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险制度研究(精选8篇)
1.农村保险制度研究 篇一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研究
院(系)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所在班级 2013级财政学(4)班 姓 名 雷 雨 学 号20135930 日 期 2016年6月19日
成 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随之便出现一系列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而农村相对于城镇而言,普遍较低的收入以及生活条件,使得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显得更加明显。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 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 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1~1992,探索经验。80年代初期,少数的富裕农村开始实行农民退休养老制度。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筹集做了规范。第二阶段:1993~1997,全国推广。随着农村社会保险司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建立起来,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基金积累初具规模。1997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市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7452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149亿元。基本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县、乡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逐步健全。
第三阶段:1998~2002,整顿清理。受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养老保险账户利率利率下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下降,在某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央决定清理整顿已有业务,停止开展新业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经历重大挫折。
第四阶段:2003至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几年,已推出“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 都在农村,而从社会保险看,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0.5%左右,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现在老年人受益面很小,而且,已经投保的20-60岁的人数站应该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1%。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家庭养老面临的问题
首先,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
其次,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最后,农村的相对贫困,也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而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费用的上涨,农民收入有向子女倾斜的趋势,这给农村老年人的家庭供养带来更大困难。
2、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实施的难度
第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在养老金筹集上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但更强调“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国家、集体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上的明确,从而使得国家、集体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淡化,再加上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
第二,我们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太低。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过低,农民投保大多选择低档(每人每月只缴纳2元),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每月几元或十几元的投保对于若干年以后的养老保障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第三,养老保险金增值困难。从1996年至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保值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另外,由于养老金管理不善,非法挪用养老金的情况也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四、提出的建议
1、细化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为此,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
为此,应细化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补贴个人账户,省县财政为特殊家庭如计划生育、烈军属户、缴费优质户和村干部等建立“农保年金”。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基础养老金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农保年金体现贡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公平优先、效率并重,兼顾贡献。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当期责任意识,禁止将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将公共责任转嫁给后届政府。这很可能导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在未来“断炊”、崩溃,从而陷入支付困局。
2、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社会保障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在研究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 金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和基金公司运营。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不足部分由政府最终弥补。
只有很好的社会保障或民生保障才能给全体国民带来普遍的安全感。中国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农村,而通过新农保构建覆盖全体农民的老年保障制度,可以免除其养老的忧患,从而提升其对未来的信心,扩大需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受广大农民欢迎,此政策体现了党的国家对农民的关怀,对农村的重视,这将从制度上解决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问题,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也体现了城乡公平,并期待此政策及相关细则尽快在实施中得到完善。
2.农村保险制度研究 篇二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模式:本质属性和中国特色
长期以来, 中国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而农村社会发展这条腿更短。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公共服务严重不足, 是农村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 也是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而言,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年轻农民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 “空巢家庭”、“老年村”问题开始出现, 而且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 这对依靠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国家救助的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 其可能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不容忽视。
中国农村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说,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模式是什么?本文认为, 未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运作的经验和做法, 同时, 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农村的特殊性, 建立富有特色、切合实际的制度体系。
(一) 未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属性
本文认为, 未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保险, 必须坚持社会保险运作的一般规律。 (1) 非营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非营利性保险,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 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其财务出现赤字影响运作, 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 (2) 强制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其缴费标准、待遇项目和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 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 (3) 普遍保障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农村居民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来看, 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 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 必须要与国情、国力相适应, 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 统筹兼顾, 合理规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 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到统筹兼顾, 既要重视其普遍保障性, 又要考虑到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既要照顾重点, 又要兼顾到各地区的利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律和原则, 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要求。
(二) 未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国特色
中国是农业大国, 三农问题非常复杂, 农村情况千差万别, 决定了在中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必须要从实际出发, 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 符合中国的国情, 特别是要符合农村的现实情况。
总的来讲, 未来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必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广覆盖, 就是要应保尽保, 把所有农村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打破城乡二元分割,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使广大农村居民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生活的更有尊严。保基本, 就是要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中国农村的特殊情况, 不要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 保障水平不能过高, 要从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起步, 逐步提高标准。可持续, 就是要求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和补助必须是长久的、持续的, 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
在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前无古人的重大探索。中国疆域辽阔, 各地发展水平不一, 要实现农村社会养老全面覆盖, 需要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需要做好顶层设计, 在中央确定的政策框架下坚持先行试点和农民自愿的原则, 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
