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2024-08-14

北京司法文书鉴定(8篇)

1.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篇一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更新日期:2008-9-17鉴定人执业资质以颁证日期为准)

监督电话:010-58575818

关于暂缓对“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公告的通知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许可证号:1011006)由于机构内部调整,现停止对外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服务,现予以暂缓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2007年10月25日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 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 马辛 机构负责人: 汪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8208536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田祖恩

于庆波

陈建生

罗小年

汪平

陈 斌

毛佩贤

张 琳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雷箴

贾兴元

闫梅

梁燕

谭淑珍

周艳 丁洁 陈星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玉国 方明昭 范肖冬 唐宏宇 周沫 余永军 王向群 甘一方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何颂跃 陈晓光

林忠

贾大光

卿斯汉

冯登国

钱桂琼 张喜平杨泽明

罗洪卫

刘贤明

张 路

张 猛

王 珂

吕蕴嵘

王晓良

孔令杰 张傑 刘品 刘燕 杜春鹏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13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东颖 田薇 邓亚军 胡松年 张峰 杨焕明 贾贞

王岩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20号B座 邮政编码:100089

电话:89830460 89830462 8986625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 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 杨文涛 郑应华 崔子仑 段宏 张桂清 高澜 李春明 吕强 许莉 肖宏展 李旭 刘红伟

胡志强 陈致 李桂莲 曹卫兵 蔡兵

周琳娜 邢仁昌

机构名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4 法定代表人:曹连元 机构负责人:徐红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邮政编码:100096

电话:62716904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吉中孚

徐红平

白京生

刘双臣

赵克新

宋建成 杨甫德

刘丹 崔勇 郝学儒

机构名称: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1100083 法定代表人: 王三义 机构负责人: 王三义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11栋102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 63269990 业务范围: 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汪聪慧 崔效义 李福奎 王三义 包雄初 李伯琴 李毅华 王力军 夏锦尧

机构名称: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9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机构负责人:董书云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3号甲鑫城大厦219室 邮政编码:100054

电话:63578368、63518160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金光正 姚维坚 董书云 樊建文 张元元 张志清 牛承军

肖承海

陈碧 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 王杏捷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4号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后配2号楼 邮政编码:1000

53电话:83587718、8358771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蒯应松 李斌 申明识 徐伯洪 纪小龙 闫慧芳 张云林 许建宁 霍家润 范顺义

张中石 牛同僚 赵道平张继宗 白培元 王伟国 崔家贵 梁昱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7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

机构负责人:马旭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7907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旭 刘庆 王毅 王琳 陈先丽 程捷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7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邮政编码:100039

电话:6823629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玉璞

郭红斌 何新爱

李福军

邱石山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3 法定代表人:刘玲

机构负责人:王福江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69422824、69424998-8039、6944149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建民 王福江 林淑娟 降丽娟 史庆荣 张君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08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电话:82891875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大程 邢艳玲 孙祥 霍明立 李松岩 张连春 陈克福 张保坤 贡保海 王明超 刘存义 杜新增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5868060

传真:85868061

E-mail: jinjishan6611@hotmail.com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金姬善 李华 崔允铉 张勇 韩成权 张爱华 金基田 张柏林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7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机构负责人:杨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兮 王鸿勋 邢丽萍 任嘉诚 陈占合 徐明华 张淑芳 从者唐 刘晓维 王满仓 宋朝锦 贾淑琴 吕宝华 黄长植 王燕 苏同庆 徐华 刘雅诚

机构名称: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2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机构负责人:张斌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54

电话:63524189 业务范围: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栋

赵寿堂

胡玢

靳江红

李孝宽

夏敏

李孝平

郝利君

汪彤

机构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曹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88550799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斌君 冯朝辉 冀乃杰 张洵 马建军 严明 余彦峰 郭志博 赵利 樊阳初

机构名称: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2 法定代表人:李玉玺 机构负责人:李玉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508室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8489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石林 高显嵩 曾超 杨晖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8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8号 邮政编码:100095

电话: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启良 陈殿明 杜雁 井爱平常玲 刘茅茅 刘宝东 刘运湖

郭秀改 崔玉涛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01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电话: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刘鑫

常林

张海东

鲁涤

张凤芹

马长锁

邢学毅

袁丽

狄胜利

刘建伟

王旭

郭兆明 张雷

鲁光泉

袁泉

李一兵 杨立东 王立琴

李 冰

常彩琴

胡秀凤

沈政 卢德宏

刘小雨 刘 良 石美森

百茹峰 杨克文 翁诗甫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57319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笑强 蔡平张翔 任金强 王勇 罗海宁 李鑫 叶红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 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62356572、82026512、62356515(fax)

业务范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知识产

权司法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京梅 侯德藻 张智勇 陆宇红 奚必仁 王 玮 高建刚 高海龙 何 勇 郭东华 刘玉新 张劲泉 杜玲玲 刘恒权 包左军 韩文元 张高强 安玉宏 李博 唐琤琤 宿建 呼六福 何玉珊 任红伟 李万恒 牛开民 和松 孟书涛 张巍汉 苏文英 朱传征 傅以诺 赵荣福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5号 邮政编码:1100038

电话:6404933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庄明洁

余伯健

王克峰 任洪福 李玉奇 路健 鲍丽玲 郭传太 纪桂兰 郭克弘

王越英

王 伶

梅桂森

王晓慧 何玺玉

祝 扬

马明生

龙青春 袁尚贤 李树龙

张惠臣

胡春华 娄凤鸣 朱文元

姚良骏

罗万象

施永康 王春枝 王艳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8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8492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忠诚 王虹峥 唐伟松 李舜伟 程东源 于生元 马承宣 张保宁 刘桐林 刘宗惠

王佩燕 罗爱伦 左明章 纪宝华 王象昌 刘玉洁 林景荣 吴连方 贾乃光 沈向东 樊朝美 李树人 张懋植 刘维靖 赵守琴 柴枝楠 秦雨春 梅忠魁 李克华 王

军 徐庆中 邹万忠 何祖根 高东英 黄尚志 陈

东 李一石 李河民 聂惠民 周仲义 金维克 张

亮 毛小茂 杨

莉 卢世璧 顾倬云 翁霞云 张宏 李晔雄 范飞 邹丽萍 耿荣 王立文 虞人杰 王以朋 臧美孚 钟守先 郑宏 张洪 李高峰 韩文科 梁连春 杨志生 张伟 方俊林 叶启彬 姜毅 李比 凌锋 李莉 陆星华 乔群 文昭明 唐炘 宋维贤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05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电话:82509252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晓丹 许明 周惠博 李学军 刘保萍 刘品新 毛自荐

机构名称: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许可证号:1100097 法定代表人:蔡文波

机构负责人:朱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65185517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熠 秦军 朱彤 关鹤舞 王晓旻 刘玉璞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3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电话: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明春

苑志勇

周淑敏

谢和平

麻永昌

胡溱 李锦涛

闫晓宝

裴孝田

金晓平

苑素贞

郭树彬

李现敬

刘金明 李亚飞

电力类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110007010 机构名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希正 机构负责人:王志轩 业务范围:电力类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 电话:6341532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天文 沈维春 潘荔 米建华 王志轩 吴玉鹏 李玉生 陈丽娟 左晓文 胡小正 刘永东 陈景山 范继祥 谢振华 汪毅 许松林 雷为民 杨湘江 焦春景 郭建欣 梅锦煜 徐德宝 付元初 许遐 陆家榆 崔江流 魏光耀 张勋奎 黄成刚 孙集伟 郭鹏武 贾立雄 杜红纲 孙玉才 陆宠惠 黄迺元 蔡崇积 黄幼茹 周昭茂 申宜顺 徐纪法 孙孝瑞 华兆渊 宋秀敏 杨富 沈龙大 崔翔 王丰 陈原 邓春 白亚民 蔡维 徐党国 马继先 沈丙申 王思彤宋雨虹 赵卫东 卢铁兵 张卫东 丁恒春 周江涛 邬雄 袁瑞铭 姜新建 谭志强 鲁宗相 苏竹荆 程日旺

