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精选8篇)
1.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工作方案》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学会各会员单位、相关大专院校、专业部门、事业单位、相关大中型企业:
黑龙江省经济学会为了更好的推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培养经济人才、推出经济人才,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广大经济科学工作者、经济学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更好的迎接黑龙江省第十五届哲学社科优秀科技成果评奖,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学会“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工作安排,进行黑龙江省经济学界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现将《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方案》发给你们,望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参加本次评奖活动。(本通知附申报表)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评奖导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民主和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原创性和实际价值,注重奖励那些对我国、我省经济事业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开拓性、创见性的研究以及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进一步激发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经济学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申报成果时限和范围
这次评奖,申报成果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凡我学会会员、相关单位人员公开出版、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和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调研报告、咨询方案、对策研究等,均可申报参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验收时间为准,个人结题未经验收的不能参评。对于时限之外的成果,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2010年以前的成果,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作者,方有资格申报:①在全省历次社会科学评奖中,从没有获过奖的作者。申报等级不限。②作者虽然已获过奖励,但从没有获得二等以上的高等次奖励。其某项成果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价值尚未表现出来,后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只要有充足的佐证材料,允许重新申报该项成果,进行再评价。这类成果必须达到二等奖以上的等级标准,才能申报;评选时只有评入二等以上的等级,方能有效,否则予以淘汰。时限之外成果的申报者要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三、成果分类别和设奖原则
1、成果分类。为便于评选,参评成果分成四类:①专著类。②编著、译著类(包括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等)。③论文类(包括经济学教学改革类)。④调研报告类(包括课题研究、实验报告、教改研究报告、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等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2、设奖原则。按申报成果比例设各等级奖项的数量。此次评奖按申报成果比例设奖。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25%;三等奖占30%;优秀奖占15%;获奖面占参评总数的80%。获奖者颁发由省社科联和省经济学会认证的获奖证书。
3、青年奖。青年奖是指在本次评奖时限内,出版、发表成果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或多位青年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青年奖与常规奖项不可重复申报。申报青年奖的作者在申报成果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青年奖与常规奖项,采取同一标准和评选方法。青年奖的获奖证书与普通奖的获奖证书一样,不注明“青年奖”字样。
四、申报资格和办法
(一)申报资格
1、黑龙江省经济学会会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每人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
2、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集体名义由合作作品的主编(多主编的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具名时注明“×××等”字样。如果主编或第一作者自己另外单独申报了成果,可由该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如果合作成果的主编或第一作者身居国外或调离我省,可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
3、作品署名,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申报。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1)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我省作者完成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评选时,只评我省作者完成的部分;奖励时,只奖励我省的作者。作品中未注明我省作者所完成的部分,不能参评。
(2)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3)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在论文类中单独申报。
5、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在论文类中申报。
6、著作中的一章一节不可单独参评,论文中的一部分也不可以单独参评。
(二)申报办法
1、学会各常务理事单位组织本单位会员统一申报后向本学会秘书处申报。
2、其他申报者,可直接向学会秘书处申报。
(三)成果申报程序
由作者本人填写《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可在黑龙江省经济学学会门户网站http://hljei.hrbcu.edu.cn下载)。参评成果原件一份、相关的佐证材料原件一份(初评验证后可退回);《成果申报表》一份、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各两份(其中一份署名,一份复印时做匿名处理)。受理成果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四)申报费缴纳及使用 每项参评成果缴纳申报费300元,未缴纳申报费的成果不予接纳和评审。青年奖项申报费与常规奖相同。申报费全部由学会评审组评审使用。申报费是申报作者必须缴纳的评奖活动费,无论申报成果评上与否,所交申报费一律不退。
五、评选步骤、时间和组织
(一)评奖工作步骤:初评、复评、终评审定、公示、公布结果 2012年5月 15日——2012年6月30日申报资料、资格审查 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10日初评
