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15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标语
1、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解决百姓后顾之忧。
2、居民养老有保障,城市农村一个样。
3、年少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轻不缴费,老了哪来生活费。
4、养老保险是事,及早参保最明智。
5、居安思危记心头,城乡居保解忧愁。
6、一份补贴一份爱,居民保险很实在。
7、早参保多缴费,待遇高有保证。
8、城乡居保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9、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共享发展成果。
10、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11、城乡居保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12、过节神都不好,不如为老缴社保。
13、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14、精彩人生始于劳动,和谐社会基于保障。
15、居安思危记心头,城乡居保解忧愁。
16、谋民利的民生工程。
17、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加快城乡统筹步伐。
18、青年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青不缴费,老了没生活费。
19、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20、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百姓老有所养。
21、实施居民养老保险,造福城乡居民百姓。
22、万物生长需要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要社会保障。
23、为父母投保,尽一份孝心;为儿女投保,献一份爱心;为自己投保,求一份安心。
24、为父母投保尽孝心,为儿女投保献爱心,为自己投保求安心。
25、新农村,新发展,养老保险撑起农民养老的保护伞。
26、养老保险是事,及早参保最明智。
27、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28、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29、养老保险真是好,老来无忧儿女笑。
30、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31、一份补贴一份爱,居民保险很实在。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二
重庆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 (家庭) 、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重庆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步骤。
2009年, 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 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 (自治县) 。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 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五、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 (街道) 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 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 (社区居委会) 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户口簿 (复印件) 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 (街道) 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 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 根据不同年龄, 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 (自治县) 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 不超过45周岁 (含45周岁) 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 (自治县) 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 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 (自治县) 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 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 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 (自治县) , 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青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 缴费构成
1. 个人缴费
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 由本人自愿选择, 按年缴费, 当年选定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完清费用。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 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 逾期不再补缴。
2.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 政府补贴
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 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 (例如, 某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 在其完清缴费后, 政府补贴30元, 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30元) 。
其中, 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 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例如:某重度残疾参保人员, 本人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 则政府代缴40元, 本人只缴60元。在其完清缴费后, 政府再补贴30元, 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仍为130元)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并按规定计息。
(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 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含利息) 除以139个月。
(四) 青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 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 (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中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 缴费构成
与青年人员相同。
(二)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 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缴费年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1. 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
断, 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按本人59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同时, 其一次性补足的缴费年限也按每年30元给予政府补贴。一次性补足金额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也可不补足到15年, 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 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
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 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 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 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与青年人员相同。
(四) 中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 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与青年人员相同。
九、老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 参保方式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 缴费档次一经选定, 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 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 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其中, 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 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
(二) 养老待遇的组成
1. 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2. 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 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 (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 0周岁时) 符合条件的, 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 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三) 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 (卡) 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 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 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五) 领保人员死亡后, 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 (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 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三
此前新农保和城居保作为两个险种,缴费档次和标准不一,两保合并后,缴费档次全省统一为100元至5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今后再增设个人缴费档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等政策,须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外,两保合并实施后,新农保将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些有效做法。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丧葬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1000元,而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并无这一规定,这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将标准定为500元至1000元。