(三)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2008年1月, 中央1号文件提出,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明确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10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首次明确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模式和基本思路。
2009年2月, 中央1号文件要求, 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8月, 国务院召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 部署在全国10%的县市先行试点, 十年内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随后, 2009年9月,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颁布。一场亘古未有的变革在全国广袤的农村展开。这是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的历史性一步。
2010年10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总结新农保试点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做法, 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 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该法第20条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1条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近两年来, 全国各地按照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积极探索, 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0年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农业人口约1.8亿人。 (1) 以重庆为例,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将城乡居民统筹考虑, 把农村居民、城镇没有养老保障的老年人, 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有困难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截至2010年底, 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达到了770万, 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全市已有30个区县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面达到了75%, 比全国平均试点面超出了52个百分点。国家预计在“十二五”规划末期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而重庆将在2011年提前四年实现全覆盖, 确保全市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领到不少于80元的养老保险金, 使300多万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2)
二、“养老不犯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这是千百年来普遍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但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乃至工业化初期, 广大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子女和土地养老。在过去很长时间中, 限于国家的财力, 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也只能靠土地、家庭和集体组织解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 农民的养老保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前些年, 有些地方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已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开展了一些局部性的试点, 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局部性的试点主要是在经济较发达、农村集体组织较有实力、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进行, 在其他地区难以推行。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是由国家财政来全额支付农民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这就可以使经济不发达乃至贫困地区的农民也能纳入新农保制度之中, 从而使全国农村居民都有了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在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 再加一句“养老不犯愁”, 从而逐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对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巨大作用。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 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 就会敢于消费, 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2.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 建立新农保制度, 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 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 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 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3.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 建立新农保制度, 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 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 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 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 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 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最后, 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 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 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简析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
1. 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2. 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 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 (市、区、旗) , 以后逐步扩大试点, 在全国普遍实施, 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3.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4. 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6.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7.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8. 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与以自我储蓄为模式的“老农保”相比,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 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 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 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归纳起来, 新农保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基本性、公平性、普惠性。
1. 基本性:
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基础养老金的概念可以看出, 政府提供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不会太高, 因为要达到广覆盖的目标, 在现有国情下, 只能是一种基本的保障, 这样才能保障财政资金的可持续投入。这种保障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 保障水平会稳步提升。
2. 公平性:
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同。中央政府提出,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补助50%, 这样, 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 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有无能力补助, 同一地区参保农民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相同的。由于新农保刚刚起步, 这样的规定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不过, 未来新农保制度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生活标准来进行调整, 让各地农民享受到相同的生活水平。此外, 中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但是农村居民养老一直处于制度缺失状态, 随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 农民逐渐可以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这也体现了新农保的公平性。
3. 普惠性:
农民年满60岁均可享受。中央政府提出, 对已经年满60岁的农民, 只要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就可以直接享受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这就意味着过了这一年龄门槛, 不分天南地北, 不分男女, 农村老年人都可以直接享受到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这体现了新农保的普惠性, 而这种普惠性可以使这项制度得以迅速建立起来。另外, 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有助于消除老年贫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 老年贫困问题愈加明显。为所有农村居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有助于改变农村生活方式。
(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点及对策
建立新农保制度, 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能否顺利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 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取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 也取决于农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新农保推进工作还面临大量棘手的问题, 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 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
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 对参保关心程度低, 存在观望心理。新农保是为农民谋福利的。一方面要加强宣传, 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 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参保缴费。对广大农民来说, 新农保是一个前所未闻的新事物, 要允许他们有一个理解过程。试点时, 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片面追求参保率。另一方面要让农民见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养老保险要到未来才受益, 交了钱要到规定的年龄后才能领到养老金, 这个时间差往往会使许多农民心里不踏实。对已经年满60岁的农民, 只要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就可以直接享受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这个立竿见影的做法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2. 部分地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
