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精选12篇)
1.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一
探秘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 要近些年来,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发展,其人们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国家建设的快速发展也赋予了农村土地流转一些新的内容以及特征,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迅速,重视农村建设发展的地区,土地的流转也逐渐向着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国家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有很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这诸多问题,其相关的手续以及制度也不太完善。本文就以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为切入点来进行分析,对目前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进行有效的探究,希望可以通过文章中的问题来对同行业工作者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发展。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农村 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土地问题一直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建设工作也取得的了显著的效果,国家也不断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国家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土地经营制度已经无法再满足国家的发展需求,所以为了有效优化这一问题,土地流转这一新的模式逐渐被应用到土地的改革工作中,并经过近些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现状的效果。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流转工作不规范、效率低等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所以有效地改善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必要措施,笔者就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目前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希望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分析来加深同行业工作者对该项工作的认识,提升农村土地的流转工作水平。
1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1.1市场化的流转过程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发展制度的不断改革,农村的土地流转过程也逐渐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农村土地实现流转规范化、规模化的一个必要途径,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依赖于流转合同、市场价格等相关的流转机制,从而将较为分散的土地以这么一个方式流转到企业以及大型机构中来进行经营。从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流转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直接参与到流转过程中来,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流转流程,降低了流转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提升了流转效率,使得农民可以得到更多的流转资金,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在未来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但是目前在实际流转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同行业工作者不断的进行完善。
1.2土地流转的价格较为合理
在土地流转这一项目刚刚起步时,散户经营土地的农民由于对该项内容没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所以使得农民对谈判机制认识不正确,通常都会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不但使得农民的自身利益受损,还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造成了影响。近些年来,随着各地政府的支持力度以及对流转相关知识普及力度的加大,农民对土地流转项目也越来越了解,其自身的谈判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也越来越合理。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过程中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了粮食价格的影响,以及当地土地流转中的市场机制的实际情况,大多数的企业现在也根据这种情况对价格机制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此来有效地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经济效益。
另外在一些农村建设较为发达的区域,当地的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流转措施来鼓励农民去进行土地交易。例如在一些地区的政府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在进行完土地流转后的去向问题,便将在流转合同中为农民安排了就业的机会,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在完成土地流转后的后续问题,缓解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象,还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土地流转产权不明确
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在流转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明确,这就使得土地流转的效益变得虚化,不利于流转市场的稳定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但是从实际的流转过程来来看,其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的主体权利还是在农村中的一些组织中,这也就导致流转过程权限模糊,另外也可能会受到当地一些家族实力或者一些自治组织的影响,从而对当地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造成影响。
2.2土地流转较为分散
国家开始农村土地流转这一项目其主要是可以通过这一方式来将较为分散的土地逐渐向着规模化的经营方式靠拢,从而解决分散经营土地效率以及效益低下的问题,最大程度上开发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中的青年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从而将家里的土地流入到了其他农民的手中,再者就是现在大多数土地都还是流入到了较为分散的小户主手中,流入大型企业中来进行经营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不能实现土地规模化生产的目标。
3完善土地流转对策分析
3.1明确农村土地主权(下转第160页)(上接第144页)
笔者通过对各地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出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主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其主要为一些散户经营的农民;第二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种为土地集体所有权;其土地主权以这三种形式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一些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了承包方,从而又细分出了土地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这就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明确土地的主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要求有效的改善土地流转中的主权问题,相关工作者首先要改变这种现状,让农民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土地归属权,从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有一个充足保障。
3.2保障土地流转的权益
农民以及土地流入的企业都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着,所以要想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就要切实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权益。从目前来看,我国土地流转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其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民以及企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当地的有关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明确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权益关系,建立一个较为明确的流转体系,将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权益问题有效化解,从而让农民以及企业都切实体会到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效益,有效地提升土地流转效率。
4结语
本文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分析,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现状,在该过程中存在的分析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发展,所以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是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从文中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的着诸多问题,还希望同行业工作者可以加深对其的重视程度,不断对此项工作进行改革完善,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d飞.民族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试验与制度壁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2] 胡登州,任玉玲,陈娟.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规范管理研究[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2(01).[3] 韩志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6(05).[4] 卢泽羽,陈晓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5] 卞琦娟,周曙东,易小燕,王玉霞.农户农地流转现状、特征及其区域差异分析――以浙江省为例[J].资源科学,2011(02).
2.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些年来,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农村土地流转呈加速态势。如何保持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事关农业稳定和农民持续增收, 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 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 笔者结合安徽省宣州区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情况作一探讨。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宣州区是我省5个土地流转试点之一, 该区是个农业大区, 辖26个乡镇、办事处, 182个行政村, 全区耕地面积80万亩, 农业人口71万, 农村劳动力42.9万人, 农民人均耕地1.1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 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 生产规模小, 农民在一亩一分田上做文章, 收效甚微, 增产不能增收, 满足不了农民致富的要求, 于是, 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应运而生。据调查, 目前宣州区耕地流转面积4.28万亩, 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5.3%, 土地流转的农户数0.81万户, 占全区农户数4.21%。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转包。这种方式目前较为普遍, 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 宣州区累计转包土地面积1.5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35%。二是转让。宣州区累计转让土地面积1.1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25.7%。三是互换。宣州区累计互换土地面积0.34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7.9%。四是出租。宣州区出租土地面积0.52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12.2%。五是入股。州区累计入股土地面积0.06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1.3%。六是其他流转形式。宣州区累计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0.76万亩, 占流转面积的17.1%。
目前宣州区农村土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速度加快。二是流转规模越来越大。三是流转收益逐年提高。四是流转对象由单一向多元转变, 从初始本村农户之间的流转, 逐步向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业大户和城镇居民。五是流转行为从农民自发流转向基层政府和组织引导推动转变。
农村土地流转, 对推进农业农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效解决了农村人地矛盾和耕地抛荒问题, 保持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二是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的集约利用, 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凡是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地方, 农户经营规模少则十几亩、几十亩, 多达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三是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成片, 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农业标准化、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四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和农业效益, 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单产、降低生产成本, 增加农业效益。五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土地流转使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产业, 促进第二、三产业发展。六是推进了农业经营机制创新。有的地方农村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的模式, 与农民签约经营流转土地, 建设了一批核心农业产业化基地, 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七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 既可以获得土地流转收入, 还可以获得务工收入, 有的通过土地入股还能获得一定的分红收入。八是开辟了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渠道, 成为专业大户、工商企业、民营经济、投资开发农业的“引水渠”, 不但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难题, 而且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市场化。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 农民对土地流转意愿不强。
一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怕土地流转出去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 宁可粗放经营或闲置土地, 任其荒芜, 也不愿意转包他人耕种。二是土地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 在中国大多数农村, 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实现之前, 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三是随着全面取消农业税, 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 (粮食补贴、种子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等) 的出台, 提高了农民对土地价值收益的预期, 不愿流转。
2. 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
