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4-10-10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共8篇)

1.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2.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篇二

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9月30日前整治完毕:

流花地区、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大道、珠江两岸、内环路、外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机场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义路、解放路、长堤大马路、人民路、农林下路、东川路、先烈路、东湖路、东华南路、陵园西路、寺右新马路、昌岗路、宝岗大道、江南西路、东晓路、工业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宝华路、大同路、荔湾路、文昌路、光复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中山大道、体育西路、广园路、禺东路、广汕路、天府路、恒福路、童心路、沙太路、旧广从路、新广从路、黄石路、广花路、双桥路、广清路、广深路、港湾路、护林路、大沙路、丰乐路、荣兴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鹤洞路、龙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罗南大道。

(三)其它路段设置的招牌广告,应于12月31日前整治完毕。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费用由招牌广告设置者承担。

3.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篇三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篇四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

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征得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设置牌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牌匾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牌匾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牌匾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未发布公益广告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5.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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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第三条 门面招牌内容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第五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六条 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门面招牌的位置。

第八条 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门面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第九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

(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条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底板应采用同一色系,做到协调、美观。

第十一条 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门面招牌。

第十三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竖排设置的宽度不超过0.5米,高度不超过大门高度,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高度不超过0.4米,宽度不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

(二)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三)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第十四条

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第十五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超出本规范规定设置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管局。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关于门面招牌设置的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

(一)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材料:

1.亚克力吸塑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2.铝塑板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3.铝塑板面版+水晶字(或金属字)

4.铝塑板面版+烤漆字(或其他硬质字)

5.3M画布或加厚电脑喷绘画布灯箱+不锈钢或铝合金等包边

6.其他硬质材料

(二)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光源:

1.LED满跑、勾边或内置

2.印制电路、光导纤维或超薄导光板

3.内置霓虹灯、满跑霓虹灯、七彩渐变霓虹灯或勾边、勾字霓虹灯

4.内置混变色荧光灯

5.LED+霓虹灯+跑马灯等混合光源

6.其他新型光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对《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7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城管局。

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

编:430010

6.招牌广告发布合同样本 篇六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发布地址:

2、广告设计:广

3、广告的制作:

1)广告的制作由乙方负责。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广告内容设计稿由双方共同盖章封存一式两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

4、广告内容:

5、招牌规格:

6、材料:

7、工程制作时间由甲方定稿之日起五天内完成。

8、工程完毕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到场验收,如甲方五天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9、工程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确定,2)工程验收合格后五天内甲方应支付全工程费用(¥5106.4元)给乙方。

10、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延迟支付工程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延

迟一日应按照协议总金额的百份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争议的解决及适用的法律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

理。

2)在双方无法就本协议涉及到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纠纷,均

提交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自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7.特色广告门头招牌的材质 篇七

1.生态木

生态木可广泛用于各类园林、休闲娱乐场所、商业展示空间和高档雅舍的户内外墙面、顶面造形和地面地板的使用。户外门头广告牌采用生态木作为装饰材料趋向流行。其版面效果大方,醒目,独具一格。

2.防腐木

防腐木具有自然、环保、安全的特点,拥有防腐、防毒、防蛀、防白蚁侵袭的优势,提高了木材稳定性。防腐木对户外木制结构的保护更为主要。防腐木易于涂料及着色,根据设计要求,能达到美轮美奂的效果。广泛应用于各种广告招牌、园艺景观精品的制作。

3.PVC雕花

PVC雕花款式多样,可供客户选择不同风格。材料颜色以黑白为主,可做喷漆,有不同颜色选择。可用于不同场合,达到不一样的视觉效果。整体效果大方、醒目、新颖出奇。

4.铁皮雕花

8.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资料(长沙) 篇八

许可依据:

1、《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长沙市市容市貌规定》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许可(办理)条件:

1、按一店一牌的原则;

2、申请人为单位和门店。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广告公司提供)

二、委托书(由招牌设置单位提供)

三、招牌设置单位产权证明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拟设置招牌彩色电脑效果图两张(一张整体效果图,一张招牌效果图)

五、招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置门店招牌的位置、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说明

七、单位介绍信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的招牌设置意见书

九、申请单位需提供门店招牌设置安全承诺书

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查勘、4、批准

5、发证

城管窗口电话:88665142 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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