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4-06-13

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精选9篇)

1.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一

落实两个规则(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想起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并不是纸上谈兵。前不久,看了两个法院的违法违纪通报,联想起去年山西吕梁法院脱逃案,很有感触。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的发生,亡羊补牢的做法无可非议,然而事先可预防的突发事

件,事后重复的亡羊补牢的做法,笔者就不完全赞同了。补牢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羊的损失,那为什么不拆了破旧的羊圈再建个结实一点儿的羊圈呢?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责任到人,是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朝阳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纪向前就十分重视庭审安全,善于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下面看看他们去年审理的刑事个案庭后安全监管总结,你就知道了预防突发事件庭前预案,制定相关制度措施的重要性了。

王某某等1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去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楼大审判庭内不公开开庭审理,至晚间10时40分庭审结束,历时15小时。庭前,法警队对于本案的安全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为了保证本次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相关制度及以往的庭审经验制定了本次庭审预案并成立了领导负责小组。本次预案本着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的原则,继续沿用“二押一”,“一盯一”的模式并应需成立了安检组,后勤组,传递组,机动组,押解组,在具体工作中,各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团结协作,有条不紊的为本次庭审提供有力保障。

一、庭前准备

10月29日下午,法警队与刑事审判庭主审人员就本案的庭审工作进行沟通,11月1日准备起草预案。11月2日法警队将预案草稿报送纪院长及分管院长。嗣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联系调警。本次庭审安全问题,院党组、纪院长十分重视,11月5日,纪院长专门召集有关负责人就开庭预案、法警押解、看管、值庭等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和周密的安排。11月6日,全体法警参加了庭前准备会议,对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11月8日早7时30分,**区人民法院各部门干警协同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支队长**同志为首的各院法警11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警4名,朝阳县人民法院法警2名,中院法警5名)顶着蒙蒙的细雨集合在**区人民法院正门广场,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长胡建国和现场指挥于九江同志的安排调度下,按照本次庭审预案的预定方案具体落实,全体干警全部到位,整装待发。7时30分,以100号车为首的五台押解车辆依次出发,按照预定的行车路线向市看守所进发,7时45分车队安全到达市看守所,由法警杨永发同志依次按13名被告次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于九江同志要求市看守所干警将13名被告人提至看守所二道门内等待各押解车辆负责人依次提出押上囚车。8时20分车队安全抵达**法院后院。在行至后院大门时,拥堵在后院门口的被告人家属蜂涌而至,被负责后门警卫工作的安检组迅速的将被告人家属与车队隔离,并在车队进入后及时关上后院大门,确保被告家属被控制在大门外。此时13被告已被全部带入羁押室。负责押解的干警采用二押一的模式看管13名被告人等候庭审。

二、庭审监管

8时45分庭审正式开始,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13被告人将会被同时带入法庭,全体押解被告的干警采用一盯一的模式近身控制各自负责的被告人,严防被告人出现逃脱、自杀、自伤行为。庭审进入紧张状态。而早已等候在审判庭内的机动组已经进入了警戒状态,控制了审判庭正门,后门,南侧窗户等重要位置。确保了庭内的安全及其秩序,也打消了各被告人欲想逃脱的念头。庭上,核实被告身份的程序已经结束,宣读起诉书后进行法庭调查,留下主犯,12被告人被带下法庭,押入羁押室候审。负责押解的干警进入二盯一的状态。各被告人无计可施,无可奈何。由于庭审的时间过于漫长,被告人在等待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安,烦躁,似有蠢蠢欲动的趋势,负责羁押室安全的押解组及时对其加以训戒、警告。成功的稳定了各被告人的情绪。中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勤组在羁押室内为各被告人准备了午餐,干警们分2批轮流用餐。12时30分庭审继续进行,下午2时许,一男性被告人家属欲强行进入审判庭,被安检组法警迅速控制,加以充分的思想工作,此人在淅淅漓漓的小雨中离开法院。在庭审进入了质证阶段时,13名被告人同时被带入审判庭内,干警们采取了一盯一的方式看管各被告人,由负责证据传递的传递组向各被告人传递相关证据,由于本案的证据多为各类书证以及作案用的管制刀具等物品,故干警们都格外小心,密切关注被告人的动向,并将身体做好预备的动作,以便在第一时间内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撕毁书证,抢夺作案工具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审判庭南侧窗户外,几名被告人家属趁着夜色悄悄