目前, 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 在完备流转手续, 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少农户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议”, 或者书面合同内容不规范, 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由于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同时, 出现流转纠纷时, 也缺乏有效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3. 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
大部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流转中介组织较少, 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 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 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对土地流转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流转市场发育不良, 中介组织匮乏, 信息不灵, 往往出现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 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 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4. 土地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侵害。
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 忽视了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 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 收回土地搞对外招商, 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 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有的地方存在着借农村土地流转, 绕过国家有关法规, 大量占用耕地, 改变农村土地用途, 而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又不能全部到位。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第一, 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 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工作, 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一是依法原则。依据《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 特别要做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自愿原则。这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 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土地拥有是否流转的全部决定权, 任何人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三是有偿原则。为了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不提倡农民无偿流转承包经营权。这样外出务工农民即使因客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失业返乡, 在土地流转期内还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第二, 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前提。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基本条件, 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长久不变”的要求,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 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第三,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 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全面落实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要根据农民的需要, 及时指导合同的签订。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 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 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 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 (镇)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 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 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
第四, 积极培育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环节, 要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运用土地评等定级, 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 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标准。成片土地流转, 可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方式, 培育健全土地流转机制。逐步在县区建立土地流转代管中心或服务中心, 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通过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提供合同范本、调解合同纠纷、建立流转档案等, 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作用。
第五, 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大都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 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其分配, 土地流转的管理, 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 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 加大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鉴于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仍然偏低, 需要在政策导向上加大鼓励和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一是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可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对流转双方实行以奖代补。二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通过“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 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优先安排流转土地, 有就业需求的农民从业。
3.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三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民以食为天”,充足的耕地面积是我国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2006年十一届全国人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如何解决经济快速发展占用大量耕地与我国耕地短缺的矛盾,是我们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建设是正确的道路选择。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为河南省改革土地流转,解决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提供了依据。
一、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民自发性和随意性强。目前,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规范缺少管理。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比如现行的土地流转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使用权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此外,土地流转分散无序,规模不集中。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分户经营呈现出分散性、随意性的特点,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流转多少,都不可避免带有随意性和无序性,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有后顾之忧;并且土地经营分散,机械化水平低。河南省的农业生产能力弱,效率低,农业生产力难以得到深入解放,生产要素难以得到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另外,小农户经营信息不灵通,无法把握市场走向,大大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农村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自我保护发展的能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改革也是必走之路。然而,河南省农村的养老、医疗等保障体系非常的不健全,多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仍以种植业为生,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农民不敢放手土地。另外,河南农村群众传统思想严重,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一般不愿意流转出去。造成土地流转速度减缓。
(三)行政干预严重,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体制不健全,再加上利益分配不均,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比如有些农户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进行流转,不签订流转合同;有些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却不使用统一的合同,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中缺乏有力的依据,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有的流转户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了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自发性强,管理不健全。当前土地流转大都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缺乏约束力和规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转上缺少应有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此外,土地流转不是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农民得不到应得的利益,所以积极性不高。
(四)土地流转的总体面积不大,流转规模小,耕地面积在土地流转中隐形减少。比如由于地方法律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收益低、操作过程随意等因素影响,农村的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规则约束;再加上土地交易市场的服务机构不健全、交易成本高,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融资困难,使规模经营者缺乏农业开发资金。河南省农村的农户零星分散的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一些个体经营者, 没有签订文字协议, 而受让方大部分将这些土地改变农业用途, 作为宅基地或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用地,造成耕地面积逐渐减少;河南省农村的土地流转多数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流转土地的规模小,土地生产效率没有明显提高。不利于河南省新村的建设和中原地区的崛起。
三、解决河南省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稳步推进农村改革。河南省新农建设和土地流转的改革,应遵守“以人为本”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此外加快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基础,是实现粮食的持续增产的保证。 用科学管理方法管理合作社,科学决策。由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低难以领导 和管理,目光短浅,合作社市场经营决策应排除这些干扰,科学经营管理合作社。坚决杜绝强买强卖、投机倒把等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行为发生。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服务体制,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深化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拓展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渠道;建立、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加大支农惠农财政信贷扶持力度,切实解决经营规模主体的资金问题。 需要政府的支持,要加强同政府有效沟通。农业合作社社会效益高,需要政府 政策倾斜,资金技术支持,保证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制的基础上,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实行农 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农户承包权、 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适当分离,明晰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土地经营。
(三)借鉴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引进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市场化。比如可以借鉴重庆模式中的地票制度。也就是先把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形成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即地票),然后将指标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向社会发售,最后由购买者竞标采购。然而重庆的地票交易方式也有很大缺陷,它是建立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不能完全保证价格的公平性和有效运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并未完全体现以农村和农民为主,所以,我组认为,土地流转改革应该在地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确权、改革财政,让更多的社会活动者参与,逐步实现市场化。也就是说,按照利益协调和供求关系额的思路,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对卖方、卖方、政府形成内在激励,吸引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上的统一,从而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模式
三、结束语
201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河南省实现中越崛起的必然途径。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在地票基础上建立的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模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在充分的市场机制下,供求和价格等因素变动影响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农村的空闲土地,保护了我国耕地,为城市化、工业化用地提供了保障,而且为推动我国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为整个中原经济区崛起,都将起到了着重要的作用。总之,从长远来看,河南省的土地流转改革,是解决我国现实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稀缺的必然选择,是河南省中原经济区建设必走之路。
4.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四
摘要: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规范山西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地流转;情况问题;对策建议