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15日复评、终评审定 2012年7月15日——2012年7月25日公示、公布结果
获奖成果作为2012年参加黑龙江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预选项目。
(二)组织领导:评奖工作由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统一领导,由设在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秘书处的评奖办公室组织实施。黑龙江省经济学会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省社科联学会部专家、黑龙江省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省内经济学知名专家。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经济学会。
联系咨询电话:0451——84892245 0451——84865167
联系和申报成果地址:黑龙江省经济学会评奖办公室(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新校区主楼1205室)
联系人:景 侠(***)韩朝亮(***)郭笑梅(***)张 燕(***)
2.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二
一、目的和宗旨
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是为了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而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救育和创新而进行的教育改革工程和构建的教育管理平台。这项工程是高等教育面向 21 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国家和省级教育成果奖的配套管理工程。教改工程立项工作是我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评审的前期工作,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使立项和奖励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为使黑龙江省教改工程得到顺利实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选项与立项、为了指导黑龙江省教学改革工程的选题,省教育厅拟定了《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工程项目参考目录》,供各高校及有关人员选题时参考,各申报者首先要根据目录和代目选择合适的项目。、各高校还可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本校优势和特色的教改工程项目。教改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要区别于科研立项与评奖,它有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教学理论研究在教育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指导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益具有实际作用。教改工程项目原则上可分为教学理论研究项目和教学实践性项目。理论研究项目是通过调查研究,讨教育改革有重大指导意义,对推动教学改革能够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的顶目,教学实践性项目是教改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益,教育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实践上下功夫。在教改中要有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要有教学效果和效益的比照。这是评价教改立顶的重要特征和立项依据。、教改工程项目立项采取集体或个人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4、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较大经费投入),一般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少量经费投入或学校,个人自筹经费)和学校自选项目(主要靠校内自筹经费)三种.这三种项目都纳入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顶目管理,称为“省级立项顶目”。、各学校还可以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确定本校的教改工程项目,这此项目由本组织实施和管理,称为“校级立项项目”。校级立项的项目也要把项目名称,主待人及课题组成员等情况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各校在申报立项要成立以学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初审,按评审结果排序上报。、各校每年省级立项的名额原则上保持在学校当年专任教师的 1.5%。教改工程立项每年进行 l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25 日。申报的名额按应立项数 120% 上报。经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综合评审后,12 月公布第二年立项结果。每个项月完成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省教育厅积极鼓励和支持各高校或个人在教育部的教改工程项目中立项,称为“国家级立项项目”。各学校也要把在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的教改工程项目报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今年将建立和完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立项制度,并将把这三级立项情况作为今后申报各段教学成果讲评选时申报资格的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三、组织和实施、黑龙省教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省教育厅及学校教务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项日的实施。项目主待人是项目的代表人,是项目的申请人。、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以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申报和管理。所在学校或单位代表省教育厅对项目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省教育厅定期对学校的项目执行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项目主持人要定期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跨的项目要在写出报告或中期报告,报告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问采取的措施,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写出书面材料并要提供项日的阶段成果。12、项目主持人的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变故(调出,出国等其他原因),如果保留项目或更换主持人,需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继续完成项目的研究.否则项目即将即时撤消。、同一项目的教改顶目不得同时兼报,凡是已经立项的项目,包括己在国家,部或直属部门等不同级别的立项,不得申报省级立项。必须在本项目完成并结题后,方可进行下个项目的中报。、项目所在单位对“报告”或“中期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对检查情况分别作出“执行情况良”,“执行情况一办”,“执行情况较差”等结论,省教育厅将根据学校的检查结论进一步作出“加大投入力度”,“维续执行计划”,“撤消原来立项”,等决定。
