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一
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5]建企1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施工经营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地施工企业,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法人注册登记,非经本市核定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及与本市和进津企事业单位联营、控股、参股等各种方式进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外管站)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必须到市外站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资质审查,确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核发“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外地施工人员做工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津登记注册手续,需持有下列证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四)进津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所在地金融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进津各类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根据本市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参照企业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依法经营、社会信誉等综合情况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方式分为: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四类。外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市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承揽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 经核定可在津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以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或分包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其他施工企业承包的部分工程。
经核定可在津以分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向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包工程。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施工的期限,按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津施工,应及时向市外管站办理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如连续二个月内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为终止在津施工,其“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由市外管站予以注销。
第八条 经核定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向未办理进津登记手续的其他外地施工企业分包。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必须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市建委、市工商局[1994]建企398)的规定,签订由市建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十五日内到市外管站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施工,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
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商、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相应管理规定。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依据施工合同向市外管站缴纳施工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外管站每半年对进津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按企业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凡经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将取消在津继续施工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资质审验制度。凡领取“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到市外管站进行资质审验。逾期未审验的,取消在津施工资格。具体办法由市外管站制定。
第十四条 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并承担总包责任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外管站直接对其经营作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分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各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市外管站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市外管站可重新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及承包工程方式,吊销其进津施工许可证,清退出市等处罚,凡被吊销进津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施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所发办法、规定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二
外来建筑监理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须另出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省施工证明);
2.外来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明;
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广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5.企业注册地市级建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重大市场违规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任命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内部用工合同)
7.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8.办公场所证明:应出具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凭备案证》;不得租赁住宅楼,租期不得少于一年。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0㎡。
注:
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三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对于您所关心的税制转换问题、税收负担问题以及税款代征问题,我们为您做如下说明:
一、税收负担是否会大幅上升
首先肯定的是,营改增试点推行后,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大幅上升。若纳税人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根据文件规定,5月1日以后外地一般纳税人单位在津有项目工程的,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基础中不含税额部分,因此外地企业在津预缴税款会有所下降。例如:
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总包合同为200万元,支付的分包款为100万元,如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计算,在津预缴税款和营业税款比较:
增值税税款=(200-100)÷(1+11%)×2%=1.8万元
营业税税款=(200-100)×3%=3万元
少缴纳税款=3-1.8=1.2万元
如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增值税税款=(200-100)÷(1+3%)×3%=2.91万元
营业税税款=(200-100)×3%=3万元
少缴纳税款=3-2.91=0.09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企业和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每100万元销售额(差额后),5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比现在缴纳营业税少缴900元,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由于预缴率为2%,价税分离后,预缴税款会有更大幅度的下降。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适用11%税率
本次营改增试点,为了保证全部行业税收负担只减不增,在税制设计上给广大纳税人很多过渡政策和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按照11%税率征收。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材中没有甲供材料的最低比例限制,只要甲方有材料供应即可。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老项目过渡政策)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以上情形,依然按照价税分离的形式计算预缴税款,增值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三、预缴税款后的增值税核算
天津国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施管站)对外地进津施工单位进行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代征工作。外地施工单位在津施工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可凭借施管站打印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进行税款扣减,扣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减。
四、纳税人分包款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纳税人从总包款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五、5月1日以后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发票开具规定
5月1日后,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在预缴税款时,施管站负责税款的预缴征收,不再代开营业税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外地施工企业在公司所在地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进津施工,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执行。
外地施工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方收到发票后可以按照发票所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六、外地进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税款预缴的处理
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四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跨区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建管[2001]409号)规定,凡是进入马鞍山市建筑市场的进皖(跨区)监理企业须持以下资料,办理登记备案。
1、外省企业应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本省企业持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承揽工程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附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并附复印件),上一企业资质复查(年检)必须合格。企业所在地上一未开展资质复查(年检)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不进行年检(复查)的文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市场行为评估资料,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安徽省进皖跨区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二分;
5、外省进皖(本省进马)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监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
6、《安徽省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和《安徽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
5.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建筑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张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张掖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应当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省内市外企业应当具有二级及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的备案,并对其在张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登记核查,井对其辖区内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企业登记;项目经理刷卡或押证,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地
进张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二)房建、市政类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三)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四)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6
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首先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取得进甘备案手续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张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八条省内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张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资质核验和进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掖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手册》(网址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经营委托书
(七)驻张项目部配臵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八)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九)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十)企业所在地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张项目部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十二)中标通知书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最后退还,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条对符合进张条件的,发给《张掖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张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项工程施工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县区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在该项目完成后继续对新建工程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省外进张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
第十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
第十三条市外企业驻张项目部需要对已备集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市特殊工程(市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外地劳
务分包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六条市外进张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张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县(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该企业不得再参加我市项目招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旺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垒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市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内进行场现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外进张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停止该企业在我市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张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自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使用未办理进张备案的市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建管站负责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在张市场行为等内容的考核业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外地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咨询机构进张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6.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进驻当地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进杭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
第六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领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米;
(三)有不少于3名专职技术人员(指具有注册造价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各专业部造价员等工程造价类资格证书,下同),其中注册造价师3名,分支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需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1、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一);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需原件核对);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6、分支机构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7、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见附件三)。
8、进入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在杭州建设信用网(http://jscx.hzjw.gov.cn)上建立进杭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30平米;
2、有不少于3名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应与工程项目类型、规模相符,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
第九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需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二);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驻杭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6、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7、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见附件三)。
8、进入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还应在杭州建设信用网(http://jscx.hzjw.gov.cn)上建立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的信用档案。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市区范围单项工程造价3000万以上或累计工程造价5000万以上、市辖县(市、区)范围单项工程造价500万以上或累计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应设立驻杭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进杭备案资料可直接报送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入杭州市辖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进杭备案资料应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表可登陆杭州造价网(http://)下载。
跨省进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备案意见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进杭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如企业撤销驻杭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承接项目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自备案后次月起应按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报送在杭咨询成果月报表。
第十四条 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杭分支机构负责人、驻杭专职技术人员、驻杭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将按照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记分标准有关内容进行扣分,扣分结果在杭州造价网和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将扣分记录抄告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经备案在杭州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在杭经营活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进杭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上一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定级)结论为不合格的;
3、企业因近两年内存在不良行为尚在暂停执业或公示期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5、达不到进杭备案条件的;
6、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之外,取消在杭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
1、越级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4、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6、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超过《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参考标准》规定的;
7、造价师、造价员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执业的;
8、专职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备案要求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信用扣分累计超过10分的,6个月以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不予选用;信用扣分超过20分的,取消在杭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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