知识产权类

许可证号:110008001 机构名称: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邱善勤 机构负责人:杜娇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博望园西配楼10号 邮编:100038 电话:63951881-8106 执业司法鉴定人:

洪缨 杨延辉 李滨 陈晟 刘杉 杜广斌 王威信 陶建华 谢学军 李兆麟 王晖 邱善勤 陈燕 李东亚 周海燕 王建平

龚凯 陈伟 丁尉 张艳

许可证号:1100112 机构名称: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 机构负责人:杨林村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406室 邮编:100045 电话:88078418/28/38/58/68/78/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林村 赵江琳 吴萍 邓益志 刘文鹏 黄永红 杨擎 肖胜华 王文杰 洑春干 程池 孙立清 陈焕倬 苏国萃 马国远 林玉华 赵树基 谢水生 刘福中 俞圣梅 陈学忠 薛俊英 吕扬 姜冰 沙耀武 张绍英 黄志明 樊尚春 邸鹏远 熊守美 张鹏 石照耀 卞正刚 徐鸿 郭景伦 张延华 刘翼光 陈丽华 夏宇正 单杰 刘银良 黄海洪 薛平孙广生 蒋维钧 罗承沐 张云龙 黄益庄 许润生 林兴盛 纪树达 陈上达 黄雪梅 周爱平张玉瑞 宋维域 张军营 王守才 武德珍 杜芳慈 任洁 马因明 袁其朋 陈晓春 姬光才 吕光庶 王斌 王家瑛 刘鸿猛 吴玉林 朱文天 郭奕崇 李润涛 赵元果 吴鸿维 许文才 张国良 解国珍 傅积赉 向维良 姚克俭 高波 尹江红 李红旗 刘宝祥 王家喜 吴健 叶佩青 姜志国 王兆翔 左亚洲 孙振铎 杨怀文 刘刚 朱美芳 王文静 杨甘生李兴虎

孔光临

郭书军 李金森

黄强 牟素勤 付胜 贾成厂 张丽叶 薛济来 田光宇 董颖

黄平

黄越 黄升民 刘德寰

许可证号:1100001

机构名称: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闻秀元

机构负责人:闻秀元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01号1号楼1008室

邮编:100044

电话:6802556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其超

丁兆俊

李雒英

韩晓刚

张兆东

张卫华

王连发

狄洪发

张红莲

刘正

万锋利

廖元秋

罗文群

叶季青

易维学

石光鸿

王德桢

关兆辉

王宪模

袁炳泽

黄启行

马娅佳

邸万奎

程金山

江惠民

吴静波

王玮 刘小峰

闻秀元

杨庆方

王永安

蒋康铭

李迎春

黄薇

张乐中

陈霁

王燕秋

王金锁

王英

贾庆忠

林晓红

董慧芳

葛青

杨青

陈肖梅

林宇清

杨林森 夏凯

郭国清

顾缨

王安武

王东辉

陈红

柳春雷

王怡

龙淳

程伟

赵荣民

戈泊

徐宁

关畅

鲁兵

宋焰琴

夏青

丁业平

王达佐

余朦

丁香兰

王维宁

高萍

王纪东

黄敏

陈健

辛哲生

孙爱

唐伟杰

王杰

康建峰

吴丽丽

王永刚

付建军

李德山

王景林

黄必清

邵伟

安翔

温英惠

崔晓光

李强

王一斌

黄健

穆魁良

党晓林

李辉

王明霞

马高平

王克照

王姝

朱丽岩

唐晓丽

郑立柱

母宗绪

姜建成吕晓章

陈荃芳

侯宁

王冉

邵亚丽

陶凤波

张平元

王景刚

李瑞海

徐金国

祁建国

梁挥

张涛

郭秀民

戴晓雷

于辉

王永建

蔡洪贵

刘炳胜

李树明 王佳英 江锡夏 曾禹村 徐遵义 李红团 张韬(女)邓东东 罗育安 杜嘉福 李成高

许可证号:1100003

机构名称: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军

机构负责人:张瑾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8层18A13

邮编:100088

电话:82026211-14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宏伟

耿慕白

郑兴旺

胡若玲

曹爱民

刘太荣

王栋令 耿东梅

姜燕 张岱

闫承蛟

张彬

柳志勇

禄珊

江葳

姜华宣

廖立全

胡大军

李瑛

宋攀峰

宋云华 戎志敏

曾利萍

朱家法

宋乃明

耿小强

陈英

关健

张晓丹 张晓新

杨小蓉

吴磊

乔栩

徐志明

张金海

邸万杰

朱黎光

朱进桂

王友彭

张瑾

付刚

佟瑞平

何丹

罗亚川

申健

杜毅峰

郭志弘

陆容安

王大明

龚建华

余凤华

吴克忠

李庆珍

朱竞明

华平澜

张天德

陈曦

朱梅

赵军

李芳玲

梁朝玉

林建军

蔡文克

谢小勇

王霞

亓赢

李贵亮

张静轩 孙承鉴

胡交宇

李昊达

彭晓玲

南霆 张晓晨

张长兴

蔡海德 曹正平汪晓通 菅兴成 吴斌 何南至 屈维明 侯宇辉 褚洪璋 王枵天 钟醒夏 吴德明 威德钧 朱勤 朱玉俊 魏祥毓 陈缅仁 朱望规 周长松 董玉荣 苏瑞 罗作桢 王小北 唐文忠 刘东华 黄家琪 董玉江 孙民兴 王阿媛 宗耀堂

程祖海 王静 刘兰 高京林

房大文

王立君

茹履京 韩光瑶

潘浩源

韩权卫 王跃峰 白凤文 祁泓 王莲芝 高毅飞 张韬(男)耿东汉 刘先林 陈栋豪 邱乃英 张维钧 陈蓓莉 宋爱萍 周林 王丽水 高超 张楚 陈风 程殿军 王丽琴 孙国瑞 李燕翎 范晓燕 董淑琴 吕俊复 赵国胜 沈明忠 陈永忠 陈丹青 于洪礼 黄鸿康 赵关红 沈珍瑶 姚晓先 詹花茂 彭达岩 董英斌 崔刚 梁光明 肖田元 赵军

许可证号:1100007

机构名称: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春山

机构负责人:赵春山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58515888 5851516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锦锐 赵国虹

吴邦基

李勇

李悦

高凤鸣

何志原

邓亚琥

王悦伯

段纪伟

陈代远

刘桂荣

徐晓敏

龙传红

孙纪泉

马秀山

吴观乐

崔成民

李顺德

伍正滢 那英

庞炳良 张景烈

赵春山

秦开宗

曹津燕

杨哲 郑建晖

王昌荪

张遵逵

傅玉琴

李政

徐国文

吕俊清

瞿卫军

张军 孙璐

周梦仙

臧建明

刘芳

李继忠

蒲迈文

陈瑞丰 唐华明

章社杲 万学堂 王珍仙 沈仁干 石小梅 王延晖 胡一鸣 袁德 叶凡 秦力军 杜军 赵洪

许可证号:1100084

机构名称: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胜刚

机构负责人:祁胜刚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西楼11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3902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自清 李嵘

董惠石

张雅军 张慧

李桂玲 李富华

刘萍 楼艮基

何俊玲 王永跃

霍京华

宋义兴

刘新宇

刁玉生 曹洪进

高云瑞

史桂芬

吴克成 李燕

张广育

刘月娥

庞铁

张涛 吴小灿

陈建民

倪骏

李敏

李静 朱丽华

杨学明 王俊民 佟晓辉

张洪国

徐祖哲

余刚 刘俊 胡福恒

赵郁军

程凤儒

孙晓敏

刘伍堂

韩剑武

王燕 李和平

许可证号:1100111

机构名称: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瑞春

机构负责人:段瑞春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海淀区普慧南里13号310室

邮编:100036

电话:68286852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先逵 邓中亮 郑维智 张淑荣 徐云瑞 乔五之 陈大通 魏柏丛 张保栋 蔡吉飞 郑铮 顾泰昌 顾同曾 饶国瑛 戴建中 韦庆文 王继文 孙志涌 林潮 陆弋 钟强 樊卫民 何立波 陆锦华 韩宏 陈建全 黄剑锋 胡建新 刘兴鹏 吴亦华 郭小军 程泳 蒋旭荣 姜龄 王智慧 马海云 蔡胜有 郑修喆 曲瑞 何腾云 董莘 常大军 杨国旭 李强 陈远知 邹忭 邱小玲 唐恒

