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精选10篇)
1.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篇一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浙财会字(2009)44号文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财务核算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按年末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第六条公司按规定计提坏账核算。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具体政策如下:对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外。
第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按账面价值与可
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经营环境变化、技术陈旧、实体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提取的经费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份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计算是按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应付股东利润。
三、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公司购入的经营性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用、家具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按以下年限执行: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七条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保险箱、铁皮箱、密押机、计算机、记账机、验钞机、微机及打印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纳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对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收付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收款凭条,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条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业务清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开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制为5000元,超过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七条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须预支现金的,须填领款单,经总经理批准,领款人要在出差回来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第二十八条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必须分开保管,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
管,印章代管须建立印章接交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查核对,公司的一切财务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第三十条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如贷款的发放,收回,利息缴入等。
五、支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单笔超过2000元的报董事长审批。报销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第三十二条购买日常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耗材之支出,及属于公司经营性出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正式发票,由财务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属于非公司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工资、奖金支出,由人事部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发放。
六、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账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账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要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账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二0一三 年月日
2.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篇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绩效,内部因素
1 导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的, 由地方批准成立遵循“只贷不存”原则并被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山西、陕西、内蒙古、贵州和四川五省 (区) 开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是在现行市场条件下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等没有或缺乏融资渠道的提供贷款, 以帮助他们提高生活水平和扩大生产, 同时, 也为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积累成功经验。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提出了就广西自治区开展小贷公司试点的基本原则, 准入制度, 以及发展规范等。从2008年年底至2009年6月,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试点阶段。截止2012年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小贷公司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小贷公司的数量从2009年底的22家已经增加到2012年底的186家。
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影响小贷公司经营绩效的因素包括:成本 (Hulme and Mosley, 1996) 、监管 (Armendariz and Morduch, 2005) 、融资、税收 (汪三贵, 2000;宋汉光, 2010) 、经济水平 (Woller andWoodworth, 2001) 、公司外部宏观、中观、微观环境 (王睿、蒲勇键, 2010) 、利率 (洪正, 2011;潘广恩, 2009) 等。杨小丽、董晓林 (2012) 对江苏省24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 贷款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复杂: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大额贷款比例、贷款集中度、担保贷款比例、贷款利率和长期贷款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绩效均有负向影响。
本文采用最小加权二乘法, 通过对广西地区至2012年底经营超过1年的136家小贷公司的营业数据进行分析, 探求影响小贷公司经营绩效的因素, 研究发现, 员工人数、灵活贷款占比、年度平均贷款利率、融资比例均与ROE正相关, 三个月以上贷款占比、不良贷款率与ROE负相关。
2 经营绩效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获取的样本公司的数据可以发现,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特点。
2.1 贷款对象以个人为主, 涉农比例严重不足
2012年贷款发放总额为1511901.31万元, 其中有58.4%发放给了个人, 有1.4%发放给了个体工商户, 有40.2%发放给了企业和组织, 涉农贷款总额为66609.5万元, 占贷款发放总额的4.4%。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