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山西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内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市、区,1196个乡镇,28135个行政村,总人口3427.4万人。其中农业县(市、区)115个,农业人口2334.5万人。农村劳动力1081.9万个。总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6068万亩,基本农田5065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77亩。2010年全省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4621.3万亩,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为575.1万户,家庭承包合同份数为562.1万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385.1万亩,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为47.7万户。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为25.5万份,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122.3万亩。分析山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流转的进程加快。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土地流转的进程加快。2006年土地流转面积762288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1%,2010年土地流转面积3850595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8.33%。比2006年增加了6.62个百分点。(数据来源: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提供的资料整理,2011)
2.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去向以流入农户为主。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同时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等成为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投资经营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的一股新生力量。一些社会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纷纷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中,并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2010年山西省流转入农户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4.9%,流转入合作社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1.8%。流转入企业面积和流转入其他主体面积分别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9%和7.5%。山西省土地流转去向以流入农户为主。(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2011)
3.流转的形式以转包、互换、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流转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委托流转六种形式。转包、互换、出租是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2008年到2010年这三种形式流转的面积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5%以上。(数据来源: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提供的资料计算,2011)
4.流转的类型多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三种类型。(1)农户自主流转。主要指因老死婚嫁、外出从事他业、无力耕种的农户出让转让权,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农户自主流转的按原来生产惯性种植麦、棉、玉米等粮食。(2)产业推动的流转。是指资本追求效益发展蔬菜、水果、苗木产业,采用较高的流转价格以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属于产业推动的流转。(3)政府引导的流转。主要指政府为了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区、科普基地,推广农业科学技术而引导的土地流转。5.土地流转区域差异明显。一是土地流转发生率差异明显。选择地处山区丘陵区的大宁县、永和县和地处平川区的新绛县、太谷县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从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出,新绛县和太谷县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是27%和25.9%。大宁县和永和县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是2.9%和3.2%,说明平川区土地流转的发生率高于山区丘陵区。原因是平川区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土地适应性广,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高,便于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也利于种植高效益的蔬菜、苗木、果树等作物,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乐于投资,土地流转可能性大;山区丘陵区自然条件差,土地细碎化程度高,坡耕地比重达大,不易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小杂粮等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经济效益不高,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不乐于投资,土地流转的可能性小。
(二)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意愿方面(1)农民地权意识和小农思想严重。由于农民长期受农村传统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对承包地仍有强烈的依赖和眷恋,认为拥有和经营承包地就等于拥有了一切,不愿意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户,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种地收益明显提高,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担心流转土地后会失去生活的依靠;兼职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都想留几亩土地来补偿家庭收入,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脱离农业或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农户,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宁可抛荒或者由亲属无偿耕种,也不肯把土地流转给别人。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农户对土地有增值预期和保障心理,怕政策多变,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概念混淆不清,担心土地流转后失去承包经营权或怕征用土地时得不到补偿费。(2)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收益低。2009年,大同天镇县利农农副产品储运有限公司,通过南河堡乡政府和上吾其村委会与农民做协调,流转租用了1500亩土地,涉及了360多户村民,并签订了租用合同,租期为10年,每年每亩400元的租金。但有8户村民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其主要原因是流转出的比较收益低。村民王进成在规划流转的那块地里有12亩承包田不愿意流转,他算了一笔账,承包地种玉米每亩产量平均在750公斤左右,如今玉米市场价是每斤0.9元,一亩地毛收入1350元,减去400元的种子、化肥、地膜等成本后,还剩下950元的纯收入,再加上国家和省对种粮的补贴款每亩80元(粮食直补5元/亩,农资综合补贴35元/亩,良种补贴10元/亩,地膜补贴30元/亩),玉米秸秆每亩50元,这样12亩地全年的纯收入在1.3万元左右,他认为比流转出划算。因此,土地流转收益低是农民不愿意流转的原因之一。
2、流转行为方面。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根据调研发现,现在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不遵守土地流转规定的程序,不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也是内容不完整。山西省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是1223366亩,仅占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3850595亩的31.8%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反租倒包”现象很严重,乡村组织代替农户流转承包地。甚至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打着土地流转的幌子,强行租赁农户土地搞非农建设。这些做法侵犯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应享有的主体权和自主权。大多数地方未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档案,一些土地流转后需变更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未及时变更。我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土地流转自发的多,不规范的多,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约定期限,期限不确定,流转双方根据需要随时处置流转的土地。2010年山西省受理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16件,其中农户之间的纠纷数674件,占总受理案件的82.6%,这些由于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都将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二是仲裁机构不健全。据资料显示,山西省土地流转仲裁机构不健全,设立县级仲裁委员会的有72个,占全省119个县的60%,仲裁委员会专职人员只有181个,平均每个仲裁委员会只有2个专职人员。目前一些地方少数纠纷能够通过仲裁解决,大量纠纷是农经部门通过信访渠道协调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一些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由于得不到合法及时解决,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从事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人员职责不清。仲裁委员会中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人员除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外,还承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村经济收入统计等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仲裁的经费得不到保障。
二、规范山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尊重农村土地流转规律。我们要尊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规律。农村土地流转属于经济的范畴,其流转的程度和规模都要与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协调,任何阻碍和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村土地流转最终都会失败。所以,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有多种,各个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改革。而且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要政府多加强诱导,创造有利条件,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要符合循序渐进的规律,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很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地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有限理性的生产者,政府是有限理性的宏观管理者。农民的有限理性需要政府的有限理性进行校正、诱导,而政府的有限理性则决定了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且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二)把握土地流转的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只有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目前要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要求,依法落实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基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此外,还要坚持“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保障农民根本利益;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村发展水平、非农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进行,切忌千篇一律。
(三)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每一次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都离不开农民自己的主动参与,因此在构建农村土地股份制制度时,要遵循生产力要求,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自主权,给予农民较大的选择空间。土地流转存在小农思想严重,农民地权意识严重的问题。这要从政府以及农民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干部思想有误区,认为土地流转工作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政府、村集体没有必要干预;另一方面流转双方各有担心,农户怕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保障,承包方怕政策不稳定。为了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和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守法、维权意识。对农民闲置、抛荒土地失去约束力,没有组织机构进行监管的,农村组织机构应对闲置、抛荒土地的农户实行停发各种惠农补贴资金,并对闲置、抛荒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迫使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正常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上的误区,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解除后顾之忧。
(四)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五)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
1.构建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形成下联村,上联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网络;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配置信息设备,利用先进的电子化工具建立起土地流转数据库,及时登记汇集并定期公开可流转的土地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联系,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2.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培养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开展价格评估,资质审查,形成以公共服务为主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3.搭建政策法律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强化调解、加强仲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加强专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要系统掌握流转的面积、形式、流向、价格等变化,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核算农产品成本等提供可靠依据。重点是监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耕地)流转规模、形式、对象、期限、价格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情况。
(六)完善土地流转保障机制,加大规模经营扶持力度。
1.建立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土地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推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对于承包土地流出的农户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从根本上解除农民流转出土地后的后顾之忧。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调整公共财政的投入方向,支持县、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开展流转服务;支持县、乡两级农经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根据土地类型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3.加大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力度。要优先安排规模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等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以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资源优势,更好的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4.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快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参考文献:
[1]郭振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其分析[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8,4:(40).