司法会计类

许可证号:1100009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顺

机构负责人:韩玉顺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607室

邮编: 100020

电话:65802092

6580413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海蓉 全义高 于涵 高欣 孔立凤 马龙

卫海平娄斌

许可证号:1100010

北京精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哲江

机构负责人:许哲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4号

邮编:102488

电话:69366421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杰 孙建良 李斌生 于丽娟 甘勇 蒋凤珍 涂院祥 陈红艳 许哲江 李冬梅

许可证号:1100013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机构负责人:李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818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096320/21/22/23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泉

李杰

汪礼彬

许可证号:1100014

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霞

机构负责人:李庶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7层

邮编:100055

电话:6357018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美琴 曾红 槐兰英 赵芝兰 隗有忠 孙云华 王旭

唐荣洲

李庶

张泽生 张惠锋

南月香 丁宏 余绍英

许可证号:1100015

北京希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兰

机构负责人:王淑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1号嘉业大厦A座801室

邮编:100079

电话:6764017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永华 孙燕民

孙兰香 孙东杰 王雪峰

马文清

朱滨

梁振川

许可证号:1100016

北京中之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静霞

机构负责人:常静霞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C座9C室

邮编:100053

电话:83131102

83131728

执业司法鉴定人:

缪国兴 沙荫萍 郭名佩 马永香 王志贵 魏素艳 贺小花 常静霞

张学英 尚春红

许可证号:1100017

北京中育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

机构负责人:李秀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宣武区核桃园西街36号23幢北方长城光电大厦403c

邮编:100056

电话:63031195 630335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武兴

陈志先

李彩儒

陈晓枫

李秀珍

许可证号:1100019

奥迪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文

机构负责人:陈孝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仟村商务大楼B座1006室

邮编: 100029

电话:64418059

64418073

执业司法鉴定人:

葛建南 宋文玲 刘锦洋 吴秀英 张敏琳 潭闰月 李华欣

鞠永生 邓江红 苏桂红

刘思芬 陈孝文 冯文胜

许可证号:1100020

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宁春

机构负责人: 季悦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第三座12B03室

邮编:100045 电话:58565181/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颖

苏义 刘永 毕克 朱晓光 杨宏 许宁春 邹信江 李铁庆 赵磊 季悦

叶夏声 李东霞

许可证号:1100021

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松

机构负责人:马朝松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

邮编:100044

电话:68483287 684832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旭 李双凤 廖芙秀 徐洪波 樊鹏灵 马朝松 张萌 季爱芝 于磊 李艳西

许可证号:1100022

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则蓉

机构负责人:陈则蓉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号419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993875 683113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奎龙 王注仁 李桂梅 陈春玲 程颖 金孝杰 朱建新 章正福 李冬梅 杨慕贤

许可证号:110002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江

机构负责人:吕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13层

邮编:100020

电话:65950411 65950611 65950711 执业司法鉴定人:

康燕凌

刘丽 李友元 程燕 齐海霞

张艳红

王祎竹 孙彤 赵亦飞 顾婉平祝仕增 郭平

许可证号:1100024

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机构负责人:夏执东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14层

邮编: 100044

电话:68315858

执业司法鉴定人:(26人)

唐金超

刘海山

张福建

谢迎春

冯万奇

杨贵鹏 李存慧 赵翌 罗振邦 朱英毅

夏执东 刘立宇

刘春奎

杨家琳

牛晓鸣

彭玉平

李向阳

汤淑娟

杨红英

高承凤

谷恒忠

韩志馨

张文怡

杨益明

张立文

赵合宇

许可证号:1100025

北京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燕珍

机构负责人:朱燕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四号A2208号

邮编:100011

电话:6800879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孟筠 宁兰华 朱燕珍 桑剑峰 范玉国 王成丽 梁芳

许可证号:1100026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其林

机构负责人:戴其林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2号5层

邮编:100045

电话:51870917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新权 袁风雷 陆何 陈青华 金光 朱虎奇 李艳玲

刘向东 刘丽莉 梁耀军 刘鸿宾 孙伟明

关文欣

姚翠平迟兴志

张永胜 陈勇 戴其林

许可证号:1100028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丛民

机构负责人:贾丛民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A座5层

邮编:100007

电话:84013053

执业司法鉴定人:

贾丛民 李一经 杨浩 赵丽慈 韩宗娣 丛雪 姜国荣 陈秀英 房德玲 王少君 宋宗兰

刘肃 李荣霞 赵文韬 张鸣 王宏 姜玲 全玉红 王磊 王开芹

许可证号:1100029

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续敏

机构负责人:薛雅萌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B座908室

邮编:100007

电话:86666326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素平王民和 张续敏 张筱冰 江平

吴盛田 薛雅萌

许可证号:1100030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机构负责人:黄锦辉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

邮编:100025

电话:8586687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黄锦辉 汪应华 温京辉 雷波涛 韩勇 黄程 门熹 姜永青 李耀堂 周华 张慧

许可证号:1100031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文京

机构负责人:周文京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3号楼103房间 邮编:100011

电话:5856185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文京 霍振彬 陈抗美 李丹 刘红 戴红 沈元 吴迪真 谢希田 胡家跃

许可证号:1100032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娄宝忠

机构负责人:娄宝忠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909室

邮编:100020

电话:58700566、58700739

执业司法鉴定人:

仲维霭 郭兰枝 王丹丹 娄宝忠 俞金林 张继红 宋杰 杨明

许可证号:1100033

北京昆仑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法勤

机构负责人:郝法勤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九号望京大厦B座6124室

邮编:100102

电话:647285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文喜兰 周永新 贺拯 詹秀珍 杨芬芳 郝法勤 陈小萌

许可证号:1100034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永杰

机构负责人:宇永杰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车道沟甲8号

邮编:100089

电话: 6846847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俊同 宁青春 张金名 陈红 刘宝珍 杜福斌 方建敏 谢元生 王亚梅 李洪君 唐冰

张强 张友梅 宇永杰 邱琳

许可证号:1100036

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韶华

机构负责人:白韶华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5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35773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祥超 王永国 吴曙生 白韶华 孙锦华 窦爱芬 王晓艳 何险峰 吕桂鸿

许可证号:1100037

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点

机构负责人:冉洪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新世界正仁大厦8层805-807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67091583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严冰 张辛荻 刘淑文 冉洪 蒋彬 邓有芸 刘锡安 张玉玢 王欢庆 吴红 黄殿 杨秋霞

王东梅 张小红 商学才 凌强 杨瑞斌 翁美贞 王养勤 袁红 尹丽鸿

许可证号:1100039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

机构负责人:张克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邮编:100027

电话:655422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琨 赵育新 李韫 王智刚 王重娟 李毅 宋振玲 刘丽 詹军 王善菊 侯颖 王冬梅

朱敏珍 吴军 廖志勇 胡运清 彭旭 汪洋 朱守诚 唐炫 李素平燕昀 成岚 武春梅 姚焕然

李少秦 芦玲

梁晓燕

树新 黄丽华 于新波 颜凡清 边雨辰 周波 张刚

李国

许可证号:1100042

北京京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啟

机构负责人:李文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大街71号

邮编:102300

电话:69859257

执业司法鉴定人:

芦玉敏 李文啟

宗家骥

崔秀娥

李桂云

许可证号:1100044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启

机构负责人:高国启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号国门大厦B座3层308号

邮编:100028

电话:64609061/62/63 执业司法鉴定人:

