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
财政部
2014年10月28日
2.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欧债危机的演变历程及其危害
(一) 欧洲危机的进程
1、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希腊新政府上台后, 发现上届政府掩盖了真实的财政状况, 于是将2009年财政赤字上调至12.7%, 这一数字大大超过3%的上限。此消息一经公布迅速引发全球三大评级公司下调希腊主权评级。随着危机愈演愈烈, 希腊政府债务级别逐渐被调低, 到2011年7月标普下调希腊评级至“CC”, 今年2月又下调至“选择性违约”。
2、二三名相继中弹倒下。
2010年9月爱尔兰宣布, 由于救助本国五大银行, 预计财政赤字会升至国内生产总值的32%, 为欧元区史上之最。2010年11月爱尔兰政府正式请求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救助, 成为欧债危机中第二个中弹倒下的国家。2010年1月穆迪警告葡萄牙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赤字将调降该国债信评级。2011年5月欧元区财长同意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道向葡萄牙提供780亿欧元的援助贷款, 葡萄牙成为欧债危机中第三个中弹倒下的国家。
3、债务危机从外围国家向核心国家蔓延。
2010年2月西班牙财政部指出当年预算赤字恐将占GDP的9.8%, 第二天股市急跌6%。2011年7月意大利也卷入危机, 2011年9月, 标准普尔将意大利长期主权债务评级降至A, 前景展望为负面。2010年2月德国预计当年预算赤字占GDP的5.5%, 德国等欧元区的龙头国都开始感受到危机的影响。希腊已非危机主角, 整个欧盟都受到债务危机困扰。
(二) 欧洲危机的危害
1、加剧了欧盟国内各种矛盾。
削减国内财政支出是解决危机的重要手段, 但这势必会影响投资和国民福利。希腊政府承诺在未来3年内通过增税、降薪与削减养老金支付水平等手段将财政预算削减300亿欧元, 并在2014年将财政赤字率降至3%。希腊政府的紧缩计划随后酿成了国内的大罢工以及流血冲突事件。
2、阻碍了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 增加了全球通胀的风险。
加税、削减财政必然会导致欧元区经济深陷衰退之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 这势必会拖累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由于全球经济前景不乐观, 各国相继延缓、加大经济刺激政策, 美国、欧元区、日本等世界经济大国持续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全球通货膨胀埋下了隐患。
3、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随着国际评级机构陆续下调欧盟国家主权信用评级, 这些国家的政府债券急剧贬值, 希腊政府债券已沦为“垃圾债券”。今年3月希腊正式启动债券置换方案, 私人债权人所持约2000亿欧元希腊国债的票面价值减记53.5%, 实际减记幅度高达74%左右。另外, 欧元的贬值使得以欧元计价的资产大幅缩水。主权债务违约已经给全球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二、欧债危机产生的根源
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 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了宽松的货币、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宽松财政政策需要政府大规模举债, 而对欧盟国家而言, 巨额财政赤字使得政府公债规模激增并大大超过国际警戒线。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正是在这种国际金融背景下必然地爆发了。
(一) 过度使用国家信用是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需要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 导致欧洲中央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总是比其他国家慢半拍, 加之欧盟国家不能独立的使用货币政策, 只能过度的使用财政政策, 使本来就债台高筑的欧盟国家更是雪上加霜。许多欧元区成员国违反了《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公共债务占GDP比重上限60%的标准, 截至2010年底, 意大利这一比重达119%, 希腊则达142.8%。过度的使用国家信用是危机最终爆发的根源。
(二) 欧盟国家竞争力持续下降是危机产生的内在原因
1、实体经济空心化。
以旅游业和航运业为支柱产业的希腊、以出口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为支柱产业的意大利、以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为支柱产业的西班牙和爱尔兰, 这种经济结构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实体经济空心化, 这种内在的脆弱经济为危机埋下了祸根。
2、丧失了劳动力优势。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的一种发展趋势。欧洲大多数国家人口结构开始步入快速老龄化, 人口结构不平衡, 人口老龄化使欧盟区国家劳动能力大幅下降。
3、欧洲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对于欧盟区来讲, 主要的矛盾体现在南北欧问题上:北欧制造、储蓄, 南欧消费、借贷;北欧经常账户盈余, 南欧赤字。这几年德国的贸易顺差有2000亿, 就是弱势国家的逆差。加之要保证优厚的社会福利制度, 使得有关国家发生巨额财政赤字。
(三) 次贷危机是欧债危机产生的外在诱因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 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 也势必会影响到欧盟国家。欧盟国家在财政支出大幅上升的同时, 财政收入反而下降, 从而加剧了欧元区国家的财政赤字与债务负担。而德法等国救援不力、救援基金规模的不足、国际评级机构趁火打劫等更加助推了欧洲危机的蔓延与恶化, 欧洲危机是次贷危机的延续。
三、解决欧洲危机的对策
(一) 解决欧洲危机的短期方法
解决主权违约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违约国家向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借款。欧盟财长会议和IMF推出了欧洲金融稳定救助计划, 救助资金总规模达7500亿欧元。对危机最为严重的希腊已开展了两次大规模施救行动。二是与债权国就债务利率、还债时间和本金进行商讨。希腊政府要求降低欧盟对其援助计划的贷款利率并延迟债务偿还期限。同时说服欧元区私人金融机构减记希腊一半债务。
(二) 解决欧洲危机的长期对策
