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销假办法(精选10篇)
1.事业单位请销假办法 篇一
德党办发〔2011〕68号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篇二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
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
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
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
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新师人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3.事业单位请销假办法 篇三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非毕业班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对于非毕业班学生请假程序如下:
1、学生到学院学生科领取请假条,并说明请假原因。
2、班长签字:主要证明学生外出情况属实。
4、辅导员签字: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视学生的请假时间,请假3天以内行使审批权,请假超过3天的需请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
5、请假审批后,假条交到任课教师处,任课教师根据缺课情况实施课程考核。
6、销假:学生返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到学生科销假,在请假存根上签字证明已返校。
第二章:毕业班学生的请假管理办法
一、外出实习毕业生的请假程序
1、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实习。若招聘单位确需要毕业生进入单位实习,学生本人应持盖有公司公章的邀请函、《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毕业生外出实习申请审批表》(公司盖章)、《合作协议书》(公司盖章)、《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校外无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不需要填写)到学院学生科辅导员老师处领取假条。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论文进度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可以外出实习,确定外出实习的起止时间。
3、辅导员签署意见:证明该生持有就业单位的盖有公章的邀请函,且指导教师已签署意见。
4、学院领导审批。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根据情况审批学生是否可以外出实习。
5、领导审批后,学生把单位盖章后的《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毕业生外出实习审请审批表》、《合作协议书》、《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交到学生科辅导员处备案,办理完毕后把假条交指导教师留存。同时学生科保留请假条存根。
6、返校手续:学生返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到指导教师办公室报到,同时到学院学生科辅导员处销假,在请假存根上签字证明已返校。
二、参加研究生复试毕业生的请假程序
学生接到研究生复试通知后(网上通知或书面复试函件)方可请假,外出复试,请假程序如下:
1、参加复试学生到学院学生科领取请假条,并说明请假原因。
2、班长签字:证明学生复试情况属实。
3、指导教师签字: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请假的具体情况可在不多于10天的情况下同意学生请假。
4、辅导员签字:辅导员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检查是否已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并严格控制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5、院领导审批:学生外出复试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审批后的请假条交指导教师保留。同时学生科保留请假条存根。
6、销假:学生返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到指导教师办公室报到,同时到学生科辅导员处销假,在请假存根上签字证明已返校。
三、其他情况的请假程序
其他外出包括面试、参加招聘会、事假、病假等情况。请假程序如下:
1、学生到学院学生科领取请假条,并说明请假原因。
2、班长签字:证明学生外出情况属实。
3、指导教师签字: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请假的具体情况和毕业设计的进
展情况,签字是否同意学生请假。
4、辅导员签字:辅导员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视学生的请假时间,请假3天以内行使审批权,请假超过3天的需请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
5、销假:学生返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到指导教师办公室报到,同时到学生科辅导员处销假,在请假存根上签字证明已返校。
第四章:不经请假擅自外出的学生严格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
4.请销假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企业员工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请假审批表,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外出:是指离开矿区范围。
第三条 审批程序: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因私外出需履行销假手续,因公外出不必销假。
1、班子成员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需向董事长报批。
2、各部室、科队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下持请假审批表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三天及三天以上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审批表交人劳部备案。
3、各部、室业务干事、关键岗位人员请假,七天以下持请假审批表由部长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七天以上由部长、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审批表交人劳部、考勤部门备案。
4、一般职工请假的,十五天以下持请假审批表由部长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十五天以上部长、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审批表交人劳部、考勤部门备案。
第四条 请假为事前请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如领导外出,可先电话向领导请假,领导同意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 返岗后,请假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销假手续迟报造成误工的,所属部门要落实责任,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部室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部室目标分值等处理。
第八条 请假审批表由考勤部门月末随报工表一并报人劳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记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干部职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休假、婚丧假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5.员工请销假制度 篇五
为加强我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员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一律实行《野川煤业总工办请销假制度》。
2.科室以及探放水队的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均须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有矿长批准后方可离开。
3.请假均须办理书面手续,并在离开公司前将假条交考勤人员备案。
4.员工如遇突发事件(患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故)不能预先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转告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并于恢复上班的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5.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按时上班,并分别到有审批权限的有关领导、部门销假。
6.请假期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单位办手续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在电话上说明情况,申请续假。凡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事后也未按要求办理补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对待。
7.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8.旷工者可依照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到100元的罚款。
9.此规定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野川煤业总工办
6.干部请销假制度 篇六
为保证我乡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的正常化,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和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应到会而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的计为旷工1天。
2、乡机关在党政办设立上下班签到表,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如实地签好姓名和时间,口头、电话或代请假一律无效,严格遵守签到制度。
3、上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每周五下午5时以后无工作安排的可以回家,星期天下午必须返回乡政府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4、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请事假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中不予评定为优秀,且超出30天以外的假期,从年终奖励工资中每天扣除20元。
5、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旷工年累计达7天者,年终考核中不予评定为优秀;年旷工累计达15天者,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6、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因公出差应在签到表上注明出差事由及起止时间。
7、本制度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具体签到事宜由尕藏多杰同志和鲁玉章负责。人员到岗情况每月月底进行汇总公示。
东倾沟乡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东倾沟乡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态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1、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持请假条,向有关领导逐级请假,不准以别人带请假条或打电话以口头捎信等形式请假,否则,一概不予准假。
2、请假人在请假时手头如有重要工作或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予准假;探亲、休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全乡干部职工因病确需请假七天以上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二、请假审批程序