高国启 邴朝霞 裴薇 石金珂 潘洪洁 丛为林 刘冰颜 齐非非 陈芬 孙锐

赵华

许可证号:1100045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春林

机构负责人:谷春林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时代大厦A座606室

邮编:100032

电话:58362045/46/4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成军 闫玉玲 赵文生 欧阳宏 谷春林

许可证号:1100046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彬

机构负责人: 杨力强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邮编:100032

电话:880911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军 王炳刚 孙奇 寇荣宗 李经彩 闫万孝 赵莉 崔迎 赵连君 王海明 刘贵彬 吴玉光 翟映东 张天福 邵立新 姚屹峰 胡立刚 李东强 程文学 陈一微 潘帅 尹师州 张军民 刘景伟 黄宾 张力 刘国源 雷永鑫 张斌 陈俊 贾瑞东 吕艳冬 王红梅 郭俊英 李雪英 黄丽萍 刘力 邓峰巍 沈娟娟 袁刚山 张志农 庄文森 魏先锋 李岳军 闫丙旗 王丰 郑锦桥 刘雪松

江晓云

许可证号:1100049

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元录

机构负责人:叶磊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航空大厦七层

邮编:100025

电话:65951896

65959888

659167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祥珍 张洪颖 高荣琪 段铁智

殷国瑛

焦凤荣 张荣芳 谢令昭 杜淑贤 王岩 李道存 张万岐 郝凤林 张润江 王瑞雪 叶磊

许可证号:1100050

北京中达耀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伯媛 机构负责人:马伯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706室

邮编:100045

电话:58565399 58565660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建文 肖大斌 华泓 孙凤玲 王敬东 张军 李文清 王心 易冬

戴琼 梁海东

许可证号:1100051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雍

机构负责人:田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四层

邮编:100044

电话:88354836

88356177

883548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琪 杨冬燕 荣健 田雍 周晓媛 张大环 毕庶丽 方玉柱 吴兴廷

许可证号:1100052

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

机构负责人:张俊清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503室

邮编:100081

电话:6217171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俊清 王大顺 杨凝 孙颖 王德瑞 李绍章 李晏婴 韩秋芳 高军 李艳臻 朱珈

许可证号:1100053

北京正衡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都

机构负责人:王建都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枣营北里15号宾都苑502室

邮编:100026

电话:6929455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小芳 王丽丽 刘锁群 丁新霞 陈尚志 贾玉珍 王建都 李茂德

许可证号:1100054

北京敬业瑞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颖

机构负责人:王宝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7号

邮编:100101

电话:84639412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颖 许璐 王宝来 宋秉琛 陈红 梁明 李敏杰 林伟 严爱国

许可证号:1100055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机构负责人:王全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708室

邮编:100037

电话:6858758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凯军 刘荣环

胡毅

郑淑琴

陈荭 谭红旭 叶民 张磊 郑佩新 肖丽娟 李东 李祖斌 王立芳

岑静兰 牛龙江 刘玉芹 俞向东 房琼

曹俊

郝建玲

汪敏华 谢贵中 刘洪武

傅映红

朱宝祥

许可证号:1100056

北京京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布尔

机构负责人:潘布尔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七条11号

邮编:100035

电话:62252264 62252157 62235204 622233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潘布尔 于松筠 吕仲兰 郭宗茂 刘瑞钇 王英民 彭生

许可证号:1100057

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春

机构负责人:梁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邮编:100006

电话:65263615/22

执业司法鉴定人:

于全胜 弓新平庄小明 付丽君 晏皎 季丰 王蕾 张文荣 李旭冬 闫茹 邓岚 高嵘

张菁 张承军 张亚磊 马宁 张益奇

许可证号:1100058

北京中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平

机构负责人:李爱平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5号住总大厦11层1109室

邮编:100020

电话:65950297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爱平王桂兰 董淑兰

于晓东

许可证号:1100060

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机构负责人:王建国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904

邮编:100044

电话:68002326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媛格

李云

张雪琴

王建国

周学工 李静雯 孟繁荣 邹晓东

许可证号:1100061

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机构负责人:张宏愿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527室

邮编:100043

电话:5263877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宏愿

刘康坤

毕于兰 陈桂江 窦光璧 卢留义

岳莹

许德先

李玉成

许可证号:1100062

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传炳

机构负责人:蔡传炳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滨河路雍和园408室

邮编:100013

电话:51026062

51026063

51026065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兴华 王颖 唐伟 王惠民 王梅 窦玉兰

李玉坤 徐国英

许可证号:1100063

北京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君

机构负责人:黄立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华杰大厦B座1307室

邮编:100036

电话:88119983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进 张立红 黄立君 殷淑娥 王洁净 段萍 胡宗玉

许可证号:1100064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爱卿

机构负责人:郭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8号

邮编:100080

电话:6253672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周明 于立文 华正洲 李春生 吴静玲 任艳萍 张立辉 于洪江 张勃 刘婷

许可证号:1100065

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凤君

蔡爱卿 机构负责人:郭凤君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丙17号2513A

邮编:100031

电话:66036883 6603622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胡静平于明 袁美荣 刘世欣 陆兵 冯爱伦 陈韦纾 于潜 骆小红 黎振聪 郭凤君

许可证号:1100066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机构负责人:王建永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618室

邮编:100073

电话:6380957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强 文全祥 袁宝光 赵书勤 李全亮 王建永 李焕闵 骆禄民 徐汉西

许可证号:1100068

北京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光奇

机构负责人:许光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5号新世界太华公寓A座701室

邮编:100062

电话:6708071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尚文惠 杜季兰 孙晨 都惠艳 许汴玲 季安康 许光奇 王殿义 秦培元 解宾

许可证号:1100069

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召迪

机构负责人:魏召迪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西侧6层

邮编:100062

电话:67075210

执业司法鉴定人:

于杨 姜巍

李虹

马进燕

彭丽华

徐淑珍

魏召迪 孙丽

郭秀琴

张芳 周军

王宇

郭志强

张奇鹏

许可证号:1100070

北京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

机构负责人:张英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商业楼15号

邮编:100083

电话:82080381 执业司法鉴定人:

武怀金

唐成云

肖巧池

吕正清

闫武军

薛平毅

刘文倍

王永涛 袁兆麟

许可证号:1100071

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

机构负责人:马玲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15层

邮编:100081

电话:6267020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慧玲 叶婉华

邹志文

张红 李大成梁国义

马玲玲 杨菊芬

王丽君 穆旭红

许可证号:1100072

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何培刚

机构负责人:何培刚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

邮编:100032

电话:66553366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何培刚

王芸

梅贵琴

陶正奇

彭丽 刘磊

李长颖

张学进

丁春艳 吕萍

吕行

洪民

许可证号:1100073

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振春

张英 王静高晶

机构负责人:袁振春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超前路9号

邮编:102200

电话:69709495

执业司法鉴定人:

路淑文

袁振春

黄丽玉

秦维生

闫宝华

张来庭

陶立春

杜德江

王家冀

许可证号:1100074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机构负责人:陈永宏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二层

邮编:100044

电话:88018728

8801877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永宏 冯云慧 龚道树 胡云建 黄立新 匡敏 李长照 徐继凯 郑文洋

许可证号:1100075

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

机构负责人:刘小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49193

68349194

68348943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万惠芬

李艾 任恒祺

傅振声

田治威

焦炳华 苏席尊

冷远闓 刘小玲 环

许可证号:1100076

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机构负责人:刘建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9号楼蓝筹名座E座1区9层

邮编:100020

电话:6551696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建伟

宋玉琦

周凤珍

范维城

刘庆 许可证号:1100078

北京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娟

机构负责人:陈惠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1503

邮编:100016

电话:84584061

84584062

84584063

执业司法鉴定人:

哈光 毛艳艳 刘宗印

郭璟婕

杨士宏 宋丽

陈惠娟

樊俊英

许可证号:1100079

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平

机构负责人:刘颖平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C座12层C室

邮编:100053

电话:83131090 83131091 83131092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广悦

