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2024-10-11

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共12篇)

1.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凡临床不能使用的,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应予以报废。

(一)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应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二)医疗仪器设备的报损条件

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其使用功能的,按报损处理。

(三)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处理原则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2.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 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 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 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 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 (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按照统一指挥调度, 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 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 (站) 为主体, 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 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 (站)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 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 (县级市) , 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 (站) 。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 (站) 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 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 (站) 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 (站) 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 (站) 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 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信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 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 (站) 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 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 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 (站) 、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 统一标注急救中心 (站) 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 2 0”。

急救中心 (站) 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 (站) 通信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 定期组织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 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 加强急救中心 (站) 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 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 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 搬运、护送患者;

(四) 现场心肺复苏;

(五) 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 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 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 (站)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 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 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 (站) 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 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 (站) 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 急救中心 (站) 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 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 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 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 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 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3.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引言

急救中心是医疗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抢救治疗、医疗急诊与急救监护等功能。现阶段,随着信息化管理体系的逐步发展,急救中心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出现种种弊端,而采用先进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则可以有效解决出现的弊端。

二、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的特点

急救中心财务管理具有院前急救收费特殊性、多样性、监管困难及部门不协调的特点。具体地说,首先,急救行业因其流动性较强,收费过程经常在救护车上完成。随车医护人员对病人实施救助服务后,向病人或家属收取费用,这与医院固定窗口收费截然不同,不仅收费项目不同,而且医护人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掌握收费标准,造成收费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救护车作为流动型抢救室,各种病情都有可能遇到,加之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院前急救收费项目的批复标准不同,造成急救车收费情况较为混乱。再次,急救中心收费票据通常使用人工填票的方式,在随车医护人员收费后,再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这就造成了信息反馈不及时,增大了财务监管的难度。最后,急救中心由车管部门、急救科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及时的问题。

三、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的现状

急救中心作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步入会计电算化阶段,严格落实财务部、卫生部对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信息化管理。不过,现阶段不少收费管理工作还采用手工操作,信息化程度很低,不仅基础数据搜集不到位,而且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不仅如此,急救中心财务管理系统尚且缺乏针对性。虽然急救中心应用了医院财务信息化管理体系,但是其本身特点造成了医院财务信息化管理体系不能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孤岛等现象。同时,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导致信息流通滞后,信息化系统逐渐被孤立。长期处于孤岛状态,使财务部门无法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信息方面实时共享,造成信息收集与医疗信息不能协调处理。

四、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的信息化

1.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为人工记账、整合,但是这种方法操作繁琐、过程复杂,容易造成信息更新不及时,严重时还会影响信息传播速度,造成急救中心无法获得实时财务信息情况。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硬件、软件性能飞速提升的当下,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各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相互连接,共享资源;财务信息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系统云平台及时获取财务资源情况,将数据整理汇总,为急救中心财务管理提供支持。

2.实施多部门协调管理

财务信息化管理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共同维护,不能只依靠财务部门管理。如若只由单位上报财务支出与收回,财务部经过记录、整合,会造成欠缺财务费用使用详情,财务信息部门之间传递不及时的情况。为此,应遵守多部门协同记录、管理的原则,及时更新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再由财务部整合信息,使管理效率达到最大化。

3.健全急救收费制度

急救中心收费制度与医院的窗口收费不同,急救收费大多在救护车上由医护人员收取,而医院则能够通过收费窗口将财务信息及时输入到管理系统内。由此可见,急救过程中收费显得杂乱无章、管理混乱,而财务信息化管理则可以改善急救收费机制的弊端,实际意义重大。对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救护车配备先进的笔记本电脑或者平板电脑,适时传输病人信息,入院后根据系统记录收取相应费用,做到整个财务流程数据全面,从而避免了手工记录造成的财务信息混乱现象。

4.加大财务信息监管力度

传统急救中心财务信息管理,采用手工书写票据,经常会造成票据填写不全、内容记录笼统等问题,进而造成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急救中心收费情况,对每笔医疗费用的归属不明确,导致财务信息管理与急救中心的运作不匹配,财务管理混乱。所以,需要利用先进的现代化财务管理措施,监控财务信息,做到财务制度透明化、规范化。比如,急救车医务护理人员在接到任务后,便可立刻登陆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在电脑中留取备份,打印电子票据,交给病人或家属,使收费管理更加有序。

5.提高财务人员信息化素质

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的同时,应加强对财务人员信息化素质的培训工作。急救中心的领导要以身作责,建立财务信息化管理思想体系,提高管理效率。为提高财务信息化素质,不仅要明确财务及收费人员的职务功能,而且要制定详细的收费制度。同时,要聘请专业老师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导财务人员相关软件的使用方法,并及时更新、升级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结语

急救中心引入财务信息化管理是医疗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管理系统来对急救收费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财务信息的透明化、规范化,达到规范急救中心财务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婷,徐蕾.浅谈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的策略——以医院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2(25).

