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证明书(精选7篇)
1.休假证明书 篇一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篇二: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
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10、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必须出据相关单位介绍信,方给予盖章。遂平仁安医院篇三:蒋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蒋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2)一中行终字第2601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甲15-4。
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男。
委托代理人许大川,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佳达明彩钢活动房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上诉人蒋某某因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京大人社工不受字[2011]第001308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珉珉,被上诉人大兴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辉、许大川,被上诉人北京佳达明彩钢活动房厂(以下简称佳达明厂)的委托代理人
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险主管行政机关,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具有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蒋某某所受伤害属于事故伤害,其应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其于2011年11月30日才提出申请显然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大兴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提出申请未超过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的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9赜谥耙挡》掷啵壳爸葱械氖恰吨耙挡∧柯肌罚ㄎ婪喾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衬乘苌撕ξ腋枪钦郏皇粲谥耙挡 9识杂诮衬乘叱频囊饧ㄔ翰挥璨尚拧?需要指明的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申请工伤的时限作出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大兴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仅适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欠妥当,法院特此指出。
综上,对蒋某某请求撤销大兴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及医疗期间应当在工伤申请期限中予以扣除;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受伤害引起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受理通知,并责令大兴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大兴人保局、佳达明厂均同意并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大兴人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2011年3月4日);(3)北京天坛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2009年10月9日)和北京银联商务;(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日期为2009年9月9日,出院日期为2009年10月9日);(5)北京天坛医院骨科住院病历;(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骨科出院病历总结;(7)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8)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9)证明人崔长喜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蒋某某受伤时间及申请工伤过程。2.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佳达明厂企业信息,证明佳达明厂已于2007年被吊销。3.劳动争议仲裁时的材料,包括(1)申请书;(2)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3)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4)提交日期为2011年6月1日的证据材料清单;(5)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该组证据证明大兴人保局调查情况,蒋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才确认劳动关系的。4.不予受理通知的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上诉人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1.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2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22日、2012年5月7日的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各一份。2.2012年4月11日的北京积水潭医院休假证明书。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出院日期为2012年2月3日)。
被上诉人佳达明厂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大兴人保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内容成立,故予以采纳;认为蒋某某提交的北京天坛医院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向大兴人保局提交,而其他证据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形成的证据,所以均不予采纳。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佳达明厂于2004年3月18日成立,于2007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9月9日,蒋某某在佳达明厂承包的门脸房干活时坠落摔伤,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治疗,至同年10月9日出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院诊断显示为右跟骨骨折。2011年3月22日,蒋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佳达明厂于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医疗费等。同年9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一项确认蒋某某与佳达
