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补贴文件(11篇)
1.干部补贴文件 篇一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2.干部补贴文件 篇二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时规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现反复。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退(離)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被进一步从严规范。如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2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山东高温补贴标准文件 篇三
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随文附上,山东省的最新规定: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干部补贴文件 篇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十八、海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琼国税发(2003)1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琼财税(2004)780号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福建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革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十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5.干部补贴文件 篇五
关于农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管理的
实施办法
根据xxx市委组织部、xxx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落实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建立和落实农村干部“两年一度”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强农村干部的管理考核,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结合我街道办实际,制定村级干部基础职务补贴管理发放办法如下:
一、实行农村干部目标责任管理
全面推行农村干部目标责任管理。由组织部和街道党工委按照推行“两年一度”机制的要求,制定农村干部任期职责目标,建立规范的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初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分别与村“两委”签定《目标责任书》。职责目标包括落实农村政策、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县乡安排的其他工作等内容。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把村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特别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报酬挂钩,使村干部既有动力,又有压力。
二、发放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范围是经选举产生、编制内考核完成职责目标的在任的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干部。要严格核定村干部职数。人口在1500人(含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配备3-4人,15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5人。超职数村干部补贴由乡村两级自筹解决。乡村两级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利用三年时间,将超职数村干部予以消化。
对拟纳入补贴发放范围的村干部实行公示制,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由乡镇党委负责将拟纳入补贴范围的村干名单在各村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分类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一概不能纳入补贴范围;对群众无反映和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程序报组织部门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纳入,并作进一步调查。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础职务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乡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统计部门核定数据),我区2015年补贴标准为8311元。书记、主任“一人兼”的,按村党组织书记基础职务补贴的150%给予补贴,其他村干部按村党组织书记基础职务补贴的50%给予补贴。新标准统一从2015年 1月份执行。区街道办干部兼任村干部的,不再纳入农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范围。
三、管理发放办法
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实行集中统一发放,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村干部补贴发放专门账户,并为每名村干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以工资卡(存折)形式发放补贴。村干部“工资卡”由县委组织部核准,街道党工委具体管理,并经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字同意后发放到个人手中。
每年初街道党工委向县委组织部提供上完成责任目标考核称职以上享受基础职务补贴的村干部名册,区委组织部审核后,由财政局依据干部名册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代理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每月发放补贴前,村干部名册要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核并签字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款发放。村干部发生变化时,街道党工委要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组织部汇总审核后,通知财政局更新干部信息。
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分为定额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其中,定额补贴占基础职务补贴的60%,按月发放;绩效补贴占基础职务补贴的40%,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和12月底由街道党工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村干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凡完成目标任务、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较高的,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现绩效补贴。村干部任职期间在本村工作当月不满22天的,缓发或停发基础职务补贴。