2.2 平均贷款规模大, 贷款方式以保证贷款为主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以大于等于50万元为主, 其贷款余额占到贷款余额总量的93.25%。据调查,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将大额度贷款拆分上报的现象, 因此实际的单笔贷款规模可能更大。在贷款方式上,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采取保证贷款的方式, 根据样本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 截止2012年底, 担保贷款占总贷款的84.57%, 其中以保证贷款为主, 保证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为45.28%, 其次抵押贷款占比也相对较多, 占总贷款的29.54%。
2.3 贷款期限长, 利率浮动大
贷款期限以3个月到12个月为主, 其中占比最高的为6个月到12个月长期贷款, 占总贷款的47.99%, 小于3个月的短期贷款只占到总贷款的24.33%。从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来看,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可以按照基准利率的0.9~4倍执行, 伸缩空间较大, 因此, 根据贷款期限不同设定的贷款利率水平高低不一。数据显示3个月到6个月的贷款利率浮动较大, 其平均最低利率为5.55%, 平均最高利率为36.94%。
2.4 资金周转和风险控制差异大
从样本公司的数据来看, 资金周转率最高达到528.5%, 最低的只有2.8%,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灵活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同样在风险控制方面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最高的为424.22%, 最低为0, 差距很大。
2.5 总体赢利, 公司间收益偏差大
136家样本公司总体上已经实现赢利, 其税前利润总额为37260.2万元, 税后净利润为28729.8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行业具有较高的赢利水平是推动这个行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从2012年开始广西对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实行地方税返还政策, 从原来25%的所得税税率降为9%, 营但由于各地市的执行力度不同所以从样本公司的数据来看总体的所得税率为19% (所得税总额/利润总额) 。营业税率为5.6% (营业税总额/营业总收入) , 与金融业5%的营业税率基本持平。样本公司在经营收益上存在显著差异, 其中净利润最高的达到5745.92万元, 最低的只有-26.02万元。
3 指标的设计与计量方法的选取
盈利能力是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强弱综合反应了小贷公司业务、管理和经营水平。现有考察指标主要是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大部分企业净利润为正, 但总体水平不高, 100万元以下的有68家。只有2家企业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相应的, 净资产收益率普遍较低, 平均低于5%。因此, 总体上, 广西小贷公司的经营绩效相对较低, 主要在于内部管理运营效率相对低下, 其具体状况和成因需要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3.1 模型的设计
本文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 选取内部和外部因素指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 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
ROEi表示的是净资产收益率, xi表示的是主要解释变量, 包括员工人数、涉农贷款率、个人和个体贷款占比、灵活贷款占比、5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3个月以上贷款占比、年度平均利率、不良贷款率、银行融资占比、所得税率, yi表示的是控制变量, 包括总资产和公司成立年限。
3.2 指标数据的处理
根据本文模型所选择的变量, 本文选取了样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变量的衡量指标。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数据计算得到。
首先对模型进行了B-P检验 (原假设是存在同方差) , 检验结果为prob>chi2=0, 说明该模型存在异方差, 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 (WLS) 进行修正后得到如下回归结果。
注:***代表显著性水平<0.01, **代表显著性水平<0.05, *代表显著性水平<0.10。
贷款方式占比分别选用了信用贷款占比和灵活贷款占比作为衡量指标, 计量结果显示信用贷款占比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显著影响, 灵活贷款占比对净资产收益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采用膨胀因子法对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 VIF的平均值为1.71<2, VIF的最大值小于10, 说明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4 实证结果分析与启示
回归结果显示贷款结构中灵活贷款占比与ROE显著正相关, 3个月以上贷款占比与ROE显著负相关,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占比、5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对ROE没有显著影响;年度平均利率与ROE显著正相关;融资比例与ROE显著正相关;不良贷款率与ROE显著负相关;员工人数与ROE显著正相关。
基于以上的实证结果, 本文得到的启示如下:
第一, 贷款方式采取灵活贷款。实证结果显示信用和担保贷款占比与净资产收益率呈正相关, 要提高灵活贷款占比, 其中信用贷款存在较大风险而保证贷款方式多样, 较信用贷款而言风险小, 操作便利。在提高经营绩效的同时真正体现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灵活的业务特点。
第二, 贷款期限不宜过长。实证结果显示大于3个月的贷款占比与净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 贷款期限长不宜于对风险的控制, 容易出现不良贷款, 且监督成本高。为保证公司的经营绩效, 应当降低贷款期限并可适当增加过桥贷款业务。
第三,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早日纳入征信系统。调研发现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还未纳入征信系统, 这使得小贷公司对贷款对象的信用情况较难掌握, 并且小额贷款公司以灵活贷款为主, 灵活贷款没有抵押物风险较大, 不良贷款率与净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 小贷公司应当制定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贷款放前借助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了解贷款对象的信用情况, 并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清楚, 在贷款投出后进行后续跟踪, 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四,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 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较好的融资平台。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 从获得的样本公司的数据来看, 2012年营业的小贷公司中有28家进行了增资扩股, 24家从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成本较低。此外, 也有少数公司通过重庆金交所融资, 但成本较高, 难以推广。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融资创新, 例如天津市在2011年设立了小额信贷批发基金, 通过设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可以将大量富余“社会资金”集中起来, 挑选有活力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投资, 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福建、海南、黑龙江、浙江等多个省份的小贷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 温州在今年7月份成功发行了全国第一单小贷公司“小贷债”……区政府应该借鉴国内融资创新的成功经验, 为本区小贷公司积极探索融资新渠道。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Hulme David and Paul Mosley.Finance against Poverty[M].Routledge, London, 1996.
