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5-03-12

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精选11篇)

1.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一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完善对策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提案建议 发表于:2010-1-25 16:28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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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和政府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而组织、引导、支持,由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山东省自2003年起在各地试点以来,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

一、山东省新农合的实施概况

2003年2月,山东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部署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首批选择了临邑、五莲、曲阜、青州、广饶、招远、崂山7地作为省级试点县(市、区)。仅用4年多时间,就在全部134个农业县(市、区)建立了新农合制度,提前国家一年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农民参合率稳步提高:截止2009年6月底,参合农民达6437.3万,参合率98.61%,累计为2.73亿人次报销医药费用122亿元。新农合参合率、参合人数、受益率等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筹资标准迅猛增长:2003年,筹资标准确定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此后通过不断完善基金筹集机制,使2008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87.6元,共筹资55.7亿元;2009年,根据要求山东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不仅如此,我省还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初步探索出了具有山东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新路子,在不同经济类型地区涌现出一些先进经验,如青岛崂山区创造的“全员参与”、潍坊青州市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经验等。

虽然山东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而言,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制约我省新农合持续发展的问题

(一)筹资机制不尽合理

1、总体筹资标准仍然偏低 :与东部的一些地区相比,以2009年为例,浙江不低于140元,江苏不低于150元,上海不低于150元,山东为不低于100元,可见我省的总体筹资标准仍然偏低。另外,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从2007年开始统一人均筹资标准,即2007年220元,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2010年520元。

2、筹资中政府职能性和群众自愿性的矛盾:新农合的重点是保大病,受益面必然很窄,按照我省年平均住院率不足5%计算,至少有九成以上的农民享受不到新农合的好处,因此单纯指望农民在连续几年看不到实惠的情况下依靠思想觉悟去帮助其他农民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农民是自愿参加,而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服务发生机率较小,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健康人常常低估参保的重要性,而特困群众确实无力缴纳、高危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这些都导致参合群体多数是有现实医疗需求、患病风险较高和相对富裕的农民,这种逆向选择,即“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进一步降低了合作医疗的吸引力,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将会威胁新农合筹资的可持续性。

3、现行的合作医疗筹资模式:属于现收现付形式,没有形成基金的积累,削弱了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采取“以收定支”的筹资方式是在当前农民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乡镇干部管理水平、合作医疗的社区属性等多种因素制约下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合作医疗难以形成结余,能够保持“收支平衡”就己经算是成功的了。

4、各地覆盖范围差距较大。调查显示,山东省农民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参合意愿呈高度负相关关系,西部经济欠发达、中部经济较发达、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参合率分别为65.1%、85.3%、96.7%。在对医疗保障的承受能力上,西、中、东部地区的差异也很明显。西部地区有近80%的参合农民所能承担的个人筹资额是10元(中央和山东省规定的最下限),没有人能够承受30元以上;中部地区农民对医疗保障的承受能力有所增强,有30%多的农民可以承担11-30元的个人筹资额;东部地区农民对医疗保障的承受能力更高,有一半多的参合农民所能承担的个人筹资额是11-30元,更有26.3%的农民可承担30元以上的筹资额。

(二)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1、补偿模式各有利弊:山东的补偿方案大体上有四种模式。一是住院大病统筹:即门诊看病不予补偿,只对住院大病进行补偿;二是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结合:即既对大病进行补偿,也对一般门诊小病补偿;三是家庭账户与住院统筹相结合:四是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及住院统筹相结合,即既实行家庭账户,又实行门诊及住院统筹。综合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缺点。按照政策目标,既要重点解决好大病补偿的问题,又要照顾到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因此,第一种模式显然缺陷较大。第二、三、四种模式都照顾到了两个方面,并且都有可取之处。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即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在运行中更易操作,也能降低成本。

2、总体补偿率较低,受益面较窄:解决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是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最大目标。评价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大病的补偿比例。从全国情况,农民住院费用的25.7%得到补偿,平均住院补偿达到731元。从山东的情况看,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为21.03%,平均住院补偿费用为461.5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农合筹资的水平低,相应地决定了支付范围小与支付能力低;基金的有限性,决定了新农合只能为参合农民提供有限的疾病种类服务和有限的医疗费用偿付。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期望值很高,过低的支付受益率反过来会影响农民的参合率和筹资水平的提高。

3、补偿水平和受益率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差异:整体上看,山东省农村医疗保障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包括新农合在内的农村医疗保障工作进展顺利且成效明显,与经济发达省市相差不大。其实这些地区的农民收入相对较高、医疗支付能力较强,即使当地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他们的医疗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但广大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医疗保障滞后,新农合进展缓慢、实施效果欠佳,这些地区农村人口医疗卫生保障安全网的搭建,当是山东省今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性差异,34.77%的农民认为“不合适、不公平”。因为按照公平性原则,尽管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收入、健康水平也不同,但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是完全相同的,应该享有水平相近的医疗保障,这一点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比较合理。

(三)乡镇卫生院建设急需加强

在调查中发现,镇医院从来都不是当地农民的就诊首选。医院建设不合理,人员设备技术都不能满足农村基本医疗需求。合作医疗的实施条件之一就是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医院要起到相当的作用。具体到村卫生室,村民对村医务室的工作还是相当满意的。农民转诊的首选应该是乡镇医院,但是他们对镇医院持抱怨态度。可见,目前镇医院人员设备技术都不能满足农村基本医疗需求。

三、完善我省新农合制度对策研究

(一)建立与完善可持续性的筹资机制

1、制定合理的筹资目标:筹资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报销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决定了新农合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如果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50%,则相应人均筹资额需达到90元左右。如提高到75~80%,则相应人均筹资额需达到140元左右。这是按现有的报销标准推算的。目前城市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水平已达1000元左右,农村人均只有100元,仅相当于城市医保的10%,很难达到新农合的主要政策目标。因此,提高筹资水平是解决农民“看不起病”问题的根本出路。

首先,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计出具有持续性、能够整合不同阶层民众的新农合制度精算模型,这是确保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有关研究表明:新农合如果要具有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人均筹资额要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8%左右;要想发挥最基本的大病统筹保障功能,人均筹资额要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如果按2%~3%估算,2009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6000元,那么2010年筹资标准应为人均120~180元,但目前的计划仅为100元。

2、建立筹资标准自动增长机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规定按职工工资的8%筹集,其中,个人承担2%,单位负担6%。但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的“以支定收”不同,新农合实行固定费率筹资,采取的是“以收定支”,这种筹资标准不仅偏低,而且不科学,面对补偿需求的增长,又不可能采取降低保障水平的策略,所以目前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在我省建立类似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增长机制,以当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为标准,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以便提高保障程度,逐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合制度。

