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请示报告制度(精选11篇)
1.学校工会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
报告和请示同是上行文, 二者都有固定的程序格式。如行文都是由文头、主体、文尾三部分组成, 行款有约定俗成性 (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印章等都约定俗成, 不可或缺) 。另外, 公文的语言都具有明晰、准确、简朴、庄重的特点, 恰当使用公文特定专用语, 等等。
除此之外, 报告与请示也有诸多的不同之处, 我们应该认真区分。
一、报告不需要批复, 请示必须有批复
请示是为解决具体问题,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因此必须有批复, 以便指示或批准下级机关的公务行动。比如某区教育局向某区政府上报一个请示:《关于申请奖励基金的请示》, 在请示内容中拟出了某教育局申请奖励基金的数额, 那么某区政府在收到这个请示之后, 就必须针对请示中间提到的奖励基金的数额作一个明确的批复:是同意请示内容还是不同意请示内容, 或者是部分同意请示内容, 应有明确的态度。而报告一般不需要批复。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告可以“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以此看来, 报告主要是“反映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所以, 报告一般情况是不需要批复的。但是, 从内容上说, 报告在汇报工作时候可以提出工作建议。所以, 还有一类报告, 也就是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分为呈报性建议报告和呈转性建议报告。呈报性建议报告常以陈述存在问题为主, 而呈转性建议报告多以具体意见为主, 一个机关就某一全局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措施, 但是又囿于自己职权的限制必须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地区或部门贯彻执行。这样的报告对于上级机关来说, 不论是请示还是“提出意见或建议类报告”, 只要是办理公务需要批转、转发的, 都要给予批转、转发。所以, 批转、转发请示是应该的, 批转、转发“提出意见或建议类报告”也是普遍存在的。仅就这一点来说, 二者是相似的。
需格外注意的是, 请示是要求上级指示或者批准, 而呈转类建议报告则切忌要求上级指示或者批准、批转, 虽然是呈转类建议报告, 但它更多地承担的还是提供可供参考的措施、方案、方法、建议和意见等, 它的职能还是仅供上级参考。所以, 与此相对应的, 请示在进行批复的时候, 是针对主送单位而下的批复;而上级单位针对呈转类建议报告的批复则不一定仅仅是针对主送单位而下的批复, 而多把报告的相关内容呈转给适用报告内容的相关地区或者单位。
二、请示和报告的行文时限不同
请示是请求上级对自己的公务活动作出指示或批准, 所以应该写在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写在事情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 可在任意合适的时候对工作作出报告, 以便于上级了解工作的进程和状态, 对工作作出应有的支持和指导。请示针对将要发生之事, 报告则多针对已发生或者正发生之事。比如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 一份《关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报告》则可以让主管单位对下级的职称评审工作的整个安排、整个进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三、请示和报告的写作性质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 重点是请求事项。报告是陈述性公文, 侧重点是汇报情况。因为如此, 请示有很强的针对性, 写作时要写清原因、办法等, 而报告则相应地有随意性, 在篇幅上也不像请示那样较短小, 而是可长可短, 将工作汇报清楚, 将情况反映出来、将问题答复妥善即可。比如温家宝在2010年3月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因为涵盖中国民生的方方面面, 既有对2009年政府工作的一个回顾, 又有2010年的主要任务安排, 所以篇幅就比较长。
四、请示和报告的内容含量不同
请示只能“一事一文”, “一事一请示”, 报告则一文一事, 一文数事均可。对于内容较复杂的报告, 要围绕一个中心, 分项分条表述, 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避免内容重复和交叉。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 不能多头主送。一来以防止多头批示的内容口径不一致, 二来也防止上级之间互相推诿, 谁也不批。另外, 请示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 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请示, 必须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但是, 必须记住的是, 不管是报告还是请示, 它们的内容都要客观真实, 都不允许半点虚假。
五、请示和报告的正文构成不同
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缘由、意见、要求三个层次组成。在表明缘由时, 要有根有据, 通常是引用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或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引用时, 一忌随意摘录领导人的言论, 二忌内容含糊不清。如“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的讲话精神, 我局拟……”就应改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为妥。又如“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的精神”、“根据《教育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之类的依据过于笼统, 使受文单位无法对照, 无法落实, 如有引用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能注明文件的来源和出处更好。事由是请示的“重头戏”, 所占篇幅较长, 更应注意。主要围绕遇到什么问题、问题为何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等内容来写, 写作时要抓住要点, 做到条理清晰, 具体而不繁琐。陈述意见时要中肯可行, 清晰明白。如:有一个单位需要购置实训车床, 写了一个请示, 请示中列举了需迫切购置实训设备的理由, 随后提出“拟在规定的标准内购车床十台, 望予批准”。这样的请示上级在答复时就会感到为难, 不知道该单位究竟要买什么牌子、什么型号, 共需多少资金也不清楚, 因而无从判断, 无法批复。最后写明要求, 多以请求语表达, 如“以上意见妥否, 请批示”、“妥否, 请批示”、“特此报告”等。
报告由报告目的、报告内容和结束语构成。报告的写作要求情况属实,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不允许有半点虚假。对于报告内容较复杂的, 要围绕一个中心, 分项分条表述, 突出重点, 详略得当, 要避免内容重复和交叉。呈转性建议报告在提出工作建议的同时, 还要求上级机关批准转发给下级机关执行。这样的报告, 一经上级批转就有了指导性, 它的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报告, 如无不妥, 请批转……参照执行”等。如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就是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而作出的一个批转性批复。它就是以“以上报告, 请审议。如无不妥, 请连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批转各地区、各部门,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做结束语的。
其它的, 如例行工作报告, 写“以上报告, 请审阅”;内容涉及财经物资的, 常写“以上报告, 请审核”;有关方针政策的, 多写“请审查”;有关送物送文, 写“请查收”, 等等。
综上所述, 请示和报告在行文方向、遵守的行文制度、语言遵守的规范和特点方面有诸多的相同相似之处, 但是我们更要看到二者的区别, 了解和掌握并正确使用它们, 以使公务活动更规范, 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杨文丰.高职应用写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5, 第1版.
[2]苏伟民.新编应用文写作.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2, 第1版.
[3]中国网www.china.com.cn, 2010-03-15.
[4]中财税信息网, http://www.zgtax.net/plus/view.php·aid=97136.
2.论案件请示制度的弊端与修正 篇二
关键词:案件请示制度;利弊;修正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应然功能
