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民事诉讼

2024-07-10

执行异议民事诉讼(精选11篇)

1.执行异议民事诉讼 篇一

2015年案外人可对诉讼保全标的物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

[案情]某甲2014年12月5日以75万元从某乙处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约定首付50万元,余款25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签订合同后,某甲依约付清首期款50万元。2015年3月,某乙因欠某丙债务被某丙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某丙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其申请对某甲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为此,某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只能申请复议,不得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理由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该规定首次赋予案外人复议权,因此不再享有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既可以依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虽然现有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保全救济的相关条文分散,但可从中推导出诉讼保全救济可援引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未因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出台而替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对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定义包含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第五条规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案由、第二十一条对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结案方式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对诉讼保全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上述条文,可以推导出:诉讼保全的执行,属于执行案件范畴;诉讼保全可以适用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既然财产保全属于执行案件,那么因诉讼保全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及对执行标的物限制处分的救济,也可以援引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2.复议权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利益。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复议只能一次;而异议之诉可以上诉,实行二审终审;复议程序一般实行书面审查,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而异议之诉实行言词审判,经公开开庭、辩论、质证。可见,在制度设计上,诉讼程序比复议程序更完善、更周全,更有利于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看,一是阻却执行,二是确定案外人实体权利,而复议程序虽有一定程度阻却执行的功能,但缺乏确认实体权利的功能,可见,诉讼程序功能比复议程序功能更全面。在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情形的案外人,因诉讼保全裁定而查封时,若只有复议权而无异议权,其权利显然缺乏足够保护,违背了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立法宗旨。事实上,因诉讼保全而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与普通执行案中对标的物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时对案外人权利的不利影响并无本质区别,均需平等司法救济。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复议程序与异议程序在逻辑上是一种补充关系,而非排斥关系。新民诉法以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案外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诉讼保全标的物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权。若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复议权为由否定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权,不仅缺乏逻辑自洽性,而且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权利保护原则。赋予案外人选择权,既有利于案外人及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同时通过复议程序减少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数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负担。(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执行异议民事诉讼 篇二

一、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运行现状评析

自司法解释中首次规定管辖权异议程序以来已然三十余年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运行现状如何? 笔者通过对现有资料和学术成果的研究分析发现我国现行宽松的法律规定使管辖权异议极其容易被滥用, 其滥用行为是时候应当予以程序上的规制了。

( 一) 立法的粗陋规定

第一, 定位不清。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从第三十八条管辖制度中的一个内容是管辖制度的救济程序; 现如今调整至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而作为一审程序庭前准备的组成部分属于审前程序。这样的定位是否恰当?

第二, 审限不定。尽管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是十五日, 但实践中这样的期限并不包括送达的期限。这就导致在送达期限这一部分将有可能会融入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因而十五日的期限规定形同虚设。

第三, 滥用程序无制裁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对于所有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均需要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于驳回异议的裁定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行为却没有规定具有制裁效力的后果从而导致违法成本非常低。

( 二) 司法实践的不堪重负

由于当前立法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粗疏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基本为零致使拖延诉讼的现象泛滥, 愈演愈烈的管辖权之战在实务中已成为了被告拖延诉讼的合法武器。

1. 异议驳回率过高以及上诉改判率过低。通过对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统计可以看到异议驳回率过高以及上诉改判率过低现象日趋明显, 体现出绝大多数案件中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 造成了对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导致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无疑使得法官更加不堪重负。

2. 异议成本过低。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有在异议不成立时才需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不等的成本费用, 而且当事人对于因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亦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也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面对此种低成本和低风险却高收益的诉讼途径当事人何乐而不为。

3. 滥用管辖异议的主要表现。本文所提到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 笔者将其拖延诉讼的情况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种:

第一, 被告方毫无事实和理由根据而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此类当事人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直接主张受理法院无管辖权而不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

第二, 在选择性管辖案件中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而故意以偏概全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况主要体现在合同纠纷案中如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虽明知但故意提出应有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三, 短时间内发生的被告为统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的多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连续上诉以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程序设计的缺陷实际上强化了与实体公正无关的程序利益争端, 把管辖的内部分工外部化为一种诉讼利益 (1) , 消解了管辖权异议程序并使原本应有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和平衡心理吸收不满的程序性功能反而异化成为了当事人用以拖延诉讼的策略与工具。