明厂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1月30日,蒋某某向大兴人保局申请认定其2009年9月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提交了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裁决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崔长喜的证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和骨科出院病历总结。同年12月9日,大兴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于同年12月13日送达给蒋某某。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蒋某某于2009年9月9日发生事故伤害,其迟至2011年11月30日方才向大兴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显已超过上述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大兴人保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结论并无不当。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认为,蒋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时距离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也已超过1年,故该事实并不影响不予受理通知关于蒋某某工伤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认定。关于蒋某某认为其医疗期间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蒋某某认为其所受伤害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的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中,蒋某某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既未主张其申请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3.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4.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2.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2.请假休假制度 篇二
1、每人每月享受6天假期,可以双休或单休,也可以攒假(公休日除外)。教师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前在每周五统一报表。
2、法定节假日(清明1天、五一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元旦1天、春节5天),学校安排上课或值班者均享受3倍调休。公休日被安排加班者享受同等调休时间。
3、所有积攒假期和储备调休假期均可在方便的时候调休,也可以在6月和9月连休,但连休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平时调休假一般不允许连休,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连休3天。
4、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教师作息时间。老师统一每周五报下一周的上班与调休时间,调休不得与学校排定的上班时段冲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周日前与其他老师自行协商调整。调休假一般要避学校例会和教研时间。
5、加班:只有学校根据需要安排在法定假日和规定公休时间内值班或其他工作视为加班。晚上上课不算加班,只允许在当天调整工作时段。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由学科组长、部门负责人、校长签字存档。
6、调休假期不得超过积攒假期。超出部分或超过连休规定时段的部分假期均以事假论处,每人每天扣除请假时段累计平均日工资。
7、老师在没有提前填写调休单的情况下私自调休按旷工论处。
8、特殊情况由校区总监签字决意见处理。
二、请假制度
1、常规上班时间:平时周二——周五:白班8:30——17:30,晚班14:00——21:00.(上课和学员自习时可以20:30下班);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白班8:00——17:00,晚班14:00——21:00.2、上下要按时打卡。上班期间有事中途外出,向本部门领导请假批准并登记,时间超过2小时者需填写请假登记表。如果在外办事时间超过2个小时可以电话请假,总时间可以在积累调休假中扣除。
3、除正常报班调休以外,请假一天以内者,向本部门领导请假登记备案。请超过一天者,向校长书面请假,校长签字后到教管部登记备案。请假超过5天者,需校长和校区总监都签字后交教管部登记备案。
4、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时,可以电话请假,请假时段审批权限不变。需要续假者均要向校长或校区总监请假,且在返校后要履行补假登记手续。
5、有课的老师原则上不能误课,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尽可能安排好自己学员的课堂练习内容,保证学员到校后能正常学习。学科组长负责落实因老师误课的后续工作。
6、假满返校要销假,核对请假登记表。
学员自习管理制度
1、周六、周日和节假日自习时段为8:30——17:00。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到20:30。均在自习教室自习。
2、平时周一为公休时间,自习教室不开放。
3、平时周二——周五自习时段为18:30——20:30。人数较少时都在自习教室上,人数较多时,小、初、高分开自习。
4、值班教师要巡回检查指导,维持自习纪律,对影响他人学习或违犯学校纪律的学员要批评教育并填写在自习报告单,对屡教不改的学员可以联系家长带回或终止该学员自习。
5、自习学员与值班教师均要填写自习报告单,并由值班教师负责交回教管部。
学员自习时间表
一、周末和节假日 8:30——10:00
第一节 10:00——10:30
课间休息 10:30——12:00
第二节 12:00——13:30
午饭 13:30——15:00
第三节 15:00——15:300
课间休息 15:30——17:30
第四节
3.休假及考勤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监理处现场管理,完善休假考勤制度和落实其它规章制度,规范各级监理人员行为,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我监理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记录:休假、销假及考勤记录由后勤部负责,处长(副处长)审批并抽查考勤记录。
二、考勤记录办法:考勤记录分“在岗”、“迟到早退”、“不在岗”三种情况。其中“不在岗”共分 “休假”、“出差”及“缺勤”等三种情况,且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三、在岗:根据监理处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进驻工地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四、休假:经监理处长(副处长)同意,每人享受每季度8天(省外12天)带薪休假(含法定节假日),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能提前休假,因工作需要本季度未休完的假期经批准可顺延,但本的假期不能顺延。休假需提前填报申请表,征得业主同意,并需服从工作安排。
五、出差:需向处长报告并经批准安排。
六、缺勤:
1、未书面申请休假或请假,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未能按要求进行或完成指定工作;
4、其它原因且又未经请示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5、晚上安排加班而不加者为缺勤半天;
6、在监理处作息时间内迟到或早退(含加班期间)两次为缺勤半天。
七、其它规定:
1、后勤部考勤记录负责人如不在监理处时,由处长指定记录人。
2、加班人员的休息及考勤由后勤部灵活掌握,但需事前报告处长。
3、经抽查发现考勤不实者由考勤记录人承担责任。如考勤记录人弄虚作 1
假,每发现一次,计考勤记录人缺勤,缺勤日数同休假当事人当次缺勤日数。
7、监理处安排休假而不休的,将作自动弃假处理,以后不再补假。
8、缺勤除不计发当日工资外,另扣发当日工资的两倍作为惩戒,在当月工资里扣除。驻现场监理人员缺勤加倍惩戒。
9、业主检查发现不在现场而投诉,计当日为缺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
11、如遇低温、雨季及工地特殊原因未施工的情况,经批准可在监理处休息为在岗,但需服从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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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勤休假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正规化管理,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教师:上午8:20——12:00下午14:20——18:0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上、下午上班必须在指纹机上进行考勤(在翰院、艺步楼、贡院均可),特殊工种如保安、宿管员、超市服务员可由本部门单独进行考勤。