(二)建立与完善合理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补偿结构

(1)由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转变:新农合制度试点伊始,为了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各地大都实行了家庭账户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家庭账户管理成本昂贵,人均资金为10元左右,农民看一次病的花费往往高于这个数额。而门诊统筹是将原来的家庭账户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对农民在镇、村两级卫生机构门诊看病给予不同比例的报销补助,通俗地说就是没病的人帮助有病的人,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基金降低门诊病人的经济负担。将家庭账户转为门诊统筹,有利于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提高门诊补偿比和门诊利用率,有效防止了一些小病因诊断治疗不及时而拖成大病的现象,也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2)由补住院为主向住院与门诊兼补转变:根据卫生经济学理论,只保大病住院,不保小病门诊,会导致医疗机构有倾向诱导病人以住院代替门诊服务;另外,如果只保住院,会加重逆向选择,也影响就医行为,低收入者可能会为了节省门诊费而小病不看,最后小病拖成大病,导致住院费用增长,反过来影响合作医疗的财务平衡。因此在新农合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住院补偿比相应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考虑保住院为主不变,在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门诊的基金分配比例,适度提高门诊补偿比。

2、统一补偿模式及补偿水平:目前的地(市)级统筹及补偿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新农合制度的运行灵活性,但是从保险学的大数法则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运营风险,制约了新农合补偿水平的提高;而以目前我省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情况来看,新农合补偿水平还有提高的空间,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区域新农合制度,消除补偿机制的差异,达到各地(市)补偿模式及补偿水平的统一,以体现真正的健康公平。

(三)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

要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例;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简化统筹地区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四)建立与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1、加大对部分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力度:调整新农合补偿可以提高公平性,但无法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全部医疗保障问题,虽然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加了新农合,但还是无法承担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按比例补偿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仍然无钱看病,享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因此,建议省财政扶持政策对相对贫困的西部地区给予重点倾斜,除了利用救助资金为困难群体代缴参合费用,还应当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即由政府直接为贫困农民购买一定的医疗服务,保证他们真正得到最基本的卫生服务。

2、加大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力度: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是伴随新农合制度运行的一项“终身课题”。首先,要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针对新情况,及时提出新对策,减少“漏洞”;其次,对病人的医疗过程强化监督审查,合理界定可报销的项目和不可报销的项目,制定适当的自费比例,调节病人行为。第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并采取动态管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在分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探索单病种限额付费等结算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3、逐步探讨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

要解决我省新农合运行中的种种问题,除了完善、健全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外,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求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角度,尽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接机制,构筑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因此,我们建议:在逐步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可逐步探讨建立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最终全省实行统一的居民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健康保障模式。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的部分县区正努力将新农合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

农业乃立国之本,解决“三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而让农民“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住得起院”已成为全社会当务之急。有研究认为,农民医疗费用如果达到家庭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建议我省有关部门不断研究新农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因素,以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构筑一个多层次、多功能、健全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尽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目标。

2.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二

一、影响新农保推进的几个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自《指导意见》实施至2009年末, 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 (市、区、旗) 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人保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 2009年末全国人口133474万人, 农村人口为71288万人,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 占农村人口的12.2%, 年末实际新增参保农民3096万人, 其中被征地农民参保约增加1200万人, 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约为1900万人, 占农村总人口的2.66%。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 比上年实际增长8.5%;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实际增长9.8%;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1.0%, 城镇为36.5%;2009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 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3597万人。显然在农民较低的收入和较高的食品消费支出下, 农民还要应对子女教育、疾病等其他方面支出, 抑制了参保需求。同时各地试点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 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在机构建设、信息标准建设等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 既不利于国家建立农保数据库, 又不利于对信息进行管理和利用, 还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隐性浪费。新农保推进在以下几个方面遇到阻力:

(一) 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抑制了参保需求增长

新农保首次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给予财政补贴, 这对引导新农保开展有一定的示范功效, 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又大大迈进了一步。然而《指导意见》在保障功能上采取低水平要求, 以个人缴费为主,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所占比例较低。保障水平低导致新农保在不同地区进展存在差异, 在经济发达地区因农民收入水平较高, 新农保普遍开展得较好, 参保率超过90%, 保障功能基本具备。然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 新农保吸引力不强, 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一些乡村几乎没有集体经济, 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集体补助难以进入个人账户;地方财力不足, 支持力度有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一部分农民生活、子女读书的开支都难以保证, 显然没有多余的钱缴纳养老保险金, 农民多选择较低档次缴费, 受预期领取养老金金额低的影响, 致使到2009年底试点地的参保率勉强超过了60%。

(二) 制度缺陷影响推进速度

《社会保险法》将《指导意见》的原则和做法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了法律依据, 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在政府投入及强制农民参保等方面作进一步要求, 虽然有问题的复杂性, 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力度肯定受到影响。另外, 《指导意见》设定了低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 但对地方财政如何支持缺乏规定, 使得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力度不够, 影响到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加大投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提升空间受到压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纳费养老保险, 设定了不同缴费档次, 实行多缴多受益, 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保富不保穷”倾向, 贫困农民所获益处相对较少, 降低了参加纳费养老保险的意愿。新农保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养老保障在制度设计上没能形成配套关系, 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防老”意识影响了新农保的推进。

(三) 基金分割管理, 保值增值困难, 降低了新农保的吸引力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采取以县级为单位的分割管理模式。这种分散的属地管理模式导致管理幅度变宽, 管理对象增加, 管理难度加大, 即使《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也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规形象。并且, 基金运行形式单一, 目前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只能是靠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 升值空间有限;同时以县级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决定了基金规模小, 也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另外, 易受通货膨胀影响, 基金风险增加, 甚至导致基金缩水, 降低了保障功效。

(四) 保险制度、管理机构分割影响新农保的转移接续

一方面, 中国公民的养老保险按参保对象, 存在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等不同的保险制度, 并由政府不同部门管理运作。另一方面, 农民在身份上存在农民工、在校大学生、失地农民和在乡务农农民等多重情况, 在不同时期其身份存在变化, 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存在不同的适用模式和管理机构。由于不同机构分头管理和缺乏信息化标准, 医疗、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起来较为复杂, 也会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五) 宣传不足妨碍了业务发展

新农保工作量大, 涉及信息收集、账户管理等诸多事项。县级农保机构虽为新组建的专职机构, 但受编制限制, 人手少, 大多只能处理政策事务;具体事务需依靠乡村一级社保人员办理, 而乡村一级人员多为临时抽调组成, 缺乏独立性, 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难以长期发挥作用。试点中, 政策宣传普遍存在不到位、不全面, 宣传方式简单, 业务办理力度不足, 解释不够;另外部分农民受文化水平限制及传统养老观念影响, 认识滞后, 认为到期领取的养老金很少, 土地和家庭保障仍是解决自身养老问题的主要手段, 没必要办理农村养老保险。

二、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 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保险制度。虽然各国国情和社会制度不同, 但作为国家基础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 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立法先行。政府在模式选择、组织实施、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立法规定。例如, 德国在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1995年根据《农业社会改革法》又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日本于1959年颁发了《国民养老金法》, 为了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 1970年制订了《农民养老金法》。二是强制推行, 包括强制规定政府投入预算和强制推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期, 首先强制性规定政府投入预算, 积极主导, 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三是政府财政投入比例高。例如, 德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缴费比例的70%;法国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占农村社会保险预算的60%;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以上。四是管理机构健全, 监管有力。发达国家基本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规范实施, 很少有基金被挤占、挪用等情况。

