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2025-03-05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共12篇)(共12篇)

1.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一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 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关键词: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主要表现为:初步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确立了以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制度为骨干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力求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人口老龄化高峰对社会保障造成巨大压力,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经济体制转轨伴随的高失业、两极分化等问题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特有的宏观经济波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自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建立了一套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显现出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了。概括的来说,我国传统社会保障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按照当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越因为负担不起社会保障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另外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各地的发展也极不均衡。

2.3.管理体制及社会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我国党和政府中的许多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总工会、卫生部和一些保险公司等,都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工作,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另外在养老保险方面,大量企业逃避参保,不合规定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在医疗保险方面,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2.4.社会保障基础薄,妨碍因素多

从我国的现状看,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企业支付,少量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交纳较少,不能很好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实际上政府举办的基本保障变成了全部保险,这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总体财政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的国情不相适应。大部分私营个体老板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基层职员还自愿放弃企业本可以为他们上的社会保险。

另外,从当前的制度和操作上来看,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员工个人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行为方式和单位经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也有相当多的单位利用政策或制度的空当,虽然工作上需要某一员工,并长期使用,就是不与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为此职工上社会保险。也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领导想按时为其正式职工上社会保险,但由于企业困难得连职工工资都发不了,自然也无能力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了。

3、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当前,我国政通人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国上下社会保障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备很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3.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监察手段不足有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当前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步伐,尽快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将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2.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各类人群纳入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在城镇,应当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把各类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覆盖范围,同时抓紧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加紧研究制定城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集体企业和无工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在农村,应当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即征即保,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3.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当前,我国要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因此现阶段,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基金安全教育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3.4.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氛围。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3.5.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

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

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3.6.开展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为制度和机制创新提供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与战略研究滞后,社会保障规划和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政策不衔接,责任不清晰,使有限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集思广益,推动社会各界深入开展有关社会保障的理论和战略研究。理论研究要着眼于总结我国社会保障的生动实践,充分认识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社会保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实现社会保障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和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以增强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战略研究要在认真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加强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主要任务,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总之,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 我们要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同时也只有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参考文献:

1、唐东会.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问题及建议.工业技术与经济.2007(4):37-39

2、刘俊,林俊岚.浅析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其完善方式.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4):103-104

3、李增梅,孔庆梅.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07(5):67-68

4、王兆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集团经济研究.2007(6):83-84

5、李秀玲.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分析与解决措施.时代贸易.2007(7):40-41

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2.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二

1 我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历程回顾

建国之初,政府对公立医院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全部收入上缴财政,全部支出由财政拨款安排,医院运行缺乏激励机制。从1953年起,政府对公立医院改为实施“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政策,1954年改为实施按照床位计算补助的“全额管理,定额补助”政策,1955年改为实施“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政策。政府在控制指标内,根据所属医院的具体条件与不同情况,作统筹调剂,按不同的差额补助各医院,基础好的少补助,基础差的多补助。各医院在政府补助和改善管理的基础上,合理组织收入,达到收支平衡。这一阶段,全国平均补助水平约占医院全部支出的20%左右,年终结余一律上缴财政。从1960年起,政府对县级以上医院改为实施“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政策,即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附加工资3%在内,由国家预算开支,这样全国补助水平提高到约占全部医院开支的35%左右,其他仍由医院收入来解决[1]。定项补助方式虽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助长了卫生人员的盲目流入,造成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2]。

1979年,政府对公立医院改为实施“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政策,即把包工资的方法,逐步改为按任务、编制、床位等实行定额补助的办法。增收节支的结余,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条件,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不包括在定额补助之内,每年根据财力可能专项安排。退职退休人员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1988年,国家对医院改为实施“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补助政策。1998年,政府对医院改为实施“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政策。2009年,国家提出坚持医疗服务公益性原则,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合理规范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3]。2010年,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补助政策。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纵观建国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实施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政策,可以看出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经历了一个由粗放到逐步精细、由政府兜底到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演变过程,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历程相适应,与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相适应。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由政府配置,国家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施严格的计划管理,医疗卫生资源具有较强的社会福利性质,所以,政府对医院采用了包工资、差额兜底等政策措施,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弥补政府财力不足,鼓励公立医院经营搞活,尽快改变医疗资源缺乏的局面,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财政投入等多种方式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助。这一政策演变历程应当成为完善当前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的重要参考和基础。

2 我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助现状及问题

建国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作用下,我国医疗机构数量呈逐渐增加的趋势,医疗卫生资源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截止2009年底,全国医院机构总数20291家,其中公立医院9651,占机构总数的47.56%。全国床位数312万张,其中公立医院241.6万张,占77.5%[4]。虽然从机构和床位数可以看出,公立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但是政府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 财政对公立医院经费补助比例偏低

以综合医院为例,近几年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平均财政补助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不到8%,甚至远远低于建国时期的政府补助所占比例。医院主要靠提供医疗服务获得收入维持运营,这也经常被一些研究者归结为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主要原因(详见表1)。

数据来源:《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同时,从财政支出的结构分析,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远远低于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所占的比重(详见表2)。

数据来源:2009年6月全国医改政策培训讲稿。

2.2 基层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少

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助资金,主要流向基础相对较好的公立医院,而对于低收入人群利用较多的乡镇医院投入较少。以2009年我国五级综合医院平均每所医院的财政补助情况为例,中央属医院平均12690万元,省属医院平均3426万元,地级市属医院平均1270万元,县级市属医院平均486.9万元,县属医院平均451.9万元。虽然不同级别的公立医院规模不一样,各级财政保障能力也不一样,但从财政资金量看,中央属和省属医院政府投入多,地级市属、县级市属、县属及乡镇医院的政府投入层层递减。乡镇医院虽然不属于综合医院统计范畴,但平均政府投入补助49.57万元。从总量分析,2009年,各级医院财政补助总投入663.17亿元,其中卫生院财政投入192.17亿元,占医院财政补助总投入的28.97%。但是,各级医院总诊疗人次数19.21亿人次,其中卫生院总诊疗人次9.20亿人次,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48.84%。可以看出,基层医院财政补助投入与它承担的医疗服务工作量不相适应。