建立新农保制度, 关键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必须到位, 地方政府对农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必须到位。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是实现“保基本”目标的基础。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是实现“广覆盖”目标的支撑。从农村当前情况看, 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没有多少能力对参保农民进行补助。部分农民个人缴费也有一定困难。由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给予适当鼓励, 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参保, 也有利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3. 基金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 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金额大, 存在安全隐患。基金如何归集、应由哪一级集中管理、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切实加以解决。有关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财务制度, 明确农保基金的性质、基金管理的原则、账户、科目设置和记账方法, 统一相关票据。
4. 经办力量严重不足。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在制度运行初期已显现出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全国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 2 209个县级市中有1 26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 占57.4%;29 378个乡镇中, 共有4 13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 占14.1%。农保经办业务主要由县 (市、区、旗) 、乡 (镇) 和行政村三级经办, 而恰恰这三级经办机构力量十分薄弱。
5. 经办手段比较落后, 业务流程不统一。
不少地方经办工作还以手工操作为主, 经办成本高、效率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另外, 各地的新农保经办管理模式不统一, 操作流程差别较大, 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难度。为此, 要加快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摘要:未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保险, 必须坚持社会保险运作的一般规律:非营利性、强制性、普遍保障性。同时, 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 特别是要符合农村的现实情况,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基本性、公平性、普惠性。新农保推进工作还面临大量棘手的问题, 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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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产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8—0014—02
引言
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但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现代产权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进行思考和批判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简单的说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可行使性、可分割性四个属性。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属性,产权才是最有效率的。本文将从此理论视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求作出有益的探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产权理论视角分析
通过产权分割,可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权分割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具体的子权利。现在具体对三个子权利进行有效性分析。
(一)所有权有效性分析
对内排他性较弱,对外排他性不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俱乐部产权,当前大都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而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账户,农民当期缴费数量与未来收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内排他性不强。而在这个产权俱乐部之外,由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资格没有严格科学合理的规定,加上在管理上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当前存在着诸多不符合条件的受保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外排他性不强。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只有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才可以根据《基本方案》的规定在代际间转让,若没有特殊情况则不能在各产权主体间进行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不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够稳定性,农民在行使其所有权的时候存在困难。此外,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挤占、挪用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行使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当前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行使存在很大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行使性不强。
(二)使用权有效性分析
对内无排他性,对外排他性不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权俱乐部内,只要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在60岁之后都有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内无排他性。而在这一产权俱乐部外,因在管理上存在不足之处,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给付条件等环节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定,存在保险金冒领、多领及死亡后继续领取等不合理现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外排他性不强。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只有在发生特殊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权才可以转让给其继承人,而没有特殊情况则不能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不强。当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并且缺乏科学合理的基金运作机制,农民的未来养老待遇很难保证。农民当期交纳的养老金能否满足其未来养老需要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使性不强。
(三)收益权有效性分析
排他性较弱。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运作,所得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全部充实到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只要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者都能从中获得一部分收益。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益权的排他性较弱。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无特殊情况收益权同样不能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较弱。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运作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单个农民对投资组合的选择及投资渠道的选择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决定的权利。此外,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科学合理的资金运作方法,保值增值存在困难,资金收益很能得到保证。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权的可行使性较弱。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效率,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有效运作和快速发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公平和效率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转让性较弱,是由社会养老保险特殊的性质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也要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在此原则下我们来考察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排他性不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一是对内排他性不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的资金筹集模式,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账户,当前农民所交纳养老金不能进入个人账户进行长期积累,而是全部进入统筹账户,统一调配。这就使得农民当期缴费多少与其未来收益没有直接联系,很多人就产生了逃避缴费现象,“道德风险”问题随之发生。二是对外排他性不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对养老保险金给付条件、受益者领取资格的确定等环节缺乏详细的调查研究,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规定。并且,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而造成大量的养老金代领、冒领、多领及延长领取期限等不合理现象,“道德风险”问题严重。
(二)可行使性不强,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风险
一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农民以后是否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还存在一定的未知性,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生活风险。二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运行,这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农民现在所缴费,在很多年后能否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同样存在不可知性,农民老年生活面临严重危机。三是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缺乏科学合理的投资方式,资金保值增值存在困难。并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农民在年老后能否保证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同样是不确定的,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风险。
三、对策