四、经费与管理、省教育厅每年拨专款用以支持教改工程项目。凡列入省重点支特的项目,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执行情况,给以数额不等的经费支持(非省属高校的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和管理),同时也要求学校根据项目的性质给出相应的配套盗金,原则上学校应按 1 : 1 的经费配套。这两项经费要求本单位财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项目主持人名下列专户,由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经费预算在学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由学校自筹资金的省级立项项目,其项目经费也要与第十七条相同的办法管理和使用。、省教育厅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是:“先配套,后实施,不到位.不实施”。即,学校经费到位并经项目主待人签字认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后,省教育厅再下拨相关的省管理项目经费。否则,该项目将暂缓启动或撤消该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使用经费,并按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凡购入设备和物资的,也要按学校设备及物资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经费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结束时,项目主持人要提交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并要由本单位财务及审计部门签署意见。、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严格管理,支出合理的单位和主持人将给以表彰和奖励;对经费管理混乱 , 使用不当,甚至挪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将停止拨款或撤消项目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单位 l 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取消个人 3 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验收与鉴定、项目要按规定的时间结题,并要及时组织验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派人住址验收,其它项目由所在单位代表省教育厅组织验收。验收时要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结题报告(总结),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等提出书面材料及成果材料。、项目验收人员由领导及管理人员,有关专家,财务及审计人员组成。验收时不但要听取主持人的报告,查阅有关材科,对申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或测试。验收时只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结论,一般不对成果水平进行平议、、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认为有必要对其项目取得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时,可对其进行鉴定。省重点支持的项目需要鉴定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派人主持鉴定。、项目鉴定不同于验收。鉴定主要是通过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成果达到的水平以及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价值,示范作用等作出评价。、验收和鉴定都要坚持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验收和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真实地提供有关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和鉴定人员要严肃认真,对于验收和签定用语要科学,准确,特别是在鉴定时要慎用“独创”,“领先”,“一流”等用语,确需使用时,要有充分可靠地根据。、省教育厅对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10 日。
六、奖励与惩罚、在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项目研究与建设工作建立奖励与处罚制度,奖励工作和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相结合,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前进行,省教育厅每年在教改工程项目专项拨款中拿出 30 万元用于奖励优秀项目和学技。处罚工作在年初项目(中期)报告审核结束后进行。、教改工程设以下奖励(1)组织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目中认真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和单位
(2)项目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日目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或对宏观决策产生重要作用并达到较高水平;具有应用价值,推广价值并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以后的教改工程立项中予以优先立项和优先取得经费支特,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以适当的处罚(1)不按时完成项目的;
(2)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的;(3)没有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
(4)跨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结题时无成果材料的。(5)无故更换项目主持人及在项目执行中任意更改项目内容和研究方向的。
对于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如下处罚;(1)撤消或中止立项:(2)撤消或停止拨款:(3)单位一年内不予立项:(4)主持人三年内不予立项;(5)项目不予 '' 验收;
七、教学成果评奖、教学成果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国家教学成果评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申报国家及教学成果奖是在两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选拔。.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名额按学校当年教师数的 1.5% 或学生数的 0.15 %上报.评奖名额以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各校要建立良好的申报和管理机制,要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成学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 经学校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
31、教学成果奖申报原则必须是在各级立项基础上完成了立项多所规定的目标,在教育部门采纳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并被教学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于准备申报国家一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顶目,还要按照国家评选教学成果奖的要求,由省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32、凡是在教学成果评奖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里等现象将取消参评资格。对己获奖的将追回奖金和奖项并向全省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得参加省级立项和评奖。
