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共9篇)
1.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 篇一
车辆违章停车处罚规定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 篇二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3.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 篇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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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
如果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包括特赦、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那么,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
一、总则部分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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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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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二、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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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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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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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纪考生处罚规定 篇五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3.接受由考场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纸条;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5.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6.撕毁试卷;
7.在试卷上做标记;
8.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考场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离开考场;
9.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考场;10.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1.冒充他人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2.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带出试室;
3.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4.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
五、对考生上述违纪行为进行有关处罚,监考教师协同考点主任执行。
6.保卫人员处罚规定 篇六
为了有利于市场的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内保队伍的自身建设,使之成为一支由组织、有纪律的军事化队伍,特制定本细则如下: 外勤:
1、训练不能及时起床延误团队出操时间,每次扣20元。
2、上岗不按规定佩戴执勤用具,每次扣50元。
3、擅自离岗造成岗位空缺的,每次扣50元。
4、不能按时接岗,迟到十分钟以上者,每次罚款10元。
5、保安人员外出须经队长批准,私自外出者每次罚款10元。
6、上岗时听收音机、打游戏机及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罚款50元。
7、上岗睡觉罚款200元。
8、查岗时发现有保安员进入办公室及展厅乱翻,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内务:
1、被子不能叠放整齐者,每次罚款20元。
2、饭盒不能及时清洗者,罚款20元。
3、不听劝阻乱在室内扔垃圾者,罚款20元。
4、未经批准带外人进入宿舍留宿者,罚款50元。
以上规定望各位队员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者将进行处罚,罚款将作为表现突出者的奖励基金,罚款超过30元者,责令其写检讨,并上报办公室作为考核凭证。
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保卫部
7.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篇七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8.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篇八
第一节 总则
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结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本规定)。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的管理。
4、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因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
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
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
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并不影响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8、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细则
一、进度及人员管理
1、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每周在工地上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缺勤一天,甲方按人民币2000元予以处罚(特殊情况先例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上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周施工进度计划供甲方项目部及监理部审阅,逾期对施工项目部处以200-1000元/天的罚款。
3、每周星期五上午10:00的工地例会及其他各项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按时参加,项目经理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缺席一次罚款500元,其他人员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缺席一次罚款200元,事先向甲方、监理部请假被允许的除外(每月允许请假一次)。
4、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对联系不上(特殊原因除外)无故不接或掐断甲方、监理人员的电话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次。
5、各施工项目部特别是水电施工项目部如果要切断总电,事先要书面征得甲方、监理部的同意,并负责通知各施工项目部,擅自停电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承担,并对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6、各施工项目部上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日计划等,经甲方、监理部审核后确定后,如施工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工程量的,将根据滞后天数处以1000元/天的经济罚款,如连续三次延期没有完成工程量,相应的扣除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几由甲方项目部确定比例。
7、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 ¥10,000元;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000元。
8、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
9、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罚款¥2000~¥10,000元。
二、施工准备及施工总平面布置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三、物资管理
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 ¥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甲方项目部及监理部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5,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5,000元。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罚款;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元~¥5,000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在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赤膊者的工人,每人次罚款¥2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2、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戴胸卡及不穿反光背心者,按每人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元,管理人员及施工班长不戴安全帽按每人次对施工项目部罚100元,佩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人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其它违反《安全施工检查评分表》内“安全三宝”条款,以每人为单位,每人次罚款¥20,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3、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