(一)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排他性,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首先,改变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努力做实个人账户,避免社会养老保险空账运行。使农民当期缴费与其未来收益成正比例关系,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内排他性,避免“道德风险”问题。其次,提高管理水平,杜绝养老金冒领、多领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对受益对象进行详细调查,制定合理严格科学的养老金给付条件,严格审查养老金领取资格。此外,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队伍,提高管理质量,杜绝徇私舞弊现象,从而更好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二)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使性,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首先,要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增强农民的参保信心,提高农民参保程度,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使性,减少老年风险的发生。其次,积极探索安全高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得到未来养老收益老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要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金足额及时支付,以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建立可持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从长远考虑来保证它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状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农村家庭养老等其他的养老方式有效结合,以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坚持“城乡分割→统分融合→基本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分阶段、分步骤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兴利,等.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2]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农村保险制度研究 篇四
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黑龙江省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还存在着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筹集资金困难、缴费水平低,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等等问题。本文针对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试图为构建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养老之难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建立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009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的,简称为“新农保”。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农民自己缴纳费用,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广覆盖性、强保障性、高度灵活性三个特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如果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30元,月人均领取6.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早在 1991 年就开始试点,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总体纲领,“新农保”制度在具体实行半年后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率低、覆盖面窄
黑龙江省现有农业人口 1 791 万,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收入少,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包含参加“新农保”)仅仅占其 10.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绝大多数农民不在这个制度的受益范围之内,另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农民自愿参保为主,而这种仅依靠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养老保险机制,在黑龙江的部分地区普及开来还是具有相当的难度。
(2.)筹集资金困难、缴费水平低
如何保证财政充分安全有效地安排资金对农民养老缴费进行补贴,这是“新农保”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在全国还处于低水平,缴费能力不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萎缩,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已经严重削弱,拿出资金来补助“新农保”仍是难题,在“新农保”制度的构建中,政府补贴对于收入有限的农民为参与主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尤为重要,但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尤其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地方财政能力严重消弱,除了少数相对富裕地区外,黑龙江省大部分地区的各级财政投入还相当有限,无法承受大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而且,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基金的筹集以及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财力支撑明显不足,将对以后 “新农保”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产生消极影响。
(3)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对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在“新农保”制度运行初期,已经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经办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以及政策执行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业务办理的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方式方法过于单一,甚至以手工操作为主,且管理模式不一致,操作流程差别较大,势必会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这些都将对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新农保”在基金管理体制上沿袭了“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分散管理的模式。以县为单位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层次较低,对于农业人口占比高的地区,受其财力的限制,基金管理水平往往也十分低下,绝大多数地区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基金管理机制也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监管手段缺乏,大大增强了基金被挤占、被挪用的风险,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同时,“新农保”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后,将拥有庞大的参保人群,届时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确保“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新农保”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蓄利率按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计入个人账户,如何解决“新农保”个人账户保值增值的问题意义重大。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充分的战略规划。
国家规定2012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6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覆盖面窄,参保率低,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必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实施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新农保”宣传力度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仅限于知道层面,即便是参保农民对具体“新农保”参保流程、政策内容、政策受益了解甚少,因此政府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电视,报纸,传单,广播等),尤其是在广大的偏远贫困地区要重点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其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入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4.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应该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如果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民把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出去,可以给予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和相应的流转补贴。如果通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的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则可以给予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和更多的流转补贴。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快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黑龙江省应该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契机,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密切配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尤其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种粮时有基本收益补贴、年龄大时有养老金保障,真正安心
种粮,享受党的政策的阳光雨露。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作为政策手段来促进农业发展。
5.落实实施措施。
首先,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向农村居民解释清楚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交待清楚他们都需要做什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消除他们的顾虑,鼓励他们积极投保。其次,要做好反馈工作。方案的实施难免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情况,方案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遵照方案,认真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和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再次,要通过试点摸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模式,为以后扩大和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最后,要做好调查和总结工作。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不同部门实施方案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农村居民的愿望和建议,倾听群众的声音,做好调查工作,把通过实践得来的经验上升到理论中去,要把好的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同时也要借鉴其他省份好的试点经验,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真正建立起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且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这项社会事业才会更加规范和严肃,才会更健康地发展。
6.制度发展渐进化。
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覆盖全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分步骤进行。从国际上看,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个国家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初都未将其包括在内,即使建立了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也是遵循“低交费低支付标准”的原则并与其它行业分开实施,保障水平较低。对处在生存温饱线以下的农民,各国对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通过社会救济或由政府补贴来实现的,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政府有能力通过再分配方式或他们自身有能力积累充足的退休金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在建立农村保险时,应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循序渐进的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篇五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国家的社会是否能够实现公平,是否能实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关键要看这个社会的社会保障是否有效的进行。当前,我国在城镇居民的额养老保健的建设方面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主要是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 农村 完善
