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2024-11-14

政府人事工作总结(精选7篇)

1.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一

区政府人事局工作总结

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事编制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事编制各项工作的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现将20**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人事编制各项业务工作。

(一)认真做好我区公务员的登记工作。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确保我区公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行,我局严格按照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积极做好公务员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及人员补登记工作。经市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22个,目前,第二批人员登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二)认真抓好干部的培训、考核的工作。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部署,我区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对全体公务员普遍进行轮训一遍。今年10月至11月期间,我们组织了四期公务员培训班,对全区433名公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共危机管理》、《公务员处分条例》等4项内容;同时大力推进我区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强化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我们组织了243名(教育系统除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基础与务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教程》两门课程的培训。考核方面,对我区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考核充分反映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在3月份,根据相关的文件精神,完成了去年我区干部考核工作。

(三)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区政府今年4月印发的《批转〈关于对区直及街镇事业单位缺编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今年我们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工作。纪检、公安等部门全程参与,整个招考工作组织严密、程序到位,获得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考生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在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共招录中小学教师162人,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人。

(四)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工作。去年实施工改工作时,原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因在未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前,暂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我区原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暂缓套改的有党校、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林业局、粮食局、生猪屠宰办和打假办、畜牧水产中心、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三防办、爱卫办11个单位共124人未参加工资改革,其中公务员51人、事业及工勤人员56人、未增加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有17人。这部分人员在今年6月份重新登记后,按照工改相关政策进行工资套改,并补发工资差额。

(五)做好我区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全区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根据9月份市召开的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会议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会后我区迅速成立XX区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协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做好每个的津贴补贴发放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我们会同区财政局初步制定了规范后公务员津贴补贴各职级的标准和平均水平的测算表。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我市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我们初步制定XX区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六)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做好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一是做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通过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我们完成了374名中、小学教师的中级职务资格送评前的初审工作,全区共有345名教师获得通过。二是严格抓好水利、农业、建设等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认定。经各初级专业技术评委会评审,水利系统8人、农业系统3人、建设系统1人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加强人才公共服务,加快人才市场建设。今年我局继续做好毕业生报到登记手续,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提高人才公共服务水平。全年共有181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其中本科74人,大专98人。为了给全区提供一个人才交流的平台,更好地服务本地企业和人才,经批准,我区人力资源市场于7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人力资源市场设备和人员已基本到位,即将投入运作。

(八)深入做好我区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的安定和谐。在今年,我局认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准确掌握了我区军转干部的情况。同时,我们加强了企业军转干部补助费发放和军转企业干部困难补助的追加落实,切实做好对我区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帐、卡、册等台帐,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更新编制人员统计表,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开通使用华夏编制登记系统,实现了编办、人事、组织和财政部门之间编制数据、人员情况的共享互通,强化了对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稳妥做好我区部分机构的调整工作,根据区编委会的精神,做好单位职能的调整,并对其“三定”规定予以重新修定和完善。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本我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年检率达92%,比上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一)重视理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今年我局(办)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开展争创“五个一流”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和推动广大职工干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素质能力和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我局严格执行每月两次的学习制度(一次为支部学习、一次为业务学习),及时传达最新的政策理论、紧贴当前的工作实际,全局人事干部的作风建设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是重要事项都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以开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契机推进政务公开。对人才中介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2项行政许可和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公开,方便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切实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加强人事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入手,坚持班子成员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干部自律、互律,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建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机关高效运转。与区委组织部分设后,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规范和完善了会议、财务、车辆等内务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更为系统和更为完整的工作机制,为推行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建立健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我们认真做好来客接待和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来信来访严格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群众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四)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今年我局继续加强计生工作的力度,认真做好计生政策法规、计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同时我局分别在5月和9月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了妇检,圆满完成了20**年计划生育的目标任务。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人事编制各项工作。我们有如下工作计划:

一、抓好落实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干部考核工作,做好我区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调配及管理工作。

二、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统一发放工作。

三、继续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投入运作的准备工作,建设我区人力资源网站,提高我区人才公共服务水平。不断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按政策程序完成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我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理论学习;利用好电子政务系统等电子化办公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五、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

六、加强机构编制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相关工作。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继续做好机构编制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人员信息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20**年人事科,在局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和各科室、国土所的支持配合下,以局的全年工作目标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局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发扬严谨、务实、团结、奉献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工作计划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人事部门是每个单位的一个重要部门,人事工作是每一个单位的重要工作。人事工作做的好与坏,从小的方面来说关系着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从大的方面来讲则关系着整个单位能否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来,我们在工作中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以及人事工作的性质、任务,持续不断地加强国家和地方关于人事工作的各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学习,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11月上旬我们组织了系统公务员知识培训并组织了考试,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综合业务素质,还能在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做到学政策、懂政策、按政策办事,在今后在工作中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失误,为更好地提高办事效率打下了基础。