1.统一法律适用
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性。类似案件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最高院正是通过案件请示制度来统一法律在全国的适用。
2.发现疑难案件
正是因为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请示于上级法院,才使上级法院发现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案件请示制度无疑承载了发现疑难问题的功能。
3.弥补抽象法律的不足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遍性、滞后性的缺陷,对此虽有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但是走的依然是立法模式,并没有将立法抽象的结果进行个案化还原。而案件请示制度则弥补了抽象司法解释的缺陷,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案件请示制度结果的负面性
1.降低诉讼效率
案件请示制度并不属于法定的程序,对其审限,法律未作规定。虽然许多地方法院对于审限有所规定,但是最高院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即使是有所规定的法院,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也不一,该期间不计入审判、执行的期限。由于对请示案件,上级法院也需要研究讨论,甚至还要向其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限毫无疑问被延长,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2.架空当事人的上诉权
上诉审法院是上一级法院,而对请示案件作出批复意见的法院亦是上一级法院。由于两级法院就案件情况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很多请示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均是以维持而告终,导致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无法实现,上诉权利被虚置。
3.滋生基层法官的惰性
法官遇到所谓的疑难问题时以请示为首选程序,而不注重司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因此,案件请示制度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法官的慵懒之风。
二、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原因考察
(一)直接原因:司法审判人员素质低下
法官这一定纷止争的特殊职业是以法律为手段,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能,敏捷的法律思维模式,高尚的道德人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在审判中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式来解决,久而久之便演化为一种习惯和工作方式。
(二)管理原因: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绩进行考评,上级法院的指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下级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提出请示,上级法院作出指示意见。下级法院应当在办案意旨与审判行为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由于现行的法官评价机制——通过对法官裁判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进行评价,也使很多法官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规避风险。
(三)法律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和滞后性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适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在面对案件中具体的人和事时,法律又必须实现由一般到个别、抽象到具体的个别化转化。处理新型疑难案件不仅给司法审判人员带来了创新收益,也带来了司法风险,而对风险的规避往往成为法官的首要选择。在司法审判人员束手无策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策略。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修正
(一)理念的转变和更新
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同时亦具有个性化,应该鼓励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法官之间乃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法律知识理解的差异是正常现象,对于这种差异,我们应该尊重,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虽然有时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但并不代表下级法院的判决毫无道理可言。即使有时初审法官的思考、推理或者解释有错,上诉审法院法官也会承认其思路的贡献(至少使得上诉审法官不重复这种错误)。[1]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以案件的发改率来评价法官,发改率应该作为激励标准而不是惩罚标准。
(二)减少行政化干扰
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必然对法官的职业、待遇等产生影响,束缚了法官的手脚。因此,为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去除行政化的司法环境。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法院与外部权力之间,“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法院科层内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审判权力的行使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功能替代——移送管辖制度
即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下级法院不再审理,直接提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管辖权的移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所规定,为移送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层面,实行已久,累积了诸多的经验。
第一,移送管辖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移送上级法院审理:①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案件,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案件,③存在法律规范冲突的案件,④适用法律困难的新类型案件,⑤案件影响重大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⑥其他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移送管辖的程序。笔者认为,在案件立案到辩论终结前,均可进行移送。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权利,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附以理由。受案法院对于移送理由进行审查,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做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承办人认为该移送的案件,应当提请合议庭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
第三,受案法院对案件决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应该中止审理,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决定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对当事人做出移送裁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决定不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应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參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0页.