论我国一直在对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但是,因为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改革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等的影响,所以改革虽然一直在进行,但取得的成果甚微。之后,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大幅度的全面的整理,彻底将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之前的老业务改为全新的商业保险。为避免政策上的失误给改革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为了让全国上下进行有节奏、有步伐的改革,所以特采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改革的方法,通过先改一部分之后再慢慢扩大的方法逐步实现对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对农村大部分甚至所有居民的全面覆盖。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阐述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当劳动者由于年老体弱丧失了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能力或者是由于到达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有社会或国家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这些劳动者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个内含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社会养老保险所保障的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它是为老年人提供的长期的有所依靠的生活保障
(二)如果想要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满足几个条件
受保障者应该完全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生活的主要社会内容不再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国际上各个国家所确定的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根据法定年龄界定的。
(三)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其保障目的方式是通过社会保险而实现的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因分析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存在问题
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政府财政收入较少,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由农民自己缴纳,加大了农民缴纳的负担,同时农民收到自身收入的限制,参与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致使到后期“旧农保”陷入停滞阶段。同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存在覆盖面较低的问题,同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受传统观念和收入水平等影响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上也具有一定难度。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难题
1.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成功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并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也将会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规定养老基金主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关部门的通行做法是存入银行。而近几年来,不断走低的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与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率,使得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以实现,甚至是出现缩水贬值的情况。
2.基金统筹层次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基金运用空间小,互济性不强,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与发展。县级统筹层次过低,基金管理人才缺乏,难以承担此项重任,不利于基金的长期保值增值和监管。
3.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和乡村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并对转入“新农保”作了说明,但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入“新农保”,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积如何计入“新农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发展,而农村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的出现,以及土地流转和承包政策的实施,释放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这部分农村人口纷纷涌向城市,寻求工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以灵活就业为主,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流动性,跨省市流动频繁,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实行各县级单位自行管理和统筹,同时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实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补贴政策也不尽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的利益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的一大障碍。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1.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仍处于低水平、低覆盖层次,主要是一部分群众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不够。特别是部分尚未达到60周岁要缴纳一定参保费用的群众,不能正确区分新、老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认为现在的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对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和政策的不稳定,使得他们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村中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种政策,包括基础养老金的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比例、每个档次在达到缴费年限后领取的数量比例、农民从中可以获得哪些收益等。增强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各省、市、区、镇、乡政府还应广泛宣传《指导意见》以及个省市对于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各种政策,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国家对于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认识到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治基础、财政基础、群众基础,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民自觉参保。
2.破除传统养老障碍意识。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化传承的农业大国,土地养老一直是广大农村的一种养老方式,土地多寡不仅仅是一个家族人丁兴旺的特征,更是一个家庭财富的主要来源,因此土地养老至今仍是广大农村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土地被不断征用,土地养老局限性凸显。为此政府应积极向农民灌输新的养老模式,减少广大农村对土地的依赖,尤其是仍在靠天吃饭的今天。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度实施,四二一核心家庭的出现以及青年劳动力大量涌向城镇务工,老年养老问题口益严峻。因此上到政府部门下到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等应积极灌输“人人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意识,通过提供实实在在的示范效果和更多相关信息,促成人们传统养老观念的转变。形成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等传统养老方式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体系。真正确保老年生活。
(二)完善基金运营制度和监督体系
1.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狭窄的投资渠道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空间有限,且高度依赖于银行存款利率和债券收益率,并受通货膨胀影响。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我们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可以投资与基金、债券等低风险的证券,允许养老基金流入资本市场。同时,可以尝试推行投资委托代理制,充分利用投资公司的人才和技术,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不仅可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也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2.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管理,统筹层次较低,同时县级管理机构不仅不具备资本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同时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政府政府政策干扰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基金托管机构,集中管理和运作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省为单位,这样不仅可以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运作和调度,还可以提高统筹层次。对于市、县可以设立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养老保险的收集、支付和基金收益分配。并将收集到的基金划转到省级农村养老基金托管机构。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基金运营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机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形成基金收集分配、运营与监督三权分立格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3.新、旧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味着老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废除。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折算、补贴,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实现新、老农保对接。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且年龄已超过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照其原有账户继续领取,并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结语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能力日益提升,而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存在巨大的和不可修缮的缺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变得更加迫切了,因为它比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设计上更加合理与完备,在执行中更加便捷与有效,在结果上更加公平也更加体现效率,并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更加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这一切的发展最终离不开政府在则政和政策上的保障与扶持。但是,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来看,其在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6.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篇六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公共财政