( 一) 法院之累

管辖权与审判权之冲突。法院作为审判权的行使者在管辖权异议案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如何居中裁判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日趋严重的现实环境下法官亦显得尤为无奈, 因为我国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法官虽明知被告有意滥用但仍不得不依法办事。笔者曾不止一次听到来自法官朋友的抱怨与叫苦, 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工作量实在太大! 相信原告方面对仅仅在一个程序性问题上纠缠过久而无法进入实体审判也是一样的焦急与无奈, 最终导致实体判决的维权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消失殆尽从而即使胜诉也是无益。

( 二) 当事人之困

起诉权与异议权之对抗。管辖权异议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当事人异议的权利来平衡原告的诉权, 现如今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被告的权利受到过度保护而对原告诉权的保护则处于微小和虚置的状态, 结果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实体权利的失衡。被告可以紧紧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争取到的难得的应诉准备时间而不断增加自己的砝码: 有更充足的时间去搜集有利的证据以及为了逃避债务而悉数转移财产等等。对于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来说案件久拖不决本身就是权利效果的消解与丧失。即使将来胜诉也会因为过长的审理周期而导致知识产权例如新型技术以及商标权等的技术寿命的新颖性和时效性等丧失殆尽, 原告即使胜诉也已经失去了维权的意义。

( 三) 律师之精专

诉讼策略与滥讼之界限。律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之中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重要人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一般以有律师代理的情况居多, 律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以及运用和法律后果与权利实行的效果等均有较为全面的把握, 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懂得透过特定而专业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此时律师的专业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但通过律师帮助而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其性质应定性为诉讼策略还是诉讼欺诈的问题实难予以定性。这种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的侥幸心理已经形成风气, 律师在这样的诉讼环境下如何平衡诚实信用与胜诉之上的利益观和价值观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当事人运用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值得深思。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完善的可能进路

( 一) 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理念修正

要解决滥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目的的问题就首先要理顺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理念与逻辑。管辖权异议乃至整个管辖制度的逻辑基础是在于审判假定, 即各法院之间判决结果应当是完全一致或至少大体一致, 到哪里接受审判结果都几乎相同。 (2) 在这一假定之下原告选择管辖权主要是根据诉讼便利性与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进行考虑, 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诉外利益可图尤其是不会涉及到司法地方保护的问题。因此应当明确管辖权异议程序仅仅是作为当事人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救济性程序, 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保证管辖权的正确分配和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并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管辖权事实比较清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并正确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而当事人应当更多地关注案件的实体问题减少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 律师应当将眼光放到对案件实体情况的辩护当中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二) 制定高效可操作的制裁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导致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泛滥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立法规定过于宽松以及违法成本过低, 因此应当制定多重高效的制裁措施并通过对滥用异议行为进行侵权行为定性和对滥用异议行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以及增加滥用异议人的败诉风险等方式进行程序规制。

1. 诉讼费用。从保证法院的诉讼成本得到合理回报的同时又能够有效遏制滥用异议的角度, 可考虑通过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方法, 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而且如最终经审查所提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2. 侵权之诉与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中针对滥用法律诉讼与德国的禁止程序欺诈的行为相类似的有益经验, 建立滥用异议权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制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尤其是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无因型异议拖延诉讼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的, 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责任的原理与规定要求权利滥用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且损害赔偿的对象包括受损一方的误工费以及律师费和知识产权的损失等费用。受损方可在本诉中一并提起侵权之诉并对此负证明责任而法官根据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最后判决。

( 三) 对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速裁化构建

在当前我国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框架内, 能够起到部分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治标办法就是由法官快速处理管辖权异议程序并尽量缩短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从而实现管辖权异议的快审查以及快裁定与快移送。

1. 审理期限速裁化。遏制拖延诉讼的最有效办法是在立法中明确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各个环节的审理时间节点并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压缩处理异议的时间成本。各地法院针对立法中对审限的模糊规定以及在司法中过于冗长复杂的处理环节均在控制审查异议的时间成本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2. 一审引入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案件法官只是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而不会选择开庭审理或是召开听证会。但是这种做法长期以往的后果便是: 因为当事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材料后不能够及时的参与从而无法充分保证其诉讼参与权和知情权以至于随后恶性循环又直接导致了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率过高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可考虑在管辖权异议的一审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 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参与管辖权异议审查听证会且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对质并陈述意见而听证会的形式和时间则可以由法官灵活控制以省去不必要的繁琐程序。相信通过听证会的召开可以在保障异议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原告的诉权并增加裁定的透明度以有效地吸收消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从而减少异议案件的上诉率。

3. 最终确立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笔者认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具体体现为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等过于宽松的法律规定以及过于严格的异议权保护制度设定。程序的宽松导致了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有机可乘, 而严格的救济程序和基本为零的异议成本以及无因型的异议裁定启动程序则为滥诉者提供了绝好机会。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改良性的制度建设最终将获得一裁终局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基础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而且笔者认为亦大可不必存在如果实行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正常的管辖权异议诉讼权利得不到足够司法救济的担忧, 因为笔者相信, 通过前文所提到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管辖区异议一审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后足以实现保证管辖权的正确分配和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以及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目的。

摘要:本文从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运行现状入手, 进而分析此现状产生的原因和负面影响并在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以期促进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

注释

11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法学研究, 2006 (4) .

