法制新闻论文

2024-09-10

法制新闻论文(精选16篇)

1.法制新闻论文 篇一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考查题(二选一)2000字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又要符合法的精神。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法制建设的健全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新闻法,但是中国应以本国国情出发,不能照搬别国的新闻法制模式。即应当建立与中国新闻传播活动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新闻法律制度,包括新闻信源的管理与开采、新闻作品的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的构成与救济等各个环节相互配套而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使整个新闻传播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侵权必究,从而保障中国新闻传播活动真正做到及时迅捷、客观真实、公正平衡,以促进中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拨乱反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虽然尚未出台过直接命名为“新闻法”和“出版法”的法律,但是在已经建立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表述。

那么,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做到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法的精神呢?

(二)社会主义政治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我国,立法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立法的过程,是深刻反映党对中国国情、民心民情民意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把握和规律性认识的过程。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后的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国,是党的既定方略。依法治国,体现为各个领域的法治,理所当然包括新闻事业。因此,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体现党性原则。

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的党性原则,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对新闻事业的地位、性质、任务、作用等总的看法和纲领性的意见。它要求新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作为党的“喉舌”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新闻法制,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使新闻事业能够保持党性。

(三)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符合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自由,民主的精神。它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是否合理?第二,法是否能得生最大程度的普及?第三,法的尊严能否得到维护?第四,是否需要变法?

(1)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实行以人为本的原则。

新闻立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新闻自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采访报道权利、批评权利、评论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

新闻工作者的这些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即新闻自由。这些自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新闻工作者的这些权利,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这种权利在正当行使时,如果遇到外界干预、阻碍,甚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体受到伤害,就要诉诸强力,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保护,对侵害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的种种行为予以严格制裁。

(2)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实行新闻自由原则。

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实行新闻自由原则,那种认为实行新闻自由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主张,显然是对新闻自由的理解、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和对国际态势的了解没有与时俱进。

但是,与此同时,新闻立法也明确规范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中国的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而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即使传统新闻自由主义者,也没有人承认过绝对的新闻自由。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也没有哪个有责任心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在维护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对那些不利于国家安全保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新闻传播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3)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体现民主的精神。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部分,新闻法制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原则而制定的,专门用以调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党和政府与媒体及受众等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和与之相配套的政治、司法设施等运行机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的表现形式。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中最关键的,也是最中心的任务就是新闻立法。新闻法的建立,必须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即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投票裁定。因此,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2.法制新闻论文 篇二

赈灾时期法律工作安排及新的法律政策宣传类

地震发生后, 针对赈灾这个特殊时期,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部署了各自的工作重点。媒体对于这些部署的报道并不仅仅具有传递信息的功用, 同时还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例如:《司法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法制日报》5月21日) , 《高法要求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犯罪活动》 (《光明日报》5月28日) , 《最高检:浪费救灾物资追责》 (《法制晚报》6月3日) ,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事关灾区4类案件》 (人民网6月12日) 。

刑事案件侦破、审理类

地震过后, 虽然人们或沉浸于巨大的悲痛之中, 或忙于紧张的救灾工作, 但仍有少数人借地震之机, 试图以不法手段大发“国难财”, 这又为紧张的抗震救灾工作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因此, 新闻媒体对于此类事件的报道从另一个方面配合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 增强了打击的震慑力。其中在震后的法制新闻报道中占有相当大比重的是有关刑事案件侦破或审理的报道。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地震发生后的短时间内, 发生最多的是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必须及时、客观地报道才能增强其震慑力。例如:《骗子顶风作案, “捐款”短信仍在行骗警方提醒市民, 向灾区捐款应通过正规渠道》 (《解放日报》5月17日) , 《汶川震后公安机关共查破55起网上造谣类案件》 (中新网5月23日) , 《16日北川震后首次对1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 (新华网6月18日) 。

治安案件侦破、处理类

在震后短期内除了上述所说的刑事案件之外, 还有一些散布谣言或不当言论、涉案金额较小的诈骗案件发生。这些涉案人员虽然不能说是犯罪, 但由于其发生时期特殊, 传播范围广泛, 其危害性也比较大。新闻媒体对于这些案件侦破、处理的及时报道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传递法制信息与法制教育。这类报道如《散布“水污染”谣言成都行政拘留一人》 (新华网5月22日) , 《谣言惑众, 必受法律制裁》 (《解放日报》5月23日) , 《女子视频骂灾区被拘留》 (《大庆晚报》5月23日) , 《男子冒充震区群众骗取免费车票被警方行政拘留》 (《京华时报》6月2日) 。

经济案件处理类

跟上述两类案件相比, 震后经济案件发生的总量要少很多, 但不容置疑的是, 这些案件虽然可能金额不十分巨大, 但由于涉及面广 (如挪用、私卖赈灾帐篷, 使得广大捐赠者质疑赈灾工作) 、影响恶劣 (借地震之机进行商业炒作显然严重伤害了尚处于悲痛之中的广大民众) , 因而如果说严肃查处是维护了小范围 (灾区) 的经济秩序稳定, 那么及时报道则是在更大范围内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类报道如《一斤饺子50元?成都查处违法经营行为34件》 (《成都日报》5月22日) , 《成都将依法处理非灾民安置点用赈灾帐篷》 (《成都晚报》5月23日) , 《工商查处虚假广告:车辆防盗器变“地震报警器”》 (《华西都市报》6月14日) 。法制监督、评论类

地震属于突发事件, 在灾后的第一时间里, 人们可能想到更多的是如何救灾,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在平时不会出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该如何解决, 它们所折射出的目前法律制度仍存在的“短板”就显得日益突出。在这个时期内, 将这些问题与“短板”及时反映出来就成为灾后法制类新闻报道应有的责任, 这些报道必然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此类报道如:《在川浙商灾后法律问题指南》 (《浙江法制报》5月28日) , 《地震免配除外责任条款合同理解存在法律模糊地带专家提醒保险是投资不是消费》 (《法制日报》6月13日) 。

除了上述五类之外, 还有一些或是关于法律工作者积极地直接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的报道, 如《上海特警:能救一个是一个》 (《解放日报》5月18日) , 《民警蒋敏:用救助他人来告慰亲人》 (《光明日报》5月20日) ;或是报道特殊时期法律工作者以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间接地为抗震救灾工作服务, 如《法院启动绿色通道, 快速执行, 提前调解两位川籍农民工拿到赔偿款》 (《解放日报》5月19日) , 《不收费态度好办理公证快安县司法局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法制日报》6月13日) 等。虽然这些报道可能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制新闻, 但由于反映了特殊时期内法律工作者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我们也将其作为法制新闻报道。

总体看来, 在四川地震后, 通过对法制事件的报道进行“另类”的救灾工作, 是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除直接参与或通过传递赈灾工作信息间接参与救灾工作之外的第三种方式。[本文受上海市司法局2007年度上海司法行政系统专项调研课题基金 (HSF2007ZX (ZS) -20) 及上海政法学院2007年院级科研项目基金 (07009) 资助]