四、加强监督考核
街道党工委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强农村干部的培养培训和考核指导,提高素质和履职能力,督促责任目标的落实,建立考核档案。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要加强团结,同心同德,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村稳定,带领群众致富,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因工作失误给区、街道办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不能完成责任目标、闹不团结的村干部,由街道党工委视情节给予缓发、停发职务补贴处理,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执行。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审计,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及虚报、冒领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对于违规部门或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按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干部补贴文件 篇六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退役金 补贴 2015年军转公选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
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
7.干部补贴文件 篇七
脱贫攻坚干部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生力军,他们中不乏来自各行各业的精英,在脱贫攻坚的历练中更是开拓了视野提升了能力,要善用“望闻问切”四法,在脱贫攻坚干部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激励引导广大干部勇于担当、凝心聚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望”就是要观其行为,通过观察脱贫攻坚干部的日常表现,来了解脱贫攻坚干部的思想境界和能力素质。要看脱贫攻坚干部是否吃苦耐劳,是否沉得下身子,能不能真正走进贫困群众之中,倾听呼声,了解需求,解决问题。脱贫攻坚干部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往往很艰苦,脱贫攻坚干部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全
身心地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当中,能够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困难和需求,帮助找到解决困难的办法,制定适合的帮扶措施,要看看扶贫干部能不能带着问题寻找答案,有没有做出符合贫困户基本情况的帮扶措施,以便帮助贫困户尽快摆脱贫困。
“闻”就是听群众反响,听一听周围同事、广大群众和贫困户对脱贫攻坚干部的评价和反响。能够全面地了解一个脱贫攻坚干部, 最重要地是看群众怎么说,那就必须多听群众的意见。脱贫攻坚干部也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为广大贫困户服务的,因而,闻之要客观公正,不“一言而蔽之” ,不能仅凭一个人说的好恶就来下结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面听取意见,不妨走进村脱贫攻坚干部工作的村庄明察暗访,听听群众的声音,干不好不好,群
众说了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
“问”就是了解脱贫攻坚干部思想动态。可以通过和脱贫攻坚干部面对面谈心,通过富有成效地“问”,进一步了解脱贫攻坚干部的思想认识和个人素养。“问”要问的有的放矢,可以问一问脱贫攻坚干部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识、体会、收获以及工作的设想。“问”的过程不能变成简单的“录音机”“记录员”,把与脱贫攻坚干部谈话捕捉到的信息,结合“望”和“闻”了解到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概括、提炼,找出深层次和实质性的东西,全面、准确地为脱贫攻坚干部“画”好“像”。
“切”就是检验其工作成效,看脱贫攻坚干部是
否把工作做到实处。工作是否做到实处一个重要识别标准,要看脱贫攻坚干部是不是全心全意为脱贫攻坚对象服务,是不是因地制宜地为贫困户办实事,办好事。制定好了帮扶措施,不能就算成效,要看工作是不是落到实处,是不是经常“回头看”,去看看贫困户在实际发展产业的时候是否遇到了困难,需要提供什么帮助,通过不断的跟踪监测,分析研判,调整措施,切切实实让脱贫攻坚的成果否惠及群众。
8.干部补贴文件 篇八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领域的优惠和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一系列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补偿等三农领域的资金投入。与此同时,由于涉及范围广,资金流量大,监管难度大,涉农领域成为诱发职务犯罪的温床。“随着国家对三农方面投入资金力度的加大,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涉农资金的案件屡屡呈高发态势。”记者近日在安徽省泾县走访时了解到,仅今年上半年,泾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80%。“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侵害对象涉及的领域主要有涉农补贴、农村项目工程建设、美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领域。”泾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加强对涉农惠民政策性资金的监管力度已迫在眉睫。
从主体身份来分析,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并且往往由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等集体作案窝案较多。
这是泾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处理多起涉农职务犯罪后,对于该领域案件的“第一印象”。“涉农惠民领域资金涉及的环节多,单靠一人很难作案,因此往往窝串案较多。”泾县检察院反贪部门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例如泾县蔡村镇某村干部赵明 等4人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等手段,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侵吞国家扶贫、公益等项目资金2.5万元。
其间,时任村支部副书记的李平以一年下来工作比较辛苦为名,提议截留部分村民危房改造款作为村两委干部补助予以发放,其他村干部均表示同意。商定之 后,上述4名村干部将侵吞村民危房改造款予以均分,用于个人支出。另查出,该4人还挪用村民危房改造款9.1万元用于吃喝招待。