二、做好工资调整、福利待遇、职称申报、离退休等各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我们始终坚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和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全系统职工服务。一年来,我们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及时为职工办理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各项工作。完成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对今年全局范围内职务晋升的同志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和审批,共计5人次;二是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申报工作,我们根据相关政策,为符合规定的干部职工办理各类职称和技术等级申报工作。今年,我们共组织1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评定,并报县人事部门批准审核,现已全部批准同意。三是认真搞好退休人员的工作。今年我们为2名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及时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搞好内业管理,做到各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一年来,人事科把工作计划纳入科学管理之中,做到工作月月有计划,事事有安排,现任目标明确,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要求来开展,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一是按照县人事局的要求,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全系统工资实行微机化管理,月报、季报都做到上报及时、准确。二是为切实掌握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今年我们对全局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资料进行了汇总整理。全年接待3次共20人次的退休职工信访工作,协助局领导解决好退休职工提出的相关问题。三是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今年我们进行了人事档案的再清理。主要是做到各单位一般干部和职工的个人档案按单位进行分类存放,做到归属清晰,内容完善,同时建立好档案目录,做到查阅迅速、便捷高效。对不纳入个人档案的其他人事资料,按进行整理存放,编写好目录。建立起了规范化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使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

20**年人事科将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局领导和上级要求,完成好20**年的各项工作;

2、进一步加强内业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整洁;

3、完成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4、继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2.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二

一、地方政府人事档案管理的难点

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 无论是外资、合资、国有企业招聘新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 选拔合格或优秀人才, 还是考核、任免、招聘国家公务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就业, 都不会忽略人事档案的利用。利用者类型、利用用途的多样性, 导致对人事档案内容、载体、传递方式等方面需求的多样性;也使得人事档案不可能局限于单位组织部门使用的狭窄范围, 不仅组织上需要, 而且许多个人也需要, 那些与个人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 经常会被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 但它们的要求不完全一样, 却经常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问题。

1、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直以来, 地方政府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区, 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就是保管档案的事务性工作, 不是政府和部门的主要工作, 只要不丢失, 不泄密, 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甚至有些人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部门的事, 其他部门对档案工作不闻不问, 自己不想管也不愿管。因此, 地方政府往往容易忽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未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 档案工作不研究没安排, 档案问题得不到解决, 场所、经费、人员没有保障, 档案工作自然就做不好。因此, 作为地方政府人事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档案工作, 也必然具有无保障的状态。对于地方机构来说, 各单位内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只收集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 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建立了具有较强社会性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如各省市人才市场建立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这种机构不是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机构, 而是面向社会, 其管理对象包括该社区范围内所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其服务对象更具有社会性, 可以为整个社会提供人事档案服务。

2、地方档案馆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高, 硬件设施配置差

由于地方档案管理人员多是兼职, 因此导致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频繁, 新手占70%以上, 加之地方管档部门很少组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管理人员业务不熟, 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熟练, 难以顺利完成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而且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 对档案管理工作精力投入不足, 因此会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况且管理人员管理手段也较陈旧, 调阅档案时都是采用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 由于反复调用原件, 阳光多次照射, 造成纸张发黄变脆、字迹褪色等现象, 直接影响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地方档案馆 (室) 设施简陋, 经费投入不足。很多档案馆 (室) 建设不标准、不规范。而且有些地方政府没有专用档案室, 档案室狭窄、潮湿、“六防”设备不配套等情况, 并由此引起档案材料霉变、虫蛀, 影响档案的美观整洁、完整。

3、地方人事档案收集工作力度不大, 档案流失、分离严重

由于收集归档工作制度不健全, 导致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不严格, 收集归档工作被动、不及时。而且收集归档的材料不全面, 有些材料在内容和形式上是雷同的, 如一些鉴定、考核和评价材料大多是套话, 给人以“千篇一律”、“同出一辙”的感觉, 不能准确反映每个人的真实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的质量, 降低了档案的利用率。

人档分离的情况愈加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随着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 人才流动日益频繁, 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 人才的流动造成人档分离, 弃档不用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且由于许多公司、单位对档案没什么要求, 导致了这种人档分离的情况愈加严重。

4、地方政府的人事档案管理中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 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得到普遍采用, 计算机技术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有些先进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挥, 计算机技术还没有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广泛运用, 这些不利于人事管理效率的提高, 并且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 决定了人事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结构的复杂性。在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 人事档案的收集、处理和提供利用往往由各单位内部人事机构行使, 该机构人事档案来源单一, 仅限于本机构人员, 内容也较简单;而社会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其来源要广泛得多, 可以来自该社区范围内各类人员, 又由于每类人员身份不同, 集中起来显得人员复杂, 其档案内容也非常丰富多样。

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 改变了地方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可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人事档案, 还可以将不属于个人隐私内容的人事档案上网, 采用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方式, 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 由单一的途径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人事档案的对策

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内, 人事档案与户籍对人才的流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假如某人想调转适宜于发挥自己专长特点的企业和单位工作, 如果原单位领导若不同意调走, 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就不可能转走, 那么, 即便是这个人调走了, 但在工作、家庭、婚姻、住房等方面都会遇到很多麻烦。如果建立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 每个人是社会人而不只是单位人, 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社会化的人才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与户籍制度、人事代理制度协调运行, 那么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由此可见, 在地方政府中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1、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务实人事档案工作

各单位财政在档案工作上要舍得投入, 档案工作经费做到年初有预算安排, 特别是对档案的档案维护、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费用要予以重点保障, 要有专项预算;各单位要按标准按要求建设好规范化的综合档案室, 购置必备的档案柜, 搞好通风、采光、防盗、防虫、防潮、防火等配套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添置空调、电脑、扫描仪、监视器等设备, 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确保档案利用安全, 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 又保证档案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 重视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选择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 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培养, 关心他们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议: (1) 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业务知识, 让他们掌握新的知识和先进的管理技术, 进一步了解管理档案的重要性, 增强责任心, 提高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 (2) 配置专 (兼) 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 落实管档人员待遇。