中国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以下简称《规划建议》) 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建议, 就是要通过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 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建设, 推动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险法》将在2010年7月1日实施, 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全覆盖, 比原先预定2020年完成的目标大大提前。从完成比例和保障功效上看, 新农保建设任重道远, 而从时间上看又是迫在眉睫,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政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规划建议》的要求, 积极发挥主导功能, 加速推进。

(一) 将新农保建设当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进剂

《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切实将经济发展主要由投资、出口拉动转到主要依靠内需推动, 特别是农村需求推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 按照中央要求, 各级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 对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上转变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通过大力推进新农保建设, 发挥新农保的保障功能, 调动农民的消费积极性, 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

(二)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

中国分对象设计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是有其特殊背景的, 建立城乡统筹、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通行做法, 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要联系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的实际差距,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设计, 建议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 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险初期以非纳费保险为主, 主要由财政支出, 待收入差距不大时再统一为纳费型养老制度, 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模式。政府需对现行分类制度加以分析研究, 着手建立不分对象、可有层次、最终统一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分对象是将现行适用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一部针对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可有层次是指通过建立合理保障指标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设定层次, 但不应差别太大;最终统一是条件成熟时建立涵盖全体公民的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 完善社会保障机构建设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由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管理, 不便于公民办理具体事项, 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当前要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梳理, 将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等事项整合为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由一个基层机构负责,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组织建设。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负责, 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 还可减少农民办理新农保的麻烦, 使农民在认识上认定新农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从长期看, 鉴于社会保障工作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的重大作用, 要考虑将社会保障分部门分工负责整合为一个部门或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 适时成立国家社会保障部, 规范征缴、转移接续和基金管理, 并与金融、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 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承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建议, 中央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 通过财政收入的增加和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支出等手段, 将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规定中央政府在预算中不断增加新农保支出比重;增强地方财权, 提高地方政府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补贴比例;壮大集体经济, 制定集体补助进入新农保账户的制度;逐步降低个人缴费比例, 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新农保的办法。

(五) 加大宣传引导,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数亿农民。试点中采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保, 固然有问题的复杂性。因此, 让农民了解政策, 积极自愿投保成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及今后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采取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易理解、好接受的途径和方式, 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 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 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 推进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统一的农保管理软件是新农保能够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 而目前国家还没有推出管理软件, 各省、市的试点地区的管理软件也是五花八门, 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 不仅为数据的统计带来困难, 也使转移接续和今后统一管理受到制约。政府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 实现精确管理”的目标, 开发全国通用的新农保系统软件。通过完善软件建设, 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参保农民的开户、缴费、转移接续、发放、销户等事项的统一管理, 同时为决策、监督提供数据平台。

(六) 加强监管,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 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使监管落到实处, 发挥作用。逐步改变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体制, 探索实施基金省管模式, 积极开展基金的增值渠道和运用方向的研究, 并对基金的增值渠道、运用方向、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监督等建立明确的规章, 规范操作行为, 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 是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的有力举措, 是涉及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功与否的基础工作。农民走上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之路, 也就走上了致富的快车道, 中国农村也必将迎来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彻底变革, 并使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就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 2007 (1) .

[2]、王红领.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EB/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7/159848.html, 2009-02-17.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3.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三

山东省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庆军

崔传明

【摘 要】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所以农村养老服务是我省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重要难题。随着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我省的农村养老服务也由传统的单一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向多种养老模式转变,它对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改进我省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

【关键词】农村养老服务;社会保障;老龄工作

0 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认真探讨了“改善民生”的问题,论述了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报告明确指出,农村养老服务系统的开发和建立,要基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把改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提高生活水平作为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这表明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改善民生,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比例高、规模大的农村,民生问题更亟待关注和改善。迄今为止,山东省老年人口已占总农村人口的16%。十二五期间我国老龄化人口将出现增长高峰,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将从1.78亿增长到2.21亿,占总人口的16%。预计到2015年山东省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1923万,占总人口的19.7%。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达1000万人,80岁以上老人达到308万人。由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老年人面临困难和问题,如生活条件差,健康状况不佳,不能自理,缺少资金等。自1991以来,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扶持的模式”,山东省已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不断的实践、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到2010年底,1065万农民加入了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00万人领取了养老金。去年年底,山东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51个县,覆盖率为36%。然而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成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

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得许多农村年轻人要在城市和城镇找工作,以谋求更多的发展机遇,摆脱单一的农耕生活;因此农村“空巢老人”的数目大大增加。这些老人独自留在家中,生活艰难。

1.1 来自精神和生活的压力

老年人和他们的孩子住在一起会担心年轻一代抱怨他们失能。有些甚至会遭受孩子的冷遇;更有甚者,有些老年人会受到孩子身体和精神的虐待。为了生存,他们不仅要耕地还要做家务。特别令人痛心的是,当年轻的父母外出在城镇和城市里工作时,所有的重担都落在他们年老的父母身上,他们要负责种田,做家务和抚养自己的孙辈。孙辈的安全、教育问题也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这些“空巢老人”。每年大量留守儿童的失踪、失学、死亡等情况,也是农村老人面临的问题并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精神压力。

1.2 无法生活自理

有些年迈的独居老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他们的孩子结婚后,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会与年轻夫妇分家过日子。在分家早期,父母还比较年轻,还有能力做各种工作,生活上可以自给自足。但一旦到了晚年,他们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疾病缠身,没有工作,甚至缺少食物,没有钱购买日常用品,没有钱看病。同时,如果他们的年轻一代都不富裕,不能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支持,那么这些老人的生活就会更加悲惨。应该说,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堪忧。部分农村老人无法自理,无法自主生存,这是国家政府需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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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重要问题。

1.3 很多年轻人不尽赡养义务

中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但是在农村,政策却得不到完全彻底地贯彻执行,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一对夫妻有几个孩子的现象并不罕见。年轻时,夫妻竭尽全力抚养孩子,希望孩子在长大成家后赡养自己,但是当孩子们长大成家立业后,他们中的很多人会推卸责任和义务,不愿意尽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孩子越多,推诿越多,孩子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已成为广大农村的一个不雅现象,这对于老年人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

1.4 对老年人的侵权问题

针对老年人的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由于部分青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老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得对老年人的侵权问题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经济侵权行为(老年人不能得到来自他们的家庭或社会的援助),婚姻侵权(孩子不同意他们的再婚),财产侵权(孩子随意占据父母的房屋和土地),精神侵权(老年人没有孩子的陪伴或精神文化,他们会倍感孤独)。

应采取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并且提出“在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方面要不断地取得成效和进步”;所有这些都明确积极地推动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医疗、精神文化生活、空巢家庭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我们提出如下看法:

2.1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基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结合山东省农村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生活条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深入了解人口老龄化在山东省农村的发展趋势,特别重视农村老年群体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2.2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应逐步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保护系统。统计显示,目前许多农村老人仍没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因此他们无法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山东省更应不遗余力地解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健”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确保解决农村老人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2.3 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