2.3 公立医院预算管理方式单一,财政补助政策难以完全落实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补助政策,有利于鼓励医院通过自身服务实现收支平衡,对促进公立医院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此项政策没有根据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的强弱,制定有区别的分类补助政策。尽管在实际的补助过程中,财政区分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儿童医院,在投入上有所倾斜,但是从预算管理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分类政策。新医改政策提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6个方面由政府保障,但实际中由于医院规模过大、发展缺乏规划及财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财政补助政策难以完全落实。

2.4 科学的财政补偿机制没有建立

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服务实行低价或按成本定价政策,以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共福利性质。医院由此造成的减收由财政补助。实际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医疗服务成本不断提高,而医疗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严重低于成本。同时,财政补助越来越不能弥补医院由此造成的亏损,给医院发展背上沉重的负担。公立医院补偿需要财政、医保、价格三方联动,形成良性、可持续的补偿机制。

2.5 财政补助资金监管不力

公立医院缺乏有效的财政补助绩效评价体系来引导医院确保公益性,提高效率。无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与大型设备购置财政补助进行科学、合理评估的制度,资金安排常常缺乏可操作的政策依据。地区范围内资源共享共用效率低,公立医院重复投资普遍,资金使用效益低,患者的切身利益难以保障[5]。

3 政策建议

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对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取决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目前,国家新医改方案从宏观上明确了公立医院发展的公益性属性,这就决定了财政补助政策应坚持公益性方向。同时,财政补助应当紧贴当前公立医院运行实际,优化财政投入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公立医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医院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遵循以上思路,就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3.1 加大财政卫生投入力度

当前,医疗卫生事业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公立医院是体现政府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政府有责任促进公民的基本健康。针对当前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比例偏低,医疗卫生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低于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所占比重的现实,各地要结合财力,增加财政卫生投入,提高对公立医院的政府补助水平,建立合理、有效的公立医院投入保障机制。新医改提出,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新医改卫生投入政策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例如,某一个直辖市就明确提出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使卫生投入政策变成一个硬指标。另外,也可以参照教育投入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卫生部门也可以探索国家财政性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以此明确政府医疗卫生投入责任。

3.2 完善财政卫生投入倾斜政策

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政府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2003年起到2010年,中央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尽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乡镇卫生院政府投入与它所承担的医疗卫生服务量不相称。可以预期,在新医改中,随着区域卫生规划的逐步落实和大医院病人的分流,城乡基层医院的医疗任务将进一步加大。因此,为了确保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维持医务人员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卫生投入对农村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倾斜力度。可以按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探索乡镇卫生院政府总投入占医院政府总投入的比重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总诊疗人次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比重,建立乡镇卫生院政府投入的长效机制。同时,对于农村和卫生资源薄弱地区公立医院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中央财政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力明显增加,因此在增加农村和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政府卫生投入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努力缩小政府卫生支出水平的地区差异。

3.3 创新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方式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财政补助占公立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偏低。一方面是由于公立医院规模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财力总是有限的。因此,要提高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水平,必然要求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应该“有进有退”,实施分类补助政策。具体而言,根据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强弱,按照其服务性质、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实施有区别的经费保障制度。如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传染病医院,可以探索实行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方式,从根源上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促进医院更好地发展;对于准公益性医院,可以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对于经营性较强的少数几个医院,可以积极推向市场,引入市场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政府通过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6]。

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各级财政可以以区域医疗需求为导向,进行统筹规划。探索建立医疗发展基金专户,专户由公立医院总收支的部分结余和地方财政的配比资金组成,通过财政资金按比例匹配的方式限制医院的购买冲动,提高医院设备的使用效率。

对于公立医院承担的传染病监测和防治、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医疗科研、重点学科建设和卫生人才培养等医学技术支持职能;提供的医疗救助职能等方面,各级财政可以依据公立医院服务量和成本数据,实施多渠道全方位补偿。例如,建立公立医院坏账补偿基金,加大医院提取坏账补偿金的比例,或由财政建立专项基金对经核实无法收回的病人欠款给与补偿;建立公立医院医疗风险保险基金,可以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也可以由医院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或统一缴纳,对公立医院发生医患纠纷需要赔偿的,由医疗风险保险基金支付,减少公立医院面临的医疗赔偿风险等等。

3.4 建立价格、医保、财政三方联动补助机制

目前,公立医院的收入主要来自患者个人付费、医保基金和财政直接投入。价格是确定医疗服务收入的标准。医保、价格和财政补助是医院收入的三驾马车,相互影响,构成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所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机制,需要价格、医保和财政三方联动。尤其是,新医改提出的价格政策改革,需要医保、财政政策的积极跟进。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花钱买机制、花钱建机制。具体而言,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提高劳务价格,改变长期以来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扭曲的问题。针对医疗价格调整,医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通过扩大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比例来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医疗费用支出。同时,各级财政可本着补贴供方与需方相结合,直接补贴逐步向间接补贴过度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医保的投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院报销水平,让参保人得到更多实惠。

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或改革现行医疗服务付费方式,可达到弥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的目的,使医疗机构依靠自身提供服务维持业务收支平衡。这个过程中需要建立价格、医保、财政联动的机制。在统一的平台上部门之间要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价格调整,医保与财政部门要积极应对,使百姓尽快见到实效。对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减少改革的成本,真正提高部门间的协作能力,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3.5 建立有效的预算管理和监管机制

规范医院收支行为。公立医院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控制医院费用增长和人员、管理费用占支出的比重。完善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测,时时监控,建立预算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医院成本核算。目前,公立医院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配备存在重复投资和浪费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立医院缺乏规划和成本核算的理念,医院管理粗放,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通过实行医院成本核算,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分析、控制和评估,能使医院会计从简单的预、决算管理,走向有组织的医院经济管理,为医院制定收费标准、政府确定财政补助提供依据。

建立基建和大型设备项目库。由财政、卫生部门或管办分离后的医院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工作组,对医院的基建、大中型设备购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补偿数额和投入顺序。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按照公益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考评达标的医院,可在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上予以倾斜,还可以相应提高人员工资总额的支出比例,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不达标医院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7]。

总之,我国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调整方向需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取向相适应。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应根据支出性质的不同,针对不同的补助内容,确立规范的经费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政府财政补助应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估机制相联系,对公立医院经营者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公立医院以实现社会效益为最终目标,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优价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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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瑕、禹硕、于润吉.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政策的演变及评价[J].卫生经济研究.2008.12:9.

