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2024-09-23

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精选2篇)

1.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篇一

县直工委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划县直机关党的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三、指导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

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的培训工作。

四、指导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创“五好”活动。

五、指导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中心组学习并检查落实情况,掌握县直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状况,了解党员和群众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向县委报告。

六、审批县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调

整。

七、领导县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县纪委查处县直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八、负责县直单位党代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负责考核、评比、推荐、表彰县直机关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五好”单位和个人,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劳模和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九、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委和党工委的区别

关于能否将村党委、总支改设为党工委的答复意见 张海涛同志:你于6月11日提出的能否将村党委、总支改设为党工委,以及党委和党工委的设置条件有何规定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构。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某一地区或某个行业、系统的领导而成立的一个领导机构,派出机关的职权由其派出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和目前的实际做法,派出机关主要有这四种类型:一是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这是由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某某省某某地区工作委员会。二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三是党的某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这是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某行业、系统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江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四是城市街道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城市街道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工作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不能将村党委、总支改设为党工委。主要是:一是批准的主体不具备条件。村级党组织隶属于乡镇党委,而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工作委员会,基层党委不能派出代表机关。二是村级党组织其本身是基层党组织,与城市街道在党员分布、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党章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需要经党员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委和党组的区别

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简称。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或四年。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一般正式党员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设立党委。有些重要单位,党员数虽然不足百人,也可设立党委。党委下设若干总支或支部。党工委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专职或派出机构;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是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工委是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政府直属机关部局处办的党的工作里面分了组织、宣传等几个处是公务员

党委与党工委有什么区别

你好: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 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其类型:一是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辖市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等;二是由省、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在几个县、市范围内派出的地方委员会;三是少数县党的委员会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区委员会。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党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有什么区别?

党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可见,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性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工委:是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党委: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

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补充:以县党委与县政府党组为例,首先,党组织要加强对政府的领导,又不能在县委以外成立“政府地方党委”,这样就太重复了;也不能成立基层党委,这样级别就太低了,所以在政府组建党组,受县委领导。说白了党组就是党组织伸出的一只手,而党委即使是基层党委,也是一个“头”,而不是一只手。所以,党组可以指导县政府工作,但像召开党委会、发展党员、给予党员纪律处分这样实质性的权力是没有的。(个人理解)至于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区别,个人认为就是人数上的区别,人多了(超过50人)不好管理,就设立党总支,下设几个支部,管理起来更方便灵活。

2.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局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局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全局意识形态工作,主动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工作对象的团结引导服务,妥善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确保全局意识形态安全。

总体要求: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地方和谐稳定。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形成意识形态常态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队、站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民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提升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能力。

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

(三)强化理论学习教育,增强意识形态教育影响力。

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坚持每周集中学习1次,将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材料作为全局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理论宣讲培训工作,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人心,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坚决维护网络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局党组书记要亲自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督促完善网上舆情管控各项预案,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网上应急防范处置能力,确保网上舆论平稳健康。切实加强对网评员的培训力度,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

(五)开展思想舆论斗争,提升重大问题处置能力。

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的思想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的开展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开展新闻发布会。

(六)做好引导服务工作,团结凝聚社会各界力量。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重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意识形态工作水平。

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力量,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全体党员干部要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在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局党组汇报。

(二)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考核制度。

局党组要把党员干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把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的范围。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2.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3.部门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和各类载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4.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5.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各类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承当重要的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牵头抓总、理论学习、舆情研判、宣讲培训、责任约束、阵地管控、创新推动、队伍提升、协同推进和督查考评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要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严格落实党组统一领导、各科室齐抓共管的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力有效落实。

局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守好主阵地、汇聚正能量,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为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舆论保障。按照省、市、县关于意识形态的相关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强化思想武装,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全局意识形态工作,主动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妥善处置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局意识形态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形成意识形态常态工作机制。

局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党委定期分析研判全系统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强化理论学习教育,增强意识形态教育影响力。

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结合生活会、“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有关通报等。进一步强化理论宣讲培训工作,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决维护网络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局党委书记要亲自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机制。做大做强正面思想舆论,督促完善舆情管控各项预案,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处置能力,确保舆论平稳健康,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

(四)开展思想舆论斗争,提升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能力。

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的思想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的开展舆论斗争。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意识形态工作水平。

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力量,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人手中,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站位。全住建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

局党委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局党委要定期听取各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并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考核机制。

局党委要把局属各级党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的范围。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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