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共14篇)
1.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室。
3院办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12小时内江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人是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院办。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
5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6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7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8.各级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等,违反者逐级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罚。
2.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二
甘肃省位于中国的西部地区, 此处的地势特点是海拔较高, 处于海拔千米之上的高山, 从最开始的交通不便等遗留问题到现在的西部大开发, 虽然政府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来促使西部开发, 但是由于当地农村基本全部处于高山环绕中, 受当地土地条件限制“靠天收”仍是目前农业现状, 这就导致了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极低, 而经济的落后、农民的贫困使得农村合作医疗尤为重要。
2010年以来, 甘肃省全省参合率已稳定在95%以上, 且参合人数和参合率逐年提高, 其中2011年全省参合农民达到1918.27万人, 参合率达到96.52%;参合率在西部地区位于前列。由5个试点县到全面覆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然而, 甘肃省位于中国西部, 农村多山村, 长期以来, 经济不发达, 医疗卫生条件差, 农村保障覆盖率极低, 这就使甘肃省合作医疗的执行中就出现了许多具体的问题, 表现在管理机制、筹资机制、补偿模式等方面, 这些问题使得甘肃省医疗保险政策不公、制度缺乏效率, 同时阻碍了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居民就医选择权利的实现。本项目的用途在于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本项目拟以甘肃省20个农村调查案例为基础, 通过入户调查得到第一手资料, 旨在研究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针对甘肃省农村特色, 提出完善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这对完善该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该省农民医疗保障之难、看病买药之困、大病救助之艰有重大意义。
2 调查的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首先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 从甘肃全省中随机抽取20个村, 然后对所抽中的全村家庭进行普查。这些村寨主要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定西市通渭县、定西市陇西县、天水市武山县、白银市靖远县、庆阳市合水县、白银市会宁县、平凉市静宁县、兰州市皋兰县、平凉市庄浪县、天水市甘谷县等地区。调查时间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到2012年9月1日, 历时1个月。调查对象为甘肃省农户, 调查方法是入户调查, 具体操作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 课题组主要成员一方面深入各自家乡附近的农村进行入户调查, 另一方面请甘肃各地的同学帮忙在所在的村寨进行调查, 获取第一手资料。设计问卷400份, 最后回收到的有效问卷386份。调查内容包括对报销手续、报销额度、报销范围、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16项。
3 对合作医疗执行过程中的统计数据的分析
3.1 甘肃农村居民的医疗实际负担增加
虽然甘肃省不断提高报销比例但是农民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绝对数较实行合作医疗前上升明显。在调查的386户家庭中, 有60岁以上的老人的179户家庭, 其中有两位60岁以上的老人的家庭有68户, 这些老年人基本常年服药, 或者需要常年服用药物, 除少数基本用药外, 医药价格较前几年有较大的增长, 有302户家庭都感觉到自己所负担的绝对数上升明显。
在调查的386户村民中, 家里有长期患病的人数的家庭有129户, 其中长期住院的有67户, 住院总花费在5000元以上的有42户, 住院的家庭全部都感觉近年来的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绝对数在反而较合作医疗前没降反升。
3.2 虽然甘肃省提高了大病报销比例, 但是报销医药范围窄, 没有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在调查过程中, 回答“合作医疗有没有在现实中减轻您的经济负担”这一问题时, 有344户作了回答, 感觉到投保切实在现实生活中减轻了经济负担的有24户占7%, 有20户约6%感觉到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 有156户约45%村民感觉和原先没有区别, 有144户约42%感觉效果不是很明显。见图1。
3.3 乡镇医疗条件简陋, 设备匮乏
采用询问调查法和实证法, 了解到当地居民常去就诊的卫生机构是村卫生室和乡级卫生机构, 他们普遍认为当地医疗设备陈旧欠缺, 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差, 卫生室和卫生机构药物品种不齐全。简陋的医疗设施与医疗条件使得在当地只能看一些简单的感冒、发烧、拉肚子等小病, 一遇到稍微重症的病人连一些基本的验血常规检查都不能开展。
3.4 报销手续繁琐, 报销费用经常不到位, 报销满意度低
总体上来看, 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程度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
如图2所示, 村民对报销手续、报销范围和医院的服务质量总体满意度较低, 尤其是对报销手续和报销范围的不满意度较高。还有一部分是没有报销过或对报销程序不了解的群众。
4 对改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保险费用的合理缴费额
从理论上来说, 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非营利的事业, 但同时也不能出现赤字, 因此, 在对农村居明的卫生服务和费用进行科学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 正确测算出能够保持合作医疗经费“收支平衡”的筹资额和补偿比, 才能保持合作医疗系统的正常运转。为科学测算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和补偿比例, 本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 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与补偿比例测算模型。
用文字表示:
筹资额=Σ (门诊就诊率×每次门诊医药费×门诊的补偿比例+住院率×平均住院医药费×住院补偿比例) +管理费+风险金
此模型中兼顾了医疗、预防和意外风险, 而且简单可行, 对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4.2 建立乡镇基层医疗整合和医务人员的培养制度
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后, 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的业务量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在此种情况下, 卫生院也应该以需求定发展, 整合当地接近的医疗部门, 通过整合求发展, 引进较高水平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备, 建立医务人员的经费编制制度, 开展卫生支农活动, 并且建立卫生人员的培养、准入、淘汰和更新机制来推进甘肃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4.3 降低治疗和医药费用, 降低医院的寻租行为
