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章程

2024-09-19

集团公司章程(精选8篇)

1.集团公司章程 篇一

2015年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XX集团XX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320300000xxxxxx。

2010年1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xx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万股,并于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区XX路1号。

邮政编码:xxx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12万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长远发展,在应尽社会责任的同时,力争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杀虫剂原药及剂型、杀菌剂原药及剂型、除草剂原药及剂型、化工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生产、销售、出口。进口商品: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农膜、氧气销售。农药、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转让。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312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2.集团公司章程 篇二

(一) 公司章程的基本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公司章程有两种主流观点:形式意义和形式、实质相结合的意义。第一种观点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定义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 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1]第二种观点是在形式意义上增加了实质意义的定义, 提出公司章程是兼具形式和实质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2]

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司章程的实质, 公司章程对外是资信的参照信物, 对内是公司的治理依据, 设立行为、经营管理、股东权利义务是内容, 而公司章程则是表现形式, 所以, 章程应该是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的要式法律文件。

(二) 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是自治企业, 公司自治主要依靠章程实现, 自治不同于他治, 新公司法将大量的自主空间留给了公司章程, 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意图制定章程。章程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行中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1.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备要件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口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也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3]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文件,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是要依法登记并批准的, 所以公司章程不仅是第三人和公司交易所参考的依据, 更是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公司的表现形式。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约束性文件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大程度的自治权, 但自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规定, 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七十九条分别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3.公司章程是股东天然保障

公司,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分散, 很多小股东根本没有参与到公司决策、经营中的机会, 股东的利益只有在公司盈利分红的时候才显现出来。所以, 要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 必须将相应的权利规定在章程之中, 是股东权利得以保障。

4.公司章程是第三人了解公司信息的通道

需要了解公司信息的主要是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依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凡是涉及到公司组织结构、股权配置、经营范围、运营方式、解散、变更等重要事项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记载。公司章程一经备案登记即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对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慎重选择交易方, 保障自身利益, 保护交易安全有很大的益处。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总结出公司章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运行过程中的约束价值、第三方的参考价值及其重要, 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最大化的自治, 将公司自治给予进一步的扩大, 然而, 就像所有私人制度的安排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一样, 公司章程的自治也是不能违背法律的, 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也只有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性质, 我们才可以对其加以运用, 来确定它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分歧, 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规说两种:

(一) 契约说

契约说的主要支持者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这些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经注册后, 对公司及股东有合同的约束力, 就像这些文件为每个股东作为协约签署一样, 公司组织章程及细则所包含的契约内容每个股东都必须遵守。”④因此公司章程是契约这个观点在英美法系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契约说有它的合理性, 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例如:公司章程的公开性问题, 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开, 但传统的合同作为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是不需要公开的;再如, 公司章程的对其后来加入的股东同样有约束力, 不论其是否同意章程的内容, 而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同参与者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前提。所以契约说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 自治法规说

大陆法系的学者更倾向于把公司章程看作公司的自治法规。第一, 公司章程在约束设立人、发起人的同时也对公司新加入的成员同意具有约束性。第二, 公司章程对于其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但章程的变更却可以不依照每个人的意思表示有所限制。第三, 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会因为股东结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四, 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产生的, 因此是公司内部活动、组织的自治法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应当重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这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公司成员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 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 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59.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45.

[3]卜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549.

3.浅谈公司章程与公司法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关系;研究

公司法所体现的是商法二元性,即公、私法的相互结合,主要的突出体现在强制性、任意性两种规范的同时存在。公司章程表现在立法对其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借口否定法律强行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体现股东的意志。公司法确立一般原则,对所有公司均适用,因不同公司的独特性,要求用章程来细化公司法的原则或规则,使之更加的具体。公司法是一般性法律规范,其体现在各类公司章程之中;公司章程作为个性的特殊规范,决不是公司法的规则简单重复,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公司法的强制适用性

对于公司法而言,其作为各类公司章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参考和依据,若公司法为强制适用规范,则章程规定则与之不同,因为章程内容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抵触时,公司章程无效,即公司法具有强制适用性。公司法的强制性是丝毫不允许自治,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公司法中的规范排除适用。比如,公司机关在建立组织、制度时,均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律规范和要求进行,而不是公司章程臆断,否则章程中的条款和规定无效。