[3]国务院医改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问答[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5]秦国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模式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卫生经济研究,2002.10:29.

[6]苏榕生、钟云峰.财政对公立医院实行分类补偿的设想与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09.1:22.

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三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途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安全各项目的总和。社会保障由四个部分组成: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从21世纪初中国人口已达13亿,这一庞大数字预示着国人的生存安全已提到日程上来。近几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大量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及城市内无业、失业、准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且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不满情绪不断增多,其中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致使社会刑事案件发案数递增,社会矛盾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民生安全的第一要务。随着中国社会体制的转型,大批劳动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而他们恰是下岗分流的“主力军”。这批劳动大军为中国创造积累了半个世纪的财富,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目前我国社保普及面小,保障项目较单一,除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农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尤其是40、50下岗未就业者,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资源。现在,他们又是上赡养老人,下供养子女读书的支撑者。如果他们在生活中得不到社会保障,将给整个家庭带来震荡,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老弱病残的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儿童成人教育经费需要迫切解决。再从我国独生子女的状况来看,第一批独生子女已长大成人,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将成为中国家庭的主流。尽管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比父辈高,就业率高,但家庭、工作的稳定性极其脆弱,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将面临更为沉重的家庭负担,深陷于各种矛盾中。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巩固、贯彻、实施,减轻人口负担,加快国人摆脱世代贫困的速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区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不争的事实。50年代到70年代,成年人面临这样的问题:生七、八个比生一、两个孩子养老送终更可靠,同时家里出现一个摆脱贫困的“拯救者”的机率会更大些。后果是人口猛增,生活的负担更为沉重。与此同时,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急需财产继承人,不吝惜罚款的超生,两种现象恶性循环。要从这种怪圈中走出来,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解除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和隐性失业的后顾之忧。进而减少计划生育阻力,人民安居乐业。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有助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得以解除家庭负担,轻装上阵,专心致志的从事本职工作,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政府会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意识。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消除分配不公的消极作用,维护社会公平。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就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少流失、不流失,必须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杜绝贪污腐败与挪用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基金,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国家财富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私人企业、商业、服务业也要建立私人退休金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杜绝资方车轮战术占用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劳动者通过社保享有生存权。建立社保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的配置必须通过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的作用。人的智力、体力、环境等自然和社会的差异,尤其广大农民收益和社会风险的增大,不可避免地使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一部分人失业、破产。这就要求国家向低收入的穷人提供救济,对老人提供医疗津贴、房屋津贴等。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使各种用工形式、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职工都享有劳动保障,从而使市场竞争更法制化、公平化、人性化。

建立社保体制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中国经济进步。如果没有社保制度,公民就必须靠储蓄来解决生存问题,从而降低了社会总需求,人们花不花钱成了中国经济能否增长的举足轻重的筹码。据资料介绍,全国库存积压商品三万亿人民币,国内86%的商品供过于求,市场销售疲软,大量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刺激力不足,外需不足,内需成为中国经济的瓶颈。现今居民储蓄对居民具有“生存”意义,普遍认为储蓄式轻易动不得的,否则,生病、子女教育和住房问题都随时会成为家庭灾难。所以,人均数量很少的居民储蓄,是不会轻易被调息等措施所牵引。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保制度,刺激生产、消费,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四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市场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被建立起来并且广泛的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完善和理论实践等多个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结合实际生活,通过使用微观家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对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述,同时提出了想用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一)绪论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进行立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其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优化制度。从八十年代开始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各项社保制度改革至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相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明显落后,仍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主要从现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方面通过对不同的职业、不同住处、不同年龄和职位的居民,进行生活状况、经济消费、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访问得出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在一个社会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必然导致某些行业的从业者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形成结构性失业人群。除了这个人群以外,其他传统定义上的中老年人、妇女、儿童、城市打工者、农村贫困农民以及体制外的其他人也构成了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

我国的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主要保障机制的建立是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三条主要途径,并辅助住房补贴的发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的支持等。但是,解决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的这三条主要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来廉租住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着推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瓶颈。

建設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至2001年底,上海市解決了1307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占符合条件家庭的八成多,其中1256户得到租金补贴后租到合适的住房,51户通过实物配租搬进新居。北京市从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划出1亿元转为城市住房基金用于廉租房补贴资金,通过二次公开摇号,确定了398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帮助50多个困难家庭租到合适的住房。由于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单一,供应手段匮乏,使得覆盖面积相对较少。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

(三)医疗保障方面

为了提高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民解决基本卫生保健和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多年来,我国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把有偿服务与义务服务结合起来,在社区内,以家庭为单位,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性服务。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康复医院、惠民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名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口腔诊所,企业学校医务室和门诊部等相关的医疗服务网络基本上建成。医院各类医疗机构逐步完善,医疗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总量进一步增加,卫生人力资源不断扩大,队伍形象逐步提升。

但是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存在很多的问题。(1)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3)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4)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

生机构。

(四)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这多年的摸索、探讨、研究、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但是,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来看,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企业拖欠基本养老费、企业离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履艰难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和健康发展。(1)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是为了十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2)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中国进入21世纪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参保职工为8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700万人,抚养比为5:1,但是到2012年,抚养比就降到3:1,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1左右,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8%左右,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2个百分点。(3)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帐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