治疗费用的上升使很多西部农民家庭因病返贫, 治疗费尤其是手术费的全面上升反而加大了负担。比如调查过程中, 一个小小的痔疮手术, 合作医疗前手术费医药费下来基本要600元解决问题, 这是农民自己负担的, 然而, 合作医疗后只要进医院至少要3000元以上, 假如现在报销60%, 余下的要自己负担1200元。农民的负担反而加重, 而医院的利润反而提高。因此应切实降低治疗费用。
除此之外还要调整县级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由于目前大多数医务人员收入高低与其医疗收入的多少直接挂钩, 而药品收入又是医疗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甘肃省的农民在就医时经常遇到开出的大部分药物价格昂贵不能享受优惠或者在享受优惠的范围之外的情况, 这对于他们的经济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 改革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实行医药分开, 切断医务人员与药品之间的利益联系, 是降低处方费用的根本性措施。必须在国家卫生政策的指导下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同时, 要完善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改变“以药养医”的状况, 促进合理用药。
4.4 针对老年群体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 给农民定时体检以避免大病产生
老年人的生理机能衰退, 由此患上复杂疾病的概率较高, 心脏病、高血压、脑血栓等慢性病尤甚, 其对医疗的需求量大, 这些病需要长期不间断的服药治疗, 而目前在只是住院享受一定范围比例报销的措施下, 他们受益不大, 导致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现象突出, 在我们调查过程中发现家庭中只要有一个患老年病的老人, 这个家庭整体经济状况就比较困难。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 我国已经步入了人口年龄结构老年化的国家, 预计到2025年, 我国老年人将占到人口的12%, 2050年达到20%;2007年甘肃省老年人口比例达7.49%,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快, 进一步加重了赡养和社会经济负担, 对养老保障也提出新的挑战。老年人很可能就是未来医疗保险的主体, 为其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5 墨西哥和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墨西哥和巴西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根据两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政府要大力支持, 建立贫困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这项制度对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墨西哥和巴西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无城乡差别, 农民和城市居民参加同一个保险组织, 且都是在20世纪中叶在企业工人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当时的国民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情况还不如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
摘要: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实地调查得到第一手资料, 并分析出正在执行中的合作医疗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力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健生.公共卫生发展的财政制度安排[J].财经问题研究, 2004 (10) .
[2]杨明洪.农业增长方式转换机制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3.怎样面对医疗意外与事故 篇三
9岁的晓洋终日呆傻地坐在家中,失控的口水流淌在衣襟上……面对病前儿子活泼可爱的照片,他的父母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儿子因天生睾丸长在腹腔,做了分步引睾手术,岂料在第二次手术牵拉精索时发生麻醉意外。手术台上的晓洋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因大脑缺氧造成脑瘫。
事后,麻醉学界权威们认定这属麻醉意外,但患者家属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这个医患纠纷一拖数载,给双方都带来沉重压力。它使我们不能不认真思索如何面对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
主持人:目前,对“医疗意外”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一般人往往将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良后果统称为医疗意外,如死亡、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而医学界则根据现实的医学技术水平,将这些不良后果按能否避免、有无过失,细分为医疗意外、难避免的并发症和事故。下面请浙江大学医学院丁涵章教授解释这三者的区别——
丁涵章: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出现难以预料、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如利多卡因硬膜外麻醉,有时会出现心跳骤停的不良反应,虽及时抢救,死亡率仍较高,有的会由于严重脑缺氧而成植物人。
难防范的并发症,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虽能预料其出现的可能性,但防范的难度大。如脑瘤切除手术很易引起肢体瘫痪;某些化脓性疾病手术后很易引起穿孔;腹腔镜下腹部手术易并发出血等。对于这些并发症,医生事先会告知病人家属,并做好防范准备。但医护人员尽力了,未必全能防范,这受现有医疗技术条件限制。
医疗事故是指因医护人员的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也就是医护人员该做到而未做到、能做好而未做好,而引起严重损害的。包括对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的处理不利,未予重视,加重了不良后果,也依具体情节负一定责任。
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主持人:随着医学的发展、法制的完善,随着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该《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将有更透彻的理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我们相信,实事求是,惩恶扬善,罚所当罚,保护应当保护的,永远是法治的根本宗旨。
增强共御医疗风险的意识
主持人:有病找医生救治,自古如此。我们在电视里也看到,古代的皇亲国戚有病也是急呼太医。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尽管以前很多不能治的病,现在能治了,但未攻克的疑难问题还有很多。面对患方的过高期望,有必要强调医疗过程的高风险:祛病不像洗澡那么简单!医药是把双刃剑。医护人员只能因势利导,促进生命过程向健康、康复方向发展,但事与愿违的事是难免的。对此,懂医的人往往更易理解。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赵友文教授对医疗意外就有深刻体验。
赵友文:“前年,和我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住院做溶血栓治疗,就在疗程快结束时,忽然他腹内的大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很多人担心我承受不了,我却冷静地对有关医务人员说:“我曾经在这个医院工作过,医护人员的心情我能理解。你们可以对这个病例进行讨论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不必告诉我,我也不追究!