2.每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人事处汇总统计,并进行公布。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本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因事无法按时进行考勤,应于当天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本部门领导签字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4.凡在上班期间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专职教师和科以上干部须有书面请假条和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自觉进行考勤。
三、迟到及外出
1.未经请假,考勤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20元;迟到16分钟至30分钟的每次扣除50元;迟到31分钟以上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半天未上班的,按全天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2.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本部门领导批准即可。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院领导请假。
3.工作时间不假外出,2小时以内,按矿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按矿工1天处理。
4.参加读研学习的专职教师或行政干部,应在开学前书面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附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5.在本院各处室实习的学生,如考研学习,应停止实习,并办理离校实习的手续。
四、病 假
1.员工因病请假休息或治疗,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员工因病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将扣除全部期末奖金。
五、事 假
1.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学院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2.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处室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按本人的日工资计算标准并按日扣除相应工资和
餐费。
4.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
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必须加班的教职工,在每周星期四下午6:00以前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填写加班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加班人员,加班工作前,须在办公室加班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其它假期
婚假、丧假各3天(不扣工资,只扣餐费),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5.2012年休假制度 篇五
一、休假规定
1.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婚假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产假
1.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1/4Maggie2012
4.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时间规定:
1)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工伤假
1.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工伤待遇支付:
1)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病假
1.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病假审批:
1)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事假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6.员工休假制度 篇六
3.1.1 各部门后勤工作人员实行大小休轮休的休息制度;
3.1.2 总收银,客服人员,基层营运管理人员,信息工作人员每周休息一天; 3.1.3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部门人员休息,特殊情况须报部门经理批准; 3.1.4 为满足每年较为固定的东、西方重大节日的需要,配合公司各类企划活动,公司可适时调整员工工作时间;
3.1.5 正休期间视同出勤,不扣薪。3.2 年休假 3.2.1 休假条件:
3.2.1.1 正式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工)可享受年休假(实习期不计算在内); 3.2.1.2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1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享受5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3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10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享受10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4 正式员工累计工龄20年(含)以上的,享受15个工作日/年带薪休假; 3.2.1.5 以下情况者当或次不享受年休假:
3.2.1.5.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无年休假(法定假日,正休除外),如当年已休过年休假的,则次年无年休假,以此类推;
3.2.1.5.2 当年事假缺勤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如当年已休过年休假,则次年无年休假,以此类推;
3.2.2 年休假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休假时间自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原则上年假应在休假周期内休完,不累计、不结余;年休假原则上可一次或分两段安排;
3.2.3 申请人需提前15天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申请,经行政部核准休假天数后方可休假;
3.2.4 《员工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留至部门考勤员处(随当月考勤表上交),第二联交至 行政部;
3.2.5 审批权限:
3.2.5.1 员工(含)以下人员休假,由部门经理、行政部、行政部经理批准;
3.2.5.2 主管级(含)以上人员休假,由部门经理、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分管副总批准; 3.2.5.3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休假,由总经理批准。3.2.6 员工休假期间薪酬福利正常发放。
3.2.7 因工作原因年假未休者,经本人申请,总经理室批准,可支付年休假工资。3.3 公假: 3.3.1 休假条件:
3.3.1.1 经公司批准出差、因公出席会议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3.3.1.2 员工子女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月末随考勤表交至行政部审核)给假半天,每学期限一次;
3.3.1.3 员工因家庭搬迁,凭记载有本人姓名的购房合同(月末随考勤表交至行政部审核)给假一天。
3.3.2 公假期间视同出勤,不扣薪。3.4 婚假 3.4.1 休假条件:
3.4.1.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年龄符合国家法定婚龄,但男性不满25周岁、女性不满23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