2.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二

[论文摘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接待涉检信访面临的重大挑战,更是负有参与处置责任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一项艰巨任务。文章试图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对一些细节和环节或者相关因素做一些分析和思考,共同探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途径。

[论文关键词]司法警察 涉检信访 突发事件 处置机制

“转型期的司法行为,离不开转型期的社会矛盾。近年来,涉法涉检信访大幅上升,其中大半属于民事行政类申诉。由于这些案件的申诉人往往是社会竞争的失意者,又是被作为最后一道公正防线诉讼竞争的失败者,申诉之时,呈现于执法者面前的往往是愤怒的眼神、急躁的情绪和固执的诉求,甚至是一种偏执。”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增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或者直接导致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爆发。检察机关该如何把握涉检信访的全局,解决信访人的问题,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其中,需要对涉检信访的相关重要因素和环节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依据和角色

1.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胁迫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试行)》第二章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另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可见,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有法律的依据,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务范畴,其有权对妨碍检察活动的信访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劝解疏导。但这只是从立法的角度、立法的技术层面进行的简单而粗糙的规范,并不足以很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突发事件的需要。为防止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对检察活动的影响和冲击,需要进一步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角色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领导者、指挥者?还是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一般参与者、执行者?在现有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从事某项检察活动往往是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或者是在检察官的交代下去独立完成。始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话语权”,只有遵照执行。这种执法的“局限性”或者“有限性”,在某些特殊的执行环境中往往会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显得执法缺乏“灵活性”,从而束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发挥最大的警务职能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这种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更需要在执法“灵活性”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的“武装性”、“专业性”和“震慑性”产生合力作用,确保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因此,在诸如此类的特殊执法环境中应该给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独立执法空间和“话语权”,让其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性”,统筹协调各单位、各人员处置相关检察业务就显得尤为地重要和迫切。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若干相关因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处置涉检突发事件之时,需要认识和明确何为涉检信访、何为突发事件、何为涉检突发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涉检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等,以便处置时更具有针对性。

(一)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相关因素的含义

1.涉检信访,是指群众因切身或其他问题,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得到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总而言之,涉检信访是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并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解决问题的检务活动。

2.突发事件,根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据和借鉴涉检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含义,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概念理解成为在涉检信访中严重妨碍和扰乱检察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涉检信访事件。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1.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种类,比如,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来划分可以得出,刑事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民事类涉检突发事件、以及行政类涉检突发事件;根据诉求内容的性质划分,可以把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分为举报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和控告申诉类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等。

2.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特点。有作者认为涉检突发事件有这样的一些特点,一是参与的主体具有关联性,一般都具有经济、利益、血缘上的某种关联。二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组织性,是在个别人员的策划、预谋和鼓动下发生。三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诱因的复杂性。四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具有反复性。五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后果具有连锁性。不得不承认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所呈现出的特点具有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也有共性,即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去引起检方的重视,这些行为方式一般都是过激、极端的行为方式,有时候还具有暴力性质。

三、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根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多个检察业务部门和单位,如何有效整合这些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形成高效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合力,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机制。

