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2024-11-0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共11篇)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 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

(一) 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二) 符合《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各级党政机关,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单位,福利 (敬老)院,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孤老、残疾、烈属以及个人拥有房屋产权并用于自住自用的个人,可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以上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的范围,不包括这些单位或个人(孤老、残疾、烈属除外)改变房产用途,将自用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应依法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的税种登记包括: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等内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出租承租人名称、出租房屋所在地点、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房屋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租人、承租人名称、承租租金支出及转租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州、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五)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或注销房产税税种登记。

(六) 房产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 房产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房产税税种登记后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产税税源的管理,掌握房产税税源状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房产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掌握纳税人的住址、房产原值、评(重)估值,或租金收入,以及其变化情况。建立房产税税源册籍;县(市)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房产税的税源册籍。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1. 按房产原值(评估值、重估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屋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享受房产税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税、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委托代理申报。委托代理申报必须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委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代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根据房产税具体情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

自核自缴房产税的纳税人或纳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交税款。

为便于对房产税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和对出租房屋实行源泉控管,经县(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可采取委托房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代征房产税。实行委托代征的,应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没有记载房产原值或会计科目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

(二) 房屋出租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或与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相比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 无租使用房产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附送有关资料。

房产税的减税、免税,按税收有关减免税程序报批。

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第十三条 对误收、误缴房产税的退税,税务机关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漏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漏缴税款不足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漏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十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

追征期应从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务稽查规程,加强对房产税的稽查工作。对房产税的稽查可根据实际,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促使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准确自行申报纳税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房产税的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退(免)税申报

第三条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四条出口企业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第五条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六条出口企业其他申报出口退(免)税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免)税审核

第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管理规定,及时下载并读入税务总局下发的海关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

(一)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

(二)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

(三)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

(四)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第八条各地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九条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十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启运港退(免)税的复核工作,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海关提供的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生成复核数据。对自动复核比对异常的数据应按如下原则进行人工处理:

(一)对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正常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正常结关数据为准调整已退(免)税额。

(二)对复核数据中涉及撤销报关单数据和未到达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免)退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

(三)对复核数据中涉及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未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逾期未结关数据),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按上述规定已处理完毕的逾期未结关数据,海关又结关核销、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出口企业可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重新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正常结关数据按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免)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申报数据。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第十三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准确及时办理启运港退税,加强启运港退税有关业务的日常复核和预警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三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11〕299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向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时间之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工作;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受理及备案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4.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

6.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自当年一月至申请备案的当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8.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海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地税发[20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受理部门为各市县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或当地政务中心地方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审核部门为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受理部门应将资料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日常管理

1.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台账,并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备案减免税的,应依法追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符合条件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于每一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5、7、8项资料,逐月计算时间之残疾人站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和平均人数。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应核实资料并确认其减免税资格是否继续具备,经核准的单位方可进行免税申报; 3.终了后三个月内,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上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填制《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 总结上年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总结及报表上报省地税局地方税处。

二、关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问题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二)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四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

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2008]152号文件并无新规定。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对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只就“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却一直未加以规范。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五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

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__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__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发布了《__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6.《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六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 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 年1 月28 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

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具体为以下三点:

(一)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

(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

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的现状,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为以下几点:

(一)完善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缺失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更造就了特殊城市和某些城市特殊地段房产价格的高企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的税费主要集中在投资和开发环节,而在个人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个人持有多套房产几乎没有成本,因此,投机性炒房的收益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这样的高收益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而又推高了房价。目前土地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大中城市土地资源日益枯竭,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城市房价上涨的恐慌。由于我国现阶段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空置房”现象,如鄂尔多斯空置新城,海南的空置小区等。

(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我国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拿走了全国税收的大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现了严重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现象。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将眼光投向了土地开发,这直接造成了今天的“土地财政”现象。全国土地出让金从2006 年的7000 亿元增加到2010 年的2.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40.1%。“土地财政”不仅助推了房价,而且不具有可持续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目前急需调整现阶段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纵观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物业税或房产税都是其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英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全部来自房产税,法国为69%,加拿大为85%,美国为50%-80%。但在我国,近几年房产税的收入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6%左右。从长期角度来看,房产税将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因为房产税的征收不仅能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三)调整我国目前畸形的投资方向,遏制投机性购房

