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2024-07-03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13篇)

1.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一

申请退回工程质保金的报告

致:河北省凯盛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由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凯盛嘉苑小区6#、7#住宅楼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务,我单位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7月24日分别完成了凯盛嘉苑小区6#楼、7#楼的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按照相关法律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该工程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现特申请于质保期届满后支付我公司质保金共计1027271.7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壹元柒角五分),望贵公司各级领导审核批准,给予拨付为谢!

此致!

北京亚东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

2.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二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 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近年来, 质量保修金出现“异化”趋势, 如预留比例不合理、返还期限难以确定等乱象, 客观上加剧了承发包双方的矛盾, 甚至逐渐演变成阻碍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障碍。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 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 留存比例缺乏参照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 (四) 项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 (保修) 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 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 (保修) 金内扣除。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期间,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这些规范性文件提法不一, 在法律效力等级上亦无高低之分, 这就直接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适用时的无所适从和随意性, 同一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会因留存比例的差异性 (双方约定、5%左右) 出现数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差距。

如果以5%来计算, 一家施工年产值4亿元的建筑企业, 每年仅质量保证金一项就要占用2000万元资金, 且必须保证净利润达到5%以上才不致出现资金缺口, 若净利润在5%以下甚至亏损时, 施工企业将遭受极大的资金压力;而且一些建设单位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任意确定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有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甚至高达20%, 在建筑行业微利经营的形势下, 如此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之于施工企业完全属于亏本经营。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变相垫资, 成为压在施工企业头上的一座大山。

(二) 起算基数混乱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质量保证 (保修) 金的计算基数是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基数是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诸多原因,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之间往往有较大差距, 采用不同的基数也会造成质量保证金交纳的混乱。

(三) 质量保证金归期难定

综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目前,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一般与质量保修期届满相挂钩, 就此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 一项工程或者一栋房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质量保证金应在所有的期限届满后统一支付;另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各个专业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不同, 逐个确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对于第一种观点,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可长达50-70年, 如果依此标准执行, 那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可谓遥遥无期……万一该施工企业几十年间注销或者破产, 其返还有何意义呢?且建设单位长期占用资金的巨额利息又当如何处理?

第二种观点表面上看是按照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返还保证金, 正确理解了法律相关条款, 但事实上却是机械运用法条的结果。

(四) 现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有失公平

首先, 施工企业同时承担被预扣质保金与法定维修的双重责任, 义务过重。约定质量保证金的目的是, 若保修期内发生了归责于施工方质量缺陷, 且施工方不履行其保修义务, 那么建设方可以扣除保证金作为维修和赔偿费用, 并有权就超出款项部分向施工方追偿。但根据《建筑法》等规定, 保修责任是施工方的法定责任, 即使没有预留质量保证金, 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的主张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 施工方在被设置法定责任之外, 还要被留置一部分工程款, 有失公允。

其次, 建设工程既受工程成品质量水平的影响, 也与业主是否合理使用、勘查设计问题等息息相关。但是现在关于工程维修的规定大多针对施工企业, 片面强调施工方的责任而忽略了勘查设计中的问题和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 但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施工企业就变成了“众矢之的”。

再次, 建设单位支付预扣质保金的方式通常都在“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这就相当于长期占用施工方工程款、坐享利息收益, 而施工方不仅损失了利息收益还要承受现金流大大减少的压力, 甚至有人戏称质量保证金是业主变相拖欠工程款的“杀手锏”、也是掣肘施工方的“紧箍咒”……

最后, 质量保证金唯独针对建筑企业收取, 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制造生产, 需保修的产品很多, 但质量保证金制度单单针对建筑企业设置, 显然缺乏公平性。

下篇:完善立法, 促进和谐——关于改进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思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质量保修的基本法律制度, 但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并未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和具体适用。而论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概念及实践操作的文件基本都是建设部、财政部或其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它们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强施工企业质量意识等发挥了不可抹煞的作用, 功不可没。但时过境迁,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产生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 历经十多年的实践考验, 已经暴露出现行规范无法解决的种种新问题。

工程保证金被占用数额之大, 被拖欠时间之久, 已成为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提倡社会和谐发展的今天, 存在着如此重大的行业差异, 只对建筑企业收取质量保证金, 导致微利的建筑企业雪上加霜。如果想从源头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 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就必须关注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建筑领域的弊病, 促进社会和谐。

(一) 规范立法, 厘清相关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协商一致, 规范立法, 保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 如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起算基数、计提比例等, 避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质量保证金条款上各执己见, 避免纠纷。

(二) 区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因质量保证金发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因质量保证金发生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法律法规就生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法律法规就何时返还质量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 我们经常会发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 而此类似约定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3-0201) 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 在示范文本中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制度, 并在通用条款规定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但该示范文本并未强制性文件, 实际运用还需靠双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工程保修阶段的一部分,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 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 即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是重合的。

(三) 合理界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是否届满不宜直接挂钩, 如前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任意更改,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点可以与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保持一致, 也可以在保修期届满之前。在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可以规避双方纠纷, 促进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四) 实施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完善辅助手段

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和补偿损失、分化风险的功能。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工程竣工后, 施工企业不提供质量保证金而就保修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险费用后出具相应保单。

这一方式除了能够保障工程的维修责任、转移保修责任风险, 还可以使施工企业及时收回流动资金, 避免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保修及保证金问题上扯皮, 将施工企业从缠绕多年的矛盾中解放出来以减轻其经营周转压力, 创造更多企业财富。

目前在法英、法、美、日等国,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已经形成制度体系, 除基本的质量保修制度外, 还有一系列的工程保险辅助手段, 比如法国政府就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保险, 其《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为工程项目进行投保。

(五)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广工程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也称为“维修保函”,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担保机构应承建人申请, 向业主保证, 如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 按业主的索赔予以赔偿的书面文件。

保函作为承包人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 是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通行做法。比如, 美国就规定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 保函由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在英国, 政府工程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要求使用保函, 包括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保证人主要是银行, 其次是专业保证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德国, 主要采用5%的履约保函, 近年来5%-20%的预付款保函、2%-5%的维修保函等越来越多的在大型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 银行主要承保无条件保函, 保险公司主要承保有条件保函。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我国建筑领域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 国内施工企业也在努力迈开“走出去”的步伐, 维修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 (现金形式) 的一种良好替代形式, 对承包商而言可以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 使有限的资金得以优化配置, 并且能够省去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繁琐手续, 提高工作效率。

(六) 设置统一的综合保证金, 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金名目繁多, 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调研, 各类保证金多达10余种, 总额占合同总价的10%。对此, 可将现行的各类保证金整合成一项综合保证金, 比如把综合保证金定为项目造价的5%, 作为企业在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担保或保障。