穆永春

郭金聚

吴义敏

郭冰

朱秋慧

赵海林

褚建国

许可证号:1100081

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淑萍

机构负责人:孙淑萍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号院1-612室

邮编:100088

电话:62351767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郭建中

刘汉庆

张国红

成炳申

孙淑萍

陈志斌

孙艳兰 黄淑明高凌云

许可证号:1100089

机构名称: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机构负责人:杨池生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6层

李春玲

邮编:100036

电话:88415996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璐

孟太卿 高洁

伊秀艳

滕友平徐辉 王纪安 袁振湘 宋琪 李有华 高文荣

郭振宇

张熹东 杨池生 吕淑琴 牛文革

许可证号:1100090

机构名称: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机构负责人:王新民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十层

邮编:100044

电话:68330498 王新民

高丽敏

李志征

孙义应

尹亦男

崔薇 秦巍

许可证号:1100091

机构名称:北京华龙鼎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桂

机构负责人:张一宁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京龙大厦10层

邮编:100026

电话:65097185 执业司法鉴定人:

葛京伟 田玖玲 李燕玲 韩小玲 王士荣

王文桂

赵燕 郭志华 何岩 李素梅 王红梅 刁丽桂 张一宁

金成光

李连俊 李赛仑 马文敏 刘辉 聂木森 钟明 周季秋 陈琰

韩旭嵘

许可证号:1100092

机构名称:北京慕维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炳亮

机构负责人:汤炳亮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天桥湾小区16号楼221室

邮编:101100

电话:69537107

695371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汤炳亮

周金

张洪波

李茂祥

韩丽华

许可证号:1100093

机构名称: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大宏

机构负责人:刘鸿友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南门南侧三才堂写字楼2051

邮编:100084

电话:82617018

826170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红

侯胜棠

张炳如

杨静

许江华 刘鸿友

陶丹

胡文英

刘秀芸

姜杨

许可证号:1100100 机构名称:北京达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春青 机构负责人:聂春青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5号 邮编:102600

电话:6923312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聂春青

陆华茹

肖桂珍

陈华荣

王秀芬

冯莹

徐庆杰

许可证号:1100103 机构名称: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天文 机构负责人:郑天文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康居南区综合楼3层 邮编:101500

电话:6904142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瑞玲

张连宝

赵学凤

王晓月

齐贺利

张珑翔

马春燕 康庆云

许可证号:1100110 机构名称:北京东胜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 机构负责人:王晓丹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东里甲12号创兴公寓1404室 邮编:102600

电话:63739841

王海青

刘红旗

郑天文

李宝华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华

王晓丹

刘秀云

卢成志

王玉芝

许可证号:1100107 机构名称: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瑞 机构负责人:王玉玲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西里三区17号

邮编:10001

1电话:64254670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贵明 支平智 王玉玲 杨德香 雷秀华 刘建邦 王玉仑 王祖惠 王丽娟

吴玉新 李征 张文历 辛颖 赵雪芳 孙成瑞 程永红 王军 齐兰立 孟庆玲 魏淑清

许可证号:1100108 机构名称: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志刚 机构负责人: 闫志刚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1号院交大嘉园3号楼312室 邮编: 100044

电话: 82161658 执业司法鉴定人:

闫志刚

刘陆军

董桂芳

曹红

李奋华 郭璐

许可证号:1100109 机构名称: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跃昆 机构负责人: 郝跃昆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6-2号北京西站东铺楼6层

邮编:100055

电话: 51824130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郝跃昆

杨炜东

郭定一

徐尤林

杨军

潘虎

李气大

工程造价类

机构名称: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110008005 法定代表人:孙丽芬 机构负责人:潘津津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1号 邮政编码:100036 电话:01068225597 传真:01068222489 Email:wangxiaosong@163.com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小松 安学峰 王洋 李大宇 徐囡 曹殿梅 孙丽芬 潘津津

许可证号:1100094 机构名称: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维国 机构负责人:谭维国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505 邮编:100102

电话: 84721089

84721090

84721120

执业司法鉴定人:

史文宝

李红

石咏梅

罗云峰

许可证号:1100095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机构负责人:毛志逑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1号楼704室 邮编:100036

电话: 881285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吴建勇 毛志逑 任璐 宗淑荣 尚凌 魏秀英 孙萍 刘润川 李广伟

建设工程质量类

许可证号:1100098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远征 机构负责人:左勇志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 68270675、88223762

执业司法鉴定人:

秦玉生

白常举

赵玉章

刘柯

林远征

李晨光

朱琨

冯蕾

李伟

陈丽莹 沈保汉

叶林标

艾永祥

袁祖智

刘航

蔡兴东 左勇志 王庆生

陈洪涛

侯金城

周林 王丰 李国立

钱英欣

仝为民

林荣敬

张然

蒋东宇 秦杰 于渤娟 王玉盛 顾卓文 南岳华 王义才 陈丹林 戴朝晖

张竹荪

王怀彬 王淑珍

许可证号:110007011

机构名称:国家建筑工程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机构负责人:陈凡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邮编:100013

电话: 84281336 84281338 64517787

执业司法鉴定人:

姜红 陈凡 邸小坛 朱宾 周燕 袁海军 韩继云 彭立新 陶里 徐聘 仇新刚 夏偕田

杨志 张荣成 李可长 马捷 钱美丽 徐选才 林杰 马道贞 吕振纲 史毅 季广其

翟传明 林若慈 石清 关立军 林海燕 冯金秋 刘艳玲 曹阳 邵利民 王洪涛 敬志成 熊伟 孟小平龚万森 姜仁 王虹 姚建宁 秦嘉迈 宋波 关淑君 陆建文 李丛笑 许可证号:110007012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 孙百林

机构负责人: 吕天启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 68176296、68134719

执业司法鉴定人:

赵武 马祖红 牛冬生 王醒

周阿娜

孙百林 仲志伟

邵玉森 李文

常保全

李翀

凡俊

王有宗 吕天启 屈靖

许可证号:110007013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何西令

机构负责人:何西令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10号楼 邮编:100045

电话:68048508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彤程 朱忠义 丁志娟 夏祖宏 陈金京 甘明 陈慧娟 王峥 梁晶 黎琴 万水娥 何西令

许可证号:110007014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晓江

机构负责人:王燕玮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邮编:100037

电话:68310686 执业司法鉴定人:

常进 刘军 张国京 叶英 陈辉 王贯明 萧岩 王志平王晓江 王军民 刘平崔玉萍 郭志援 范良

许可证号:110007015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兵才

机构负责人:郭兵才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101 邮编:100021

电话:67719385 67731836 执业司法鉴定人:

许淑贤 籍拓 张薇 郭兵才 熊军 任长根 谷立广 张淑惠 李自强 魏晓艳 王翊 张君平杨茂忠 李景东 薛榕

许可证号:110007016

机构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段恺

机构负责人:王济宁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华路一号 邮编:100076

电话:67941895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金中 王济宁 吴东 王国华 赵文海 段恺 费慧慧 魏庆礼 王景善 杨华雄

本名册由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编制 联 系 人:吴大泉 传

真:010-58575816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2008第2号]的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现对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备案登记,编入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非营业性的司法鉴定服务,其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机构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机构负责人:巫国强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滨河路俸伯段4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 89474011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胡纪念 朱明霞 王靖 仇金妹 范秀花 芦可宝 孙毅 王丽娟 高燕丽 黄建国

高梅 史天涛

2.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篇二

鉴定中心自成立以来,共计完成鉴定事项千余份,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采信率达100%。同时,中心的业务领域还遍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所进行的鉴定工作均获得好评。鉴定中心依靠雄厚的技术资源和专家资源,为客户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服务。鉴定中心负责人获选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任理事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部分鉴定工程案例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270675

