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案(精选10篇)
1.商法教案 篇一
43.「转贴」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之三
一、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 依我国海商法第31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该定义中的“船员”采用了比较宽的概念,包括了船长及其他一般船员。“在船上”指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舶修理人、船舶代理人、验船师等虽然也为船舶服务,但不是在船上工作,因而不是船员。有些国家船员的定义要宽一些,例如,依美国法,在岸上任搬运劳务的工人也被视为船员。旅客虽然在船上,但不工作,因而也不是船员。“任职人员”指这些人员必须首先具有船员证书,其次,还应是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用合同的人,因为具有船员证书只是任职的资格,受人雇用才能称为任职。 我国的船员依职务可分为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干部船员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一般船员指除干部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服务的人员,按业务部门可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二)船员的资格 依海商法第32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考试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相应的《考试发证办法》将船员考试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大部分。考试的形式分为以书面答题为主的陆上考试和以实际操作为主的随船考试。考试为两级考试制,一类为一般船员申请领取三副、三管轮职务证书的考试,条件是申请人已具备三年或三年以上海上的资历。另一辔蟾鄙昵肓烊〈ぶ拔裰な椋蠊苈稚昵肓烊÷只ぶ拔裰な榈目际裕跫巧昵肴艘咽导实H未蟾被虼蠊苈致荒臧耄⒕哂械H未蟾薄⒍薄⑷被虼蠊苈帧⒍苈帧⑷苈肿芄猜臧氲淖世?br> 负责船员考试的机构为各级港务监督机构,考试合格者,由港务监督签发船员职务证书。除了职务证书外,海商法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海员证是证明船员国籍和身份的重要证件,依各国法律,船员持海员证在进出国境时可免办签证。 (三)船员的任用 在船员的任用上,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有雇用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采用雇用制的国家,需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与船员签订船员雇用合同。依英美法,船员雇用合同为一种集体签名的文书,但在法律上仍为分别的契约。这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船长,另一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船员,合同在船长签字以前,已签字的海员仍能自由退出,只有在合同双方均签字后,合同才能生效。如果船员是在航行中或中途港被雇用的,其待遇及雇用条件与在出发港雇用的船员相同。 我国船员的任用主要采用聘任制,即对普通船员采取直接聘任,对干部船员则由船舶所有人依其需要委任具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也有部分船员采用了雇用制的作法。我国的船员雇用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一般是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再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 (四)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仅规定有关问题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船员的权利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工资报酬。 2,受伤、疾病、残废、死亡的补助金。 3,遣返。 4,保险利益。 二、船长 我国海商法第三章第二节对船长的职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一)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能 依我国海商法第35条的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此项职能是船长的基本职责。船上的航行命令由船长发布,船员必须执行。如船长不能自行决定,得召集船员会议决定,但执行命令的全部责任仍由船长承担。 (二)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船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三)船长的准司法权 船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法律赋予船长一定的准司法权。这种权利表现在: 在民事方面,船长应对在船上发生的人员出生或死亡事件进行证明。 在刑事方面,船长有责任维持船上的治安,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四)船长的代理权 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途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在船舶所有人方面,船长得在船舶航行中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管理航行事务,签发提单,订立船舶拖带合同等。在航行中,为了航海的需要,船长得出售船上多余的船舶用品。当船舶遭遇海难时,船长可以代表船货双方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等。 (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 为了保证在港区、狭窄水道、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的安全航行,在上述区域内的.船舶航行有时需要有引航员证书的人员的引领。 引航包括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 非强制引航是船长在认为必要时,自愿招请引航员引领的引航,而强制引航则是依法律规定对于进入强制引航区的船舶,不论其船长是否提出引航的申请,均予以强制引领的引航。 当引航员上船引航时,就会出现船长与引航员的分工问题。依海商法第39条的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船舶在进入引航区时,需要引航员的引领。船长应服从引航员的决定,但引航员不享有独立的指挥权。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被引船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对于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海损事故的责任问题,国际上的惯例是引航员不负经济责任,但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思考题: 1,各国法律对船员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2,外国人是否能参加中国的船员考试,并在中国籍船上任职? 3,船长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4,船长和引航员的关系如何?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基本是在参照上述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的。鉴于我国的沿海运输目前在一些方面仍实行的是计划管理,《海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该法第四章的内容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依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在规定外,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及装货、卸货和与此有关的费用。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运费已支付的,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负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 三、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责任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46条区别两种情况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该条采用了《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钩至钩”原则。 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基本相似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适航义务 依中国海商法第47条有关适航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依上述规定,承运人的适航责任可概括为下列几点: 在适航的程度上,上述规定采用的是相对适航。 在适航的时间上,中国海商法只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而不是整个的运输期间。 在适航的内容上,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在适航的主体范围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不仅是对承运人本人的要求,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也应做到谨慎处理。如因为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未能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第48有关管理货物义务的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贯穿于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七个环节。这七个环节包括了货物从装船到卸船的整个过程。 “妥善地和谨慎地”是对承运人管货义务主观上的要求,“妥善”具有技术的意义,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
2.商法教案 篇二