3.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思考 篇三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职能,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第四权理论,即新闻媒体享有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权利。法律赋予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除政府干扰的“防御性”权利。不论这种干扰是故意报复还是有意操纵新闻报道的内容,都应予以排除。二是表意性权利。即新闻媒体有自由传达其所选择的信息和意见的权利。三是外求性权利。即能够提供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一些特别的机会去获取信息和资料、能够增进新闻媒体发挥其效能的一些权利。

在任何阶级社会中,自由总是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曾高度评价新闻出版立法的意义:“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该规定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手段,其实质是保障了思想自由,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宪法》第41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由此可见,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即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原则规定和法律依据。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往往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来行使。

很显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上述规定对实际操作来说又缺乏具体性和完备性。其理由在于:一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概括,没有相关的部门法规与之配套,在实践中也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社会舆论监督不断增强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功能的不断强化,越来越需要法律法规来调节和规范各种相关的法律关系。因此,单靠上述宪法中笼统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新闻立法也就成为国家在民主法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新闻立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加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多层次的权利冲突,需要一个公正的、能实现良性发展的系统,即法制来加以平衡和调节。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新闻宣传),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种种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困难重重,记者在开展舆论监督和正常的采访中遭受人身迫害和殴打的事件屡有发生;我国宪法中固然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到如何保障新闻媒体行使自身的报道权和监督权;我们有相应的宣传政策,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规;新闻官司日趋上升,而在法学理论上却没有独立的新闻侵权诉讼;新闻媒体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努力开拓着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在具体的报道和监督过程中又缺少必要的法律定性;新闻舆论监督一旦遇到阻力和干扰便会去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政府这种有限的支持和保护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上述现实,最为突出的是令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闻官司。新闻官司的产生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矛盾:一是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二是媒体和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三是媒体和法人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这几个矛盾解决失当,要么会挫伤记者对采写批评报道的积极性,要么有可能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影响和制约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解决好上述三个矛盾,是新闻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制约

新闻舆论监督要受法律制约。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同时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搞得好可以发挥正面效应,有利于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批评错误、改进工作,针砭时弊、发扬民主,化解矛盾、伸张正义,使新闻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搞得不好,就会产生负面效应,颠倒是非,扰乱视听,损害形象,伤害无辜,不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舆论监督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约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法律的制约(即来自会权的制约,包括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国家新闻检查法等);二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制约(即来自私权的制约,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依法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一是遵循新闻规律,恪守监督准则。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按照新闻规律行使其监督权;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不能随意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含义,更不能进行歪曲法律的宣传;不泄露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密。二是维护正当权益,实现“两权平衡”。所谓的“两权”,即公民人格权和新闻舆论监督权。当前,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人格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法律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和保护却显得比较薄弱,因而全社会对所谓的“新闻官司”就比较关注,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无处不在,就很自然地出现了新闻官司这个“副产品”。事实上,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其力度和范围还远远不够;而新闻官司的出现也是正常的,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取得进步的具体体现。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准确无误。新闻要用事实来说话,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新闻所报道的事实必须是在有关部门的定性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自作主张地加以定性。因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对有关事实进行报道的权利,而没有给被批评者定性的权利。四是严肃新闻采写,静观社会反响。在新闻采访过程中,要做到深入细致,尊重采访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取得第一手资料,弄清事实真相。在新闻写作过程中,用词一定要反复推敲,规范使用法律用语,力避新闻官司。在新闻面世后,要静观社会反响:新闻客观公正,对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应坚决顶住;而新闻一旦有失实之处,应主动承担责任,汲取教训。

参考文献:

1.林爱珺:《舆论监督保护的现状与法律思考》,《新闻战线》,2005(3)。

2.张相春:《正确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中华新闻报》,2003-03-31。

(作者单位:河南工人日报社)

4.法制宣传日 新闻 篇四

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也是全国第十五个法制宣传活动日,营山县在绥山广场隆重举行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营山”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有25个单位参加了法制宣传。

活动现场,各部门充分利用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就各自涉及的法律法规对广大市民进行了宣传。活动期间,营山县委书记鲜俊才带领参加本次活动的全体干部和群众代表向宪法宣誓、签名。

据统计,本次活动共展出展板20块、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接受法律咨询20人次。

5.法制教育新闻稿 篇五

你我同行

为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平安、和谐、文明的校园育人环境。我校于2016年10月18日下午举办了“ 许家湖中学法制安全报告会” 讲座,会议邀请到沂水县司法局王一帆所长主讲。

会上,王一帆所长从学生身边的事情入手,深入浅出地对学生进行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警惕非法邪教,预防电信诈骗,杜绝校园暴力等几方面的法制教育。特别是结合当地发生的“沂水龙哥事件”等几个具体案例,生动形象的阐明了校园生活中网瘾、早恋、吸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及其危害,提高了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会议最后,鞠志刚校长做了总结发言,结合本校具体问题,对同学们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要求,把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到了同学们的日常生活。

6.法制微电影新闻稿 篇六

6月24日傍晚,无棣县司法局到法治文化公园播放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的真实案件改编而成的法治微电影,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法。伴随着微微凉风,法治文化公园聚满了群众。

播放影片的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精心制作的宣传单页和《社区矫正法》,详细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社区矫正管理对象的类型以及管理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

7.采写法制新闻的几点体会 篇七

一、注重政治性与社会性

法制新闻是对法律实践的及时报道, 而法律是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武器。从根本上看, 法制和政治是很难分开的, 法制不管在什么国家都有着极强的政治性。对于我国来说, 法制保证了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保证了全社会的繁荣、昌盛、安定、团结, 这就是其政治性的总体表现。如, 继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活动后, 2010年末, 全国公安系统又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带头深入基层上门走访, 面向企业百姓, 开放警营, 与各界群众代表面对面交流, 诚恳征求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为困难群众送温暖解难题, 帮助企业出谋划策解燃眉之急, 由此更加拉近了警民关系。走访中, 警方还从中获得了大量线索, 解决了一批积案和疑难案件, 抓获了一批潜逃多年的涉案嫌疑人。本报编采人员对此及时进行了关注和跟踪报道, 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制新闻不应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 还应承担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法律素质的使命, 这也是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本报《普法周刊》常设专栏“大案传真”、“以案说法”、“法律咨询”、“诉讼指南”等, 在对法院已审结案件进行如实报道的同时, 邀请律师、法官对案件的案情及审理依据、判决结果依法进行分析总结, 引导和教育社会受众, 强化法制新闻报道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注重时效性与准确性

在媒体竞争日渐白热化的今天, 最能凸显新闻时效性的独家新闻备受追宠, 而报料新鲜的警方新闻更是成为媒体争相关注的热点。需要强调的是, 不论媒体间的竞争如何激烈, 新闻记者都必须严守党的新闻纪律, 不允许一味追求时效性忽略了准确性, 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 盲目争抢新闻线索, 或违反稿件送审程序擅自采写刊发稿件, 更不允许采编制作假新闻。