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是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干部制度的改革、考察、考核、学历、各种培训、聘任、专业技术晋升等需要入档的材料不断增多, 给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带来了新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收集与档案有关的各种材料, 认真整理, 细致鉴别, 做到取之有据。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 手续不全的材料要退回形成材料的部门进行补办, 确保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保证人事档案的权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地方政府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实践证明,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是档案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证。因此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产生的档案资料从收集、归档到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以及档案的日常保管、借阅、利用, 都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 对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定期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再次为了避免档案的丢失、改动, 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手续, 做到转入、转出、接收材料有登记, 查阅、借阅档案有登记, 利用方便, 提供准确, 有效地制约造成档案泄密、涂改等人为因素, 对档案管理中出现问题的, 实行责任追究, 保证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4、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

人事档案是人才信息资源库, 合理利用各种资源, 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必须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人事档案管理, 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延长人事档案寿命的目的。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 是人事档案服务于人事工作、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 也是适应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日渐增强的客观需求。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准确、及时地传输人事信息, 提高人事信息管理的时效性。要提高工作效率, 就需要对人事档案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设备和现代技术, 将档案资料整理输入计算机, 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 将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转变成数据资料, 实现人事档案纸质与数据格式并存, 根据需要, 通过屏幕查阅有关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创新, 通过网络, 可以实行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信息的社会共享, 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档案信息服务, 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既方便利用者又提高了人事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并大大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通过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档案管理必将更有效, 档案管理工作必将上一个新台阶。

三、结语

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 是发展地方经济条件下开创的一种新模式, 是对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 与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处于并存发展阶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模式, 与计划经济时代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传统模式中, 人事档案是由各单位内部组织人事机构分别管理, 比较封闭和内向, 在过去人事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今天也还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这种模式不应成为现代人事档案管理中唯一的模式, 而应更新、改革旧的模式, 建立新的模式, 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新的模式, 是对现代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M].1992年出版

[2]吴宝康.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1988年1月第1版

[3]陈兆祦.再论档案的定义——兼论文件的定义和运动周期问题[J].档案学通讯[J].1987年第2期

[4]知识经济需要知识和人才.中国档案[J].1998年第6期

[5]盛彦.档案馆业务建设与管理.档案出版社[M].1993年

3.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干部人事档案透明度改革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干部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地了解以及正确选拔干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当前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下,旧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思路和实践与信息公开的原则存在一些相异甚至直接冲突之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迎来巨大机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必要性分析

据有关统计,政府大约掌握着全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共识并早已付诸实践。相比之下,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则起步较晚,然而近年来,尤其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也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如全面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修改保密法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从1998年规划到如今运行,十年蹒跚,阻力重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之不易,它的实施是中国信息自由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真实发动了社会力量监督政府信息透明的权利运动,它将成为构建‘阳光政府最有形的制度推手”[1]。然而,中国行政运行最为隐秘和模糊的部分,应该属“钱”和“人”,当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职责日益被中国的广大民众所接受认可并跃跃欲试的时候,当政府信息公开的大幕徐徐拉开的时候,在我国政府中有一个部门却显得有些过于平静,它被一个神秘面纱所笼罩,对外秘而不宣,让人望而却步,这个部门就是干部人事档案部门。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干部人事档案施行严格的管理和保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制度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并且查阅人事档案具有严格的查阅手续。干部人事档案部门更是谈信息公开色变,闻信息公开丧胆,信息公开几乎成了人事档案部门的禁区。可以说,我国现有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模式已明显落后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并且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巨大障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也早已为社会所诟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高度保密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性

干部人事档案的高度保密性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高度保密的干部人事档案不但没有提高反应降低了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方面,广大民众被拒于人事档案开放的大门之外,无法实现民众对干部人事档案的有效监督,这就为出现像曹征伍这样滥竽充数的“三假公务员”(假公务员履历、假入党材料、假专业证书)埋下隐患。另一方面,信息垄断会使“组织意见”主观随意性增强,这就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事档案“整人”埋下隐患。比如著名的例子是“汤国基档案事件”:汤国基学生时代就读于益阳师专,他曾多次向媒体和教育部门写信反映自己的学校师资水平不佳及自己的班主任和中文系负责人“不学无术”,其班主任为打击报复,在他的档案里加上了“有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的评语,导致汤国基20年来找不到工作,谈不到对象,处处碰壁。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高度保密性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存在相悖之处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得到有效监督,权力机制只有在阳光下才能有效合理地运行。干部人事档案中有的信息涉及公务员的个人隐私和国家的安全,是不能公之于众的,然而也有许多是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比如干部的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所享受的待遇、个人财产、教育背景等等,这些信息应该公开,应该接受全体纳税人的监督,否则民众的知情权就受到了侵犯,权力就可能被滥用。例如,《中国教育报》2007年的一则报道:“原国家某某委员会某某同志(享受部长级医疗待遇)因病在北京逝世”。我们不禁要问,什么叫“享受部长级医疗待遇”?“……部长级医疗待遇是否就是不计成本的医疗呢?部长级医疗待遇是否就是用纳税人的钱来保证其用最好的药、就最好的医?”[2]据有关记者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曾接到要求公开相关部门领导人事档案中的收入和待遇的申请,这属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但他们倾向将此作为内部信息不予公开。再看加拿大,在加拿大所有政府官员甚至包括加拿大政府总理的人事档案中的医疗待遇都是完全公开透明的,这其中所体现出的信息透明、公开、平等的理念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我国干部人事档案中待遇的不透明避开了公众的监督和制约,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是明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相悖的。