中国500强山东企业共占23席 位次变化较大
7月16日,2013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此次山东共有23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排名最靠前,名列第60位,较2012年上升2个位次。
此次上榜的山东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器、冶金、机械、能源、纺织、化工、造纸、电子信息等行业,其中机械、冶金行业分别有4家企业上榜,造纸行业有3家企业上榜。2013年山东入选企业排名变化较大,有8家企业名次上升、11家企业位次下降,其中山东钢铁以上升71个位次居山东企业名次上升的榜首。歌尔声学首次上榜,以72.53亿元的收入名列第500位。此次有10家山东民营企业上榜。
在最赚钱的40家公司中,山东无一家企业上榜。2013年中国500强中共有46家公司亏损,山东钢铁以亏损38.37亿元名列其中。位居2012年榜单第492位的青岛双星落榜2013年中国500强。
济南:
5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可申请延期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为降低小微企业创业门槛,济南市工商局近日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50万元(含)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
济南市工商局此次制订10项新举措,明确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小微企业开放,并实行小微企业登记注册、年检一人审核制。凡企业不涉及复杂、疑难登记事项的,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审批。
青岛汽车总站推出7—12岁儿童“邮寄”服务
今年暑假,青岛汽车总站在16条省内线路上推出了“邮寄儿童”服务。家长如需“邮寄儿童”可提前来到车站服务台进行登记申请,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接站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目前青岛汽车总站在即墨、莱西、胶州、平度、胶南、烟台、日照、威海、济南、临沂、滨州、东营、潍坊、淄博、荣成等16条省内线路的部分班次上开通了7至12岁儿童的邮寄业务,对省内其他线路有需求的家长可在申请后由车站统一协调安排。
山东移动建120信息化辅助系统
山东移动综合运用物联网技术建设了120紧急救援信息化辅助系统,助建“智慧医疗”为广大群众带来更大便利。目前,紧急救援业务已经在山东德州、淄博、威海、泰安四地市所有120开展。
据了解,该系统通过120车载调度系统和基站定位技术结合,能够快速定位报警人位置,根据报警电话号码即时调取报警人健康信息,辨认求救人身份,将120平均接警时间缩短了10秒。系统还设有120短信通知功能,凡是定制短信的用户,在拨打120报警时对其亲友发送短信。该系统还可实现聋哑人无声报警,为不能自理的重病患、野外救援、高速公路等交通事故救援提供信息化服务。
山东移动与德州120急救中心合作推出了“紧急救援辅助系统”,将德州全市二甲级以上医院的急救专网进行整合,实现了三大功能:一是可以对求救手机号码进行LBS定位,对于无声报警、位置不清晰的无效报警进行有效判断,提高野外搜救的精确率;二是为120创建“急救档案数据库系统”,实现用户拨打120时根据手机号迅速调阅健康信息;三是当市民拨打120电话时,“紧急救援辅助系统”将能够2秒钟调阅健康档案、7秒钟手机定位,并能向亲友发送短信通知,实现紧急救援信息化,大大提高了接警和出警效率。
德州市七旬老人王先生在上楼时突然胸痛瘫坐在楼梯上,他立即用手机拨打了120。但是,当120电话接通时,老人痛苦得连话都说不清楚。这时,120调度员面前的屏幕上及时弹出了求救者的健康档案、家庭住址等信息。调度员根据求救者健康档案判断可能是心脏病复发,立即将患者住址、病史等信息发送给急救站,并及时告知老人的亲友。5分钟后,救护车顺利地找到了老人。由于事先知道了老人的病史,救护者做了针对性的准备,经过简单问诊核实后立即对患者进行处理,很快缓解了症状。
在威海、东营、潍坊等地,山东移动将这一功能与社区服务相结合,推出了专门针对老人的“社区通”社区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居家老人的社区服务和紧急救援一体化信息服务,在老人遇到紧急情况时保证紧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长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 篇四
2011-12-07 22:38:5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
长春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算起。
缴费档次
个人参保缴费分10个档次
据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适用区域:长春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
集体补助
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另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按照省里制定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这次长春市又将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都纳入到政策中,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
补缴费用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保险费用加发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标准为70周岁-75(含75)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0%,75周岁以上-80(含80)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20%;80周岁以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30%。
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到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为一年。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加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这是长春市的一项创新政策。想补缴的城镇居民要捉紧时间,到社区办理相关手续。
缴费补贴
城镇居民最高补贴为每人75元
按照规定,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比例分担。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另外,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为: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
发放待遇
60周岁以上居民每年增收66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即日起符合条件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算起。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领到基础养老金。
据长春市人社局局长张毅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全市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一年至少可以增加660元收入。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与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暂时封存;参保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五
一、16-59周岁居民,现在不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不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不能领取养老金。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文件规定,16-59周岁城乡居民必须参保、按年缴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年满60周岁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16-59周岁未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后,要想领取养老金,不但要补清2011年以来的历年欠费,还享受不到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同时领取的养老金还会低于同龄按时缴费人员的养老金。
二、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其子女是否应参保缴费?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第五条规定,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的保险费和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都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待遇。
第七条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因此,希望广大居民消除子女缴费是在为父母缴,拿子女的钱给父母发养老金的认识误解,按照谁缴费谁享受、多缴费多享受、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积极参保缴费、多缴费、长期缴费。
三、如何提高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
答:根据文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目前,我县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为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资金总额除以139。因此,参保人员月养老金标准与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关系密切、直接挂钩,成正比,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缴费年限越长,月养老金标准就越高。举个例子,在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标准不变,不计利息的情况下,一人每年缴费100元,另一人每年缴费2000元,同是连续缴费15年,那么领取时,两人月养老金相差205元。我县还规定,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一年,领取时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同时,基础养老金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12年10月份,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今后,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基础养老金待遇等都会进行调整。
四、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的全部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二是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是否可以衔接?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相互衔接。目前人社部正在制定两项保险衔接办法,预计年底前可以办理衔接手续。
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补充说明 对一人多户户籍注销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局已有意见,企保咨询3398017,机关事业保险咨询3398069。除该意见外,补充如下:
一、提供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两个及以上户口系同一人的证明。
2、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以上两项证明,农保处留存原件或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情况说明)。
4、保留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填表说明:注销原因一栏,其他说明填写一人多户口、户籍注销;以下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栏中,姓名、身份证号