(一)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借鉴与思考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考验,如1998年的洪灾,2003年的SARS,2008年的大地震等,每次突发事件的过后,除了痛定思痛,我国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也积累了不少的宝贵经验,制定出一些应急处置机制,预警机制,并完善和出台了一些应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同样,在过去的100多年里,美国也经历了不少突发事件的严重考验。如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2001年的“9.11”事件,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等。美国在处置这些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是拥有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三是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制;四是充分的应急物质储备;五是专业的应急队伍;六是深入的应急普及教育;七是广泛的民间组织参与。同为突发事件的处置,必然有许多共性和相通的地方,以上所述的一些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可以借鉴到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工作中,以促进检察机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开展,提高其处置的能力。

(二)检察机关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习惯做法

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往往是由控申部门在接访中遇到情绪激动,难缠,威胁接访检察官等可能引起事态进一步恶化时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配合处置,或者在信访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通知司法警察部门来维持接访秩序,再或者在司法警察部门对过

激信访人员采取一定的稳控或者强制措施后通知公安机关来协助处理。整个处置过程显得很被动、不灵活、不科学、不系统,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的检察机关中表现更为突出,这方面又尤其表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中。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信访压力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按照现行的高检院有关司法警察配备或者建制的规定,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和现实的信访处置压力构成明显的矛盾。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制度滞后,要求按照所在检察院人数比例的8%-12%配备,显得人员之少与不足,即使是按照最高配备比例也无法满足现实中的涉检信访处置要求,再加上司法警察还担负着其他的一些检察任务。

(三)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置机制

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司法配置,建立一个高效、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应对复杂多变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理想之路。

1.建立完备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协调中心。检察机关高效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多单位联动配合的检察活动过程。各个部门、单位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既要独自完成各自职责,又要积极配合好其他部门、单位,发挥各自优势、特点,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形成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合力。这些部门和单位一般是由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司法警察部门、民行部门、公诉部门等组成。其中,司法警察部门在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不可“代替性”,再加上其“武装性”、“专业性”、“威慑性”等优势,理应成为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核心领导,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作出果断判断,采取恰当应对措施,控制涉检信访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规范机制。这一规范性处置机制,应当包括规范的处置管理机制,规范的处置细则条例,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职权范围,责任的承担,保障处置机制的高效、流畅运作,以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范围内,有效控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局面。

3.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机制。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过后,是情绪、矛盾被激发后一定时期的稳定局面,这一局面看似风平浪静,其实是暗流涌动,突发事件随时都可能再次爆发。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蔓延、恶化,或者死灰复燃,越演越烈,应当建立一个与之相关的善后处理机制,专门负责善后工作。这一机制应当包括善后安抚、善后观察等功能,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将事件的动态向指挥、协调中心汇报,以制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4.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情报分析机制。收集相关情况、情报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归类、处理,有利于随时掌握涉检信访工作动态,及时作出应急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再次爆发,最大限度保障涉检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5.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模拟演练机制。根据涉检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灵活安排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演练,在演练中提高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能力,发现自身薄弱环节,对比进行针对性的集中培训,时刻保持对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清醒认识。

6.建立合理的联动机制。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采取就近、就邻的原则,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之间建立合理的联动、相互协助机制,快速反应、集结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处置队伍,对某一检察机关发生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进行协助处置。

7.建立完善的安检系统。在接访场所设置安检门,对信访人员一一进行安检,排除隐患,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取号,按顺序逐一进行信访。对人员众多的信访,进行有序分类、分批等候信访。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应当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核心作用。但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活动,各个部门之间需要齐心协力,发挥各自特点才能产生高效的处置合力。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才是正真的权宜之计。

3.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三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标准地建设起了一支一流的法警队伍。自以来,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第一名,在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209月开展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活动中,该大队考核成绩优秀,被省高法院通报表扬。在,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形势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法警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 “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实施了“以考促学”,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

二、规范用警,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政委职责、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几十项规章制度,同时制定了司法警察履行八项职能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流程,作为法警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全方位渗透,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结合,做到有章可循,人人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二是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五个“统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法警编队归口管理,理顺了工作关系,达到了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计划工作、统一安排任务、统一调用警力、统一指挥行动五个“统一”,队伍形成了合力,有规矩就有了方圆,事事时时都有章可循,法警工作全面进行了规范。

