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10篇)
1.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 篇一
甲方:平安乡射淌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划,参照国家征收土地的标准,甲方需占用乙方土地建设新农村,现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来源:甲方用置换的方式取得。
二、置换补偿标准
1、农田 元/亩;
2、耕地 元/亩;
3、非耕地 元/亩;
4、土木结构房屋 元/m2;
5、砖混结构“占一还一”,相差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6、硬化和石面地坝以及圈舍按农田标准计算。
三、置换性质:甲方以现金或其它方式一次性补偿获取,乙方不再有所有权和使用保管权。
四、甲方一次性补偿到位后,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顺利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
五、乙方置换范围:
东: 南:
西: 北:
六:计算费用:
七、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则全额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情节严重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建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 篇二
委托方:
法定地表人:
地址:
顾问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委托方拟将其所有的若干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下称“本合同项目”)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委托方委托顾问方就上述事宜向其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经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之特殊名词定义
1、“转让(或合资、合作)”,指以使潜在投资者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为目的,通过任何形式对本合同项目实体权益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a.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委托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部分或全部转
让给潜在投资者;
b.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得潜在投资者取得委托方的股权或间接取得委托方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委托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潜在投资者;同意潜在投资者认购委托方的增资);
c.同意潜在投资者针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债权融资,融资所产生的费用及所有的法律责
任一概由潜在投资者负责。
2、“潜在投资者”,指由顾问方推荐介绍的参与本合同项目合作的第三方,包括潜在投资者本身及其指定的参与本合同项目合作的任何第三方。
3、“先生”,包括先生本人及受其控制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委托方股权或享有委托方权益和本合同项目权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4、“顾问方”特指本合同中受委托方委托的顾问方及由其书面授权的相关工作人员,顾问方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的差旅费用及所有法律责任一概由顾问方负责。
5、“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指就“转让(或合资、合作)”达成的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的详情
1、本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四至范围为北起,南至西至。
3、本合同项目在建工程系在本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土地上已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顾问方的承诺和义务
1、顾问方应积极认真地把本合同项目介绍给潜在投资者,并及时沟通情况。
2、顾问方协助委托方做好就本合同项目向潜在投资者的前期沟通及介绍工作,在委托方的协助下,安排潜在投资者实地考察并介绍本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潜在投资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潜在投资者自行承担者除外)。
3、顾问方应积极努力做好顾问介绍,协调有关矛盾,尽力促成委托方与潜在投资者签订转
让(或合资、合作)合同。
4、顾问方应根据潜在投资者的需求,协同委托方一起,本着积极和严谨的原则,解决潜在投资者提出的市场、项目、投资评价等问题,并提供顾问意见,满足潜在投资者的需求。
5、顾问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不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顾问方因自身原因
导致所从事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其责任一概由顾问方负责。
6、顾问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7、顾问方承诺,无论顾问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顾问方都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委托方的承诺和义务
1、委托方保证委托事项是合法的。委托方有责任及时、详尽地向顾问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
关的陈述和文件材料,并保证该等陈述和文件材料为真实的、合法的、且不存在误导。
2、委托方承诺一旦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视转让(或合资、合作)的具体情况而定)就本
合同项目签订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即应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义务。
3、如果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就本合同项目之外的项目达成合作,如果顾问方就该等项目提
供具体的服务,委托方应当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的义务(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执行),如果顾问方没有就该等项目提供具体的服务,委托方不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的义务。
4、委托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5、委托方承诺,无论委托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委托方都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顾问服务费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诚意,就有关顾问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1、如果委托方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转让给潜在投资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
该等转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六作为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直接取得委托方的股权或间接取得委托方的权益,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该等股权转让合同/认购增资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作为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就本合同项目提供债权融资,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该等债权融资金额的作为顾问服务费。
2、顾问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如果潜在投资者一次性支付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确定的价款,委托方应在收到该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全部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分期支付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确定的价款,委托方应在收到第一笔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60%并在收到第二笔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40%。
3、在潜在投资者向委托方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定金的情况下(无论定金支付于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后),如果委托方没收该定金,则顾问方有权取得所没收定金的20%作为顾问服务费。
4、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签订后,如果委托方收到潜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转
让(或合资、合作)价款,并且在顾问方正常开展工作没有提出或故意设置障碍给委托方的情况下,因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没有继续履行,顾问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支付顾问服务费。
5、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自行(成交客户为非顾问方推荐之潜在投资者)将恒邦
新城项目转让出去,则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委托方与顾问方签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负担,也不再向对方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潜在投资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就转让(或合资、合作)达成协议,则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经顾问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或其关联公司)/吴国辉先生不得再与该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针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与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签订本
合同项目的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3、顾问方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投资顾问,顾问方在此期间应积极推动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进
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潜在投资者达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
4、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未能与潜在投资者达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
无需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但在潜在投资者已支付定金且该定金被没收的情况下,顾问方有权取得所没收定金的20%作为顾问服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修改
1、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
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则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
3、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
具有执行力,则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应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的删除不影响该条款其他部分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5、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
弃该等权利。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也不应妨碍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6、以下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方(盖章):顾问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3.土地租赁补偿协议 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建设,改善和提高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该村东部土地一宗租赁给乙方用于建设。