而这种以“辛苦回报”为借口发生的涉农职务犯罪并不鲜见。据介绍,2010年至2012年,泾县云岭镇某村实施了美好乡村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工 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人提出“我们几个人一年到头下来都很辛苦,能否从项目中套些钱,再以误工补贴的名义,逐年发放给村两委成员”,这一提议得到其他 两名村干部的积极响应。
于是,该村村干部古山等3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采取账外列支、私分项目款的手段,侵吞项目资金30余万元,用于在节日前以误工补助的名义发放给村干部。
泾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向记者分析说,从主体身份来分析,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并且往往由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等集体作案,“前面提 到的赵明等4人贪污案,涉案人员包含村支部书记、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面对国家项目资金带来的„盛宴‟,所有村干部无一缺席”。
上述检察官分析认为,农村的村级事务权很多都集中在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人手中,过度集中的权力使得有贪腐欲念的人作案时无所顾忌。在泾县检察 院查处的另一起村官挪用公款案中,涉案的村委会主任葛杰只有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并且作风不民主,喜欢搞“一言堂”,遇到 事情先拍板,后和其他两委班子成员通气,其他班子成员即使知道其违法乱纪,也敢怒不敢言,致使其在工作中处于无人敢监管的状态。后葛杰擅自将村退耕还林补 助资金27500元挪用,用于个人购买山场的营利活动,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外,在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中,贪腐人员多采取蚂蚁搬家式手段作案。
“如查处的泾县云岭镇某村干部古山等3人贪污案,古山等人在每一笔涉农项目资金到账后,在用作工程建设的同时,从未忘记将给村两委成员的„福利‟预 留好,时间一长,数额也直线上升。”泾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泾县某镇财政所长程强则将其掌管的财政资金视作“势力范围”,凡是需要向其申报涉农项目,很多工程均要“雁过拔毛”来“巧取”。
2008年年底,黄村镇某村主任倪光云找到程强,希望财政所能帮助解决该村经费紧张的问题,程强答应帮忙,但是要求有所“表示”,倪心领神会。资金 争取到以后,倪光云于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3月先后两次支付程强4000元、3626元好处费,程强将此两笔合计7626元收下后占为己北京公务员考试网http://bj.offcn.com/html/beijinggongwuyuan/
有。经 查,程强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贪污、受贿累计金额达9万余元,并且涉及的作案领域众多,包含政策性农业税返还、农村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
在泾县农机局农技推广站原站长周平贪腐案件中,周平手中掌握的办理购买农机补贴的指标,成了农机经销商重点“公关”对象。经不起形形色色的农机经销 商“好处费”、“辛苦费”的诱惑,周平从一开始几千元到后来上万元的贿金都一一笑纳,为农机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销售推广农机提供便利。
村级收入中很多都为国家下拨的涉农补贴资金,这些资金成了个别村干部乃至村里“一把手”的“自留地”
在泾县检察院的一线检察官看来,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监管缺位等原因是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有一名村主任案后对讯问检察官表示,„我们分这些钱时虽然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纪的,但没有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起初只是觉得大家一年下来工作都 很辛苦,从项目里面拿一些钱发给大家,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现在通过你们的法制教育我明白了,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还有一名涉案的财政所长竟声 称,项目资金是套取了,但均用于公事,办案检察官追问其用在哪些公事上面,其又哑口无言。”
上述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也按照规定相继实施了村务 公开、村账镇管、成立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等措施,但这些制度囿于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财务知识缺乏等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有些村干部对财务制度置若罔闻,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财务审批流于形式,村里的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私设账外账情形突出。村级收入中很多都为国 家下拨的涉农补贴资金,这些资金成了村干部乃至村里„一把手‟的„自留地‟,村干部自批自支,导致大量国家涉农补贴没有发放到有需要的农民手中,影响了国 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力度。”
据泾县的办案检察官介绍,个别乡镇对村官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监管不力,让村干部心存侥幸,也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对涉及 到农民的补贴资金的管理,有关单位根据村、镇上报的名单下发补贴资金后,并没有对该款项的使用、分配进行跟踪,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了可 乘之机。“涉农惠民领域贪污犯罪与财务活动密不可分,而混乱的财务制度是滋生贪污犯罪的温床。因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是关键。”上述检察官建议,根据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救济款、扶贫款等涉农补贴的申请、发放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在这方面,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核查力度,确保村务公开能够真正得到执行。
此外,泾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个别村干部在当选为村干部之前社会评价不高,甚至为社会闲杂人员。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参与选举的 此类人员不惜采取利诱、恐吓手段当选。一旦权在手,就把利来谋,补偿自己为当选付出的“投资”,同时还要“盈利”,不惜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将涉农资金中饱私 囊,以身试法。