“我先后在妇科、外科、精神科做了40多年医生,医学领域的未知数太多了,许多医生都是越干越胆小了。有些患者家属抱怨医疗意外发生时,说患者是走着进去,躺着出来的。他们不知道治疗就是对人体这个极其复杂精密的系统进行干预,有些是无创性的,有些是有创伤性的;有些副作用小,有些副作用大,尤其是个体差异和各组织器官的承受能力千变万化,现在的医疗技术尚不能完全掌握和监控。拿我爱人来说,他虽仅65岁,可患糖尿病多年合并下肢动脉梗阻,医生先后为他做了手术取栓、搭桥,又发生血栓再注射药物溶栓时,发生了意外的腹腔大动脉破裂……
“当时,很多人叫我找医生算账,我的态度是我既是患者亲属,又是医生,我知道这种意外是难以避免的:用药少了,血栓溶不掉;用药多了,就有出血的危险。而且谁能事先知道他腹内的动脉那么脆弱?如果我们处处苛求医生,医生还有积极性吗?
“在我行医40多年中,与很多医生共过事,尽管各人性格不同,有的细致些,有的粗犷些,但在医疗的关键时刻,没有谁马虎过!生死攸关、性命相托啊!出了医疗意外,亲属悲痛,医生的心理压力也不轻呀!”
主持人:对医疗高风险,医生、患者及家属都要有心理准备。这就是手术等有风险的诊疗项目实行前,往往要将种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告知患者及亲属,签字后执行的原因。
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家属在有关治疗单上签字,就意味着了解该项治疗的风险,同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因此,患者、家属对治疗前签字一定要重视,认真问清缘由,慎重对待。当然,医生并不会因为患方签了字,出现意外就不抢救了,不及时处置了。如果医护人员在此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仍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基于对医疗风险的深刻理解,医疗、司法和医疗事故纠纷争取协商解决
从医疗诉讼案例学维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建议,探讨建立全社会共御医疗风险的机制。新兴的保险业陆续推出相关险种。据悉,京城医务界已有30%从业者加入执业保险,百姓也开始关注或购买以生命和自身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人身和健康保险。国外成功经验证明,这是合理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的可行之路。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不时有医疗事故案件报道。如北京某职工医院手术中将金属钳遗忘在患者腹中,给她造成迁延不愈的病痛。乌鲁木齐几家医院推诿拒收一患儿,延误治疗时机使患儿夭折。这都是严重违反诊疗制度造成的,责任明确,患方理所当然受到赔偿。但更多的医疗不幸事件是在复杂的医疗干预和复杂的病情演变中发生的,因此首先应冷静对待,弄清情况。丁涵章教授对解决医疗纠纷有25年实践经验,请听听他的意见——
丁涵章:如果不幸医疗事故发生在您身边,或怀疑是医疗事故,您可首先与医院协商,口头或书面提出给予调查解释的要求。对院方的解释,涉及技术很专问题难以听懂时,也可向其他有关医生请教。
实践经验证明,与医院协商解决此类纠纷是简便有效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将医患协商处理列入程序,要求“医疗单位要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准确,处理得当。”“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例在增多。应运而生的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年来,已代理了60多起诉讼,并开设了国内首条医疗纠纷咨询热线。下面是他们的见解——
37岁便出现几缕白发的邓利强律师说: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内容,劝告患方不要打赌气官司,必须采取冷静客观态度,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过失,而且这种过失与不良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医疗不良后果是难避免的医疗意外或并发症,并非医务人员过失,状告医院最终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近年来,已有10位当事人接受邓律师忠告,撤消了诉讼。
华卫律师所的几位律师走路似小跑,频繁的电话铃声使他们不时放下手中沉甸甸的代理案卷。复杂的诉讼 案卷有四五本之多。包括有关陈述、票据,有关病历和医学资料复印件,医疗事故鉴定书复印件等等,不厌其详。有着医学、法学双学历的邓利强代理过100多起医疗事故诉讼,深知其艰难。作为律师,他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宜尚且疲惫不堪,当事人在精力财力上的消耗可想而知。一起医疗事故官司短则一年半截;长则拖延数年。很多人深陷其中,悔不当初调节解决。因此邓利强说:我最不主张打医疗官司!他常劝导咨询求助者,能调节解决是最理想的。
一位6岁的男童因医疗事故死亡,其父母提出60万的高额索赔。经邓利强苦口婆心地调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终于使医患双方达成谅解,找到了双方均能接受的处理办法。
邓利强认为,调节解决成功的关键是兼听双方意见,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情合理,具现实可行性。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就医过程中,如果您的此项权利受到侵犯,可依据《民法通则》或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您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就须向属地法院提出诉讼。下面请律师讲讲有关问题:
林江湧律师:法律是重证据的。如果你想状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你或亲属的健康有损害、有过失,你就要有起码的证据。
14岁的学生刘某因左睾丸疼痛约30小时,于去年10月10日去某医院泌尿科诊治。医生检查不仔细,未认真阅读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报告,造成误诊,没有及时手术,使挽救患儿扭转的左睾丸的最后一线希望从医生手中流失了。尤其让当事者难忘的是:接诊医生检查了病情后,边写病历边对另一位医生说:前些天看过一个男孩,是睾丸扭转。刘某的母亲当即便问:“我们孩子是不是也是睾丸扭转?”那个医生说:“不是。”
过后,刘某的睾丸疼痛加重、阴囊红肿,4天后,手术切开时发现:左睾丸扭曲360度,睾丸呈紫黑色坏死,只好切除。患儿家长今年5月向法院递交了损害索赔的诉状。
在律师代理案卷中,巴掌大的一张诊断书复印件上赫然写着:“(左)急性附睾睾丸炎,建议休息叁天”,成了误诊的明证。
律师还复印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泌尿生殖系统急症》有关章节,其中荧黄彩笔标示的语句强调:“睾丸扭转,若不及时诊断,尽早治疗,将会发生失去挽救睾丸的机会,以致影响生育功能等。”“更重要的是医生在对于睾丸疼痛者就诊时,要想到睾丸扭转这一疾病,这就能提高睾丸的挽救率。”多普勒超声仪检查,对睾丸扭转、急性睾丸附睾炎诊断准确率可高达81.1%~90%。
林江湧律师:这些医学专业性很强的论述,是确认医疗技术过失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
北京郊区待业女青年雍爱民因呕吐腹痛,1997年3月27日8时许,由其父母陪同来某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怀疑她患宫外孕,请妇科会诊。虽家人再三否认:“她没男友,就在家学习,门都很少出。”但经治医生仍固执己见。11点后,患者要排尿,值班医生说:“正好验验尿吧,”开出二张验尿单。
下午1时许,值班医生看了妊娠试验阴性报告单,说“这就好了”,妇科会诊医生离去,可患者病情越发严重,不停输液输氧,仍出现休克。下午5时许,医生发出“病危通知单”。之后,医生才注意到中午化验单上尿糖的4个加号,于是才赶紧抽血送检……第二天凌晨3点40分,患者心脏停止跳动。雍爱民死后11个小时,家人将尸体送去火化,未接受医生做尸检的建议。
2000年1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当时病情推断雍爱民死于感染中毒性休克,合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构成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据此,其父母将该院告到区人民法院,索赔101969.2元。
2001年4月10日,该区法院审结此案,原告败诉。其判决书再次重申:“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的一方负责。”
主持人:据了解,雍爱民之父因感情原因,未同意尸检,给维权造成无法弥补的证据缺撼。专业律师认为,此案病因不清,但死因清楚(病历资料证明死于中毒性休克),而医生未及时对症采取抢救措施,是有责任的。可见,解决因素复杂的医疗纠纷,聘请专业律师是必要的。他们常能为解决争议较大的医疗事件提供思路和切实帮助。
汪老太太患尿毒症做血液透析治疗,护士在做颈动脉穿刺时,连扎了几次,造成局部渗血,形成脑水肿,压迫呼吸中枢死亡。
专家们在鉴定此事件时,意见分歧很大。有人认为,穿刺时用点止血剂可减少渗血,从而避免不良后果;但也有人认为,尿毒症晚期的病情已无法逆转,死亡是疾病自然的转归。穿刺处置欠周只在死因中起次要作用。