就此问题, 江苏省住建厅曾发布决定, 准备对现行的工程建设各类保证金进行梳理, 研究探索既能保证各方主体利益又便于监管的综合保证金制度, 逐步推行意外伤害保险与工商保险合一。笔者企盼江苏省住建厅的相关制度尽早出台, 在国内建筑市场形成试点、示范作用, 推动全国各类保证金的规范收取, 真正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七) 将质量保证金交由第三方监管

3.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三

法院判决及理由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李某认为,楼面的防水工程在验收时并未漏水,经验收合格后王某才支付了工程款,并且对于楼面漏水问题他已经进行了补修,故原告王某诉请无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就工程施工的防水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同时约定质保期5年。双方当事人已建立起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作为防水施工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证自己作业过的楼顶面不再有渗漏现象发生,若在质保期内发生渗漏,被告李某有义务进行维修或重做。原告王某在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的第二年就发现楼顶面渗漏,对此,被告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其责,被告无理拒绝维修或重作,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做的防水工程进行维修的请求合理,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虽是因渗漏造成的房顶装修面损坏,但具体受损面积多大、损失数额如何计算,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直至不再渗漏为止,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且,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也为5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某的楼房在质保期内发生漏水,提出防水工程合同纠纷合法合理,被告应当进行无偿维修。另外,在本案中,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未能支持。律师建议,就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可以申请法院评估鉴定,以明确损失后果,否则不能明确证明损失后果的,可能会存在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4.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强对配餐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心加盟商管理制度规定,**市*****中心和配餐加盟商就配餐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该保证金属于配餐加盟商依照中心管理规定缴存、保障配餐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二条 本协议保证金是保障配餐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情形而配餐加盟商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配餐服务消费者进行赔偿:(1)配餐加盟商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配餐服务消费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配餐加盟商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配餐服务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合法权益损失;(3)国家食品监督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发生以上情形,经与食品监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配餐服务消费者支付。第五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配餐加盟商所有。

第六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配餐加盟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5.质保工程师技术工作自传总结 篇五

近多年来,随着我公司在国内外工程项目大显身手,我也在公司的培养和熏陶下,历经国内外多个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参加了斯里兰卡国家石油储罐工程(CPC)的建设,使我真正地学到了许多知识,领会和掌握了很多新的思想、方法,增加了国际工程施工的经验。

近几年来,主要主持和参与的工程项目:

1.扬子石化芳烃改造工程;

2.上海炼油厂石蜡加氢改造工程; 3.上海金山助剂厂工程;

4.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液化站工程; 5.宁波浙东联合石化公司工程;

6.天津化工厂环氧氯丙烷工程;

7.天津日辉球罐工程;

8.斯里兰卡国家石油储罐工程(CPC);

9.九江石化总厂2#催化改造和G827、G828球罐工程;

10.星火化工厂50Kt/a有机硅厂热电站工程2台35t/h蒸汽锅炉站工程;

11.星火化工厂50Kt/a有机硅氯甲烷/煤气站工程;

12.星火化工厂50Kt/a有机硅污水处理、焚烧工程;

13.星火化工厂25Kt/a离子膜烧碱之一次盐水工程:

14.九江石化总厂G802、G803球罐区工程。

从以上工程的施工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技术工作总结。1.设备部分

1.1散装蒸汽锅炉机组安装。如星火化工厂热电站工程2台35t/h蒸汽锅炉,对锅炉安装的基本要求为:保证各部分在运行时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各循环水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炉墙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均由外观检查、NDT、力学性能试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合格;安全阀及水位、压力报警等符合安全要求。星火化工厂热电站工程2台35t/h蒸汽锅炉技术准备充分,要求明确,烘炉、煮炉及72h试运行一次合格成功。

1.2星火化工厂热电站工程一台6000KW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又使我在汽轮机安装过程中学习了知识和加强了管理。汽轮机组的安装,必须符合DL5011等规范的要求,基础验收务必严格,汽缸安装前应对滑销系统做尺寸、间隙、试装等仔细检查,组合好的汽缸,其垂直结合面螺母在最后封闭前仔细锁紧,汽缸负荷分配应严格按照制造厂规定,转子安装前检查及找中心很重要。管道焊接完毕,调整好支吊架后,揭缸调整和抽查轴封和隔班汽封间隙,隔板正式定位后,才能正式扣大盖,进行二次浇灌砼。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磁力中心的调整应使发电机在满载热态下两者吻合并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励磁机的空气间隙应均匀,检查轴承的轴瓦间隙至合格,油循环和调节系统应严格把关,辅助设备应安装调试合格,试运行严格按照方案及有关要求执行。本台6000KW汽轮发电机组于2001.10月一次试车成功,交付生产。1.3大型储罐(含内、外浮顶罐)安装。技术标准常用有API650和GB128等,前者为美国石油学会标准。代表工程有斯里兰卡国家石油储罐工程(CPC),13000立式储罐5台,25000m³立式内浮顶罐1台,50000m³立式外浮顶罐3台。主要技术工作要点:储罐仅在罐底版及罐顶板上允许采用单面焊搭接接头,其余应为对接接头,罐底板铺平排列电焊后,应采用收缩变形最小的焊接顺序焊接,使底版焊接后尽量趋于平整,罐壁板应准确定位,双面焊背面焊道应清根再焊接,焊接接管、人孔、清扫孔等焊缝,消除应力后,在罐内充水试验前要外观和磁粉或着色检验,储罐需做不垂直度、不圆度、纵、环缝棱角度、基础沉降观测,焊缝NDT等检验,并对罐顶板气密、罐壁板充水、罐底板真空等仔细检查。由于各道工序严格认真,技术要求明确,检查检验及时、准确。斯里兰卡储罐工程质量一流,深得英国监理、业主CPC及寰球公司的好评。

1.4搪瓷、石墨设备安装,一定要确保施工安全。搪瓷、石墨设备最怕碰撞,所以要求安装时吊索具、金属工具要轻拿轻放,周围环境等要详细考察。天津化工厂环氧氯丙烷工程和星火化工厂50Kt/a有机硅工程此类设备较多,为安全、稳妥地完成安装工作,我曾主编“搪瓷、石墨、衬里设备安装安全技术特别要求”,在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同时,还要强制符合此要求。较好的满足了施工任务。

1.5其它设备,如机泵、压速机、风机、球型容器等,均属通用设备安装,技术成熟,在次不再作述.2.管道部分

化学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等常用的管道主要以碳钢、合金钢、不锈钢、PP及钢衬管、钢塑管为主,但管道的安装还要从以下几方面要求。