3.请示报告制度 篇三
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使医院各方面情况迅速汇总给医院领导,以便及时掌握情况,使问题得到处理,加强组织管理和信息反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应及时向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报告;
二、新开展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并向医务科主任报告,由医务科转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发生医疗、护理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向主管院长报告;
四、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应向医务科主任报告;
五、急诊手术而病员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急需手术或住院治疗而无费用时,应向医务科主任或院总值班报告,必要时报告院领导;
六、较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应向主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报告;
七、制定、修改医院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或科室新制定制度时须报院办公室或医务科批准;
八、、非工作时间内的紧急行政、医疗等事务均应向院总值班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转报院领导;
九、工作人员因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应向医院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科室正副主任须报院领导;
4.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篇四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
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
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
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5.请示报告制度 篇五
为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谐通顺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及范围
1、需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的;
2、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
3、需向局机关横向处室协调的;
4、向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材料数据的;
5、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或组织宣传报道的;
6、答复下级请示的;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请示报告程序
一般工作情况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应越级,但经上一级领导指派代为请示报告的和上级领导主动过问要求直接报告的除外。主要是:
1、管理干部向分管处长请示报告;
2、分管处长向处长请示报告;
3、处长向市局分管局长请示报告。
(二)、突发、紧急和指定承办工作的请示报告程序 如遇突发、紧急、特批特办等特殊工作事项来不及按上 1
述程序请示、报告的,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接受请示报告领导的意见。市局领导指定承办的事项可直接向指定工作的局领导请示报告,但应向直接上级报告。
四、禁止同一事项多头请示、一般工作情况越级请示报告等违反工作程序的做法。
五、凡答复基层请示的事项,属本职职权范围内的,可直接答复,并做好答复记录;不属职权范围或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请有职权的人员答复或向上一级领导请示。
六、未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同意,他人不得以处长或本处的名义向上汇报、对下答复或提供情况。
6.请示报告制度 篇六
二、学校开学、放假、停课、集体调课,须按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或停课、集体调课,必须先请示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小学校长必须严格遵守坐班制,不得随意离岗,如因公(私)确需离岗,必须先请示,再把离岗期间工作安排到人,明确职责后方可离校。教师请假三天以上的须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批准离校。
四、学校的重大决策,如教师调配、校舍修建、教师过错处理等必须先召开教师会研究,并书面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五、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情或安全事故,必需在6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的指示妥善处理,并把处理决定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7.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七
为更好地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有效遏制腐败问题,树立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规范,特制定如下请示制度:
一、领导干部首先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严格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请示重大事项的处理问题。
三、对重大问题,支委要互相磋商,以大局为重,以工作利益为重。
四、校级中层干部对需要请示的事项要采取勤上报的原则。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意外,不能一人武断,搞“官僚”主义。
六、重大事项上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七、重大问题经组织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共通北林业局第一小学党支部
8.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篇八
抗日战争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由于长期处于被分割的战争环境,党的各级组织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这种组织形态一方面帮助了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度过了艰苦抗战岁月,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和无政府无纪律状态。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战争形势的顺利推进,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许多城市也已解放或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
在此形势下,中央开始着手建立请示报告制度。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请示报告外,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
1948年3月2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不论是用电报发出的或用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文长者摘要电告或函告;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7月26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凡到期未作报告的必须说明理由,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
当然,中央决定将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起来,并不意味着要取消下级的一切权力。为了界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权限,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央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哪些权力属于中央,哪些必须事先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哪些必须报告中央备审等作出了规定。会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和前委会均按照中央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将情况汇报给中央。