[2]李亚微.医院财务信息化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2).

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篇四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120”医院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20”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20”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并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救治

第十八条 “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九条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120”网络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担架员和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120”网络医院应当安排本院医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医疗标志。“120”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急救指挥车,用于急救指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急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呼救人员说明没有到达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并提前通知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需要将急、危、重伤病员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第二十八条 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网络医院的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0”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等;

(二)补贴 “120”网络医院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

(四)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120”急救医疗成本费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当地的镇级医院或者卫生院具备承担“120”急救任务的条件,并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完善急救医疗机构布点,满足当地急救医疗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0”急救医疗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保障“120”急救车辆通行;

(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通讯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及时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提供服务合同规定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四)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第三十七条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社会急救医疗信息并接受查询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急救医疗队伍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重大节日、庆典、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或者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急救指挥车挪作他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调度“120”网络医院的。

第四十条“120”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该单位承担“120”急救任务、对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岗位培训教育制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120”急救工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保养、维护、清洁或者消毒“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延误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或者不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进行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120”网络医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或者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考核“120”网络医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的;

(五)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谎报呼救信息或者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其他干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的;

(三)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急救医疗秩序的。

第四十五条 “120”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伤病员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120”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5.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五

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检测报告制度

1.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体系应有医院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医学工程人员组成,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应对重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控制,定期监测和建档,以保证医疗设备应用的安全、有效。

2.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比。3.临床使用部门应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使用产品,对产品的禁忌症 注意事项及存放环境要求应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如实告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4.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对生命支持的医疗器械应定期巡检,并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整改。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设备部门监测员),负责收集、保

存并汇总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监测记录,经常与临床使用科室沟通联系,定期巡查并记录。

5.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配备专(兼)职人员(部门监测员)承担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监测工作,收集、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监测记录,发生的安全事件时进行初步评价并及时报告相关设备管理部门。

6.主管职能部门(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于发生的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事件发生原因未查清前,对发生安全事件的该批同规格型号库存产品暂缓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协助主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对相关产品进行封存登记,等候上级部门处置。

6.急救设备的应急调配预案 篇六

1、急诊抢救室/病房/监护室/院前急救等各部位出现急救设备不足时,本班N3护士立即调配本科室其他部位的备用急救设备,满足抢救需要,保证患者安全。同时上报护士长。

2、当本科室其他部位无可调用的备用急救设备需外借时,日间上报护士长,由护士长上报护理部进行调配;夜间通知值班护士长,由值班护士长酌情进行调配。

3、如果接到突发事件通知,根据患者人数及病情,评估所需急救设备数量。本科室仪器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应立即通知科主任、护士长,小班时间通知总值班,立即启动《护理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配其他科室的急救设备。

4、急救设备发生故障,立即启动相应设备故障的应急预案,满足抢救需要,保证患者安全。并通知科主任及护士长,悬挂“待维修”标识,上报器械科维修,并在交接班本中注明。

7.医院急救设备供应管理实践与评价 篇七

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 尤其是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手术后患者的监护过程中, 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注射泵、除颤仪等急救设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危重症患者和手术患者的不确定性, 传统科室自管自用的管理模式造成了设备闲置的情况, 按照医院的管理原则实施成本核算, 增加了科室负担。随着医院规模扩大、病区扩展、床位增加, 较多医院采用了急救设备专管共用的管理模式[1,2,3]。急救设备集中供应管理, 可提高设备仪器的使用率, 充分发挥其潜力和效能, 同时降低医院用于设备购买的支出成本。管理过程中配备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我院于1996年成立急救设备供应中心, 集中管理各临床科室的共用急救医疗设备, 职能范围从最初的设备管理, 逐渐发展为以设备租赁、质量控制和管路消毒互为主体、临床培训与技术指导相辅助的新发展模式, 充分发挥了医疗设备资源的优势, 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

1 急救设备管理实践

1.1 急救设备管理

急救设备是指直接抢救或为患者提供生命支持的设备[4], 是医院医疗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注射泵、输液泵及一些相关辅助设备等。急救设备在实际应用中具有用时急、闲时多、分布广、风险大等特点, 科室自行配置的急救设备使用率低、管理难、成本高, 所以我院成立了急救设备供应中心, 集中全院的急救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中心只需配备较少数量的急救设备便能满足全院的需求。急救设备供应中心根据实际经验设计了急救设备租赁管理系统对仪器进行系统管理。该系统包括设备信息、设备借出、设备归还、科室信息、查询系统和统计分析等几个部分, 对设备的借出和归还流程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急救设备供应中心配备专业的工程人员对急救设备进行专门的、专业的管理, 主要负责对每台急救设备的基本信息, 如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投入使用日期、价格、使用时间等进行登记, 并定时对仪器进行检修和保养, 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