[2]Armendáriz B, Morduch J.The economics of microfinance[M].MIT pres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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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汉光.从三类机构的运营效果比较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J].浙江金融, 2010, (12) :6-9.
[5]Woller, Gary.Reassessing the Financial Viability of Village Banking:Past Performance and Future Prospects[R].MicroBanking Bulletin, 2000.
[6]王睿, 蒲勇健, 明悦.互惠性金融创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J].商业研究, 2009, (3) :041:139-141.
[7]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 2011, (2) :44-58.
[8]潘广恩.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研究[J].浙江金融, 2009, (4) :15-17.
[9]杨小丽董晓林,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结构与经营绩效——以江苏省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 2012, (5) .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篇三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203-01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例的发展状况。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以担保为主,信用贷款所占的比重较小。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具有高风险的特征,所以对这些客户大多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贷款的方式。再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更加多元化。小额贷款公司早期试点特别强调其服务对象要以"三农"为主,对于"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但在新一轮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更加倾向于城市和企业,发展方向由乡村转向城市,由农户转向中小企业。最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地区间差异明显,发展存在严重的地区不平衡。其中,中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较好,而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1.政策风险。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越来越严,但是现在的政策设计却并不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等方面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待遇。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只贷不存”的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普遍出現了资金紧张的情况,资金成本比银行高的多,银行压缩信贷规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上升,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较难,后续资金无法保障,可持续发展境况堪忧。再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补充,所接触的客户大部分是银行难以接受的业务。
2.环境风险。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原先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及农户的银行也纷纷推出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小额贷款产品。其次同行业竞争激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很好,数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恶性竞争的出现,使得该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率下降,不利于整体的良好发展。
(二)内部风险。
1.管理风险。缺乏高效的贷款管理制度。其制度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根本难以有效指导实践,很多问题一旦发生根本没有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应对思路和解决方法。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中存在严重的不相容职务由一人担当的问题。如,很多贷款人员往往出于个人利益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小额贷款的管理风险。
2.人员风险。信贷人员素质偏低,信贷风险管理问题严重原因之一。首先,从业人员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有所欠缺,很多信贷人员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的业务操作能力,一旦遇到问题,往往难以对其进行客观正确的分析,更无法从容应对信贷风险。其次,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很多信贷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刻意隐瞒贷款潜在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小额贷款风险。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方法对策
(一)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1.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与银行又有相似之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制度设立和运作可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小额信贷的监管法律体系:其一,规定多元化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其二,健全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其三,建立小额信贷的市场退出机制。
2.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较重,需承担30%左右的税负。我国政府应当在发挥好监督职能的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1.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吸引优秀人才。要建立公平公正的选人和用人机制,选拔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队伍。其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专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2.提升自身营运能力,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将其切实执行。一是要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思路,将内部环境、信息沟通、监督检查、风险评估等要素进行有效的整合和优化,从而有一套包含所有部门、环节、人员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便对贷款风险管理的各个细节进行严密控制,从根本上防范贷款风险。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3]章敏.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07):26-28.