2.1材料检验。一般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合金钢管道需采用光谱分析等方法对其材质进行复验,阀门要按标准抽检或全检试验,安全阀要由具备资质的调试人员调试。

2.2管道加工和安装。低温钢管或钛管严禁使用碳钢件修磨,和不锈钢管一样,应使用专门砂轮片切割,中低合金钢管热弯或焊接后,或DN≥100或壁厚≥13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HT,夹套管加工后,套管部分应水压试验,预制管道应按照管道系统号和预制顺序号进行安装,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入,管道热态或冷态紧固需在保持工作温度2h后进行,不锈钢管道接触的垫片、介质等氯离子含量应≦55ppm,合金钢管道安装后还需作材质标记复验。安装后的坐标、标高、平直度、垂直度、间距都必须符合要求,与机器连接的管道应自由无应力状态。衬里管道安装,不得施焊、加热、扭曲或敲打,补偿器安装应预拉伸或压缩,固定支吊架未全部安装合格后,任何介质不允许进入管道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对管道系统作好试压、吹扫、、气密等工作。隐蔽工程必须办理隐蔽工程记录。3.焊接

无论是非标设备制作,还是管道安装等均存在主要关键工序----焊接,特别是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通常情况下,20、16MnR、1Cr18Ni9Ti、15CrMo等均有成熟的焊接工艺。但对新的钢种或国外钢材,需要严格按照程序,科学组织实施。3.1焊接技术人员应负责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指导焊接,参与焊接质量管理,处理焊接技术问题,整理焊接技术资料,焊接质检人员应对现场焊接作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无损检测人员因按照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焊接检测和审核工作,焊工应取得相应项目合格证书并按照焊接工艺规程作业,焊接热处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3.2施焊环境要求。环境温度应保证焊件所需足够的温度和焊工技能不受影响,特别是对风速、相对湿度或冰雪、雨、水等恶劣天气焊接时需有措施保证,方允许焊接。3.3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如球罐焊接前的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检验不能超标。焊接材料的储存、保管、烘干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各种保护气体如CO2、Ar等纯度均需符合要求。

3.4焊接工艺评定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性等进行分类,按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进行各种力学性能、金相、抗腐蚀、硬度等试验。根据焊接工艺评定可以认可所焊工件的厚度、材质等。

3.5有关材料的焊接

3.5.1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严格按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焊件组焊前应清洁焊缝内外侧表面,工件组对间隙、错边量、棱角度等应符合要求,焊件组对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应力和变形。低温钢奥氏体不锈钢、耐热高合金钢等焊接宜采用小电流、短弧、快焊速和多层多道的工艺,控制层间温度,根据钢材的淬硬性、焊件厚度、结构刚性、焊接方法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焊前、后热,如Cr5Mo 管道焊前一般预热250°C,750°C--780°C焊后热处理。

3.5.2有色金属的焊接。有色金属焊前需彻底清除工件表面油污等,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金属及铝合金焊接宜采用大电流快速施焊法。焊丝小幅横向活动,多层焊时的层间氧化铝应及时清除。铜及铜合金焊接时宜采用直流正接(紫铜TIG)。黄铜一般用氧——乙炔氧。手工钨极氩的焊钛管时,宜用奥氏体不锈钢器具清除打磨工件,常用直流正接法。在保证熔透及成形良好的条件下选用小能量焊接。焊接过程中电流需保持稳定,防止钨极与焊件或焊丝接触造成夹钨,当出现夹钨时,应消除缺陷后方可 继续施焊。镍及镍合金可SMAW或TIG焊接,焊缝表面要清洗、干燥,打底一般用TIG,采用小线能量并保持电弧电压的稳定,并采用短弧不摆动或小摆动的操作方法,多层焊道每层焊后,用放大镜检查焊道表面,焊件温度低于15°C时,应对焊缝两侧300㎜范围内加热至15°C--20°C,且应热透。

6.焊接前、中间、后各阶段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等还需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检查和认可。7.国外工程技术管理

天津日辉球罐工程和斯里兰卡国家石油储罐工程(CPC)均遵循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我有幸参与该工程的建设,相对于国内工程来说,国外工程更注重于工程的准备、中间过程的管理。如CPC工程进料的钢板编号必须与施工排版图完全一致,外方监理严格审查;焊缝检验要求特别高,现场工程师在用放大镜、望远镜逐点作检查的同时,RT检查严格、细致、认真;防腐作业严格温、湿度控制等等,工序交接控制也颇为严格,安全要求严肃,动设备单体试车要求认真,审查仔细。

另合同文件执行一丝不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国外工程凸现其很多优点。8.其它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不仅在专业上快速进步,我仍然坚持不懈地学习英语、计算机等,达到熟练用英语读、写、听、说。熟练应用AutoCAD、Word、Excel、Wps等软件,完全满足了工作的需要。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九江分公司 程 旺 前

2003年8月1日

技 术 工 作 自 传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九江分公司

程 旺 前

6.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六

防火安全责任书

商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商城的安全管理,保护商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商户阅读并同意责任书的全部条款,并保证遵守。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2、严格遵守电器安装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超过1000W的电器设备。

3、严禁使用、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4、严禁在商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器材。

5、每户必须配备一具5㎏的干粉灭火器,保证其完好性和有效性,并能熟练使用。商铺内的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6、商城城保安部对商铺内消防器材施行统一管理、维修、更换,其费用由商铺自行承担。

7、对公安消防人员及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

8、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者,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房

租照常计算;屡教不改者,商城将收回商铺;情节严重,涉及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各商户应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否则发生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10、本责任书由商户签字后生效。

商铺编号: 商户签字:

年 月 日

(2)

治安互防协议书

为了确保大商城人员、财产安全搞好联防联保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和经营秩序,商户阅读并同意签署以下治安互防协议:

1、商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商城综合管理规定》。

2、商户在商城发现形迹可疑人员有责任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3、商户不得在商场内散发非法宣传品,如:法轮功、神教等。

4、商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否则按《商城综合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在商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的印刷品和视听产品。

(2)强买强卖、野蛮经商、侮辱、谩骂、刁难、殴打顾客。(3)在商铺内存放、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4)在商铺门口摆放障碍物影响消费者正常通行的。

5、商户有权利、有义务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并及时制止此类行为和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6、在商场内一旦发生偷盗、抢劫、斗殴等恶性事件,商户或经营人员应立刻报告管理人员并协助做好保护现场和侦破工作。

7、每天在商场停止营业后,任何人不得在商场内逗留、留宿。

8、大件物品进出商场时,为保障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应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9、对违反规定者商场有权按《商城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极为严重者,商场可通过司法机关处理。