急救设备的管理也对使用科室提出了具体要求, 科室需制定专人专管制度, 由科室指定专人管理急救设备, 负责急救设备的保管存放、操作使用、质量控制、维修保养及档案管理等。管理人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 能胜任急救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2 急救设备消毒

急救设备使用完毕后, 消毒工作是最大问题, 为保证消毒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故由急救设备供应中心承担。急救设备种类较多, 中心根据设备的种类和型号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洁消毒办法, 由专人按照规范严格执行。

1.3 急救设备操作

急救设备种类较多, 使用科室数量也较多, 加上临床科室人员流动较大, 因此, 急救设备的操作培训任务较重, 培训需求也较大。在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完成后, 使用科室和急救设备供应中心应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 确保科室人员能够安全熟练使用急救设备。由于急救设备使用范围较广、科室的医疗任务较重, 所以需要急救设备供应中心工程人员经常下临床指导使用, 以降低设备故障率, 使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1.4 急救设备故障与排除

急救设备的质量控制与检测关系着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指标, 因此急救设备供应中心和使用科室应共同做好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 定期监控设备的各项指标, 保障急救设备的安全使用, 提高其使用寿命。急救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时常出现故障, 出现大故障时, 应及时更换设备;出现小故障时, 急救设备供应中心的工程人员应及时排除故障, 并对科室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急救设备管理评价

2.1 急救设备管理效率评价

有研究表明, 急救设备集中管理后, 仪器的月平均开机时间提高了43%[5]。我院急救设备供应中心成立后, 大大地提高了急救设备的使用率。从急救设备管理系统提取2008年至2011年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注射泵4种急救设备的数据记录, 分析其使用情况, 见表1。由表1可知, 这些急救仪器每天每台的平均使用时间在11~21 h之间, 平均使用率在46%~87%之间, 平均使用率相比于中心成立之前和1997年中心刚成立时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2.2 急救设备管理效益评价

急救设备的效益分析在设备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析急救设备的工作状况, 以提高其使用率, 还可以指导医院的医疗设备规划和立项, 使医院资金效益最大化[6]。急救设备的效益分析应考虑到总收益、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净收益、设备实际诊疗人数等方面[7], 通过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 可对急救设备收益有深入了解。我院急救中心急救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见表2, 在使用率提高的基础上, 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以成本为170 000元的HAMIL-TON公司的拉斐尔呼吸机为例, 3~4 a即可收回成本, 其使用寿命可达到十几年, 能为医院创造几十万元的经济效益。

3 总结与建议

3.1 加强急救设备管理, 规范租赁流程

以设备租赁为基础的系统化集中化管理, 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 提高了急救设备的使用率, 医院以较少的资金投入, 获得了最佳的经济效益。急救设备供应中心对急救设备统一管理, 在提高仪器使用率的同时, 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确保其使用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8]。我院急救设备平均使用率在46%~87%之间, 相对较高, 部分仪器甚至在较长时间内达到了100%, 但若没有检修、消毒的时间, 可能会对临床工作造成影响。急救设备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明确规定仪器设备租赁流程、使用时间限制、维修过程、消毒过程等, 确保设备在安全有效的环境下正常运转。

3.2 加强急救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急救设备租赁系统的建立, 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操作简单、成本低, 在节约资源的同时体现了计算机技术在医院管理上的科学性。在今后的实践中, 随着设备管理系统需求的增加, 应逐渐完善急救设备租赁系统的信息化建设[9], 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租赁流程, 进一步完善查询系统功能, 及时掌握设备的使用情况, 包括设备的使用信息、操作情况、运行情况等, 为医疗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在满足设备租赁的同时, 加强设备管理功能和数据统计分析功能的建设, 使工程人员及时掌握借出设备的质量控制和消毒状况, 并将其作为管理依据[10]。

3.3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素质

急救设备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又是急救设备管理的技术核心[11]。工程技术人员是医疗设备技术性能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掌控者, 因而必须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提高其技术素质。同时, 各科室的急救设备管理员也是急救设备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用医学工程人员的技术优势来加强对临床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对保障医疗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有积极作用。

3.4 定期对急救设备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利用急救设备管理系统的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 定期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 了解设备使用情况, 分析设备使用率, 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定期统计分析系统的收费信息, 全面了解设备、科室和医院各方面的经济效益, 并分别进行成本核算, 可使各方面效益均达到最大化。系统中记录了急救设备的多方面信息, 除用于分析设备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外, 还可进行其他各方面的数据挖掘分析, 借助其结果, 探索各种有利于急救设备管理的有效措施, 完善急救设备管理系统, 更好地为医疗工作服务。

4 结语

急救设备供应中心的建立, 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成本低且维护方便, 使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使急救设备的资源共享得以实现, 节约了资源。因此, 医院建立急救设备供应中心, 采用以设备租赁为基础的集中管理, 有效地克服了自管自用管理模式的弊端, 在使医院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让急救设备得到了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洪范宗, 郑月琼, 苏秋玲, 等.基于租赁中心平台的急救设备JCI标准化管理研究[J].医疗卫生装备, 2013, 34 (11) :114-115, 117.