3.探究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 篇三

关键词:第三人异议之诉;诉讼程序之启动制度现状与缺陷;完善建议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实体性救济方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使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要想实现上述目的单单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不够的,要将完备的制度全面地执行于现实的民事纠纷中才能使之作用得到做充分的发挥。

一、何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界定

第三人因执行组织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为了阻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而提起的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定义。[1]第三人异议之诉素来是理论上存在最大争议的一种诉,学界存在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等不同观点,但从其制度目的是为了消除执行行为可能给第三人所带来的不当损害、其程序目的意在于阻止对某项财产的执行与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异议权来看,第三人异议之诉为形成之诉的观点更为合理且更符合执行设立第三人异议权的目的。[1]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特征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发生在民事执行程序之中的诉,除了具有一般的诉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与被告系因执行行为而产生争议的双方。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案外人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原告的适格要以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且只有其向特定的管辖机构提起诉讼时才构成本诉,才能成为本诉的原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系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其权利继受人。[3]

2.第三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

由于第三人是依据其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来对抗强制执行,因此第三人至少应当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本诉,这是指针对该执行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前,而不是指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前。

3.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

第三人异议之诉针对的是不当的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并没有违反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但其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本诉属于实体性救济程序的范畴。

4.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的既判力

对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关于既判力问题的争议根源是基于对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的不同认识。第三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一种诉,其目的虽然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排除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审理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换种说法就是第三人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作用。[5]因此,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当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争议和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一并予以解决。因此,应当承认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具有既判力的,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不得就此另行诉讼,以彻底解决争议,防止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以维护判决及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及统一性。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之启动

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的启动必然会给执行造成障碍,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判结果并不意味着会绝对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第三人异议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的情况下,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进行实际上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第三人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性,决定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不仅应当体现一般诉讼程序对于效率的追求,而且必须兼顾执行程序对于效率高出于一般诉讼程序的追求。[7]这就使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应当比一般的程序简便,也应当比程序性执行救济程序更为详细。这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设计所应坚持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应从取消异议审查程序、提起诉讼的时间、提起方式及效果以及审理程序这四方面详尽的规范诉讼程序。

三、目前我国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我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优先原则。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赋予了人民法院先行审理异议事由的程序性权力,有助于将一些“子虚乌有”的恶意案外人异议杜绝在异议之诉之外,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并节约诉讼成本。

我国现行《民诉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中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进行规定,只粗略规定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法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途径:一是第17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再审;二是第178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三是第187条规定的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由此可见,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生效的错误裁判侵害的情况下,案外人并不具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

四、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一)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

1.确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应当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前置性规定予以取消,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并对提起异议之诉的理由作出概括性规定。

2.管辖法院

第三人異议之诉,是以第三人的异议权为诉讼标的,并以执行标的物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依据,因而,对该争议的审理应当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或法律关系的审理与该标的执行的关系;二是审理的便利性与快捷性,以尽可能地满足执行的效率性与经济性的要求,而又不失执行的实体正当性。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三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3.异议之诉提起之时间

与普通诉讼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要受时间的限制。正如本文已经指出的那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所争议之执行标的的执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在执行开始以后至执行完毕以前提出。

4.异议之诉的受理

本诉涉及实体权利关系,因此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当向具有审判职能的法庭提出,其受理的程序可考虑与一般诉讼的受理程序同样,无需区别对待的理由。(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二)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与判决

1.适用的程序

第三人异议之诉因涉及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争执,再加上与业已进行的执行程序存在关联,这样的复杂性使得其不适于依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以普通程序审理更为妥当。

2.审判组织

对第三人异议之诉而言,其合议庭的组成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执行法院通常是该执行名义的原审法院,所以,合议庭的组成应当符合回避原则的要求。

3.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对标的的执行应当以第三人异议权是否存在为前提。

(三)关于执行当事人利益之考虑

执行程序的中止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会影响或使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避免对这一制度的恶意利用,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提起异议之诉之担保是必要的。为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原告提供担保。