“三农”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政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中城镇有2873万人,农村有5938万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高于城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7.35%,城镇为6.30%。
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家庭养老在我国传统悠久,长期以来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居住代际分离倾向的出现,越来越多家庭的养老功能出现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发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影响了集体对社区保障的投入,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现代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
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二)财政投入少,资金来源单一,造成农保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
1992年颁布的《基本方案》规定,农保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基本没有体现,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且不存在社会统筹。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1、没有建立起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存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有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这些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农村劳动力,其负担能力不同,所以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经济社会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衔接。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他们成为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真空阶层。
三、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保持其制度上的稳定性
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现代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应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明确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根据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
4、积极探索“城保”和“农保”相对独立,又可以相互转换的运行模式,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打好基础。针对传统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且固定不变的缺陷,实行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方法,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缴费标准的可选择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政府对农民提供适当保费补贴的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过去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影响,财政政策及其财力分配存在重大缺陷,对农业的生产力投入不足,对农村的社会性投入更为匮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发展滞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固化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精神,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调整和改变现行财政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切实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要让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如此。少量的补助就能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从政策意义角度讲,财政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这对农保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7.农村保险制度研究 篇七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多级政府责任的理论
(一) 公共物品理论
1.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黎民认为养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 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财政职能。马雁军、孙亚忠论证得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 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政府现有财力约束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
2.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分权, 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对公共物品偏好决定的。美国学者O.Echesten 认为, 应当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 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 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 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其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性质, 应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 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 尤其是其对于地方居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确无误, 因此, 当地区之间发生冲突时, 中央政府出面调停地区冲突和收入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问题是适宜的。
(二) 从预算管理体制的视角分析
预算管理体制简称预算体制, 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 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在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下,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对于由公共产品效应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级政府间或同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应分项予以明确界定。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应明确加以规定。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已经监督评估, 提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支付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归属,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其财政责任, 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这种体制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财政分权是必然的。
二、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 各级政府责任不清
1.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 混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影响, 造成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市场供给方面的失灵, 政府要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失败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认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还是商业性, 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 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 几乎变成了农民自身的商业保险, 截至2004年底,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 由1999年的9.75%降到2004年的7.10%。
2.政府的级次过多, 使得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 造成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制度建立的成本, 但是其准公共品性质及受益的范围又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要解决本地区居民消费偏好问题, 需要具体的条例来运作。我国现行五级的行政级次层级繁多、设置混乱, 不仅使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传输和反馈程序增多, 降低了信息传递的速度, 导致信息失真, 增加了行政成本, 而且各级政府在事务的划分上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 使得其归属的问题处于尴尬的位置, 结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立过程中, 带来事务的划分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二) 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 中央政府应承担起主要责任, 这不仅包括财政责任还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责任。中央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得以持续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财政支出过少。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证明, 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中央财政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主导或关键的作用。2002年很多地区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中, 政府财政责任强化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全面展开, 是因为有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是中央财政总体上来说在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是较少的, 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 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671.99亿元, 地方本级收入28644.91亿元。2008年中央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59亿元, 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5%, 而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补助为93.6亿元, 除就业支出的400亿, 仅占其社会保障支出的4.0%, 占其总支出的0.3%。
2.中央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的缺失。