[2]张晓璇, 丘秋霞, 许敏华.浅析医院急救设备管理[J].中国医药指南, 2013, 10 (8) :674-675.

[3]杨虹.大型三级医院租赁中心设备运营状况的研究[J].医疗卫生装备, 2013, 34 (10) :113-115.

[4]唐伟.急救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构建[J].重庆医学, 2007, 36 (4) :378-379.

[5]王耀平, 汤黎明, 祝正祥.“呼吸机调配中心”的建立与工作开展[J].医疗设备信息, 2000, 15 (4) :34-35.

[6]胡月静, 辛显涛.军队中心医院融资租赁医疗设备的实践与体会[J].医疗卫生装备, 2012, 34 (1) :99-100.

[7]杨新英, 龚进梅.浅谈医院固定资产管理[J].企业导报, 2010, 20 (7) :90-91.

[8]吕玉玲, 张西亚, 陈群英.加强医疗急救设备质量监控的探讨[J].生物医学工程与临床, 2009, 13 (6) :570-573.

[9]张瑶.基于Oracle数据库的急救设备供应中心信息化的研究[J].医学与社会, 2009, 22 (5) :51-53.

[10]刘延武, 吕鹏, 王卫东.医学工程质量控制风险评估方法[J].北京生物医学工程, 2008, 27 (2) :169-172.

8.掌握第二生命 野外医疗急救培训 篇八

2006年,中国第一家针对国际学校户外教育项目的公司“中国攀岩”,把WMAI的课程引进到中国,中国地区负责人孙灵野当时作为学员也参与了那次课程,并从此后担任了WMAI 所有急救课程非正式的英译中的翻译。在配合教学的过程中,萌发了他学成讲师的念头。之后,孙灵野多次前往美国和加拿大学习,成为第一位华人领导及讲师。2011年至2013年,WMAI 的课程正式用全中文教学并集合中国背景针对中国学员。至今,WMAI 在中国已举办了60届培训,培训了近千人次的学员。

找到活着的命门

2010年,我第一次参加了国际野外医学协会(WMAI)的课程。之前作为户外培训从业人员,我曾经参加过中国红十字会的两天急救课程,为了进一步学习野外急救知识,也为参加美国登山向导培训做准备,我报名参加了WMAI在北京四天的WAFA课程,初步了解到一个野外急救的整体思路。那次课程,老师是来自加拿大的讲师和中国内地第一个WMAI认证的中文讲师孙灵野。

2013年初,得知WMAI要在阳朔开办为期三周的讲师课程,我立刻就确定了参加意向。经过这几年耳闻目睹和亲身经历的户外事故,我深刻感觉到自身及国内户外从业者对野外急救知识的匮乏。这是WMAI首次在北美以外地区举行的讲师培训课程,共有四位讲课老师:主讲老师是野外医疗协会的创始人David Johnson和资深讲师Fay Johnson,两位助理讲师兼翻译是来自台湾的林政翰和内地讲师孙灵野。被精挑细选来的14位同学来自两岸三地,职业背景主要是医学及户外两大领域。三周的课程分为两个阶段:前两周是教授野外急救医学知识,第三周为教学技巧的学习。

野外医学急救课程是建立在“氧合”与“灌注”这两个最基本的生理学原则之上,针对偏远地区及成熟医疗环境不能到达的环境下的一套体系,围绕人体三大关键系统,通过病患评估系统(三个三角形),得到问题清单及处置方案,将混乱的情况变得较为有条理。一些基础的技能包括基础生命维持技能,也包括诸如失温、冷伤害、高海拔、雷电、毒素等环境医学,在偏远地区的如胸痛、腹痛、眼耳鼻喉等疾病的及时处置。

前几天的课程,由于我本身没什么医学背景,许多医学上的概念对我而言是陌生的,我只能一边努力记忆,一边以自身经历过的一些事故进行比照,通过学习的知识来分析当时该怎么做会更好,哪里做的不对。一天下来,脑袋中满满的。还好两位主讲老师的教学深入浅出,同时穿插一些实际案例,通过动手来帮助理解和记忆。DJ和Fay的讲课风格各异,但都有深厚的野外医学知识和大量的实践经验。DJ讲课和回答问题的出发点经常是从最本质的点上展开,Fay则具有更多的户外探险背景,曾经加入过K2峰和南迦帕尔巴特峰的探险,现在还是雪崩课程培训老师及居住地区救援队的成员,所以她讲课十分形象生动,模拟一些症状的情况惟妙惟肖,让我们对讲解的知识一下子有了深刻的理解。林政翰和孙灵野两位老师都是在美国完成了讲师课程和考核,参加了大量的教学实践,他们精准的翻译和补充讲解使大家极大地避免了语言沟通上的障碍。