三、科技强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现代化战斗水平

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

4.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四

进一步加强民警队伍建设,通过提升学习研究能力、维护稳定能力、执法施教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拒腐防变能力、文化凝聚能力,提高民警队伍的素质,着力转变民警队伍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行为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切实增强监狱民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进监狱整体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

一、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以培养“思想正、作风硬、纪律严、业务强、观念新”的民警队伍为重点,狠抓民警思想政治教育,筑牢立警为公思想基础。把思想工作放在队伍建设第一位加强政工队伍建设,不仅要配强配足职能部门力量,而且要在各部门,监区,分监区配强政治工作领导形成政治工作网络,要以政治工作为核心,以监狱管理改造为中心,让政治工作渗透到监狱各项工作中,真正实现政治工作服务于监狱中心的目的.作为担负刑罚执行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忠于党,终于人民,具有较强的战斗力.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权利观,利益观;从根本上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

二、完善法律制度,真正使干警有法可依。修改<监狱法>使其内容更明确具体,才能真正保证监狱及其警察有法可依,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成为完整的体系,更好的发挥对罪犯的惩戒作用,更好的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及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抓法治理念教育。用正反面典型事例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对民警进行警示教育,增强民警法治意识。

三、抓责任意识教育,增强爱岗敬业精神。监狱领导坚持给全体民警上好四堂教育课,即“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麻痹导致事故、耐得住清贫寂寞”等教育课。善于发现和敢于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及时表彰,激励履职意识强,道德素质高的先进者,批评鞭策落后者,促进警察奋发努力,爱岗敬业.

四、抓民警业务教育。以“六种能力”为标准,岗位练兵活动为载体,强化民警的警务技能培训、实战训练,心理素质训练以及体能训练,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好监狱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分级轮训制度.根据各岗位各层次的不同情形岗位知识培训实行强制学习制度,对业务不熟又不砖研或不求上进,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工作得过且过,实质较差的,强制爱岗学习,接受业务培训,为保证学习质量应由省局统一实施.要改进培训方法 改进传统的课堂培训方法,要采用干警参与和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开展培训,如情景模拟教学.内容要制度化,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确保干警的素质更新.

五、抓典型引路。坚持开展以评比季度“党员之星”、“民警之星”为内容的“树典型、表先进”立功创模活动,从监狱工作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平凡岗位,挖掘、发现用心、求实、争先的模范,在广大民警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执法程序,深化政务公开和狱务公开,将监狱的执法活动臵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据统计,全年该监所办理的783件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案件,无一例违反程序,全部实现“零投诉”、“零举报”,既提高了监狱执法的公信力,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篇五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职责 4-2.警务受领 4-3.警务准备 4-4.警务实施

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职责 5-2.警务受领 5-3.警务准备 5-4.警务实施 5-5.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职责 6-2.警力配备

6-3.设施与装备配备

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警务实施 6-7.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拘传 8-2.训诫 8-3.强行带离 8-4.罚款 8-5.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职责 9-2.基本原则 9-3.组织领导 9-4.警务准备 9-5.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警务受领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

1.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一般情况处置

1.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7.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4-2.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4-3.警务准备

1.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2.制定方案。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4-4.警务实施

1.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3.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4-6.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5-2.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5-3.警务准备

1.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制定方案。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3.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5-4.警务实施 1.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一般情况处置

1.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6-3.设施与装备配备

1.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精神病和醉酒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6-6.警务实施

1.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2.人身检查。(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3.开箱(包)检查(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5.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一般情况处置