(四)异议之诉中的确权问题

尽管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离不开对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审查,但是第三人异议之诉以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之执行的异议权为内容,并不对该项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然而,对这样一个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联系得如此紧密的诉讼,当事人很可能会提出确权要求,此时,应当将其作为另一个案件来看待并与第三人异议之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这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策略。

五、结语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模式,是为保证执行的正当性而设计的实体性执行救济手段。在其参与主体、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等各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在构建的时候必须符合该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作为执行程序派生的诉讼,本诉既涉及到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与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相关联,是不同于普通诉讼的一种新的特殊诉讼类型。无论是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还是司法,必须把握的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必须兼顾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均衡地保护第三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的权益;二是必须看到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双重目的以及与此相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合成之诉的诉讼性质。希望通过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探究推动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体系,为构建一个契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文关怀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供必要理论支撑,也为正确适法提供相应理论指导。[5]

参考文献:

[1]余小娟.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4-11.

[2]车静.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2-4.

[3]乔宁.第三人异议之诉探究[EB/OL]:中国知网,2016-1-11.

[4]吴晓燕.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1-11.

[5]匡青松.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3-20.

[6]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EB/OL]:中国知网,2016-4-28.

[7]卢品慕.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问题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3-6.

[8]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EB/OL]:中国知网,2016-3-20.

[9]陳娴灵.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2-21.

作者简介:

4.小额诉讼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某某路55号55幢3-1号。联系人: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 文某某律师,法律热线:89009148转5号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住址:重庆市万盛区某某路9号附2号2-2,联系电话:150******25。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申请理由: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162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案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原由、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义务等原则问题的意见上完全相悖,争议极大!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登载高民智《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关于 “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的表述,本案显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本案的小额诉讼异议!恳请依法办理!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岸区分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5.执行异议书 篇五

异议人:姓名性别年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朗琴园小区号

为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裁定将为朗琴园小区配套建设的699个车位等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12号,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相关汽车位的停车证,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699个相关汽车位交付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

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以及通知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12号。

申请理由:

一、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对归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 异议人是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朗琴园住宅小区的业主,执行标的699个车位,是开发建设单位即被执行人按照规划许可文件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自朗琴园小区房屋交付之日起,异议人在内的业主就开始使用规划车位。现在,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占有和使用小区规划车位并接受业主大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之规定,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具有法定用益权。有权对贵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标的物699个规划车位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的机会,而是直接将699个车位整体变卖给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变卖行为侵犯了异议人作为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本小区规划配套的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以确保每一个业主的使用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车位归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后,由于相关当事人没有协商确定使用权,业主大会也没有决定新的使用和管理方案,更没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车位的使用做出生效判决和裁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停车证,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也侵犯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及业主大会的管理权。

二、(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裁定书不能成为规划车位使用权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异议人不是广东省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依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对异议人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此,除非业主与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权干涉异议人依法行使规划车位的法定用益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也没有就车位的用益权作出裁定,因此(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6号裁定书不能成为规划车位使用权的执行依据。

如果按照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将699个停车证发给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699个停车位的用益权

将被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垄断,有可能侵犯异议人对车位的用益权,直接违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强制性规定。

三、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该案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699个停车证并将699个车位交珠海市建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就意味着699个业主被强制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该执行过程,没有经过院长事先签发公告,更没有给业主预留一定的时间,执行员直接进行通知嘉浩物业公司协助强制执行,违反了法定的执行程序。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6.执行异议制度应取消 篇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执行异议制度应取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执行异议制度,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的执行异议制度与原来的执行异议制度相比有几处变化:一是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由原来的“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二是明确规定审查期限,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三是审查结果形式以“裁定”取代不规范的“通知”或“批准”,从而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保持一致;四是以“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提起新的诉讼”取代“法院发现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新的执行异议制度虽然从形式上有了较大完善,但执行异议制度本身却存在固有的缺陷,河南省杞县法院建议取消执行异议制度,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主要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执分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离是现代诉讼法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虽然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由原来的“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是尽量避开审执合一的嫌疑,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不由执行员来审查执行异议,谁又将作为真正的审查主体呢?如果仍由审判员作为审查主体,难道就不违背现代诉讼法追求的另一个价值理念“一事不再理”效率原则?