对于海商法与民商法之间基本原则的冲突, 最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承运人因不能免责的事由致使货物灭失、损坏时不至于倾其所有赔偿货主损失, 避免打击承运人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积极性。赔偿的限制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以及海运货物的价值的增加不断提高, 从《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到《汉堡规则》每货运单位835 SDR, 再到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每货运单位666.67 SDR, 每一次改变都显示出船东与货主集团的博弈。虽然赔偿责任限额在不断地增加, 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推广, 越来越多的高附加值产品以集装箱形态在全球运输, 666.67SDR甚至是835SDR根本无法完全弥补货主所遭受的损失。但如果按照违约或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违约方或侵权方应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从而使其恢复到违约或侵权发生之前的状态。而海商法领域内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实质上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1) 在航海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继续给予承运人部分免责对遭受损失的权利人来说显示公平。
(二) 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这一规定背离民法违约责任之无过错归责原则, 也是近年来争议最大的一项规定。从航海技术的发展来讲, 现代海上货运比之前的风险小了很多, 此时如果还将航海过失赋予承运人则显失公平。近年来, 有关废除航海过失的条款在国际上遭到了一些国家的反对, 究其本质, 是因为航海过失违反了一般民事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相对应的调整, 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是不能满足社会的基本需要的。如今, 海上风险不再是航运的主要障碍, 航海过失免责也不再令人信服, 同时也为了维护广大货主的利益, 《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已明确过错责任原则。
(三) 迟延交付的合理时间
我国《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是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为迟延交付, 《汉堡规则》则规定“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未在合理时间交付”, 我国《合同法》与《汉堡规则》“神似”, 这使得《海商法》的“约定时间”较为尴尬, 因为实践中几乎没有承运人愿意与托运人约定一个“送货期”。假定货主要索赔迟延交付, 没有约定时间就不能引用《海商法》, 转而求助《合同法》第290条时又无法界定何为合理时间。所以, 看似合理的迟延交付时间的规定实际上并无可操作性, 同时也造成了一般法与特殊法规定的冲突, 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海商法与民商法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自颁布生效以来在实践中发现了很多问题, 尤其是之后颁布的《合同法》等一般性民事法律与《海商法》的冲突尤为强烈。《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部门法, 但是我国沿海的海上运输则适用《合同法》以及交通部制定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属于民法体系调整的范围。因此, 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首先要考虑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统一的基础就是沿海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都适用相同的法律。而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以及航海过失免责。
(一)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如今航海技术发达, 船上人员配备妥善、齐全, 恪尽职责、有专业技能的船长、船员发生航海过失的可能性极小, 如今发生因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时, 首先要考虑的船长船员是否恪尽职责, 是否适任等人为因素。此外, 由于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管船义务和管货义务难以分清, 海航过失的存在可能让船长船员把一些管货过失伪装成管船过失。因此个人认为, 《海商法》在修订之时应该重新考虑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 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 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 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汉堡规则虽然没有采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 因为航运实践中, 托运人一般取得的都是清洁提单, 即承运人确认他收到的货物表面状况是良好的, 如果在卸货港货物发生损毁的话, 就相当于托运人已经间接证明自己的主张,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了货物的损坏。从这个角度看, 《汉堡规则》所确立的归责原则加上举证责任制度更符合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条规定使得《海商法》第四章仅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却适用《合同法》。由于《合同法》仅有第17章是对运输合同的规定, 并非针对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而制定的, 缺少许多必要的条文来满足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 如运输单证就在该法中找不到答案。2000年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 即效力层次低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其不得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抵触。因此, 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是必要的, 并且, 设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2) 这里的条件就是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 海商法在制定之时第四章之所以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沿海的海上运输适用严格责任制。如果说海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取消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 对于其中的部分免责条款仅适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那海商法就能完全适用于沿海运输, 走出了与民商法融合的第一步。
注释
1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商法名词解释 篇三
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第三章 证券法
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政正当利益的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政权所在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也是用以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机构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报酬或者手续费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要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
公司债券: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票据法
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 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是当事人签发的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面所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北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加以拒绝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法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利益:也可以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定的确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合同
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章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 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
破产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对于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取回权:当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又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以破产程序而去回的权利。
重要知识整理
商法的基本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持交易安全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4)实现交易公平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6)维护企业自由原则
商号效力
(1)创设效力(2)排他效力(3)救济效力
公司股票、债券的概念及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者的区别:
(1)收益的多少不同
(2)风险的大小不同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应当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哪些(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操纵价格行为(3)禁止虚假陈述行为(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5)禁止信用交易行为(6)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