1.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8-2.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8-3.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8-4.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8-5.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9-4.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9-5.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6.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六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它对指导、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不容忽视。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其自身不足与实训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探索司法警察训练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司法警察、训练、问题、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编成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人员素质的高底,对外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对内直接影响审判服务保障。造就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司法警察队伍,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是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欣喜的看到:最高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从2003年3月--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相继出台了“四个规则”,它对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2005年3月为规范、指导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可见高层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纵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支队伍,应该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然则现阶段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不能不说是制约这支队伍发展壮大的一个问题。因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工作,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大工作。

一、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艰巨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训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服务保障及其它职能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开展训练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进行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重“新警”训练,轻“老警”训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新入警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入警训练关系到新警队员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基本工作范畴、应具备的业务技能及基本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全新认识,是新入警人员的第一课,上好这一课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工作状态与工作实绩。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新入警人员的培训,均能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入警”训练。但对“老警”的训练,却普遍存在有认识上的偏差及实际训练中的懈怠现象。一是有的认为“老警”已经基本掌握司法警察的基本技能,具备了司法警察的基本素质,只要其工作责任心强,则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有的认为基层人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比较单一,只要掌握了“四个规则”(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安全检查规则)即能完成好工作。三是由于工作与训练的矛盾突出,有意无意地淡化了训练工作。

2、重“专业”训练,轻综合素质培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由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构成,分则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技能训练四部分组成。训练内容的适应对象在总则的第十一条及分则中均以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的训练中,往往只注重在那些内容单

一、简单的课目内容上,对于那些内容较为复杂,组织比较困难的课目,则是避而不训,很显然这与“大纲”总则第三条所规定:“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司法警察的基本理论,警务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锻炼强健的体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要求不相适应。

3、重“达标”训练,轻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训练大纲》从训练时间,训练课目,目的要求、内容、标准及考核方式均作了详细规定,为司法警察的训练提供了依据,司法警察总队,支队每年一次对辖区司法警察的全面考核验收,亦对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时间,参训人员及测定训练课目成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而对于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训练到考核,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司法警察的值庭、押解等日常工作比较单一,衡量一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训练有素,应该着重看它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与实际效果上。如果仅限于完成“大纲”规定的时间与内容,甚至还打点折扣,不是高标准,严要求地组织培训,将严重阻碍我们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存在的问题。

法发[2005]3号文件,向各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大纲从训练工作的指导思想,训练的基本任务与原则,训练的对象与时间,训练课目的设置、内容、目的要求与考核均作了较为细致详尽的规定。它为规范、指导司法警察的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大纲中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

1、训练时间偏少

“大纲”总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领导干部在职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训练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每年训练不少于20个训练日;新任司法警察每一年训练不少于30个训练日。很显然不管是司法警察的领导干部、老警,还是新警,训练时间偏少,尤其以新警训练较为严重。一是因为新入警人员,在30个训练日内从一个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及警务知识的社会自然人转变为司法警察,从而担任司法警察的任务,应该说有相当的难度。二是作为司法警察基本素质之身体素质在30个训练日要达到标准要求更是相当的困难。

2、体能训练课目内容有待完善

新警入警训练课目六,体能训练内容设有6项,分别为

1、体能训练常识;

2、俯卧撑(女警仰卧起坐);3、、100米跑;

4、1000米跑(女警800米);

5、单杠引体向上(女警免修);

6、5公里越野(选训)。老警技能训练课目四,体能训练内容与入警训练基本相同,只是将选训内容5公里越野改为游泳。以上内容设置用运动生理学的观点分析,它分别包含有速度训练(100米跑),上肢力量(腹肌力量)训练,(俯卧撑、引体向上、女警仰卧起坐),耐力训练(1000米,5公里越野)力量协调性训练(游泳),缺少下肢力量训练与跳跃能力训练。运动生理学的研究表明:下肢力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速度与耐力。而速度与耐力作为司法警察的基本体能特征,在执勤与处置突发事件中尤为显得重要。