传真:010-88223769

3.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篇三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害人罗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e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在当地办理精神残疾壹级证,经全村公示后,获得残疾人补助金。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5年8月18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鉴定意见采信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本案的发案过程也是基于他人发现而发案,即系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发生第二次性行为数月之后,其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发现其他人丢弃的烟头产生怀疑,经询问被害人罗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罗某某的意志而为。

另一方面,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显示出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但是从该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害人罗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认知,知道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其精神问题并不足以否认其无性防卫能力。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引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住院观察,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有性防卫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那么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罗某某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本观点倾向于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时,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予以考察是妥当的,但是不能仅仅只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或者仅仅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是佐证,而是根据行为人的手段结合当时被害人的心理、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1]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不具有自主保护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决定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虽然对性行为发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不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就鉴定意见而言,事实上,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作出前,在1998年、1999年、2012年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且经过全村公示,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距性行为发生时7个月左右;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距性行为发生时15个月左右。第一份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接近性行为发生之日,更能接近并反映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第二份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原因之一在于经过对被害人的住院观察。但经过仔细查证得知,被害人之所以住院观察原因恰恰是鉴定人员当场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害人家属因为鉴定时间过短,才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在被害人住院期间,鉴定人员并未近距离观察被害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更加客观、全面一些。此外,被害人有精神病经过了三次鉴定意见的佐证,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曾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有鉴于此,同样当场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全否定第一份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做出后的时间推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并未有所好转,相反,结合其日常表现,被害人的精神病状态为全村人所共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自愿无法成为其辩解理由。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十分随意,随意时间段、随意地点。据此可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心理防卫并未达到正常人的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并未告知别人,仅说明被害人有基本的性羞耻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与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从本案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并不健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建议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成立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征及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我国并未将鉴定事实分类划分,但对于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尸检鉴定、药物鉴定、毒物鉴定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对需要结合案情或者其他案件材料等加以辅证才能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适用时还需结合案情审查其鉴定意见内容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此类鉴定意见。

两份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的鉴定文书该如何审查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证据效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相关性的大小,[2]这属于事实问题范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即是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强弱程度,是指鉴定意见的质量、说服力或者证明价值。[3]就本案而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第一份鉴定意见时间较为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时间离案件事实发生之日较远。而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需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4]此外,评价鉴定意见还需根据其内容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围绕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本案中除了这两份鉴定意见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精神病鉴定已经做了三次,分别有三份诊断或者鉴定,足以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病。只有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证据效力而言,第一份鉴定意见更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被害人罗某某说话颠三倒四,日常行为异于常人,且经过全村公示被害人有精神病,作为同村人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这一条件是符合的。

有精神病是否必然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这一问题,需要专业的医生给予专业的回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评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5条第4款中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较轻微的痴呆症,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也着重表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常识常情出发,我们不能“当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此类特殊被害人。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员对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不应指代为性防卫能力,取而代指为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无容置疑,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中也应当看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都予以了佐证,只不过就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有了分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得到了确证。这里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审查。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5]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性权利无自主决定权与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的特殊保护。域外很多国家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类强奸罪的特殊犯罪人予以了严惩。[6]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病人同幼女一样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能认识到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其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决定和控制能力。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罗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充分考虑到妇女是否知道反抗、是否能够反抗,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被害人同意的,也应当成立为强奸罪。因为虽然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像罗马法彦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所表示的那样,但具体到强奸案中幼女及精神病妇女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7]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必备要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基于真意作出的承诺。而事实上,无论是幼女抑或是精神病妇女在强奸案中并不具备承诺能力,即使作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虽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无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还是第二份鉴定意见都予以了描述,不同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这个角度而言,作为精神病妇女的被害人即使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更遑论被害人的供述中曾提及自己对发生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至此,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论证已然完成。

(三)有利于实现案例释法说明功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绝不意味着容忍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在每一件案件中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和审理的案件都具有引领与指导社会公众如何沿律循法的导向作用,在具体个案中向社会民众释法说理,形成良好的释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这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初衷所在。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础仍然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同村生活,全村人周知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倘若对余某某强奸精神病人罗某某的事实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会形成一种导向:与精神病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和处罚的,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是可以明确预见的。正如笔者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本案中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罪,具有案例指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说理的功能。

(四)余论——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事实上,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其他法定证据的认定均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8]虽然有学者认为,认定证据应属于法官的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只有审查证据的权利。[9]但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等活动同样也是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过程所从事的活动。因此,撇开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之间的概念界定之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利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并选择认可的鉴定意见。笔者赞同眼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模式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也同样觉得与其批判司法实践及立法解释中对于证明力规则限制的现状,不如找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发现此现状出现的原因及条件。[11]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证据规则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也正是在这种优先考虑证据真实性的理念推动下,促使了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规则的形成。故此,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即使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还是要依据法定的客观证据规则作出评价。这个法定的客观证据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即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规则。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的审查应注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但同样不能忽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要求较为严格,但规定了可行性的方式允许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专章中第五节也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86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八节专门就鉴定意见的处置方式有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但是对鉴定意见的具体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方式是否客观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首先询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的依据和原因,其次询问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现在鉴定意见作出的影响,并比较两份鉴定意见,将两份鉴定意见中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问题询问鉴定人员,请其解答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如何作出的和包括的内容,询问其精神病与性防卫能力之间的关系等。向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询问清楚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不仅能更好地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还能更加准确地审查证据材料,作出精准的判断。

注释:

[1]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3]拜荣静:《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同[3]。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77页。

[6]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与精神有缺陷的妇女非法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刑法中规定“利用他人因病例性精神错乱而反抗能力的情况而与其实施性关系为犯罪”;日本刑法中规定“乘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奸淫的行为为犯罪”;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利用被害人在行为实施时身体或者精神劣势状况,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关系为犯罪。”

[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8]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9]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 篇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局对北京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编制了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现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机构名称: 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岩 机构负责人:郭岩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电 话:010-65260156 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郑恩涛 董杰昌 王恩普 郭岩 张明杰 李长海周维军

机构名称: 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电 话:010-68236290 邮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玉璞 王宝义 郭红滨 李天宝 胡志强 何新爱

机构名称: 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 机构负责人:马旭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电 话:010-62179076 邮 编:10008

1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马旭 刘庆 王毅 王琳 陈先丽 程捷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辰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电 话:010-85231624 邮 编:100020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

机构名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机构负责人:张斌

住 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电 话:010-63524189 邮 编:1000

54业务范围:微量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栋 赵寿堂 胡玢 靳江红 李孝宽 夏敏 李孝平郝利君 汪彤

机构名称: 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波 机构负责人:朱熠

住 所:北京市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电 话:010-65185517 邮 编:100005

业务范围:文书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熠 秦军 朱彤 关鹤舞 王晓旻 刘玉璞

机构名称: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玮 机构负责人:王铁安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电 话:010-88550799 邮 编:10074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智 杨丹 李杰 王斌君 冯朝辉

机构名称: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 机构负责人:张方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电 话:010-62229792 邮 编:10008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革新 肖承海 陈碧 王建强 陈大光 郭金霞 张鹏莉张方 张小宁 杨绿君 洪坚 王杏捷

机构名称: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东 机构负责人:孙东东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校医院对面

电 话:010-62751624 邮 编:10087

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精神疾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张若羽 唐宏宇 王向群 桂秋萍 于国 张文生 王岳韦立新 王新 刘瑞爽 李向红 赵雷 李晓农 文载律孙东东 李晓霓

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贤进楼B区503室

电 话:010-62511268 邮 编:10087

2业务范围: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徐立根 刘晓丹 许明 周惠博 李学军 刘保萍刘品新

机构名称: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锡烈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电 话:010-82693878 邮 编:10009

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杨春松 许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亚中崔志刚 詹楚材 李纬东 翟建安 杨东明 庄洪胜杨文涛

机构名称: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电 话:010-67671252 邮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5.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委托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得出相应结论的活动。包括:鉴定、审计、评估。

第三条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并统一各项计费标准。

第五条

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决定。

第六条

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第七条

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放弃选择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可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对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专业,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相关法院可向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当事人在名册内各选择三至五家机构,选择中如有一家机构重合,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有多家机构重合,可在重合的机构中再次选择。