票据的概念及性质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4.商法试题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
1、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A、40% B、30% C、20% D、10%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少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A、过半数 B、大多数 C、1/3 D、2/3
4、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向付款人提示付款。A、一个月内 B、十五天内 C、二个月内 D、三个月内
5、A公司汇票遗失,为B所捡,B背书后转让给C公司,从C公司运走货物一批。C公司()。A、无权要求A公司付款 C、仅有权要求B付款 B、有权要求A公司付款 D、既无权要求A公司付款,也无权要求B付款
6、以下所列行为中哪一种是汇票和本票共有,支票没有的?()A、出票 B、承兑 C、保证 D、背书
7、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行使而消失。A、半年 B、1年 C、2年 D、5年
8、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A、1千万元 B、5千万元 C、1亿元 D、2亿元
9、根据我国法律,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资不抵债 C、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商业信誉严重恶化
10、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矗代理权限的,其法律后果为()。
A、其代理行为无效 B、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C、由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D、由代理人就其矗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A、1/2以上通过 C、2/3以上通过 B、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A、1000万元 B、3000万元 C、5000万元 D、6000万元
13、按《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内不能转让。A、3年 B、2年 C、1年 D、6个月
14、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未收到通知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多长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5日
15、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承担票据责任。A、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C、代理人与签章人连带 D、签章人
16、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7、下列方法中哪一种是我国《票据法》未予认可的票据权利救济方法?()A、公示催告 B、声明作废 C、挂失止付 D、诉讼
18、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A、投保人交付保费后 C、按照约定的时间 B、保险事故发生后 D、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
19、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如何处理()。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保险方先予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20、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2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与第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则甲有权()。A、请求乙返还汇票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20万元现金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二、多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A、评估作价 C、验资 B、产权过户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2、()可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A、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C、国家授权的部门 B、国有资产管理局 D、国务院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A、企业亏损说明书 B、会计报表 C、债务清册 D、债权清册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票据的伪造?()A、甲以乙的名义出票 C、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日期 B、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背书 D、甲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付款地点
6、下列关于再保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B、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C、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的投保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D、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7、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A、财产保险业务 B、人身保险业务 C、人寿保险业务 D、海上保险业务
8、人寿保险合同包括:()。A、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B、死亡保险合同 C、生存保险合同 D、两全保险合同
9、下列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有:()。A、某股份有限公司
B、某国有独资公司和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四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D、某外商投资的净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
10、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正确的是()。A、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B、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钱的凭证 C、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票据上最初的权利人 D、出票人可以是银行、一般企业和个人
11、公司成立后,发生下列哪些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 C、开业后满6个月尚未盈利 B、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D、开业后1个月即停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
13、公司在()情况下,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A、决议解散 C、被宣告破产 B、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D、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4、破产债权包括()。
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C、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15、票据权利包括()。A、追索权 B、转让权 C、付款请求权 D、继承权
16、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哪些背书是无效的?()A、附条件的背书 C、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B、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 D、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17、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A、同一保险责任 B、同一保险利益 C、同一保险标的 D、同一保险事故
18、庞某购得新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某日,庞某行车时被一出租汽车司机徐某违章行驶而将其新车后部撞坏,造成损失1万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庞某既可以选择向徐某索赔,与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B、若保险公司向庞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庞某不得再向徐某索偿
C、若徐某向庞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宠某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D、若庞某放弃对徐某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行为无效。A、放弃自己的债权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20、下列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B、和解协议自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C、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D、整顿期间,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三、名词解释:
1、票据:
3、保险代位求偿权:
5、商号:
7、挂失止付:
2、再保险(分保):
4、提示见票:
6、票据抗辩:
8、保险索赔:
四、简答题:
1、、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条款?