10、本责任书由商户签字后生效。

商铺编号: 商户签字:

年 月 日

(3)

经营商品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创造商城良好的经营氛围和经营信誉,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特对所租赁商铺内所售商品的质量做以下承诺: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城关于商品质量的有关规定。

2、在经营中遵循“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不提供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严格禁止销售的商品。

4、在经营中承担以下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状况,就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的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详细、明确的答复。

(2)、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所售商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服务。如“售后三包服务”等。

5、自愿接受工商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6、对所售出的商品按照在保修责任条款承担修理、调换、退货责任。坚持“三为主”原则,即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为主,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7、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坚持“微笑服务”努力使顾客满意率达100%。

8、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商场管理人员进行调解,但双方所争议涉及的赔偿问题,不要求大土门服装城负任何责任。

9、本责任书由商户签字后生效。

商铺编号: 商户签字:

年 月 日

(4)

商场卫生三包承诺书

为创造商城干净卫生、清洁优雅的商场经营环境,特对商城卫生三包做以下承诺:

1.做到“门前三包”,不随便往公共通道丢纸、丢烟头,以及丢垃圾。

2.搞好自己铺内的卫生环境,保证顾客有一个干净、舒适的购物环境。

3.做好公共卫生间的卫生员,不随便将饭渣、垃圾、茶叶渣等倒在洗手间内。

4、具体卫生管理规定

⑴、商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清洁公司负责,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本商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⑵、各商户有义务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商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商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⑶、各商户必须负责本商场及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⑷、商户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清洁部门帮忙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⑸、各商户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商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商场的卫生规定。

⑹、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商场管理人员、商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⑺、商户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本商场反映,有权要求清洁部门改正。

⑻、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商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场将解除合同。

5、本责任书由商户签字后生效。

商铺编号: 商户签字:

7.中国基础教育进入质保时代 篇七

标准直面教育热点问题

近年来, 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并不少见。对此, 教师专业技术标准 (试行) 文本标准专家组负责人之一、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国家教育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顾明远明确表示, “这都是反教育的行为, 要跟这种反教育的行为作斗争”。记者注意到, 在此次教育部征求意见的三个标准中, 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 即均明确提出, 教师要尊重幼儿或学生人格, 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或学生, 不得对幼儿或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 虽然三个标准是根据学生不同的成长阶段制定的, 但是具有很多的共同点, 比如在“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行为”部分, 第一条全部都明确要求, 要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特别是在幼儿园和小学部分, 更是提出了要将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此,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高峡表示, 这和近几年学生安全事件频发有关。高峡认为, 从汶川地震时的“范跑跑”, 到最近几年多次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事件, 再到最近颇受关注的校车事故, 无一不说明学生生命安全亟待解决。

当前教师队伍问题凸显

“人人都希望获得优质教育, 优质教育最关键的前提是有优良的教师。有了优良的教师, 即使其他方面的条件相对弱一点, 对于教育品质来说也无太大的影响;没有良师, 其他条件再花哨都等于零。一个典型的例证是, 曾经有所仅在一棵树上挂块黑板的小学, 由于老师的优秀, 培养出了数十名优秀学生。而如今不少漂亮的农村校舍却因教师力量不足而招不到学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向记者分析此次三大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时说。

储朝晖认为, 目前教师队伍的一个重大问题, 就是整体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很优秀, 有的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有些教师没有更新知识的动力。“从全国情况看, 教师整体素质的问题还十分严重。就义务教育阶段而言, 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的教师配备不齐, 或存在某些学科跛腿的现象;教学生‘学会’的教师多一些, 教学生‘会学’的教师相对来说太少了;不少教师分析知识尚能到位, 研究学生却远远不够, 难以依据学生成长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教学;大量教师不能依据自己的教学经历反思, 不会自主成长。”储朝晖说。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目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与行政化管理密不可分。对于此次标准中突出体现的“师德”问题, 熊丙奇认为, “师德首先是职业道德, 教师首先要回归教师职业的本质。如果我们不是以教师职业的本质去评价师德, 那么做到师德是不容易的。我们应该要把教师作为一个职业去对待, 那么就要解决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问题、要解决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问题、要缓解教师的压力, 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职业吸引力, 通过这种职业吸引力来让职业规范在职业人群上体现。但现在我们在建立职业规范时没考虑教师职业本身的吸引力, 所以教师现在面临很多非教学压力, 职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教育进入质保时代

8.机组出质保后维护工作探索 篇八

【关键词】风电场;运维管理;机组维护

1.前言

由于我国风电机组在06年至10年间高速发展中所遗留下的诸如质量、售后服务等种种问题,再加上风机必须处在常年累月的高速运转中,且受自然条件的影响,都使机组零部件容易疲劳损坏,虽然风机的设计寿命是20年,但是机组普遍运行两三年以后就开始暴露问题,而这时间节点恰恰是出现在机组的出质保以后。出质保后机组的主要维护成本使运营商要承受的不仅仅是之前的电量成本,随之增加的是风机的备件消耗成本,尤其是遇到诸如发电机、叶片等大部件的更换,昂贵的大部件费用和吊装费用,几乎要耗去其机组一年所创造的效益,这对运营商而言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可见,我们的风电场在出质保后运维管理工作中,机组的维护工作将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之一。

2.用科学的方法改变维护模式

2.1 机组维护模式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的机组维护模式经历了最初的被动式维护思维,也就是当机组出现故障以后才登塔采取消缺工作,而处理故障比较单一的方法也只是停留在换件的基础上,在故障技术分析和预防措施方面少有下功夫,只要风机能运转发电便高枕无忧,这种思维和现象曾经在整机厂家的现场服务中屡见不鲜。显然,这种态度、模式是不负责任和过时的,于是乎,以检修为辅、预防为主的间断型定检维护应运而生。我们所开展的定检维护主要是进行定期的机组日常巡检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选择小风天作业,对机组大到叶片、发电机,小到控制器、接触器等设备进行巡检,目的是争取通过巡检工作,提早发现和处理故障隐患,争取把故障扼杀于萌芽阶段。可是,这种结果仅仅只是理想状态下的,由于机组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再加上机组常规巡检的间断性,都难以实现对故障的可靠杜绝。

2.2 大数据对新型维护模式的启发

大数据是继云计算、物联网之后IT行业又一大颠覆性的技术革命,正如麦肯锡所言:“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所谓的“数据”并非专属于互联网,全世界的工业设备、汽车、电表上有着无数的传感器,随时测量和传递着有关位置、运动、震动、温度、湿度乃至空气中化学物质的变化,也产生了海量的数据信息。正如我们的风力发电机组,由各种传感器测得的温度、转速、风速、发电量等等一系列的数据,汇集在计算机当中,它也是我们的大数据。