当事人选择仍不一致时,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高级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公开进行。并根据委托司法鉴定的专业,在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随机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各案分别委托,并采用依次轮回的方式。

第十三条

高级法院应在收到各级法院报送材料后10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将确定情况通知相关法院。

第十四条

相关法院接通知后,应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直接与受托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和具体事宜。委托手续制式由各级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专业未纳入名册范围的,由各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选择一致的,由各法院依法审查确定;选择不一致的,由各法院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确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的,依照本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涉及专业的一般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被委托事项的,应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履行出庭接受质询义务和向当事人解答有关问题的,由各级法院负责处理。对名册范围内的,应向高级法院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或被评估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拍卖机构指出审计或评估报告有瑕疵并提出合理依据的,相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审计或评估机构向拍卖机构就有关事项做必要的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级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司法鉴定材料有虚假,或方法有缺陷的;

(三)司法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司法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五)司法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司法鉴定项目的;

(七)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恶意串通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收到鉴定结论、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应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副本。在送达时,应告之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无法通知或送达的,不影响工作的进行。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由相关法院负责审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阶段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交纳。各级法院收取费用后,应于当日交本院财务部门收存,待工作完成后,支付给被委托的机构。

当事人拒绝交纳费用的,由相关法院处理决定。

执行阶段的司法鉴定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有关计费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执行中所需实际支出费用,由相关法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由高级法院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在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各级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分别填写《司法鉴定情况登记表》,报高级法院备案。

由各法院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在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各法院应逐案填写《司法鉴定情况登记表》,每季度报高级法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对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而影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就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所作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

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8)133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8-7-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

2008年4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编入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第三条 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司法鉴定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五日前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需出庭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需出庭司法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文书的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到庭作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出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

(一)尊重法律,尊重科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举止文明,言词严谨;

(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的自然身份;

(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三)司法鉴定人是否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

(四)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宣读鉴定意见,由审判人员主持双方质询。

双方应针对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等内容进行质询。质询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侮辱以及不适当引导的语言和方式。

第十条 质询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质询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经审判人员同意,有权拒绝回答。

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核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扰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

(一)该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

(二)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

(三)司法鉴定人因突发疾病、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书面准许,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6.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篇六

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公司法鉴字[2012]第7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支公司理赔服务部 委托事项:对陈小妹伤残程度鉴定 委托时间:2012年6月8日 鉴定日期:2012年6月8日 检验地点:陈小妹租住屋内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陈小妹,女,64岁,身份证号码为:***922,家住永定区教字垭镇虎势岗村李家院子组。

二、检案摘要

2011年2月24日下午,从城区乘坐摩托车回家途径黄官塔时发生意外,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左肩关节、胸腰腹部受伤,住院治疗。

三、检验过程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摘抄:因乘坐摩托车不慎摔伤,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胸腰部挫伤,肺挫伤,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出院诊断:

1、左肩关节骨折,伴臂丛神经损伤;

2、胸、腰部软组织挫伤;

3、肺挫伤;

4、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法医学检查:伤者卧于床上,在此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伸、屈内收外展功能全消失,左上肢肌力Ⅱ级,左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分析说明

伤者不慎从摩托车摔倒,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臂丛神经损伤,导致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第三级十一款规定,评定为叁级伤残。

五、结论

陈小妹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叁级伤残。

六、落款

主检法医师:覃正模

7.浅议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篇七

200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决定》主要有四个方面作用:首先解决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鉴定活动是一个科学分析、检验和判断的过程, 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 同时司法鉴定又是一种具有程序正义性的诉讼活动, 鉴定的程序必须符合现代程序法治的精神, 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程序要求。这就不仅要求鉴定人在客观上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借助科学和仪器设备, 进行科学分析和推理, 还要求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其次, 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将改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局面。再次, 确立了鉴定人负责制, 还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制度。最后, 与鉴定人负责制相联系, 《决定》还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是保证法官能够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审查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解决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关键。

2.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限制不明确。由于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这样往往出现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 造成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2) 缺乏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的规定。《决定》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具体程序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只规定了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且鉴定人的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3) 重新鉴定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 目前的实践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所选定的鉴定机构, 法院一般都会批准,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但没有给对方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这样, 如果重新鉴定结果不一, 对方当事人大都会对重新鉴定的结论表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造成多次重复鉴定。对于出现多个鉴定意见时如何取舍没有规定。

(4) 司法鉴定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司法鉴定违法现象, 《决定》未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制, 法律未赋予各地法院自由决定权, 也未规定最低标准, 使地方法院在具体操作时无法可依。

3. 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建议

(1) 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目前, 司法机关都设置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这种鉴定管理体制虽然有其便于诉讼的一面, 但由于其与诉讼价值取向相悖, 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降低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 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理由是:一是符合我国司法行政的性质和职能。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其任务是通过行政工作发展到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以, 司法鉴定管理权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有利于制止司法鉴定领域“各自为鉴”“各自为准”的混乱现象。二是我国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活动, 由其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 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同时我国还应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2) 对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 并且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识都很强, 双方当事人又都乐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矛盾, 这样就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委托鉴定, 从而选择共同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这样将大大的提高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知度, 无疑可以解决重复鉴定或者多头鉴定的问题。

(3)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程序的设定。一是庭审前进行鉴定意见告知, 保证当事人在庭审中正常进行质证。二是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允许当事人为法庭质证聘请专家。四是制定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取信规定以帮助法官正确取信。

(4) 建立司法鉴定层级制度, 限制重新鉴定次数。可以考虑将我国的司法鉴定层级分两级, 鉴定的次数限制为一般至多两次。之所以分两次, 主要是为确保诉讼双方各有一次申请鉴定的权利。第一级为首次鉴定程序, 即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诉讼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司法鉴定结论, 已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 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进而公正判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司法公正提供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较多, 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 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对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肤浅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张永泉.论民事鉴定制度[J].法学研究, 2000.5

[2]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0

8.司法鉴定:谁说了算? 篇八

薛宝玲究竟有没有疯,她疯疯癫癫的样子与受辱经历到底有多少关联?要回答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鉴定,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几乎没有多少明确的理由,两年之内薛宝玲竟被要求进行了多次省级鉴定。拖着病体四处奔波,她也许已经感受不到多少痛苦。而在旁人看来,这样一次次重复的鉴定过程无疑是荒诞的。

鉴定没完没了

2004年11月初,王建国将薛宝玲带至他的老家陕西铜川市。"因为铜川市民政局答应给薛宝玲办理医疗救助,手续都准备好了,但薛宝玲的户口不在铜川,最终没有办成。"王建国说,即便如此铜川市民政局还是给了他2000元钱给薛宝玲看病,"工作人员又另捐了700多元"。

铜川之行,援助团的学生给了王建国最后一笔2000元的资助,11月3日,加上孟州房东代恩芳的资助和陕西省司法援助中心、铜川市妇联工作人员的捐助,薛宝玲凑足了住院费,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自2003年遭遇不幸后,薛宝玲终于有了第一次系统治疗。

王建国说,刚入院时,薛宝玲常光着身子乱跑,叫唤着"我没犯法",也就是现在这种急促的"咦唛噢"声,"殴打护士,一把揪住护士的头发,4个人都按不住她,我们情急之下只能掐她的脖子,把她掐得眼睛翻白了她都不肯松手"。

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薛宝玲的病情终于得到控制,攻击倾向减退,但2005年3月,因为欠费累计达6000多元,薛宝玲不得不中途放弃治疗。

"这笔钱至今还欠着,出院后,我在医院旁边租了间房子,过段时间就去开药。这期间主要靠社会的资助,有一个教授的老婆同样患有精神病,同情我的遭遇,借给我几万元。"但薛宝玲每个月仅医药费就要两千多元,在孟州,好心的房东代恩芳瞒着家人每个月偷偷将自己的退休金打入王建国的账号。