(五)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顿。

(一)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方面: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

金隐性债务。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健全失业保险方面:1.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努力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数量。2.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3.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奉合: 《加快完善我国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济南: 山东大学,2007。

2、潘爱民:《城市弱势群体住宅消费保障问题研究》,湘潭:湘潭大学,2004。

3、胡卫萍:《我国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运行状态分析与对策研究》,江西 社会科学,2006

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篇五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刘雪滢51908

5【摘要】

改革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形成,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分析其缺陷和不足,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缺陷;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缺陷不足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自从我国开展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制度基础。但是,从我国当今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其一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仍处于探讨、论证阶段,没有出台,其二已出台的地方性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分散,相互之间缺乏统一,部分条款存在矛盾,在对社会保障法相关问题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从目前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来看,仍存在诸多管理缺陷。从宏观管理上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层次较低、体制不健全。现行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大多数地区市县统筹,少数地方实现省级统筹,各地统筹分散,缺乏统一性。同时,对社保基金的总体管理中,投资渠道单一,缺乏有效管理,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从微观管理上来看,对各主要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中,在社保基金管理上存着管理漏洞较多,企业逃避参保、提前退休、退休金冒领等问题较为严重存在,在失业保险方面,有效甄别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管理问题较为严重存在,在医疗保险方面,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等对医疗基金侵蚀的违规行为仍一定程度存在,需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不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从覆盖面上来讲,存在着社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两个方面。城镇社会保险方面,目前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多为国有、集体企业和人员,日益壮大的民营、个体经济形式和人员参保率较低,城镇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覆盖,社会化程度较低。农村社会保险方面,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有50%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极低,覆盖面小,社保待遇标准低,许多地方存在空白化的问题。

(四)社会保障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从人口普查的结果来看,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与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11%,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成为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开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将导致城镇

养老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医疗费用也将随之加重;二是社保基金收人“空账运行”比较突出,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的发展趋势。人口老龄化带来这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如果解决不当,将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措施思考

(一)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应重点做好《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加紧《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工作。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必须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形成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障法》出台的基础上,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要努力构建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的,健全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优待抚恤法》等法律,并对各地区的相关社会保障法规条例进行完善统一,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工作能力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对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改变目前社会保障多头管理、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缺陷,不断改革完善现有体制,实现社会化管理和城乡一元化管理。二是要加强专业化社会保障管理队伍建设。通过高等学校、专业机构,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专业化社会保障管理人才和干部队伍,并通过不断的后续培训,更好发挥社保机构管理职能,保证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三是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将社会保障人员养老、失业、医保等信息导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提高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能力。

(三)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一方面,要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将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全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通过制定优惠政策调动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参保积极性,将城镇居民全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将农村社会保障开展起来,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

针对我国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从资金管理环节入手,增强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能力,应对人口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一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人、各级财政预算等环节入手,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二是将社会保障基金投人资本市场,通过在资本市场的的科学运作,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6.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六

(河北省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承德 067400)

摘要:本篇论文在清晰理解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定义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尚且存在的几个有待改善的问题,并且依据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并给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法律制度;完善策略研究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劳动者的世界里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无止境地劳作,无止境地加班熬夜,以此来缓解供不应求的现实状况。曾经的富士康公司,劳动者因承受不住工作的压力,选择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件事情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思,针对劳动者这群弱势群体,用什么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如今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时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上是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善?本文将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定义、存在问题、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定义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为保护劳动者所设立的相关法律,而对这部法律监督的人士是英国自愿组织一些社会人士。后来,其他国家逐渐开始注重设立劳动保障监督制度,以此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在中国该法部律成立于新中国的成立期间,但并不能完整成为一部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仅仅算是一部对于劳动者的安全监督。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同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的报酬和待遇。”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劳动法》,这项法律的颁布具体明确了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权力与义务。

2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是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建立的,依法行政是在法律规定的职责与权利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对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行动。在各机构中,劳动保障监察法律部门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最前沿的阵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须在接受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始终保证依法行政,不断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并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但是,依照目前的形式,我们国家的行政保障法律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急需改善的问题,包括:1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定位模糊不清。2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覆盖面狭窄。3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度责任缺失。4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度缺少强制手段。5各个部门缺乏配合度。

2.1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定位模糊不清

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提出九项条例,包括工资支付途径、最低工资保障、休假及休息日、工作时间范围、劳动合同、对于女工、童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部规定等。之所以说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定位模糊,是因为我国将本属于私法制定领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合同划归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过程中一切争议应遵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例。这种法律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条例发生冲突,使得我国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处于尴尬的境界。所以说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定位模糊。

2.2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覆盖面狭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本就起步晚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更加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下几个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量欠佳;该机构中监察人员不足;劳动保障监察效率较低并且普遍素质不太合格;在监察工作中所需经费不足等等都导致了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覆盖面的狭窄。

2.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缺少强制手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主要是在依据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根据各个省、自治区、自治县等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实施。虽然这些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给予了劳动者们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从力度上是有所欠缺的。

2.4各个部门缺乏配合度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领域的拓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度也越来越大,所以在执行监察的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是当今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欠缺协调合作的精神,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职能支持和帮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执法工作。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付诸实践,并且该条例也没有很强有力的可操作性。总的来说就是缺乏强制性,所以导致了各个部门不能做到很好的协调配合。

3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议

通过上文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见,整体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过程所处的困境不是操作的细节问题,其核心是理论的分析和制度的规定方面。本文认为想要改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首要任务就是要整体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上述所说的三方面内容等。

结束语

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下的我国总是将管理社会作为国家行政的重点。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建立了各种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但是在技术层面、法制层面均有待改善。本文仅提出以上几个方面的思考,相信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会日益完善予,而广大劳动者也会充分了解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等方面知识,准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蕙芸.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行跨地区协查办案 京津冀三地职工遭遇欠薪可就近投诉[J].中国工人.2016(10)