[2]杨同芝、朱开元,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的比较分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1999,2:(18).
[3]孙少岩,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流转[J].税务与经济,2007,1:6 [4]李晓明.茹志英,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乡镇经济,2006,1:22 [5]冯子标.土地市场化与“三农”问题的出路[J].中国农村观察,2002[6]高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J].中州学刊,2006,9:90 [7]曾新明.侯泽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研究.农村经济,2006,10:29 [8]高小军.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J].农业经济导刊,2004(8)
5.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五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载体。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活动的实施地,也是生活收入的来源。土地流转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处理好土地流转问题,才能让新农村建设成果更加丰硕。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存在的现实问题
土地流转是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问题暴露出来,具体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不足;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缺乏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受益有待提高,等等。接下来,笔者将针对上述提到的几点,展开较为详细的论述。
(一)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不足。农民是土地流转中的受益者,只有农民具有正确的土地流转意识,才能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的有效开展。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生存之本,更是最直接的财富。正因为如此,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很珍贵,他们不愿意流转自己的土地。首先,农民误解了土地流转的性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就是改变土地的经营权,主要方式为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形式的流转,土地流转涉及到的两方当事人要就土地流转细节签订合同。除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外,土地的其他权益仍为农民所有。但许多农民则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将所有权益转让出去,土地流转了,自己就与土地没有关系了;其次,农民不太了解土地流转的真实行情。农民缺少对土地流转的整体认识,总是从农民受害的土地流转案件中分析自己的土地流转问题。不了解土地流转的市场信息,更不清楚土地流转的双方;最后,农民不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程序。土地流转是一个有法律指导的经济行为,完成土地流转,涉及到申报对象、材料与分配受益等多个方面。农民不了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维权方法,更不清楚法律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缺乏创新。在新农村建设中进行土地流转,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流转之后,农民仍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经营权的转让是有偿的。当前,我国许多土地流转者并没有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的内涵,使得土地流转的模式较为单一。创新意识不足,影响了土地流转形式的开发,也让农村的土地流转工作显得过于被动。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人们往往会遇到多样的地形。不同的地形具有不同的使用规划,有不同的特点。单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需求。不同类型的土地在数量与流转价格上具有差异,单一的标准与模式,让土地流转工作有失公平性。
(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待提高。土地是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的收入大多来自于土地,如果农民能够从土地流转中得到较大的利益,他们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会提高。合理的土地流转,需要让农民感受到土地流转的好处,从中得到实惠。但一些农村的土地流转并不合理,农村出租土地经营权的价格过低,而土地使用者出更高的价钱去长期租用土地。虽然农民得到了暂时的实惠,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农民并没有从土地流转中受益。土地流转既然是经济行为,土地的租金就应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农村土地流转受益不足,让农民不愿意流转自己的土地。
二、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现实问题解决对策
(一)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全面且正确的.认识,是让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的前提。只有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才能给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政府部门应当加大与新闻媒体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各个地区的地方媒体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知识的宣传。利用媒体平台,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内容与具体方法,更为重要的是让农民了解保护他们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是我国高效利用农村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发展方向,让农民信服土地流转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在新闻节目或者农业节目中分析三农问题内容,做好农业知识的科普,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基本政策以及办理流程,讲解土地流转中的受益者以及土地流转的积极意义。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较为随意,建立一个相对正规的土地流转平台,能够给农民更多的指导,让农民具有土地流转的安全感。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建立一个土地流转的中介性组织,从第三方的角度帮助农民完成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切入点,也给农村发展带来了更美好的前景。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要在土地流转平台内完成,这能够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在完全掌握土地的真实属权前提下,政府应当鼓励相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建立中介性质的土地流转平台,给农民与土地需求者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在土地流转平台上发布土地经营权转让与需求信息,促进双方达成土地流转协议,能够让土地流转的障碍大大减少。用构建土地流转平台的方式来帮助农民简化土地流转的过程,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度。对农村的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是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正规性的重要手段。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第一,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建立。服务站是为农村进行土地流转而提供咨询与帮助服务的一个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建立主动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解决农民提出问题的同时,向农民传递更多的土地流转信息;第二,明确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农村要先进行土地流转的申报,村级的土地流转服务站将农民的需求上报到乡镇级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再将土地流转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明确土地类型,再将其上报到县级的土地服务中心。最终将土地流转信息公布在信息平台上,组织自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双方就土地流转的权利、义务与价值进行商榷,签订合同;第三,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流转中的重要文件,合同在手,才能在双方权益受以侵害时保护他们的权益。因此,相关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的登记与归档工作,让土地流转事务更加制度化,对土地资源负责,对农民负责。
三、结语
6.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六
朱敏2011-04-29
摘 要: 目前,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
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这都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为此,文章提出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经济,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决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目前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那么,到底什么原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政府又该采取何种政策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目前土地还承担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难以大规模铺开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农村土地除了发挥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功能之外,还发挥着确保农民基本温饱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些保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获取的利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些收益满足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维持了我国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和谐稳定。二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补贴,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三分之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尽管当前农民外出经商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大多数
农民因为无“一技之长”,就业很不稳定。因此,宁肯让田地抛荒,也不愿流转给他人。甚至花钱雇人种地,或者靠每亩倒贴农药、化肥请人代耕,大量良田处于低效利用中。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难以真正实现。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政策障碍
(一)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
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日益活跃,但现行法律仍然以限制流转为主,法制建设落后社会发展需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体系设计过于抽象化,产权细分不够。我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方式界定不清楚,集体土地几乎没有抵押、担保等派生的产权权能,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严格限制。二是政策明确规定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没说明什么人有权承包土地,即什么人算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三是规定农民承包土地要承担义务,其中向乡村社会交纳公共开支,但没有明确提出这部分费用属于地租还是管理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是多少,给农民造成过重的负担。四是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被占用农地越来越多,但现行的城市土地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后转包给土地开发商,这造成土地增值部分与农民无关,从土地上获利的不是农民,而是中间开发商。
(二)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
土地权属主要是两个方面,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表现在:一是土地受让主体有严格身份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