专家指出,“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这句话用在我们风电行业中也十分贴切。我们对于风机运维管理缺的不是数据,而是如何科学有效地应用这些数据,通过风机监测系统收集到的各种数据,由这些数据来诊断出风机的健康状况,再来做维护的决策,去维护什么,什么时候维护,甚至于哪个部分即将出问题等,这些信息都是可以提前预知和判断的。这种检修维护模式就是时下热门的“状态检修”,即设备的健康管理。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制、方法机制、技术手段、保障体系等规范来实现设备的状态检修,在激烈的风电竞争市场中,有些整机厂家已经意识到状态检修的重要性,如何科学有效的分析利用数据的探索工作正在悄然进行。

2.3 状态检修维护模式的应用

也许我们在建立一套完整的机组数据分析体系上缺技术、缺经验,但是可以勇于去实践,纸上谈兵永远都是止步不前的。比如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以机组的主轴轴承为例,我们通过单一的日常巡检工作只能判断出它的表面上的问题,如润滑系统是否工作正常,至于它的轴承内部的情况我们就要通过测温原件采集的温度数据对它进行监控和分析,当然,短期和不同工况下的温度数据是不够的,因此需要我们把关于它的一系列数据统一起来,把长时间获取来的大量的对应风速、外部温度、振动、轴承温度等相关数据绘制成对应的曲线,通过数据曲线分析轴承温度的变化,观察轴承温度是否呈上升趋势或是否有明显增加的阶段,再结合外部巡检所得结果排除润滑系统是否正常的情况下,就能初步诊断轴承内部是否有滚子磨损等原因。在提前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再制定出补救措施,比如采取清理废油脂后再手动注油的方法,或许就能避免轴承造成更进一步的磨损。

可见,通过对数据的持续性关注和分析,是我们对设备的健康管理和预防性检修的有效方法,尤其是对避免大部件的损坏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不过,我们数据的利用也不仅仅局限于此,机组的故障统计、备件更换、加油记录、巡检报告等等数据都可以归纳为每台机组的档案当中,所有的数据汇集在一起,如同织出了一张网,而在这个网中,我们或许就会寻到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

3.用实践的精神提高经济效益

国内风电行业的领跑者金风科技有这么个服务理念:“尽量不维修、少维修,更好的计划性维修、预见性维修,以及不断持续地提升机组因地制宜的发电量”,这就是他们做好机组运维市场的服务核心。我们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应该学习行业优良经验:

(1)首先就是要去实践,关于机组维护我们要做的事情很多,关键还是要勤于去做,做好机组的巡检工作,做好机组的保养工作,哪怕我们只多注一滴油、多拧紧一颗螺丝,它回报你的或许就远不止多发一度电。

(2)其次是不断的优化机组的发电量,我们优化功率曲线的目的不是为了让曲线看起来又多么的完美,而是要因地制宜地提高机组的发电量,我们无法改变空气密度或湍流影响等因素的制约,但是我们至少可以把桨叶零度角、风向夹角调得最精准,结合各机组的地理特性等因素来最大限度的优化其发电量。

(3)在争取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也要懂得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其中备件消耗将是我们机组出质保以后的一大主要开支,而备件的充足储备则是我们在机组故障后能够迅速恢复发电的保障,在保证充足的同时我们又不能造成呆滞件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要理清常用备件的储备问题。而采购备件的时候,由于各子公司独立经营且风机机型也各不相同,要通过统一采购来降低成本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我们只有多渠道对比备件价格,与供应商建立相互信任、友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以降低备件的购买价格和我们的库存量,并提高对方的供货反应速度的方式来降低我们的成本。

4.结语

9.质保金支付申请 篇九

XXXX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XXXXXXX责任公司XX年X月与贵公司签订地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金额:XXXXX元,该合同于XX年X月在贵公司财务部挂账,验收金额:XXXXX元。累计已付款金额XXXXX元,该工程经过一年使用,未出现质量问题,完全满足贵方使用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现申请贵方支付剩余的款项及质保金XXXXX元(其中质保金XXXXXX元)。望贵公司予以批复为盼。

特此申请

部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年

10.退质保金的申请 篇十

XX公司:

由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全部施工任务,该工程质保截止日期:2011年X月X日,在此期间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现申请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价:XXX元,质保金比例:合同价款的5%)

附:施工合同复印件

XXXXX公司

2011年X月X日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由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山广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该工程质保截止日期:2011年6月7日,在此期间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现申请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价:29971.30元,质保金比例:合同价款的5%)

附:施工合同复印件

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06月14日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由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夜景灯饰维修工程(合同价:136254.30元)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该工程质保截止日期:2010年12月27日,在此期间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现申请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附:施工合同复印件

11.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摘要:作为一种高层次的验证活动,核电质保监查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评价、审查和调查等各种途径,从而能够对质保大纲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验证。本文以某核电常规岛为例,对核电质保监查实践及实施经验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并且初步的探讨了质保监查工作的经验和得失,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核电质保;监督监查;实践

质保监查可以划分为三种,也就是外部监查、供方监查以及内部监查。内部人员实施的监查就是所谓的内部监查,项目部质保人员监查分供方的工作就是供方监查,业主等上级单位质保人员监查项目的工作就是所谓的外部监查。在开展质保监督监查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对相关的原则予以严格的遵循,并且按照月度和年度等将滚动计划做好。同时质保监督监查工作还要对相关的法规规范进行重点的契合,比如法律法规类、技术规范类、业主外发程序及技术文件、国家标准、投标文件、施工方案、项目内部编制的各级程序、FU图纸及图籍、施工合同等。总之,做好核电质保监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要对核电质保监查实践及实施经验进行不断的总结,从而全面的贯彻和落实核电质保监查工作。

1.确保稳定的质保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频繁更迭的人员和组织机构会导致整个质保体系面临着断层以及失稳等各种不利的影响,最终会造成全体人员的质保意识变得越来越弱,同时也会影响到质保管理要求的持续改进以及连续性方面的工作。所以必须要对质保监查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监查人员必须要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或者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要具备较为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对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核安全法规以及相关导则等具有熟悉的了解;要具备清晰的思路,能够以各种线索和途径为根据对对方的意图进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将关键的信息抓住,并且采取恰当的措施;要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监查人员要具备不断的提出新方案新设想、对局面进行开拓、对工作进行改进的能力;要各种监查技巧掌握住,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意识,在具体的沟通工作中必须要做到讲证据以及摆事实,要能够让别人心服口服地接受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还要有效的贯彻和落实自己的管理思路;质保人员还要持续的积累自身的从业素质,对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积极的学习,使自身的工程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得以不断的巩固和丰富。