二、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异议制度,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权益,防止错误执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判决、裁定在被撤销或改判之前即便错误,它仍然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力是对不特定主体而言的,案外人也需要尊重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和执行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物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办理,而不是在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样对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突破是缺乏相关法律支持的。谁又能保证维护了“案外人”的权益就不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理由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是非特定物的,理由成立,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换句话说,只有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才有可能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进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问题是:在执行程序中,引入执行异议制度必然导致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后续问题,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中并没有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案外人如何依照?退一步讲,就算案外人可以通过检察院抗诉或者法院发现而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但依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案外人根本不具备参与庭审程序的诉讼地位,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如何开展庭审程序都值得深度研究。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申诉期限却并不存在申诉时效问题,这就会产生一种情形:一个在执行时效内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案件,当事人实际上是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申诉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标准同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标准并无不同,且没有抗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反而更容易,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诉期限岂不形同虚设?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五、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执行标的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完全可以直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来解决实体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反而会令人产生十五日后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怀疑。另外一个弊端是执行异议制度还将为案外人怠于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大开方便之门。“动产看占有,不动产看登记”是人民法院执行时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增加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同被执行人串通损害执行申请人权益的风险,这也是执行难一大症结。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执行异议制度,应通过增加争议标的的庭前公开公示程序、当事人充分说明义务、执行回转和案外人执行担保等制度来更好地保护案外人权益。

来源:(执行异议制度应取消http://s.yingle.com/ss/493222.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 补充侦查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http://s.yingle.com/ss/662936.html   诉讼中止裁定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2935.html 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词

http://s.yingle.com/ss/66293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村官职务犯罪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http://s.yingle.com/ss/662933.html 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http://s.yingle.com/ss/662932.html  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吗

http://s.yingle.com/ss/662931.html 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会有被拘留的后果吗 http://s.yingle.com/ss/662930.html 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ss/662929.html   哪些病可以监外执行 http://s.yingle.com/ss/662928.html 被判刑后能监外执行吗

http://s.yingle.com/ss/662927.html  发回重审简易程序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926.html  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925.html  公诉案件立错案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662924.html   诉讼费用的分担 http://s.yingle.com/ss/662923.html 取保候审后被移送起诉是什么原因 http://s.yingle.com/ss/66292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取保候审是否计入刑期

http://s.yingle.com/ss/662921.html  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格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ss/662920.html   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 http://s.yingle.com/ss/662919.html 刑事拘留通知书与逮捕令的区别 http://s.yingle.com/ss/662918.html  对刑事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终审判决后还能再上诉吗 http://s.yingle.com/ss/662917.html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会撤案吗 http://s.yingle.com/ss/662916.html  什么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补充的次数是多少 http://s.yingle.com/ss/662915.html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http://s.yingle.com/ss/662914.html   销脏罪能保释吗 http://s.yingle.com/ss/662913.html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 http://s.yingle.com/ss/662912.html  强奸罪没有证据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ss/662911.html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误读 http://s.yingle.com/ss/66291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刑事立案侦查是否影响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http://s.yingle.com/ss/662909.html  强奸罪证据不足可以起诉吗

http://s.yingle.com/ss/662908.html  怎样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是指定辩护 http://s.yingle.com/ss/662907.html 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906.html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辩护词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ss/662905.html  已经立案和追诉时效是多久

http://s.yingle.com/ss/662904.html  二审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http://s.yingle.com/ss/662903.html  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合法途径有哪些,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902.html  经济纠纷可以报警求助吗

http://s.yingle.com/ss/662901.html  捏造事实报案公安会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ss/662900.html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和价值 http://s.yingle.com/ss/66289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http://s.yingle.com/ss/662898.html 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区别 http://s.yingle.com/ss/662897.html  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896.html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http://s.yingle.com/ss/662895.html 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http://s.yingle.com/ss/662894.html 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http://s.yingle.com/ss/662893.html  不符合羁押条件可以羁押吗

http://s.yingle.com/ss/662892.html   袭警多久能保释出来 http://s.yingle.com/ss/662891.html 二审撤诉申请书(2018最新)格式 http://s.yingle.com/ss/662890.html  刑事公诉权是什么意思,公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http://s.yingle.com/ss/662889.html 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2018最新)http://s.yingle.com/ss/66288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887.html   二审上诉费用计算 http://s.yingle.com/ss/662886.html 涉嫌卖淫刑事拘留需要什么证据 http://s.yingle.com/ss/662885.html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http://s.yingle.com/ss/662884.html   怀孕怎么能刑事拘留 http://s.yingle.com/ss/662883.html 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可以委托律师吗 http://s.yingle.com/ss/662882.html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 http://s.yingle.com/ss/662881.html  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http://s.yingle.com/ss/662880.html  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http://s.yingle.com/ss/662879.html  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ss/662878.html  觉得案件判决不公平可要求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2877.html  刑事拘留20天怎么放人