减少投资、减少政府赤字, 降低主权债务数量和比重是应对危机的长期策略。危机解决的关键仍在于经济复苏和建立统一的财政联盟与单一货币相匹配。从长远来讲, 欧盟区国家应该注重劳动力结构的改善, 防止社会老龄化, 避免过度的依赖单一经济, 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要加强欧盟区域内的合作, 防止成员国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及国际贸易过度失衡。
(三) 欧盟区的银行国有化是解决危机的最终方法
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罗杰·梅尔森认为, 欧债危机的根源在于银行系统借出大笔债务给希腊, 而银行除放贷外还要进行其他经济活动, 因而一旦银行造成损失, 整个欧洲的经济都将面临危机, 只有将银行部分国有化才是解决危机的最终方法。
四、欧洲危机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启示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 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受到一定的削弱。近些年来, 全国各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GDP的增长和解决就业问题, 成立了各式各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投融资力度快速加大, 从而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风险。欧债危机的教训能给我们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 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 防止过度举债
据估计, 2011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约12.5万亿元, 占GDP接近30%, 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 已存在巨大的财政结构性风险。再加上中央政府的债务, 政府总债务接近GDP的50%。虽然还没有超过国际公认的60%的警戒线, 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还在迅速扩张, 隐藏的问题不少, 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 严格把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投资方向, 防止地产泡沫
从全国实际情况看, 为追求当地GDP的高速增长, 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被投入到房地产上。全国各地房价连续十多年上涨, 远远脱离了老百姓的购买能力, 这势必引起地产泡沫。欧债危机国家的教训之一是要防止房地产泡沫。因此, 我们要严格控制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 防止地产泡沫继续扩大。
(三) 关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提高偿还能力
目前, 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巨大而且经济效益不理想, 还有的投向地方金融机构的救助上, 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债务负担。因此, 城市建设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相协调, 一定要防止过度举债去大搞城市建设, 要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防止铺张浪费, 只有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 才能提高债务偿还能力。
(四) 不断提高地方经济自主创新能力, 转变地方经济增长方式
经济发展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根本途径。欧洲各国的债务危机, 究其根源还在于产业竞争力下降, 经济增长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我国地方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经济发展战略, 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科技创新, 调整和优化出口结构, 提高地方的产业竞争力。要改变走投资拉动型经济发展模式, 从提高居民收入, 扩大内需着手, 转变地方经济增长方式。
(五) 扩大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使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相匹配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单一, 截至2010年末, 地方政府10.7万亿元债务余额中有80%是银行贷款。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付到期债务, 势必会加大我国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另外, 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盲目的贪大、贪快、贪全, 攀比行为极其严重, 不切实际的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 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长期远大于财政收入。我们要正确评估地方政府负债的承受能力, 应以立法形式加强对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增强透明度, 要严格匹配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 从而切实防范偿债违约风险。
摘要: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延续和深化。文章首先介绍了这次危机的演变及其危害, 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指出欧债危机本质上是国家信用过度使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内部缺陷与次贷危机共振的必然结果。随后, 探讨解决欧债危机的对策。最后, 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等方面探讨了欧债危机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欧债危机,国家信用,违约,地方政府债务
参考文献
[1]余永定.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和欧元的前景[J].未来与发展, 2010, (05) .
[2]张茉楠.试析发达经济体的主权债务危机风险[J].国际问题研究, 2010, (04) .
[3]安国俊.欧债危机和美债危机的反思[J].中国金融, 2011, (18) .