码为本人保留户籍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关系为本人)
二、办理手续
本人向村或镇申请,村或镇初审并将相关材料送农保处,农保处审核,符合规定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身份证号码变更手续办理
一、填写信息变更表。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六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1 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
1.1 完善管理体制, 减少运行成本的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分别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的补偿支出等环节若要顺利完成, 都需要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劳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各自为政, 相互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 衔接机制不成熟, 使得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 不仅增加了管理费用, 也容易导致各个部门在工作中各行其是, 难以相互协调, 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成本。
1.2 破除城乡壁垒, 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两种身份设置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差别对待的医疗保障制度, 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缩小城乡差距, 势必要对城乡居民这种不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重要途径, 通过收入分配转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对特定群体造成的损失。
1.3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在这两项制度的运行过程中, 就医者在所规定的医疗机构所花费的费用,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代为支付, 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在患者就医看病的过程中, 医生与患者了解交易信息的多少是存在差异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 一旦医生的个人经济利益取决于其销售药品或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多少、价格高低, 医生就可能发生“诱导需求”、“开大处方”等牺牲患者利益, 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目前, 没有统一的文件对两项制度加以规定, 参保与否全凭居民自愿, 使得这两项制度的执行缺乏强制力, 相互之间转换、整合的具体办法, 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各地主要根据中央政府的医疗卫生政策进行统筹城乡医保的实践探索, 或为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重点与关注点集中于当时的突出问题, 这样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长远的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并不明确, 在无形中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也不利于进一步整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工作。其次, 部门间对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划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 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与国家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宏观背景不协调。这两种制度的区分固化了市民与农民的身份, 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3 关于青岛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覆盖范围方面的整合
要在覆盖人群的范围方面实现整合, 首先就要打破城乡之间所存在的界限, 破除城镇、乡村户籍之间的壁垒, 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政策范围内。目前很多地区对此进行了改革,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参保人在户籍界限方面的限制, 允许参保人员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选择, 但在覆盖范围方面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重叠、疏漏现象。由此可见,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改革逐步打破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整合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参保问题, 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受到损害。并通过持续增加财政补贴力度, 改善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3.2 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方面的整合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应当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 在制定政策时可以考虑设立多个缴费层次, 由参保者自行选择, 每一缴费层次对应相应的待遇标准。在结合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原缴纳费用情况的基础上,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情况, 可以采取分层的原则, 制定不同的缴费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人群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城乡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一个制度, 分档筹资”的方法, 把原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覆盖的人群都纳入到新设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
3.3 管理机构方面的整合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即由哪个部门来主管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则是需要优先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 在长期工作中社会保障部门具备了丰富管理经验, 锻炼出一支高水平、高效的工作队伍, 对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 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可以更好地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管。
参考文献
[1]申曙光, 侯小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J].湖湘论坛, 2012, (4) :5.
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七
关键词: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参保意愿
中图分类号:C931.7; F840.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06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5-04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浙江省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代表,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雄厚,早在2007年,浙江省部分地级市就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后,浙江省又率先建立了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截至2010年末,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达578万人。①
激励机制(Motivate Mechanism),也称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在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如何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据笔者了解,激励理论在我国各行各业大量应用于实践,但几乎没有文献专门研究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激励机制。
在此背景下,我们从浙江省目前实施和大力推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发,以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和解释这些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因素如何约束和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并据此设计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一、调查方法和样本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问卷调查,我们运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杭州市下沙社区、兰溪市香溪镇、磐安县玉山镇、青田县温溪镇发放调查问卷共计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3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 92%。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16-59岁的城镇、农村居民,其中男性124人,占53.9%,女性106人,占46.1%。其中城镇户口66人,农村户口居民164人。在所有调查对象中,36-44岁年龄段的人最多,占总数的39.6%;其次是18-35岁的年轻人,占34.8%。具体描述性统计如下表所示。
二、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因素分析
本文选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作为直接衡量参保意愿的指标,因为参保率能较好地体现参保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因素主要有个人因素、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政策因素等。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主观方面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经济因素包括收入来源、收入水平、风险预期;社会文化因素包括地区差异、传统养老观念;政策因素包括政府补贴、缴费水平等。在确定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后,根据问卷设计,选取了7个容易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证分析的影响因素变量,对取得的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所有变量采用强行进入法(enter)。从最终结果来看,除个别因素,选取的变量与参保率存在较为明显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较为理想,与预期结果基本一致。
1.年龄因素分析