作者简介:
1.张卓涵(1989-),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2.张峰(1990-),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3.王敏(1992—)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资产评估。
4.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篇四
第一条 贷款对象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
(二)个体工商户;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目前不办理信用贷款。第三条 贷款业务:贷款的新增、展期业务。
第二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
第四条 贷款额度:人民币1万元至600万元(含),超出600万元须报董事会审批。第五条 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必须有明确的用途,贸易背影真实。第六条 贷款期限:15天至1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即国家法定利率或公司利率调整后,调整前签订的合同利率不随之浮动。第八条 贷款业务允许展期,但不得借新还旧。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贷款,一次性归还,按月结息”和“一次性贷款,分次还款,按月结息,利随本清”等方式。第三章 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除自然人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年检有效;
(三)主要经营者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
(四)能够提供当地产权清晰的抵押物作全额抵押,或变现能力较强的存单、有价证券等作全额质押,或我公司认可的保证人作保证。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企业:
(一)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区域经济特色,且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准确可信;
(四)主要经营者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且经营稳健,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一)国家命令禁止行业及淘汰企业;
(二)有恶意行为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个人。
第四章 借款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检的组织结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3、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密码(若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股东会。董事会贷款决议;
9、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若有);
10、往来账明细及账龄分析;
17、贷款申请书(包括单步限于个人资产负债情况、还款来源、贷款用途等情况);
1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抵押、质押、保证且第三方为自然人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凭证(若有);
6、贷款申请书(包括单步限于个人资产负债情况、还款来源、贷款用途等情况);
7、夫妻双方同意担保的共同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条件:
1、凡公司类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的加盖骑缝章。
2、个人申请贷款,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共同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可由风险管理部或专门的评估机构做。第二十条
抵押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须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抵押物上无其他抵押权利设定),并且抵押物保险时,以我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以有价证券等质押的应确保质押物入库保管,需登记的,做好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自然人保证人须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其他公司认可的有担保能力者。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 贷前管理是指从接到客户申请到最终审批人审批完毕的整个过程,包括贷款的调查、各环节的审查、审批。(具体流程见本方法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客户(主动上门客户和营销客户)向业务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见附件2《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本办法第四章),业务经理在接到客户申请的一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业务经理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同事将申请材料转审查员存档。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理通过电话、面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及担保情况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调差内容见下表),并得出初步结论,调查完毕后填写《贷款审批表》(见附件3)“业务经理意见栏”,并编写《调查报告书》,业务经理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在借款人资料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必要时可请财务人员提供咨询帮助,但财务部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经理将客户资料及《贷款审批表》交给业务部长。业务部长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主要审核申请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用途合法合规及担保的有效性,审查完毕后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长意见为业务部最终意见。业务部长同意发放的,将调查材料上报风险管理部;不同意发放的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员存档。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员接到贷款材料后,对贷款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披露风险点,填写《贷款审批表》“审查员审查意见栏”,审查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授权范围内的,交风险总监审批意见;超出授权的,上报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核的贷款业务,交总经理终审;超出授权的,交董事会终审。未通过审核的贷款业务,由风险管理部在审批表上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后,将贷款全部资料交审查员存档。第三十条
业务部对风险管理部否决的贷款,认为有异议的,可持贷款材料向总经理提出复议;没有异议的将贷款材料由审查员存档。
第三十一条 放款操作是指业务部接到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放款的批复后,按审批意见,协同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到贷款资金发放的整个过程。包括相关材料的手机、合同的签订、担保手续的办理、借款凭证的制作等。(具体流程见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放款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在OA上发起《关于***贷款申请审批意见》,经总经理签批后发文。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理见到发文后,起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然后经业务部长审批。行政秘书见业务部长签字,并与发文核对后,结合同施印。
第三十四条
业务经理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办理公证手续,填写借款凭证(见附件6)等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贷款资料交给审查员审查。审查员仔细审查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将材料报风险总监审查。
第三十五条
风险总监主要审查贷款手续是否完善,相关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查未通过,退回业务部重新将材料补充完成;审查通过,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贷款资料交审查员存档,借款凭证交财务部放款;如超授权,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接到借款凭证后,审查借款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效、签批是否合规。如审查不合格,退回业务重新办理;如审查合格则按借款凭证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第三十七条
贷款流程的时间规定:
(一)从业务人员填写贷款申请表开始到业务部长审核并签署意见,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超过两个工作日的,需向业务部长说明情况;超过四个工作日的,需向总经理书面说明情况。
(二)从审查员开始合规合法性审查到总经理签署意见,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超过两个工作日的,需向总经理书面说明情况。
(三)从审查员在OA上发文到行政秘书在合同上施印,不得超过4个工作小时。
(四)从业务经理与客户填写借据到财务放款,不得超过8个工作小时。
(五)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整个过程,包括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评价、担保物的状况、贷款利息的催收。到期贷款的催收、以及逾期贷款的清收化解等。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贷后管理责任人)和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尽职情况的监督者、评价者)共同负责对发放后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物进行现场检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做一次贷后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贷后检查表,检查表放入贷款档案。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影按时交纳月利息。对于不能按时交纳月利息的贷款人,由经办的业务经理负责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对存量贷款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及评估,检查内容为存量贷款的质量及重点客户(风险客户和大客户),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报告报总经理。第四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业务经理应电话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贷款到期情况;贷款到期前半个月,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见附件4),经借款人和担保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通知书放入贷款档案。
第四十四条 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关系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发生变化,对信贷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已构成不利影响的贷款,或贷款到期前7日,经业务经理与借款人充分的沟通、分析,认为到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业务部要研究确定清收方案,形成文字报告后报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认真研究业务部上报的清收方案,会同业务部进一步研究化解风险的对策,上报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风险管理部与业务部一同对贷款进行清收,直至贷款收回。
第四十六条 在贷后管理环节中,业务部负责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业务部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协助业务部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业务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本业务管理办法由业务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6日 附件目录:
1、《贷款流程图》
2、《公司类贷款申请表》、《个人类贷款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类贷款申请表》
3、《贷款审批表》
4、《贷款业务到期通知书》
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
6、《借款凭证》
7、《贷款利息凭证》
8、《还款凭证》
9、《贷款对账函》
5.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贷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贷款政策界定