3.4.1.2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晚婚员工(男性25周岁(含)以上、女性23周岁(含)以上)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享受15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 3.4.1.3 员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3.4.2 员工婚假本人需于休假前15天提交休假申请,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凭本人结婚证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行政部核准后方可休婚假(审批权限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 3.4.3 公司不承认员工于入职前产生的婚假权利;
3.4.4 婚假原则上需于领取结婚登记证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分段休假的,可另行申请; 3.4.5 员工休假期间薪酬福利正常发放。3.5 产前假 3.5.1 休假条件:
3.5.1.1 已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在公司正式工龄满一年以上,并拥有有效生育指标者,经本人申请,享受产前假待遇;
3.5.1.2 女员工妊娠四个月起作产前检查到生产约11次,每次检查根据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病历证明、提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可享受2-4小时/次的公假;如有特殊情况,凭医院出具的证明适当增加;
3.5.1.3 前勤女员工妊娠(营业员、收银员、总收银、收银主管、客服人员、楼面管理人员、现管员、工程维修人员)满五个月,第六个月起休假;其他人员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
3.5.2 产前假由本人申请,凭期内相关单据、孕期大(小)卡等证明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5.3 未到产前假提前休息者,按病假计算;
3.5.4 员工休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八折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
3.6 产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条件)3.6.1 休假条件:
3.6.1.1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员工,晚育者(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产假12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2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员工,未达到晚育年龄可享受产假9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3 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员工,可享受产假98天(日历天,其中产前15天); 3.6.1.4 难产、助产或多胞胎者,另增加15天。3.6.2 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6.3 休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按日计算,发给本人月收入的25%。按劳动部门规定,在生育保险处领取的生育津贴全额返还给员工本人;
3.6.4 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执行,采取先垫付保险方式,并于产假结束后统一结算。3.7 计划生育假
3.7.1 符合以下条件者,凭医院证明,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3.7.1.1 女员工上环者可享受计划生育假3天,下环可享受计划生育假1天;
3.7.1.2 避孕失败人流的女员工,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计生假,具体标准如下:
3.7.1.2.1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休假; 3.7.1.2.2 怀孕4个月(含)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7.2 已婚已育女员工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再次怀孕做人流者,凭医院出具的有效假条办理产假手续,产假期间,公司按《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执行;
3.7.3 计生假由本人申请,凭期内相关单据、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备案;
3.7.4 员工休假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3.8 哺乳假:
3.8.1 产假结束后每天给假一小时(直至小孩满一周岁为止),也可拆分成两次休假,每次 半小时;
3.8.2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小时;
3.8.3 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季度、奖金按实际出勤及相关规定计发; 3.8.4 哺乳假期满后,原则上不能续请哺乳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哺乳假的,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3.9 护理假
3.9.1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于婴儿满月前一次性休完; 3.9.2 护理假由本人申请(凭婴儿出生证等相关证明填写请假单),部门审核,行政部审批同意(审批权限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 3.9.3 生育二胎及以上不享受护理假; 3.9.4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3.10 丧假
3.10.1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等), 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假1天; 3.10.2 路程假期天数: 3.10.2.1 省内给假1天;
3.10.2.2 省外800公里以内给假2天; 3.10.2.3 省外800公里以上给假3天。
3.10.3 本人申请(凭死亡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行政部审批备案; 3.10.4 员工休假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月度奖金按实际天数计发。3.11 工伤假: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12 病假
3.12.1 病假批准权限:1天经部门批准,1天以上报行政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12.2 病假应提前通知,请假时须带齐病假证明、双处方、药费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单据办理,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通知,两天内补齐所有手续;
3.12.3 必须在市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急诊可放宽至区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急诊证明可申请病假休息为1天;
3.12.4 上班期间需外出就诊的,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就诊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作假期,超过2小时的作半天病假处理,超过4小时的作一天病假处理。3.12.5 病假扣款:
3.12.5.1 扣款金额:按日工资标准×20%×病假天数
3.12.5.2 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给付,同时承担应当由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12.5.3 奖金:每病假1天扣当月奖金的10%,病假10天以上无月度奖金。
3.12.5.4 对恶意报病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辞退;对患有慢性病等疾病导致无法正 常上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12.6 法定假日期间病假不扣工资。3.13 事假
3.13.1 事假一次不得连续超过5天;全年累积不得超过10天;
3.13.2 请假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员工请事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批,超过一天的或经理级以上(含)人员请事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批,并报总经理室批准; 3.13.3 事假扣款:
3.13.3.1 扣款金额:按日工资标准×事假天数扣发 3.13.3.2 奖金:当月事假1天扣月度奖金15% 当月事假2天扣月度奖金30% 当月事假3天扣月度奖金50% 当月事假4天扣月度奖金70% 当月事假5天(含)以上无月度奖金
3.13.4 法定假日期间事假不扣工资。
3.14 旷工: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擅自脱岗、离岗,或不服从岗位调整且拒不到岗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3.14.1 工资:按日工资标准×旷工天数×3扣发 3.14.2 奖金:当月无月度奖金
3.14.3 当月旷工达1天(含)者,部门应及时以书面人事报告形式报行政部; 3.14.4 全年旷工达3天(含)以上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4 其他
4.1 婚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应一次性休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分开休息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
4.2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7.休假管理制度 篇七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1/
5一、假别
1、有薪年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员工,可享受年休假5天。
(1)员工新进公司且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如下:
(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已休完本的年休假,又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1)、员工一年内病、事假天数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或旷工天数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2)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同一年休假必须在自然内使用完毕,不得跨使用和累积使用。
(4)员工休年假:
1)年休假可在部门工作允许并安排有人员接替其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由员工在可休假内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可分多次休假,每次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1天。
2)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法定节日(春节除外)休年休假的员工不应超过部门总人数的10%,平时原则上各部门可批准的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0%,(具体调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原则上不能违犯公司规定)且休假人员应提前两周提出年休假申请,并与休假期间接替其工作的人员交接好工作。
2、婚假:
(1)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15天。婚假在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2)休婚假须提供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丧亡,给予3天丧假。
(2)属本人之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外祖母及配偶之父母丧亡,给予丧假一天
(3)丧假期间发放100%基本工资。丧假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
(4)外省市员工奔丧(单程里程超过500公里以上),可申请事假。
(5)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丧假待遇。
CAWY/R-01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假期管理)2/
54、产假:
1、在长安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怀孕、生育的女员工享受以下待遇:
1.1 产假
1.1.1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产假120天,根据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2 产检假
1.2.1 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检查假。
1.2.2产检假期间发放100%基本工资。
1.3怀孕流产休假
1.3.1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休假15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假42天,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
1.3.2对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或没有生育指标但已接受节育手续的女员工,怀孕流产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
1.3.3对没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以前未接受节育手续的,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
2、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事假:
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
3、每次事假时段最小单位为半天。
4、上班时间因个人事务(如看病、体检等)暂时离岗超过一个小时者,按半天事假处理,超过4小时按一天事假处理。
3、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6、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上班,需病休者,须请病假。
2、病休1天以上(含1天)的应提供区级及以上医院就诊证明、病例、医药费发票及有效病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批准后可休病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CAWY/R-01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假期管理)3/
5二、假期待遇:
1、年假、婚丧假为有薪假期,假期内薪金按基本工资发放。
2、事假按实际事假天数,按日扣发薪金。
3、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入职公司满5年及以上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入职公司满3年不满5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入职公司满1年不满3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60%;
(4)入职公司不满1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执行总公司核定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在休有薪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5、分公司部门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休病假、产假,绩效工资发放80%
6、一般管理人员(班长以上及文员、会计)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停发,通讯补贴照发。
三、请假管理及缺勤规定:
1、请假管理
(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等,均应提前提交《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申请单》。
(2)员工请假,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前提交《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申请单》的,应在从请假之时起算1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文员提交申请单。