2009年秋, 本报编辑部收到一篇通讯员稿件, 内容大致是说, 基层某派出所侦破了一起系列盗窃案, 嫌疑人是一名16岁少年×。据介绍, 该少年×出生于外地, 当年父亲带着×背井离乡来到此地打工, 后将×送人收养, 独自一人悄悄离开。十多年过去了, ×长成了一名少年, 却不知道生身父亲的名字, 也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疏于管教的×很早就辍学, 流浪社会, 渐渐走上了歧途, 并因涉嫌盗窃被抓频频进出派出所。这是一篇简短的消息稿, 编采人员觉得此稿背后还有故事, 可以深挖, 然而当记者找到文中提到的嫌疑人少年×, 了解到的情况却与基层稿件描述的信息有出入, 鉴于此稿内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时难以核实真伪, 编辑当即对稿件做出了不予刊发的处理。

三、注重客观性与可读性

受报道题材的限制, 法制新闻大多庄严郑重, 采写叙述必须客观准确, 作者在报道中应尽量表明“警方介绍”、“据嫌疑人供述”、“律师认为”等消息出处来源。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法庭审判下达之前, 不能认定案件的性质、确定罪名, 作者只需如实叙述事实经过, 切不可妄加评论, 这就是法制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作者可以在文中引述案件当事人、办案人、法律界人士等的意见, 通过素材的选取和写作方式方法的恰当运用, 间接地传达报道倾向, 坚持客观记述的方法, 这样既可以保证报道不触犯法律, 以免惹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还会使所采写的新闻报道更加公正、真实。

2006年4月19日, 本报刊发的一篇《将胎儿冰冻在自家冰箱中 (眉题) /未婚“妈妈”堕胎要求男友赔偿 (主题) 》消息中, 简述了原告尚女士与男友相识后不久同居、怀孕, 因男友拒绝同其结婚, 分手后女方将男友诉之法院的事实。针对当前年轻人对婚前同居的随意态度, 记者又以《未婚同居伤了谁?》为题, 配发评论, 从生理、心理的角度, 对未婚同居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 并请律师阐述对此案的法律观点, 达到了提醒读者、传播法律知识的目的。

四、注重严肃性和保密性

法制新闻采写措辞需要严谨, 如, 常说的诉讼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人们习惯说的“罪犯”, 在法院审定有罪之前, 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有些案件案情复杂, 法官、律师等的看法不一致, 不能很快做出审理结果, 还有一些人们特别关注的案件, 其侦破、审理时间较长, 结果几经反复, 对这样的法制新闻题材, 可进行系列报道或追踪报道。

2005年9月23日, 双鸭山市宝清县发生了一起特大入室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作案前经过精心准备, 自制了炸弹, 并事前跟踪踩点几家单位的“一把手”。此案在当地群众中影响较大。警方迅速出击, 案发两天后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记者及时进行了采访报道。一个月后, 宝清县检察院就此案正式向宝清县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对此案继续关注, 并于法院审理判决下达后, 写成后续报道《姚、韩两被告一审分别获刑15年》。

8.新闻、法制、生活服务类节目突出 篇八

新闻类节目:互动、深度、持续

2012年,在各卫视新推出的节目中,新闻类节目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新闻节目的时间线;二是推出多档深度新闻节目,并在新闻视角上寻求差异化。

湖南卫视新上档的三档新闻栏目分别是《新闻当事人》《新闻公开课》《七点播报》。其中《新闻公开课》的特点在于选题。例如节目选题中有一期“90后记者如何PK总编辑”,以案例展开,讲述90后和总编对于版面头条的观点“碰撞”。此外,节目中还包含时尚板块。另一档新闻栏目《7点播报》是《播报多看点》的早间版,将在每天早上7点为观众们带去生活、服务、民生综合类新闻资讯。

江苏卫视新节目《新闻眼》以“看天下,知冷暖”为口号,内容涵盖新闻资讯、真情故事、深度解读等。据介绍,节目还整合了电视、网络等多平台的新闻资源,引入了微博、拍客等元素。节目包装上,采用虚实景结合的播报方式。此外,《新闻眼》还将与江苏卫视王牌栏目、热播电视剧进行融合,内容包括王牌节目幕后故事。

浙江卫视则从早上7点起,增加多档新闻节目,如早新闻、午间新闻、《今日证券》和晚上的《浙江新闻联播》以及《新闻深一度》等。

文化、生活服务节目进驻黄金档

2012年,浙江卫视将文化类节目提前至晚间黄金档,周日21:21推出一档以播放纪录片为主的文化节目《人文深呼吸》,播出《北纬30度》《南宋》《走向蓝海》等纪录片。此外,湖南卫视推出的一批生活服务类节目也进入了晚间9:20档。包括法制服务教育节目《辩法三人组》、公民道德英雄主义节目《公民英雄》和青少年教育记录节目《变形记》等。

除了传统的新闻、综艺娱乐节目,2012年的卫视版面上,还出现了一些国内鲜见的节目类型,如避险防灾类节目。湖南卫视推出的《生机无限》是一档具备新闻元素的生活安全服务节目,以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问题为切入点,每期节目会邀请一位热门电视剧演员担任嘉宾。湖北卫视推出的《冲出危机》则是以普及地震、空难、山体滑坡等公共安全知识和自救措施为切入点。

此外,湖北卫视还推出《天下同名人》节目,解析同一姓名人背后不同的身份、职业、性格及地域差异,参与者还可互换身份,体验不同的人生。河南卫视也推出了一档名为《知根知底》的节目,由王刚担任主持,知名学者纪连海担任姓氏解读专家,每期节目均会邀请该姓氏的演艺明星、知名人士和公众人物组成“根底团”。

年代风不减

自去年深圳卫视《年代秀》脱颖而出取得既叫好又叫座的效果后,今年卫视荧屏上,将出现两档以年代为主题的节目。分别是天津卫视的《燃情岁月》和安徽卫视的《黄金年代》。加上此前深圳卫视的《年代秀》和山东卫视的《歌声传奇》,2012年的卫视版面上,将有4个以年代怀旧和碰撞为主题的节目。

《燃情岁月》是以“昔日经典”为背景、有关“年代”的栏目。节目会选定50、60、70、80、90、00六个年代标志性的经典(包括歌曲、舞蹈、人物等)在栏目中展现,选手涵盖对某一年代有特别情愫的普通人、带有一定时代标记的特别人物以及当年经典影视歌舞的明星。以2012卫视跨年晚会为起始点,将所有重量级明星、具有时代代表性的典型人物以及可以感染所有人、充满时代印迹的记忆相结合。

《黄金年代》则是一档国外模式节目,以年代歌舞秀和标识性社会生活细节的展现和评选来唤起观众的年代记忆,以电视剧明星和年代标识的明星为参与对象。

名牌节目衍生新节目

今年的新节目中,也有跟所属平台现有节目紧密联系的新节目——江苏卫视的《脱颖而出》。

《脱颖而出》是江苏卫视《职来职往》的姊妹篇,该节目定位于最接近真实求职状况的职场节目,每期五位应聘选手在五位对应的“职业推荐人”带领指教下竞逐同一个高薪厚职的岗位,最终“生杀大权”掌握在每期来招募新人的老板手里。该节目是继《职来职往》之后,江苏卫视的又一档职场类节目。江苏卫视总编室副主任刘原表示,“《职来职往》是针对中国教育台打造的,而《脱颖而出》是针对江苏卫视平台打造的,频道气质不一样,前者针对应届毕业生,后者关注的是社会求职者。”