[2] 周俊.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召开[J].人才资源开发.2015(09)

[3] 王甫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30)

[4] 马玉芳.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2)[5] 许正勇,梁柳塔.靖西县:首次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J].人事天地.2014(04)

[6] 呼小艳,薛东娥.全面发展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顺利运行[J].现代经济信息.2014(18)

[7] 田涛,滕腾.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召开[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5(05)

[8] 杨海峰.试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13)

7.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七

(一) 财政均衡政策的界定

现代财政均衡政策一般定义为保证各级政府有较均衡或者均等的财政能力以提供全国范围内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广义上的财政均衡政策, 包括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财权的划分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以谋求各级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但是单纯的权责划分并不能保证实现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均衡, 受各地区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历史继承等因素的影响, 财权的均衡并不等于实际财力的均衡。由此, 经常存在纵向不均衡 (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匹配) 和横向不均衡 (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 的现象。从狭义上来说, 财政均衡政策是在既定的各级政府职能与收入和支出划分的基础上, 通过均衡性税收分配或政府间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 等手段来调节纵向和横向财政不均衡的制度。

本文所讲的粮食生产财政均衡政策, 既包括了上述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 同时, 也包括了通过粮食生产均衡财政政策的制定实施, 达到粮食安全中数量安全、品质安全和生态安全三个层次目标的均衡。

(二) 制度均衡与财政政策均衡的辨析

对于制度均衡的认识,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制度的数量均衡观, 另一种是制度的行为均衡观。数量均衡观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的分析范式来分析制度均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作为商品, 就存在着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制度均衡就是指在影响人们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因素一定的情况下, 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与之相对应, 张曙光 (1992) 认为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 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 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张旭坤 (1993) 也指出制度均衡不是数量均衡而是行为均衡, 意味着任何两种现存的具体制度之间都不存互斥关系, 而是处于相互适应协调的状态, 同时还是适合各群体意愿的状态。除上述观点之外, 还有的学者从制度演化的角度考察制度均衡, 认为制度均衡本质上是结构的均衡, 是制度结构从不均衡到均衡, 从均衡到不均衡, 再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这样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

综合以上观点, 我们认为制度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制度均衡, 是不同利益集团在反复博弈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平衡状态, 即不存在制度冲突或者制度真空, 并且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 均衡的制度结构与制度效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财政政策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 财政政策的均衡在本质上和制度均衡是一致的, 都是出于协调不同集团利益的考虑, 促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财政政策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转移支付和均衡性税收分配, 其目的是要做到各级政府在纵向和横向上的事权、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匹配。

二、当前我国粮食生产财政政策失衡的表现

(一) 粮食风险基金与纵向失衡

纵向失衡是指中央政府和主产区政府之间事权与财力的划分不相适应。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调控粮食经济的专项基金。我国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包干筹集,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二者的比例是1∶1.5, 并按1∶1的比例筹集缺口, 地方财政还担负着粮食老财务挂账本金,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息的消化任务, 如此一来, 主产区省份产粮越多, 财政负担越重, 造成“穷省补贴富省”。这种单一的补贴资金来源, 造成两方面的消极后果, 一方面, 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另一方面, 粮食安全作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 受惠公众分散在全国范围内, 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供给责任, 补贴资金应由中央政府全部承担或承担绝大部分。

(二) 粮食安全的区域外部性与横向失衡

粮食, 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粮食产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处在社会生产的上游环节, 粮食产量和粮食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链条的变化。粮食在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 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国家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的独立。粮食安全具有公共消费的性质, 属于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我们把粮食主产区省份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过程中, 对其他省份产生的利益外溢现象, 称为粮食安全的区域外部性。粮食安全区域外部性的存在, 不利于调动和保护主产区省份及粮农的生产积极性, 不利于主销区省份树立危机意识, 构建自身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 不利于省际间关于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总之, 粮食安全的区域外部性产生了不同粮食产能省份的横向不均衡, 粮食主产区政府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承担了主要责任, 其他地区尤其是主销区享受了主产区的外溢利益。

(三) 现行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与粮食安全多层目标失衡

现行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主要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政策的实施中, 除补贴标准过低、范围较小, 补贴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外, 在补贴目标上比较单一, 单纯注重粮食产量, 忽视粮食品质与粮食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农业生态问题。我国粮食生产中科技贡献率远远低于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 (地区) , 粮食生产利用资源的效率较低, 气候资源利用率为发达国家的50%~70%, 农田光能利用率为世界农作物高产国家的60%。我国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6%, 世界先进水平为180%;我国灌溉水利用率约为30%, 世界先进水平为70%~80%;我国自然水利用率为10%, 而日本为30%, 以色列为85%;全国有2/3的农田为中低产田。此外, 化肥、农药等使用量过大但利用率低, 浪费资源的同时, 造成大面积土地的板结, 耕性变坏, 并且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粮食安全不仅包括数量安全, 而且应该包括品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个层次目标应该以数量安全为基础, 协调发展。现阶段对于品质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忽视导致粮食安全多层次目标的失衡。

三、构建粮食生产均衡财政政策的几点设想

(一) 改革粮食风险基金, 减轻主产区政府财政压力

应对粮食风险基金总额包干进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对主销区与主产区、老库存区与新库存区区别对待;将补贴重点由储存环节转向销售环节, 积极处理高价位库存粮食, 加快粮食市场化改革步伐。改现行的中央与地方1∶1.5比例筹集资金, 缺口按1∶1比例弥补为由中央财政完全负担主产区省份的粮食风险基金, 其他地区也应加大中央的出资比例。

(二)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明确省际间支出责任

美国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布坎南认为, 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财政政策应致力于财政均衡。并指出财政均衡应建立在更基本的、被一般所接受的横向均衡原则之上, 以使每一个处于平等地位的人都得到“平等的财政对待”。建立粮食安全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可以采取粮食消费税的办法, 在粮食的购买环节统一征税, 税收收入归属中央后, 根据主产区省份的粮食产量扣除自身消费量后的规模确定转移支付数额。