(一)资金主要投放于中小型企业、民营私营经济、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
(二)同一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不超过资本金的5%。(三)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四)贷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2、最低利率月息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9倍。
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象:企事业法人(尤其是中小、民营、微小企业)、“三农”经济(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和专业户)、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依法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品质优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农户和自然人贷款除外): l、上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上经技监局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6、上及当期财务报表;
7、股东会同意借款、用本公司财产办理抵押担保决议;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决议;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主办信贷员与信贷主管等)共同完成。
3、调查结论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是否贷款意见,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二)贷中审查 l、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的真伪。(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2、贷款审批
在贷款调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三)贷后检查
1、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
2、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贷后10-15天内电话或走访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了解相关信息;对期限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贷款,每两个月内至少走访客户一次,实地察看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和履行借款合同情况,实时进行贷后风险预测,做到风险可控。
(2)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对保证人定期检查的期限、内容同借款人。(3)检查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3、贷后管理
(1)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还贷的通知(电话提示)。(2)贷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担保人每月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执。(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采取向借款人、担保人依法收贷。
四、信贷资产分类与拨备(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参照银行业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在以风险为基础的前提下,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
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三)五级分类的目标意义
1、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且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2、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信贷管理。
3、为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并建立损失类贷款全额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四)五级分类的时效
按照央行的要求规定,五级分类工作采取“按季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实时监控和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给人民银行。
(五)拨备计提与处置
1、一般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按当年年末贷款余额l%的比例提取风险金,按税后利润的l0%提取盈余资本公积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2、专项准备。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的损失高低程度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3、不良贷款处置。当经营过程中发生不良贷款超过资本金10%时,或者是发生损失类贷款,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案,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留待以后继续清收。
五、贷款风险控制(一)操作实务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实务操作,落实《担保法》中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公司营运的安全和效益。
1、抵押贷款
能提供房地产产权证作为抵押,其抵押物座落于城镇较为繁华的地段,价高且易变现。
2、质押贷款
一是能提供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单、凭证式国库券等作为质押物; 二是能提供可封存的有销售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
3、保证贷款
选择有担保实力的国企、民企、私企及自然人、县重点企业和县龙头企业等提供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主任的保证担保贷款。
4、贷后监控
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风险的一种必要手段。必须设立贷款台帐,加强贷后监控和检查,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动向和其他重大变更等,提前提示还贷和到期催收乃至依法收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营运。
5、拔备制度:风险金的提取和呆帐损失准备金的管理等。
六、贷款审批权限(一)贷款权限划分
1、信贷员(调查岗)。对是否给客户贷款只有建议权,没有否定权和审批权。
2、信贷部经理。对有疑问、有争议的贷款有建议权,无否定权和审批权。
3、总经理。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含)以下。
4、审贷委。(1)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上至250万元;(2)审批疑难贷和优惠利率贷款。(二)审贷委:
l、人员组成。审贷委由 人组成,主任,成员。
2、议事规则。召开审贷委会议,必须有 个以上人员到会方能成立,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审贷委主任(会议召集人)不做定调或暗示性发言,以左右或影响其他参会人员(下属)的判断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
3、表决程序。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主任有最终不放贷的决定权;表决必须有60%的同意票即通过;以电话等形式征询未到会审贷委成员的意见,会后补上
七、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贷前调查
信贷员及信贷业务部依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诚信程度、经营项目、财务状况、担保方式以及风险程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贷款建议:包括是否贷款、贷款多少、贷款期限、拟定利率、担保方式等。
(三)向总经理汇报确定是否放贷。
(四)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提交审贷委研究决定。
(五)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担保等相关手续,填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担保承诺、转账承诺、签字盖章等,履行贷款审批手续。
(六)按约定收取利息。
(七)检查确认贷款相关合同发生时效时间生效后,向计划财务部提交签批后的贷款借据第二联作为转账通知,计划财务部依据转账通知对借款人按期发放贷款。
(八)建立贷款、还款、收息和抵押权证管理明细台账;
(九)加强贷后监测,实时核查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还款资金回笼等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付息,防止发生贷款逾期形成风险。
(十)整理完善信贷档案资料,建立档案台账。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对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资料,在还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管理部保管(保管期限6年)。
八、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l、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的年检证明(附本及复印件,必备)。(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的年检证明。(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即股东会决议(必备)。(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或结婚证明。(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l、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7、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8、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9、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l、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1)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以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为准)。
(2)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3)个人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超过50%。(4)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5)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其抵押率不超过50%。(7)车辆等交通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50%。(8)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超过50%。(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信贷员)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划建设局。
3、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工商局。
5、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他项权证封包后,填写交接清单双人签章(信贷员和出纳)交出纳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贷后检查岗或信贷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信贷员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七)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当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九、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一)质物的范围
l、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存单、凭证式国债。(2)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3)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六)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十、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最近经年检的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2)最近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5)最近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6)企业章程;
(7)上和当期财务报表;(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l、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有负债)。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种、养殖大户、专业户,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五)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