此外,2012年江西卫视将打造《中国红歌会》姊妹篇《红星闪闪》,节目将延续《中国红歌会》内核,以“歌、舞、原生态节目”为主,同时改变单纯的歌唱形式,融入各艺术门类,将公益行动与综艺节目结合。

国外模式风依然强劲

2011年,电视荧屏上出现的拥有海外版权模式的新节目超过10档。2012年,除原有的《中国达人秀》《中国梦想秀》《年代秀》《激情唱响》等新一季节目,安徽卫视的《黄金年代》、湖北卫视的《我爱我的祖国》也将跟观众见面,东方卫视更是在之前的推介会上一口气推出5档版权模式节目,包括3个游戏竞技类节目《巨塔奇兵》《红与黑》《梦立方》以及两个真人秀节目《THE VOICE》和《厨艺大师》。在2012年的荧屏上,观众有望看到一批形式新颖、制作成熟的版权模式节目。

其中《我爱我的祖国》是一档原创于荷兰的大型综艺类节目,目前已被20多个国家引进版权,制作成本土节目并热播。该节目在国外因其爱国主题、竞技益智模式吸引了众多观众的眼球。

9.学校法制教育新闻稿 篇九

*日上午,*学校邀请派出所干警到该校开展法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干警用形象生动的言辞为该校1800多名学生上了一节法制课,让他们认识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

并列举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例,教育学生要加强自身修养,改掉不良行为习惯,抵制违法行为,做一名守法的社会小公民。

干警还就好何在生活中辨别是非,加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知识对学生进行教育。

据了解,西江实验学校一直以来重视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每学期都邀请法制副校长到该校开展法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学校法制教育新闻稿: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新闻稿

近日,*镇初级中学邀请桂圩派出所指导员为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通过列举未成年人违法乱纪以及火灾、食品、交通等各种安全事故的活生生案例,多方面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心理及对策,和如何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等,使师生们进一步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对自已和社会的危害,构筑起拒绝犯罪的心理防线。

据了解,桂圩镇各中小学校每年都会组织法制宣传活动,让青少年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学校法制教育新闻稿:法制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新闻稿

20**年11月13日,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09级全体学生在九号楼五阶听取了法政学院资深老师蔡老师关于大学生法制安全的讲座。

本次活动由法政学院09级辅导员主持,蔡老师主讲法律对我们大学生的重要作用。

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受益匪浅。

在13日12时05分,全体**级法政人集结在第五阶梯教室,聆听蔡老师关于法治安全的讲座。

首先,蔡老师总述了我们当今大学生经常接触的三大法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其次,分别叙述了各大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并附着案例。

最后,用几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给我们今后的.生活加以提醒和建议,并告诫我们珍爱生命。

为时一个多小时的讲座同学们听得饶有兴趣。

蔡老师的讲座让我们每一个在座的学生都受益匪浅,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生命于我们每个人的重要与珍贵。

此次讲座意义重大,让当代大学生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法制宣传活动新闻稿 篇十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判断能力,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小学生要自觉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

对于小学生,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珍惜学习机会,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

4、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11.法制新闻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法制新闻 舆论引导 民主法治 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諧社会构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一些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同时,传媒在市场导向作用下,猎奇等传播负效应不断产生。法制新闻报道,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舆论场,应成为社会矛盾的调和剂与减压阀,成为引领和谐社会风气的先锋队,通过法制新闻舆论引导,让“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1]

一、构建多维话语空间,提供多方意见交流场所

真实再现新闻事实,客观报道新闻事件,是法制新闻专业性的核心。充分的前期准备才能呈现多元丰满的新闻报道。法制新闻采写前,要仔细辨别线索真实性,同时查找背景资料,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采写中,要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让多方观点在记者构建的多维话语空间中得到释放和表达,实现观点对接,消弭对话真空;让事件各方和读者都能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新闻报道体现的客观、公正,防止意见偏移,促进交流和解。

2008年3月28日《重庆晨报》报道了这样一条法制新闻:重庆某小学教师因与有妇之夫发生关系被拒录公务员。在报道的前期采访中,记者联系到该教师聘请的律师,经过反复沟通,原本不愿接受采访的被告人向记者阐述了自己的想法。记者还向受案法院核实了案件进展情况,咨询了西南政法大学老师,了解了国家相关规定,并收集了许多外围资料,使得整个报道的维度丰富起来。

这一新闻事件本身具有较大吸引力,也拥有多个角度报道的基础,有的报道可能会在“一夜情”上大做文章,追求“眼球效应”。但《重庆晨报》这篇报道中,记者用扎实的前期准备实现了纵深的新闻呈现方式,形成了多方意见的交流场所,体现了一名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素养。首先,记者用理性的眼光打量这个具有争议的事件,采访内容几乎囊括了所有事件当事人以及有助读者理解的客观资料,将话语权充分让位于当事各方,把评论权则交给读者;其次,记者一方面利用客观的“敏感词”吸引读者关注,另一方面又巧妙实现正确舆论引导,体现了记者对争议新闻事件的分寸感和掌控力。不猎奇,不哗众取宠,不激化社会矛盾,法制新闻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应为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彰显深切人文关怀,传递向善社会主流风气

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的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是步伐稳健但又充满温情的满足与实现人民基本权利的过程。法制新闻报道也离不开人物化叙事和人情味讲述。知道“为了谁”,新闻才鲜活生动;明白“依靠谁”,新闻才坚实有力;清楚“我是谁”,新闻才亲切感人。

《重庆晚报》2003年10月25日的法制新闻《婚礼在高墙内举行》,报道了在重庆市少年劳教所举行的一场劳教人员婚礼。记者极其精准地把握住了“大时代”下的“小事件”:这场婚礼的实现意味着中国劳教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报道很快在全国引起轰动,引发司法界大讨论,并最终成为司法人性化改革的重要推手之一。

再看整篇报道,其中也不乏对真善美的赞颂和对人性的关怀。“劳教人员也是人,劳教人员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保障。”、“要为了你的丈夫和家庭,努力改造。”……这些直接引语的恰当使用,让读者看到了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人性光芒。记者在法制新闻素材中选择了一个独特的角度,让人性光芒投射到社会阴暗角落,显示出力图引发社会思考与制度改革的雄心和信心;报道字里行间流淌出的情味,也传递出引导社会向善风气的美好愿望。

三、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推动公民社会法治进程

发现社会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是新闻媒体的光荣使命,也是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制新闻报道的一个关键是会“抓问题”。所谓“抓问题”,包括抓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事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2]

2003年9月5日《重庆晚报》刊发的《从起诉书到原被告,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25个案子全部是伪造——大足县三驱法庭集体编假案》一文便是篇具有很强“问题意识”的法制新闻。新闻报道了重庆大足县三驱法庭为凑够审理案件的数目以应付上级检查,集体编造假案,居然让市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原告。首先,这是一个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它的罕见让读者感到震惊和荒唐;其次,这也是“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荒唐之举与法庭严肃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令公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产生质疑。