(3)对病假、产假、产检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待销假时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4)如因紧急事务外出公干,应在从外出之时起算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助理提交申请单。
(5)管理处主任及以上人员请假、外出公干须按请假流程报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如未备案按照旷工处理。
2、销假制度
(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期满应在2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2)员工休病假康复后销假,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等能够证明身体康复的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需询问核实情况属实,方可销假。
CAWY/R-01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假期管理)4/
53、病、事假期限
(1)到岗后的试用期员工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2)正式员工家庭住址在外省且单程里程超过500公里以上,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需经常务经理批准。
(3)正式员工家庭住址在工作所在地或外省且单程里程低于500公里以下,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需经常务经理批准。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病假的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五年的,为累计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累积六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请假审批权限
(1)员工休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部门主管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常务经理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回执返还项目。
(2)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由主管书面授权人签字,或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各部门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件并备案。
(3)员工休假3天以上(含3天),需提前10天交分公司行政人事部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后行政人事部及时通知方可休假。
(4)员工上产生的有薪年假必须在本有薪年假产生之前休完,婚假、产假原则
上必须一次休完,逾期不休,余假作废。
(5)休假人员应考虑本单位工作安排,适时提出休假申请。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休假,由直接主管提交书面报告,按假期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假期可予以保留,顺延至新假产生之后半年。
5、缺勤规定
1、迟到、早退在1-15分钟内按1元/分钟处罚,15-30分钟之内,每次扣50元;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每次扣100元。60分钟及以上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迟到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或相关依据,不能提供者,按缺勤规定执行)。
2、每旷工1天按个人日基本工资额的3倍扣款。月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CAWY/R-01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制度)1/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员工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做好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同时,配合人力资源行政部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按政府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特殊部门、非正常工作制员工和特殊情况除外),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二)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考勤机进行登记(未安置打卡机的管理处,以纸制考勤表执行),上班未打卡,考勤机无考勤记录按事假处理。
(三)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考勤记录由考勤员统计后上报总经理审批,此表是作为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四)员工不能代人打卡,代人打卡者,经调查属实,罚款50元/次·人,一月内三次代人打卡者予以自动离职处理。
(五)员工不能指使他人打卡,指使他人打卡者,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时间:
1.分公司:上午:8:30-----11:30;下午:12:15-----17:15。
2.各项目办公室同分公司,基层岗位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五条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及旷工处理
(一)员工未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出勤,必须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手续或弄虚作假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其情形为: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在1-15分钟内按1元/分钟处罚,15-30分钟之内,每次扣50元;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每次扣100元。60分钟及以上按旷工处理。
CAWY/R-01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制度)2/
2(四)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1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3倍,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给予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中途溜号超60分钟的(含60分钟);
2.无故不到岗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开岗位的;
3.休假期已满,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岗位报到的;
5.弄虚作假骗取病假证明或伪造、涂改病假证明所休息的时间。
第六条加班及补休规定
(一)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点、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三)员工加班后各部门经理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50%核算加班费;
2.公休日加班,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轮休岗位和特殊情况除外);
3.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300%核算加班费。
(四)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登记、存档。
(五)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主管审批、超过3天由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申请补休由分管领导审批,副经理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