6.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篇六
法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
询人的书面授权或许可。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第九条我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我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时升级电脑杀毒软件和木马防火软件,以及升级系统补丁。
第十一条征信系统专用电脑若是出现故障,征信系统管理员应立即拨打人民
银行征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的电话,及时汇报故障情况,不得影响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并由公司风险部经理在场监交。交接内容包括: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够独立工作;
所有使用资料;
正在经办和将要经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责任公司
7.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篇七
鄂金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 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 省工商局 湖北银监局
人行武汉分行 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
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
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
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
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
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 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
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 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责任。
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 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
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
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 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
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 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 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 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
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
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 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款公
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
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
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 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
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 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
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
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
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业务 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
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
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
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
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
域经营。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
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
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 于100%。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
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 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检查,督促企 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 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
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 村镇银行管理。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开户行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相应监督。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
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 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 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 格。
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4.变更股东。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 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 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8.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八
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年股东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贷款业务人员定期学习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找准市场定位,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
第三条 在贷款对象选择上,贷款的受理及发放只针对有担保的借款人,并且对其担保方式、担保物及其价值、偿还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确认无风险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四条 严格贷款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根据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严格贷款程序,确保贷款投放效果。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贷款审查管理制度。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贷款实行受理、审查、批准“三职”分离,健全制度,严守程序,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
第六条 强化部门、岗位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在公司内部建立统一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信贷业务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总经理是贷款审批人,负最终决策责任。
第七条 严格贷款发放审批制度,层层把关,控制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发放的程序是,信贷业务部受理,并进行初核,然后交由风险控制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核实,再交回信贷业务部履行贷款发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每一笔贷款均须遵守这一程序。
第八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和贷款退出机制。按季对存量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对借款人存在隐患以及制约借款人发展的因素及时预警,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有可疑因素的借款人贷款应尽快退出,不得再增加贷款。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条 在防御风险方面,同时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从资本金和营业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者发生超过资本金5%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三日内召开股东会研究处置。
第十二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公司风险控制部均应跟踪监督。如果发现存在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第十三条 建立贷款到期催收制度。每一笔贷款到期之前的十日,信贷业务部应对借款人发出偿还借款通知书,要求其按时偿还贷款。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9.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九
责编: 2009-12-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编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数据、报表。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活动。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章程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第二十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关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市金融办按照省政府金融办非现场监管要求,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三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一旦有不明用途资金大量流入,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加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间的协调和联系,规范行业经营,促进会员自律管理,引导贷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办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规性经营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营小额贷款及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开展新业务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原则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市经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经各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计提呆帐准备金,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要求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经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户行的名称、帐号等信息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经营情况、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风险提示,加强指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办定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金融办将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 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资金来源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帐外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的;