(三) 完善粮食补贴体系, 促进粮食安全多层次目标协调发展

财政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 起到行为导向的作用。对粮食生产的补贴, 要按照粮食安全的数量安全、品质安全和生态安全三个层次要求, 设计补贴政策。加大科技投入数额, 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引进先进生产要素, 扩大良种补贴的范围和品种, 提高粮食品质。建立应用性技术的推广补贴办法, 引导粮农使用生物农药等有利于农业生态的生产资料, 实施科学的“测土施肥”, 对因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而造成的减产给予生态补贴。土壤肥力下降比较严重的, 给予其休耕补贴等。

摘要:粮食生产事关一国的粮食安全, 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独立。稳定粮食生产, 提高粮农收入, 对于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改革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粮食补贴体系, 促进粮食安全多层次目标协调发展。

关键词:财政均衡,制度均衡,粮食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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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八

[关键词]组织人事制度;地方政府;财政风险;财政困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31-02

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是导致地方财政资源弱化,财政供养人口膨胀,财政收支矛盾尖锐,政治经济腐败等行为的祸首,致使地方财政困境不断恶化,地方基层组织运转举步维艰。笔者针对此问题,从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加速缓解地方财政困境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强大的威慑力,净化地方政治经济环境,为地方财政减压解困保驾护航。

一、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受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缺陷的影响

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制度环境,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命、升迁完全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不受地方纳税人及广大民众的意愿约束。必然导致在决策时只对上级负责,而对本级甚至下级极不负责的行为。

一是进入制度不合理,财政供养人口膨胀,加剧了地方财政负担。近年在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财政供养人员膨胀之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在小区域(地、市、县)、小范围(单位部门)内,存在党政领导个人说了算,必然出现“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的群录效应,不仅财政供养人员迅速增长,而且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也迅速膨胀,地方财政风险不断加剧,为今后转正而增加地方财政供养人口加剧地方财政负担埋下了祸根。

二是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不合理,弱化了地方财政资源。我国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评价,主要取决上级政府及组织部门,而不是同级权力机关,也不取决该辖区内公众的意愿和要求。那么,下级党政领导无论在个人政治生命,还是在财政资源上都有求于上级,于是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顾地方自身财力,劳民伤财大搞项目建设追求所谓的“政绩”。同时在与上级政府争夺地方财政资源时,始终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不可能理直气壮弃个人政治前途于不顾,而是顺从上级意愿,弱化地方财政资源。

三是干部选拔制度不合理,导致人事腐败、职务消费盛行,加剧了地方财政困境。由于我国自下而上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是由上级直接任命,必然导致上下级关系非同一般,或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职务。为保持现职甚至获取更高的职务,利用职权之便进行公费旅游、公款行贿、公款赌博请客送礼拉帮接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恶行,千方百计迎逢上级,融洽平级关系,于是在小区域、小范围内,出现越“病”越提拔,甚至越有个人前途的不良干部提拔恶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财力于不顾,助长人事腐败和职务消费之风,催生政治经济腐败,使地方基层组织运转举步维艰,地方政府财政困境不断加剧。

四是监督力度弱化,处罚重心偏离,地方财政风险危机重重。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现实中因进人用人引起公款赌博、请客送礼、公费旅游、公款行贿、公款装修私房、装修豪华办公室、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违规配套小车和通信工具,甚至频繁调换小车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在监督过程中和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力度方面,因受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之间错综复杂的人脉关系的影响,处罚重心发生严重偏离,将重心转嫁到对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上,而忽略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致使直接责任人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于是搞权力的短期行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盲目上项目负债搞建设,以及劳民伤财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同时也助长了他们的贪婪之心不断借机敛财,致使单位部门甚至整个地区财政困境进一步恶化,财政风险危机重重。

二、完善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一是严把进人关,推行“省级代录、代管制”。为防范财政供养人口迅速膨胀,缓解地方刚性支出压力,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招录人员时,建议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人员的规定,实行全省统一命题、参加省城统一招考,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选优”的录用原则,推行“省级代录、代管制”。杜绝在小区域、小范围内因党政领导个人因素的影响,引起“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不良群录之恶习。

二是改进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取消上级下达的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各地区以及地区内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进行分别设计较为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以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地方解困为重心一系列的,能够指标化的领导干部责任评议和追踪问责制度。

三是完善领导干部选拔升迁制度。严肃选拔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决定》和《干部考察工作规范》以及各省《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为防范不正常提拔升迁的出现,尤其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身边的人员,通过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和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大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力度。推行责任连带追究制,在明确干部推选及考察责任的基础上,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强化责任连带追究。有效防范在小区域、小范围内,出现越“病”越提拔,甚至“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的群拔不良风气,从源头防范人事腐败,刹住职务消费之风,促进地方财政困境的缓解。

四是加强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决策情况、赤字负债增减情况、财政供养人口增减幅度、用人失察失误情况以及廉政建设等进行审计。看是否搞权力短期行为,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公款请客送礼、打牌赌博、炒股投资、装修私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公款行贿跑官要官、公费旅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以及为自己装修豪华办公室、违规配套小车、通信工具、频繁调换小车等违法违律行为,加强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看是否搞权力短期行为,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增强其法纪意思、责任意思和管理意思,强化领导干部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9.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九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

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

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习性,因此,应在不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提供相应的查阅、复制服务,方便律师、监护人采取有效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便于社区矫正机构、监狱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习性,以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如披露的信息不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则不应予以披露。

10.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十

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在目前的征纳体系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税务部门忽视,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供大家参考。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税收政策服务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即: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运用、享受税收政策的活动。在当前的税收征纳体系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利用税法宣传月提供政策服务。利用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和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资料、知识竞答等形式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二)