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老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公众支持的老龄工作方针”,首先要在整个山东省大力宣传老龄工作,例如,我们应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重老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在山东省的每一个角落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其次,我们要认真总结老龄事业发展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尊老、爱老的事迹,使每位老年人都得到爱护和尊重,得到社会的关心。第三,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辟专栏为老人的生活服务,给他们提供精神食粮。

2.4 建立老龄工作机构

建立老龄工作机构意味着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首先,每一个市、县和镇都应该建立自己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或机构,要有人员、资金和办公室,以确保老龄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为了确保基层老龄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还应在每一个乡村建立最基层的组织,由村长牵头,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应高度关注农村老人的民生问题。我们应该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困难,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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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基层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他们的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不断满足农村老人的多种需求。

随着农村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应完善高龄、失能、独居的空巢老人的信息平台,将他们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家庭情况、子女联系方式、希望得到的服务等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

2.6 加大老龄工作的投资

加大老龄工作的投资,以确保老龄事业快速发展。农村老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健”。事实上,大多数农村老人的生活仍很贫困。应加大老龄工作的投资。首先,国家政府应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工作,其余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我们应该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的最低生活标准,提高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并逐步提高农村福利院、养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并努力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这样大量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人口老龄化的和谐社会。

结束语

总之,农村养老服务是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全方位的努力。我们不仅要转变观念,而且也需要来自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在经济加快发展的基础上,为农村老人建造温馨、有安全感的养老港湾。

【参考文献】

4.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四

孝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补 充 规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农保激励机制,实现全民老有所养,现对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政发[2010]30号)文件作如下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代缴比例

孝政发[2010]30号文件为:“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

现修订为:“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二级残疾人由市残联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100%,即1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个人缴费补贴 孝政发[2010]30号文件为:“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市政府在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缴费档次再提高20元补贴标准”。

现修订为“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子、女,双女结扎父母及其女儿的个人缴费补贴,市政府在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缴费档次再提高20元的补贴标准。”

二、提高60周岁以上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五保户基础养老金月领标准

孝政发[2010]30号文件为:“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省财政支付55元,市财政支付15元”。

现修订为:“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 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省财政支付55元,市财政支付15元。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五保户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即每人每月80元,省财政支付55元,市财政支付25元”。

三、对长期缴费人群的鼓励政策

孝政发[2010]30号文件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继续缴费”。

现修订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元,基础养老金发放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四、对任职期间,年龄超过60周岁的村支书、村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的补贴

按照吕政发[2010]38号《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在任村支书、村主任,其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市委组织部按现金发放。村支书、村主任的相关资格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五、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保问题 根据国家人社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建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 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0]67号)精神,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对已满60周岁不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基础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100元,增加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六、新农保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农民参保缴费问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文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我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09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以上农民所缴纳的保费,一次性退还参保人或转移至其参保子女的个人账户。

七、村级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补助标准

根据《吕政办发[2011]35号》文件,按照工作业绩与工作补助相挂钩的原则,村级农保协办员工作补助标准按照行政村人数,分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9个档次,500人以下补助500元,500—1000人以下补助700元,1000—1500人以下补助900元,1500—2000人以下补助1100元,2000—2500 人以下补助1300元,2500—3000人以下补助1500元,3000—3500人以下补助1700元,3500—4000人以上补助1900元,4000人以上补助2100元。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年终组织市农保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所考核,按业务量和扩面进度以及管理服务情况考核兑现。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业务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新型农保

补充规定 报送:吕梁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市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委各常委、秘书长,政府各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

留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发

5.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五

学校: 专业: 年级: 班别: 姓名:

指导教师及姓名;

摘要:我国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10月正式试点推行。试点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文献资料。文章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于新农保的焦点问题,如新农保启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新农保启动的可行性、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农保可持续发展思路等问题进行整理和总结,分析了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给出了最终评价。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研究;老龄化

Abstract: China has been exploring to establish a new type of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since 2003,which pilot implementation in October of 2009.Rich experience and literature was accumulated while the pilot was introduced.Based on plenty of document resources, some focus problems of this research were summarized, such as the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he feasibility analysis, problems exist in the Tr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feasible measur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Issues need to be researched in the next step were put forward, and evaluation of the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as given.Key Words: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Studies on system;Aging of population;Literature review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它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可以解除农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能有效保证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986~2003年,我国探索性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经历了摸索期与停滞期,从2004年开始,一些地方进行了有政府财政投入的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从旧农保到新农保,我国各级政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学术界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文章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的梳理与归纳,将我国理论工作者关于新农保的观点进行了整理和总结。

一、新农保启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新农保启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目前及未来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

徐清照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至少前20~30年,务必要建立起社会化、资金储备充裕的养老保障制度。10年后,我国人口老龄化将进入高峰期,因此,目前是构建社会养老体系的关键时期[1]。唐钧认为,受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加严峻,应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应对[2]。

2、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功能弱化,需要加快建立新农保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诸如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功能逐渐弱化,迫切需要建立新农保。姚家祥在其研究中指出,农村传统的家庭观念、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家庭保障功能减弱,而其需求却在上升,这就迫切需要国家建立新农保加以解决[3];杨琳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伴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大量农业用地或闲置,或转为建设用地,农业生产和土地对农村人口的传统保障作用实际已经大大降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及时填补这一空缺[4]。

3、旧农保存在缺陷,迫切需要启动新农保

旧农保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并未切实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质量,这源于其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毛淑娟指出,旧农保只局限于在部分发达地区或者发达地区的发达城市建立,并不适宜在新形势下推广建立[5];许照红、郭旺等认为,由于旧农保存在保障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逆向选择、基金运营监管不利等缺陷,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旧农保缺乏信任,这迫切需要国家启动新农保[6]。

4、新农保启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谢广英、李婷指出,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现代文明时代,养老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一样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所以,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以建立和完善惠及庞大农民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7]。窦艳芬指出,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意义[8]。

5、新农保启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启动新农保除具有政治稳定性和社会性外,还具有经济学意义。窦艳芬认为,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即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可以树立起农民的消费信心,拉动内需,对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确保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8];张帅梁从细节方面考虑并指出,新农保启动将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这对于农业集约化、机械化以及规模经营是一个积极推进,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由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济向规模经济的转型[9]。

二、新农保启动的可行性分析

1、具备新农保启动条件的研究

张为民通过对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负担分析、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分析、政府补贴能力分析指出,我国已具备启动新农保的经济基础[10];熊晞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启动新农保的政治条件和社会基础,社会参保共识度高[11];米红、冯磊基于区域性研究数据,从农民个人缴费承受能力的角度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中基本养老金进行了仿真学精算,认为目前我国可全面推广新农保制度[12]。

2、不具备新农保启动条件的研究

戴卫东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定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处在争论之中;二是对整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相对较少;三是没有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四是缺乏对非经济影响因素的理性分析[13]。杨翠迎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14]。