面对这一事件,记者的“问题意识”体现在对采访线索的深度挖掘和对逻辑关系的清晰把握中。文章表述道:“每个案件从起诉书、立案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笔录、送达回证等案件审理程序一个不少”、“原被告的签名以及按手印等程序也由法官们统统‘代劳’”、“当了25次原告,却不知情”。可以看出,记者以敏锐的职业眼光发现了新问题,并进行了层层剖解:原告25人,实为充数;被告人名,查无此人;杜撰案件,应付上级……报道一步步将详细黑幕公之于众,以极大的勇气克服阻力让真相大白天下,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捍卫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尊严,是对阻碍公民社会建设与玷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权威行为的警示与反思,通过法制新闻有效的舆论引导,推动公民社会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OL].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26/content_3138887.htm,2012年5月12日访问

12.法制新闻论文 篇十二

一般来说, 我国新闻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的主旋律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法制新闻的内容失实

法制新闻对于真实性的要求与其他新闻类别相较更是近于苛刻。作为一名法制记者, 他的传播内容常常涉及人的生杀予夺和荣辱毁誉, 涉及立法、司法和法理的一系列重大原则, 不能出现半点虚假。法制新闻传播就其内容来说, 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客观事实, 二是对事实的评论分析而阐述的思想观点。

法制新闻内容失实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作者所报道的事实产生了误差、虚构、夸大或缩小。比如报道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语与客观实际不符, 所引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与实际相背。二是作者对事实的判断、评论、分析与实际相违。有些记者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和合理想象, 妄下结论, 既误导了舆论, 又侵犯了法律的尊严。

造成法制新闻失实的主要原因是:记者采访不深入, 缺乏一种挖掘的精神, 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不经之谈当作消息, 未经核实就匆匆发布。其次, 有关部门的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同事实不吻合。再次, 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与新闻事实相符, 但是由于记者报道时出现的偏差导致信息失真。最后, 记者缺乏职业道德, 有意捏造一些耸人听闻的情节以此吸引受众。这种违背新闻伦理的非客观报道不仅造成虚假性报道, 也会构成记者对当事人的诽谤行为。对法制新闻传播者来说, 如何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 法制新闻的报道缺乏公正

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真实性的必然要求。法制新闻报道不但要做到客观真实, 还要做到报道公正, 以体现法制的公平与公正。法制新闻报道不公, 以致破坏了新闻报道平衡原则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报道不公。

这种现象常常发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在某些民事法制报道中, 往往只报道或者比较详细地报道媒体自认为正义一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对另一方的答辩理由和请求要么忽略不表, 要么一笔带过。这些做法都是有违公平与正义原则的。

二、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报道不公。

这种现象常常发生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在刑事案件中,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机关出庭的。而被告人是经侦察确认犯有罪行的, 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在依法维权上, 双方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 我们应当维护被告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由于我国法律遵循的是罪行法定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有罪前, 应被视为无辜, 其人格权应受到适度尊重。记者为了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有责任对犯罪事件做出迅速、详实的报道;但记者所报道的内容, 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如刊登嫌疑人的自白, 过去的犯罪记录, 从而影响法官的判决, 侵犯了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 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还应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隐私, 不得随意丑化、歪曲犯罪嫌疑人, 以及报道一些有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家人生活的信息。

(三) 法制新闻的品位低俗

第一、当前, 许多法制报道炒作往往不惜人力、物力和版面, 连篇累牍地对法制事实进行报道, 并且惯用煽情手法, 强调新闻的故事性、煽情性和表面性。所谓炒新闻, 就是无中生有, 小题大做, 以假乱真, 以耸人听闻的新闻混淆视听。法制报道炒作中所呈现的暴力还容易冲击青少年的价值观, 引发他们的犯罪行为。青少年心理尚未成熟, 在媒体上过多接触暴力会使他们错误地认为暴力是解决生活中问题的一种方式, 是一种与他人交往时可以被接受的方式。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模仿、实施。

第二、许多法制新闻过度刻画犯罪细节, 进行犯罪展览与教唆犯罪。许多法制新闻的标题过度刻画细节以致庸俗不堪或耸人听闻, 同时过度地刻画犯罪的残酷效果以及死亡的恐怖场景。同时, 不少媒体为了增加卖点, 不加处理地将犯罪过程 (尤其是诈骗、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 的完整记录、犯罪手段的原始记录报道出来, 这实际上为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起到了一种“技术指导”的作用。在这类报道中, 过分展示“客观记录”, 缺乏主体意识与判断, 难免会影响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辩证判断和认识, 甚至诱发、诱导人们的犯罪行为, 从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后果。

当前, 认清法制新闻报道的问题, 不仅对于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新闻报道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王强华:《法制新闻概述》, 法律出版社, 1992年。

[2]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年。

13.中西方法制新闻的对比分析 篇十三

——中西方报道犯罪对比分析

自1801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始,西方的法制新闻开始逐渐发展兴盛起来。因此,西方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如今已经有了相当完备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舆论管理的法律、法案。

而较之西方,我国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晚,新中国的法制新闻的正式兴起,应该是上世纪80年代,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起来。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尤其是在新闻方面,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盲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来切实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维权只能依靠宪法、民法、刑法等一些部门法中的几个相关法律条款或是一些与新闻工作者有关的司法解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是目前国家对新闻界的重要保护和约束手段。

正是由于中西方法制新闻发展的不平衡、不同步,因此中西方媒体在法制新闻采访报道的方法和手段上有很多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在对犯罪报道上显得尤为突出。

在西方,犯罪报道是新闻报道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报道的敏感性,这类报道是很容易引起诉讼的报道领域,所以许多西方主流传媒对此有明确规约。其主要内容有: 首先,犯罪报道要始终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对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坚持“用事实说话”。法庭没有宣布其有罪,记者不能主观意定其为犯罪人,而对其冠以“杀人犯”、“抢劫犯”等名称,为其定罪。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犯罪嫌疑人为无罪者看待。第二,描述犯罪要适度,防止鼓励刺激犯罪。犯罪报道要适度,语言要准确。不能为了追求利益为了吸引公众而过分渲染犯罪,过细描绘犯罪情节。过度的犯罪报道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起到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刺激犯罪,使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家庭的报道也要适度。不能为了挖新闻而大量的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引起其家属情绪上的波动,精神上的损害。

第四,向罪犯及相关人付酬问题。西方很多媒体都规定可以或应当向受采访的犯罪人、被害人、证人等案件的直接间接相关人支付采访报酬。

第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与西方犯罪报道规定相比,我国在犯罪报道方面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向西方借鉴和学习。

首先,在犯罪报道中,我国与西方截然相反——一贯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新闻媒体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为了抢新闻,追求实效性,在采访时,很乐于运用媒介审判。例如许多的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时,总爱说“你这个‘XX犯’,你认罪吗?”又或者是一些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单位为了抢新闻,一拿到公安机关的侦破材料、检察机关的侦查材料和起诉书,不再做任何采访、核实,也不等法院开庭,就匆忙发布。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原则。给蒙冤的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也会使采访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第二,对犯罪情节不宜描写过细,这是西方与中国在报道犯罪方面的共识。但是这种共识很多时候仅限于理论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犯罪报道描写过度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例如对3-23福建南平凶杀案的报道,全国各大媒体及各大门户网站,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连续性的追踪报道。许多媒体还详细的介绍了犯罪人郑民生持刀杀害8名小学生,重伤5人的全