闭性,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二是承包经营人没有完全自主权。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的控制,只允许国家“依法”征用,不准在农民之间进行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才符合商品属性。三是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全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导致承包者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流动。
(三)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
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多以农户自发流转和当地基层政权的行政推动为主,农户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他们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定价十分随意,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手续,造成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二是流转管理无序,操作随意,程序随便,土地流转中既签订了流转合同又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的流转只进行口头约定甚至无约定。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收益,遗留问题就容易暴露出来,从而产生纠纷。四是土地发包中存在着种种“黑箱操作”行为。五是部分地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极易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些基层干部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操控土地流转,搞硬性流转、越俎代庖。甚至动用警力逼迫农民,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农地流转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详细的规范和健全的程序,以系统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各方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顺利推进。必须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公正合理的运行程序。实体法方面,亟需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主体限制、土地类型、流转方式、价格市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约束和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能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规范行事。程序法方面,各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地方立法可以超前,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
为确保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土地流转收益流入少数人口袋,必须建立或完善由农民当家做主的土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机制,总的分配原则应是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再次分配税收参与。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二是要清晰界定集体与农户土地权利之间的界限,规范村集体代表农民流转土地的程序,明确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三是要依法保障农户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流转、流转数量、流转方式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不得以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厉惩处基层干部、村干部越权流转、私自流转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为。四是流转收益除交纳必要的税收外,也应归集体农民所有,并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近期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落实到户、人。
(三)建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机制
要建立矛盾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做到先解决问题,再进行流转。要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流转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免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7.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七
1 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不同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转让,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是由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决定的。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首次在宪法修正法案中承认土地流转的合法化,由此至今已近三十年。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代耕、出租等。
2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2.1 城镇化进程提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有技术、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民多以外出务工或经商为主,留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多思想较为保守,并且多为老幼。这样导致一方面农村耕地荒废,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留下的劳动力基本没有其他谋生手段,他们所承包的土地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可以说是他们的“保命田”。在一些临近城区、靠近工业园区的地方,还出现了部分农民不愿出让土地,严守土地以获得高额征地补偿的新矛盾。当前农村有较为强烈的土地流转需要,但因利益诉求不同,存在部分流转意愿不足。
2.2 农业现代化缓慢
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规模化是机械化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化的必经途径。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受气候、水质等自然因素影响显著,同时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相对而言风险大,效益低,使得投资者对投资农产业开发很是慎重,参与规模经营的少。大型农业生产投资前期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一般的土地承包大户很难找到大额贷款担保单位,而土地使用权又不能作为贷款抵押。同时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现代化缓慢,非农带动性严重不足。
2.3 土地流转不均衡
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土地流转呈现多样性。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乡村,由于经济状况不同,土地流转工作进展不平衡,主要的土地流转形式也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高的,非农收入预期高,土地流出意愿较为强烈,流转形式以转让为主,倾向于不再继续经营土地;经济中等水平的,土地流入与流出意愿相当,异质性特征明显,流转形式以入股为主,包括转包、代耕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非农预期收入低,对土地依赖性较强,流转意愿不足,土地流入意愿高于流出,流转形式以转包、代耕为主,倾向于保留土地使用权或短期放弃土地使用权。易于集中连片,规模化生产的平原地区的土地流转率较地势复杂、零星分散的山地丘陵地区高。地理位置优越的城郊土地流转高于偏僻的边远村庄。
2.4 制度化建设困难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是农户之间自发的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多以口头形式为主,不会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容易出现实践中土地用途发生改变,被挪作他用以及农户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关记录,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冲突后,无法寻求法律解决,多以自行解决和集体协调解决为主。法律缺位导致农村中契约的脆弱,农户也习惯用自己的生存哲学来对抗制度。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化建设阻碍重重。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和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互相联系,相互制约。必须对这些现象和问题有充分科学的认识,才能更好的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农村基本保障机制
从农户实际利益诉求出发,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农户流转意愿与利益诉求戚戚相关,必须了解农户利益诉求,首先应该解决对于土地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使土地能更顺畅地流转到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部门或个人手上。其次建立一些与土地流转挂钩的社会保障措施,如通过土地流转筹集部分社保基金,为完成土地流转的农户解决养老问题,解除农民失去土地承包权后对养老丧葬的担忧。改革现有户籍制度,调整城乡户籍差异及一些不合理的社会福利,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用,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3.2 强化非农因素带动作用
由于农业见效慢、风险高、寻求投资难,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农业优惠措施,化解或减缓农业经营风险。如对农业种植大户和特色产业给予奖励,并提供税收、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惠和帮助,减少农业经营风险,增加农业投资。根据当地特产,发展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相关产业,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开展特色种植等带动农业创收,拓宽农户就业渠道,改变农户土地流转收入预期,提高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强化农村金融创新,改善农业保险、农业担保、农业贷款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农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加速农村发展。
3.3 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水平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多样性趋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农户契约精神不足等问题使得土地流转问题错综复杂,土地流转的不均衡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针对不同问题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提高土地流转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可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同,建立或逐步培育并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渠道通畅,为土地流转提供合理的服务和帮助,同时避免土地监管人员监守自盗,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强征农用土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针对不同地区土地流转方式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土地流转政策,提高土地流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3.4 强调制度安排合理引导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大部分以自发为主,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尊重农户的基本利益诉求,并以此为出发点,逐步发挥制度和法律的作用,循序渐进。土地流转必须规范化,以减少流转冲突纠纷,但应尊重当前现状,对焦农户需求,不盲目推进,不夸大制度安排的作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引导为主。
参考文献
[1]徐美银,陆彩兰,陈国波.发达地区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7):66-74.
[2]陈冬生.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与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0(4):18-20.
[3]张炜丽.关中地区土地流转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以陕西省乾县马连镇为例[J].青春岁月,2014(14):470.