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其它违反《安全施工检查评分表》内“施工用电”条款,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5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据、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2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7、“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8、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其它违反《安全施工检查评分表》内“四口五临边”条款,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9、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其它违反《安全施工检查评分表》内“脚手架”条款,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0、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 ¥5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施工现场如发现烟头,在分包单位责任区和加工区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元/支,分包责任区和加工区以外的,对总包单位罚款50元/支;如现场直接发现吸烟者,将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次。
13、其它违反《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内条款,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5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曝光或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从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直接扣除。
15、安全事故:一般事故每人罚款¥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罚款¥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罚款¥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罚款罚款¥10,000元以上。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十二个月内取消其对发包人的工程的投标资格。
16、监理部、甲方对职工宿舍的室内卫生,一月检查一次,经检查不合格者,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次。
17、月度检查和平时检查中发现私自烧电炉、热的快、电水壶、电热杯、小太阳、无人灯、无人扇者,查获一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电器器具,次月检查又经查获,加2至3倍罚款。
18、查获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的,发现一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施工项目部要对工人加强教育,严禁发生偷盗行为,一旦发现,不论其因果,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9、项目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出现打架情况,不论事由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以上,并视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将当事人报请公安机关处理。20、对于不服从甲方、监理人员的正确领导、管理、指挥决定的,恶意辱骂甲方、监理人员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次,对殴打甲方、监理人员的造成伤害需就医诊断治疗的,除一次性赔偿5000元外还需承担医疗、工资、营养、车旅、陪护等全部费用并对施工项目部处以工程造价的1%的罚款,并对肇事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1、电工、焊工(含风、电焊工)、机驾工、棚工、钢井架、脚手架搭拆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人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
22、塔吊、钢井架、脚手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例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
23、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现场警示标志不齐全或没有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
24、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报监理审批的,每例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
25、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每例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
26、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方案未经监理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未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每例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罚款200元。
27、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每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300元,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每10延长米对施工项目部罚款300元,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每10延长米对施工项目部罚款300元。
28、施工项目部范围内的物料堆放要合理有序,严禁堵塞道路,一旦发现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次;施工项目部特别是土方施工项目部要保持各自施工区域内的道路整洁,其他区域的整洁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清扫”的原则,甲方、监理部将每天对各自施工项目部已划分包干区域的道路整洁情况进行检查,不符要求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次。
五、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
2、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
3、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土方回填不分层夯实,罚款¥300~¥2,000元; b.砼成型按清水混凝土验收,如出现下列情况将给予处罚: 1)、混凝土胀模,每处处罚500~1000元;
2)、出现蜂窝、麻面超出20cm,每处处罚100~200元。3)、出现狗洞,每处处罚2000~5000元。
4)、平整度、垂直度达不到验收要求,每处处罚200元。
c.钢筋验收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经整改还不能达到要求罚款1000~2000。d.楼、地面裂缝罚款¥500元;
e.墙面开裂、漏水,罚款¥300~¥1,000元/处;
f.防水工程不符要求,出现漏点,罚款¥300~¥500元/处; g.轴线、层高不符合验收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 h.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元/处; i.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元/处;
j.抹灰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 k.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次; L.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较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罚款¥500~¥2,000元/处;
4、没有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隐蔽的每次罚款1000—5000元。
25、没有设计变更手续、没有经甲方及监理的同意擅自改变设计或不按图施工的罚款1000—5000元。
6、对隐蔽部分,施工单位擅自剔减工作内容的,每剔减一项除返工外罚款500—1000元。
7、对于施工单位任意调整施工顺序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8、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的,每米罚款100—300元。
9、管道渗漏、闭水试压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0—2000元。
10、检查井下沉、变形的除返工重做外每处罚款200—500元。
11、道路路面积水、下沉开裂的除返工重做外每平方米罚款100—300元。
12、机械开挖、场地平整时,标高误差超过20cm的,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爆破场地平整时标高误差超过50cm的,每平方米罚款50—100元。
13、地面铺装完成后表面应平整、线条顺直且清洗至材料原色,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
14、地面铺装有积水、空鼓、缺棱、掉角现象的除返工重做外每平方米罚款200—500元。
16、禁止在道路、人行道、环境铺装面上搅拌砂浆或混凝土,违者每处罚款1000—3000元并承担返工费用。
17、市政道路未达到养护期时,禁止行驶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
18、蓄意影响阻饶发包人、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罚款¥500~¥2,000元。
19、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0、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1、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建设厅GB50300-2001文第“5.1.1”执行,违反此规定,未经监理验收确认的,责令改正并罚款¥300~¥1,000元。