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 这都没有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关于发达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 其立法先行, 以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实施。由于制度具有的性质与公共物品无异, 其本身所具有的外溢性和规模效益, 理应由中央政府来保证其建立、实施,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制度的建立成本, 也可以减少执行成本。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法》, 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执行随意性大, 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机制。
(三) 地方政府责任缺失
1.地方财政困难, 无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承担财政责任。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渐完善, 地方政府历史遗留的或有债务、财政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经调查过几个省的情况, 发现一般省份都是几百亿的债务规模, 有的则接近千亿;按照我国有30多个省份来推算, 就是万亿的规模。地方财政无力维持基本运转, 基本保障不能正常实现。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巨大困难, 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需要, 更谈不上履行自身的职能和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了。县乡财政困难使县乡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不能较好地造福于民。
2.地方承担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现有的政府间职责划分和支出范围不明确, 是财政体制的一大弊端。在实际的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 事权下放而财权上划的事实, 使得各级地方财政不堪重负, 财政能力严重不足。一方面, 在中央政府集中财力, 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 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 不断加大对下级的财政收入集中程度;另一方面, 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的事权则很大, 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等, 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对策
(一) 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作用
首先,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事权范围。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可以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物品的特征、受益广度的差异以及各级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主要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和制度建设, 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其次, 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级次, 可以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成本、执行成本, 进而为制度建立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稳定的前提条件。第三, 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对于财政困难的省份, 中央要承担起财政保障责任;对于不同地区居民所享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同水平, 中央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以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 省级政府要承担起协调作用。在政府级次减少的前提下, 省级政府除了做好本职工作, 应承担起协调中央与县级政府的责任, 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都不相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尽相同, 在现阶段不能搞一刀切, 需要视情况而定。第五, 完善“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运用。“省直管县”体制的运作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 对于解决县级财政困难也取得一定的帮助, 因此, 结合“省直管县”体制,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加强省级和县级政府的关联度。
(二) 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 加大中央政府立法进度, 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法律制定开征社会保障税, 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 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次,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加强《预算法》的执行力度, 对于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编制预算, 加强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执行力度以及可持续和强制性, 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规范管理, 对基金的运作机构加强管理。
(三) 创新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在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强有力保障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的供给可以选择“中央+省级”两级政府供给模式或者“中央+省级+县级”三级政府供给模式。由于客观原因,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应选择三级政府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 基本养老金可以选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指标, 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替代率计算, 如20%~30%的比例, 各个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中西部的基本养老金这一块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但是基本养老金与替代率计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政府来提供。如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 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20%的替代率计算, 人均支付标准为952.4元, 扣除中央660元后, 省级提供292.4元;东部地区, 由于各个省份财政收入相对充裕, 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农民纯收入, 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 县级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农村养老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支出。
四、结语
只有完善现行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在适当简化政府预算级次的前提下, 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 解决好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置及相应的财力保障问题, 这样才能理清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职责, 才能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为其顺利进行提供长期有效的财政供给体制。
摘要: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 政府的责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通过结合财政分权制度研究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责任及其存在问题, 进而结合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财政分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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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篇八
一、我国农村老龄化及社会保险现状
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当前更加突出。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5%,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 ,同时,据有关社会学者的研究预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老年人口将占到17.39%,为1.2亿人。而,204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呈相对较快的增长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统筹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在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一直是传统意义上的子女或自我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更不是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对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养老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以子女及土地养老的方式弱化。在2001年至2010的一年间,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较快增长,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由5995万增长到1.0277亿,但整体上,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农村地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即还有7300多万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图1)。
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要求。同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部分缴费存在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这也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幅度较大,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有经济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变化,收入增长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6.7 %,比1990年的75.6%下降了18.9个百分点,而2005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 %,比1990年的20.2%上升了15.9个百分点。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参保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缴纳保费的能力越来越强。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提高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参保意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于1986年,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该政策甚至闻所未闻,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虽有所加强但整体还比较淡薄,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同时受到几千年“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该政策的覆盖率不高,農民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以分发政策小册子、现场咨询问答、等形式将政策送到农民群众之中去,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养老。
(2)加快法制建设, 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考虑当前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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