八、其他
3.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三
获奖名单之一
(按第一作者的姓氏笔画为序)
(一)特别奖(11项)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作者姓名
学校服务·论教育的微观基础 著作 田 刚 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论文
刘建武 的新境界
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湖南宏观税负水平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 论文
张亦贤 李友志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
论文
陈志强
谭跃湘
近代中国文化转型研究 著作
郑大华
湖湘三农论坛(2008.2)
著作
庞道沐 陈文胜 陆福兴
王文强
民本岳阳理论与实践——践行科学发展
和为民执政观
著作
易炼红 欧阳煌 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关键在解放思想 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发展研究
著作
武吉海 董成森 朱有志
龙新平汪金敖 湛中维 谢瑾岚 戚祖良 刘 莉 李海兵
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关停整治的调研报告 论文
胡伟林 赵跃辉 宋高胜
任 薇
近代中国文化转型研究 著作
郑大华
(二)一等奖(9项)成果名称
体育伦理学研究丛书
小农经济效率分工改进论
成果形式 作者姓名
著作 刘湘溶 李培超 刘雪丰
著作
向国成 韩绍凤 欧共体竞争法研究丛书
湖南灾荒史
《释名》考论
中国证券市场行为描述与预测研究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模式创新研究
(三)二等奖(37项)
成果名称
现代传媒产业塑就与探赜
里耶秦简校诂
刑罚配置论纲
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集群创新网络与区域国际竞争力
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的最新成果
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中国横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 人类学观察
中国思想学说史·宋元卷
现代包装设计理论及应用研究 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
成人高等教育转型的研究
湘西传统美育资源构成及开发价值
著作 许光耀
著作
杨鹏程 郑自军 郑利民 张颖华 简 婷 黄庆琳
著作 陈建初
著作
谢 赤 曾志坚 禹 湘 谭 华 江 洲 张 琪
著作 谭运宏 肖毅敏 肖浩辉 曾郁园
著作 潘 彬 黄 卫 邓国强
周季平
成果形式 作者姓名 著作 王国平
著作
王焕林
著作
邓文莉
论文
叶 泽 张新华 冯丽霞 杨洪明
论文 刘友金 叶文忠 刘莉君 戴魁早 易秋平罗登辉
著作
刘建武 吴怀友 尹杰钦 戴开尧
著作 刘新庚 著作
孙红玲
著作 成臻铭 著作 朱汉民 肖永明 许康 范立舟 著作 朱和平柯胜海 万映频 杨 丹 颜 艳 著作 何 振 论文
余小波
论文
张卫民 黄文伟 熊晓辉
吴文生
功能目的理论与应用翻译研究
网络环境下企业生态系统创新共生战略
公共治理与公共伦理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论 湘学史
著作 著作 著作 著作 著作
张沉香 李玉琼 李建华 李燕凌
陈代湘 方克立 王向清
邓 辉 黄守红 王丽梅
单位身份的松动——中国人事档案制度 著作
研究
中国高校学分制研究——弹性分制的理 著作
论与实践
文化差异与社会和谐 著作
网络文学的学理形态 著作
新农村道德建设研究 著作
反垄断法专题研究
著作
中国新闻出版业融资:模式·运行·规制 著作
当代湖南作家评传丛书
著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宏 论文
观考察
行为金融学理论、实证与应用研究
论文
传统儒家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论文 静一学术论丛
著作
物流绩效管理研究 著作 我国商业银行违约模型与经济资本配置研究 论文 文学自然主义研究
著作 中国文学批评的传统与转化 著作
“媒介研究”系列论文
论文
方红姣 刘志靖
陈 潭 周清明 易小明 欧阳友权 罗文章 郑鹏程 姚德权
胡良桂 刘长华 朱平珍 吴正锋 卓 今 毛炳汉
胡 穗 吕普生
饶育蕾 盛虎 蒋波 彭叠峰 张 媛
唐凯麟 郭建勋 胡 遂 张松辉 李清良 孙海洋
黄福华 吴可夫 庞 燕 徐 姝 邓胜前
彭建刚 周鸿卫 梁 凌 谭德俊 王修华
曾繁亭 赖力行 蔡 骐
魏源人才伦理思想研究
著作 黎 池
(四)三等奖(71项)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作者姓名 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
中国档案保护论
领导干部道德素质论——中国共产党执
政能力建设的一种视角
汉语驴句研究——兼谈英语相关句式
厚德博学,和而不同:当代大学办学理
念与实践
冯契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新动向 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
寻根文学价值观论
周易古礼研究
新诗教原理
现代历史文化视阈与百年报刊话语传播
旧中国宪法五十年——国家权力配置研究 新世纪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
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导论
湘西民间美术及其产业化研究
治理理论视野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研究
联合产权制度及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古镇名村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
湖南自治运动史论
著作 马伯钧 著作 仇壮丽 著作 尹杰饮 论文 文卫平方立 著作 王汉青 著作 王向清
论文 王耀中 刘志忠 侯俊军
刘建民 苏 艳 杨海余 曹秋菊 刘细良
著作 邓 楠 著作 兰甲云 著作 冯铁山 论文 田中阳
著作 石柏林 著作 龙 方 著作 龙 伟
著作 龙湘平陈丽霞 向 龙
田 明 周亚辉
周成华
著作 龙献忠
著作 刘长庚 卓 越 张珉 李辉文
湛 泳
著作 刘沛林 著作 刘建强
“两个先锋队”思想的历史地位研究
零陵文化丛书
胡文焕《胡氏粹编》研究
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构建学科群培养应用
型人才的研究与探索
长株潭城市群重构——“两型社会”视
域中的城市群发展模式
信仰·母题·叙事——中国古典小说新
探索
湖南职业教育发展史
西方象征美学源流论
新世纪文论
湘鄂渝黔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欧梅唱和与欧梅诗派研究
网络文化与人的发展研究
教育到底应如何面对生活
湖南图书馆古籍线装书目录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从理论
到实践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论会计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比较研究
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
发展农村市场的经纪人法制创新
中部塌陷、金融弱化与中部崛起的金融
支持
著作 刘晓玲
著作 刘翼平黄小明 杨金砖
雷运福
著作 向志柱 论文 孙凤英 论文 朱东礼 谭镜星 著作 朱有志 童中贤 肖琳子 著作 朱迪光 著作 汤大莎 著作 何林军
著作 余三定 杨厚均 朱平珍
谭解文 任先大 张恒学 欧孟宏
论文 冷志明 王兆峰 张合平
尹少华 游新彩 易 夫
著作 吴大顺 论文 宋元林 赵惜群 论文 张传燧
