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精选12篇)
1.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一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是合同的补偿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合同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正如法谚所说“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 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才谓之公平“如果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采取选择主义,将难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使得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利,这显然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因而我国立法上市采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的。笔者将从法理与法条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依据。
(一)、因债务不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纳此种观点。《法国民法典》第1184 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权选择或者如有可能履行时,要求他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而追究违约责任。虽然这个观点简洁明了,但并不能解释根本问题。损害赔偿确实存在,但存在的依据是什么,违反了哪些义务?是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又回到了根本那个问题。即合同解除表示合同权利义务已经消灭,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是什么。这个观点只是从很大的视角里谈,即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存在,那么就得进行救济,但救济的根源还是没说清楚。因此这个理由只是看似合理,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价值。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并未消灭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可根据从权利义务来追究这个观点更为恰当。王泽鉴教授在《债法原理》一书中的观点就是狭义之债虽然消灭了,但广义之债还存在,可以依据广义之债追究违约责任。同理,主权利义务虽然消灭了,但从权利义务还存在,可以根据从权利义务而采取相关救济手段,包括合同解除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等。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解除的标的为非违约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方请求非违约方履行之权利;作为救济,非违约方请求违约赔偿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仍在。这个很好的解决“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违约责任,合同已经消灭,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这一逻辑矛盾。
(二)、从合同溯及力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针对交易双方交付状况的恢复,使合同双方交付效力自始无效,但并不针对违约行为,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在没有溯及力的场合,违约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留,只解除违约后的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并未回复到未签约状态,逻辑悖论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场合,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只是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违约而派生的救济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灭,如前所述,损害赔偿乃至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能“独善其身”。
二、法条依据
从法条上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运用整体解释,合同因违约解除时,应当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两立主义,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违约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也承认了两者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立法认可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就能够成立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责任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也给出了规定。
(二)、违约责任作为单独一章出现在《合同法》中意味着其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不必依赖于其他制度。
(三)、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尽可能周到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仅仅是手段,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守约方的利益,使其不必行使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解除合同之后配套救济机制,这样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完整的。
综上所述,我国采取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并立是符合法之精神所要求的。
2.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二
2009年8月1日,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 如我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必须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至2010年1月, 因好友邀我共同注册一家企业自己闯荡, 而我也对其前景非常看好, 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明确表示将在1个月后离开公司, 但遭公司拒绝。因我现在已经强行离职, 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 要我按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
读者:郭芳
郭芳读者:
虽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但你仍不必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还在试用期内的, 则需提前三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 而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期满, 劳动合同即告解除。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 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虽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只能说明你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而不等于你不能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 因为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公司。
3.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三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
1、我劳动合同是否违约,违约赔偿多少?
2、劳动合同违约一般要赔多少钱?
3、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
4、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
5、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6、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多不多?
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
1、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合同解除及赔偿金违约金 篇四
风险点: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自离 3.职工主动提出辞职 对策:原则:选择低成本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尽量不约定明确)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薪资应按法律规定在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上月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中不体现此类条款)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发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公司职工工种是否涉及到职业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需要经济补偿的情形:
A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有必要需要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应约定明确按月给予较低的经济补偿金额)
B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着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选择提前
书面通知)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
C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月工资)
1年=1个月>6个月=1年<6个月=半个月
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能的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给予经济补偿的。
5.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五
关于转发镇老龄委《2009年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
《2009年老龄工作意见》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靖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
主题词:转发老龄工作意见通知抄送:区老龄委办公室,镇机关各办、局,班子成员、调研员,各中、小学靖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3日印发
2009年老龄工作意见
2009年,老龄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围绕“六个老有”和全镇工作目标,创新思路,扎实工作,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贯彻落实政策规定,促进老年人生活保障
要进一步落实《萧山区优待老年人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低保制度、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着力推进《萧山区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萧山区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落实工作,把实施2个《办法》作为今年老龄工作的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要继续配合民政等部门抓好7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巩固和提高农村“五保”老人和“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水平;要积极主动地办理好《老年人优待证》和公交IC卡。各村、社区要多为老年人办好事实事,要创造条件发放老年性生活补贴(除已发放的村以外),促进老年人生活保障。
二、要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办好老年教育和文体事业
今年,要保证有9%以上的老年人报名就读老年电大,各村、社区都要按照“五个一”的标准,建立集中收视点和组织网络,老年电大教课书必须按时发放到学员手里。