2.与施工的实际相结合,在监督监查工作中将管理科重点突出出来

质保监查工作必须要与施工的实际相结合,确保符合具体施工管理的现状,并且要在每一次的监督监查工作中都必须要将管理侧重点凸现出来。所以必须要做到准确的监查定位,突出重点将系统持续化以及渐进化的改进思路体现出来,在正式监查工作之前必须要对被监查单位的受监信息具有充分的了解,要对发生不符合项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挖,以现场整体施工管理情况受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为根据确定是提出纠正行动CAR还是观察意见OBS。一般来说,如果将每次监查的不符合项看作是一个点,那么每次监查或者监督工作就是一条线,而近两年所有的监督或者整个年度的监督就属于一个面,必须要确保点、线、面的高度统一,使其能够具备互为补充以及相得益彰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精品过程确保精品结果的实现。

3.项目高层必须要充分的重视质保监查报告提出的各种问题

作为确保项目管理良性循环的一项非常关键的途径,质保监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班子领导必须要对质保监查报告予以高度的重视,确保顺利实施质保体系的领路人和带头人就是项目骨干。项目领导在收到监查报告之后必须要对主体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所有的职能部门进行组织,迅速地开展分析会,对其中不符合项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的探讨,对管理流程有没有存在漏洞、监督监查机制有没有完整运行、有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程序方案是否完善等进行认真的监查,从而做到对症下药,将科学的纠正预防措施制定出来。总之,只有领导高度的重视质保监查报告,才可以将浓厚的质量保证氛围在工程建设企业中营造出来,并且还可以在施工作业层贯彻这种氛围,这样也能够对施工员工的规范操作起到有效的培养作用,从而对施工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4.要及时答复并且反馈不符合项

一个追求卓越管理的内在驱力的企业必须要及时的响应监查报告,只有这样才说明企业敢于面对问题,并且敢于对问题进行修正。要想提高企业的质保信誉度,就必须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保监查报告进行回复。如果企业的答复草率、滞后、消极,不但会对问题的有效解决产生不利的影响,还会使监查方产生较低的信任度,从而会使项目体系运行的最终评价受到严重影响。在通过监查答复之后,企业必须要对相关的单位以及责任部门进行组织,以答复的承诺为根据地迅速的开展整改、纠正行动,还要在整改的过程中将支持性的图片或者证据保留下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一次通过验证关闭。由于证据本身错误、证据造假以及其他证据不充分的现象在监查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所以企业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大力整改,如若不然就会使监查方留下不好的印象。受监方必须要做到诚信做事以及信守承诺,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升级,最终会对整个公司的履约形象和项目产生不利的影响。

5.全员参加才能够确保质保监查取得效果

由于核电具有较大的施工难度、较强的专业细化、较高的专业要求以及较多的施工系统等特点,所以要想确保核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单纯的依赖于质保监查和监督工作,必须要确保企业的全体员工都能够将高度的自保意识树立起来,并且要具备标准化以及程序化的施工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真的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施工,而且最终将质保监督监查应有的铸造和安全纵深防御、规避风险以及查漏补缺的屏障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結语:要想做好核电质保监查工作,监查人员必须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相应的任职资格;监查计划必须要将关键的环节以及重大的过程充分的覆盖起来,还要能够进行动态的调整和平衡;监查依据要能够将所有书面有效的文件覆盖起来;监查实施要将是否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和项目响应机制高度的体现出来;确保稳定的质保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与施工的实际相结合,在监督监查工作中将管理科重点突出出来;充分的重视质保监查报告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答复并且反馈不符合项;做到全员参与,从而能够全面的保证核电质保监查的效用。

参考文献:

[1] 郑卫国.用严细和温情坚守——记江苏核电质保处大纲管理科科长孙艳珍[J].中国核工业.2012(08)

12.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十二

关键词:设备制造,外部监查,有效性,核电

0 引言

法规HAF003 (19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中明确规定“必须根据需要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度, 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 并确定大纲的有效性”。从法规描述可见, 外部监查活动是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监查体系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规中监查的定义是“通过对客观证据的调查、检查和评价, 为确定所制定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规程、标准、行政管理计划或运行大纲及其他文件是否齐全适用, 是否得到切实遵守以及实施效果如何而进行的审核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作”。由上可以看出法规中对监查活动及活动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并有导则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进行指导。同时, 法规中对质量保证活动的有效性也做出了要求, 即“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然而, 受种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制约, 监查活动特别是对设备制造单位外部监查的有效性与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例如, 限于经费和资源问题, 有些针对重要设备的监查活动没有开展;监查活动针对的内容侧重于管理性工作, 而没有与技术性工作 (如技术规格书等) 相结合、片面追求监查后续行动的关闭率等等。下面, 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外部监查活动的实践和对制造单位监查报告及监查情况的了解, 探讨一下设备制造外部监查活动开展的有效性问题。

1 设备制造外部监查活动目前的状况

设备制造外部监查活动涉及核电业主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外部监查、总承包单位对制造单位的外部监查、设备制造总承包单位对制造分包单位的外部监查等。目前, 参与核电厂设备制造的制造单位有上千家, 而每台核电机组的制造单位即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制造单位达200家以上。假如这些监查资源都能够充分利用, 对核电厂设备制造质量和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都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 这些资源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1 对外部质保监查的认识存在不足对质保监查活动的认识不足, 普遍存在于核电相关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普通员工。

决策层没有认识到质保监查的重要性, 主要表现为: (1) 由于经费问题, 对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国外制造单位的质保监查活动基本没有开展, 这种情况总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单位都普遍存在。部分管理者认为国外的制造单位要求严格, 不用监查。这些做法都与法规HAF003和HAF604的要求相驳。 (2) 指派非质保人员进行质保监查活动, 如技术人员人员等, 这种情况多见于设备制造单位。对法规合同规定的质保监查流于形式, 仅是应付买方的监查和监督。 (3) 对监查结果不重视, 这是个普遍的现象。一边质保人员在对制造单位的监查中查出许多问题 (有些还包括重要技术问题等) , 在没有很好地解决前, 决策层继续派人进行产品验收, 且继续签订同类合同。势必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 给核电厂安全埋下不应有的隐患。