3、体能训练标准偏低

“新警”入警训练课目六及“老警”技能训练课目四体能训练,标准普遍偏低。以男警达到合格标准60分为例:100米15秒9,1000米5分15秒,引体向上7个,作为自然人很显然只要稍加训练甚至不需要训练即可达到上述标准。若将此标准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分表》相对照,100米、1000米及引体向上只分别相当于18周岁男子的45分、0分及30分,显然标准严重偏低。

4、体能训练年龄标准,有待科学分划。

从总则第十一条:“本大纲之训练标准适用于全国45周岁以下男司法警察和40周岁以下女司法警察„„”之规定看,体能训练,把18周岁至45周岁(女40周岁)划分为一个训练标准,违背人体生理机能之自然规律。人体的生命历程从胎孕、发育、成长、衰老及至死亡经历着生、长、壮、老、死的过程。生、长、壮、老、死已是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运动生理学研究表明:人类运动机能在14周岁-18周岁为迅速发展期,18周岁-22周岁最为发达,22周岁以后为逐渐衰退期。因此体能训练标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科学分划,分别规定。

5、“大纲”格式有待规范

“大纲”由总则及分则两大部分构成。分则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技能训练四部份组成。分则中专业知识部份考核成绩如何衡量,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还是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录成绩没有作任何规定,此其一;二是入警训练与技能训练部分课目,考核评定成绩方式模糊,到底采用二级制还是四级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总则第六条“„„训练起止的时间为年初开始,年终结束”的表述,不甚严格。应改为“„„训练起止时间为本元月一日起至本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现代教育理念认为:人的素质可大致分为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素质具有整体性,人的诸多方面的素质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整体;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的过程加以提高的。那么作为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包括有哪些?据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警察的生理素质应具备强健的体魄与矫健的行动;心理素质应具备健全的心理、敏捷的思维与承受非一般压力的能力;社会文化素质则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因此作为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应紧紧围绕上述内容展开。

1、全面提高生理素质

人体生理素质包含有:形态类、机能类、素质类三大部份。2003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形态类主要指身高与体重;机能类主要指人体器官的功能,从生理学分类主要包括有运动系统、调节系统、代谢系统、生殖系统和免疫系统,其评定指标在《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中主要用肺活量(反映肺的容积与扩张能力)及台阶试验(反映人体心血管系统机能水平)作为衡量标准。素质类主要包括力量、柔韧性、爆发力、平衡性以及人体神经与肌肉系统的协调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其评定参数主要有握力、俯卧撑、1分钟仰卧起坐、纵跳、坐位体前屈、选择反应时、闭眼单脚站立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明显的体能要求特征,因而作为司法警察的生理素质应明显高于一般国民体质。因此在体能训练方面,应对《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体能训练课目适当加以修改。一是提高标准。可以参照《国民体质标准测定手册(成人部份)》,将其优秀标准作为司法警察的合格标准。二是适当增加测试项目,如机能类、平衡性、选择反应时等。三是增加训练的时间。人体运动生理学研究表明:人体的其他素质,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力量的发展,发展肌肉力量的关键是超负荷、长期性与经常性。因此增加训练时间和力量训练强度是有力提高生理素质的保证。

2、全面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

心理素质是一个人的性格品质、心理能力、心理动力、心理健康状况及心因性的水平或质量的综合体现;它们共同组成广义的心理素质的结构;各因素间相互联系、互为基础和条件;心理素质居于人的整体素质的核心,其各方面分别构成其他素质发展的基础。司法警察的工作,提押、值庭、看管、执行死刑及参与强制执行等,面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穷凶极恶的罪犯,是世界十大高危险性工作之一,其心理承受的压力非一般人所能接受,尤其在执行死刑工作时尤为显得突出。从心理素质的内涵来看,加强司法警察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职业适应能力与职业道德的培养;心理卫生的培养等应纳入司法警察训练的内容,要贯穿在平时的教育学习活动中。