8.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八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流转;农民权益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率一直偏低,根据1995年农业调查结果研究指出,尽管全国有75%的乡村进行了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率仅为3%,即使是在非农业发展迅速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也没有超过7%-8%。但2008年以后的两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向半月谈记者坦言,2007年的十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在地方政府与大公司的合理推动下,全国已累计流转1.7亿亩土地,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再创新高。羽由此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发展迅速,规模也正在逐步扩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常见现象,但是,我国农村现在仍然缺乏完整统一的市场化的运作流转机制,没有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农村土地的价格也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同时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法律的缺陷
首先查阅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可以得出一个原则性的结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对于其具体的内容,根本无法从中得知,并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指导当事人行为以及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我们知道用益物权中包括了承包经营权,即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典型特征就是直接支配的权利,而无须其他人的同意,那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也应该无须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有明显的债权化特征,法律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同意或备案,实质是忽视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违背物权法理,这是对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剥夺。由于该条的规定与实践并不相符,导致出现了大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流转合同,如果严格贯彻该条规定,势必需要耗费大量的执法成本,并导致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稳定现实的经济关系。最后,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适用的物权变动模式未尽统一,统一的登记制度与效力有待确定。众所周知在我国原则上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例如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
(三)土地流转受益过低,土地流转周期过长,损害了农民利益
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价格不透明,从农民手中流转出来的土地与土地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等市场联系并不密切等,导致土地的流转受益过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我们可以随处可见由于土地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土地,但却闲置不用,等待土地升值。而且土地一次性流转的情况下,农民花光了流转受益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法律
由于现有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因此我们必须要丰富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形式进行多样化和具体化例如,除了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通过转让,抵押,转包,互换等基本的形式,我们还可以具体规定和丰富土地的出租,入股,赠与,继承以及反租倒包等形式。为减少交易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当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制度。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兼顾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双方利益,灵活的确定流转的周期。
(二)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避免耕地资源的流失,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我们通过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促进农户之间在土地上的有偿转让,有利于合理的配置土地资源以及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三)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搞好协调服务
9.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九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飞快。这一方面来源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应用,也为我国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贡献了不可忽视的力量。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概述
1.1土地转包模式
土地转包模式是一种常见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它指的是农民在留有承包权的条件下,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再转承给别人。在这种模式下,一方留有承包权,而另一方则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1.2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流转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并以自己所持股份的多少来获取相应的利益。这种模式与土地转包模式相反,多见于经济发达地区。
1.3土地信托模式
土地信托模式相比前两种模式则较为少见。这种模式是指农民将土地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从信托机构处获取收益。在我国,由于土地信托机构数量有限,且难以获得农民的信任,因此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2农村土地流转效用分析
2.1积极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一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效应,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我国,每年都有大片的土地因各种原因而闲置,而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能够使这些闲置的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提高农业产出率与收益。虽然土地流转模式各有不同,但都可以提高农业的产出率与收益。对于股份合作模式来说,将土地集中则更容易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对于土地信托模式而言,由于其拥有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因此可以带来农业产出效率的提升。
2.2消极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有上述优势,但也无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消极效应,这些消极效应则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益纠纷增多。各种土地流转模式都涉及转让者和承包者的利益博弈,因此,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纠纷。而随着土地流转数量的日益增多,这种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此外,我国现行土地流转制度仍不健全,致使很多利益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第二,土地挪作他用。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挪作他用的现象尤为严重。很多土地在流转之后并没有作为耕地进行使用,而是被建为工厂或者地基,这严重违背了国家土地流转政策的用意,影响了国家的耕地保护红线,对于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很深的危害。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建议
3.1立足实际,采取适合的流转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采取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流转模式。除此之外,在模式的应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农民群众对该模式的意见与反馈,不断的改进模式中与本地区实际不符的部分,只有通过这样的不断修正,才能找到最适合本地区的农业土地流转模式,才能更好的推进本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
3.2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这致使流转土地挪作他用等现象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因此,国家应该不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让土地流转制度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3.3加强宣传力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是新时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农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很多农民不愿意参与到土地流转的模式中。这无疑影响到了土地流转的推行。因此,国家与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制度的优势。同时,也要不断健全农村的社保制度,解决好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让农民群众真正的参与到这一制度当中,让土地流转模式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
4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政府更应该加强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设,不断创新流转模式,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真正的让土地流转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更强的动力。
参考文献
10.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 篇十
——以永济市为例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壮大农村经济的根本出路,是三中全会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作为典型的农业县,近年来,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土地流转现状
全县共有10个乡镇,耕地面积37.3万亩,农业人口44.039 万人,占全县人口的85.2%。截止2007年底,全县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33256户,承包耕地361545亩;流转土地51118亩,涉及农户27686户,分别占承包面积的14.13%和承包农户的20.77%。
一是流转形式不断丰富。目前全县土地流转呈多样化态势,归纳起来有七种形式,即: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代耕和托管等,其中以代耕、转让和出租为主。
二是流转范围不断拓宽。土地流转由最初的撂荒地扩展到林地、旱地、渔塘等整个农用地;由农户相互间的自发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由原来的本村内进行,扩展到村外、外乡,甚至县外;经营内容从种粮转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如一业主在永兴租赁土地300亩,发展无公害大棚蔬菜和养殖业,较好地解决了农户闲散土地,粗放耕种效益低的问题。
三是流转动机发生变化。前几年,是为了避免耕地撂荒,把土地无偿甚至“倒贴”转包给别人,这样土地效益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如取消农业税、良种补贴等,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无论是村社集体引导规模流转,还是农户自主流转,其目的都是增加收入。因此,土地流转由被动变为主动。