2公司章程之于公司法的作用

第一,章程是公司法的补充。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中没有做出的规定,需要公司章程对其进行补充。在此过程中,应当基于整个国家法律秩序视角考虑,对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审视,要求公司章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且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不能相互抵触,否则一律无效。通过章程对公司法的补充,可以有效弥补公司法的不周延性。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法律条文中必须做出规定,否则实践中将无法可依;然而,但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预见局限性,所以立法中难免会出现空白、漏洞。比如,通过列举方式做出的相关规定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的职权,简单地靠列举方式做出规定是不可能全面的,只能采用兜底性条款对法律的不周延性弥补。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文件,可有效体现出公司特点和发展需要,所以通过章程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可行又有效。当法律冲突问题发生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公司章程只具有准法律性质,地位不及法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与普遍法律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章程规定在法律秩序许可范围内进行,公司发起人以及股东等,可自主制定章程,无论其内容是否在法律中有所规定,均可使用。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内容发生冲突或相抵触,也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相违背。对于公司章程而言,應当严格遵守基本法律原则,比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因其只有在不违反现行强行法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才能适用。

第二,章程是公司法的细化。对于公司法的细化与补充而言,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于具体的某事而言,前者若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符合法律之规定,则在适用过程中仅需对公司章程规定考虑即可,这主要是基于公司章程已吸收了公司法中的该项规定;如果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则需合乎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法与章程,才能了解所遵守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而言,其通过对公司法的具体化,可强化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在一些具体的事项上,虽然法律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但仅为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对其上下限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而已,具体则由章程细化。对于已经有过规定的法律而言,公司章程是否可再进行特别规定这一问题,应当区分原则规范、许可适用规范。如果公司法规范是原则规范,那么章程中需进行具体化规定。虽然二者之间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章程依然是有效的。在该种情况下,章程条款可有效地完善制度。对于某项事项仅有法律是不够的,其作用有限,甚至在适用上捉襟见肘。对于法律规定的权益而言,因没有进一步明示实施方法和方式,而难以有效的落实,法律效力难以实现。所以通过公司章程,细化具体实施方法、条件和步骤非常有必要。对于许可适用规范而言,主要是指赋予公司参与人选择适用规范权利与否的权利,仅在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法律时才起管辖作用。对于公司法律规范而言,其在授权公司、或者公司内部人员权利的时候,除公司法律规范对权利的行使、实施进行明确的法定限制,还允许章程对权利的行使以及实现,附加限制性的条件,此次来有效适应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家族有限公司的特殊管理要求。

3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权利是其所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任何公司均可自动享有的权利,而且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实践中,即便是公司内部章程没有规定上述权利,公司也可以依法享有这些权利,而且在此期间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和上述权利行为均是有效的,而非越权无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之间的不同,并不影响公司章程条款的适用效力。

参考文献:

[1]李杰.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4(3):13-15.

[2]孙玮蔓.公司章程自由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协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29-31.

[3]张静.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研究[J].中国外资,2014(12):395-396.

[4]吴飞飞.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J].北方法学,2014(4):154-160.

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篇四

山东殊众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立山东殊众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张店区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区工商行政局签发公司企业法人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 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山东殊众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33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不得作为其它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研发,食品批发及零售,酒水及饮料的技术研发及销售。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由***、***、***、***、***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出资设立。

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1000万股,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发起人共认购1000万股,占股本总数的100%。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 货币 人民币***万元

***

****** 货币 人民币***万元

***

****** 货币 人民币***万元

***

****** 货币 人民币***万元

***

****** 货币 人民币***万元

出资时间:参照章程样本3.1、3.2、3.4相关条款表述。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明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记名普通股。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四章 股份的增减、回购和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份,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质押。如果发生质押及转让行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宣告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四)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八章 经 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第五十八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监事会会议;

4、其它必须通知的事项。

通知须载明事由、日期、时间、通知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按规定送达被通知人。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方式,但必须根据股东在股东名册中的通讯地址以专函或专电的形式发送给股东。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需公告相关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对外公告。第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七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公司内部细则。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在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一式捌份,发起人每人持有一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发起人签字或盖章:

5.浅析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篇五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6.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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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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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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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 人,董事 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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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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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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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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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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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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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解散登记申请书2018 http://s.yingle.com/y/gs/1083198.html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跨区(市)http://s.yingle.com/y/gs/1083197.html