2、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债权?
3、《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4、商事主体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主要有哪些种类?
6、票据变造后对票据上签章人有何效力?
7、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8、公司债券发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一)1998年6月4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即自1998年6月5日零时起至1999年6月4日24时止。1998年8月9日,甲纺织厂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在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90万元,火灾导致企业财产全部毁损。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5万元。
问:(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为什么?(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为什么?(3)保险公司共应向纺织厂支付赔款多少?为什么?
(二)2002年2月6日,某副食品公司与某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牛排购销合同,食品公司向商业公司支付了一张票面金额为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后来商业公司将该票据丢失,被经营服装生意的李某拾得,李某遂在该汇票背面公司的背书人处伪造了商业公司的签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在被背书人处自己签章,此后又在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服装厂,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未查出该票据被伪造。问:(1)汇票被李某拾得,此时的票据权利人为:()A、李某 B、副食品公司 C、商业公司 D、服装厂(2)服装厂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A、服装厂属于善意取得,所以是票据的权利人
B、该票据被伪造,因此背书无效,服装厂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李某无票据权利,所以接受其转让的服装厂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D、服装厂未能检查出票据被伪造,负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享有票据权利(3)对于该伪造汇票:()
5.商法案例201601 篇五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2.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2.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3.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5.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2.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4.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6.商法论文 篇六
摘要: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的产生源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互分离。由于所有者与公司高管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产生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如何使给付的薪酬具有最大的激励效果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富有激励性的薪酬策略不但能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高管人员还能影响高管的责任感和他们为企业付出努力的程度。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符合我国企业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以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从而使高管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使股东价值最大化最终达到共赢。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高管薪酬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
一、上市公司高管分类与薪酬需求特点
(一)上市公司高管分类
公司高管一般指掌握公司经营权并直接对公司经营绩效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高管范围的界定目前并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中高管主要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执行董事或者与这些职务相当的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价值性可以从斯奈尔教授的模型中体现出来。他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根据战略价值和独特性两个维度把企业员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通用员工。具有高战略价值、低独特性的特点。这意味着这类员工与企业战略的实施有很高相关度,通常是具备比较普通的知识和技能,在劳动力市场容易获得,是企业中数量众多的员工。
第二类是辅助员工。具有低战略价值、低独特性的特点。低价值体现为他们与企业的战略间接相关,往往为纯粹的操作性、程序性角色。低独特性体现在他们只具备普通知识和技能或者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比较容易被复制。这类员工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应比较多且稳定。
第三类是独特员工。具有低战略价值、高独特性的特点。他们与企业的战略
目标是间接相关的,战略价值较低,但他们却具备非常特殊的知识和技能。知识和技能的专有性常使这类员工在劳动力市场比较紧缺,但由于其专业性,这类员工往往也不容易被雇佣。
第四类是核心员工。具有高战略价值、高独特性的特征。高价值体现为他们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最直接的关系,是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独特性则体现在具有某种特殊能力和专用技能,或拥有某些核心知识、关键知识,通常处于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或关键岗位上。这些被称为战略性人力资源的员工具有某种程度的专用性和不可替代性,他们给企业所带来的战略性利益远超出聘用和开发他们的成本。与其他类别员工相比,核心员工还具有较高的心理期望和自我实现需求,再加上能力的优势,其拥有更多的职业选择机会,成为“猎头”公司及竞争对手“猎取”的对象,比一般员工的流动性更高。因此,对核心员工的挽留和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难题。高层管理人员无疑是企业核心员工的一个最有代表性的群体。对其价值的肯定和需求的了解是进行薪酬激励的重要前提。
(二)高管人员对薪酬的需求特点
1.高管人员的需求层次较高,基本工资作为薪酬的基础,对高管人员仍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2.高管人员具有高稀缺性、很强的独立自主性等特点,因而奖金与福利也应该根据高管人员的特殊性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激励性等特质。
3.高管人员对于高层次的培训和新知识的获取要求比较高,高管人员对于培训和学习的渴望比一般员工更加强烈。