此次调查对象中年龄最小的是18周岁,最大的是59周岁。年龄均值为38.61周岁,同时38岁的调查对象最多。27-37周岁及38-48周岁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分别占了32.6%及41.7%。根据年龄分组和是否参保的交叉制表可见,调查对象中38-48周岁的人已参保的总数最多,占总参保人数的45%,49-59周岁的未参保人数占1.7%。由此可得,随着年龄的增大,养老保险意愿越强,人们更愿意缴费参保。
2.文化程度因素分析
城乡居民的受教育水平直接影响着参保意愿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程度。受教育水平的层次不同,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我们假设,文化程度越高,养老保险参保意愿越大。从数据统计中看,文化程度样本多集中在初中档次,占38.3%,高中或中专占调查样本的28.7%。
就文化程度与是否参保的回归结果来看,p值为0.054,如果显著性水平?琢为0.05,因此不因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文化程度对是否参保的线性关系是不显著的。这点和前文中对于文化程度影响因素的假设有点不符。其中大多数年轻的城乡居民学历也相对较高,但也可能因为已参加了其他险种的养老保险,参保意愿不大。同时由于年纪尚轻,养老风险还不大,往往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因此并没有直接体现文化程度越高,参保意愿越大。所以,回归结果得出的相关关系也符合现实意义。
3.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分析
根据数据频率分析可得,60%的人对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了解较少,了解的占30%,对政策一点不了解的还有15.7%,非常了解的仅有3%。参保意愿的离差平方总和为56.890;如果仅考虑参保者对政策了解程度单个因素的影响,那么参保意愿总方差中,对政策的不同了解程度可解释变差为6.572,抽样误差引起的变差为50.319,他们的方差分别为3和224,相除所得的F统计量观测值为13.483,对应的概率p值近似为0,如果显著性水平?琢为0.05,由于p值小于?琢,则应拒绝零假设,认为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对参保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如果参保者对城乡居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越深,则其需求意愿也会越强烈。同时我们发现,那些不愿参保的城乡居民中,部分原因是对该项政策不了解。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城乡居民尽早参保。
4.收入因素分析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农业收入、打工收入、经营收入、子女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商业保险、集体福利、租金、土地征用补偿等方式。通过多重响应分析,我们发现,调查者中36.9%的人主要是打工收入;其次是经营收入,占22.9%;第三位是农业收入,占20.7%。
根据先前学者们的研究,收入水平对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意愿影响最为直接,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参保者对养老保险费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根据参保原因统计可得,有40.3%的参保者在参保时候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调查中可知,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参保者对养老保险费用的承受能力越强,他们越倾向于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以及综合考虑政府补贴。
若参保者认为自己尚且年轻,现在缴费参保期限太长,或者认为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保障力度不强,这部分人群就会持参保观望态度,因此出现有支付能力却无需求意愿的现象。一般来说,收入水平是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最重要的因素,收入水平越高,因缴费困难而不愿意参保或持观望态度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5.参保成本分析
养老保险的成本角度看,从直观上来说就是人们每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这是显性成本。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已参保者中缴费档次最低也是绝大多数参保者选择的档次是100元/年,缴费档次最高的是5000元/年,均值为450元/年。浙江省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较高,63.6%的参保者表示自己选择的缴费对生活基本没影响。
但是,城乡居民在选择参保缴费的同时还有机会成本。从现金结余用途的频率统计中我们发现,子女教育、养老保险是所占比率最高的前两位,而且现金结余用于子女教育最多的是38-48周岁的人群。如果选择养老保险,就意味着放弃或部分放弃例如子女教育、修建住房、生活必需品、卫生医疗等较为基本和迫切的消费。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选择养老保险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
6.农民的养老观念
浙江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经过多年实践,浙江省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基本认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47.4%的调查者认为参加城乡居保有必要,认为必要性一般的占31.7%,仅有5.2%的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是没必要的。调查显示,在对未来养老途径选择上28.1%的人愿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7.6%的调查者想通过自我储蓄养老,23%的人选择子女赡养实现养老。因此,我们认为城乡居保的推进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年轻人尽管目前不愿参保,但已有一定的参保意识。然而,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依然强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赡养依然是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子女赡养、自我储蓄等其他养老途径,都会对是否参保产生直接的替代效应。
7.未参保原因分析
通过对未参保原因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23.8%选择等年龄大了再说,19.1%的人想看看实施情况再定是否参保,14.8%的人表示对政策不了解而未参保,只有7.8%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未参保。由此也进一步证明,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年轻城乡居民参保的决定因素。对于20岁左右的青年人来说,现在参加城乡居保缴费最少40年,在60周岁之后领取养老金,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养老保险未来收益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因此,容易出现等年龄大一些再参保的权宜思想。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设计
目前尚未参加的城乡居民中,44.36%的人表示以后愿意参保,44.36%的人持观望态度,同时也有11.28%的人员表示不愿参保。在根据上文分析城乡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基础之上,如何将持观望态度及有参保意向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制度中来,笔者将从政府、个人两个角度设计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一)政府角度激励机制
1.财政激励。财政激励是指运用财政补贴的手段,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更多的参保缴费。政府为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既要补“入口”,又要补“出口”。政府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给予有差别的缴费补贴,多缴多补。缴费补贴作为城乡居保筹资渠道之一,减轻了参保者的缴费负担,同时也提高了缴费能力。缴费补贴是城乡居民参保的重要激励因素,在对已参保者缴费档次考虑因素的统计中可见,18.8%的人考虑的是政府补贴的高低。地方政府也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另外,缴费年限养老金作为浙江省首创的一项激励政策,受到民众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激励16-45周岁的青年城乡居民参保,建议制定出台缴费年限超过16年的激励措施。
同时,从本文调查数据可见,绝大多数参保者选择缴费档次是最低档次100元/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旦确定缴费档次就不能更改。参保者因经济条件等其他主客观因素影响,目前选择了低挡缴费,日后选择高档次缴费,政府也应当在不断的推进过程中完善政策,做出相应的修正。总之,进一步发挥财政激励作用,在地方可承受范围内,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立法激励。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权集中在政府层面,社会保险中部门分割、部门之间易发生博弈,各部门利益通常不能协调一致。通过立法来界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主体和管理主体的权责,以此减少政府自利行为导致的寻租行为。中央与地方存在利益分歧也是影响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作为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法”,首次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但这远远不够,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薄弱,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更加明确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通过立法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则,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网络体系。
3.公平激励。受“二元经济”结构影响,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制度亦呈“二元性”。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割,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巨大差距。按社会属性群体划分,参保对象可划分为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纯种植业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对象的激励。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破除城乡分割,将不同的人群逐渐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居保体系中,将养老保险的“小碎片”整合为“大碎片”,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公正公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有助于对各类劳动者的有效激励,扩大覆盖范围,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个人角度激励机制