9.柳林学校硬化校园请示报告 篇九
请示报告
县教育体育局:
黄洞乡柳林中心小学,是覆盖黄洞乡北部深山区三个行政村五个自然村近2000口人的一所中心小学。我校设有六个年级班,现有学生130名(含幼儿)。
近年来,我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学校面貌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校园地面硬化问题。据悉,我校是校园未硬化学校中为数不多的中心学校之一。每逢雨后雪后,满院的泥泞和水坑,致使学生在课间、课余时间根本无法正常活动,教室内也经常泥土满地、脏乱不堪。春夏的雨后又往往杂草丛生,直接影响了校容、校貌和教学环境。
因此,经村委会研究,并经乡政府同意,特向县教体局领导提交此请示报告,望能给予大力支持为盼。
附校园硬化预算简表
1、总面积1120平方米。
2、需要硬化的面积950平方米,设计厚度为15厘米。
3、需要绿化的面积170平方米。
4、硬化费用约为:950×35元/平方米=33250元。
5、绿化费用约按每平方米70元计算,70×170=11900元。
6、校园平整费约为4000元。
7、三项合计为:50000元。
8、请示上级部门支持50000元。
特此请示
10.质量安全请示报告制度 篇十
1、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特别是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监理主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和项目管理部报告,由公司项目管理部及总工程师、总经理研究解决处理措施,必要时公司派出人员下现场协助解决问题。事故的处理方案、结果也应及时报呈公司。
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项目监理主管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书面请示汇报。
3、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绝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请示报告制度 篇十一
一、报告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及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医院职能科室(行政总值班)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2、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
(1)涉及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知名人士、境外人士的医疗抢救;
(3)特殊及危重病例的医疗抢救以及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重大手术;(4)收治有争议的病人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人时;
(6)收治大型活动和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时;(7)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8)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9)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或有自杀迹象时。(10)本院职工的住院及抢救。
3、接受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或组织本院专家赴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4、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时。
5、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6、发生医院财产或病员财物偷盗事件;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7、发生火灾及其它重大安全事件时。
8、重大经济开支。
9、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0、发生本单位职工集体上访、打架斗殴事件或与院外人员发生冲突时。
11、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时。
12、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件。
(二)各职能部门(行政总值班)须及时将下列紧急重大信息上报至院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1、综合类
(1)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情况;
(2)本单位职工赴京或2人以上到省、市上访事件及参与人数2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
(3)本单位发生的火灾、重大失窃事件及其它重大安全事件;(4)暴力手段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的;(5)本单位发生的其它突发性事件。
2、医疗救治类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死伤(中毒)3人以上,需要紧急医疗处置,并主要由以下原因引发的伤亡:
(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群体性暴力斗殴或恐怖事件;
(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事件(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4)各种建筑物体,山塘、水库堤坝倒塌和各类山体滑坡事件;(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6)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7)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8)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事件;
(9)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事件;(10)涉外事件(不论人数多少均要报告);
(11)其它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和政府关注的事件等。
3、传染病疫情类
(1)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及其它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的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3)新发不明原因的疾病;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疾病。
二、报告内容:
(一)突发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等具体情况,同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及下一步处置思路等。
(二)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治疗抢救措施、目前情况、预后等。
三、报告程序:
(一)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首诊或首接人员须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其中,综合类上报医院办公室,医疗救治类上报医务科,传染病疫情类上报院感防保科,非正常工作时间一律上报医院行政总值班。上述职能部门(或行政总值班)应在30分钟内上报主管院领导及区局办公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调查清楚、处理结束。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或防保科(或行政总值班),并在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医务科、防保科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除当即采取电话等形式进行口头请示报告外,必要时根据事件调查、处理需要还应在1-3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染、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新发不明原因的疾病。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重大院内感染事件 1、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4、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5、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三、医疗救治类(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例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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