4.高管人员非常注重自我实现和生活的品质,尤其是关注合同期满后的生活。因此,高管人员非常注重特殊福利,如安全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带薪休假和退休养老计划等。五是高管人员对自我价值的认同程度往往比对公司的认同程度高,流动意愿非常强。
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存在的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不断壮大数量不断增多,一批上市公司成为行业经济、区域经济的龙头。然而,上市公司股票即使下跌,公司高官的薪酬也基本不受影响,这使高管薪酬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评估,中国上市公司在建立有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方面是公司治理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如何制定一个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同时又能激励管理层的薪酬制度,是摆在中国上市公司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绩效与高管薪酬没有关联或关联很弱
从理论上讲,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应该是正相关的,有许多研究试图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检验这一理论。但结论证明,中国的上市公司这两者的关联普遍较弱。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整体利润下滑,但高管的薪酬不降反升。将431家上市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数据对比发现,公司利润下降了262亿元,高管薪酬却增加了2亿元。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显示,高层薪酬合计超千万元的公司达50多家。由此可见,大多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决定因素并不是企业的业绩。一些企业所享有的政策优惠乃至垄断地位所产生的“效益”常常被当做高管们的“经营绩效”成为他们获取高薪的理由。
(二)高管薪酬内部差距和行业差距较大
收入差距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反应。收入差距体现在许多方面,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群体之间以及组织内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差距在企业内部差距和行业差距上表现最为突出。
2007年全国百强上市公司高管平均年薪为58.39万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加上股权激励可能会达到30倍左右。其中18个金融企业的高管平均年薪为351.1万元,是金融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94万元的71倍,是全国平均工资的140.8倍。2009年,沪深两市A股公司ceo平均年薪是普通员工的6.5倍。这还没有包括无法统计的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和控制权进行的在职消费。相关统计表明,许多公司高管通过公费旅游、公款吃喝、寻租行为等获得的实际所得是普通员工收入的40倍以上。我国高管薪酬的行业差距也有越拉越大的趋势。统计显示,2009年前三名高管薪酬均值比较,金融保险业名列榜首,第二位的是房地产行业,第三位的是批发零售行业。排在后三位的为农业、制造业和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类。短期看,这种趋势不会有太大改变。韬睿惠悦咨询公司在针对2010年8月前披露薪酬信息的2000多家中国上市公司研究发现,金融行业首席执行官总现金薪酬在不同资本市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美国的上市公司)均有较大幅度上升,A股金融业公司ceo总现金薪酬仍有15%的涨幅,H股公司的涨幅达到112.3%。实践证明,单纯的高薪并不能起到激励作用,只有与绩效工资和奖金等激励性因素紧密结合的薪酬才具有较强的激励性。
(三)薪酬结构单一,股票期权比重过小
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经理行为与股东利益的背离设计有效的高管薪酬结构以引导经理行为是上市公司激励性薪酬策略的核心问题。目前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设计不具有激励性体现为:
1.薪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一般采取年薪制或“工资+奖金”形式,有些公司还实行股票奖励或股票期权。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激励效应都是短期的,采用“工资+奖金”的形式,工资一般不考虑高管的业绩如何,奖金虽与高管的业绩挂钩,但它评价的是经营者过去一年的经营行为,计量指标基本上是会计利润或会计盈余,这个指标不仅受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易被操纵,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绩效。而年薪制是以为单位确定经营者收入,它们都是以短期业绩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在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中,工资所占比例都比我国小。根据研究,2001年美国上市公司高管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量的比例为44%,日本为58%,德国为59%,我国在2008年时的比例是70.9%。
2.股票期权比重过小。股票期权是经过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多年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高管长期激励薪酬,是有效解决委托代理矛盾的重要手段。从世界各国薪酬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股票期权在高管薪酬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加。据统计,2005年新加坡公司高管的长期激励占总额的33%,而美国公司高管长期激励(期权)占总额比重高达51%,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前三位高管长期激励占据28.79%。最为典型的是收入连续多年处于前列的金融行业的高管薪酬,从薪酬构成上看,当期货币薪酬过高,持股市值低,长期股权激励严重不足。
(四)非货币薪酬激励因素没有考虑
全面薪酬理论认为,薪酬除包括金钱和物质外,还应包括员工的一些非经济性薪酬。货币薪酬可以满足高管经济方面的需求,但这对他们来说远远不够的,大多数高管具有较高的心理期望和自我实现需求,因此以其心理满足和心理收益形式表现出来的身份标志、工作的自主权、个人良好的职业发展、挑战性的工作、对突出工作成绩的承认和培训机会等具有更大的激励性。许多调查研究表明,员
工的忠诚最终是由非经济因素决定的。从理论上讲,薪酬激励的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感知到的薪酬吸引力。当高管的个人财富较少时,高薪往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能发挥较好的激励作用。而随着高管薪酬的增加,高薪的激励作用会开始下降。甚至随着薪酬的继续升高,薪酬的收入效应强度开始超过替代效应,高管会更多地选择闲暇,降低工作努力程度,这可能会损害企业业绩。根据前文对高管员工的价值与需求分析可以看出,非货币薪酬激励能够在高管和企业之间建立相应的心理契约,对高管的行为具有长期的约束。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受到环境和自身发展的制约,在声誉激励、信任关系建立、归属感培养等方面有待提高。如高管人员对于高层次的培训和新知识的获取要求比较高。但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这点,仍以单纯的高薪来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员。上市公司应尽量多考虑与高管人员个人发展有关的福利项目及非现金奖励项目,对稀缺的高管人员除了提供一般意义的薪酬激励,还应该采取有重点、有区别的薪酬政策设置“薪酬特区”满足高管人员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时间较晚,资本市场初级阶段不成熟、不规范的特点并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有密切关系。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现象较为普遍。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过程也往往由大股东操纵,并由其提出的候选人担任,而监事会往往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就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群体,上市公司受内部人控制严重。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比例明显较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不能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