我镇已建设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的5个《浙江省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10个行政村的星光老年之家以及村、社区杭州市规范化老年协会,要巩固提高质量,全天侯无偿向老年人开放,不得关闭、收费、赌博,有专人加强管理,落实制度,确保安全。各村、社区要善于发现老年文艺、体育人才,加强培养,为今年我镇组
团参加区第八届老年文艺调演和区第二十二届老年运动会奠定基础,不断提高我镇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权益
在老人节前,各村、社区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平时出现的涉老纠纷要及时调处,情况复杂严重的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杜绝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敬老养老氛围
要运用广播等媒体、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大力宣扬敬老崇孝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宣扬敬老养老支持老年事业的好人好事。评选和表彰《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老有所为奉献奖》获得者,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必须坚持落实老人节、春节三级慰问80岁以上老年人制度,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为老年人办实事好事。
五、要加强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为老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把老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配齐配强老龄干部,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投入。坚持落实村、社区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老协会会长列会制度,定期举办老龄干部培训班。继续深化完善老龄工作考核制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萧山区要争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区(市、县)的关键年,我们要以更饱满的政治热情,更加积极的姿态,更紧密地配合区老龄委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开展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工作,确保迎检工作万无一失,切实提升老龄工作水平。
附:《靖江镇2009年村、社区老年人协会工作考核细则》
6.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给供用电合同下了如下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究其实质, 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 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 同时向供电人支付价款, 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我们不难看出, 供用电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 具有合同主体特殊、合同标的特殊、合同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标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供电人收取电费或用电人交付电费,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按时交纳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 交付电费。”
可见, 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是不合法和违约的, 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 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笔者认为,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较为合理: (1)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他用户: (1) 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 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目前, 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但随着电力供应的逐步市场化, 利用非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合同现象的大量增加, 双方当事人可能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 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 以补偿供电人因不能按期收回电费所受的损失。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此逾期利息应只具有补偿性。
7.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篇七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甚至通例。(1)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国际统一合同立法都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也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 4. 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1条,都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责任,普遍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权衡后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5.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制订用以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双方的意愿,这就使违约即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另外找寻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没有疑义的,审判中一定要注意观念的转变。
8.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篇八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篇九
(一)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 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 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种请求权, 也称请求权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而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的行为是复杂多样的, 那么如何确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否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呢?我们来看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1) 必须只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 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承担不同的责任。
(2) 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 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 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 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包容, 也不能同时并存;行为人最终只能就其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
(5) 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 相互冲突, 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 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选择原则
(一)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违法行为的多样性造成的。所以这种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例如, 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房屋承租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导致房屋承重墙体受到破坏;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致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等。
(2) 在某些情况下,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 因承揽方保管不善, 致使定做物或定做方提供的材料毁损、灭失。电业公司违约而突然中止供电, 造成其用户正在冶炼的产品报废。再比如, 客运汽车违约在途中将乘客抛弃在荒郊野外, 造成乘客被冻伤等。同时, 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因工程质量低劣而致发包方受到损害。再如, 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 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等。
(3) 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 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 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 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 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如,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 因医生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或死亡。再如, 故意引诱对方订立不能履行的合同或不打算履行的合同, 使其轻信该合同能履行, 从而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等。
(二)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选择原则
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权, 但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满足后, 另一个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但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的, 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出诉讼。然而因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诸方面均不相同, 因此责任的选择异常重要。责任的选择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严重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那么应怎样选择请求权呢?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从损害赔偿范围考虑
对于受害人来说, 当然希望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损害赔偿。因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仅限于财产责任, 多采用按约定违约金和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支付赔偿费用, 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 且损害赔偿一般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 范围既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也包括间接损失赔偿, 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 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如, 甲购买了乙厂的热水器, 由于燃气热水器上的减压阀不合格, 使热水器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严重超标, 甲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昏倒。经过医院的诊治, 甲恢复了健康, 但花去医疗费3700元, 并留下了永久的后遗症。在这个案例中, 乙厂家没有提供合乎质量的产品, 不仅给甲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还使甲的小腿留下了残疾, 给甲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 受害人甲只有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才能得到包括财产损失、医治腿伤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直接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损失。所以如因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受害人只能通过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赔偿。