(三)干部本身的利用需求要求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透明度

按照我国干部档案管理的规定,干部本人是不能查阅自己档案的,这就为干部利用自己档案的需求设置了障碍。比如干部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的资料、成绩、证明等材料一般只存在其干部档案中,他们一旦有利用需求,利用本人的档案十分不易。再比如,军队中存在待转业干部“跑单位”的现象,“跑单位”阶段转业干部是不能带着自己的档案去单位“推荐”自己的,许多干部由于无法提供可信的专业技能证明材料而在联系单位过程中受挫。

二、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是实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民主化和公开化的内在要求,任重道远,需要从长计议,多管齐下。

(一)深度改革人事任免制度,完善法制环境

正如有识之士警告的,信息公开条例“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那一个政府愿意主动收到这种约束。”也就是说没有与条例配套的措施,参与权与监督权不能落实,知情权就有沦为花瓶的可能。同样,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不仅是干部人事档案部门的事,因为国家政权是一个有机体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改革,比如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人事任免的过程、理由公开就不光是人事档案部门的责任,它还有赖于党务的深度公开,因为党的组织系统负责对干部的考察、遴选,政府机关通常只是接受组织上的任命,如果这一环节难以突破,要求人事档案部门公开任免比选过程,也属强求;另一方面还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作为保障,比如,关于公布官员财产,仅靠一两个信息公开条例是难以奏效的,它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去强制实施,有学者就提出“官员财产申报法应至少列入立法五年计划,单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很难形成强大的法律依据”[3]。再比如,应加紧修改《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的严苛规定,保障相对人利用自己人事档案的权利,使其可以查阅自己的部分档案信息,并赋予其要求有关机构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的权利,简化利用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条款,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endprint

(二)转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理念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坚持的基本工作原则就是“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从他们的管理理念中折射出的是公开、服务和民本思想。而我国现行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这样规定的:“……保障提供利用,有效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可以看出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服务对象还停留在主要为组织工作、人事工作服务的层面上,人事档案管理忽视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对公众负责、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对公众及个人的完全保密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不准干部本人及公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设置繁琐的查阅手续、对查阅者身份进行严格限制等条款是对公民正当权益的漠视,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人为制造了更多的社会冲突或矛盾,与构建服务型政府、推行信息公开相左。因此,新形势下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透明度改革,首先要从转变管理理念做起,即由干部人事档案的完全保密向有限公开、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转变。

(三)修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关于档案保密的有关条款和规定

1、涉及干部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要部分的向个人开放。在美国,人事档案的内容部分地向个人开放,以密歇根大学为例,每个雇员都可以上网查阅自己的某些人事档案,如工作履历、提薪情况等。而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可见,《条例》已经允许公民个人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部分信息。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制度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的规定就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见,公民不但可以查阅部分个人人事档案信息,而且还可以提出对不符合事实的信息做出合理修改的申请。“‘可以实际上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4]

2、涉及公众普遍利益的信息要向公众公布。干部的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所享受的工资、劳保、医疗等待遇、个人财产、教育背景等人事档案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要主动公开,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只有如此才能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广大干部的公仆意识。

(四)推进电子政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电子政务是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亦应顺应这一趋势,加快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进程,建立人事档案数据管理系统,推行上网工程,实现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检索、利用、查阅更加方便快捷。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推行电子政务,变被动提供利用为主动服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消除手工查询人事档案信息容易泄密的弊端,增加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平度。一方面,干部本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个人的被允许查询的人事档案信息,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干部人事档案部门要主动公布干部人事档案中应该让公众知晓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政府是公开、透明、服务的政府,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对人民完全保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干部人事档案的神秘面纱必须揭去,干部人事档案信息适度开放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将政府信息公开大幕徐徐拉开,三公支出公开、官员财产申报等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成为公众的呼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能否抓住这个发展机遇,实现自身理念、形象和地位的大跨越,公民个人能否顺利践行纸上权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苏永通,赵蕾.信息公开新法运行,考验政府披露真相[N].南方周末,2008-5-8(15).

[2]顾海兵.为政务信息公开鼓与呼[N].南方周末,2007-3-22(12).

[3]苏永通,赵蕾.政府信息疑点仍多[N].南方周末,2008-5-8(14).