1、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由县级联点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2、乡党委、政府班子科级干部请假由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级联点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3、乡机关一般干部(包括工勤人员)和兽医站工作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和包队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乡党委书记审批。
4、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由本单位领导、乡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层层上报审批。
三、销假制度
1、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兽医站工作人员、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返岗后,及时到主管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的,必须于假满前再次写出书面续假条并经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7.中学请销假制度 篇七
教工请销假制度
一、关于请假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
教职工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签字批准。请假批准后,请假条请交到办公室予以存档。
二、关于请假、续假、销假的规定
(1)请假制度:凡是请假者一律填请假条,经相关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班计。(特殊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另行研究确定)(2)续假制度:请假到期不能返校者,需提前一天续假(续假时间及批准权限同上),请假超时不及时续假者,超时部分按旷班计。
(3)销假制度:请假结束返校时需及时销假,不销假者,请假时间将无限期延长,延长部分按旷班计。
三、特殊假
l、婚假:本人结婚:婚假一周。子女结婚:儿子结婚4天,女儿结婚2天。
2、产假:三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六个月(含假期)。
3、丧假:父母(公婆)由去世至出殡后5天为丧假。直系伯父母、叔父母2天。岳父母、祖父母3天。外祖父母、岳祖父母l天。其他关系需请假者,一律按事(病)假处理。
说明:以上3种情况,如需继续休息的,续假的,按事假处理;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4、陪护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急、重病住院治疗,在合理安排上课的前提下,教师可请陪护假最多3天。超出时间按事(病)假处理。
5、教师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请假不扣分。住院前、后的请假时间按一般病(事)假扣分。其中住院后休息时间以区县级以上医院医嘱为准(需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超出时间按旷班计。
说明:以上2种情况,销假时必须提交住院病历证明、住院结算单、医嘱作为凭证(复印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调查属实后认定。
四、公差:
6、教师因公出差等情况,由相应领导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将予以公示。
7、教师因公出差一天内自行调课,2天以上(包括2天)教务中心调课。
8、班主任家访须到分管校长处请示,获得批准后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予以公示。
8.请销假制度 篇八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事后销假,科员请假须经本科室科长签字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可托人代办,但随后须尽快补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上班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半天以上,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5、请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单位急召时,不得延误。
7、以上6项规定中,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指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在岗的全部人员(包括借调人员)。
为便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病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每个月要到单位续假,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当场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
3、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可适当延长。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根据《劳动法》,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五、年休假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现制定投资中心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人社局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调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冲抵。
(五)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中包括的其他规定。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9.请销假制度 篇九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修定本制度。
1、请、休假的规定。
①必须事先请假,请假必须填写《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请、休假条》;
②请假需逐级请假,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请假审批的权限与程序。
①请假半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②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③年休假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
④单位领导请假需按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3、奖惩。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元;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年达到12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科室人员累计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达到24次以上的取消科室本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资格;
②请假1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元;
③旷工一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取消本人年度先进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⑤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500元。
4、销假。上述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逐级销假,超假部分如没有及时按程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5、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请销假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全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0.员工请销假制度 篇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评定员工的工作业绩,规范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假期规定、假期工资、考勤管理、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第三条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请假。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员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一)负责公司各单位请销假及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纳入计分制考核。
(二)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的汇总、审核、备案工作。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是本单位员工考勤记录的主要负责机构。
(一)对员工出勤情况和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定期对员工考勤按照统一格式统计上报。
(二)公司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副总以上领导的考勤记录。
(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人员由其所属的部门记录考勤。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是本单位员工请销假审批及记录主责机构。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办法及配套处罚措施,定期对员工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员工日常请销假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请销假情况按照统一格式统计上报。
第三章 基本要求与规定
第八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履行请假程序。周末、倒休或法定节假日需要外出办事的人员可以口头(电话、信息)向主管自己的领导报告去向,但严禁越级请销假。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科学进行正常的生产组织和工作安排,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内,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单位和公司机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公司要求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人员加班;其他单位和部门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安全和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台帐,对员工请假、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以及实际出勤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要如实统计员工考勤情况,并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
第四章 员工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
(一)公司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出勤天数进行记录考勤。
(二)公司各单位、部室及连队的考勤员负责按月统计本单位员工正常出勤、各类假期、旷工及倒休假情况,月底计分制考核前仔细核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必要时与人员定位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形成本单位当月考勤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考勤表将作为人力资源部计发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的依据以及计分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漏报现象。对于故意虚报考勤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司除将虚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考勤员进行200元—500元罚款,并按照公司当生产经营考核办法中的规定在当月的考核中扣罚一定的分值。