由于上诉状被作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王建国在援助律师梁标的指导下着手准备另行起诉。

"我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书、病历寄到南宁,法院不受理。"王建国于是在2005年4月18日再赴北京上访。

"2004年一审时,因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拒绝出具薛宝玲的病历和诊断书,连复印都不肯,只给我们写了一份证明,庭审时,法庭认定我们缺乏医疗证据,造成很大被动。"

这个教训让王建国对另行起诉的准备工作倍加小心,于是,在陕西期间,他给薛宝玲做了两次鉴定。

一次为医学鉴定,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在2005年10月18日作出"创伤后应急障碍"的鉴定结论,记者看到这份鉴定中描述:意识淡,表情呆滞,幼稚,注意力不集中,意志减退,情绪不稳,易激惹,不停乱动,打咬家属或撕纸,问话不答,但不停自语"我没有犯法"。且言语不清,精神检查中交流困难,无自知力。

10天后,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薛宝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记者看到,鉴定书上标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际上在此之前的2004年,南宁市公安局曾委托广西龙泉山医院对薛宝玲做过一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情绪反应,并肯定情绪反应与被猥亵有因果关系。

但这份鉴定并不能作为薛宝玲另行民事诉讼时的证据,梁标解释:"一则,这个鉴定当时是为刑事审判服务;二则,对薛宝玲的精神病状况描述并不具体,只是强调了因果关系。"

在拿到了西安的两份省级鉴定报告后,王建国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我们多次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预付款和已经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但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王建国说。

他掏出了两份鲜红的结婚证告诉记者,为方便对薛宝玲的医疗救助,也为了方便他名正言顺替薛宝玲打官司,铜川市民政局在2005年8月19日给二人办理了结婚证。王建国与薛宝玲1995年开始同居,3年后公开。当时,铜川市民政局要求王建国写了一份"坚决不离婚,照顾薛宝玲一辈子,直至自然死亡"的保证书。王建国毫不犹豫地签了字。

开庭遥遥无期

2006年2月15日,王建国终于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原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交费通知,要求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将5958元诉讼费缴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凭交款凭证至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王建国于是东凑西借筹集到了这笔诉讼费,原定当年5月11日开庭,"但开庭前一天,法院却让我们作自动撤诉处理,要求先对薛宝玲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由薛宝玲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

"青秀区人民法院表示,按照规定只退50%诉讼费,但只要我们撤诉就可以照顾一下,退70%,如果不退,到时候判我们败诉,一分钱都拿不到。"王建国告诉记者,他只得按法院意思自动撤诉,"我们属司法援助,又出具了特困证明,原本就不应收诉讼费的"。

无奈之下,薛宝玲的母亲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薛宝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5月18日,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薛宝玲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同样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5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定薛宝玲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薛宝玲的母亲为监护人。

受薛母委托,王建国于6月6日再次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南宁市救助管理站赔偿薛宝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万余元。

但这一次立案过程同样坎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仍旧要先预交一半受理费,共计7000多元。此时,王建国和薛宝玲已从陕西回到河南,虽然觉得这笔受理费交得冤枉,王建国还是让梁标在南宁代为办理,"5月撤诉的退款当时还在法院,但法院要薛宝玲的监护人,也就是老太太到南宁,才能退这笔钱,我有委托书也不行"。

王建国于是将薛宝玲托付给房东大姐,冒着高温陪近70岁高龄的薛母到南宁。7月14日,如数缴纳受理费后,青秀区人民法院通知王建国9月11日开庭。

4天后王建国回到孟州,薛宝玲看到她就"呀!呀!"大叫,"这是她的另一个习惯,看不到我的时候就呀呀叫,如果我不回应一声,她就会情绪激动,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正如王建国的担忧,9月11日最终未能开庭,8月3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连续下达两份通知: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青秀分公司以许多证据发生在河南和陕西,路途遥远,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为由要求法院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予以准许。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是否到河南、陕西调查取证了,我们也不知道。"一个多月后,迟迟没有得到开庭通知的王建国不断追问开庭时间,"法院说我没资格和他说,要律师来讲。"

此时,马兴发已经刑满释放,梁标介绍,法院又追加了马兴发与保安总公司两个被告,"估计他们想把责任推给马兴发,但马兴发拒签",梁标说。

时间一晃到了12月22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又通知梁标,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对薛宝玲所做的几次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梁标说:"保安公司认为薛宝玲没有精神病,我们有那么多证据,对方还提出质疑,法院还认可了,估计对方想拖。"

这一拖又是两个月,保安公司方面最初提出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司法鉴定,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前4份鉴定都是省级认定,再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做鉴定,同样为省级,没有意义。

一番磋商后,决定到司法部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中心,王建国几乎每天一个电话催问梁标鉴定的日期,但梁标从青秀区人民法院那里得到的消息总是上级法院尚未批复。

直至今年3月9日,梁标这才接到要求薛宝玲赴上海鉴定的通知。

上诉长路

漫漫薛宝玲拍了拍肚子,示意要解手,王建国又慢了一步,尿液已经顺着薛宝玲的大腿流下来,床单沾湿了一大片。薛宝玲最近一次较为严重的犯病是在2006年7月底,见人就打,房东代恩芳替他凑足了医疗费后,将薛宝玲送至河南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但同样因为欠款,薛宝玲又在两个多月后被迫出院,"600多元欠费还是护士长垫付的。"王建国说,医生都冲他发火了:"这样的人放到社会上去,出了事,谁负责?!"

"在西安期间再坚持治疗三四个月,情况就会好多了,但实在没钱。"王建国辛酸落泪。"房东大姐已经借给我好几万元,甚至把亲戚的钱都借来给我用了。为这,她没少被亲戚骂。这次到上海来,她又给我卡里打了500元。"

王建国透露,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年前给了他3000元给薛宝玲看病,接下来将为薛宝玲办理低保。

薛宝玲的一双儿女自薛宝玲出事后一直没有见到母亲,"最后一次见面是在2003年五一节,带着孩子们在公园玩了一天。"如今女儿已经念大学,儿子也已经14岁,两个孩子一直追问母亲到底怎么了,王建国躲躲闪闪。

今年春节,王建国终于让儿子见到了薛宝玲,"孩子乐滋滋跑出校门看妈妈,见到薛宝玲的样子,孩子都吓傻了,哭都哭不出。"当天,王建国拉着薛宝玲与儿子合影,薛宝玲突然扑向儿子,差点将儿子打伤。

"还没敢让女儿见薛宝玲。"王建国说,他们在孟州租的房子距离薛宝玲娘家不过10里路,但几年间,王建国一直没有敢领着薛宝玲回娘家。"老太太都是偷偷跑来看女儿,家里还有一个老父亲和一个老奶奶,身体都不好,要是看到宝玲的样子,两条老命都没了。"

薛母每个月400多元的退休工资养活3个老人,还要时不时资助一下不幸的女儿,日子过得极其艰难。

薛宝玲现在每个月的医疗费都在2000多元,每天服用3种精神类药物,都是最大剂量,由于毒副作用强烈,还需同时服用4类妇科药物。"每2个月做一次全身检查,现在,肝脏、心脏、肾脏都有问题。当务之急是法院必须先予以执行一部分费用治疗,不能再耽误了。"

但无论是王建国,还是梁标,或者是曾经救助过他们的明亮与滕彪,都强烈地感觉到被告方在使用"拖延术"。

梁标说,对方就是想拖,不知道这次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对方又会怎样节外生枝,"估计还要一两年。"梁标在代理薛宝玲的案子后不久就被调至另一个城市工作,王建国说,梁标曾多次私下表示,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法院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但他不过是一个援助律师,"有压力"。王建国对记者表示,现在迫切需要外界律师的援助,"当初有学生援助团时,梁律师不方便做的事,可以由援助团操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在上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联合律协研究薛宝玲案,必要时成立法律援助团,"倘若法院最终将板子打在犯罪的保安身上,受害人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保安显然没有多少支付能力,那赔偿就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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