著作 张 勇 雷树德 寻 霖
姜彦稚 杨 东 赵小琴 宁 阳 刘雪平许 莉
论文 张艳纯 著作 李先波 论文 李典辉
论文 李建华 李红革 孙明湘
荣立开
著作 杨华峰 论文 杨峥嵘 肖华玉 论文 杨胜刚 朱 红 中华廉洁文化与中国共产党先进性建设
武 谭云勤
循环经济与区域生态化发展
儒学和谐合理性——兼与工具合理性、交往合理性比较
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与研究——基于对
湖南及衡阳区域经济的实证分析
感悟诗学现代转型之可能性及其意义—
—以王国维、宗白华的诗学探索为例
汉魏六朝赋多维研究
湘西南汉语方言语音研究
西部人才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调查
预评估研究
现代农村物流建设金融支持研究
明清叙事思想研究
美学自由主义——论存在自由与人性自由中国共产党利用外资理论与实践研究
大学诚信读本
国际安全机制理论与分析
美国音乐教育考察报告
新世纪报告文学的审美新变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研究
高举旗帜——十七大报告关键词句解读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创新研究
郴州市旅游产业发展研究
经济周期同步性与东亚金融合作的可行
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著作 沈其新 张忠良 尹世尤 杨正论文 肖华茂 著作 陆自荣 著作 陈春泉 论文 欧阳文风 著作 侯立兵 著作 胡 萍
著作 胡跃福 宋本江 许冰凌
马贵舫 张其贵 王文强 张嘉强 潘 江
论文 胡 愈 许红莲 邓 超
谢慧娟 周 敏
著作 赵炎秋 陈果安 潘桂林
著作 钟 璞 著作 卿定文 著作 唐凯麟 杨君武 王泽应
彭定光 李佳梅 向玉乔 聂文军 邓志伟 陈芬
著作 徐能武 著作 郭声健 著作 章罗生 著作 阎友兵 著作 黄玉英 论文 黄 维 沈 红 著作 黄静波 论文 喻旭兰
论文 曾长秋 王 翔 王芝华
纳税服务
狄更斯与中国
西方进化论伦理学系列研究
晚清义赈组织研究
衡阳历史文化丛书
洞庭天下水——洞庭湖水文化研究
中国农民工研究
公共行政的价值选择与观念转型——和 谐社会视野中的阐释
著作 湖南省国税局 著作 童 真 论文 舒远招 著作 靳环宇
著作 熊考核 谭崇恩 黄隆顺
肖起来 陈有期 萧平汉 郭建衡 张齐政
4.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篇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50 号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习近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 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5.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五
教社科〔200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荐材料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6.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推 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异议及核实
第六章 审核、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设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省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企业为主完成的项目成果不低于奖励项目成果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128项,其中一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完成的项目成果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等工作,并负责对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九条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条 “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条 “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设计”是指计划、规划、设想等方案的适当表达形式;“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二十一条 “有效发明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仅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作为“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二条 “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上国内外首创,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明显优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2年以上。
第三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计量、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项目实施2年以上。
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仅指公开出版3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三十二条 “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是指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研发机构、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是指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应为完成1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应为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有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普及项目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重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较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 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7.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七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公司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项目部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与奖励。局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室负责。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范围之一的,可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研制、产品开发和更新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并在项目实施中,能密切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应用于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的科研及试验成果,能解决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对提高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显著效果的科研及试验成果;