实际操作与实际场景的演练贯穿整个课程。一些简单实用的技术,如脱臼的复位,经过讲解和练习,让大多数没有医学背景的同学感到豁然开朗。学员们在模拟实际情境的演练中通常分为两组,一组扮演伤患,一组作为救援者。救援者根据得到的场景信息和在现场了解到的实际伤患的情况,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处置;而扮演伤患的学员通过化装及症状形态的模拟,呈现出特定伤害和反应。这种演练,不但使救援者能练习和理解所学习到的知识,伤患的扮演者从另一个角度也对症状、判断和处置操作流程有一个很好的思考过程。这次学习,使我对器材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知。比如最为基本的急救医药包,针对某个特定的活动、什么器材和药品是最有用的、怎么正确熟练地使用,是急救包的关键。否则,携带的急救包只是具备形式上的安全感。

最后一周是讲课技巧的学习。通过前两周的技能学习,大家基本有了一个对野外医学课程教学感性的认知。老师们挑选一个野外医学主题的讲授,小型和大型演练的设计和实施,使大家逐步对野外医学课程的教学思路有了一个整体的概念。每一个阶段完成后,会进行一个集体反馈,同学和讲师对讲课人的优点和不足进行讨论。

每天课程结束前都会有一个个人小结,表述当天自己所学到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点。这让每个人都对当天的内容有一个大致的梳理,也会从别人的见解中学习到很多知识。来自深圳急救中心的伟哥和虹姐是急救方面的专家,来自上海的外科医生曹医生是运动康复专家。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及对一些概念的阐释,给予了其他同学极大的帮助。14位学员背景各异,每个人都从自身所熟悉的领域或之前的经历中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往往会给予其他人启发性的帮助。每位同学在学习过程中也彰显出了不同的个性。曹医生的刨根问底,曾山同学跳跃性的思维,伟哥和虹姐总结性的问题,北京体育大学布和老师对教材的整理归纳,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

9.《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篇九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

10.《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文 篇十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院内急救制度建设)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三条(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院内急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首诊负责制)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五条(急诊分级救治)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

第三十六条(转诊分流)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引导分流)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考核与奖励)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兼顾与院内其他科室的平衡,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九条(紧急现场救护)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急救器械和人员配备)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建筑施工企业、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一条(特定人员培训)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普及性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购买公共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安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四十五条(救护车通行)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让行要求)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免收费用)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治安保障)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急救医疗收费)

11.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全科医疗社区急救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碼】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6-01

全科医疗概念下的社区急救即是指在社区发生某类特别紧急的医疗事件时,在医院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前,由社区全科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现场紧急救护措施。

1当前社区急救的现状分析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83%的院外急救事件都发生于社区。针对这些发生在社区的危重疾病,一方面由于城市社区较为分散,增加了大型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全面覆盖的难度,尤其在道路拥挤、共存多个急救需求以及对社区缺乏了解等情况下,更会显得鞭长莫及,救护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当前社区的医疗基础相对薄弱,医疗资源在配置、体制和行为标准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与此同时,以全科医师为主的多数社区医护人员几乎未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医疗教育,基础理论和对危重疾病的认识水平有限,有待进一步加强培训。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再从医院急救医生和社区医师的协同来看,由于疏于沟通,时常导致单方面独自应对复杂的社区救护事件,难以实现将社区和医院双方面的医疗资源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医疗救援[1]。

2社区急救的全科医疗特点

社区急救属于全科医疗的范畴,在社区突发危及重症的时候,社区全科医生采取的紧急救护需遵循全科医疗的基本理念,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最佳利益为准则,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温馨亲切的医疗服务。同时,社区的全科医疗救护需充分体现出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应在多使用合理安慰语言和心理疏导的基础上积极调动现场人员,让他们积极地有序地配合救护行为,防止家属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引发更多意外状况的发生。在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需将患者的病史和之前的救护过程简明扼要地对他们讲述出来,同时配合他们做好剩余的必要院前急救工作。事后可适时对患者的住院治疗情况和出院后的康复情况进行随访,以此将全科医疗的双向转诊工作合理的融入社区急救工作当中去[2]。

3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存在的问题

3.1思想问题。某些社区全科医生的思想太过保守,害怕担当责任,所以每每遇到危急重症的时候,几乎仅是坐等来自医院的救护,主动采取的救护措施极其有限。另一种误区就是过重看重利益得失,在明知自身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让患者转院。以上两方面的思想问题都可能延误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