三、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设计层面存在的问题

(1)新农保财政政策问题。薛惠元、王翠琴基于2008年数据,对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与人口比重的比值、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三个指标进行测算分析指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采取的政策倾斜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15];陶纪坤指出,我国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领域存在缺位现象,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16]。

(2)新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17]。许多学者认为这样的政策制定并无创新。战梦霞、杨洁指出,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过低,投资渠道过窄,基金保值增值困难[18]。此外,基金运营缺乏法律规范,存在各地制度多样化、碎片化的现象。

(3)新农保制度衔接性问题。新农保制度在运营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有学者指出,新农保试点推行过程中并未实现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邓大松、薛惠元认为,新农保未与旧农保、城镇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制度有效衔

接,关于特殊情况也未能给出说明[19]。

2、政策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账户的激励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新农保难扩面。有学者认为,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过高,部分农民承担困难,参保人往往选择较低的投保标准,未能有效地吸纳所有符合参保资格的对象[20];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农保制度在个人账户的设置上存在缺陷,不同投保标准和投保年限的投资收益率并不能充分激励农民参保,这使得新农保难扩面[21]。

(2)地方财政负担重且集体补助具有较大随意性。学者通过调研发现,新农保试点推广过程中出现了地方财政负担重、集体补助模糊不清的问题。邓大松、薛惠元指出,相比较省级和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尤其对于一些贫困县来说,由于县一级财政无力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存在挪用农民个人账户中的钱用于当期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形成事实上的代际供养的现收现付制[19];通过对辉县市的调查,靳红梅指出,大多数集体并不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20]。(3)政策宣传不到位。许多学者通过对宁夏、广东、山东试点的新农保推行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农民“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占主导,这主要是由于有关部门对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造成的。

四、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研究

刘迪平指出,我国构建新农保长效供给机制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构建新农保需求、筹资、管理纵向一体化的长效供给机制;二是构建新农保均衡发展的横向协调机制;三是构建新农保整合提升的动态发展机制;四是构建新农保长效供给的相关配套机制[21]。黄闯基于新、旧农保的差异性分析指出,新、旧农保之间存在筹资方式、覆盖范围、给付待遇的差异。要想新农保良性发展就要尽量避免旧农保的制度性缺陷,其中,重要的就是政府要加强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坚持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机制以及要妥善处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22]。刘军民、周志凯在对新农保基本要领解读的基础上提出,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主要在于以下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完善体制,建立新农保制度各级财政责任分担机制;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增强积累功能;加强政策配套,实现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23]。赵净认为,维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要把基金安全放在首位,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如下:加强立法,拓宽新农保基金的增值渠道,与不同的社保政策有效衔接[24]。丁建定、郭林指出,农村居民面临收入风险性威胁,因此,可引用商业保险作为稳定农民收入的补充性层次,将商业保险与新农保制度有效结合,以此保障农村居民晚年生活质量[25]。刘颖、何春玲等指出,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可支持新农保的全面推广,但是,人口结构巨变将是我国未来面临的巨大威胁,所以,要想在202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稳健发展,就必须未雨绸缪,在增强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上下足工夫[26]。

五、评价

对新农保制度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建立的必要性和意义、可行性、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等方面,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少,而且现阶段的文献多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未能综合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以及中国农村的传统习惯进行系统分析,这难免出现观点的片面化,并不能设计出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服务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居民。现阶段的文献除了在新农保建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上达成共识以外,关于新农保建立的可行性、新农保未来发展模式等均存在分歧。多数学者认为,为了应对“白发浪潮”的到来、克服传统养老模式的弊病、跟进社会发展的脚步,迫切需要我国建立新型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关于新农保建立的可行性,学者观点分成两派,部分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缺陷,且我国经济状况并不允许大范围推行新农保;与之相反,多数学者通过测算认定,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允许建立新农保,我国政治环境、农村居民意识等都已成熟,现阶段建立新农保适时、适当。但是,这些多是从定性方面进行的研究,缺少必要的定量研究。定量方面也不只包括国家与个人支付能力的测算分析,还包括出生率、死亡率、人口流动比率以及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等方面的综合测算分析。关于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多是对新农保的政策解读和地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结合当地情况的经验总结,缺少全国层面的研究,而且多数学者总结的问题多是基于与旧农保的对比,与旧农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无大异,缺少在新农保的框架下总结出的问题。此外,对于新农保的评价并非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未结合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关于新农保的可持续性问题研究,一些学者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这都是在实践中可参考的,但是,这些政策建议多是在旧农保的基础上进行删减,是在总结旧农保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规避型设计,缺少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创新,而且关于制约新农保发展的因素考虑不全面,这将是以后理论研究中需要重点研究的方面。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对于新农保的理论研究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重视单一层面研究和静态研究,忽视系统性、动态的研究。这反映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整个制度设计还不成熟,我国政府工作者与学者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尽快完善新农保制度,服务于民,共建和谐。

参考文献

6.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六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新农保) 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 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据了解, 2010年, 全国27个省份的838个县 (市、区) 和4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农保试点, 制度覆盖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约1.8亿人, 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约3500万, 总覆盖面达24%。截至2010年12月底, 国家新农保试点地区共有1.03亿人参保, 2863万人领取养老金。加上15个省份的316个县 (市、区、旗) 主动开展新农保试点, 试点地区共有1.43亿人参保, 4243万农村居民领取了新农保养老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青海、宁夏、西藏、海南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新农保制度的快速推进有其根本原因: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 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由于新农保制度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 所以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然而, 在新农保试点推进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财政补贴问题, 如果不注意到这些问题, 将可能降低这项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 影响新农保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补贴的激励效果不佳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缴费档次进行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目前从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看, 农民普遍选择100元或200元的低缴费档次。以陕西宝鸡市为例, 2009年新农保方案出台后, 宝鸡市对地方新农保做了调整,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设为8档, 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补贴标准是按照2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30元, 3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0元, 4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5元, 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50元。结果, 绝大多数农民都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1]这反映出“国家新农保”试点方案鼓励多缴多得的激励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大多数村民之所以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 其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尽管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 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但是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不高。二是农民对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推行顾虑较多, 对政策的信任度不高。三是与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有关。尽管《指导意见》规定, 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但是具体标准和办法却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这样就会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大部分地区鉴于新农保试点推行时间比较短, 没有经验, 没能出台针对缴费档次的激励政策。如河南省长葛市, 绝大多数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标准缴费,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 农民无论是选择100元档次缴费还是500元档次缴费, 政府的财政补贴均是30元。这样, 对农民而言, 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自然显得最经济划算。二是部分地区即使出台了针对缴费档次的激励政策, 但激励的程度又不足, 同样会造成农民参保缴费时的保守心态。