2. 从举证责任考虑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所采取的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除了个别无偿合同中对无偿方的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 一般由合同违约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即要证明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导致的违约行为, 违约方才能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和少数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况) , 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方有过错, 只有证明侵权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侵权方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甲与乙机械厂签订了铸造机器买卖合同, 双方均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周后甲将铸造机器投入使用, 甲在操作机器时因铸造机器漏电而触电身亡, 甲的法定代理人在自身难以举证证明乙机械厂有过错的情况下, 选择以违约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害人如在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受损的情况下, 对过错方存在过错举证有困难的, 最好选择违约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可避免承担举证责任, 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从诉讼时效考虑
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民法上属于强制性规范, 它关系到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作用, 也决定了当事人享有胜诉权的期间长短。因违约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按《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等情况, 诉讼时效为1年, 因不履行涉外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为4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但因身体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 诉讼时效为1年, 但是《贯彻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行为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规定, 更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受害人同时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 一般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较为有利, 当然因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又无法证明是侵害行为引起身体损害的, 选择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 可弥补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4. 从管辖范围考虑
诉讼管辖是确定受诉法院是否有受理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怎样选择起诉法院, 对减少当事人诉累, 方便受诉法院调查取证, 增加起诉方的胜诉可能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管辖方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定范围内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诉讼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难看出, 由于受“私法自治”思想的影响,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更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发生纠纷后选择在与合同履行相关地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诉讼纠纷。但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 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单从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来考虑受损害方选择哪种请求权提起诉讼, 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利益。
如, A市甲某向B市乙某购买了5台电机, 双方约定争议由B市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甲某在使用电机时, 由于电机的质量问题, 其起动器接触口进线接口有一向线路接触不良, 造成短路, 电机不正常运行, 电流增大, 使本不该带电的部件带电, 导致甲在操作时触电身亡。由于A市和B市相隔很远, 则如果选择违约诉讼的话, 只能由B市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会给受害人的代理人增添诉讼的路途劳累。如果选择侵权诉讼的话, 就可由侵权行为所在地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的讼累。
三、如何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 应该如何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我们可从一个具体案例来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办法。
案例:张某于2004年2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 张某将位于某某路35号 (36号的房屋为张某自住) 的一座三层楼房, 即建筑面积375平方米出租给李某居住, 租期为两年。同时还约定, 在承租期间李某若未经张某同意, 擅自变更出租房使用用途, 李某须赔偿张某由此所遭受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 。之后, 李某未通知张某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 就将该三层楼的第一层、第二层交由其儿子李某某用于服装加工, 第三层居住。三个月后, 因该房屋用电量过大电线短路, 引起火灾, 造成该三层楼倒塌, 屋内服装加工设备毁于一旦, 并殃及张某自住的房屋严重受损、张某及其妻儿受轻伤。
笔者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例。李某违反合同的约定, 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的用途, 结果给张某的财产和人生都造成了损害。李某的这一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 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既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则本案中的张某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选择何种之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其中具体的操作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1) 从管辖范围上看
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该案的诉讼管辖法院可以是李某的住所地也可以是出租房屋所在地, 或者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
如果张某选择了侵权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出租房屋所在地或李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
(2) 从举证责任上看
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 张某首先须证明李某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然后提出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明, 这是违约之诉举证部分的重点也是难点之处;再次, 证明李某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定 (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 及约定免责的范畴,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事由, 只要不违反法律, 都具有免责的效力。
如果张某选择了侵权之诉, 张某必须对以下几点进行证明:第一, 其必须举证证明李某某有过错, 即应该认识到将居住用房作为生产厂房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 证明李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 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 (假设诉讼时效未超过) ;第四,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张某还须证明李某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于这牵扯到一些专业知识, 可能还需通过向法院申请消防鉴定。
(3) 从时效上看
一般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若选侵权之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
(4) 从赔偿范围上看
如果张某选择了违约之诉, 张某仅可以就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 如合同所示“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出租房使用用途, 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 ”。
如果张某选择了侵权之诉, 张某不但可以就遭受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 还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假设诉讼时效未超过) 及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以上的比较, 笔者认为, 选择侵权之诉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因为选择侵权之诉不仅可以维护你的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保护你的人身权益甚至还包括精神损失, 虽然在诉讼时效上比违约之诉短, 举证责任也较重, 但就案件来看, 并没有超过时效, 证据应该都比较容易获得。所以, 为了能使受害人获得最大的赔偿, 应选择侵权之诉。经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当你的身边发生了类似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时, 尽量先将情况作个具体分析, 对各种利弊做个比较再决定选择何种之诉。
实践操作中,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 应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分别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那么我国的允许竞合制度是有限制的还是无限制的, 如果有限制, 其限制范围和条件有哪些。笔者认为, 允许债权人选择请求权, 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更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无论受害人作何种选择, 加害人承担的仅是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四方面对竞合进行限制:
(1) 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 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 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