http://s.yingle.com/ss/66287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取保候审有哪些适用条件和程序 http://s.yingle.com/ss/662875.html 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2018)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http://s.yingle.com/ss/662874.html  二审上诉到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ss/662873.html 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http://s.yingle.com/ss/662872.html  担保人被起诉要坐牢吗

http://s.yingle.com/ss/662871.html  刑法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http://s.yingle.com/ss/662870.html  小产权房抵押借款刑事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869.html  二审案件裁判生效时间是多久 http://s.yingle.com/ss/662868.html  我国如何确立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http://s.yingle.com/ss/662867.html  二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866.html  取保候审之后还会收监吗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ss/66286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报案吗 http://s.yingle.com/ss/662864.html  裁定送达后犯罪是否应该数罪并罚 http://s.yingle.com/ss/662863.html  申请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862.html  缴纳上诉费用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ss/662861.html  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形

http://s.yingle.com/ss/662860.html  检察院不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http://s.yingle.com/ss/662859.html  多次诈骗立案追诉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ss/662858.html  交通事故类的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ss/662857.html    起诉应提交如下材料 http://s.yingle.com/ss/662856.html 保释期过后还坐牢吗 http://s.yingle.com/ss/662855.html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http://s.yingle.com/ss/662854.html  怎么证明对方是伪证 http://s.yingle.com/ss/66285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852.html   询问证人笔录 http://s.yingle.com/ss/662851.html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http://s.yingle.com/ss/662850.html  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849.html  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

http://s.yingle.com/ss/662848.html  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 http://s.yingle.com/ss/662847.html  羁押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846.html   证据收集的方法 http://s.yingle.com/ss/662845.html 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2844.html 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的比较 http://s.yingle.com/ss/662843.html  团伙敲诈勒索能保释吗

http://s.yingle.com/ss/662842.html  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 http://s.yingle.com/ss/66284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先行羁押日期是否能折抵刑期 http://s.yingle.com/ss/662840.html  宣判后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839.html   取保候审的批准 http://s.yingle.com/ss/662838.html 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837.html

7.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初探 篇七

一、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法》中的表述, 其是指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 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 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因为是在诉讼前对违法行为的禁止性措施, 因此诉前禁令应当由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申请人申请才得以启动, 发布禁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也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特别是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 完全依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 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这也是避免司法保护这种公共资源被当事人滥用的必然要求, 因此法院对禁令是否执行要做十分慎重的判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 实体上一般应审查以下四个要件: (1)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2) 不采取有关措施, 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 禁令的作出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领域对诉前禁令的审查条件, 制定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禁令的适用前提。并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资金可以规定由民事公益诉讼基金先行垫付。

二、先予执行

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予执行制度的构建可以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106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 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因为在经济法中所涉及到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性财产和社会性行为, 因此侵犯这类客体的不会涉及到第 (一) 和第 (二) 项的案件范围, 对第 (三) 项规定中提到的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条在《民诉意见》的第107条有了对“紧急情况”的进一步解释, 即“ (1)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出妨碍的; (2)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可见, 除了后两条的情况外前两条都可以直接拿来适用在民事公益诉讼当中。

《民事诉讼法》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而已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笔者个人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可以规定为“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对于该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因为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因此法院对案件已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对该案现阶段以及不加制止是否会更进一步侵犯公益完全可以做出判断, 并且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势必会影响效率, 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予执行中可不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只规定在原告败诉时赔偿被告损失即可。最后, 《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启动方式也可以从106条看出是依申请启动,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更倾向于法院职权主义模式, 并且其涉及到公共利益, 不能因为没人申请就不去维护公益, 因此, 对其启动方式可规定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更为妥当。

对先予执行要不要规定对被告的救济?笔者认为是必要的, 因为被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如果被告认为先予执行没有必要并且会侵害自身利益, 完全可以像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一样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三、判决的执行

对于判决的执行问题,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执分离, 原义是法院内部将审判与执行分开, 审判员负责审判, 执行员负责执行。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 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 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 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

虽然法院内部有立案审判执行的分权制约, 但司法不公现象仍有发生。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决定和裁量权力较大, 法院执行庭法官腐败现象多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提到了当前的几个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方案:一是将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交给公安机关, 三是成立相对独立的属于行政系统的执行机构, 如执行总局等。程雷介绍, 在这些方案中, 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执行力仍比较弱, 有人对此表示担心;而公安机关当前的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的压力已经非常大, 交给公安机关也存在问题;现在可能比较合理的途径就是重新设立机构, 给它配置相应的权能和执行的警力、执行手段。笔者认为, 重新设立执行机构的成本是否过大, 并且涉及到新设机构的问题, 其归属于何部门, 向何部门负责, 受何部门监督等等都是要解决的新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现有的公安机关里增加部分人员配备, 一方面解决执行问题, 一方面也缓解已存的社会治安压力, 不为一个选择。因此, 把警察、武装警察部队介入案件执行的机制引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中, 应当是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一个不二选择。