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机性炒房现象的存在。买房子,等升值,再卖房子。这个循环将大量的资本吸引进入房地产市场,一路推动房地产市场向畸形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楼市超过股市成为第一大资金的蓄水池。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逐渐降低房产作为投机品的价值。因为在未来市场面临不确定的条件下,征收房产税使投机者要直接面对确定的税负,从而使房屋投机属性大大降低,进而引导民间资本重新关注商业市场的发展,引导资金进入生产领域和高科技制造领域,从而逐渐调整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通过税收手段调控我国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之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特殊背景,中国将迅速产生一批超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随着大城市群发展的提速,世界性大城市所面临的难题必然会出现:城市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人口增长的爆发性的矛盾。城市越发展,人口越增加,越会推高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并且城市交通、公共卫生、新增人口就业、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也更为凸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居高的房价和滞堵的交通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面对这样的情况,北京采取的“限购令”手段不仅效果十分有限,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副作用,如人才流失,资本流失等。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美国的纽约、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英国的伦敦等都采取了城市化向城郊化的发展。即在城市周围建立多个卫星城,每个卫星城都有自己的配套设置,同时也和主城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卫星城市的规划建设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需要大量的配套设施来有效地吸引居民。政府的资金投入、政策导向、规划水平是影响卫星城成败的重要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政策调控手段就是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不是打压房地产市场,而是引导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正常享受,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

三、实施房产税改革的措施自房产税改革通知公布以后,上海和重庆作为全国的试地区,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房产税改革。虽然同为国家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但是沪渝两市的方案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上海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全部新购住房,且涉及全部行政区域,影响的范围是新购房群体。然而,其税率为0.4%-0.6%,为固定的税率且税率较低,存量房没有纳入到征税对象之中。

重庆主要是打击高端住宅和投机性购房,其采取了分档征收的方案,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不会影响大多数老百姓的正常购房需求,但其征收对象的范围较窄,影响范围不如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主要是在心理层面上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

四、房产税改革实行措施的成效及弊端

至今,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行虽没有达到预期的显著效果,其征收收入所占的比例不是很高,但实行至今在各方面都取得一定的成效。房产税试行至今,重庆、上海两市的高端房产成交量明显下降,而高端房产成交量的下降也使得整体房价成交水平趋于平稳,房价至今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重庆在70 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中排名比较靠后,这说明房产税改革具有一定的成效。据相关资料统计,2012 年1-6 月份,上海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3.8%;重庆多数高档住宅商品住宅楼盘访客量下降30%-50%,且主城区应税住房交易价格也都有所下降,较房产税实施前同类房屋成交价下降10.48%。另外,上海通过此次税制的具体设计,取得了很好的实际调节效果。由于公众都倾向在中心区购置不动产,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里设计的一个很小的杠杆,即中心区域的税率是0.6%,周边区域的税率是0.4%,这个细微的差距就使成交量被引流到周边区域。另外,有“人均60平方米”和“均价两倍”这样的数量界限来区分不同的税负,明显促进了小户型的销售占比上升和均价的稳定。并且,2011 年重庆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 亿元人民币,上海房产税收入为22.1 亿元。虽然收入额相对较小,但其收入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房地产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但是,在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中也发现房产税改革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为:目前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使房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困难,效果堪忧。并且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改革的征税对象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从而使房产税不能更好地行驶其调节房价的功能。而且,从此次试点方案的各项课税要素来看,目前房产税实施仍存在与税法公平原则相悖之处,而这些相悖之处将影响调节收入差距、完善房地产税制等长期目标的实现。

五、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及建议

从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出发,结合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情况,现提出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房产税的配套制度。

房产税改革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产权制度。只有产权关系明晰,才能合理界定纳税人并准确界定纳税人财产的评估价值。其次,为保证税负公平、杜绝偷漏税,国家也可以参考公司年检制度,实行房产年检制度。即房产无论何种性质,持有人须每年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未通过上年年检的房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售、抵押等任何交易,从而保证税收的征税对象不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二)统一纳税人标准

就纳税人而言,目前试点方案中对其区分主要是基于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即调控高居不下的房价,故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非本市人口的购房行为,遏制房地产投资。以经济调控为目的的立法具有暂时性,而作为需长期存在的税收制度,则需要以公平原则作为立法指导。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现行的区分纳税人的做法进行统一,以拥有房产的数量作为统一纳税人标准的方向,从而保证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降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并进行“清费立税”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存在名目繁多的税费,这些税费不仅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与房产税有很多重合。因此,在推行房产税的过程中,必须减少或者合并这些税费。这样能使房产税在打击房地产投机的同时降低房价的成本。从而使得房产税更好地履行其调控房价的功能。

(四)对于房产税的支出,要实行“专款专用”

要保障房产税的“专款专用”,需将征收的房产税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在实行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好社会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房产税改革的顺利执行,才能真正把房产税改革的目的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征收房产税还将给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缓解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