郑雪倩律师认为:对混合因素造成的医疗不良后果,应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很多医疗事件,可能既有医护人员的工作未到位或瑕疵,又有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发展的因素。这就要组织有关医学专家、法学家共同讨论分析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再依据责任大小确定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打官司费用、鉴定费等)分担的比例。
4.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四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各级医务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医疗法律(规)及规定,严格执业,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各科室要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现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差错、事故时,应由本人或科室管理人员(护士长或科主任)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补救措施等情况。科室应将差错、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重大的医疗事件时,所在科室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抢救病人;所在科室采取措施不力或不积极抢救的,视为不做为,医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视情节立即(或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6、在积极抢救医疗事件病人的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的,相关科室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不积极配合或借故推诿者,不论后果如何,均视为违规行为,需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血液标本及可疑安瓿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瓿应保留24小时备查。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科封存保管,任何人均不得涂改和销毁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物品。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科同意,不得查阅。
8、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讨论,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找出事件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未汲取教训不放过,未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医疗事件的性质及责任人做出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9、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医务科负责对医疗事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缺陷调查会议,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医疗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关责任人。
12、医务科根据缺陷调查对医疗事件的认定结果,召开缺陷处理会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具体规定,提出对医疗事件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3、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14、医疗事件发生后,其所在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的,事后经院方或他人发现者,不论后果如何,院方均予以严肃处理。
5.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务科或院值班,医务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六
一、报告单书写要字迹工整、二、按照《全国检验操作规程》中的规范格式书写。
三、应当遵照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告。
四、报告者必须书写全名以示负责。
五、报告单发出前应详细核对检查结果。
检验科差错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登记制度
一、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全体检验人员要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的法制观念,严格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实验室建立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应及时登记报告,及时处理和整改。
(二)事故: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造成检验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的事件。
(三)差错:由于责任性不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因素而引发检验错误,但对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
(四)登记报告。
1、凡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质控组长报告,尽快进行补救并填写差错事故记录本,严重者及时报告科主任,必要时报告院医务科、院领导。
2、一般差错,应填写差错登记本,并注明差错性质及补救办法。
3、月末由组长将当月发生差错情况填表报给科主任。无论发生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或检验事故均应由实验室及时登记,查明情况,保留样本,主动向科主任报告,不得隐瞒,并要迅速采取措施,把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五)凡出现医疗差错或严重工作差错,科室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六)要经常进行安全医疗教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要定期向医院医务科报告差错事故的登记情况。属于严重差错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预防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明确检验目的,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完成,发现差错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仪器专人保管并实行三级保养,使仪器在最佳状态下进行检验工作。
4、每天由实验室审核人员检查检验报告单,保证检验质量。
5、定期检查,校正仪器,不使用过期、霉变试剂,并在“审核者”栏签名,保证检验质量。
6、坚持做室内质控,作好原始记录、质控图、失控报告及评价。积极参加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达到优良成绩。
7、严格执行样本收集和送检制度,做到“三查八对”(姓名、科室、床位),不符合的样本认真登记退回病房,重新留取。
二、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实验室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生部)。
(三)按照《医疗纠纷登记手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实验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六)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处理办;
7.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财务处理 篇七