摘要:诉讼的执行制度是整个诉讼活动中付诸实践的主要制度, 执行问题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案件能否得到一个良好解决, 也关系到司法威信的树立。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来说更加关系到人民权益的维护, 因此其执行问题也应加以注重, 又因其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 因此在执行上也有自身的特点, 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在执行制度上应根据所在诉讼中时间点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即诉前的诉前禁令、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和诉讼完结后对判决的执行。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崔先康.解读“四中全会公报”之一:法院审执分离能否解决“执行难”[EB/OL].财新网, 2014.

8.执行异议民事诉讼 篇八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对执行异议加以规定。从立法本意来看,两个条文是为了区分执行异议的程序争议和实体争议。但在实践中,往往作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外人”也正是与之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其基于自身对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对于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加之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和程序与实体只能择一行使,如此便会造成实践中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被同一主体重复适用。

(二)虚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近几年来,随着执行异议诉讼救济方式的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逐年成快速增长趋势,但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的案件异议理由不成立,存在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出于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拖延执行的嫌疑。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审查前置程序,执行机关必须对执行异议首先进行举行听证、证据审查等并作出裁定。其相当于法院已经对异议进行过一次审理,如果理由确实充分,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那么执行局也不会就此驳回其异议。故原本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民事执行中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的利益,但在运行实践中却多半被便利而无成本地利用来拖延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之后的相关问题

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结后与执行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对于审判部门对执行标的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后,对于原来由执行局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是应由执行部门根判部门的判决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并解除对执的强制措施还是由审判部门直接作出撤销执异裁定和强制执行标的物的裁定,移交执行部门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措施?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也不一。其次,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执行异议成立后,如若是因为非归责于案外人的原因遭受的利益损失又该以何种途径加以救济?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

(一)严格区分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

首先严格把握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限,一定是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其次正确把握“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区分程序性和实体性救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是案外人认为对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了其实体权利。再者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竞合时,案外人可以择一程序救济,也可以同时选择两个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书理由不明确,且未说明援引的法律条款,执行机关在受理执行异议时应当行使释明权,并要求当事人选择救济程序,当事人选择同时适用两个救济程序或不同意选择救济程序的,均视为当事人同时适用两个救济程序,执行机关应当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和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定,执行机关在未获得案外人确认时,不能自行为其选择救济程序。

(二)多措施依法打击虚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为真正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和法院的执行效率,笔者认为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采取查控措施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采取查控措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向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父母等亲属了解该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在执行程序中,送达、贴封条等具体措施尽量做足,不留下程序瑕疵;②充分运用释明及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依职权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妨害执行;③加大法院内部沟通协调,疏通纠错的法律途径。对于发现有明显疑似或已经查证的虚假异议案件,应当在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对执行部门办理类似执行案件注意做好排查,并提醒和督促有关审判业务庭室对涉及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注意,防范虚假诉讼;④加强对案外人虚假异议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执行程序解释》有关规定,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结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查证属虚假异议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妨害执行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对于参与制造虚假异议的审判人员、代理律师及相关人员,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妥善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之后的相关问题

执行异议诉讼本质上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执行异议诉讼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状况和是否可以强制执问题。应申请执行人的发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也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举证,法院强制执行异议标的物。如果法院判决直接撤销执行裁定,则是法院在纠自身的错误。故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后,即应视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及能否执行作出了最终裁判,执行部门可以依据该判决撤销先前的执行异议裁定、解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措施。

如果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纠纷的产生,案外人针对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再另行起诉向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主张损失赔偿。而如果是因为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错误造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那么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综上,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审理该类案件的规范化,该类案件数量还将有上升的趋势,审判部门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对待每件此类案件,扫清执行死角,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叶雨.从一个案例看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D].沈阳师范大学,2012.