3.2协作问题。很多时候,良好的社区医疗救护都需要临近全科医疗站的全科医生以及院方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多方的协作,在患者病情危及的时候,若不能保持各方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不能随时接收专业人员的远程指导,单凭某一位社区全科医生的一己之力很难取得高成功率的救护效果。

3.3技术问题。社区急救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科医生现场急救技术的高度。当前,多数全科医生的学历并不高,也未曾接受过专业的全科培训,难以胜任某些高难度的社区急救事件的救护处理。因此全科医生还需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区院前救护水平。

3.4硬件问题。硬件问题主要反映在设备和药品两个方面。当前很多社区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配备不齐全、陈旧单一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严重制约了全科医生在实施社区急救的时候本来可以发挥的功效。

4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的发展策略

社区急救之于全科医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急救医学、积极培养技术全面和具备优秀应急能力的全科医生是完善院前急救方案和全科医疗体系的必由之路[3]。

4.1建立网络化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把现有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与医院急救中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医院提供统一的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管理,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社区医疗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全科医生负责信息的动态搜集和医疗初发事故巡查,并将所得信息与医院和临近救护站共享,以此实现对各种急症危险因素的实时监测和急救资源的合理调配。

4.2提高社区群众的基础救护知识。社区全科医生在进行日常工作的同时,需大力加强对社区群众基础救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正规的救护方法比如初级心肺复苏等产生普遍的认知,以此确保社区的普通居民在紧急时刻具备一定自救、互救和他救的能力。该方法只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就一定能成为社区急救力量的有力补充和全科医生的有力助手。

4.3树立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理念。全科医生应高度重视社会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对诱发重大社区医疗事故的影响,更新急救观念,增强紧急心理干预能力,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和满足社区卫生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社区急救水平和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祝墡珠.全科医疗服务模式认识与发展[J].中国施用内科杂志,2012,32(4):245-253

[2]彭阳.全科医疗[J].现代临床医学,2007,33(1):95-97

12.急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篇十二

1 方法

1.1 准备阶段

1.1.1 全体人员参加知识培训。 理解“ 9S”的定义、要求、科室使用的临床意义, 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 营造一个“ 9S”的活动氛围, 有针对性、分层次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理论知识、医疗器械使用的培训。 采取理论授课、专题讲座、仪器示教、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3]。 内容包括常用急救仪器的操作流程, 特殊仪器的使用模式、保养、消毒、灭菌知识等。

1.1.2 成立科室仪器设备管理质控小组。 由科主任、护士长、仪器设备管理质控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组成, 对仪器进行分级分组专人管理。 按仪器的贵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安排由高层护士到低层护士的管理, 体现能级对应。

1.1.3 完善仪器管理制度, 明确质控小组成员职责。 成员间分工协作。 一是护士长负责:负责仪器的申领、建账、入账、报损等工作, 制定科室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使用制度、保管制度、消毒制度及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仪器操作流程等。 二是组长的职责:组长由NICU专科护士, 主管护师担任, 按护士能级管理应是三层护士, 具有丰富的专科实践操作和管理经验, 能熟练掌握抢救仪器性能。 职责为:1健全《 急救物品检查登记本》 、《 仪器使用登记本》 、《 设备维修登记本》 等。 2协助护士长做好每月盘点、保修、维修、报损等工作, 当仪器出现故障与损坏时, 与仪器设备科联系, 并做好登记工作。 3定期对仪器进行自检, 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为紧急抢救做好准备。 4引进新仪器时, 负责全科护士尤其是小组成员和轮转的新护士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科内应急模拟演练和考核工作。 通过演练能找出薄弱环节, 起到了强化培训、 持续改进的作用。 三是小组成员职责: 成员由NICU护士组成。 负责在工作中及时督促各使用者执行正规操作和定点放置, 及时将仪器的使用情况反馈给组长。

1.1.4 9S管理对象急救车 ( 3 辆) , 远红外线抢救台 ( 2 台) , 婴儿暖箱 ( 6 台) , 新生儿黄疸治疗箱 ( 9 台) , 婴儿床 ( 25 张) , 微量注射泵 ( 25 台) , 输液泵 ( 6 台) , 呼吸机CPAP机 ( 4 台) , 进口多参数生理监护仪 ( 23 台) , 国产心电监护仪 ( 28 台) , 脉搏氧 ( 3 台) , 吊塔系统 ( 25 个) , 血气分析仪 ( 1 个) , 微量血糖仪 ( 5 个) , 经皮胆红素仪 ( 5 个) , 测氧浓度仪 ( 1 个) , 中心供氧、电动吸痰装置 ( 11套) , 美国麦迪森听力筛查仪4 台。