近一时期以来, 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医疗纠纷逐渐呈上升趋势, 从普通的争执, 到动手伤人, 甚至发生了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究其原因, 有的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 不负责任, 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门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受当时医疗技术水平发展所限, 而普通患者对医疗技术的风险性、复杂性认识不够, 对医疗行为报有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所致;有的是医疗意外但是患者不能接受而无理取闹所致。以上种种原因都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当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中, 由于缺乏医疗风险意识, 医院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抗风险方面基本上处在真空地点。如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缺乏抗风险的内容, 只有在经济赔偿发生时列入“其他支出”科目, 未涉及抗风险的财务保障问题, 未充分贯彻《会计准则》的“稳健性原则”, 未考虑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的财务风险, 必然导致财务支出和净收入违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会计反映。由于缺乏财务风险, 一旦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 导致巨大的经济赔偿必然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按医疗风险保障的原理, 改革完善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也势在必行。
1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产生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 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 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 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新《条例》使这一问题得以定性和初步量化。
据专家介绍, 医疗事故赔偿确认要经过五个步骤:
1.1 鉴定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最终裁定。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 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1.2 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否属医疗事故。二、属几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 (完全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 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 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1.3 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 6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1.4 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1.5 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从五个步骤可以看出, 在新《条例》下, 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下无底线, 上不封顶的。
2 医疗事故赔偿的财务制度与账务处理
根据财务风险保障的一般原理和当前医疗事故及其经济赔偿剧增的现实, 以及《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对进一步改革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初步设想如下:
在医院财务制度方面, 建议增加建立医院财务风险保障的内容:
一是增补建立医疗风险基金的科目;二是确定计提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比率, 各医院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弹性度内自行选择, 但应遵守一贯性原则,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任意变动;三是规定“医疗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四是允许医院使用“医疗风险基金”向保险公司购置相应的险种。
2.1 科目设置笔者认为, 在“专用基金”一级科目下设置“医疗
事故赔偿基金”二级明细科目, 来核算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2.2 金额计量首先, 测算出一个合适的计提比例。
笔者认为, 根据以往年度赔偿费用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通过测算三到五年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占医疗收入比例的加权平均数测算出计提比例。然后, 乘以当期医疗收入, 作为计量的金额。
2.3 账务处理按月或季提取时, 借记“医疗支出”,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
同时转专户存储, 借记“专项存款”, 贷记“银行存款”。当发生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时, 借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 贷记“专项存款”。当专项存款不足以支付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时, 差额记“医疗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 将该专用基金按业务收入与测算比例的乘积为计量依据予以补齐。借记“医疗支出”,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待资金周转没有问题时, 再将其转入专户存储, 借记“专项存款”, 贷记“银行存款”。若当年未发生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只需按业务收入与测算比例的乘积得出的金额予以冲减或补提。补提时, 借记“医疗支出”, 贷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冲减时, 借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 贷记“医疗支出”。资金充余时, 应转存专户存储。
如购置有医疗事故保险, 以及规定相关医务人员应负部分赔偿责任时, 可根据应赔偿保险公司和相关医务人员应赔偿额, 经过核算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按保险公司和相关医务人员应赔偿金额, 借记“其他应收款”, 差额借记“专用基金———医疗事故赔偿基金”, 贷记“专项存款”。收到保险公司和相关医务人员赔偿时, 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收款”。
2.4 该做法的好处及注意事项 (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8.一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背后 篇八
区医学会为他去世的妻子郑英(化名)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上,用比其他字大出一号的字体突出地打上了几个加重的黑体字: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学专家组成的事故鉴定组并没有否认医方的过失,而且一一予以列举,医方的过失多达7条。在第4条中,鉴定组认为,医方对晚期肿瘤患者郑英的疼痛和不能排尿等现象处理得不够及时和主动。
郭恒每每看到这些文字,都忍不住自己的巨大悲痛。
事情应从患有晚期宫颈癌的郑英生命的最后阶段说起。7月17日,49岁的郑英终于接受了导尿手术,但这次手术失败了。此时,郑英已经几乎无法排尿。7月艳阳如火,郑英却不敢喝水,每次排尿就像过一次“鬼门关”。在这次失败的手术之前,她已经3次按预约来到这家医院,但都被医院以各种原因推迟手术。
妻子痛苦不堪,丈夫心急如焚。郭恒此时能做的,只有在医院里楼上楼下疯了似的找大夫,他先后于当天和第二天找到了三位与郑英治疗相关的医生,求他们救救已经撒不出尿的妻子。可是,大夫们的回答几乎都一样:“你去问别的大夫吧!”
