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精选4篇)
1.北京市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篇一
各位考生:
执业药师昆明地区报名时间为5月8日到5月26日(星期六、星期日不办公),报名地点在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部(昆明市气象路60号)。
考生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证等相关资料,报名表需经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学历、职称证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附在报名表后,以备资格审查;续考的考生报名时只需出示考试的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并将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报名表不需要单位意见,但必须正确填写档案号,否则上年成绩无效。初次报考和续考的考生,报名时均需交2张半寸同底免冠彩照。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每人每科50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30元。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报名及考务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112号)文件精神和人考中心函[]30、31、34、35号的有关通知精神,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进行,现将报名及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继续执行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及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34号)的规定。考试成绩滚动管理规则不变。考试科目均为客观题。
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21日上午9:00一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月21日下午2:00一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上午9:00一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10月22日下午2:00一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用书和培训事宜,考生可直接与下列单位联系。
1、昆明医学院联系人:刘光 电话:0871-5338784 6609043
2、大理学院药学院联系人:张华明 电话:0872-2127721
考试采取各地组织报名,全省统一安排考场的办法组织实施,考场安排在昆明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昆明地区报名时间为5月8日到5月26日(星期六、星期日不办公),报名地点在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部(昆明市气象路60号)。
考生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证等相关资料,报名表需经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学历、职称证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附在报名表后,以备资格审查;续考的考生报名时只需出示20考试的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并将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报名表不需要单位意见,但必须正确填写档案号,否则上年成绩无效。初次报考和续考的考生,报名时均需交2张半寸同底免冠彩照。
执业药师报名费每人每科50元。
2.北京市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篇二
2005年下半年各项考试报名通知
一、 报名时间:4月18日—5月12日(节假日休息)二、 返表时间:5月16日—5月27日(节假日休息)三、 考试种类及考试地点只在呼市设考点的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房地产经济人、商务师、外销员、高级审计师全区设考点的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统计师、审计师、出版、计算机软件、经济师以上所有考试,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就近报名点报名。
3.北京市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篇三
宁人发[2006]77号转发《关于做好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做好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省人事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集中报名时间定于5月9日—12日,在集中报名结束后,每周五上午半天补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定于6月27日。报名点设在宁德市人事考试中心(东侨开发区国泰大厦二楼)。
二、报考人员报名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学历学位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身份证(以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4.北京市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篇四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1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13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7年4月16日—5月11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1日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报考条件
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㈡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
㈢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专业代码级别级别代码科 目科目代码 药
学
01免试两科类2药事管理与法规1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4全科类4药事管理与法规1药学专业知识(一)2药学专业知识(二)3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4中
药
学
02免试两科类2药事管理与法规1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7全科类4药事管理与法规1中药学专业知识(一)5中药学专业知识(二)6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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