管理层没有认识到质保监查的重要性, 主要表现为: (1) 主监查员和监查员资格授权未严格执行HAD003/02的相关规定; (2) 对特定的监查没有选派熟悉被监查活动技术特性的主监查员;监查时机安排不当, 如过早监查或物项已经验收才进行监查等等; (3) 将监查的后续行动 (如纠正行动要求、纠正预防行动等) 整改率作为考核目标, 基于完成任务的目的, 督促监查人员匆忙关闭监查活动; (4) 对监查结果不重视, 对迟迟不能整改单位管理层无作为, 未做出有效响应。

普通员工没有认识到质保监查的重要性, 主要表现为: (1) 认为质量保证是质保部门的工作, 与己无关, 不清楚质保活动人人有责。 (2) 认为质保监查仅仅检查管理性的内容, 而不涉及技术方面要求。这种认识在质保、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中普遍存在。但是如果看一下法规中的“监查”定义就一目了然 (见前言部分) 。

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核安全文化建设滞后于核电发展的要求;公司内部“企业发展”优先于核安全文化建设。

1.2 监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核电厂设备制造涉及众多高技术密集型产业, 设备制造又涉及多个国外、国内的标准, 这就对监查人员, 特别是监查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主监查员提出非常高的要求。但是, 前些年核电建设长期处于“冻结”状态, 造成监查资源特别是有资质的主监查员偏少, 且专业结构不全面。

不少新评定的主监查员原来的专业背景对核电不太熟悉, 造成对监查活动的片面理解, 主要有以下表现: (1) 部分监查人员认为监查就是查管理、查文件, 而没有针对设计制造过程, 特别是设备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 (执行和符合性) 等进行核查;监查组也很少聘请技术专家参加监查活动。 (2) 部分监查人员混淆监查与通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特别是ISO9001) 的概念, 把监查活动当做是法规的符合性检查, 没有针对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1.3 被监查方消极对待

被监查方没有认识到监查的重要性, 对监查活动不配合, 有抵触情绪, 主要有如下表现: (1) 不配合监查, 不提交相关资料和客观证据; (2) 后续纠正行动不力, 敷衍了事, 甚至根本不纠正。

1.4 监查的后续行动有待改进

监查方对被监查方的后续纠正行动不力没有建立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被监查方进行整改。有的总承包单位和制造单位虽然规定取消被监查方的合格供方资格, 但很少执行且没有考虑正在执行的合同如何持续等问题。

2 做好外部监查活动的有效办法

2.1 加大核安全文化的宣贯和培育

通过对三哩岛和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分析和总结, 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引出了核安全文化的理念:“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与个人中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 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 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安全文化是形成高水平核安全体制的重要因素, 对核领域特别是核电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重视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就会带来丰硕的核安全的有形成果;反之如果忽视核安全文化建设, 就必然会带来不良后果, 给核电厂安全埋下隐患。

公司的决策层掌管着公司资源, 支配着每个员工的活动, 因此对一个公司核安全文化的推动肩负着主要责任。公司的质量政策、核安全文化等不能仅停留在文件上, 要用实际的支持包括提供资源来支持质保活动, 并重视质保活动结果。公司的管理层承担着各项工作的安排和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人员的奖励和惩罚等重要工作, 同时管理层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管理层都能够做到工作分配公平合理、以身作则, 必将对核安全文化落到实处起着非常决定性的作用。普通员工是各项活动的具体操作者, 要加大培训力度, 培育员工善于探索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同时, 在工作中树立质量保证人人有责的工作理念。只有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树立良好的质保理念, 正确对待质保监查活动, 才能有效地开展质保监查活动。

2.2 选择好外部监查时机

监查时机的选择对做好一次外部监查活动是非常重要的。法规导则HAD003/05要求, “必须按实际可能尽早地对有关工作进行监查, 以便及时地确定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有效性以及各种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工作是否遵循质量保证大纲”。如果太早, 质量保证大纲还没有完成编制工作, 监查活动的开展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太晚, 各项生产制造活动已经结束, “木已成舟”, 对其中的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已经变得非常难, 甚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外部质保监查的时机选择要结合如下四方面情况进行考虑: (1) 质保大纲的制定情况。是否已认可? (2) 设备设计制造进展情况。大纲的各项活动是否已经开始?进展如何? (3) 发生法规HAF003的13.2规定的六种情况时必须进行监查 (限于篇幅, 不再列出) 。 (4) 被监查方是否有核电供货业绩?如无, 则要尽早进行监查活动;同时, 要增加监查频次。以确保质保大纲的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只有把握住监查时机, 才能有针对性的做好质保监查活动, 尽早发现问题, 避免将质量问题“越滚越大”, 难于“收场”, 对进度和费用产生更严重的影响。

2.3 选择监查团队成员

妥善选择监查团队成员是有效进行监查活动的基本前提。监查团队成员的选择除了有资质和独立性要求外 (即参加监查的人员必须是对监查的活动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 , 还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 是否熟悉被监查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具有同类监查活动的经验; (2) 是否对适用规范、技术规格书、合同、程序和生产过程等有深刻的了解? (3) 以前是否参与过该单位的监查? (4) 是否熟悉项目当前执行的情况?此外, 由于主监查员是监查团队的核心, 必须慎重选择, 除了要求才干全面、为人公正和善于沟通之外, 还要求主监查员有一定的技术工作经验。如果主监查员缺少相关经验, 则应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对于聘请技术专家, 一些单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少聘请技术专家。导致监查中, 技术方面核查、验证偏少, 这也是一些监查报告得不到重视的原因之一。

2.4 做好外部监查活动前的准备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监查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而且是一个非常繁琐而又细致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准备: (1) 相关资料的准备。如国家政策、核安全局的要求、各种设备涉及的标准和规范、合同规定、技术规格书、项目质保大纲、程序、细则、以前的监查报告及后续行动关闭情况等。 (2) 项目执行情况的了解。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如来往信函、技术澄清、技术变更、项目月报等等, 以便在监查过程中针对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或检查, 达到监查为项目服务, 保证设备质量可靠。 (3) 制造单位一般情况的了解。对首次监查而言, 可以查阅以前的供方评价资料, 作为参考;对非首次监查而言, 参考以前的监查报告。有了上面细致的准备, 提问单的编制就比较顺利和容易, 而且监查活动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5 正式实施外部监查

在外部监查的实施过程中, 要注意监查方法, 提出发现问题要有理有据, 讨论问题要以理服人, 争取得到被监查方的理解和配合;此外, 还应注意要尽可能多抽取样本, 以便真实反映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笔者结合多次监查经验和厂家容易疏漏的环节, 整理出每个质保要素检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以供读者参考;对一些普遍做的较好的环节, 不再列出。详细内容见表1。