7月19日,郑英上百次的、也是最后一次早早地来到这家医院,她生怕迟到了挂不上号而错过治疗的机会。郭恒终于找到了经治医生,并把妻子排尿艰难、剧痛、高烧的种种症状告知大夫,哀求医生出手救治当时就坐在楼下的郑英。医生说:“我现在还有事,没有时间看了,有人在等我,这样吧,你们再照个CT看看再说吧!”随手开出了一张CT检查单。
其实,此时的郑英,在半年内已照了6张CT,而CT登记处告知郭恒、郑英,当日及次日的预约已满,再约只能是下周。按规定,CT检查4天才出片,郑英一听这话心里就明白了,自己至少要在难挨的痛苦中再忍上7天,7天后才有可能得到大夫的治疗。
郑英等不及了,忍受不了了。这个绝望的病人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用裤带自缢于家中,留下的遗言写道:“请大家不要抢救,我的尿已经撒不出来,活一天更增加痛苦。”郑英在最后一次到医院之前,写下了她的另一份绝笔——自己的病情。从这里可以看出她在结束生命之前,背负的是怎样的苦痛。
“腰疼,流水,不能坐。嘴干,口渴,疼。不能小便,阴道疼,吃了饭不往下走,堵在胃里,肚子疼,不吃饭不疼,发烧,最高38.5度,芬必得,要止疼片……”
疼,疼,疼啊!郑英在窄窄的三指宽的纸条上,整整留下了6个疼字!
晚期癌症病人的最主要症状之一是疼痛。为了转移痛苦,郑英昼夜开着录音机,自己在音乐声中大喊大唱。当剧痛发作时,郑英简直无法控制自己,用头去碰撞眼前所有的东西,她疼得用头把苇箔墙撞了一个大洞。这时,作为丈夫的郭恒,只能扑过去抱住妻子,免得她在乱撞中受伤。在挣扎疲劳后,郑英才可以慢慢昏睡一会儿。
对晚期癌症病人,当前的医学几乎无可奈何,但医学至少有办法让像郑英这一类病人在生命存续期间不这样疼痛;医生们可能无法逆转病人因癌症走向终结的性命,但无论如何,他们手里有特定的止疼处方,可以让病人无疼痛而有尊严地离去!
可怜的郑英在面临剧痛的时候,并不是没有向大夫倾诉过,但一位姓吴的大夫听了病人的痛苦诉说后,没有为她开出任何一张可以止疼的处方,却扔下了一句:“你扛着吧!”然后就甩手而去。
人们可以原谅医学技术的有限,但是,怎么能原谅这样的冷酷无情!
郑英上有高龄父母,中有深爱她的丈夫,下有正上高二、好学而上进的儿子。郑英其实并不想死。她不下百次地向医生求助;郑英想住院治疗,但医院就是不收她入院;就在去世的当天早晨,她还在一张纸上写下了一个食疗的配方,准备让丈夫买了原料后,自己设法调理身体……人到中年的郑英何尝不知道生命的宝贵,她哪里愿意去死啊!
是儿子最先发现了惨死的母亲。尽管母亲已面目全非,身体冰凉,但救母心切的孩子仍不停地呼叫着120,期望有人能把妈妈救回来。哪个孩子离得开妈妈呀!
孩子流着眼泪,一次次地问父亲:“你为什么不给妈妈开止痛药?”父亲回答:“我都跟大夫说了,大夫不管呀!”望着生生疼死、活活让尿憋死的母亲的遗体,孩子大哭:“大夫!你为什么不给我妈看病?为什么连止痛药都不开一片?”
妈妈没有了,儿子的活泼也随着母爱永远地消失了。郑英80岁的母亲惊闻女儿噩耗,立足不稳,一下子摔断了手腕;丈夫郭恒,一下子瘦了15公斤。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明,郑英的死亡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之列。可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互相推诿的大夫们,就可以推却自己良心的重责?他们完全可以拯救郑英于煎熬之中,而且只需举手之劳!纵使冷漠等行为无法量化,难道医德、良心可以容忍这样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愿这样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不再发生!
9.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篇九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组织保证
医务科为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社康部负责接受患者对社康中心医疗服务的投诉及向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医疗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医院党委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承担防范医疗事故的工作。
二、加强培训,知法守法,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法律支持
医院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医疗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医疗安全主题教育。并定期召开全院性安全教育会议,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知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懂得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学习,规范服务,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制度保证
为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诊治技能。医院应定期举行三基训练及考核,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及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医疗服务中,要做到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医院绿色通道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落实医疗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医疗争议时应按规定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四、健全组织、督促检查,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科学决策
10.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依据2 篇十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报告、依据。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2.协议执行情况
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4.医院的整改措施
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7天内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5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医疗事故争议依据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
2013嘉荫县人民医院
11.病历资料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影响 篇十一
【摘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的重要书证,因此病历资料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规范病历书写,及时补记病历资料并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其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患者来说提高维权意识,保管好病历资料是其正当、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而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是影响医疗事故处理后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审判中必须要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关键词】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证据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4-0163-02
Medical records information on the impact of medical treatment
WANG Xiaoli
(Henan educates the counselling center )
【Abstract】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materials, medical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role of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will be self-evid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e medical records written, timely information and meeting records indicate Hutchison , no alteration, forgery, and conceal, destroy or seize medical records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atients, raise awareness of IPR protection, information is kept good records of their legitimate and lawful mean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of medical treatment is often affec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consequences, so, the trial must be i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for that.