(2) 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 一方的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则一般按合同纠纷处理;
(3) 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占有对方财产, 造成该财产毁损灭失, 一般应按合同关系处理;但如果不法行为人占有财产的目的旨在侵权, 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 在责任竞合前提下, 如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 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负侵权责任, 那么原则上应按其约定处理, 一方不得行使侵权之诉的请求权。不过, 如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 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 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 但由于实际生活中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研究, 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 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 如何选择请求权, 是看能否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能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的赔偿, 就选择侵权之诉, 反之就选择违约之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叶林主编.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杨立新主编.侵权法论 (第二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4]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10.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违约责任 篇十
监理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义务,则按下列条件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项目管理:以下扣罚属于单独的项目管理行为,与本条款外的合同条款其他处罚可分别进行。以下扣罚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1)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且只能更换资格等级和业绩相当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开工前首次更换罚款≤5000元,此后每更换一次罚款≤1万元。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擅自更换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配备不满足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付赔≤5000元。
(3)未按要求审核开工/复工报告,或未满足开工/复工条件同意开工/复工的,付赔≤5000元。
(4)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监理月报或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付赔≤500元/次;所提供数据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付赔≤1000元/次。
(5)未按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要求录入工程数据的或录入错漏,付赔≤1000元/次,录入错漏造成较大影响的≤5000元/次。
(6)对施工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有失查责任,付赔≤5000元/次。
(7)核查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申请失实,付赔≤2000元/次。
(8)未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因监理失查造成投资浪费,付赔≤2000元/项
(9)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计算依据的合规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付赔≤2000元/项。
(10)未组织现场设备、材料开箱验收以及每月不按时将开箱记录表及汇总表上报的;或未填写相应的出入库记录、记录不齐全或错漏的,付赔≤500元/次。
(11)合同规定的内容未完成就同意验收,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0元/次。
(12)未按规定验收初检,或初检流于形式,验收时施工责任问题超过初检发现问题100个以上的,付赔每超过100个问题≤2000元。
(13)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月不少于10天。若少于10天,则付赔≤500元/天。
(14)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300元/天。
(15)监理员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200元/天。
安全管理:
(1)未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并留有记录,付赔≤2000元。(2)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进行审查的,付赔≤2000元/次。
(3)不了解高风险工序施工情况;或未对高风险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留有记录的,付赔≤5000元/次。
(4)发现安全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提出要求整改,现场违章现象较多时,且监理未提出整改要求和报告业主项目部的,付赔≤5000元/项。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差、安健环设施明显不足,且监理未有相应的整改要求,付赔≤2000元/次。
(6)不督促施工方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且无相应要求的,付赔≤2000元/次。
(7)未按规定开展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记录的,付赔≤2000元/次。
(8)《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付赔≤5000元。(9)《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没有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付赔≤5000元。
(10)《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没有在现场管理中落实到位,付赔≤5000元。质量管理:
(1)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检查记录的,付赔≤2000元。
(2)对WHS标准要求的旁站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未进行旁站监理的,付赔≤2000元/项。
(3)未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成品保护措施,且现场未进行成品保护或成品外观被损坏情况较普遍的,付赔≤2000元/次。
(4)未审查《特殊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留有记录的,付赔≤2000元/项。(5)未配置应用有效版本的WHS标准;现场监理人员未进行WHS专项培训;未编制WHS设置表,审批不规范;WHS合格率统计不正常开展或未及时录入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WHS表格填写不真实、有效;WHS表格记录情况失实,与工程实体质量吻合度较差;抽检出现不合格的,未按要求闭环管理;项目现场未同步执行验评标准的,付赔2000元/项。
(6)质量验收评定表结果与现场实体质量偏差超过20%且超过规范标准,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元/项。
(7)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综合评价)为“差”,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2000元/项。
(8)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或返工重做,监理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0元/项。
(9)《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实现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付赔≤5000元。(10)《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没有具有针对本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详细监理方案,付赔≤5000元。
11.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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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当双方签订了合同这种契约关系,那么双方就对另一方负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责任。当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时则负有合同违约责任,当然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履行约定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呢?下面由赢了网为您总结合同违约的几种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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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三、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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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违约金责任:
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
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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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4)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是如今这个社会必备的基础知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在不断的与外界产生合同。我们应该清楚一旦我们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可能要为此承担的责任有哪几种。如果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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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篇十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形式与责任
一、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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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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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
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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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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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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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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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形式与责任http://s.yingle.com/cq/458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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