对此,泾县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严把入口,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本着公正、公 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拉票、金钱贿选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村干部履职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要定 期对其诫免谈话,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其全程管理,通过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将村里近期的重大决策向村民公布,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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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9.干部补贴文件 篇九
浩向支(2011)第(41)号
-----★------浩门镇向阳路社区党支部
关于开展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的总结
县委组织部:
向阳路社区位于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前身是浩门镇第三居委会,于2004年4月重组成立。向阳路社区划分为6个居民小组,居民户728户,总人口1843人,其中男973人、女870人;常年有流动人口100余人。其中退休人员老干部82人。社区工作人员7人,其中35岁以下有5人,占职工总数的71%;社区支部共有党员42人、其中退休老党员有9人。
一、社区“就近”工作开展情况
从以上数字我们不难看出,离休干部隶属层级多,居住分散,并已经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我区开展离休干部“就近”工作以来,从开展的整体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得到了离休干部的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了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社区建立了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办公室,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选出热爱老干部工作、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专兼职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为离休干部提供服务。制定了《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意见》、《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
等,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
(二)利用老干部在社区学习,确保老干部思想常新。离休干部虽然进入了“双高期”,但他们对新形势下的新思想、新事物、新政策,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非常关心。为满足他们的需求,我们定期为老干部播放理论学习辅导、国内外形势、领导通报情况等光盘。
(三)结合实际搞活动,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根据老干部的居住情况、特长爱好和身体状况,利用社区活动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今年,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组织老干部参加歌咏比赛。根据离休干部爱好、特长,给老干部提供娱乐场地、交流平台。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受到了老干部的普遍欢迎。
(四)提供生活服务,开展“五个一”活动。为了把离休干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落到实处,在社区中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一是为每名老干部发放一张“社区联系卡”,上面印有社区社区服务的内容、联系电话,保证老干部在有困难时能及时和社区取得联系;二是通过我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每名老干部建立一份社区健康档案,使工作人员对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为“空巢”家庭以及身体较弱的老干部安排“一助一”服务对子,时时关心照顾老干部;四是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干部开展定期上门服务;五是为老干部提供家庭保洁、上门理发等服务。
(五)搭建社区平台,就近发挥作用。在老干部就近学习、活动、生活上得到照顾的同时,充分发挥老干部的政治优势和丰富经验。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较好地发挥了老同志自身优势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几年来,老干部经常为社区的发展献计献策,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始终保持着革命的本色,在参与社区党建、维护社区治安,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区“就近”服务工作整体开展是比较好的,但是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存在模糊认识,感觉做与不做关系不大。造成社区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不到位。二是少数离休干部存在着一定的顾虑,担心组织上把他们推给社区管理,原单位不再关心他们。还有部分离休干部子女出于安全考虑,不愿老干部参加活动。三是社区离休干部分布不均,其中搬迁至西宁、矿区。老干部原来工作在不同部门,相互不太熟悉,给开展活动带来困难。四是社区工作者多是身兼数职,工作量大,对离休干部“就近”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社区因拆迁办公条件简陋,加上部分人员抽调到浩门镇进行创卫,社区工作人员少,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进展迟缓。
三、工作思路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文件明确指出,要“利用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近年来,充分发挥社区优势,为离休干部高龄养老服务创新工作方法,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根据上级的要求,我社区“就近”服务工作要在巩固、提高、发展上下功夫。已开展的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准备开展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为更好地做好“就近”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就近”服务工作是老干部工作向社区的延伸,要高度重视“就近”服务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责任人,层层抓落实。要定期研究“就近”服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将“就近”服务工作与社区党建工作相结合,与构建和谐社区相结合,真正使“就近”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和离休老干部对开展离休干部“就近”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对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组织老干部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宣传,让老干部认识到,“就近”服务是从离休干部进入“双高期”的实际出发,是党组织给他们的又多一层的关爱,是为他们享受晚年愉悦身心而搭建的一