4.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四

按照市委第___巡察组巡查工作要求,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认真围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以选人用人、“三超两乱”治理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开展2013年—2018中心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剖析。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人事工作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组织人事工作,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无一例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在上一轮巡视检查后,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了组织人事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

(一)严格按规定选人用人。

201x年___月,中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全市市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了综合科科长、网管科科长、督查科科长、惠民帮扶科科长和综合科副科长、督查科副科长、并联审批科副科长,晋升非领导职务干部___名。201x年___月,根据调整后的“三定方案”,对___个内设科室的负责人进行了轮岗调整,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实现职能和人员的进一步优化。201x年___月,选拔行权科副科长。201x年___月,选拔网管科科长,晋升___名主任科员。在以上干部选拔调整中,中心都成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选拔工作完成后即撤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动议、谈话推荐、会议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用、备案等程序进行,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未曾收到任何形式的反映和举报,实现了依法依纪、程序合规。

(二)开展“三超两乱”专项治理。

认真推进“三超两乱”专项整治及“回头看”工作,按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和《关于统一核减行政编制的通知》,加强核定职数自查清理和核减。201x年,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统一核减行政编制的通知》,核减行政编制___名。现中心实有行政编制___名,内设___个科,其中主任___名、副主任___名,正科级领导职数___名、副科级领导职数___名。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___名,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___名。现中心实际在编在岗人员___名,其中主任___名、副主任___名、调研员___名,科级领导___名,保留正科待遇___名,非领导工作人员___名,机关工勤人员___名。下设政务大厅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___名,在编在岗___名。2013年—2018年,共有___名县级领导干部和___名科级以下干部因工作原因调出市政务服务中心,___名县级干部和___名科级以下干部调进市政务服务中心。经自查,中心无擅自违规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和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情况发生。

(三)深化巡察反馈问题整改。

201x年___月,市委第___巡察组对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巡察并反馈巡察意见,指出中心存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经查主要是201x年___月,选拔重大项目代办服务科科长人事动议、考察材料不尽完善。对此,中心高度重视,认真实施整改。对干部选拔任用、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集中清查,按照《开展选人用人不正之风“5+1”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清理结果由党组研究讨论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截至目前,中心无“拉票贿选”、“违规任用干部”、“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裸官”等问题和现象发生。

(四)规范组织人事干部档案管理。

针对中心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档案管理散乱,留痕不规范等现象,中心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从201x年起,规范了有关干部动议、选拔、任用、考核等组织人事档案,201x年进一步通过分类组卷,建立人事专档,促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二、组织人事工作问题剖析

(一)对机关人员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存在学习不够、程序不严、纪律不硬等相关问题。

1.组织人事工作学习力度不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政策法规等自觉性不够强,组织学习的次数少、形式单调,对干部的学习教育力度偏弱。

2.坚持民主集中制还不够充分。在个别重大人事变动上,讨论酝酿还不够充分,党组会研究时有的班子成员对情况不很清楚,发言不够积极。究其原因,虽然坚持民主集中制,认为有科室牵头、考察组负责、党组把关,讨论中打不开情面,怕得罪人。

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资料还不够规范。执行《全市市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不够严格,把关出现疏忽,程序存在瑕疵,主要是由于对政策的学习理解掌握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对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4.内设机构已不适应发展需要。201x年___月,按照市委编办《关于统一核减行政编制的通知》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减编制数___名,加之增配___名调研员,导致实际在编在岗人数超编___名。中心内设科室分类太细,人员调配、工作协调上存在衔接不顺。科室间的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综合科兼顾党建、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等综合工作,风险点相对集中,对干部的跟踪考核力度不够。

5.干部作风纪律还不够严格。个别干部的组织纪律性有待改进,围绕全局服务大局的意识还树得不牢,能干事、干成事的氛围还不浓,存在应付交差、过得去就行的思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价值取向还树得不牢。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够,有的未能坚持执行考勤制度,制度管理还不到位,奖勤罚懒执行不严,一定程度造成“窝工”现象。

(二)对大厅人员的管理工作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进出程序不严、人员管理考核衔接脱节等问题。

1.201x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完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群众工作部门有关政治、经济待遇,提高窗口人员工作积极性”。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绩效兑现不到位,导致组织人事考核工作重惩处、无绩效,窗口人员队伍不稳定,存在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情况与部门沟通交换意见不到位的问题。

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岗位性质特殊,对窗口人员的管理工作实际呈现多头管理格局。部门窗口人员由于人、才、物主要由派驻单位提供和管理,因此在窗口人员进出上,部门起决定性作用,未严格按照两年一轮换的要求执行。导致窗口工作人员进出随意性较大,业务工作的连续性有时出现衔接不顺。个别部门对中心的考核结果不重视,导致部门窗口人员重视本部门的考核,工作的实际成效未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窗口形象。

三、组织人事工作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人事学习制度。

将组织人事工作列为党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继续要求组织人事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精神,不断提高认识,深化理解,吃透精神,把握本质,对组织人事工作政策法规了如指掌、熟练运用。

(二)完善组织人事民主集中制。

对中心重大组织人事变动进行统一清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重大事项票决办法》,强调在“三重一大”决策上,党组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水平。强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纪检组主动参与监督,形成科学的民主集中研究组织人事的工作制度。

(三)完善选人用人的程序制度。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标准和程序,严把民主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集体决定等重要环节,促进中心组织人事工作完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通过建章立制加强学习,严格按照《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程序选拔、考核、任用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严把用人标准,严格用人程序,确保组织人事动议由党组研究决定,并按标准完善干部考察任用档案材料。

5.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五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为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出台了《**县人事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题会议,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有力学的习保网证。