本文根据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所提供的数据,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的描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作为企业的核心员工,具有高战略价值性和高独特性的特点,其薪酬设计要在考虑其价值和需求的基础上与企业的经营绩效相关联。2.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人力资源。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无论是薪酬水平还是薪酬结构都没有体现出资本市场的优化功能。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规范、不完善有关。
7.商法案例讨论1 篇七
2007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决定在沈阳市东郊一处交通便利并依山傍水的地方办一个旅游农场,以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经多次商量,决定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该项目,公司的名称定为:沈阳市棋盘山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四人一起签定了发起人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货币100万元,乙出资货币4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万元,相应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分别为50%、20%、15%、15%;(2)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
2008年3月,甲、乙、二人按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丁是沈阳市旅游局某处副处长,为公司协调了一些关系,甲乙替其完成了出资,丁的股权记载于其弟弟W的名下。丙因对旅游农场的经营前景没有太多把握,在实际出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甲因与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不错,开出了四人出资200万元的验资证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顺利登记,获得了法人营业执照。
一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利润时,丙提出要求按15%的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来出资差额25万元给公司,而甲、乙、丁认为丙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在作出的股东决议中,决定将丙出资的5万元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资格。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要求补交25万元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
(1)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何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是什么?
(2)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丙可否参与公司盈利分配?试分析该诉讼。
8.国际商法课后题 篇八
1.诚实,忠实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的低级职员将不同期的定期存款存入事务所的总账中,而不是缪尔黑德的信托账户,这个行为为事务所谋取私利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其违背了诚实,忠实义务。诚实,忠实义务是各国对代理人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被代理人是基于代理人的高度信任,才将本来亲自为之的事物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故代理人须不负委托人所望,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得从代理行为中谋取任何私利或收受贿赂,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或同时兼任合同双方的代理人,也不得与被代理人进行竞争型商业活动(竞业禁止业务)。此外,代理人须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应及时通知和披露给委托人。
2.亲自履行义务。案例中提及由于Penguin & Co 非常忙碌,于是他们将分配其他股份的任务指派给了一家股票经纪公司,且该家股票经纪公司向遗嘱执行人进行收费并向Penguin & Co支付佣金。这个举动严重违背了代理人诚实,忠实义务。委托代理合同订立时,代理人的身份是委托人所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像这样的劳务型合同,委托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这样做。否则,由代理他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完成的代理事务,委托人有权拒绝。
3.勤勉谨慎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 将一份股份转让给了错的受益人。因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这种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国家如日本,也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注意义务。要求代理人包括公司董事以代理人所应有的素养和技能,像处理自己的事物一样,以足够的勤勉,谨慎和小心,履行代理职责。否则,须对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篇九
1013100016 罗素云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10国贸
1013100016 罗素云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
班级:10国贸
学号:1013100016
10.商法论文选题 篇十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101、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102、权利配置视角下的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103、论我国民商实体法中的法律拟制
104、公司小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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