 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

http://s.yingle.com/y/gs/1083196.html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

http://s.yingle.com/y/gs/1083195.html

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登记注册(增补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 http://s.yingle.com/y/gs/1083194.html

 注册公司的手续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83193.html

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http://s.yingle.com/y/gs/1083192.html

 中国批准筹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以期拉动内需 http://s.yingle.com/y/gs/1083191.html

  公司与公司股东 http://s.yingle.com/y/gs/1083190.html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gs/108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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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信调查流程具体有哪些步骤 http://s.yingle.com/y/gs/1083188.html

 上海公司申请ISP证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http://s.yingle.com/y/gs/1083187.html

  股东会会议议程 http://s.yingle.com/y/gs/1083186.html 公司登记机关

对公司登

记的管辖

http://s.yingle.com/y/gs/1083185.html

  内资企业注册指南 http://s.yingle.com/y/gs/1083184.html 董事

http://s.yingle.com/y/gs/1083183.html

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http://s.yingle.com/y/gs/1083182.html

 公司注册的前期准备

http://s.yingle.com/y/gs/1083181.html

 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

http://s.yingle.com/y/gs/1083180.html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y/gs/1083179.html

 上海股份制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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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http://s.yingle.com/y/gs/108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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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诉卢沃辉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y/gs/1083176.html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http://s.yingle.com/y/gs/1083175.html

 公司分立理论及技术运用

http://s.yingle.com/y/gs/1083174.html

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http://s.yingle.com/y/gs/1083173.html

  注册登记 http://s.yingle.com/y/gs/1083172.html 有关公

中的民

http://s.yingle.com/y/gs/1083171.html

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http://s.yingle.com/y/gs/1083170.html

 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诉邵志先等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 http://s.yingle.com/y/gs/1083169.html

 不予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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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类型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gs/1083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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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局审批所要的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83164.html

 设立分公司如何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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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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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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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双宝科技公司电子产品质量保证书 http://s.yingle.com/y/gs/1083152.html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范文 http://s.yingle.com/y/gs/108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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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财务与会计 http://s.yingle.com/y/gs/1083146.html 法人设立的原则 http://s.yingle.com/y/gs/1083145.html 有限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

司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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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起人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gs/1083125.html 企业分立后原

企业债务

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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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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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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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的设立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http://s.yingle.com/y/gs/1083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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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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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gs/1083104.html

 成立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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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http://s.yingle.com/y/gs/1083102.html

 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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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行年检应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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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登记申请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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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探析 篇七

关键词:章程,公司设立,任意性规范,股东自治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业的快速发展孕育了公司的雏形, 由此, 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种合伙企业的基础上, 发展成了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公司的实质在于, 拥有资本的股东进行投资, 拥有知识的人进行经营管理, 使资本与知识有机的结合, 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而达到资本与知识双赢的目的。同时, 公司以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作为基本原则和“奠基石”。因此,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本文作为对章程研究系列写作的第一部分, 着重探讨章程对于股东权利保护方面的体现。

1 章程是公司设立之必须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制订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订方式、内容、修改程序规定有所差异, 但是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同时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是约束各相关主体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公司法起源于法国于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而英国在16、17世纪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和共同股份公司。前者的组成与运作均遵循英国政府的指令, 少有自由意志;后者则以私人契约为基石, 充分体现个人自治色彩。早期历史上的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不同动作规则, 分别为现代公司法的强制行和任意性埋下了伏笔。

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其要件有三: (1) 人的要件, 即确定公司的股东; (2) 物的要件, 即确定最低资本额; (3) 行为要件, 即制订公司章程。前两个要件为单一要件, 仅就某一要素从法律上加以规定, 而行为要件 (公司章程) 则是复合要件, 这实际上是许多具体要素的综合体, 而其中一些具体要素也是公司设立所必不可少的。

郑玉波先生认为, 公司章程乃是“行为”的要件。言之, 设立公司须有设立行为, 设立行为以章程表现之, 无论何种公司之设立, 均须订立章程, 而章程又须以书面订立, 并有一定之款式, 故公司设立之行为属于一种要式行为。笔者认为共同行为说更能体现公司设立特点, 此说认为公司之设立行为, 属于股东共同或合并行为。当事人在契约上其彼此之意思表示系错综的合致, 而其利害关系是相反的;但在共同行为上其彼此之意思表示系平行的一致的, 而其彼此间乃基于同一出发点。换言之, 契约系以设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为内容, 而公司之设立行为则以创造新的权利主体 (公司) 为内容, 并不是在于设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章程与我国《公司法》的关系