过程,描写之细腻,如同记者亲历。而正是由于记者过度的描写和分析,使得对南平凶杀案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极其恶劣的蝴蝶效应——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发生一起凶杀事件,造成2死5伤;4月28日下午3时许,广东雷州一名正在病休中的中年男教师潜入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用水果刀砍杀16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凶杀案,导致31人受伤,5人重伤„„许多“潜伏”的“郑民生”因为媒体的炒作和对犯罪细致的描写,对犯罪动机的深入的分析,使得他们受到“鼓舞”,最终从幕后走到前台,实施严重恶劣的杀人行为。可以说,众多的校园袭击恶性案件的发生,与新闻媒体的过度描摹、细致报道十分不开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与西方媒体相比,我国新闻媒体对案件当事人家庭的采访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案件的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案件的受害人。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而言,媒体过度的采访会给其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同时也很容易使家属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而受到牵连,不能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批评的众矢之的。就被害人家属而言,本身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而大批新闻记者不间断的询问参访,让家属心灵上的伤疤一次次被揭开,虽然满足了公众的求知需求,但对于被害人家属是莫大的伤害。

例如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案发后,大批记者马不停蹄奔赴马加爵和四位受害人的家中进行采访。在马加爵家,记者完全置马加爵父母心痛与、愧疚与无助于不顾,反复询问马加爵的父母对马加爵杀人潜逃的看法,使得这对父母在每次采访中都是以泪洗面,心理上饱受煎熬。而在四位被害人家中,记者则要求悲痛之情已经无以复加的被害人的父母一遍遍回忆孩子生前的种种表现,以及见到孩子尸体时的心情。这种严重超越道德底线的采访是对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的家属,都是一种莫大的伤害。新闻记者为了追求稿子的刺激性和人情味而置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于不顾的行为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第四,关于向罪犯及其相关人员的采访支付酬劳的问题,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我国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罪犯支付酬劳。

第五,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同西方一样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未成年人审判应遵循的原则。

在案件新闻的采写中,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都要慎重选用。一些记者、编辑在报道中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家庭等,或从叙述中让人推断出来是某个未成年人;有的违反规定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有的还刊登未成年犯罪人的照片。这些行为既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容易引发新闻官司,是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当然西方的犯罪报道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中不乏缺点和不足。

新闻媒体是第四种监督权力,但有时候新闻记者单位为了抢新闻,过分追求时效性和公开性而不自觉地充当了犯罪人的工具,导致犯罪行为的恶化。慕尼黑惨案便是西方犯罪采访(报道劫持人质事件)的一大败笔。

1972年,第20届奥运会在原西德的慕尼黑召开。9月5日凌晨,5名巴勒斯坦“黑九月”分子突然袭击了奥运村,抓住9名以色列运动员和2名以色列保安人员,把他们作为人质,要挟以色列当局释放正在关押的256名巴勒斯坦人。德国警方全力营救,未能成功,11名人质被杀,这桩流血惨案,被称为“慕尼黑事件”或“黑九月事件”。这届奥运会因此被迫停赛一天,顺延至9月11日结束,这在奥运会史上还是第一次。

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当西德内政部长、慕尼黑警察总监和奥运村村长进入31号楼与恐怖分子谈判时,西德警方有一次绝好的机会利用绳索从楼顶滑落到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房间

进行营救。但是,就在营救按计划顺利进行时,西德警方忽视了对面大楼楼顶上聚集的大量的新闻记者。为了抢新闻,他们全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着营救行动现场直播,而此时在屋子里看管人质的恐怖分子也刚好通过电视看到了警方的动向,立刻告诉谈判的同伴终止谈判,并以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警察撤退,营救宣告失败。

可以说,这次最有希望的营救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与新闻记者盲目的抢新闻,过分的强调公开性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这一事件中,媒体对于营救失败有这一部分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见,新闻自由过分的运用,新闻公开性与时效性过度的追求,对犯罪新闻乃至各类新闻的采访报道都是有害无益的。

通过对中西方报道犯罪的对比分析,我认为中国与西方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犯罪情节的描写要求等方面有许多相同相似之处。但有很对方面使我国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通过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犯罪报道应当采取如下改革措施——

1、新闻记者要遵守职业道德,把握角色定位。记者要明白自己的职责,认真采访,写

出负责任,有价值而又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新闻报道。

2、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新闻法规,是新闻工作有法可依。

3、采访要客观公正,杜绝舆论审判。

4、法制记者要熟悉法律法规,采访报道要运用法言法语。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道德意识与道德修养。

5、采访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时,要注意提问的技巧,切忌盲目生硬。

6、形成一套规范的犯罪报道写作体系,加强对案件描述新闻报道的监督和审查。

7、犯罪的报道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尤其是突发性犯罪事件,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抢

新闻而进行盲目报道。要考虑大局,以大局为重,尊重相关人员的安排。也就是说,新闻记者要有全局意识,把握主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我国的法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之路任重而道远。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闻业务的日益成熟,我国的法治新闻也会朝着越来越积极的方向发展,成为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中坚力量。

透过西方看中国

——中西方报道犯罪对比分析

新闻传播学院

田艺霏

14.法制新闻论文 篇十四

摘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于此同时也萌生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定性报道: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等问题。本文将以《媒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的法制新闻报道为例,从法制新闻报道规范,以及法制新闻报道中的现代法制精神缺失,两个方面具体分析法制新闻采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新闻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法制新闻客观性规范性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媒介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媒介要想抢占市场及受众,就必须加大对新闻时效性和独家性的把握,这就导致了一些媒体为追求实效性,而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从而使得报道有失公正真实。同时媒体试图以一种大众化的视角报道新闻,力求做到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其具体表现为硬新闻软文化。但其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在采写过程中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等等①。本文将结合“武大受贿案”的相关报道,分析法制新闻采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新闻报道现代法治精神缺乏

1.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①

法制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新闻关于时效性、真实性、重要性、接近性等特征。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新闻的基本属性是它鲜明的法制性。对于《媒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这篇报道,报道中的“这一消息震惊了高校界”,“消息传开后,武大师生对学校蛀虫被抓表示大快人心”等话语,只是记者的主观,而非调查的结论,它是记者的主观评判,缺乏事实依据,是超越司法程序的定性报道。它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法制新闻报道在传播法律信息,进行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惊醒舆论监督,弘扬法制精神、保障依法行政,反应社会生活的美与丑,以净化环境,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而这种不适当的新闻报道不但无益于形成监督,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②。

1.2法制宣传意识的淡漠

法制新闻担负着宣传法律内容、传达国家法令,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

律意识,宣传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就,解释社会进步的作用。③然而现如今的法律新闻报道为追求更好的传播效果,忽视了宪法的普及和行政法的解读。在《媒体报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的报道中,整篇文章对案件的事实介绍较多,而对案件涉及的深层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分析较少。这也是法制新闻报道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写法制新闻, 要避免就事论事、就案写案的肤浅现象。可以说, 每一个案件, 都是激烈矛盾冲突的结果, 记者采写某个案件时, 要善于从矛盾冲突中揭示出深刻的原因, 这样才能将隐藏在深层的东西通过文字表述显露出来, 供读者看了受到警示和启迪。③