个服务平台,使离休干部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尽其可能地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三)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就近”服务工作面临的是进入“双高期”的离休干部,涉及面广,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整体高龄化和大多数老同志体弱多病能否参加活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社区服务与原单位服务管理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本地区离休干部资源共享的关系;四是处理好自愿量力与主动服务的关系。离休干部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先行者,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力量。我们要满怀感情,主动服务,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要把“就近”服务工作切实做好,社区是主要力量。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社区的工作忙、任务重、非常辛苦。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加大探索和实践力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社区离休干部社区“就近”服务工作水平,为老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条件,为离休干部高龄养老服务开辟新途径。
浩门镇向阳路社区党支部
10.干部补贴文件 篇十
建干院培„2011‟5号
关于举办2011年“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
格考试考前辅导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2011年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4、25日举行,为满足各单位考生应试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作为部直属的专门从事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单位,针对考生工作忙、时间紧、复习内容多等实际情况,通过总结近年来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结合2010年学员考试反馈情况,与资深专家反复研讨,优化培训方案。现决定继续举办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前辅导班。本班选聘具有良好口碑和实战高通过率的培训专家,根据一级建造师考试范围和要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通过要点精讲和系统串讲相结合的强化培训, 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要点,明确解题思路,掌握考试技巧,迅
速提高应试能力,使其顺利通过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培训内容
公共课:《建设工程经济》、《项目管理》、《工程法规》
专业课:《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各专业满60人开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一级建造师考前辅导班报名回执表
公共课:A、建设工程法规B、项目管理C、工程经济
填表说明:请在所学科目内划“√”,并注明所学专业,将此表 正确填写后传真至招生办010-58681423或发至邮箱jgyjzspx@126.com。联系电话:010-58681422联系人:赵斌 ***
备注:(1)报名后1-2个工作日内请将培训费汇入辅导班指定 帐号,以便我处及时确认您的当期参训资格及后续事宜。
(2)汇款时请注明“一级建造师”字样及学员姓名。
(3)培训时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照片两张。
11.高校干部培训文件 篇十一
西石大经管团字[2010]21号
关于举办第三期学生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各直属部门,各年级团总支、学生分会,各班团支部:
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共青团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精神,紧跟学校发展,不断完善我院团组织运行机制,提高我院团学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快学生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强化学生干部在团学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院团学工作的发展,院团委决定近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管理能力、实践能力,思维创新能力,发挥学生干部在我院学生工作重的骨干作用。
二、培训对象
面向2009年级各班班长、团支书和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每部两个名额)。
三、教学方式
主要以理论课和交流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课根据我院学生干部工作需要,邀请在学生工作、管理工作等方面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和我院学生干部,以授课形式对我院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同时为我院各位学生干部提供互相交流经验的机会,进行讨论总结。
四、纪律要求
1、按时上课,确有客观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在课前将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交院
团委组织部;
2、要求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请关掉通讯设备;
3、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课一次者,或迟到两次者,记入干部考核纪录,取消培训资格;
4、总结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1000字左右手写稿)上交院团委组织部,该项将作为干部培训考核内容之一。
五、组织机构
培训工作由经济管理学院团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并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蔡 强
副组长:刘冰
成员:张裕张辉杨乾
工作小组
组长:樊晨
副组长:窦媛
成员:党永怡胡铂张瑞娜柴产蔡光明冯帆
许倩楠杨亨涛王禾冯丹丹郭承来卞国庆
齐志贵刘迪王玉洁芦冲陈阳徐志军
张吉莹王凡王亚菲陈绍林林赟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通知
抄送:校团委、院党总支、院团委,档。院团委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