(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的;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参照银行业风险认定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逾期贷款;检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情况;3.出账审批制度、财务核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主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会计记录和报表与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重点关注贷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实性和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贷款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应该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见附件)。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第八条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分析季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主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运营统计信息资料、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二)市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时形成的各种报告资料、分析材料,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函件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意见、监督信息和举报材料。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一会计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
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制定本公司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每年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做出评级。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的同时,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报告(见附件),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组织召开的季度金融风险排查工作会议上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风险排查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需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区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需协助区县主管部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终止过程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之外的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四)未按市主管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六)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其他区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九)领取设立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
(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10.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十五) 篇十
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与股份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四)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总经理必需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应具备银行业或相关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不得少于5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厂长,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以所持小额贷款公司股份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市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
(五)股份转让(受让)比例超过注册资本金5%;
(六)修改章程;
(七)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 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业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公司设立,以及授权筹建工作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市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资金数额、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拟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股东名称(姓名)、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出资额、出资比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简历等;
(二)经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管理与内控制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并积极防范、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出资来源合法真实,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三年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八)出资自然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十)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六份。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开业申请书,否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金融办在接到开业申请书15日内对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下达准予开业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由同一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履行工商登记程序,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0%。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贷款转让;
(四)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
(五)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贷款转让专指将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卖断方式转让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企业、农民、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服务客户数量,提高贷款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营运资金应按照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对担保额按照五比一的倍数折抵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
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转帐或银行卡等方式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杜绝现金交易。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试点阶段,贷款利率上限暂定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备。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向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审慎性监管规章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计提呆账准备金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董事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金融办、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依本办法提出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受理审查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资产负债表、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统计信息资料(半年终了需同时报送上半年信息);终了后90日内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告应为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金融办在终了后9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审验,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报告;
(二)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期培训合格证书;
(四)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报告及决议材料;
(五)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金融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下达通过年检、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未获得通过年检、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的,暂停一切经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 市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资产风险,并可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下的,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上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限期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不良贷款率高于5%的,有权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整改。
(四)向两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借入资金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公司法》及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加强对出资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做好广告宣传、合同订立的监控,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和取缔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出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防范系统风险,并应自融出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金融办积极举报和检举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申请破产,并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当清理完毕相关债务,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天津银监局推荐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限期整改拒不纠正的,市金融办可指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责令取消试点资格、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业并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放贷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制作发布虚假或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的,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天津银监局会同市金融办予以处罚。小额贷款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区县政府负有牵头组织善后风险处置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审慎监管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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