(二)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建立预先审查制度。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时限等,作为审查内容。通过预先审查,严格控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准确把握人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避免出现信息公开“失控”现象。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四是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对象和范围,明确受理申请科室、方式和程序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对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畅通公开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一是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参照县里下发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二是规范和重塑信息公开的业务流程。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发挥局政务公开栏、县内有关新闻媒体、市人事局门户网站的作用,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四)加强监督考核,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保障。设立了人事编制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电话和意见信箱,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加强人事编制部门行风建设,自觉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部门行风评议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坚决杜绝应公开而不公开、内容不实、违反程序和时限规定等行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涉及的内容。

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将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公文法规、执法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内容做了详细地说明,主动公开。XX年累计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1120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坚持局政务公开栏、**县政府网并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在干部科、毕业生就业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等相关科室设立信息公开点,公开办事流程、办公时间、法律依据、办理服务事项等,同时充分利用县内政务信息、《潍坊日报》**版等相关媒体,加大对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的提报力度,将人事编制部门相关信息广泛向社会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大部分是面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咨询,内容主要涉及毕业生就业、档案及户口回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工资制度改革、干部人事管理等事项。据初步统计,XX年来我局已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现场及电话咨询约17200人次,受到广泛好评。

四、收费情况

目前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咨询等完全是无偿提供,不涉及收费事项。

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6.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及工作人员调配、培训制度。

一、科级领导干部任用

(一)任用原则:办公室任用科级及以下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

(二)任用方式:办公室空缺科级领导职位,按“三定方案”和办公室工作实际,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原则上采取内部竞争上岗、内部科室转任、直接任命等方式确定。

(三)任用条件: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所拟任职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任用程序:

1.实施内部竞争上岗,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办公室党组会议确定竞争上岗职位、资格条件,人事教育科拟定竞争上岗方案报办公室党组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实施。

(2)思想发动。召开全办工作人员大会、进行部署和动员。

(3)公布职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上岗职位、任职资格条件。

(4)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均应征得本人同意)。

(5)资格审查。人事教育科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6)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

(7)民主测评。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加竞争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

(8)组织考核。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

(9)确定人选。办公室党组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拟任人选,送市编办、人事局核批领导职数。

(10)提拔的科级领导任用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形式一般采取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

(11)决定任命。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人事的领导与拟 2 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最后正式行文任命。拟任人选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和装入个人档案。

2.内部科室转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人事教育科将拟任意见向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汇报。

(2)办公室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办公室主要领导作转任前谈话。

(3)由人事教育科行文任用。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和装入个人档案。

3.直接任命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人事教育科将拟任意见向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汇报。

(2)经办公室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3)办公室党组确定考核人选,人事教育科组织考核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4)人事教育科将考察情况报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拟任用事项。

(5)送市编办、市人事局核批职数。

(6)对拟提拔任用人员在办公室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7)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主要领导作任前谈话,正式 3 行文任用。

(8)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和装入个人档案。4.非领导职务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民主推荐→办公室党组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核→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送市编办、市人事局核批职数→提拔公示→任前谈话→正式任命→送市人事局备案,材料入个人档案。

5.直属管理单位科级干部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1)直属管理单位提出拟任用意见以请示形式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2)人事教育科将拟任用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秘书长。

(3)经办公室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人事教育科与用人单位一起进行测评、考核考察,并写出考核考察材料。

(4)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任用事项。(5)送市编办、市人事局核批领导职数。

(6)用人单位将拟提拔任用人员情况在该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发任用批复或下文任命。(8)用人单位领导与拟任用人员任前谈话,正式行文任用。

(9)把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材料入个人档案。

(五)任用纪律:

1.在提拔任用干部过程中,领导干部、人事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干部人事制度,严格保守人事机密,把好用人关。

2.各有关科室要从整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事。

3.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要按照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原则,严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公认程度低,工作不称职的,该下的要下,该降的要降,从而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不断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竞争力。

二、工作人员调配

(一)调配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用人所长、合理流动的原则,机关人员调配要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特长和工作积极性。

2.坚持择优的原则,对调进人员人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合理配置,使办公室人员的群体结构逐步优化。

3.坚持回避制度,配偶、夫妻双方的近亲属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调进办公室工作。

(二)调配形式

一般采用公开考录、选调和军转安置三种形式。

(三)调配条件

1.调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并具有拟调入岗位所必须的文化知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专业技能。

2.调入国家公务员,须在机关内部、选调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般情况下,年龄应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国民教育学历,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3.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条件。

(四)调配程序 1.选调:

(1)办公室领导或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向人事教育科提出进人要求,如有拟调人选应附推荐材料。

(2)由人事教育科初审,报分管领导审阅,提出意见交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意,按公务员交流的规定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2.公开考录:

(1)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书面 6 申请,由人事教育科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

(2)报市政府领导同意。

(3)填报考录计划送市编办、市人事局。根据市人事局的统一安排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录用。

3.军转安置:

(1)人事教育科根据全市军转安置总体要求和办公室对军转人才需要,提出方案,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党组同意,向军转办申请分配安置名额。

(2)将拟接收安置人员材料报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

(3)按军转安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内部交流

1.要坚持干部多岗位锻炼,保持办公室内部人员的合理流动。

2.组织拟调整交流的,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3.个人要求流动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提交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调出

1.根据工作和人员结构调整的需要,办公室可适时安排部分干部到其他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出,由办公室党组 7 会议研究决定。