在公司法产生之前, 公司行为主要依靠类似公司章程的文件进行规制。所以, 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 导致规范公司的章程制度日臻成熟 公司是一种自治主体,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在制定章程时, 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 规定本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体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默示契约, 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公司内部主体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公司法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 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 公司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基本制度设置、权力配置方式等, 公司不能以章程国以变更。而对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 则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补充或者替代性规定。因此, 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要求厘清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区别, 对于公司章程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并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应当尊重其自治性的决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 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直接保障, 也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

另外, 公司法中对章程保护上做出了在具体规定, 间接保护了股东在于公司中的利益。《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 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 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其第1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的作用。

3 章程是股东自治之基础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 公司的诞生要先于公司法, 最早产生的公司章程也要先于公司法。即使在公司特许设立之时, 投资者暨股东依然是公司的主要发起者与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当公司只能通过取得特别法令或特许状才能设立之时, 发起人起草并提交他们自己的议案或者在他们的申请之后附加一个草拟的章程, 虽然提交的这些文件可能被拒绝或被修改, 但发起人等到的结果将可能是或者被完全拒绝或者被批准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成立公司。”

公司章程在股东自治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时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其内容,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需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或股东自由商定公司目的、资本总额、出资形式、资本构成等内容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 保证了公司构建目的的明确和物质基础的完备。发起人甚至可以在公司法提供的公司治理结构模本中选择一种在公司章程中记载, 以规范公司基本组织结构。股东在协商的基础上, 选择公司的董事, 并可以将首任董事等人员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 从而强化公司首任董事的经营责任。当公司章程修改之时, 需要至少全部股东表决权的半数或者章程中规定的表决权数的股东出席并以其一定比例的多数表决权通过, 这一比例远高于一般事项表决通过的要求。为体现中小股东意志并保障中小股东自治权利, 有些国家 (地区) 公司法律还特别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人数的过半同意, 甚至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可见, 公司章程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产物。

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 章程不单单是起到保护股东利益的作用。还有诸如平衡投资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 实现公司内部治理, 确保公司对外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等功能。但这些并不影响我们回到制度设计之初去探讨章程对于股东利益的制度关怀, 从中探寻此项法律制度的精妙所在。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106107.

[2]张知本编, 林纪东续编.最新六法全书[J].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 1996:130.

[3]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19) .

8.论公司章程法律实务 篇八

关键词:公司章程;基本理论;法律特征;法律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

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前二个要件,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就是说,第三个要件包括了前二个要件。由此看来,公司成立的三个要件,最终可归纳为一个要件,即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不仅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如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公司章程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也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采用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可以形象地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而细则或者规章制度,则是公司的基本法。

3.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

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中至关重要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交易能力与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选择合作伙伴时,特别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交易更为重要。公司的资金实力,这是交易成功与安全的物质保障,决定着双方的履约能力。决定交易相对方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交易的大小及是否给公司以信用。因此,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司最为有力的资信证明。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更应强调其规范的任意性,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制定公司章程,以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涉及公司的普通规则内容方面,应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选择“退出”公司法规定,而自主约定。依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缔约当事人签订公司章程时,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待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才生效。实际上将公司章程的生效约定了附款,即附条件,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生效,而不能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却确定地不生效力。如果公司章程中有此约定,则是缔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反映,当无异议。但如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附条件,即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则这种观点就缺乏根据。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均没有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生效定为成立之日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亦然。

對公司章程的无效,则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在我国,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公司基本规则,主要包括管理层和公司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的内容。具体而言,涉及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间的关系,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受托责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董事、经理处理公司业务,都必须尽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公司利益,在大陆法上,该义务也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就是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关于基本规则的规定,会产生无效的后果。反之,就是有效的。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具有社会性。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认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不论是普通规则,还是基本规则,基本上属于强制性的,公司章程违反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无效的后果。因为,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的,为了防止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公司章程,同时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于公司章程的应严格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应认定为无效。反之,则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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