(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的实用技术革新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及科技情报成果,对施工、生产工艺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实用技术成果的;
第四条 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填写《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式叁份,并附加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科技进步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
4、《经济分析报告》;
5、《水平检索报告》;
6、《成果鉴定报告》;
7、《用户报告》。
(二)申报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验收报告》;
3、《应用报告》。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关键性贡献的主要人员。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名次排列,由申报部门审定。
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最高限额为:特等奖25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9人,三等奖5人,鼓励奖5人。
第三章 成果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第八条 总工程师室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总师室组织聘请专家,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条 提出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申请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的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成果完成后1个月内,向总工程师室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认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6、《水平检索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
2
源,材料文件的打印、装订须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总工程师室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鉴定的通知,并上报上级组织鉴定单位、确定鉴定形式、规模、时间安排及专家组成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
(四)对列入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必须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总工程师室监督其资料完善进度及质量;
(五)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鉴定专家鉴定;
(六)经总工程师室同意鉴定的成果项目,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公司成果开发成本费用;
(七)对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总工程师室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和归档;
(八)由总工程师室负责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结果作为该项目评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四章 成果奖励评审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组由局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及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评审组设定组长一人,副组长1人,组员11人。
评审组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以超过评审组人员的2/3为有效。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方面:
(一)从技术先进水平、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的角度进行评定
1、先进程度是衡量科技成果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达高度的主要标志。其等级依次为:
(1)国际首创、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2)国内领先、国内先进;
(3)接近国内先进、行业领先或行业先进;(4)局内首次应用;(5)一般水平。
2、创新程度是指前人没有做过或有实质性提高、改进的。按技术创新的内容所占的比重、其等级依次为:
(1)前人没有(或前人虽有、但技术保密)、自己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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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人虽有、但有重大实质性改变,经过创新有重大的提高;(3)前人虽有、经过创新有不同程度的实质性改进;(4)无实质性改进,基本仿造前人。
3、技术难度是衡量研制难度大小的指标,其等级依次为:(1)国内外长期未突破的难题、开发研制难度很大;
(2)在国内外有类似报导、但无成功的实验性试验的先例,开发研制技术难度大;(3)国内有报导、但处于研究阶段,无较系统试验,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开发研制技术难度较大;
(4)国内有较系统实验的先例,但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有一定开发研制技术难度;
(5)国内已有较系统试验,技术上比较成熟,局内尚无成功应用经验。
(二)从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角度进行评定: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是指该科技成果的实用程度或推广程度,以及可能应用的价值、范围、前景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大小,其等级依次为:
1、工程、生产中较大范围应用;在行业有极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2、工程、生产中小范围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3、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4、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局内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从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进行评定: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社会公害污染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等级依次如下:
1、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5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