2.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向科室和人事教育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理由及去向,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可办理调出相关手续。

3.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在办公室工作满三年后方能申请调离(组织选调除外)。

4.凡调离办公室的人员,须先办理移交手续,结算帐务,退还负责或使用的公共财物,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七)机关工勤人员调配

一般可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聘方式。

1.招聘或选聘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工作勤恳,责任心强。具有拟聘职位相关知识和能力。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

2.招聘程序:领导或科室提出人选→办公室党组会议同意→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向市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办公室党组会议确定人选→公示→材料送人事局→聘用。

3.选聘程序:领导或科室提出人选→办公室党组会议同意→组织考核→办公室党组会议确定人选→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公示→聘用。

(八)直属管理单位人员调配

由用人单位根据编制人数、职数情况,提出拟调配人员书面材料,报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用人单位参照办公室人员调配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跟班学习或借调

1.办公室领导或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向人事教育科提出跟班学习或借调要求,如有人选应附推荐材料。

2.由人事教育科初审(包括给),报分管领导审阅,办公室有关领导面试后提出意见交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后办理跟班学习相关手续。

四、干部职工培训

(一)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在职培训,按市组织、人事等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二)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一周时间的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

(三)鼓励干部职工进行提高学历、专业技术(技能)、职称的学习,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

7.政府人事工作总结 篇七

【发布文号】闽政[1985]62号 【发布日期】1985-09-11 【生效日期】1985-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闽政〔1985〕6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周密计划,精心指导。要加强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另开新的口子。工作中遇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福建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

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第一条 第一条 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些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编制委员会认定属于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县及其以上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确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经费是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并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福利制度的。

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县(市)及其以下的单位由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三条 第三条 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牌子,又挂企业牌子的单位,应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条件,先明确单位的性质。凡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省、地(市)属单位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县(市)属单位,报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但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励、福利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四条 第四条 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自行解决,改革后即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个别目前尚不具备脱钩条件的,应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

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自费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第五条 第五条 机构改革时,由省属厅(局)改为专业总公司的单位,属企业性质。其中,已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不能形成经济实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但改革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经各级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性公司,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下属的企业单位(含公司、经理部、门市部、展销部等)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省属企业性的处级公司,原则上应按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少数确实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经营性收入、经费来源靠财政退库或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如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执行,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并从今年一月份起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各地(市)属局一级的专业公司,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凡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的,必须报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第八条 筹建、在建的事业单位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筹建、在建的企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九条 第九条 既挂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办中专班的其他各类学校),又挂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牌子的单位,应先将中等专业学校与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的人员区分开来,然后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除这些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未满的省计划内招收录用的干部;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受刑事处分刑期或劳动教养期未满的保留公职人员;受聘任的离休、退休人员;擅离职守至今未归的人员;从企业借用或临时聘任兼职的人员;正式调到企业而工资关系未转的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规定,凡是工资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省人事局闽人调〔1984〕62号文件规定招收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可按《改革方案》的规定,参加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照发工资出国(出境)进修、援外的人员,可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顾问委员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一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地(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八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乡(区)党政机关、县(市)、乡(区)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九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学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别按《改革方案》附表六和附表七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包括保育员、护理员),原则上按《改革方案》附表三执行。如确因行业工作特殊,需要执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可由省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实行结构工资标准总水平的原则下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另加发特区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由省教育厅在不超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增资水平的原则下拟定,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机构规格或工作人员职务一时难以明确的,均暂按《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就近套级。

三、职务(岗位)工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和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务层次、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一律按国务院下达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或职务系列层次、名称与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整顿和清理。省、地(市)属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省负责;县及县以下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各地(市)负责。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地(市)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由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机构设置的主管部门原批准的级别,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县提出意见,报地(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党的系统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与政府部门相同,即:省、地(市)、县(市)各级党委下设的部、委、办的领导干部,分别按省的厅(局)、专署(市)的局、县(市)的局(科)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状况以及职务限数的限制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调任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二年以来,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务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党政群机关已经正式任命,并担任实际职务的副处长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第二条的办法套改职务工资;副处长以下干部(不含副处长),在国务院关于行政人员职务系列下达前,均先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待职务系列下达并按规定正式评定后,再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现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认定其主要职务,而后按认定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选举到各种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担任会长、理事长、理事等职务的兼职人员,应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于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原在部队担任实职的团职干部,安排职务过低的可给予适当照顾,即:正团职转业后,安排正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长确定职务工资;副团职转业后,安排副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正科长(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转业的干部和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的营职及其以下的干部,均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任较高或较低职务的,从第二个月起按改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含高套)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增加的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三项之和与现行工资之差)中予以抵销。先抵销附加工资、再抵销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保留,待今后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工资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由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调到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由现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调入之月起发给新的职务工资。

由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入的,均从调入之月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按《改革方案》附表

六、附表七的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工资标准和《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的人员,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学徒期制度的工人和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六)工种的工人为技术工人;勤杂人员,如公务员、通信员、清洁人员和传达员为普通工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不得用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原是技术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其他的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