1.3忽视保护隐私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③对于有意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和其他损失的,我国法律也有诽谤罪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新闻报道者,注意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而在《媒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这篇报道中,在不确定报道内容真实性的前提下,以“对于案情还有另一种说法”作为由头,文中曾四次提到“巴能军”,并强调“巴能军送出巨额贿赂”。法治报道由于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等大是大非问题,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就要求记者必须十分慎重

2.法制新闻报道规范缺失

2.1滥用感性词,客观性欠缺

法制报道的采写过程中,要求记者在新闻报道中用新闻事实说话,力求使报道更具客观性。而本篇报道中的“蛀虫被抓”“大快人心”“高官落马”“实属罕见”“纷纷落马”“一锅端”等感性词语的运用,则是记者主观倾向性的体现,它违背了法制新闻报道写作中的客观性要求,也体现了法制报道中用词的不规范。关于法制新闻的语言规范,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新闻事实的表达要合法,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中不能随便评价他人,更不能做出任何的结论。其次就是词语运用要得当,包括法律词语运用准确,以及词语搭配得当。

2.2新闻事实来源不明

法制新闻报道要求所报道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结果、原因等准确,不能模糊。③而在《媒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这篇报道中,其以“媒体报道称”作为标题开头,首先就违背了法制新闻内容必须准确,不能模糊的原则。而且在文中记者多次用到了“媒体报道称”、“记者了解到”等指向模糊的语言。在没有经过现场采访的情况下,根据道听途说的情况进行报道,很容易报道内容失实,从而违背了法制报道的社会意义和功能。同时记者没有经过调查研究、深入采访,很难做出客观真实的报道。

2.3 语言规范的同时通俗易懂

记者采写的法制新闻, 不光是懂得法律的执法工作者要看, 更多的是一般公民要看。如果我们采写的法制新闻使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语言太多, 对一些法律条文缺乏形象化的描述, 一般公民就不太容易看得懂, 以致影响法制新闻的宣传效果。在《媒体称武大受贿案源自学生公寓承建行贿》语言虽通俗易懂但缺少规范性,以及法律意识的传播。记者采写的法制新闻要有分量, 刊登或广播后能引起读者的注意, 产生“轰动效应” ,一要把握指导法制新闻采写的总方针。要做到这一点, 就要了解中央一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 了解当前政法工作方面的中心任务。只有了解这一些, 记

者采写法制新闻才能遵循正确的方向。二要把握一个时期法制新闻宣传的重点。法制新闻宣传的重点, 从法制的角度体现了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搞好经济建设, 是我们各行各业工作的中心。围绕这个中心, 法制新闻宣传的重点应是执法部门如何通过依法办案、严肃执法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典型事例。三要把握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采写反映热点问题的法制新闻, 能够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

结论

法制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新闻关于时效性、真实性、重要性、接近性等特征。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新闻的基本属性是它鲜明的法制性。它集合法性、严肃性、公正性、民主性等特征于一身,是涉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作为贴近老百姓的法制宣传和推广的新闻报道形式,法制新闻旨在用通俗易懂的法制案例表现专业性的法律知识,来促进人们对于法制的了解和关注,这就要求记者在采写的过程中,把握好语言的运用,新闻事实的表达合法,词语运用得当,语言通俗易懂的同时,宣传法律内容,传达国家法令,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法制宣传追求的是一种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②让人们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而使人们在行为上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制新闻报道,在传播法律信息的同时也起着舆论监督的导向作用,其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舆论监督,弘扬法制精神,保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执法者实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因此,法制新闻报道在其采写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其规范性,以及其所承载的现代法律意识的传播。

参考文献:

①张文宇《提升法制新闻报道的品位与格调 》 2007年9月30日来源:《青年记者》

②论文《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作者:王靖东

15.刍议平衡原则在法制新闻中的运用 篇十五

平衡原则的理念源自于西方, 是西方新闻报道中一项被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国内较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孙旭培先生。在80年代提出了他的平衡概念。孙先生认为:“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 还要顾及其他因素, 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 还要注意点其他意见, 特别是相反的意见”。

在新闻报道实践中, 平衡是新闻传媒、新闻工作者应保持的一种客观公正的立场, 其表现就是给予报道事件的相关各方以平等发言的机会, 协调传播报道中需要涉及与考虑的各个新闻要素, 并在此过程中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报道中的平衡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 如收集信息的平衡、报道观点的平衡、事实判断的平衡、细节表现的平衡、报道力度的平衡、报道时机的平衡等。平衡报道能为受众提供多角度、多元化的思考, 使受众对新闻事实有比较客观的接触面, 从而做出准确、科学的判断。

二、平衡原则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尤为重要

法制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有关法制的事实的报道。法制新闻关注的题材十分广泛, 既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 也包括守法、违法、犯法等方面;既涉及公安、检查、法院等机构, 也涉及所有单位和所有社会成员。平衡原则在法制新闻中的重要地位主要是由法制新闻的特性决定, 法制新闻不仅对司法部门的执法过程, 执法队伍中个别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的权威性进行舆论监督, 报道对象也涉及与法制案件相关的所有人, 通过对法制案件中带有矛盾冲突的事实的报道, 进而关注矛盾的主体——多方当事人。

其它如时政、文体、科技、经济等新闻类别报道内容虽也涉及与社会生活相关的不同领域, 但与法制新闻相比, 关注案件本身的矛盾冲突与所涉及当事人的真实情况是更需要在报道过程中运用平衡原则, 法制新闻由于它所关注与报道的领域有关司法独立与公正、案件审判及舆论监督, 这就要求它比其它新闻更需要在采访报道中进行平衡考虑, 权衡各方面因素, 如维护司法独立、给当事双方合理的表达权限、规范舆论监督等, 在法制新闻所传播的过程中对于报道时平衡原则的运用要求更高。媒体与司法的运作规律不同, 新闻媒体是以短平快的文化快餐方式, 以新闻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而法律是社会公众道德的最低底线, 司法部门需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 不受公共权力, 社会势力和社会情绪的干扰和影响。

三、平衡原则在法制报道中的具体运用

1. 观点的平衡

(1) 给各方说话的机会。法制新闻的报道对象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甚至是几方当事人, , 平衡原则就是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让与事件有关的每一方都有说话的机会。在法制新闻报道中, 如果出现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 也通常会把寻找这方当事人的过程展现出来, 同时要尽量找到体现这方当事人观点的文字材料、证据。

(2) 给对立方解释的机会。媒体在法制新闻中对侵害他人利益及安全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是行使舆论监督职责, 但是大众传播所具有的强大影响力也让这种揭露和批评可能造成过度的伤害。为了保证报道的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记者必须兼顾矛盾双方, 在各方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平衡, 特别是将对立面的事实和观点也摆出来, 让受众自己去做判断。

2. 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的平衡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 法律事实是依据一定的规则, 根据证据对以往的客观事实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所以, 我们所面对的法制案件都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和再现的案件情况, 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新闻事实是指客观世界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切有新的传播价值并具备可见可感条件的事物变动的状态, 是媒体对正在发生或刚刚过去的客观事实的一种报道。新闻事实与媒体的采访报道联系在一起, 是为了公众的知情和舆论的监督而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职能不同, 选择的渠道、判断的标准也不同, 二者都只是客观事实的一个表现侧面。