四是流转取向市场化。随着党中央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为重视和珍惜,由过去无偿或像征性收取一定收益的转包和转让费,转向按市场发展确立土地承包收益。
二、土地流转成效
一是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特色产业,农业主导产业的区域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板块特色已显现,效益比重递增。2007年,仅蔬菜产业实现产值3.5亿元,占全县农业总产值3.26%。同时,涌现出了一批产业结构调整带头人,如普安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回龙的粉葛生产基地,为发展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奠定了基础。
二是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后,土地逐步向大户和能人集中,经营者实现了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改变了农村经济长期分散经营、落后管理、小打小闹的局面,使土地的潜能得到大幅度的释放,加速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瓦解,打破了传统农业“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促进了集约化的大农业市场形成。以蔬菜产业为例,2007年,菜农的收入较以前分散种植亩增加收入2000元以上。
三是培植出了产业大户。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农村集约化生产得以实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培育了一批产业大户,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特别是今年对蔬菜产业进一步加大了扶持政策,吸引了县内外26家业主承包土地2200亩,规模种植蔬菜,其中建大棚1050亩,带动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0亩。全县以蔬菜、油橄榄、畜牧为主的三大农业主导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涌现出了一批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资源流转。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落后。部分农户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视土地为“命根子”,担心土地流转后,一旦政策变化会失去承包权。
二是地区差异较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坝区俏,山区无人要”的状况。坝区条件好,一般土地租金在600——1000元/亩左右;部分山区条件差,比较效益低,一些农户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免租金也无人耕种。
三是流转不够规范。即:存在行为不规范和经营不规范,部分农户流转的土地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有协议,条款也不规范;,部分承包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四是成片流转难。土地承包后,都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成片流转,必须要所有承包户同意,增加了流转的难度。如2005年任市镇花朝门村5社李云泽为扩大种植业规模,需租赁连片耕地,因一家农户坚决不同意而被迫放弃。
五是流转机制不完善。缺少中介组织,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土地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发布,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快速流转。
四、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构,实施政策激励,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热情和参入程度,从而加快土地流转,实现三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
一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推动土地流转。积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成功典型,帮助农户分析土地流转后的好处和算好经济帐,消除农民的顾虑,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双赢”,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确保规范有序流转。以县农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纠纷调处和仲裁等协调服务职责,做好流转土地资源普查,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建档备案,流转土地等级评估定价,提供统一合同范本,组织供需双方谈判,代办土地流转手续,指导签订合同等工作,为供需双方搭建流转桥梁。以农村专业协会(合作社)为主体,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政府负责引导、监管和服务。通过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要素合理流动。
三是积极探索流转方式,确保发挥土地最大效益。①出租——农户直接或委托集体与承包方协调签订租赁合同;②代租——农户委托村组或中介组织,将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给种植大户或龙头企业;③转租——第二承包人在征得第一承包人同意后将土地租给第三承包人;④转包——从事非农产业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农户在村或组内有偿流转;⑤托管——农户为了不荒废土地,采取将土地无偿或倒帖肥料等生产费用的方式临时转让给其他农户种植;⑥入股——农户之间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户也可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承包者合作经营;⑦置换——同一村组内的农户为了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大户或龙头企业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农户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本村组集体组织出面协
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内其它农户的承包土地或本村组的机动土地与其置换;⑧返包——即集体承租返包,由有实力的产业化经营者或龙头企业成片租赁土地并实施改造,然后按统一布局、规范种植的要求返租给农户、经营者或龙头企业承担全部收购责任;⑨转让——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村组内或者以外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农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停止,农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⑩代耕——农户因临时或季节性外出打工,而将其承包土地委托亲属或近邻代为耕种。
四是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力度,增强流转实力。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以项目和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整合农业项目资金,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改善生产条件,降低流转经营风险,提高效益;金融部门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消除后顾之忧。
11.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农村土地作为社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当前因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越发受到重视,并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竞相追逐的重要资源。农村土地与社会其它生产资料一样,具备商品的属性,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向高产出、高收益部门流动。而农村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改善土地资源在农业生产中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提高生产效率。
2011年四川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约为5842.31万亩,其中流转面积为1074.4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8.39%,占到了近五分之一的比重,在全国走在前面。
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流转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很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在成立土地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公司时都会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报土地发包方和乡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然而,在土地流转发生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时,基本上由口头协议所取代,这为将来引发纠纷埋下隐患。
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中缺乏对土地流入方的生产经营用途进行严格规定,大都止步于“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于土地质量的保护,即便在流转合同中有涉及,但在实际中也往往缺乏必要的质量监督、检测和相应的惩罚机制。
土地流转双方对流转期限的分歧较大
一方面,作为土地流出方的农户,出于各种原因他们大多都只愿意将土地在一个较短的期限内流转。另一方面,作为土地流入方的主体,却因为农业生产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且面临较高的前期投入,而要求获得较长的流转期限,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
然而,较短的流转期限则导致不可能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只能通过对土地的掠夺式生产经营获取较高的短期回报。这不仅没有达到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土地流转政策初衷,反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中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农户难以保障自己应得利益。农户在股份公司中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处于弱势阶层,既缺乏话语权,又缺乏必要的财物知识去检查公司财物报表,更难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份公司是否盈利、是否分红、分红比例的确定,农户都只能“听天由命”,难以保障自己应得利益。
粮食直补政策要重新审视。旨在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的粮食直补,时至今日已毋庸置疑地成为了一种“普惠制”,对鼓励农户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没有多大作用,土地流转后的粮食作物种植者亦无法享受到实惠。同时旨在鼓励土地流转以促进粮食作物规模化生产的“种粮大户补贴”,在部分地方也通过增加土地流转租金的方式转为土地流出主体所有,这既违背了补贴政策的初衷,又打击了土地流入主体的流转积极性。
土地流转双方收益差距大易发租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的租金会略高于农户流转前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然而土地流转后,新的生产经营者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合规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改进生产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挖掘农产品附加值,取得的收益可能是流转前的几倍。而这种增值收益由土地流入主体独享,往往会引发流转双方关于上涨流转租金的纠纷,并导致土地流入主体在希望扩大生产规模时面临更为高昂的土地流转租金。
部分合作社名存实亡
一方面,由于合作社内任何单个社员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因而公有财产收益或损失对每个社员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合作社成员的扩大而加强,导致合作社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劳动监督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受限于自然条件,本不适宜于规模化生产,却因为诸如“政绩”等原因而“被合作社化”。
将来谁来种粮?
这是四川省众多地区所呈现出的现状:土地流转前耕种者多为老人和妇女。土地流转后,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得到解放,更多的青壮年去城市务工以获得更高的非农收入,无论是留在农村继续耕种自己所有承包地的个体农户,抑或返聘到种植大户、农业园区、土地股份公司务工的劳动力,依旧是以老年人和妇女为主力军。现在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赚钱,已经几乎没有谁愿意种地,甚至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会种地,将来谁来种粮?