3、全面加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克服训练中只注重某个侧面、或重点的学习,忽视某些看似与我们平时工作无关紧要的内容的学习;只重视实用性训练而忽视平时应用很少的内容的学习;把每的训练作为一项事务性的工作;简单重复训练内容;把完成最低训练日做为训练的标准等问题。在集中训练中应该针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训练计划,并加以严格实施。每次集训集中解决二--三个重点、难点、突出的问题;要采取形式多样的训练方法,把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经常化;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重点抓好自学环节,一个阶段学习一个相关法律、法规,假以时日大纲所规定的法律知识内容将会为我们逐一消化。至此司法警察队伍的面貌将是焕然一新。(杨 跃 喜)

参考文献:

1、《运动生理学》

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0年6月出版 2000年8月12次印刷

2、《国民体质标准测定实施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团中央 全国妇联

体群字[2003]69号

3、《国民体质标准测定评分表(成人部分)》

国家体育总局

4、《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1996年7月2日国家体委第22号令

7.法院司法警察结业考试 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总分10分,每题10分)

1、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戒具使用方面()

A 根据安全需要 B一律不得使用C 按审判人员的要求D根据现场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总分15分,每题5分)

1、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以下哪些人员应

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A 未成年人B 精神病人C 醉酒的人D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

2、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A责令退出 B 强制带离C强行扣押D强行拘留

3、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不得做以下哪些行为()

A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B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

C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

D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填空题(总分18分,每空1分)

1、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_____________,保证___________,保证___________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2、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_________。

3、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4、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安全检查。

5、2月16日,辽阳中院召开2012年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的法院工作,陈强书记提出三点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简答题(总分32分,每题8分)

1、对旁听人员违反的哪些法庭纪律,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3、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当前人民法院开展的“两项活动”主要内容是什么?

4、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应做到的六项工作内容是?

五、论述题(总分25分)

8.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八

带动司法能力提高

今年以来,**区人民法院强化了五项载体的带动功能,确保了全院干警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明显提高,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在全院一线法官中间广泛开展了一次庭审技能大赛。由分管院长牵头,审监庭长、监察室主任、民一庭庭长等作为评委,共同对全院所有一线法官的庭审技能进行了认真考核评比,找出每位法官在庭审中存在的不足,规范了庭审活动。二是组织审判骨干为全院干警举行法制讲座。先后由院领导带头,并组织安排5名经验丰富的业务庭长,利用二个月的时间,就最新的司法解释、疑难法律问题,对全院干警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干警们的业务能力。三是举行了综合业务考试。考试内容涉及了刑法、民法、合同法、党风廉正建设等领域,全院干警认真参加,全部采用闭卷形式。干警参与率达到100%,从考试成绩来看,效果良好。四是加强了对选调生的教育培养工作。专门组织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选调生到省法官学院进行专题培训。今年**法院参加考试的3名选调生全部通过司法考试,至此,该院所有选调生都通过了司法考试,为法院后备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是强化了法警实战能力的提高。通过强化法警警营式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外勤工作警务化,增强了法警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实战水平,使全院的外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今年以来,**法院法 1

律文书送达准确率达100%,当事人到庭率有了较大提高,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4月份,**法院就警长负责制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现场会上做了典型经验发言。

9.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篇九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09-4-5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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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市中院法警支队的指导帮助下,在院党组的领导关心下,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院工作的大局,把服务审判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扎扎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旗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

一、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法警正规化建设工作中,我院党组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切切实实的关心、支持,始终把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置于法院全局工作和整体改革的大局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并提出要做到认识、http:// 措施和投入的“三到位”,使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更好服务于全院审判工作。为此,在院里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为法警队专门配备了213型指挥车一辆和训练专用面包车一辆、电脑一台。在原有装备的基础上,今年又新购置了对讲机2部,头盔12顶,腰带10条,手铐10付,警棍2根,胶皮棍10根,捆绑训练绳10条及各种袖标20个,靶场红旗20面,靶牌标志近20个。为法警队正规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了教育管理工作