2.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

根据《指导意见》, 新农保中的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财政补贴的,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落后地区的农村老人来说是笔不小的收入来源, 但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或者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老人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看, 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 而且从替代率角度看, 55元的基础养老金收入替代率也是较低的。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17元, 按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标准计算, 每人每年为660元, 基础养老金补贴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为12.8%, 远远低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2]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 替代率会逐渐降低。一般情况下, 农村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争取能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左右, 若再加上个人账户的收入, 是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低会降低新农保制度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 进而影响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据笔者2010年对河南省五个新农保试点地区的抽样调查显示, 有64.7%的农民认为当前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一般”, 认为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较低”和“很低”的农民加起来占23.8%, 认为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较高”和“很高”的农民加起来仅占11.5%。基础养老金水平低也会导致农民对其的满意度大大降低。据笔者对农民关于基础养老金水平的满意度调查, 在试点地区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水平表示满意的农民只占少数 (22.8%) , 多数农民认为一般 (68.5%) , 表示不满意的占8.7%。然而, 绝大多数农民之所以参加新农保, 主要是为了60岁以后能够每月领取养老金。在此情况下, 如果基础养老金水平与广大农民的期望差距太大, 那么必将影响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缺乏财政补贴的资金保障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现在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约1.5亿, 约1亿在农村。如果每年每人给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的总额为498亿元 (其中东部地区地方政府承担50%) 。[2]按照我国现行财政规模及增长速度,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兜底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但是基础养老金资金能不能到位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国家财力雄厚, 而在于有没有相关制度为之保障。然而, 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建立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的保障机制。另外, 根据《指导意见》, 不同地区对新农保的补贴责任不同, 其中, 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只需承担不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即可, 而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补贴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除了不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外, 还需承担50%的基础养老金支付。根据精算和预测, 在农保制度覆盖10%人口时, 当地方财政补贴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最高比例为0.27% (西藏) , 各地财政压力较小。但是当制度覆盖到50%的人口时, 中西部地方财政补贴负担开始出现压力, 如西藏为1.35%。[2]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未来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 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补贴将会表现出明显的后劲不足, 新农保的财务可持续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是确保新农保能够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然而, 到目前为止, 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均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为其保驾护航。

4.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资金的非私人特性问题突出

新农保制度中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 但是这两部分的资金产权归属不同,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也就是说, 参保农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补贴的资金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种规定和做法违背了个人账户资产的私有性特征。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的非私人性将会引发严重后果:一是因参保人死亡而抽离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做法, 缺乏人性化, 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二是许多地方在新农保试点推进期间, 都会重视农民的参保率等指标, 进而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参保, 这样可能会忽略在发生意外时个人账户资金的产权问题。如果农民发生意外死亡, 只能领到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而领取不到地方财政为其补贴的资金, 可能会引起农民对政府补贴优惠政策的异议, 进而影响农民居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三是一旦有部分农民出现上述情况, 可能会引起集体起哄现象, 农民可能会发生高估发生死亡概率的情况, 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1.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机制

财政补贴激励效应不足是我国新农保试点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此情况,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农村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从国家层面看, 应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进而提高基础养老金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替代率, 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保。从地方角度看, 各个省市要积极响应新农保政策中多缴多得的号召,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一些新农保试点地区实施的激励措施值得学习和借鉴。如《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采取出口补贴激励的方式, 对于超过15年缴费年限的, 每增加一年, 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一元, 以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2]除此之外, 政府还必须考虑到新农保的隐性财政压力。根据《指导意见》,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这意味着农民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在将近72岁时, 前期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领取完毕。在受领人还健在的情况下, 以后每年的养老金都由政府支出。而根据精算, 我国农村居民60岁时平均余命为20.62岁, 72岁时平均余命为11.86岁。[3]即个人账户在将近72岁时资金全部领完的情况下, 政府必须承担起支付72岁以后年份的养老金支出。也就是说, 政府必须承担近12年的养老金支付。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将对政府财政形成较大的隐性压力。在此情况下, 建立各级财政责任分担的资金保障机制, 形成养老保障待遇储备基金, 将为解决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隐性财政压力提供较好的制度保障。

4.明确地方财政补贴的资金产权问题

为了避免参保人死亡后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资金的非私人特性政策规定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麻烦的出现, 建议重新明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产权属性问题。措施之一:把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作为参保农民的个人资产, 当参保人死亡后, 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全部可以依法继承。措施之二:“正确处理个人账户中的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采取分类实施办法, 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 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 可以分不同的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 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费, 以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到其实惠。”[3]使其区别于农民个人储蓄。

参考文献

(1) 李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缺陷与对策探讨——以河南省长葛市官亭乡的实地调查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 2010, (04) .

(2) (3) (4) (5)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 (养老保险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1.

7.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8.社会主义新农村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篇八

八集乡位于泗阳县东北角的六塘河南岸,是苏北有名的无公害花生、雪里蕻种植示范基地。全乡42.5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54个村民小组,2.63万人口。

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安排,我于2009年5月11-15日,通过走访座谈,对城关镇马桥和刘竹园村的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和本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的思考,报告如下:

一、新农村建设基本的情况

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城关镇党委、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始终以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核心,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扎实开展招商引资,富有成效地推进了全镇农业和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如何进一步推动镇域经济崛起,全面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总体目标,仍然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马桥村位于利辛县城西约4公里,阜蒙河北岸,西和马店镇接壤,地理条件优越。全村共有人口4460人,辖23个自然庄,耕地 面积4800多亩,村两委班子成员7人,党员64人。刘竹园村位于利辛县城西,和马桥村相邻,全村现有人口2300人,耕地面积2748多亩,辖9个自然庄,村两委班子成员4人,党员35人。2008年两个村人均收入 3000元左右。群众生活相对宽裕。

(二)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态势

近年来,城关镇党委、政府对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一是镇、村两级成立了新农村建设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把 “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一起抓。二是深入开展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各个村都组织召开了党员会、村民代表会以及群众大会,对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意义进行了宣讲。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很高。三是城关镇党委政府积极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两委班子到外地考察学习,为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做准备。村两委首先重点是加强人居环境治理,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电等方面的困难,搞好村庄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三)基层干部群众思想动态

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十分拥护,热情高涨。问卷调查表明,当问及当前村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还有哪些问题需要上级政府解决时,有80%以上的农民提到新农村的规划和村庄道路的建设,认为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要;农民很乐意参加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活动;95%以上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表示满意。但也有少数

基层干部群众,对建设新农村存在一些思想误区:一是认识简单片面。对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的目标要求,狭义理解,一方面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大搞硬件“建设”,集中盖新房,村村通公路;另一方面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从生产、生活到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同步走。二是“等靠要”思想。认为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肯定会拨钱下来,因此水渠堵塞了等上面拨钱修,通村公路靠找上面要钱建,农田整修等上面安排,社会事业发展等上面给政策,从而忽视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村干部反映,农民目前最为关心、询问的最多的就是,上面什么时候拨钱下来,拨多少钱。80%的农户认为:“将来村里统一盖新房,现在自己建了新房要后悔的”,“想盖不敢盖”、“等着村里统一盖”,“盼着上面拿钱盖”的思想比较突出。三是畏难情绪。认为新农村建设任务繁重,基层干部有“四怕”:怕群众的思想难统一,难以合心合力;怕县市以下地方政府的配套建设资金难以落实,担心重走“普九”的老路,增加村级债务;怕公益事业难组织,直接受益的群众热情高,间接受益的群众不热心,不愿出钱出力;怕农民收入难增加,普遍感到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缺乏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缺门路和项目。极少数农户有“四怕”思想:怕惠农政策变,农资价格涨,农产品价格跌,会抵销党的惠农政策带来的好处;怕公益事业要自己掏腰包,农民负担可能借机反弹;怕盲目铺摊子,搞面子工程,形成新的债务;怕干部瞎指挥,搞大拆大建,劳民伤财。四是急躁情绪。认为建设新农村只在喊口号,还没有大行动,应该在三五年就见效,最好有个实现的目标、计划。五是消极情绪。认为新农村建设只不过换个新提法、新口号而已,“换汤不换药”,工作仍是按部就班,没什么新思路、新举措。