1.2 实施阶段

1.2.1 整理使用“ 数字”标识[4], 防止同类仪器混淆。 NICU同种仪器较多, 为避免“ 故障仪器”重新使用, 而增加危险性, 通过运用9S管理, 我们采用"数字标识"即对同类仪器, 按 ( 1, 2, 3. ) 顺序连续排列, 如暖箱上方的进口多参数生理监护仪、注射泵的号码都是对应的, 1 号暖箱、1 号监护仪、1 号微量注射泵, 1 号婴儿床, 构成一个床单元。 定制设备状态标识牌, 使用绿色、黄色、红色3 种设备状态标识牌[5], 粘贴在每台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上的明显位置, 并可随时进行更换。 绿色“ 正常运行”标识牌, 表明设备全部功能正常, 处于待用状态;黄色“ 限制使用”标识牌, 表明设备部分非主要功能故障, 可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但需尽快报修;红色“ 停止使用”标识牌, 表明设备有故障, 禁止使用, 需进行维修。 当仪器出现故障后, 只需记录数字编码于《 设备维修登记本》 上即可, 既方便维修又方便护士的清点工作及仪器维修返回时的归位。

1.2.2 整顿所有仪器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 完善仪器操作流程。使用频率高的放在方便拿取, 最省力的、最醒目的地方[6], 物品放置做到“ 易找、易看、易取、易整理[7]”, 节约寻找相应物品时间, 保证工作中快速取得所需物品, 在最有效、最便捷的流程下完成作业。 对一些操作较复杂, 如呼吸机、血气分析仪等制定“ 箭头式”操作流程图, 塑封后悬挂于仪器上, 使操作人员一目了然, 减少差错概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安全, 为急救赢得宝贵的时间。 急救器械不可擅自外借, 不能随便移动位置。

1.2.3 清扫规范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清洗消毒。 对重点设备、贵重仪器实行班班交接制度, 严格按照消毒规范对仪器进行清洗、消毒;新生儿儿暖箱、蓝光箱每日擦拭消毒, 箱旁挂一个小的擦拭、消毒登记本, 每日由擦拭者登记, 做到所有操作都留有痕迹。仪器上的线路绕成大圈用软线挂于仪器上: 呼吸机管路直接装入黄色医疗垃圾袋内, 送供应室统一标配消毒;每周一次由护理组长组织护士彻底清扫设备仪器, 将清洁与检查结合起来, 同时检查电源、插座, 仪器性能、接口, 螺丝有无松动及老化现象等, 保证仪器处于完好用状态。

1.2.4 清洁确保前三项工作质量到位, 由科室质控小组成员或护士长随机检查上述三项环节的质量管理情况, 将检查结果作为护士绩效考核标准。

1.2.5 节约完善预防性维护制度与流程。 预防性维护, 是减少设备损坏、降低维修费用的最佳途径, 是提高医疗器械可靠性的重要环节[8,9]。 设备科人员每季度一次、科室每月一次对重症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

1.2.6 安全急救车内分区管理即分为药品区、输液去、物品区、仪器区四个区, 全院统一定位, 定量放置[10]。 同类药品统一标识, 定量定位放置并注明有效期, 高危药品有高危标识, 确保用药安全。 各类急救仪器重视使用过程中的步骤和细节:使用前, 要确定仪器处于备用状态, 管道、线路连接正确;使用时, 开机顺序是否合理, 如呼吸机先开压缩机后开主机;导线固定合理;心电监护仪、经皮血氧饱和度监测仪等防止导线扭曲, 以防影响数值的准确性和缩短仪器使用寿命。

1.2.7服务暖箱中的人性化优质护理服务。 为在暖箱中的早产儿设计“ 爱巢”, 模仿母体宫内环境, 增加新生儿安全感。 护士通过轻轻抚摸宝贝身体, 传递爱护和关心, 每天不定时抱起患儿, 增加患儿安全感以促进患儿健康成长和神经系统的发育[11]。在暖箱中患儿仰卧肩部略微抬高, 有利于维持患儿气道通畅。 经常改变患儿体位, 避免皮肤受压;对患儿采取注射、采血等操作时, 可引起患儿不同程度的疼痛[12], 这些疼痛可对患儿食欲、情绪、睡眠甚至心理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近期或远期影响。 NICU患儿具有发病急、病情重、进展快和治疗合作差的特点[13], 更需要我们高质量的服务。 护士应通过优化服务环境, 细致护理措施, 以达到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使患儿真正得到人文的关爱和服务。

1.2.8 满意度调查12012 年开始根据我院实际工作设计病人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及护士满意度调查, 每月对患儿家属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护士仪表、病区环境、服务态度、操作技术、 临床护理质量等多方面。 2014 年护理服务满意度为98.76%。

1.2.9 素养提高护士职业道德修养, 一方面要求护士养成自觉、自律的工作习惯, 具有慎独精神, 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操作;另一方面增强团队协作精神, 保证护理质量。 及时发现仪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如暖箱超温报警、 蓝光箱风机报警等。 暖箱平均温度与控制温度之差应在1.5℃之内[14]。 重视交接班、查对、医嘱处理等重要制度的落实[15]。