在办税大厅进行相关法规公开。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提高,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或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窗口,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

(三)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政策法规公报》等报刊是国家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篡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征订,从中了解与税务有关的法律知识。有的税务机关内部也编写了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达税收政策。(四)通过纳税辅导的过程传达税收政策。目前,在我市的地税系统都开展了纳税查前辅导,税务人员通过纳税辅导的方式把有关的税收政策传达给企业的财务人员。(五)通过互联网传递税收政策。有的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税务网站,设置了税收法规库、政策咨询栏目,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以上这五种方法是当前传达落实税收政策的主要手段,也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政策的主要途径。多年来,税务机关基本上主要采用这五种工作方法来进行税收政策的服务工作。但是通过我们对一部分纳税人的调查发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工作意见最多的恰恰就是在政策服务上的不到位。调查采访发现,纳税人对办税大厅的硬件建设关注的占11%,对税务人员的优质礼貌服务关注的占32%,而对税收政策的传达落实关注的占57%。在税收政策服务方面,四分之三的被采访纳税人都反映不能即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而更多的被采访者提到了因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而阻碍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真正在意的就是即时、准确的掌握税收政策,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二、税收政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法宣传形式大于内容每年的4月和11月份,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筹办税法宣传月活动。平心而论,在这项工作上我们确实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种形式的宣传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达到了一定的宣传目的。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宣传缺少针对性,没有结合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资料固定单一,其内容也主要是税法的基本条款,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有的纳税人并不理解税收专业术语,使得实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二)政策公开缺乏互动性办税大厅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主要场所,在办税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进行政策公开确实是把税收政策传递给纳税人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并不注意屏幕上的内容,总是把手头上的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就匆匆离去。也极少有税务人员去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上面的内容,造成了税务人员的主观愿望并没有被纳税人所接受。再加上税务人员对公告内容没有及时进行更新的维护,使诸多硬件设施成为一种华丽的摆设。(三)税务期刊宣传税法尚显单薄由于一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重视尤其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往往对征订税务期刊并不在意而怠于征订,或者是征订了也很少去关心其中的内容,使宣传税收政策的目的打了折扣,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作用。(四)查前辅导落实税收政策存在着单一性在查前辅导环节,传达和落实税收政策是最为直接、便捷、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但是唯一的不足是传达落实的单一性,也就是指传递给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只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某一方面进行讲解和辅导,不能全面的将近期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综合性的传递给纳税人,当然这也受到了税收成本和税务人员精力的限制。(五)网页更新不及时有的税务网站上虽然设置了税收法规库,但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税收法规基本条款,没有及时补充最新的税收政策,使互联网政策服务效果大打折扣。除了这五个方面以外,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见和服务意识的淡薄也是影响税收政策服务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些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多而保护纳税人权利少、行使权力多而承担的责任少、硬性管理多而主动服务少的现象,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认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导致税务的征税权力与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力并不对称。三、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所产生的弊端由于税收政策在传递上的不到位,出现了政策落实的滞后性,造成了纳税人在执行上的疏漏,不能充分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政策服务不到位易引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由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服务不到位,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根本不可能运用到实际经营活动的帐务处理中去,形成了非主观意识的少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此款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必须要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处罚。纳税人对补交税款这一事实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这一处罚事项必然就难以接受了。这种情况的产生不但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而且还给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这种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生。由此可以看到,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税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阻力,带来了不便。(二)政策服务不到位使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落实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能让纳税人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力不能及时享受甚至完全不能享受,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使纳税人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三)政策服务不到位会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工作效率税务部门政策服务的不到位,还会加重自身的工作量。纳税人在对政策法规理解不清的状态下,一定会向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而这种咨询必定是单独不成体系的。同时,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也会增加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工作量。三、

11.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财政政策措施 篇十一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二是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地区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三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基本思路

财政部统一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要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要逐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强化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省级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四、保障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予以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的国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保障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考虑各地区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后分地区测定。

五、省级政府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依法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或出资额)划分收入的办法,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调控能力有限、保障任务较重的省,要通过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投入力度。

(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加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

(三)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将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有机结合,对实现基本财力保障目标较为困难的县,省级政府要加大调控力度,将财政体制核定到县、转移支付测算下达到县。

(四)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省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项,分清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要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对新出台的增支政策,要依据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和县级财力水平,足额安排省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县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革政绩考核机制,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财政部。

市级政府也要参照以上要求,加大对县级政府的支持力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县级政府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预算管理。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县,财政部要建立约谈制度,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收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中央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理顺收入划分关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地区县级财政困难问题创造条件。

(二)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依据对各地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县级财力均衡度和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等情况的评价结果分配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和引导地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从2014年起,对县级财力水平、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地区,中央财政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予以勒令整改或通报批评。

(三)加强分析和评估。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会同省级政府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12.完善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思考 篇十二

就业是民生之本。努力扩大就业, 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 我国的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观, 就业人数不断增长, 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 受过教育的劳动者所占比例不断提高; 大量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 农民工纷纷涌向城市就业; 就业方式日益灵活、多样; 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就业情况相比而言, 其主要特点还是就业人口多、 文化素质相对低。近年来我国就业规模持续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时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促使消费结构发生改变, 消费结构的变化引起就业结构发生改变, 使得我国就业人员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但是我国的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 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 使得城镇就业压力不断增大,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突出, 劳动者职业技能不高等一些问题。

二、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一) 我国当前的就业保障制度

我国就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 在保障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化, 逐步落实了劳动合同制度; 二是就业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 不断增加就业需求。近年来在新的就业机制的指导下, 我国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 并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 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与之相配合保障就业, 包括通过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 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 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同时针对近年来面临难得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积极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 也主要针对高校毕业生, 通过公开招考, 择优录用,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的就业保障措施体系。