二、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从这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新农村建设总的形势较好,我们在发展经济和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确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而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镇村经济实力薄弱、牵引力不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加之近年来镇村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发展、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入和建设,使得镇村两级债务沉重,发展经济包袱沉重,经济发展难以形成牵引力、向心力。

(二)农民增收门路狭窄,增长点不多。农业增收既面临着农业内部受资源约束,增收潜力不大的压力,又面临着农业外部就业竞争加剧的巨大压力;产业结构调整缓慢,新型农业发展滞后,传统农业只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而不能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致富”问题。大部分农民把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外出打工上。虽然收入相对较高,但受群众观念、农民素质、就业门路所限,盲目性大,流动性强,难以稳定就业,也不是长远之计。

(三)产品不优,没有品牌。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不少农户片面追求数量,而不注重产品质量,更不注重拳头产品和品牌建设,盲目发展、机械效仿和低水平生产现象比较突出。

三、对策和建议

农业是基础,农民是关键,农村是重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则天下稳;农民富,则天下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一)必须进一步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根本是发展农村经济,重点是增加农民收入,难点是构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因此,要利用村广播、会议、标语等手段,深入宣传好信农村建设的意义、任务、标准、要求、政策,充分调动起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制约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矛盾和问题,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振兴镇村经济的中心任务,摆在一切经济工作重中之重来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跳出农业发展农业,跳出农村致富农民,采取“内外抓、综合抓、重点抓”,既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把农业和农村内部的文章做足,又要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求增收途径;既要抓好面上增收,全方位开辟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渠道和途径,又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做好扶贫救助工作;既要立足当前采取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又要着眼长远寻求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多途并进,多管齐下,不断开拓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空间,不断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二)必须进一步抓牢主线,巩固和发展增收基础。在现阶段,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抓住农业结构调整这条主线,把调整的着力点从局部面积的加加减减转到培育特色支柱产业上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以工业化的理念和经营方式来谋划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速发展培育以设施农业、标准农业、绿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体系的现代农业。积极推进种植、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经济效益。要走特色化发展的路子,把特色做大、做优、做新,做出品牌,努力把粮食、棉花、蔬菜、畜牧养殖等特色产业打造成为农民稳定增收的支柱性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创建产业集群村镇。

(三)必须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强和培植市场主体。一是扶持种养大户,培植农业生产主体。通过对一些市场意识强、科技素质高的种养大户,采取政府扶持支部引导、农户投资的办法,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引进优良品种,采用精细的管理方式,逐步发展状大起来,使他们不仅是科学种养致富的典型,而且成为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马桥村和刘竹园村共有种养大户20余户,在各方引导扶持下,效益显著,使一部分村民为此走上富裕路。二是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植科教、流通、农资服务的主体。要引导农村大户、运销能人、龙头企业、基层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农村专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必须坚持以点示范,凸现新农村建设新亮点。要紧紧借助中央和省、市、县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强劲东风,以示范点建设为主体,全力提升示范点建设的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配套化。一是要超前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要求,把小康住宅、道路建设、环境美化、设施配套做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依据这一主体制定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二是要高起点建设。对于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要坚持20年不落后,30年能改造的要求,对于各项配套建设力求高起点、高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切实达到以点带面、示范引导的作用,进而推动全乡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当前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狠抓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科学统筹资金,加快农村道路、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五)必须进一步加大转移农民力度,不断拓宽农民增收领域。近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的速度呈加快趋势,务工经商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调查情况看,农民在县内务工的年收入一般在1万元左右,县外务工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务工的年收入一般在1万元以上,文化层次较高又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年收入超2万元。“种田糊口敷日常、打工赚钱盖新房”,正日渐成为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因此,围绕新农村建设今后几年,要继续重视农村劳动力资本开发,通过发展特色农业消化三分之一,发展非农产业吸纳三分之一,发展外出打工输转三分之一。一是加强外出务工的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主要依靠亲帮亲、邻帮邻的方式,就业的盲目性较大。要结合全县“全民创业”和劳务输转工程的实施,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输转,注重劳务市场和劳务中介组织的发育,特别要在劳动力务工集中的地方,以驻外办事处和本地人在外创办的企业为依托,提供农民工劳务信息和维权保障服务中心,让农民出得去、能就业。二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农村中小企业是农村工业化的骨干,农民就业的“蓄水池”。要进一步放活创业环境,鼓励千家万户创业,发展农村小型企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就业量大、市场有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农民进厂务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农民增收开辟新途径。

(六)必须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实施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网和劳务中介机构,开辟转移就业“绿色通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突出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和文化阵地建设,以文明村建设为抓手,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推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生态文化,丰富广大农民文化生活,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七)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农民新保障。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动社会公众资源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农村民生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安全饮水水工程,推广农村改厕、改水,继续抓好镇村规范化卫生所、文化站、敬老院建设。建立健全以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帮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

9.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九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 农村老龄化、家庭养老的方式变化加重了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占据大幅比例。从年龄分层角度讲, 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的基数不断增大。从1990年到2000年, 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从768万增加到了1199万, 增加速度远远超过老年人口和总人口。预计到2020年, 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超过2700万。81%的高龄老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老年病, 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自理, 16.7%的人或多或少需要帮助, 5.1%完全依赖他人。并且伴随着城市化的步伐, 愈来愈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 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 年龄结构发生变化, 老龄化趋势严重, “两头大, 中间小”的局面更加突出, 这便使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赡养老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我国, 父母养育子女, 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是责任, 这一传统代代相传。家庭养老方式一直都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调查资料显示, 在我国生活上需要照料的老人95%以上靠家庭养老, 他们主要靠配偶和子女照料。而改革开放后, 经济快速发展, 生活方式、养老方式发生变化, 农村城市化向家庭养老提出挑战:第一, 独生子女构成的家庭结构成为我国农村的主要家庭模式, 其赡养压力增大。目前的青年一代担负着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第二, 农村劳动力的流出给家庭赡养带来了一定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内地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向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流动, 这些常年在外务工经商人员, 难以尽到供养老人的义务。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全面。