1. 参保意识。千百年来,我国提倡和崇尚孝道,农民的养老意识是“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观念和土地保障养老。同时,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往往基于自己以往的生活经验,并发挥自身理性对农村政策进行解读,多将自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看作是一种将在养老收益的投资。此外,由于养老保险的收益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期限体现,农民广泛存在的小农意识也阻碍着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可和接受。“老农保”失败的教训,使得农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尚存顾虑,担心政策的朝令夕改,导致出现参保意识并不强烈。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有较强的养老风险和需求,参保意识较强,基本都已参保缴费。在未参保的人群中主要是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人参保意识淡薄,将他们吸纳到养老保险中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因此,政府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应当继续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宣传政策,灌输社会养老意识,解答问题,以期转变农民的传统思想意识,增强了群众的参保意识,从而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2.预期收益。第一,提高参保者对城乡居保的收益预期。从收益的角度看,养老保险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农民所能获得养老金的实际数量,也体现为养老金能给农民老年生活所带来的真正保障水平。从持续收益预期考察,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纯种植业农民的预期值是依次增高的,而购买养老保险的效用对他们是依次减弱的。②因此,通过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制度风险,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制度的稳定性来提高收益预期,激励其尽早缴费,多缴多得。第二,降低参保者的消费风险。养老保险准公共产品,从消费行为学的角度看,参保者购买保险产品,必然存在体现自身特点的消费风险知觉。即人们对未来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和水平的不确定,以及购买城乡居保的机会成本等将影响是否投保缴费。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了解政策、提高参保意识等自身努力来减少知觉风险,作为养老保险提供者的政府也可以通过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消费风险降低的途径,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缓解参保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农民的未来消费信心。如此能够扩大内需,拉动即期消费,又能够激发潜在的社会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农民的就业和消费预期。第三,降低参保者对城乡居保的风险预期。因为养老保险的领取是二三十年以后的事情,年轻人在如此漫长的一个时期内,将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风险,参保者对到期能否兑现,投保的基金能否保值等心存疑虑。当前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现有物价水平和消费标准下只是低水平养老保障。参保者在年老时的养老保障水平不仅跟自己个人账户缴费多少有关,同时也受到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降低机会成本,尽量减少农民把购买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投资行为,逐渐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满足参保者年老时基本生活需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方法,具体分析年龄、收入、文化水平、对政策了解程度、参保成本、传统养老观念、未参保原因等因素对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重大影响,并据此从政府和个人两个角度设计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运行的过程,也就是激励工作的过程。这个激励过程从城乡居民参保之前开始,贯穿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浙江省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参保意愿还是十分强烈的,有44.36%的城乡居民表示愿意参保,44.36%的人持观望态度。我们的目标是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激励机制目的在于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为推动激励机制的正常运行及发挥效用,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重点做好45-59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16-45周岁中青年参保缴费,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参保率。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继续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农村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从而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3.提升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公信力。提升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公信力是提高农民政策预期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干部是加快推进城乡居保政策的主导性力量,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同时采取各项措施,广泛宣传和传递政策信息,耐心地解决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疑问和顾虑,引导和调动农民群众参保积极性。总之,要增强基层组织和干部服务意识, 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高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之铭)
注释:
① 岳德亮.浙江各市县均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N].中国经济导报,2010-10-9.
② 刘自敏、邱恬.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民工激励机制研究[J].乡镇经济,2009,(08).
参考文献:
[1]赵伦、张翠莲.农村养老保险激励效用与农民心理预期分析[J].乡镇经济,2008,(08).
[2]孙健、申曙光.我国农村居民保险需求意愿的实证[J].统计与决策,2009,(05).
[3]张慧霞、王东.社保制度的建设: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农民和农民工的参保行为反思社保制度的建设[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4]李艳荣.浙江省新型农保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补贴及其效应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9,(08).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篇八
10月24日县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居民组为单位动员,以镇村干部和民政办、计划生育办、派出所集中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按照抓组织宣传、抓动员试点、抓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新农保政策深得民心,氛围隆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
1、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徐险峰镇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全面负责领导推进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镇劳动保障所为基础组建业务办公室,抽调业务精干6名年轻同志为业务骨干,负责业务学习培训,方案制定,工作推动等相关工作。
2、明确职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镇包村干部为该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资料及身份证的办理工作;镇计生办、民政办、残联等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衔接工作。
3、制定方案。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办公室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联系掌握11个村新农保的进度和质量。并认真学习县动员会精神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并充分听取了相关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制定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村及相关单位,并明确了基本100%完成参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强化宣传动员,营造积极氛围。
1、全面宣传。我镇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标准等,镇电视台开设专栏,每日滚动宣传新农保相关政策;发放致群众一封信6000份,对外出农户集中地泉州等地,将材料带到流动支部,通过党员开展宣传推介和示范带动;开辟专门的,公示栏,定期公示新农保政策解答和进展。
2、层层动员。镇于11月2日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体镇干、主持日常工作的村干、相关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镇长作了专门的动员报告,石咀等村进行了表态发言。各村在11月5日前,全面召开了动员会议。11月6日,全面完成了农行商户代理点工作和新农合的摸底核对工作。
3、系统学习。开展了全面的学习培训和辅导,由分管领导带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由保障所首先掌握好相关政策,首先培训业务骨干,安装了专门的电话0556-2340266,通过镇干培训、村干培训,再到各村、各组的培训,层层推动学习,我们镇、村、组上的干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让他们成为新农合的宣讲人,带头人,在全镇上下努力营造积极、浓厚的氛围。
(三)强化试点动员,实现整体推进。
1、抓试点。在镇召开动员会前,我们明确在石咀村河边组开展试点,由镇包点干部戴良峰、分管领导及保障所与村里通知一块到组召开试点动员会议,现场宣传政策,解答群众疑问,摸索好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并在11月2日全镇动员会上进行经验推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镇明确各村以组为单位开好动员会,收集好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好业务。
2、抓整体推进。11月10日,我镇在此召开新农合、新农保推进大会。会上,镇领导小组通报了各村两项工作的进度,在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业务辅导和经验推介座谈,邀请镇派出所储诚云所长就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证的办理及相关户口难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工作安排。
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九
发放仪式的讲话
同志们、父老乡亲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隆重举行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仪式。借此机会,我首先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在百忙之中莅临仪式的各级领导表示诚挚地欢迎!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向我县首批领取养老金的老年朋友们表示热烈地祝贺!