3. 细节适度与社会影响的平衡

为了增强法制节目的可视性, 记者在制作节目时, 通常会把新闻故事化, 故事人物化, 人物细节化。法制新闻在普及法律、预防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法制类新闻报道时, 采用逼真细腻的手法, 过分渲染暴力、色情, 或是过于详细地描绘犯罪手段, 无意中成为一些人开启犯罪思路、学习犯罪方法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在揭露犯罪、报道法制时, 要严格把握导向, 作到细节报道适度, 在法制新闻中对于特殊细节的表现应予以适当的限制, 要把报道过程的细节化与社会影响的负面性平衡起来, 考虑新闻的可视性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平衡报道在法制新闻中运用的意义

在新闻实践过程中, 我们还要明确这样一个准则:“一个绝对平衡的新闻界等于没有新闻界。平衡是一种道德责任, 不能用秒表或者直尺来衡量。”新闻报道不等于客观事实, 法制节目绝不能“有闻必录”, 客观报道不等于客观主义。“平衡其实不是不同观点的杂芜堆积, 而是有其倾向性, 但是这种倾向性并非偶然的随意的, 而应该以媒体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支撑。”

我们之所以强调在法制节目中运用平衡原则, 就在于这种原则在法制节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 只有运用平衡原则, 才能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与真实性。第二, 平衡原则是记者和媒体的护身符。新闻媒体在法治报道中在传播信息, 报道消息, 引导舆论, 媒体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担负起了社会责任。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 日益增多的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与矛盾就难以避免。在法治报道中把握平衡原则, 能够使记者在传播过程中的推断不致于带有武断而使记者陷入被动, 也能避免由此成为纠纷或事件一方代言人。也就是说, 平衡原则在法制新闻中的运用, 是记者和媒体的“自我防卫机能”。从一定意义上说, 这一做法能够减少新闻侵权官司的发生, 保护记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周胜林, 尹德刚, 梅懿著.《当代新闻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第二版.

[2][美]梅尔文·门彻著.《新闻报道与写作》.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月版.

[3]胡志平著.《新闻写作创新智慧》.新华出版社, 2003年8月版

16.法制新闻论文 篇十六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5-0040-0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已经逐渐转型为公民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理应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小学生法制意识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以准确把握中小学生公民法制意识的现状,从而为提出有效的教育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一、传统型法制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传统学校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案例等途径,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学会遵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强调对社会的遵从和对法律的依赖。而公民法制教育则是基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不仅让学生了解法律,更要唤醒他们督法、立法意识的教育。知识经济、信息网络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内容产生了深刻影响,[1]我国的法制教育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拓展教育内容,以应对时代的挑战。公民参与是支撑法治运行的主体力量,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立法、执法环节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立法能够表达与平衡多元化的利益,推动法律的民主化进程,提高法律的合法性;[2]公民参与执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增强法律的开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机能。

要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实现法制教育由“管理型法制”向“权利型法制”的转变,[3]就必须区分二者在目的、理念上的不同。“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尽管我国已开展数次大规模普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相当多的地方只是简单发放法律宣传画册或者举行法制教育的讲座,观摩一两次法庭审判等。同样,学校法制教育的理念也比较落后,注重知识的灌输,只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了“不能做哪些事情”,而不是让他们明白法律规定的“你们有哪些权利”或者“你们可以做些什么”。可见,学校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传统法制教育”转变为“公民法制教育”,从小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逐渐培养守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调查对象的确立

课题组对杭州市11所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的在校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总人数为4134人,回收有效问卷4063份,其中小学1466份,初中1973份,高中624份。本调查参考《中国公民意识调查问卷》[4],将公民意识划分为国家认同感和自豪感、公正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五个维度。每个维度设计相应问题,调查学生的态度和看法。回答分为非常赞同、赞同、不赞同、说不清四个等级。问卷回收后进行数据编录并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于问卷中“法律意识”维度的内容。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

法律意识不仅表现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且体现在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监督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学生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已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见表1),其中对“如果你发现学校某项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愿意提出质疑”这一问题的回答,小学生和初中生选择“非常愿意”或“愿意”的比例分别达到87.2%和81.8%;对“如果很多人都不遵守某项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的选择,持“不赞同”观点的高中生比例达75.8%。由数据分析可知,中小学生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切身利益,在学校规定与法律相悖时,懂得提出质疑,维护权利。

(二)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好朋友违反校规,法律意识存在年级差异

对“如果你的好朋友违犯了校规,你愿意举证他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如表1所示:小学生表示“非常赞同”或“赞同”的比例是75.7%,初中生所占比例仅有56.9%,表示“不赞同”或“说不清”的小学生比例是24.3%,而初中生却是43.1%。

面对朋友犯规,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这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有关。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9-15岁儿童的同伴关系处于亲密的共享阶段,这时的友谊有强烈排他性,孩子们懂得忠诚、理解是友谊的基础,经常互相倾诉秘密、互相帮助。同伴相处时间已超过家庭及别的一切社会关系,集体作为同伴互动的社会背景,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初中生更看重同伴关系,而选择不举证违反校规的好朋友。

(三)中学生宪法意识较薄弱

从表1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分别有41.4%和48.9%的初、高中学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处理问题,另有17.2%和13.8%的初、高中学生无法做出判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赞同这一观点。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当今中学生的宪法意识比较薄弱。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传统思想观念有关。在中学生甚至在成年人心中,“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遇到违法案件能私了就私了”这一问题的回答,有5.8%的高中生表示“非常赞同”,15.7%的高中生表示“赞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高中生较初中生、小学生而言,其社会化程度更高,受到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深,选择赞同私了违法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四、引导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路径

(一)教学路径

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教师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唤醒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即遵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并以此作为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师更要清醒地意识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不是仅靠背熟法律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几次庭审就可以的,它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实现。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的交往,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制知识的同时,还要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唤醒学生督法、立法的意识,促进学生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使学生能够认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义务主体。

(二)管理路径

在学校管理层面上,给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这对于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开展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学生参与学校立法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法规的权威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增强实效性;学生参与监督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参与性,提高法规的修正机能。比如,设立校长信箱、学生法制委员会、学生智囊团等都是很有效的手段,能为学生今后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管理奠定基础。

(三)生活路径

学生通过参与实际法律生活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可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立法、督法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基于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会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学生普遍具有强烈的参与法制管理的热情,但由于条件限制而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因此,学校如能为学生提供走进生活,践行法律的机会,对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会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例如,在公共设施保护、公民环境治理等领域,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参与管理、配合、监督法制工作人员等活动。 尤其是学校所在社区,更是学生生活实践的场所,学校要努力取得社区人员的配合,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法制建设中去,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体验作为公民在立法、督法方面的责任。

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创造条件让学生积极投身公共管理,不但能提升其公民参与热情,而且能更好地培养其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制技能。

参考文献

[1]赵俊林.时代发展与我国公民法制教育内容的拓展[J].中国司法,2006,12.

[2]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推动法治秩序的运行[J].法学与实践,2009,1.

[3]蔡俊彬,刘杰文.论公民法制教育理念与模式之转换[J].法制与社会,2010,29.

[4]沈明明等.中国公民意识调查数据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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