(五)应以不增加普通老百姓的负担为原则

目前,房地产改革的侧重点应放在遏制投机炒房囤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着眼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因此,在房产税制度设计时,应该特别注重保护中低收入家庭。如实行起点税率较低的累进税率,住房面积越大、套数越多,税率就越高;对首套房免征房产税,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低税率等。

参考文献:

7.房产管理处维修管理办法 篇七

西勘院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管理开发我院职工住宅楼及西勘综合楼项目。为了避免后期出现的工程问题,同时联系施工单位不到场情况,故出台此管理办法。

一、通过电话、网路、函件形式通知施工单位,七个二、三、备注:我方将进行日常记录工作,以便日后提供相应数据。

8.房产税退税流程 篇八

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居住证首次签发日期距今满3年(中间未断)

二:居住证积分满120分。

注:满足一项即可。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流程及材料

如果材料准备充分,你一共需要去两次。

第一次去: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重新申报认定(即免交房产税的申请)及查名下房产。

具体流程:

第一步:拿号,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重新申报认定

所需材料:

1,在沪唯一一套住房(外省市的房产不计算),夫妻双方到场,离婚的一人到场;

2,有效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需《出生医学证明》);

3,户口簿或有效期内《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者及丧偶未再婚者提供有效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异未再婚人士提供《离婚证》/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异人士生育子女尚未成年的另需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调解法律文书);

5,应税住房的购买合同(新建预售商品住宅另需《房屋交接书》);

6,应税住房的《房屋产权证》;

7,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正面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8,未达到积分标准分值但持证签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发证单位出具连续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9,所有应该退税的各年份缴款书,网上缴纳房产税的可以在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正式的缴款书;

注:房产交易中心会让你先行结清重新认定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出具当月月底之前的应税房产税,例如你是2016年8月去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重新申报认定,需要先行缴纳2016年1月至9月的房产税。现金、刷卡都可以。

第二步:拿号,查名下房产

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

2,有效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需《出生医学证明》);

3,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4,结婚证;

在查名下房产窗口取得预约《告知书》,第一次结束。

注:

1,以上材料需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2,回来之后,需要去签发居住证的派出所外来人口管理处申请“居住证签发起始时间证明”,要写“居住证最早签发的时间”,按居住证签发起始时间来退税。例如,2015年5月买房,居住证是2015年9月办理。那么,2015年5月至9月的房产税是不退的。

第二次去:办理退税申请。

具体流程:

第一步:按《告知书》预约日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来领取重新认定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和名下房产查询结果

第二步:申请退税

第三步:等待三个月,房产税退款到账。

9.《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九

房产税

1.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谁受益谁交税)

2.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当月缴纳房产税(保证税款征收的连续性)

4.投资联营、共担风险的,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不担风险的,由出租方(投资方)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5.免租期内的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余值计算房产税(有租金的按租金,没租金时谁的房谁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中,包括郊区,但是不包括农村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不征,反过来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要征。共同使用的,按面积比例征收

耕地占用税

1.耕地包括菜地、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鱼塘、经济林木用地和其它农用土地,包括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以上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滩涂、操场、水面、林地需要结合各地情况确定是否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只有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

4.临时占用耕地,先缴纳,在批准的占用期内恢复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税种联系对比

1.土地使用税对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降低,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是需要报批财政部

耕地占用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无需报批,最多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50%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占用时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由此看税务局还是比较人性化的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

(1)房产税从价计征时各地的具体扣除比例(10%~30%)

(2)房产税(除了法定免征的)定期减征或其它免征的情况,耕地占用税对于农村列示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边远贫困山区等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免征和减征

10.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篇十

2、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个人房产税纳税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1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篇十一

1、打开省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在登录界面上,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

2、进入到网上申报的界面,在界面的左上角可以看到“纳税申报”,点击“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的下拉菜单里有“其他申报”,点击“其他申报”后,就可以在右边出现其他应申报的税种申报表了,3、在这些报表中我们可以找到“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和“房产税申报”。

首先我们需要进行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处的填写申报表,进入采集界面,在采集界面上我们可以在左上角看到“新增房屋”,点击“新增房屋”进行增加,填写录入自己的房屋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4、增加完房屋信息后,我们就需要编辑登记我们的应税信息,点击界面上的“应税明细”,进行应税信息的维护和修改。在应税明细里有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两部分,选择合适自己的征收方式,填写相应的内容,然后保存。

5、编辑完房产税信息采集申报表,就可以记性房产税的申报了,点击“其他申报”里的“房产税申报”的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界面,申报界面上会直接显示刚刚你维护的房产税的信息,点击申报即可。

二、房产税从租计征要注意什么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上一篇:村支部学习计划下一篇:2011上半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