二、土地面积:校院:南北长米,东西长米,送孩子区: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合计亩。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时,经双方协商再续签。
四、补偿标准:按每亩土地每年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标准按进行补偿。
五、支付方式:每年7月15日,乙方按当天市场价格折算补偿款后,将当年土地租赁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如乙方在当年7月30日前不能向甲方兑现补偿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院内可。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建设。不得干扰内部设施安装及绿化、美化。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
甲方:(盖章)法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人:(签章)
4.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 篇四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征用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 合同范本 |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支持甲方村镇改造建设工作,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村村镇改造。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项下甲方地块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甲方村镇改造工作、村民动迁安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1、拟征用(收)甲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区××镇×××村,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附件一。上述地段可开发总面积68.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耕地×××平方米、园地×××平方米、林地×××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平方米、养殖水面×××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核实补偿,超出部分乙方不需向甲方缴纳任何补偿费用直接办理征地手续。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包括该地块内原有道路、河流面积及周边道路控制区。拟用于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3、该地块相邻地块(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一,甲方将用于村镇改造集资建房、集中安置该地块的动迁村民。
4、上述该地块和集资建房地块面积,合计约××亩。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前述补偿费标准已含因征地及动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补偿费、税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税费等所有费用(含存入土地征用专项账户费用)。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3、村民及企业动迁安置补偿事宜,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4、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再因该地块的征用而向甲方或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含该土地上的村民、企业)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该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乙方根据发展规划,分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每宗土地征用批复下达后三个月内,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标准和每宗土地批准征用的面积结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乙方按结算值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在支付第一宗土地补偿费用的同时,直接扣除已支付甲方的部分补偿费×××万元后将余款支付甲方,并由甲方记入乙方已付款帐目。
3、甲方收款的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合法发票。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用及规划手续的办理
该地块由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该地块规划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办理过程中政府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办理期限,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积极申请该地块由政府招拍挂方式(以下统称挂牌)出让交易等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资料、手续。
2、甲方如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涉及该地块的协议的,须征得乙方同意。需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涉及收购、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的事宜,甲方现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补偿标准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土地储备部门支付的收购该地块的全部收购、补偿等费用,全部归乙方。
第六条土地动迁及净地交付
1、甲方负责该地块动迁并净地交付乙方,移交期限及标准另行协商。
2、甲方在动迁腾地过程中,征用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动迁、村民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现有承包合同,甲方负责解除、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该地块净地交付乙方前,甲方保证与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关的债务问题已解决完毕,税费、水、电等已全部结清。甲方应当在交付净地前全部缴清,否则乙方可代缴并自应支付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村民的动迁补偿安置
1、原则:甲方负责村民住宅、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工作。村民住宅,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用房不足时以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动迁合法用地用房的企业,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乙方负责非本村人员在该地块开办企业的动迁,甲方给予协助,动迁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制定动迁方案,制定前应与甲方充分沟通、听取甲方意见。甲方负责按乙方制定的动迁补偿标准、动迁时间,具体负责动迁、安置工作。其中村民、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时间为××××年×月末动迁总户数40%,××××年××月动迁总户数30%,××××年末动迁剩余的30%,甲方按上述时间将动迁后的净地交付乙方。
3、集中安置:
甲方负责出资并建设村民及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企业的动迁房,动迁地块由甲方另行选定,不在本协议约定的68.5万平方米内。
4、其他:
(1)甲方负责做好该地块上的动迁村民、企业及房屋、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的调查摸底工作、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冻结户口及建筑物。摸底工作必须在乙方监督下进行,摸底结果必须经乙方认可。甲方保证摸底结果的准确性,如因不准确而增加动迁费用或动迁时间、难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提供该地块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甲方。甲方保证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事宜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有关村民、企业支付补偿费用,保证按政府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乙方支付的补偿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应给付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补偿等补偿费,以及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已包含在前述单价中,甲方负责支付给村民,乙方不再负责支付。
3、甲方负责直接发放村民补偿款,核实并发放村民果树补偿款,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负责安置村民就业及解决相关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办理新的房证、土地证,不再允许新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物,不得改、扩建、装修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增加动迁费用和加大动迁难度的行为,否则,因此发生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该地块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否则,甲方双倍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再与任何他方商谈或签订征地补偿等合同。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除本协议项下的该地块外,甲方其他土地如需征用、开发或与他人合作等的,甲方承诺优先给予乙方,除非乙方明确表示放弃后,甲方方可与他方合作。
8、甲方无偿提供公用设施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其他
1、如果国务院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改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乙方支付甲方补偿费标准不变,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不再向土地部门交纳任何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2、乙方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如乙方负责招聘该小区物业负责绿化、清洁卫生等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将本协议项下之乙方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办理完毕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或甲方逾期交付地块的,每逾期一日,均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违约金,逾期达九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负责退还乙方因本协议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给乙方××万元作为补偿。
2、乙方如未能按协议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应付补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3、甲、乙双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甲方保证本协议已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5.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篇五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拆迁腾退工作,保障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重点工程如期举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位于洛平村土地、地上物以及附属设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补偿标的物
1、补偿土地位置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地上物补偿
在甲方尚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给乙方之前,乙方当然的享有在乙方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苗圃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待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补偿与支付
1、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见评估报告
2、其他补助:
_______台空调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电话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台电视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网线共计_________元:
其他相关财物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3、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
5、双方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解决:甲方进行新村委会建设时,为乙方留出960平米的底商,乙方对底商享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同意以低于同等底商租金80%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如果乙方同意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0年。该底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交付。
6、支付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并保证在补偿款支付前保证不甲方延迟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将钥匙交给腾退办公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2、乙方义务
(1)负责支付有本协议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2)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结算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协调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违法拆迁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本块土地的;
(3)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补偿款的;
(4)第三方对地上物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5)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权益情形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
(2)乙方未经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地上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地上物予以使用,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10%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安置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按照乙方2010年的收入水平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底商的,应按照乙方上一月均收入水平按月赔偿损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底商无法交付,无法使用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为乙方寻找底商;
(5)因甲方的拆迁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6)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6.占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因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需要占用乙方土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地块概况: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
2.占用土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共元整(小写:元)。
3.乙方给甲方提供的土地,甲方有永久性使用权和所有权,乙方不再提出任何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甲方工程施工。
4.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镇政府各执一份,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篇七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①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或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区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权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况的其他人员。
五、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的,全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征收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13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在迁建安置后的差额房屋建筑面积,在拆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贴补参数400/㎡,再奖励450/㎡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和申请农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项补偿费。
六、调产安置分户规定
符合分户规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自然分割,独立进出门户,分户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户规定办法办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农业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
(二)被征收人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三)被征收户无儿子有女儿的家庭,其中一个女儿(含独生女)已婚并办理入赘手续的(婚嫁女除外),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四)征收时,父母与子女已单独立户,且有自己房屋产权的可分户安置。
(五)征收时属单亲(大人一人)应与其中的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六)因购房或小集镇户口买卖而转为非农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分户安置。
(七)符合公安部门其他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650元/次补助,两次搬迁计13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1次,选择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的补助2次。
(二)临时过渡暂住费:临时安置过度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暂住费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暂住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从原房腾空交出钥匙时算起,到建房通知日止,另外再加八个月的建房期限。选择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如安置房交房期限超过2年,则2年后的暂住费加倍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有线电视补偿410元/次×2次=820元、电话补偿108元/次×2次=216元、宽带安装费按实结算。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线电视安装费410元/户,电话安装费108元/户)。无有线电视、电话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超过原房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补偿款=(原土地证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3)×当地征地价格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后予以补偿。
八、祠堂、祖堂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祠堂、祖堂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安置地块在建造时应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安置。
(二)征收祠堂、祖堂的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差额面积部分,按2500元/㎡结算。
九、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未损坏房屋结构及装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20元/㎡。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率达到100%的,按确权面积再次奖励100元/㎡;签约搬迁腾空率未达到100%的则取消奖励。
十、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视作同意有关入住规划安置小区关于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XXXXXXXX负责解释。
8.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 篇八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提交补偿方案;
2、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区人民政府发布补偿公告,公示补偿方案;
3、村委会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4、签订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5、在限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不交出土地的,村委会提交补偿意见,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村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土地使用人交出土地;
6、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文书,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9.土地补偿及农村建房收费标准 篇九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
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
百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计划,按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浙江仙游2008农村建房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
10.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篇十
被搬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工业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本市拆迁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搬迁房屋补偿
(一)被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为元/平方米。
(二)乙方在搬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平方米,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三)经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元,附属物评估价元,共计元。
二、搬迁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元;
2、提前搬家奖励费:元;
3、移机费:元;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__________元;
5、其他补助费:。
以上共计元。
三、结算方式
乙方持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与村委会签订楼房安置协议并结算差价。
乙方如放弃本次楼房安置,甲方将上述补偿款总金额在日内以银行活期存折方式交给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银行存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元。
四、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房屋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元。
五、房地权属注销登记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时,乙方应将原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批示交给甲方。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部门留存一份。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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