9.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贵院于2011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10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08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

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

二、„„

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07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04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08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

10.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xxx,女,19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

任济南市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xxxx所有的位于济南市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进行查封。

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11.浅谈“民事执行难” 篇十一

关键词:执行难;困扰;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30-02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透视

“执行难”作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一个突出现象,并非单纯是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对自身资源的控制和调配能力问题。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就难在多数纠纷旷日持久,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难就难在有些被执行人诉讼前早有预谋,成功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也无法查找其财产下落;难就难在一个被执行人或有限的财产往往有多人申请执行,被执行的唯一财产被重复的抵押、查封,致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异常尖锐,致使财产不能尽快变现,及时分配;难就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财产无法保值变现,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结案;难就难在有些有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不积极,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查封,登记,过户,冻结执行不及时等。从上述原因看,大致可归结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足,执行不力,执行不畅四类。实务中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执行难,其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固然是为了将来判决的执行,然而也不能排除作为一种威慑手段或诉讼策略,迫使对方当事人就范,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产生“执行难”的根源

1.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倘若从立法上都不能保证执行规则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又何以谈及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呢?首先,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的法律规定大都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其次,执行体制不完善。从现行执行制度看,执行机构内部分工简单,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相互制约抗衡的机制。从外部看,因为内部的权责不明,导致整体上不能形成凝聚力,某种意义上讲,使得执行难雪上加霜。

2.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

讲诚信、守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因此,有学者把“诚实信用”形象地称为市场经济的灵魂。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国家执行威慑”的相关法律条款,比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就可采取对其不利措施,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进行相应登记等等。但是,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对贸易往来中各种“不信用”行为处罚不到位,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嚣张气焰。信用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社会实践中的执行更加困难。在一些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裁判文书比较冷漠,据不完全统计,大概有四成的当事人需要靠执行才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这些当事人会采取抵抗措施,比如围攻、谩骂甚至是殴打工作人员,使得执行更加困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证券回购案件、股权转让案件等。

3.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他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

第二,人民法院内部对执行权力分配不清,其他业务审判庭也或多或少参与执行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增加了诉讼成本。诉讼收费制度不仅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也关系到法院运行经费的保障程度。实际执行费的征收由于缺乏标准,随意性较大的缘故,使实际执行费成为了目前法院“乱收费”的一个重要源头。

第三,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层次不齐,有些执行人员处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等。同时,对执行人员办案又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无法及时有效的对其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处罚。

4.“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从司法实践看,在执行过程中盛行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三、化解民事“执行难”几点建议

1.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规

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确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念,而民事执行体现的则是国家的执行权,其主要任务则是实现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价值取向一般趋向于权威。二者不论在原则还是一些具体制度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在审执合一的立法体制下,强制执行法事实上“寄居”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不可能占太大的篇幅,也不可能规定得特别详细。这样势必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有较大主观随意性,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针对执行问题制定具体的执行法典,这样可以对民事执行程序加以系统详尽地规定,是从立法角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根本有效措施。

2.我国的信用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信用体制的建立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我们应努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积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并通过各种反面教材让普通百姓知道违法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去公开报道哪些有意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人,让各种情形的“丑态”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同时,我国应积极仿照信用体制登记制度建立相关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数据库,借助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对于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执行机构予以统一收集建立数据库,而这些信息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多是因为失信成本小于守信成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重塑社会信用,提高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从正面督促被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债务。同时,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执行机关可将其之前的信用状况作为评判其是否真的履行不能的重要标准。若被执行人有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将使其主张的履行不能事实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而一旦执行机关通过评定认为被执行人恶意拒不履行债务,该信息将被记入被执行人的信用不良记录中,并予以公布。进而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其今后的生产、交易、消费和生活。被执行人可能因此而失去商业伙伴、银行借贷、求职升职机会等利益,从而使失信成本增大并大于守信成本。

3.取消“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

在执行案件受理时,人民法院会经常碰到各种难题,但最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本身可能在经济方面比较困难,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无力支付高额的执行费,当事人可能因无力支付执行费而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申请,尽管从表面看减少了很多执行申请,社会更加和谐了,其实,从长远看来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二是申请执行人尽管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也顺利结束,但可能碰到另一种比较尬尴的状态,那就是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最后导致申请执行人还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尽管申请执行人最后也如愿的拿到赔偿,但中间可能付出了许多的人力物力乃至财力,到最后也是精力疲惫,拷问迟来的正义算不算正义。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广州,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都开始进行执行制度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申请执行预收费制度,待人民法院实际执行到财产后,再从中扣划。这一制度改革,从社会实际出发,彻底颠覆了原来的通行做法,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四、结语

改革是艰难的,正因为艰难,我们才必须不断探索。当今社会,创新和改革是时代的特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所从事的每一项改革都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也是我们义无反顾进行改革的力量和信心所在。不奢望此文能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答案,但是,文章记载了我们求证真理和探索实践的历程。如果求索本身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那也是令人欣慰的。

参考文献:

[1]胡锡庆.诉讼法学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司法阶梯—审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4]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7]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8]王国征.民事诉讼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上一篇: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现状下一篇:参加第八届论坛深圳总论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