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及相关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这样农户才会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同时还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各主体间的利益纠纷。
建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专职机构。政府要加强统筹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咨询、土地流转登记、土地价值评估、区域内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整体规划、土地用途监督、土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效益评估、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土壤改善、土地复垦等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同时还应该组织农业生产者定期进行农业科学技术培训,帮助其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确保农民工平等待遇
对我国农民而言,农村土地不仅仅意味着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收益,它更肩负着一种生活保障的重任。因此要想农民彻底解放思想,就必须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来消除农民对自己基本生活保障的担忧,从而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同时,对于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不仅应该坚持做到“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还应该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生活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平等的待遇。
尊重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行为只能是为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而服务,并发挥好农业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宏观引导作用,绝不能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其中,更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土地流转进行“一刀切”。
在土地流出主体和土地流入主体之间合理分配各种收益
土地流转租金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由市场供需来确定。通过对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等市土地流转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这个合理范围应该是在土地承包经营者自己生产所得利润到所得总收入之间。
粮食直补继续由土地承包方享有。实行多年的粮食直补在实际上已然成为普惠制下的农民福利,并为大部分土地流入主体所接受。因此,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建议,无论土地是否流出该项补贴应继续由土地承包方享有。同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补贴力度,尤其是要增加对新型农机具购置、土壤有机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倾斜。调动土地流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业生产朝着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
合理分配土地经营利润。农村土地流转后,生产经营的纯利润应该在土地流出主体和流入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让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和企业家的管理才能等要素按贡献充分参与到收入分配之中,以保障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
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金融支持力度
一方面应该在土地流转双方的历年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另一方面应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并尽快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提高土地流入主体的履约能力,减少对农业投资的风险顾虑。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不仅需要创新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放宽对土地经营使用权、大型农机具的抵押贷款限制,还应该积极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农业扩大再生产资金。
鼓励土地流转规模化发展,严禁盲目跟风
土地流转可以使农业生产规模化,然而农业生产受到气候、地理环境、水源、光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组织生产的具体方式应该因地制宜,不能盲目跟风,不能一味追求规模化。
12.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十二
一、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处置土地权利的一种行为,是农户在保留进一步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原先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形式获得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组织耕种并从中获得相应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是市场行为,是农户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交换各自的产权。1庆阳市位于甘肃东部,庆阳市下辖西峰区、华池、环县、镇原、庆城、宁县、合水、正宁等1区7县,146个乡镇。由于庆阳市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除部分劳动能力强的农民外出打工外,大部分农民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农业收入仍是庆阳市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土地流转速度逐步加快。
1.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
随着庆阳市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不断转移,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面积呈扩大趋势。截止2014年底,庆阳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668.9万亩,庆阳市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为51.0717万户,其中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为108.3938万亩,土地流转率为16.2%;,涉及农户8.34万户。2
2.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稳步增长
当前,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扩大趋势,规模经营呈上升态势。据统计,目前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占耕地面积的1 6.2%;,耕地流转的主要去向仍为农户,流转入农户的面积为502500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310041亩,流转入企业的为98695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为172746亩。3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股份合作等形式,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增加,流转形式趋于多元化。
3.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分布不均
庆阳市各县区土地流转呈现不均衡状态,截止2014年底,在庆阳市七县一区土地流转中,西峰区土地流转587800亩,庆城县土地流转808600亩,宁县土地流转950700亩,正宁县土地流转430000亩,合水县农村土地流转354200亩,镇原县农村土地流转1689700亩,华池县农村土地流转526300亩,环县农村土地流转1351700亩。
4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庆阳市各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是不均衡的,主要原因在于庆阳市各县区所辖土地所处的位置有所不同,比如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山地较多,农村土地流转率较低,而西峰区原地较多,土地利用率和流转率较高。
4.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灵活多样
近年来,庆阳市土地流转主体不断丰富,流转形式也日益趋于多元化,由传统的出租、转包、互换为主的形式逐步转变为出租、互换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存。如截止2014年底,庆阳市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为1083983亩,其中转包371839亩,转让42148亩,互换136513亩,出租425579亩,股份合作25236亩,其他形成82468亩。5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庆阳市已经出现一些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提高农村流转土地的利用率。
二、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庆阳市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流转速度逐步加快,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土地流转不规范行为,部分农民通过私自协商,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出现一些利益矛盾时,农民之间的口头合约往往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为此庆阳市各区、县政府应积极鼓励农民通过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来流转土地,尽量避免或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由于庆阳市地理位置比较偏避,交通不便,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不完善、透明,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导致供求双方交易信息不畅,需要土地的农户或客户找不到所需土地,而在庆阳市部分农村甚至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目前庆阳市有一小部分土地通过政府或中介组织进行流转的,但依靠农民自发进行偶然的、盲目的土地交换仍占主导地位,从而影响土地流转规模、速度和效益,造成土地交易成本高,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3. 庆阳市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健全
土地流转是一种交易行为,方便快捷的信息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目前庆阳市大部分县区因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对部分中介组织缺乏规范的管理,从而限制土地流转的数量,影响土地的流转的质量。大部分县区没有建立比较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从而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土地承包以及相关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由于庆阳市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土地流转亟需的土地价值评估、信息咨询代理等多种中介服务组织数量较少,相关的行政规定和规章制度不健全,都使得土地供求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质量。
4. 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诚信意识较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诚信意识较差,部分农民通过签订合同或口头承诺等形式来流转土地,当他们看到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时,在合同没有到期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损害对方利益,有时会发生较为严重的摩擦。因为部分农民的诚信意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质量,部分农民担心自己经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使自己的投资受到损失,从而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三、促进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不断规范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1. 加快行政规定的制定,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
在宏观层面,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详细的规范和健全的程序,以系统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各方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顺利推进。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运行程序。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主体限制、土地类型、流转方式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约束和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各方能在制度框架内规范行为。
庆阳市应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指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规定和操作办法,对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对土地流转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利益。
2. 大力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机构
中介服务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庆阳市级政府、各县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鼓励中介组织发展,规范各种中介组织的行为,可以促使土地流转逐步走向市场化、信息化、规范化。农村土地中介机构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用途等因素对土地进行评估或估价,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依据。土地流转中介依托高科技、信息化技术,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可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
土地中介机构可以督促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为土地流转合同的变更、土地流转档案的建设、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协助处理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等提供帮助,可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指导,使流转操作更加规范,土地的用途得到实现。
3. 建立现代生态农业,引领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
要想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必须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对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农民收入都有重要意义。庆阳市各县应根据自己的特色,逐步建设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新兴高效农业,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依据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引导农户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集中,促进特色产业实现规模效益,积极鼓励农民特别是返乡人员创业,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依法流转其承包地,引领农民致富。
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互换、协作、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集中,改变土地因小、散、乱的现状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实现规模效益的局面,切实提高庆阳市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4.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保护农民利益
在庆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中,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制,要按照形式多样、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市场运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要建立庆阳市农民诚信教育机制。对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其次要建立庆阳市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庆阳市各县、乡镇应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强化土地管理机构职能,为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示范合同文本,完善流转信息档案记载,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同时各县、乡镇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评估土地等级、流转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第三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数量、形式、条件、年限及土地流转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四,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由村组织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使庆阳市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逐步常态化。规范而有效的流转合同的签订,使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放心投入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进行土地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
注释
1[1]卢泽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7月。
2[2]数据来源庆阳市农经局2014年12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
3[3]数据来源庆阳市农经局2014年12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
4[4]数据来源庆阳市农经局2014年12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推荐阅读: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11-27
农村土地流转调查09-26
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思考09-09
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调研方案06-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08-06
农村中学生作文现状分析研究及对策11-30
农村留守老人现状及对策建议10-07
农村中学英语教学现状调查分析与对策10-11
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及对策08-23
农村中学物理实验教学的现状及对策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