22、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必须在监理部指定的时间的基础上提前3小时通知监理部验收,没有验收就进行后续施工的和没有书面工程资料的,每次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a.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部进行验收,监理部验收合格后,将进行网上申报(双休日不申报),一般分项工程项目部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部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施工;b.地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通知甲方、监理部进行确认,甲方、监理部认为可以进行分部验收的将进行网上申报,质监站验收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c.竣前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提前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通知甲方、监理部进行确认,甲方、监理部认为可以进行竣前验收的将进行网上申报,质监站验收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23、施工方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秩序、施工工艺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甲方、监理部有权勒令施工方暂停施工,施工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款 1000~5000 元/次。
2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项目部超过回复日期不回复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仍无法通过监理部验收的视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的严重程度罚款500~3000元/次。
25、施工项目部在监理签发开工令2日前,要向监理部申报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试块留置方案、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等给监理审核,在施工过程中要在关键工序、部位施工前5日向监理报验关键工序、部位专项施工方案,推迟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天,方案无针对性的或无可行性的每例对施工项目部处以500元罚款。
26、施工项目部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项目部在自检合格后必须在监理部指定的时间的基础上提前3小时通知监理进行复验,在验收合格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验收时无工程资料,监理将拒绝验收并对施工项目部处以500元/次罚款。
27、监理工程师未在混凝土浇注令上签字的,施工单位擅自进行砼浇注施工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项目部自行承担,并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28、工序、分项等工程施工项目部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部验收,监理工程师将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收,无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或无法通过验收的,将对施工项目部罚款500元/次。钢筋、模板验收各施工项目部必须由质检员自验合格签字后,提请监理部、甲方复验,若发现钢筋主筋错误、箍筋等绑扎不规范、保护层过小、模板不上脱模剂、浇筑部位有杂物,发现两处(含两处)以上,每例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
29、砼表面发生质量缺陷时,(如蜂窝、孔洞、露筋、缝隙夹渣层等),各施工项目部应作具体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提出具体修补方案,经监理部同意,监督实施,严禁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修补处理,施工单位擅自修补的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部位的罚款。
30、砼的养护要有专项的施工方案,甲方、监理部将定时段对施工单位的砼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不采取具体措施养护的项目部将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31、梁、柱(框架柱、剪力墙柱)的钢筋绑扎、拉结筋留设要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严禁少放或不放或间距不符合要求,封模之前施工项目部质监员要逐一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部复验,复验合格方可封模,对不符合要求的我监理部将要求各施工项目部全面整改,并对施工项目部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对擅自封模的行为,不论原因每次对施工项目部处以500元罚款。
32、设有混凝土后浇带开间的模板应采取独立支撑系统,在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并达到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后浇带模版,违者罚款5000—20000元。
33、现浇结构的模板拆除时要保证砼的强度达到一定要求(现浇结平、悬挑结构等重要现浇结构部位要有拆模试块的试压强度报告),并报监理部批准,防止过早拆模损坏砼的表面和棱角等部位。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严禁集中堆放对楼面等现浇结构造成冲击,以致造成建筑的结构损伤。对不符合要求的拆模行为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34、水电、防水施工要配合好土建施工,对于不听土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随意破坏钢筋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视对工程质量、进度等的影响程度对水电、防水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35、甲方、监理、区质监站对相关工程一次核验不合格是由施工项目部原因引起的,由施工项目部承担返工损失。二次核验不合格是由施工项目部原因引起的,除由施工项目部承担返工损失外,经重新验收达到达合格标准的,按该单位工程中标价的1%扣施工项目部罚金。
36、罚款单项目部拒不签字的,只要甲方、监理部签字认可,同样生效,并对项目部追加责任处罚。
37、施工单位项目部从收到罚款单之日起,十天内将罚款交至监理部,逾期的待支付工程款时双倍扣除并加收滞纳金。
六、会议、文档资料管理及施工配合
1、承包人须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发包人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对于拒绝不执行者罚款¥100~¥1,0000元。
2、承包人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文件(档案)资料,如不按时提交的罚款¥100~¥1,0000元。
3、承包人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发包人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200~¥5,000元。
4、限期整改的项目,或周例会、发包人、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被监理确认,以每一项为单位,罚款¥500~¥5,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监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5000元,拒不整改的造成的所有损失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相应款项中直接扣除。
6、发包人、监理下达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不能及时、较好的配合的罚款¥300~¥1,0000元。
七、制度及程序管理:
1.总包单位或业主指定分包如将部分工程分包,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机构提交分包申请,由甲方及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的相应资质、承包同类工程的业绩、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机械设备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满足施工要求方可分包,违者将罚款5000—10000元。
2.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应尽快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图纸,参加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图纸会审,共同研究解决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的资料并在会审后及时整理汇总图纸会审资料。资料准备不充分每次罚款1000—3000元;资料整理不及时每次罚款500—2000元。
3.各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甲方工程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质量通病和施工重点、难点应有针对性的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各项措施应满足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内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齐全,能满足安全、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工后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滞后上报或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过审批罚款2000—10000元。
4.工序施工前要做技术交底,实际操作要与交底内容一致,违者每项罚款200-10000元。需做施工样板的,样板施工完成后经甲方工程部和监理部检查验收后作为后续工作施工及验收的标准后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各工序施工时不做样板间或者后补做样板间施工者每项罚款3000—5000元。功能样板间应做到功能元件定位、尺寸明确、功能合理,符合甲方要求,违者罚款3000—5000元。
5.材料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报验。报验时应提交厂家资质证书、出厂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和一年内有效的质量抽检报告,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3000—5000元。
6.商品混凝土进场使用前应先提交水泥、沙、石、外加剂等原材料检验报告、每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单,没有材料检验报告或配合比单的不得进场,违者每次罚款200—1000元。
八、其他
9.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篇九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四、安全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00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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