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县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已久的大喜事。今年通过积极争取、多方协调,我县被列入了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四批试点县。从今年7月份起,全县共有47468名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能领取60元的养老金,这标志这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梦想变成了现实,也将彻底打破千百年来“养儿防老、靠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真正步入社会化养老的崭新时代。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实施农村土地免税、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惠民政策之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扎实推进。4月24日召开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的情况下,各乡镇、党委政府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圆满完成。经过县、乡、村三级干部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5.7万人,参保率为99%,7月份将发放养老金284.8万元,全年发放养老金3417.7万元,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志们,农民朋友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今天养老金的发放,既是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一次宣传,更是对这项工作的一个推进。我们要以此次发放仪式为契机,鼓足干劲,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7月底前将养老金发放到每个人手中。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宣传,深入推进,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最后,再次向领到养老金的乡亲们表示热烈地祝贺!衷心祝愿各位朋友,父老乡亲们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
尤溪县自2011年7月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深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县15个乡镇42.5万人已有21.41万人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5.51万人,适龄居民参保率高达99.02%,基本实现了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受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多险种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的时有发生,不断凸显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尤溪县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全面稽核工作,确保养老金的准确发放,避免基金流失。截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稽核已经对251位已死亡冒领待遇领取人员停发养老待遇,并在稽核工作中比对出403人多险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终止发放异地重复领取待遇人员32人,同时对冒领和重复领取的养老金进行全额追回,对未及时进行年度生存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15年1月起暂停发放待遇。
二、尤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多与受保覆盖范围的逐年扩大,尤溪县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出现了许多制度机制与工作进程方面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信息不对称,稽核工作不成体系。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工作中存在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与民政部门信息交流不协调。死亡丧葬管理登记是稽核工作获取参保对象生存信息的主渠道。但是由于殡仪馆在登记中,经常出现亡者的姓名、年龄与户口本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问题,导致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实情,影响待遇发放准确性。二是与公安部门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管理上的盲区。一些参保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特别是有些老人随子女或其他原因移居外地,尤其是大批街面水库老年移民,随子女到福建泉港和德化等地生活但户口未迁,没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导致登记地与居住地分离,对其生存信息无法做到动态管理。辖区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给稽核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种管理水平的滞后与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全面导致稽核工作的不成体系,同时稽核经费的短缺与信息化工作进展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放大了稽核工作与现实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影响了稽核工作的准确性。
(二)土葬陋习和冒领心态,稽核工作存在漏洞。核查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是否拥有养老金领取资格是稽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要了解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待遇水平。目前稽核管理的工作存在一个死角,在许多偏远农村,依然沿袭着土葬的方式,不经过死亡丧葬管理登记,使经办机构无从管理。虽然为调动居民主动上报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尤溪县已于2014年1月起建立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后2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养老金,逾期申报则取消领取资格。但还是有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及侥幸心理,故意瞒报信息,有意放任欺诈行为的发生,造成了稽核工作的漏洞。
(三)稽核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稽核手段落后。缺少专业的稽核工作人员是影响稽查工作成效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稽查工作的实施需要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但是目前尤溪县城乡保中心工作人员紧缺,只有一名兼职稽核工作人员,且不具备专业素质,目前,主要采取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实地稽核工作量大、成本高,书面稽核覆盖范围小,效果不理想,缺少指纹认证识别,网络视频等高科技高效率的手段支持。
三、强化稽核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依法治理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等全方位宣传解读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欺诈冒领行为是可耻行为,对欺诈冒领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享受保险光荣,欺诈骗取保险可耻”的氛围。对有意瞒报信息、存在各种冒领行为的人,要进行有效的处罚,提高全体参保人员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推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大对死亡冒领现象稽核力度。针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多,居住散,流动大,不易管理的现状,采用“两项比照”的方法,一是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每月就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死亡、户口迁移等户籍变动资料与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比,查看有无漏报、瞒报现象。二是建立死亡注销登记报表制度,根据殡仪馆的火化信息,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到实地核实,对于确认死亡的参保人员,由村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并填报生存认证表,由家属签字认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对于土葬现象多发的偏远山区,专门委派群众基础好的本地人做代办员,确保及时核实上报死亡人员信息。
(三)开展常规生存认证工作。每年底,从信息系统导出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所,发放统一表格,明确调查方法步骤、完成时间和具体要求,由乡镇保障所组织乡村干部进行调查认证,认证结果由驻村领导、工作组组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包片村干部签字确认,对土葬情况比较多的乡村进行重点核查,进行实地随机抽查,减少和杜绝冒领问题的发生。
(四)建立信息核查体系。一是建立全省民政殡仪信息共享系统。由于异地死亡人员没有及时申报,生存认定难度大,易造成“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全省民政殡仪信息共享系统,更好地保证信息的完整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的现象,避免城乡社保基金的流失。二是建立全国养老保险信息核查体系。方便稽核人员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信息比对。
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一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
一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每年集中筹资,按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参保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四是覆盖人群广,数量大(成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并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已参加成都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9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缴费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新生婴儿为出生后60天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四、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至2015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五、新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天内,持户口簿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险费,但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须自行缴纳。
新生婴儿参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六、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街道(镇乡)、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成人按190元缴费档次资助);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