2.6 对监查后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监查活动实施完成后, 监查人员应及时编写并发送监查报告。该报告应正确地反映监查活动观察到的真实情况, 给出合理的评价和准确而又客观的结论, 指出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和缺陷, 并提出管理和技术方面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改进或纠正的问题应进行分类, 如分为一般、重大问题, 对影响实体质量的重大问题或纠正行动要求重点关注, 促进被监查方进行整改, 体现监查的目的。同时, 监查人员应对完成的补救或纠正措施进行有效的跟踪和验证, 重点验证有问题的领域或工作是否真正有所改进?技术方面的偏离是否能够满足相关要求?产品的质量是否有所提高?重要或关键的工艺过程效率是否有所改进?制造单位的质量目标或期望值是否达到?如果未达到上述的要求和目的, 则应进一步分析根本原因, 以期采取新的后续行动。如果全部的后续行动要求已达到监查的目的, 则该次监查可以关闭。

在此过程中, 要防止匆忙关闭监查中提出的后续行动要求。因为如果没有有效地针对监查中提出的纠正行动要求进行整改, 而匆忙关闭起不到监查的效果;同时, 应对屡次没有有效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制造单位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可有以下两方面: (1) 可采取管理高层对话和沟通的措施。通过管理高层对话和沟通促进制造单位对监查中的纠正行动要求进行整改, 促进质量文化和安全文化的提高, 以期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 (2) 可采取暂停或取消签订后续合同资格的措施。这时不宜简单采取取消合格供方资格的惩罚措施。因为如果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从管理上就意味着要终止合同, 带来核电费用和进度的双重压力和风险。比较好的做法是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加大管理控制程度, 如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和进度款支付管理, 避免带来更大的质量风险。如果合同执行完毕可以取消合格供方资质, 并留下相关记录, 作为以后择优选择制造单位的“反面”依据之一。当然, 必要时可以终止合同。

2.7 做好监查活动的经验反馈和互相交流工作

对监查活动应建立定期经验反馈和互相交流的工作制度。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高层参加相关反馈和交流活动, 集中大家的智慧, 做好外部质保监查活动。通过交流和沟通, 起到互通有无, 互相促进, 共同提高的目的。这样, 以后在碰到同类问题, 能够积极有效稳妥地处理, 反过来又促进了监查人员开展监查活动的有效性。

3 结束语

核电的外部质保监查活动是间接验证制造单位是否对物项的制造过程进行了控制的常用方法, 也是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监查体系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体系链上, 任何一个链条的缺失或失效都将引起核电厂设备制造质量的质疑, 可能会危及核电厂的安全。对此问题, 核电的总包单位和设备制造单位都应该负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确保核电厂设备制造质量符合要求, 这是核电发展的要求, 也是核安全社会责任的要求, 更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壮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HAF003 (1991) 《核安全质量保证法规》.

[2]INSAG-4 Safety Culture-A Report by the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

13.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篇十三

1、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

2、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3、合同约定的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何区别。

【要点提示】

1、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约定,2、建设项目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证修理的期间。质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证质量的期间。【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交货总价值为973.066万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万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潼区法院作出(2009)临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记录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及实质条件,“合格后18个月”是时间条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装了部分设备后,于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的认定,最终只判令被告支付经三方开箱验收合格后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保证质保期间工程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没有质量问题。但双方除2007年8月24日进行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外,就质量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维修和技术服务,至今未作处理,双方再未进行过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其要求支付质保金利息的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现场签证单》是被告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进入负荷运行系统调试合同量的确认,并提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但验收并未最终实施。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原告应承担其拒绝对建设工程、设备维修、更换的法定责任,故被告反诉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103.15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总价1296.91万元的30%的预付款后,多次要求交货,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备。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继续供货,一方面要求对已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多次通知要求派人处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04-05-02。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经三方(业主、监理、安装单位)开箱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该部分设备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验货及质量方面约定为: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货,如遇设计变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质量标准验货。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七日内组织验货,否则视为原告供货合格。现场验货合格不代表产品最终合格。如被告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应在7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证所有设备符合《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项目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招标编号:LT-05-01)、《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存在脱水机主电机跳闸、螺杆泵工作异常问题。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临潼污水处理厂运行中设备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原告对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应池,变配电室存在问题尽快处理解决。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单上载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规定的试运行内容,经我方自检出水水质已达标,我方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等待验收。建设单位代表在现场签证单记载意见:完成合同内容属实。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2008年5月14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2月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万元。在法院处理纠纷期间及之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货,被告亦未再给原告支付过货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载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虽因故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遂裁决由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075.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25万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万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211095.35元。本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29.691万元,并从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拒绝对建设工程及设备履行维修、更换的责任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后于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要求原告处理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对此,原告称从未收到过通知。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后,履行中因纠纷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临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162.3768万元货款。依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双方约定质保期起始日期应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虽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故应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现原告以质保期限已满,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双方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后再未进行联合试运转主张抗辩,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确认,且在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裁决中均载明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辩称不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对迟延支付质保金承担利息的请求,因质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加之合同中对延迟付款约定为:在总包工程款设备费由业主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每七天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计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部分合同价格的2%。原告无证据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设备费。故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反诉符合合同约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通知中虽有要求原告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等要求。但该通知中扣款、罚款等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原、被告协商达成,因此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故该通知不能成为被告反诉扣款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

1、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29.691万元。

2、驳回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2元,反诉费7042元,由该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驳回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诉讼未提出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1、3项,改判或发回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决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止2007年9月,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利嘉公司与西北设计院公司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该合同第5条3项约定: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规定。西北设计院公司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07年12月19日共同确认验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定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承认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故原审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西北设计院公司主张不应以该日为起算日,拒绝支付质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抵扣相应的质保金103.157万元问题。西北设计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提供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修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利嘉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华利嘉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西北设计院公司给付预付款389万元一案中,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未就质量问题为由且未提起抗辩。综上,西北设计院公司反诉华利嘉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质保金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质量保证的期间。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和质保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质保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因此,质保金从本质上讲是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在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作用是担保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及发现质量缺陷后的保修义务的履行情况。质保期间没有质量缺陷,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无条件返还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方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的质保金。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建设项目的质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即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日期。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而没有将竣工验收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为解决该当事人间纠纷的“法律”。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起算和质保金的预存比例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质保期的起算日。该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起算日,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该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合同约定质保金期与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质保期由合同双方依合同约定,与质量缺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约定,承包方应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预留质保金的数额。质保期届满,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或者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因自己原因未及时向承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

保修期与质保期并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产品提供者对其提供产品应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保修期来源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它不象质保期与质保金联系在一起,它与金钱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期间。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与质保期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质保期出现的质量缺陷,既是质保责任也是保修责任。但在质保期外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则只能是保修责任,只能产生维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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