据统计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拥有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 其中农村老年人群的庞大队伍又占到75%,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中, 能最终享用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总人数的0.5%左右, 实际投保人群中, 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理论上投保人数的比重甚小, 还不足1%, 所以, 未来一段时期内能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拿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并不多。目前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还不够完善, 其他的社会养老保险, 如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就少之又少了, 大部分农村老人没有任何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另外, 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务工劳动力从不到200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14亿人, 所以外出务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农村另一个养老瓶颈。而现在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没有提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 比如, 外出务工农民区别于留守农村的农民等状况都没有得到明确说明, 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有享受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惠, 又没有享受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便捷, 也没有享受到法律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护。

3.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一项高标准的工作, 在服务和管理水平方面要求也较高, 既有服务民众的难度, 又存在合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困难。同时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很严格, 按照保障制度的做法要求, 管理、缴费和监管三方要实现三权分离, 互相监督, 这样才能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真正用在参保农民身上, 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使保障基金能够快速合理地保值增值, 使基金能够畅通无阻地运营。但目前我国农村保障基金没有实现有效的管理, 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缺乏统一的管理。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途径

1.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提高保障水平。

面对日趋庞大的老龄化队伍, 农村养老从社会保险出发, 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按照相关制度规定, 对一些日常生活消费不能自我满足的贫困老年人, 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这一部分特殊群体纳入特殊照顾范畴, 让他们享受特殊的待遇,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护下享受到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当的待遇, 从而确保农村劳动力的正常运转;对有一些经济生活水平高的家庭, 应该鼓励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适时适度地调整农民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对于独生子女家庭, 应倡导他们及时参保, 以减轻家庭负担, 使他们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效益。

2. 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紧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 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 增加农民的收入, 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给予农民更多的照顾, 改善农民的养老机制, 让他们了解到社会养老保险是对他们老年生活的重大保障,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农民能真正认识社会养老保险,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 尽可能地鼓励他们参加养老保险, 有效增加参保人数, 规范合理的缴费标准, 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 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3. 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篇十

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一些老农民的自理能力都成为了问题,如果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生存就没有了基本的保证了。对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就像希望的太阳,给了老农们灰暗的世界里一道光。

仔细研究一下新政策,就会发现它与老政策存在几点不同:一是社保的筹资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以前的旧模式很保守,说白了,就是农民自己储钱过日子。但现在不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多了两大主体的支持: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在新缴费体制下,农民收到的保障是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的补助。这种养老力度就强大多了。二是账户与以前有区别,现在的新农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基本养老属于国家直接补贴,个人养老则由地方负责。

但不管新政策有了多大的改观,农民的社保待遇很大程度还是依赖当地的经济状况,比如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一些比较发达的农村,农保还是没法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可以考虑商业保险的辅助,泰康人寿“世纪长乐”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还有“福寿”长期险这两种险种都可以较好的实现老有所养。

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能够给老农民们带来最基本的保障,但它对政府的财政状况依赖性大,不发达地区还是会受到当地经济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实现养老保障。因此,投保人也可以适当的选择比较符合自身需求的养老险种。

11.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十一

段 由 仙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是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要求。截止2011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1914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县区纳入了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覆盖面约占60%,共计3.58亿人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199亿元,共有8922万人领取了新农保养老金。随着《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日趋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以及农村以家庭、土地为主的传统养老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要,建立定型完备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在积极探索实行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各地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与构建长期稳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相比,仍存在保障水平低、基金增值难、可持续性差、转续衔接难等一系列问题。

(一)保障水平仍然偏低。随着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全覆盖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养老从此有了制度保障,数以万计的农民将领到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障从无到有,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从全国的实际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仍然偏低。如果按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到养老金104元,这一数额明显低于2011年全国农村低保线每人每月143.2元的标准。也就是说,该参保人l5年后领到的养老金还不及现在全国农村的平均低保金。

(二)蕴藏隐性债务风险。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农民社会养老意识的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截止201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1.67亿,其中1.05亿是农村老年人,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经超过15.4%,比全国高出2.14个百分点。据有的专家预测,我国农村老龄化将在2011-2020年快速发展,2021-2030年高速攀升,2034-2060年高位运行。由于农村老龄人口增速迅猛,要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性,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和进行社会统筹的财政资金必然大幅增长。另外,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县、乡两级和村组集体要承担基金筹集中的一半左右,现行财政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养老基金筹集的风险。

(三)基金难以保值增值。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试点的全面推行,基金总量也将急剧增加,利用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实现保值与增值,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年来地方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不到2%,截止2010年底,属地方管理的养老金结存1.5万亿元。在目前高通胀的背景下,地方养老金却处于缩水的状态。由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只允许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这就使新农保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容易导致基金增值缓慢,甚至出现贬值的情况。

(四)政策转续衔接不畅。随着农业劳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失地农民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转换成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换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农民工由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换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再所难免。实现“新农保”与其他社保在一定范围内规范转续,结算续转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承认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还缺乏详细的实施办法。尽管新农保确定了体制转续的相关措施,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续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

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着力点

(一)强化各级政府主导作用。从国外经验看,农民收入

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因此,要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属性,突出各级政府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坚持以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方式,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长期发展计划。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事权、财权关系,实现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投入的制度化、常态化,以较好的财政状况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把农村居民不重不漏、应保尽保地纳人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二)立足实际有序分类推进。鉴于特殊的农村人口结构和农村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的实际,可以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参保问题。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收入超过全国水平,可依法实行强制保险,以保证养老保险覆盖面的稳步扩大。在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采取诱导性方式,由政府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在欠发达地区,坚持“低档次、先入轨、后提高”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采取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增加社会救助资源的配臵,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另外,各地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

承受能力,通过探索建立财政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转移支付的分级补贴机制,实施分类保障、梯次推进,以制度优越性吸引农民自愿参保。

(三)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基础,是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标准的提高。如果不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待遇水平,往往会出现基金支付风险和制度运行的不可持续。因此,多元主体共同出资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一个重要路径。一是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政府要加大劳动就业培训力度,广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农村就业水平,制定相关的促农增收政策,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增收。二是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农民参保意识。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作用,让社保政策措施深入人心,为新农保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努力拓宽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渠道,除增加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外,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集体补助所占的比重,并动员有能力的农民提高其投保档次。

(四)确保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允许社保资金投资的国家,其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投资3%。应出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政策,放松地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制,为新农保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借鉴国际经验和依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在保留必要的备用金的前提下

可以有存人银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房地产等投资渠道。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基金的运作,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织投资运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新农保基金监管机构,制定新农保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运营风险。

(五)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保持开放性,使其具有与原城镇职工和新农保的接口,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做实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上实现城乡社保衔接并轨和转换。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赋予社会统筹账户基本养老金既得受益权,使社会统筹账户成为一个可以携带的账户形式,便于流动人口异地转移就业时保险关系转续。新农保要适当保持弹性,预留制度接口与城保、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补助等相互衔接,保持制度的兼容性。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充分考虑其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与非缴费型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当参保人员身份转变后,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转移和参保年限的积累。

(六)加快新农保法制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农村养老保险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不仅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法律,而且已经制定出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基金管理缺乏约束性。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办法;规定村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等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等等,使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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