予以补助。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7.98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和参保的档次按比例支付。
190元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90元和学生、儿童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
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大病保险报销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起付标准: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2985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8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19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38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77%;
19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支付额]×38.5%。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案例:
刘××,女,43岁,2014年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高档次,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13日,因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等疾病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75809.46元(其中,全自费金额4025.26元、个人自付金额10888.6元)。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刘××此次住院共计报销68689.8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39257.14元,大病保险报销了12051.81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了15380.94元。刘××本人只支付了9119.57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臵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
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800余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九、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
十一、参保后个人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可以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参保时,请参保人员一定要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
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3.参保后,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并对个人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发现无当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4.参保后,未领取到《社会保险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欢迎城乡居民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二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4、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5、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5个档次,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如何进行资金配套补助?
答:政府按照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40%给予资金配套补助。农村居民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市、镇政府(办事处)各承担2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四、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如何进行补贴?
答:政府从配套补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标准缴纳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参保补贴;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参保补贴。
参保人员应按年及时缴费。参保人员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五、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
1、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份。经
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审核后,由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集中到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2、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3、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对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上报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和信息系统录入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六、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答:
1、首次参保人员,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时本人应认真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
2、按8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银 行缴费;按其他档次缴费、补缴以前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的,由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开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当年养老保险费应在6月底前缴清。
七、参保人员到龄后,如何申领养老金?
答: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参保人员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交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专管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负责集中上报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2、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养老金申领登记”。
3、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对镇(办事处)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收缴《缴费证》,核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委托代发银行为领取人开办银行存折。《领取证》和银行存折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分别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代发银行领回,再通过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村民委员
会(街道、社区)协管员逐级发放至领取人员手中。
八、《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费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有一个子女家庭夫妻双方都参保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从2010年起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九、《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申领基础养老金?
答:申领基础养老金须提供申领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表》一份,经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公示、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审批确认后,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委托代发银行为领取人开办银行存折。《领取证》和银行存折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分别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代发银行领回,再通过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协管员逐级发放至领取人员手中。
十、《办法》实施后,没有及时参保缴费,怎么办?
答:1951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城镇居民,以及1951年7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农村居民,须按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到达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分别自2011年起、2010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当年缴费标准上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也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966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以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十一、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每月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三、《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办法》规定的每月60元标准执行。
十五、《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时,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享受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六、《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待遇的“1992老农保”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应当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退保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保。如户口迁出本统筹地区、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退保,退保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后,不得退保。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本息和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领取养老金待遇(包含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