【Keywords】Medical records;Medical disputes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作出正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作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病历资料也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的依据。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意义重大。
1病历资料的含义和分类
根据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中门诊病历是指门诊、急诊的各种记录和有关检查报告单。在电脑及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的当今社会,病历资料也电子化,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病历,从广义理解,病历资料也包括此种形式的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历资料还可以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2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
2.1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要求和内容又不相同,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门诊病历(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书写。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抢救记录,抢救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急诊病历记录,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记录时间,抢救记录中的抢救时间,以及开具医嘱的时间,要求具体到分钟。由于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承担医疗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对于医疗案件的处理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2.2病历资料的补记和注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按照诊疗常规,门(急)诊病历应即时书写,在患者每一次就诊的同时可以书写完成。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例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在危急时候医生首先要做的是抢救病人,因此可以在术后6小时内完整、真实的记录患者抢救时的初始生命状况和抢救过程的病历记录。
2.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3患者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
3.1对病历资料的复印权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不管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都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但病历资料复印对医疗机构受理的人员和机构有限制只能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且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审请后应当及时提供病历资料,并在审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3.2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患者对于门(急)诊病历具有保管权。但如果患者在诉讼中未提供应为个人保存的门诊病历,导致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则患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3.3对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患者有权和医疗机构一起共同封存和启封病历。虽然《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和复制的,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认识及其医疗行为事实的主观动机,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可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可否认,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4司法上对病历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限制,尽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院长、医院管理干部和临床医师都十分重视病历资料的意义和作用。但病历资料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有时候确实只是病历资料的缺陷,而这种缺陷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完善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4.1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会做出影响病历真实性的事情来,主要有以下情况。
4.1.1病历质量管理环节导致病历失真病历质量控制人员发现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提出来的病历质量评审标准的要求,有明显的缺项、漏项,为了保证病历符合相关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完善病历,造成病历部分失真。
4.1.2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询问病史、观察病情不仔细导致的病历失真在病历书写中将没有询问到的情况写入病历,应付上级医师的检查和交差。主要发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统回顾上,造成部分病历失真。
4.1.3医护人员的医疗经验、技术水平导致的病历失真主要是医师询问病史能力差;在检查病人身体方面,不会做临床检查,因而体格检查中没有反映出病人已经出现的体征;病程记录中,对于病人已经发生的病情变化不能观察到;记不下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对辅助检查资料不会分析、判断,因而判断结论失误。
4.1.4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涂改、伪造病历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仅仅发生在个别的医院和个别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影响虽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难以判断哪一部分被篡改。
4.2一般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4.2.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2.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4.2.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患方当事人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情况,法官应当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病历就属于其中书证,诉讼中可以使用病历原件,也可以使用病历复印件,当然后者要经过与原件的核对之后方能使用。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2
12.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 篇十二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引起的一定生理反应现象。人体是电导体,当人体成为电路的一部分时,就有电流通过人体,从而引起电击。电击引起生理效应和人体损伤的直接原因是电流。通过人体的电流的大小取决于两个接触面之间的人体阻抗和两界面的阻抗以及加于人体的电压。人体的阻抗比较复杂,它是一个非线性时变的网络,这个结论可以被不同的通电时间和不同频率的电流,通过人体产生不一样的电流强度以及电流和电压之间存在不同的相位差来证明。
人体的最外层是导电能力很差的皮肤,其最外层称为表皮,由角质层、透明层和粒层组成。实验证明皮肤阻抗主要取决于角质层,其厚度不同,阻抗就不同。1 cm2干燥的无损伤皮肤,其阻值范围为10~1000kΩ,具体数值还取决于身体部位及湿度。人体每一肢体的内阻抗是200Ω,躯干的内阻抗约为100Ω,任意两个肢体间的阻抗约为500Ω。
一般说来,在一定的电压下,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取决于人体阻抗的大小,而人体阻抗的大小又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皮肤的条件。包括表皮角质层的厚薄、皮肤的干燥及粗糙程度等。
(2)电流的频率。在相同接触条件下,电流频率高时人体总阻抗小,电流频率低时人体总阻抗大,在直流情况下,人体电阻达到最大值。
(3)接触条件。在触电时,带电金属与皮肤截面上还存在复杂的离子交换过程,流电会发生激化现象从而增加接触电阻,交流电会产生位移电流而降低人体的电阻。
(4)其他因素。如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的松紧、接触面的大小、接触面的清洁程度及有否电极膏的存在、皮肤有否破损等因素均能直接影响皮肤电阻的大小。
需指出的是,皮肤电阻是人体的自然保护层。如果注射针头、针灸针等刺入皮下,尤其是电极或导管插入体内时,则皮肤保护层的作用就失效了,人体的有效电阻将大大降低。有资料指出,导体插入皮下时电阻为500~5kΩ,接近心脏时的电阻是200~1000Ω,这一点在心脏手术中或心脏介入治疗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
2 电击的发生
电流通过人体的不同部位和流过不同的器官,其生理效应与损伤的程度不同,危险性也不一样。如果流过重要器官的电流强度足以影响该器官功能的话,就有致命的危险,电流致死通常是由于心脏停跳或呼吸停止。因而,电流的路径越接近脑、心脏和肺等重要器官,其危险性就越大。有些临床治疗方法需要向病人体内插入导电器件(如导管或电极等),当其靠近心脏时,患者对电流将特别敏感,如果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则接触点上的电流密度可能是很高的。在有心导管的情况下,75~400μA的电流就能引起纤颤,因此,通过心脏电流的允许安全极限规定为10μA。
3 产生电击的原因
一般说来,电击的电源来自50 Hz的交流电源。在医院中可能造成病人或医护人员受电击的因素主要是:(1)人与电源存在两个接触点,形成回路;(2)电源电压回路电阻产生了较大的电流,该电流流过人体发生了生理效应。
3.1 可能产生电击的几种情况
(1)操作不当造成漏电。例如某激光治疗机,电路板安装在仪器金属外壳上,使用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强电的激光激发部分和弱电控制部分导通,使人体有可能承受几千伏的高压。
(2)仪器设备故障造成漏电。漏电流是从仪器的电源到金属机壳间流通的电流,如仪器外壳与火线短路后引起漏电。
(3)电容耦合造成的漏电。仪器外壳或火线与地之间形成电容耦合,机壳与地之间就产生电位差,造成外壳带电。
(4)仪器设备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良或接地不正确。机壳与地产生电位差,人接触机壳形成电击。
(5)非等电位接地。几台仪器同时与病人相连,每台仪器的外壳电位必须相等,否则会发生电击事故。