一年来,我队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纪律建设,不让违法违纪现象在我队出现。首先加强教育学习,全年大队组织政治学习24次,业务学习30次,党风廉政教育8次。在政治学习上,认真开展十六(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大主题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教育内容,认真学习******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和肖扬院长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在廉政教育上,结合开展“司法警察职务行为检查”活动,认真落实法警“六条禁令”,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八小时外的行为规范。通过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法警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其次严格管理。大队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按照院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大队出勤、纪律情况,做到月有检查,季有讲评,通过队务会、民主生活会、作风纪律整顿等形式,增强法警的组织纪律观念,全年大队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一)科学管理,制度治警,做到“四到位”

法警大队自年初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一直正规化的战斗队伍。法警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制度治警,先后制定了《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操行评分办法》、《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制度》、《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制度》、《莫旗人民法院调警制度》、《法警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狠抓学习和贯彻落实,坚持用制度治警,做到管理、责任、落实、警力“四到位”。

(二)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到“四严”

法警的日常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押解、看守人犯,值勤、值庭,这些工作单调乏味且繁重劳累,但又是一项责任心强和警惕性高的工作,大队要求严格遵守“四严”:提押被告人突出一个“手续严”、押解途中突出一个“监视严”、维护法庭安全突出一个“值庭严”、羁押候审突出一个“看守严”。为杜绝意外情况,确保押解安全,除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外,每次押解均由一名队长带队,出发前认真核查被押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法警大队始终坚持“一犯二管”制度,为避免一次押解人犯过多,大队领导与刑庭协调,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警力充足。如遇一案多人,法警队宁愿多提押几次,也不能使押解警力减少。一年来,我队没有发生过一起人犯脱逃等各类事故。

(三)刻苦训练,增强体能,做到“四落实”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大纲》和《教育训练计划》等要求,法警队干警们每天完成开庭任务以后,都要进行常规擒敌术或体能等项目的训练。每周安排一天重点进行队列、警械具使用等共同科目的训练。每次训练做到有讲评、有记录,确保了全年训练计划的内容、时间、人数、效果的“四落实”。提出了“四要”方针:即向训练要警力,向训练要效率,向训练要质量,向训练要战

斗力。从六月下旬开始,全体司法警察在武警中队开始封闭式准军事化训练,不但保证了时间上的要求,而且更加注重的是实际效果,做到了高标准、严要求、齐努力,全队干警主动放弃双休日,进行刻苦训练,为了增强干警的体能,每天早晨5:30出早操,练习长跑。在射击训练场上,为了练腕力,据枪挂砖,每星期实弹射击两次,今年训练共消耗子弹4000余发。“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成了干警们训练场上的口号,“比、学、赶、帮、超”的业务训练蔚然成风。“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今年射击科目考核中,全体法警射击成绩都在40环以上,平均成绩45环以上。在捆绑科目上,虽然我们大队是强项,但全体司法警察不以强项自居,每天还一遍又一遍的坚持练,在时间上力争做到最快。通过不懈的努力,使全体干警在政治、体能、单兵技能和战术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倾力锤炼了一支群众信赖、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的法警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

四、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在今年内将档案管理工作列为法警队建设的重中之重,决心在档案管理工作上迈入全市司法警察大队的前列。为完成此项工作计划,自年初开始,大队就设专人负责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档案进行归口管理,做到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统分划一、一目了然。为了学习兄弟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档案管理经验,吴院长亲自带队前往扎兰屯法院学习取经,并邀请旗档案局专业人员到法警队进行档案管理业务现场指导,http:// 以期全面提高法警队档案管理水平,决定采取具体措施完成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在管理上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做法是:

(一)、警务档案。

1、文件阅后及时归档、立卷,做到了及时准确,没有出现过积压、突击订卷现象。

2、按照档案机密级别,严格管理,并由指定领导审批,并按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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