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1个月内,持死亡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注销领取养老金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应严格执行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零报告制度,每月底向所在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报送“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清单”。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三
一、机构顺畅, 设施完备, 为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驾护航
好政策重在落实。郑州市在机构设置、经办管理、设施配备方面高标准起步, 实行标准“三统一”。
1. 实行专人管理, 统一经办机构。
为了更好地为全市参保居民办好事、服好务,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居民养老工作处”, 总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16个县 (市) 、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养老保险科”, 具体负责辖区内经办工作。191个乡镇办设立专职经办人员412名, 新密市、巩义市、荥阳市单独在乡镇办设立56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 公开招录136名工作人员, 全部下派到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全市3072个村 (社区) 明确5654名村协办员或“三支一扶”大学生负责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等工作。
2. 加强业务培训, 统一经办流程。
2008年年初,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负责征缴、待遇、内审、财务等28名业务骨干, 通过实地调研、测算、模拟经办等方式, 编纂了《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实务》, 包含《经办流程》《业务表格》《档案管理》《机构代码》《工作制度》五项内容, 作为业务参考书发放到每名工作人员手中, 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规可循, 有章可依。为打造一支“懂政策、知流程、能宣传、会操作”的经办队伍, 郑州市社保局每年定期对全市16个县 (市) 、区6000余名经办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 确保每名工作人员熟知政策规定和熟练操作流程。
3. 加大财政支持, 统一设施配备。
市政府投入7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为全市经办机构配备了80台电脑、60台打印机、24台自助查询一体机, 统一印制了宣传物品和业务表格, 全部下发基层。各县 (市) 、区政府投入1100多万元, 按照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经费、制度“六到位”标准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 配置了宣传车辆等必要的办公用品。
二、创新经办, 健全网络, 探索独具特色的“郑州模式”
“一网相通、三级经办、基金统管、业务下延”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独具特色的“郑州模式”。
1. 一网相通的系统管理。
郑州市16个县 (市) 、区经办机构与191个乡镇办使用统一的经办流程和系统软件, 市、县、乡三级经办平台之间实现专网建设。市社保局居民养老工作处依照各级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按照“市级管理、县区复核、乡镇登记”的原则设置不同的业务权限进行管理, 实行网络化动态监管。
2. 金字塔式的经办构架。
业务经办实行“乡办、县核、市管”的“金字塔”构架, 业务实行全月经办。参保人选择缴费标准后, 制订征集计划, 参保人持《征集计划单》到银行缴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持系统出具的《待遇结算单》到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全市由市本级按月编制待遇拨付计划, 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当月, 系统自动将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状态进行结转, 避免出现由于参保人申报延时所造成的待遇差。
3. 市级统筹模式的基金归集。
考虑到城乡居民缴费时具有零、散、多的特殊性, 该局选择邮政、农业、建设、交通四家有实力的国有控股银行合作, 大胆创新提出征缴业务实行银行———社保实时联网的工作思路。率先实现“现金零接触”方式, 征缴、发放全部委托银行进行代收、代发, 所有业务经办人员不接触现金, 从源头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参保登记后即可到银行缴费, 建立了“碎片式缴费、拉网式归集”的基金管理办法, 缴费金额实时记入信息系统, 搭建与合作银行数据同步共享的桥梁。市社保局与银行使用纸质凭证和电子文档共同对账的“双确认制”, 确保建账、记账准确率。
三、缓解缴费高潮, 初步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协议代扣工作机制
郑州市所辖12个县 (市) 、区及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符合参保条件人数达435万人。今年, 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达6个, 仅试点地区全年缴费人数就达180余万人, 月平均缴费15万人。群众得知惠民政策后, 参保积极踊跃。但是, 由于一些农村地处偏远, 交通不便, 村、镇银行网点较少, 参保居民到银行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非常困难。为彻底解决参保人缴费难题,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签订协议, 社保经办机构以县 (区) 为单位统一制订辖区参保居民征集计划, 参保人只需到就近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每年从卡折中划扣当年养老保险费。代扣业务的开展, 标志着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工作又有了新突破, 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创出了新思路。
四、启动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村村通”便民工程建设
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 加上村、镇银行网点较少, 群众参保缴费特别是每月领取养老金要跑很远的路到县里才能取款, 遇到刮风下雨或严冬酷暑天气极为不便。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共同商定, 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村村通”便民工程, 即为全市3027个行政村 (社区) “万村千乡”超市安装一部取款ATM机, 让广大城乡居民足不出村就能领取养老金、查询个人缴费信息等。充分利用“村村通”网点优势和现代网络技术, 创新信息化服务手段和方式, 使参保农村居民足不出村, 就能够接受到各项高质量的服务, 便捷地办理各项业务。将工作服务的范围、服务领域、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
参保人从超市“村村通”ATM机领取养老金时, 只需携带邮政储蓄银行卡, 告知超市老板所需领取的金额, 输入正确密码即可领取自己的养老金。同时, 也可刷卡在乡村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方便、快捷的支取方式已经成为城乡居民领取待遇的首选。目前, 郑州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村村通”便民工程建设, 为解决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收代发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经验。
五、宣传为引导, 彰显社会保障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做主导, 参加居保好, 社会来养老”已经成为该市城乡居民一句挂在嘴边的温馨话语。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日益凸显的主导作用, 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相辅相成。2012年1月1日, 为切实提高群众参保续保积极性, 提高群众生活幸福指数, 凸显政府执政为民理念,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亲情化引导, 全方位宣传。在郑州市辖区内大型立交桥、大学路主干道、机场高速公路等人流量密集、位置显著地段设立大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益广告, 将党的惠民政策向全市居民广而告之。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四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档案归档、整理、立卷和装订工作;认真编制档案目录;建立准确快捷的档案索引方法,准确标注索引标识。
3、档案管理应做到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
4、负责档案室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工作。
5、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查阅、调阅制度和手续,填写档案利用记录。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6、热情服务,为查阅档案的有关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1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篇十五
诸政发〔2009〕79 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下同)计算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财政补贴标准为10%。
(二)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通过银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每人,城镇居民70元/每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每人。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年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也可选择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本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意见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不足1年的应按年补差,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意见重新参保。
本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关系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四)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五)各镇乡(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推荐阅读:
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工作圆满结束09-09
张书记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上的讲话09-21
百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09-3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09-0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社保所06-25
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培训10-20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哪里10-14
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总结08-20
城乡居民节约用水用电意识调查报告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