(四)公司各单位、部室考勤员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考勤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员工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须请假。员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孝亲假等。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员工请假类别,必须由员工提供相关证明,确保请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事假
(一)公司员工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各单位或连队主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批,每次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请30天以上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审批逾假者按旷工处理,事假内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含在事假内。
(二)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并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本人岗效工资/本月天数×事假天数。
第十六条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医疗期标准: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三)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休病假时,本地的必须持公司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异地的必须持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和费用结算清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发放标准做如下规定: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7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按8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9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6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按65%计发,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按照70%计发。
3、病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工作年限计发百分比×病假天数。
4、公司经济效益差时,可以在各档次的基础上下浮5%,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五)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在家休病假时,所在单位书记每半个月到病假员工家庭了解员工病情情况。
第十七条 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父母在员工请假之日前二年内不在本地居住,妻子在员工请假之日一年内不在本地居住)且距离在500公里以上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但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被探望人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探望人与被探望人的关系证明及合影照片等)。
(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四)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
(六)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起享受。
(七)公司在职员工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可在退休后半年内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兄弟、姐妹、子女)。
(八)探亲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探亲假天数。
(九)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1、探亲往返路费按照火车硬座报销,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员工,按票价最高可报销火车硬卧席位费。
2、公司高管以上凡在探亲期间可乘坐飞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探亲期间可报硬卧,副科以下按国家探亲规定报销路费。
3、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往返票据在员工退休后180天内有效。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
第十八条 婚假
(一)公司未婚员工持结婚证可享受3天婚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再婚的也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婚假必须出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为依据后方可办理。
(五)婚假依据结婚登记日期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八)婚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婚假天数。第十九条 产假
(一)产假根据公司计生办按照国家法律批准的假期执行,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女员工按病假处理。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工资统一标准为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统一结算后多退少补。
(四)产假需有本人或亲属持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签字盖章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公、婆、岳父、岳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丧假2天。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 孝亲假
由公司工会按照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审批孝亲假7天,后将相关资料报劳资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限按照《兵团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中按照伤害部位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带薪休假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天数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本连续旷工3天或本累计旷工5天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以用本应休年休假天数冲抵本相应的事假天数。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各单位负责人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员工的休假,要求在本12月1日前安排休完员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报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由此产生的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春节放假或根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统一放假期间安排员工年休假,其标准如下:
(一)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为放假总天数除去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天数。
(二)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员工可在本内申请休剩余的年休假。
(三)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大于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多出的天数公司给予不低于昌吉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年休假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休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年休假天数。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员工请假类别和天数进行严格审批,不得超出审批权限天数。
(一)年休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探亲假、病假、婚丧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相关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
(三)产假由公司计生办按照国家法律出具相关证明后,经过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孝亲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工会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请销假纪律按照《公司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员工请销假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履行请假手续的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流程使用统一的纸质请假条履行手续,各单位工资造册必须按照人力资源部统一开具的《员工请假通知单》中的请假类型及请假天数按月造册。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所属单位、部室以及连队办理销假手续,每月25日前各单位统计或负责人将本单位销假情况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员工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每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连续请假超过180天的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第三十八条 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对不按时上班或旷工人员由所属单位及时做好书面及影音资料证据。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日常考勤管理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奖惩办法》中处罚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缺勤以及各种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福利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室要对本单位的员工出勤及请销假情况进行管理与自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单位领导在规定天数外擅自批准员工请假,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根据违规审批的天数扣发单位主管领导相应天数的工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请销假实施办法和细则流程。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本人工资指请假人员上平均工资的60%(即上的月平均基薪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本地区社平工资时,按照本地区社平工资执行。本规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公司文件条款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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