四、套改职务(岗位)工资办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以及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来浮动的部分待中央和省作出规定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保留了高类区工资标准的引进人员,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工资改革后继续保留;凡不符合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而享受了引进待遇的人员,均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应予取消。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凡由已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先取消其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部分,再按改革前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凡执行新民警、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和井下、船上、野外、邮电、铁路等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岗位后,没有按规定改行调入单位(岗位)工资标准的,应先改行现岗位工资标准,再套改职务工资。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职工百分之三的名额内给予固定奖励升级的工资,暂不计入现行工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13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如何套改职务工资,待中央作出统一规定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套级中的个别突出问题,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本着有利理顺工资关系、减少矛盾的原则,结合各种工资等级的对应关系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现行工资的解释见《规定》第二条,下同)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可以高套一级(不受本职务最高等级的限制)。

(1)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2)五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19元、工人低于95元,六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2元、工人低于97元,七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5元、工人低于99元,八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8元、工人低于101.5元;

(3)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

(4)不是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

〔例如,地级机关某副局长,七类工资区现行标准工资为9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02元。新定副局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后为107.5元,该副局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07.5元(其中,职务工资65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增加工资5.5元,不足一个新级差(8元),可以高套一级为113元,加上七类地区工资补贴3元后为116元,其中职务工资为73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按现行工资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不能高套一级。

(1)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2)现行工资额达到或超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限额的;

(3)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已满新定级的;

(4)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毕业,按规定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定级的各类学校(含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等)毕业生(含工龄可以推算到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毕业生);

(5)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

(6)思想品质恶劣或表现很差虽未受处分,但群众意见很大的。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七类工资区现行标准工资为8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93元。新定副处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后为107.5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之和,即应套入107.5元(其中,职务工资65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增加工资14.5元,已超过一个新级差(8元),就不能高套一级。〕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虽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正在受立案审查的人员,暂缓高套,缓高套期一年(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审查定案后,属没有问题的,可以高套,工资按规定的时间补发;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下轻处分的,可以高套,工资从结论之月发给;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能高套。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规定》第二条

(一)款中规定的“新级差”,按以下办法确定。

(1)进入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新级差”是指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与上一个等级工资的差额;

(2)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的“新级差”是指就近套入的等级工资与下一个等级工资的差额。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八

(七)级工资制的工人,其现行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标准表

(六)》(简称《表六》,下同)六类工资区相应等级标准工资的,按本人的现行工资额就近套改岗位工资;低于《表六》六类工资区标准的,可按《表六》六类工资区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然后按工人所在类区降低岗位工资标准或加发本类区地区工资补贴。

〔例如,地级机关(五类工资区)某工人,原执行福建省机电二类工资标准六级69.9元,高于《表六》相应级别六类工资区四级61.5元的标准,可按69.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79.9元就近套入技术工人五级82元。该工人在五类区工作,其就近套级后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应为80元,如符合高套条件,则可高套为四级86.5元。〕

〔例如,省级机关(七类工资区)某工人,原执行福建省玻璃工人标准五级51.8元,低于《表六》相应级别六类工资区五级55元,可按5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65元就近套入技术工人七级70元,再加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元为72元。如符合高套条件,则可高套一级。〕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中、小学教师一九八五年的增资限额,按以下规定划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五类工资区165.5元及其以上的,六类及六类以上工资区17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每月增资不超过30元;其他人员每月增资不超过20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按实际增资额发给。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省直部、委、办、厅、局和省厅一级人民团体的正副处长(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各地(市)的部、委、办、局以及相当地(市)局一级的群众团体的正副部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正副书记、正副主席)、各县(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县(市)长、人大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已经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规定领取职务补贴的,可按增加职务补贴后的工资额计算增资的限额。

〔例如,地级机关某局长,一九六五年参加工作,现工资为(六类工资区)81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91元,进入新拟局长职务最低等级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22元,进入职务最低等级增加工资31元,加上工龄津贴10元后为41元。按规定一九八五年只能发给20元,但该局长一九八四年已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规定享受职务补贴6.5元。因此,一九八五年可先增资26.5元,其余的14.5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

五、计发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办法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原已明确的,原则上不重新审定。个别尚不明确的,应由所在单位查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确认。批准前少发的工龄津贴不补。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一九六六、六七、六八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统招统配毕业生,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分别从他们毕业之日算起。其中,不服从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只能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享受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范围、对象以及计算教(护)龄津贴的办法,均按中央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工作人员无论哪个月参加工作,都从参加工作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从第二年开始,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按附表二、三执行。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后,按新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一九八五年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含带薪上学的毕业生)中按规定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的,均按新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其中,定级工资低于按原工资套改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之和的,可按原工资套改。

七、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和本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制定政策,另开新的口子。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各地、市、省直部、委、办、厅、局,高等院校,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和县以下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由各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工资改革方案的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各地、市委副书记,行政公署副专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省直部、委、办、厅、局副部长、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高等院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以上干部及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工资报省审批。其他县(处)级干部(含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的县、处级干部)的工资应先报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意后,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的部管干部,由所在单位直接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工资基金和工资制度改革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各级银行负责监督执行,凡违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所增加的工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

八、其他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民政部门所属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以及工读学校,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一样,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工资制度改革期间病故、辞职、退职的,其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发至病故、辞职、退职之月。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但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已经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应按规定退还。

凡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离休、退休的,从办理离休、退休之下一个月起,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费十七元;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后一律参加这次工资改革,改革以后离休、退休的不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不超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总水平和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的原则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省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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