5、成果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 授奖
第十五条 经评审获奖的项目,以公司文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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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发出三个月内应到达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任何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截留。
第十七条 对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的,任何人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总师室和公司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争议的由总师室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向申报公司提出,项目部和公司应当共同组织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则应撤销奖励和待遇,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审奖过程中,所有与申报文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的申报文件,无论获奖与否,均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归总工程师室。
8.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篇八
选活动的通知
省教科规办〔2008〕11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科规划办、有关高校:
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繁荣我省教育科研事业,根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第六届(2006—2007年)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成果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的成果必须是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规划以上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教育部规划以上课题(包括经省教科规划办备案的子课题),必须以各级各类教育和各学科教学活动为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原创性。
(二)申报研究成果期限为2004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其成果必须在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即在此期间结题的课题研究成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科研成果为一本专著中的部分章节或一套同名多卷(册)本著作中的部分卷(册)。
2.申报人不是成果的主要拥有者(以是否著名在前、是否课题负责人等方式认定)或成果归属有争议的。
3.未经省教科规划办备案的教育部各类课题的子课题研究成果。
4.已取得国家教育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及教育厅基础教育成果奖的。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初审: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是幼儿园、中小学及市属教育行政、科研等部门的初审单位;各有关高校由科研处(所)负责初审;省教育厅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和其它在特定领域等单位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初审。
(二)复审:各初审单位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复审前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审报材料的资格及规范性进行核实,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参加盲评。
(三)评审:12月份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国内知名专家(外省)进行活页盲评打分,并根据活页盲评打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产生候选科研成果,再将候选成果送省第六届教科研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浙江教育网、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等媒体公示,并设置为期一个月的成果争议期。
(四)终审:成果争议期结束后,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终审,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申报名额分配
(一)各市名额分配由基数和机动数两部分组成,机动数以浙江省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获奖总数的50%计,各市申报总数为基数+机动数)。
1.基数:杭州、宁波、温州各20项,金华、台州、绍兴各15项,嘉兴、湖州各10项,衢州、丽水、舟山各6项,义乌3项。
2.机动数:杭州11项、宁波5项、温州6项、金华4项、台州9项、绍兴2项、嘉兴3项、湖州4项、衢州2项、丽水1项、舟山1项、义乌1项。
3.省教育厅5项,教育厅直属单位各1项。
(二)各高校名额分配: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大学4项,设有教育学院(师范类专业)的本科院校各3项,其它本科院校和设有教育学院(师范类专业)的专科院校各2项,其它专科院校各1项。
四、其它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书》、《课题研究结题报告》、《结题证书复印件》、《成果活页评审表》各一式五份(有关附件不作要求,可随报一式二份);填写《成果活页评审表》不能出现有关学校、个人等提示性信息,确需出现的一律改为“××”学校或“×××”,违反申报规定将取消参评资格;评奖工作结束后,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申报·评审书》、《成果活页评审表》等可在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下载,网址:.cn--教科规划栏。
2.集体成果的申报人数最多限5人,即:课题负责人1名,课题组成员4名。
3.评审费:成果申报仍需交纳评审费每项300元(含计算机录入费);各市、各高校在报送出成果材料的同时,请统一通过银行汇评审费(户名: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帐号:***0205,开户行:工行杭州文三路分理处),汇款单中须注明申报单位及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及时寄回收据。
4.第六届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设一等奖10项(奖金各4000元)、二等奖30项(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80项(奖金各800元)。
5.根据有关规定,计划单列市宁波的获奖成果奖金由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发放。
6.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本次获奖成果,获奖人所在单位须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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