( 二) 我国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1. 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劳动力市场监管乏力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经济发展更加迅猛。但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 即“市场失灵”现象, 造成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一些不符合市场规则的行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就业歧视问题, 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在劳动就业领域经常发生。同时一些非法的黑中介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损害了广大求职者的切身利益, 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欠缺, 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这些现象日趋严重。

2. 信息技术运用不足, 职业培训水平不高

信息技术的运用无疑可以最大功效地发挥就业服务的功能, 但目前我国的就业服务信息交流中带有较强的区域色彩, 急需建设和完善的是跨地区的信息沟通,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全国联网。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情况来说, 还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 一方面, 职业培训模式僵化, 培训机构单一, 培训未反映市场需求, 另外一方面培训机构强调了专业素质的培养, 忽视了职业道德素质的养, 使得劳动者缺乏竞争性, 不能真正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3. 政策法规层次不高, 缺乏约束力

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填补了我国就业立法的空白, 在实施扩大就业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各地在促进就业实施上也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由于该法可操作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其效用并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与此同时, 国务院、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则成了各地促进就业的主要依据, 虽然各地能适时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相应政策, 但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比而言, 其在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 其随意较大, 权威性不高, 因而效力也就不足。由于缺乏一套体系完整、内容完备的法律规定, 往往在政策执行过程之中使得一些有相应职权部门利用相应职权谋取利益, 使一些就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走形”。同时一些国家出台的一些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和经济补贴往往由于自由裁量性较大, 缺乏法律约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利用政策漏洞, 骗取政策优惠, 从而对政府相关就业促进制度和政策制定产生消极影响。

三、完善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对策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我国目前为止仅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 两部层次比较高的有关劳动就业, 法律, 其余的关于就业促进的制度、政策、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政府和部门的规定, 比较少层次也不够高。面对我国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就业歧视、虚假中介等问题应及时的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法》, 进一步明确公私职业中介的设立条件, 收费标准, 以及中介行为规范促进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以充分发挥其在职业介绍中的作用。同时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 禁止就业歧视, 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培训作为提升劳动者技能的重要途径, 针对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较低, 职业培训水平较低应制定《职业培训法》明确国家在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过程中的责任, 明确负责职业培训的行政机关, 并对接受培训的条件、如何组织培训、经费来源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 同时规定企业对本单位员工入职前后职业培训的责任, 进一步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对促进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财政政策、保险制度, 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的政策, 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被证明是切实有效的, 应及时将这些保障就业的政策规范为法律, 保证就业政策的执行更加有效。同时对已经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应加强其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根据大坏境的变化与时俱进的进行解释, 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的需要。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二) 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完善专门政府就业机构设置

从就业机构的设置来讲最系统且比较完整要属日本, 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比较系统的专业就业相关机构, 各自充分履行职能, 积极促进就业。我国没有专门的就业机构, 我国的就业服务提供主要是基于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为主, 向辖区群众提供就业服务, 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等基础性服务。政府专门就业机构是一系列就业服务的提供者, 要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服, 必须以就业服务机构为平台, 而不是借用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平台。因此我国必须加强政府就业机构的设置, 同时还应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兴办的公共职业服务机构, 如职业介绍所, 就业培训机构等等。

2. 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 及时披露就业市场信息

在信息技术的使用方面, 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 还处于初级阶段, 这也影响了现代信息技术在促进就业保障政策法规等信息的广泛普及及应用。如我国目前没有覆盖全国的大多数职位的就业职位信息数据库。因此在实务操作中, 信息交流仍靠各地区的信息数据库或者地方性的求职中介机构。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域范围和不同产业之间的流动和就业。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 加强地域和产业结构之间劳动力信息和就业信息的交流, 进一步促进就业。

3.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我国人口众多, 不可能提供比较全面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因此我们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 重点加强对农村向城镇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使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提高其就业能力缓解城镇不断增大的结业压力。对于广大高校毕业生,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指导模式, 即在高中和大学毕业之前加强其就业指导, 使其更好地了解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及当前的就业状况, 平衡各种专业人才的供给情况, 从供给上缓解我国当前逐步显现出的结构性失业的问题。这将对解决我国不断显现出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大社会就业困难人群的培训力度, 创新就业对接手段有利于缓解我国广大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青年大学生就业压力。

( 三)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实施就业激励

1. 加大财政投入, 全面提高就业水平

美国德国日本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较高的就业指导职业教育水平、较高创业率的背后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我国应加大政府在就业方面的财政支出, 进一步完善我国就业服务体系, 提高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加大对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同时积极利用税收, 财政等一列经济手段对创业者给予税收, 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减轻其创业过程中经济发面的压力, 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2.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目前, 我国的职业教育仍然是传统的行政模式, 占主导地位的是学校的职业教育, 与企业的结合不够密切。其造成的结果是: 一方面劳动者就业困难日益突出, 而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荒”现象频频出现。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一直有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 尤其不重视与企业的联系, 造成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足, 劳动能力普遍缺乏适应性, 根本满足不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将企业纳入职业教育体系中来, 不仅有利于缓解政府的压力, 而且可以使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 及时反映市场需求, 也能促使自己的员工素质不断提高, 增强企业竞争力。当然, 政府也要在政策的使用及资金的投入上给予支持, 以提高企业进行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3. 鼓励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 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当前影响劳动者不能就业的原因, 除了客观方面, 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即就业观念、就业心理及就业意愿与现实不符, 具体表现为对就业期望高, 与现实存在很大的落差。 如尽管我国的西部地区在教育、地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人才需求量, 但因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自然环境不佳、工作环境艰苦等因素的影响, 大多数的劳动者并不想去。他们的目光仍投向的是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面对这样的一些情况,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职能, 运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加强宣传, 积极转变广大劳动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鼓励他们到广大中西部地区、到基层去就业努力促进就业平衡。同时给予到广大中西部、到基层就业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贴, 相对较高的就业待遇鼓励他们在工作地安家落户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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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雄鹰.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0.10.

[3]王力迁.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

[4]李迎果.促进国家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理论与实际研究[D].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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