(6)检查或治疗时,病人皮肤电阻的减少或消除。在生物电测量中,为提高准确性往往希望减小接触皮肤的电阻,此时病人比一般人易受到电击。
3.2 防止电击的几种方法
在医疗电子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因适用对象是虚弱的病人,故必须建立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1)保护接地。仪器要有专用的接地线,这根接地线要与大地作良好的电连结,其接触电阻<0.1Ω。
(2)等电位接地。使病人环境中所有的导电表面和插座地线处于相同电位,然后接入真正的“地”,保护对电气敏感的病人。
(3)采用超低电压供电。在医用仪器上,使用浮地的交流电压在24 V以下,直流电压在50 V以下的电源,此为医用安全超低压。
(4)采用非接地配电系统。可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5)采用双重的绝缘措施。具体是用金属或绝缘物的外壳,将整个仪器覆盖起来,这种绝缘为基础绝缘,在这种绝缘的基础上再加一层绝缘,称辅助绝缘,两种绝缘方法结合在一起为双重绝缘。
(6)取消人体接地。人体接地是造成电击事故的重要原因。
4 几点建议
(1)正确使用电源插头插座。如系单相三线制插头、插座,插座必须确保右边孔为相线(火线),左边孔为零线,中间孔为地线。地线应经常检查,确保可靠接地。
(2)电子医疗仪器应经常检查绝缘程度,防止漏电。
(3)所有电子医疗仪器应可靠接地,有的可采用漏电保护装置及防雷击装置。
(4)对设备使用、操作和维修人员均应进行用电安全的培训,确保安全用电。
参考文献
[1]李杰义,祁永寨,张惠生.电气设备电人原因及对策[J].电力学报,2000,(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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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虎军.医疗仪器设计中的电气安全标准与电击防护措施[J].医疗卫生装备,2005,(11):57-58.
[4]张根荣,沈乐忱,何剑虎,等.医疗设备电气安全检测实践与结果分析[J].中国医疗设备,2010,25(10):104-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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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永兴,夏慧琳,安文昊.医疗设备电气安全的漏电流检测[J].中国医疗设备,2010,25(1):10-11,4.
[7]陈永强,刘宗航,张春英.对医用电气设备漏电流测量的几点认识[J].广东科技,2009,(4):41-44.
[8]许迎新.医疗设备电气安全特性的测试与评价[J].中国医疗设备,2010,25(1):53-54,72.
13.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十三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管理部总务科和人事科;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总务科;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
3.4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见附件);
3.5总务科、人力资源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6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3.7人力资源部、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
1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篇十四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公司各在建项目,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等工作内容。
第三章 工作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⑶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 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⑶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⑷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 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⑹ 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⑺ 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⑻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项目应在每月25日前通过OA系统向子公司上报伤亡事故情 况统计表,子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总后再上报。
第五条 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下事故发生后,由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其它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迅 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3、事故发生项目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 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事故发生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 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 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事故发生施工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 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7、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⑵ 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⑶ 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⑷ 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⑸ 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⑹ 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⑺ 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⑻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第六条 事故处理
1、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2、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3、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达到复工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七条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 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管理部档案,并报公 司安全管理部。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⑵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⑶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⑷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⑸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⑹ 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⑺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⑻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⑼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⑽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⑾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⑿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项目安全管理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1、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参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项目经理进行诫勉谈
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3、通报批评
由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 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 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4)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 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5)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6)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 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7)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9)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5、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 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本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8、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 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9、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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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0-25
处理医疗事故原则09-29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12-19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哪些08-25
医疗事故赔偿议书09-23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1-13
2011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07-22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