1.3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8.0 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 (  ±s) 表示, 计数资料采用采用 χ2表示。

2 结果

2.1 实施9S管理前后护理质量评分, 见表1。

2.2 实施9S管理前后医生对护理工作满意度比较, 见表2。

2.3 实施9S管理前后护士对急救设备使用满意度比较, 见表3。

3 讨论

3.1 强化护理质量安全意识, 提高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通过邀请技术人员专业培训、科室组织二次培训、急救演练、操作考核、加强带教等强化训练方法, 提高了专科护士的理论水平和专科操作技能, 同时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实现科室人人精通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 保养方法及简单故障排除、 使用注意事项等, 提高了NICU护士的急救意识及应对能力, 降低了护理风险的发生率, 减少护理差错, 避免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通过完善各项仪器管理制度和制定合理的检查标准使护理工作有章可循, 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落实, 为病人提供了高质量、温馨、安全、满意的优质护理服务。 患儿家属、医生对护理工作、护士对仪器管理的满意度均提高。

3.2 仪器设备管理日常化, 实现持续质量改进9S管理, 物品分类、定点放置更加规范, 护士取用、清点、补充物品迅速及时, 能在30 s内准确找到所需物品。使新生儿监护室的仪器设备清洁消毒有保障, 维护保养有落实, 检测维修有记录。营造了安全、整洁的工作环境, 使仪器管理更加秩序化、规范化, 实现了持续质量改进。由于仪器管理组长负责收集各仪器的各项资料和信息, 每台仪器都有详细的信息跟踪, 大大方便了仪器的使用及管理。

3.3 人人参与管理, 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由单人管理向人人管理转变, 由个别人会仪器操作及保养转变为人人必须学会, 由缺乏管理力度转变为制度管人, 由被动管理转变为积极主动参与管理, 同时激发了工作人员主人翁意识及责任心。 NICU医疗仪器多, 建立仪器管理等级制度, 让多数人参与仪器管理, 激发了NICU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及责任心, 使每一位护士在合适的位置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体现自身的价值, 培养其敬业爱岗, 积极进取, 严谨求实的职业情操, 在工作中团结协作, 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

3.3 做好仪器的消毒灭菌, 降低了院内感染率预防和控制感染是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护理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除了严格落实手卫生制度, 医护人员接触最多的就是处于身边的各种仪器。 做好仪器的消毒灭菌便成了降低患儿感染的关键措施, 因此通过认真履行各项消毒灭菌制度、 仪器管理制度, 实施人人参与管理, 专人负责制, 从而降低感染率。

3.4 采用分人分组专人负责制, 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 提高了抢救成功率分人分组专人负责制使处于备用状态下的仪器性能随时都能得到保证, 改善了NICU的整体环境, 使抢救通道畅通, 各仪器整洁有序, 避免了人为的损坏, 有效地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 减少了浪费。 从而在急危重症患儿抢救过程中, 有效的缩短了因不熟悉仪器操作儿延误救治时间, 医护配合默契, 提高了抢救成功率。2014 度仪器维修次数比例比2013 年度减少了40%。 随机抽查仪器完好率达到了100%, 故障后仪器搁置平均时间由原来的3~4 天缩短到1~2 天。

3.5 NICU急救设备、常用仪器管理存在盲区目前临床比较注重护士对仪器使用程度的掌握, 而忽略仪器设备的质控管理[16]。缺少医疗器械维修保养专职技术人员[17], 仪器设备的不良事件记录及上报流程缺失。 我院只将部分急救设备纳入护理质控管理, 如:急救车、呼复苏气囊等, 医学工程部只是配合护士长完成仪器的维修工作。 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管理是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也是医药器械全寿命管理理论不可缺少的部分[18]。建议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需共同做好急救设备的质量管理, 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对急救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度[19], 定期监控设备的参数以确保设备各项指标正常, 对部分急救设备, 需及时通知设备厂家的工程师上门共同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 保障急救设备的安全使用。

3.6 医院信息系统对医学装备管理的支撑必不可少, 加强信息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 与HIS系统更加紧密的结合, 开发临床使用客户端等工作将是今后改进的重点。 通过信息化管理, 建立仪器使用档案, 记录和分析每台急救及生命支持类设备每次维修情况。 总结经验, 增加临床操作警示, 加强医学装备管理的闭环反馈效应, 促进持续改进, 使每台仪器均能取得全生命周期的维修记录。

3.7 对投入医疗经费预算多, 风险值高的急救设备, 优先安排维修, 提高预防性维修的频率, 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寿命的急救设备, 确保将医疗风险降到最低。

4 小结

上一篇:打折销售案例分析下一篇:起重机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