3.我国地方债风险管理研究 篇三
摘要:自2009年至今,中国地方债发展迅速、规模庞大、风险状况复杂,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在地方债存在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处于核心。因此,本文在详细分析了我国地方债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即建立地方债风险的政府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来有效降低地方债的信用风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地方债的风险管理会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地方债;风险管理;实证研究
1.我国地方债历史沿革
一般来讲,地方债是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它所筹集的资金应列入地方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则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一般来说,地方债的资金常常用于弥补财政收入缺口、建设交通、通讯、教育和住房等地方基础公共设施,而地方债担保则以当地政府的税收为主。我国的地方公债,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的,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显性地方债务),还包括通过融资平台形成的隐性地方债务。
1.1第一阶段:国家立法禁止地方债。1979年8个县区提出的由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可以看做中国最早的地方债。此后,地方债逐渐成为了为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与实际资金需求量不能匹配等问题的重要工具,各地政府开始逐渐以各种方式发行地方债来筹集资金。然而,国务院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扩大、危及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于1993年禁止各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同时开展了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1994年的《预算法》也强调,“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自此,我国地方债暂时停止发行。
1.2第二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出现。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由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发生较大的制度变动,再加上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等因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急剧减少,难以满足迅速增加的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因此,为了规避《预算法》对地方债的限制,筹集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财政赤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一筹资方式应运而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主要形式,能够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极大地促进了地方债的发展。
1.3第三阶段: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8年,为减弱国外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中央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相应的,地方政府必须筹集资金以满足配套的投资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因此,2009年,国务院开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发行和偿还等手续由财政部代理,并将地方债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之后的三年,全国人大每年连续批准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
2.我国地方债的发展现状及风险状况
我国地方债的种类、形式及筹资渠道比较复杂,且统计口径不统一,政府性和企业性债务的划分在地方融资平台上并不明确,加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度低,在2006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并没有统一的数据。因此我国地方债存在巨大风险。
2.1规模巨大的信用风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付当年的财政支出,导致财政赤字,于是便通过发行债券来弥补。二是地方政府需要为某些特殊的公共工程建设筹集资金,因此发行债券。所以,债券无疑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常认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能够产生相对低风险的稳定的现金收益流。因此,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适合债券融资。只要地方债的具体投资项目能产生稳定的持续的现金流来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那么地方债就不会存在无法偿付的风险。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对地方债所融资金使用不当(如投入到不适合的用途上),使得项目现金流和债券还本付息的要求不匹配,便会导致地方债的信用风险暴露。另外,信用风险也可能来自不确定性,比如因为某些外在的特殊原因(自然灾害、经济周期的波动等),导致地方债投资项目现金流风险增大,使地方债产生还本付息困难等信用风险。
2.2存在潜在的行为风险。地方债的行为风险一般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地方债融资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而导致的。因为,虽然地方政府的决策理论上是由集体共同制定的,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决策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主要领导的决策作出了失误,那么地方债出现行为风险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主要领导为什么会出现决策失误呢?一个原因是大部分人都存在犯认知错误的可能。通常主要领导在自己的岗位上拥有很大的成就,从而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等认知错误。他们可能认为,自己能够通过适当的学习获得足够其他任何领域的知识。然而,地方债融资项目往往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比如交通领域、水电气领域等等,主要领导很难完全了解或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果再加上主要领导过度自信,基于主观判断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决策,就很有可能出现决策失误,从而导致行为风险。
2.3其他风险。我国自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但是我国的分级财政制度并不完善,形成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分配上也存在着巨大差距。中央财政收入比例过高,远远超过地方财政收入。然而地方政府责任较大、财政支出项日益增加,事权与财权不对称使得地方债风险加剧。
更为重要的是,盲目扩张的地方政府债务反过来又会对地方财政安全,甚至是国家财政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都认为地方债的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因为存在政府信用担保,而且从常识角度来说政府肯定不会破产,因此盲目扩大地方债务规模。然而实际上,在国际地方债的发展过程中不乏地方政府破产、违约甚至赖账的事例。因此,地方债不仅有风险,而且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地方债的风险可能会很大。
3.我国地方债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结合发达国家对地方债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地方债的风险管理可从政府监管机制入手。政府监管机制是由地方财政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运营,以控制和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发债主体的债务风险,进而管理地方债信用风险。政府应当对地方债的发行及运作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控制地方债发债规模、监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等,以减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后过程中的风险。
3.1控制发债总规模。地方债的大规模发行会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扩大。如果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失去控制,可能进而影响我国财政体系安全并引发公共风险。因此,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行总规模的严格控制,是管理控制我国地方债风险的有效措施。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详细规定各年度各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发债流程和管理办法,以控制风险。
3.2地方债资金监管。地方债资金的合理运用,是对地方政府按期偿还债务的重要保证。如果地方债资金运用不善,会使地方债融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公共项目也可能不能按时完成,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偿还。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债所筹集资金的管理,特别是要注意资金的使用方向。
4.根治地方债风险须靠制度革新 篇四
杨亮 《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7日02 版)
本报讯(记者杨亮)近期,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地方债总量虽在安全区之内,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风险掉以轻心。“某些局部、某些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债务率相当高,而且在庞大的政府债务里,有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不透明、不规范,成为风险的重要来源。”
地方要贯彻自己的发展战略,势必要向市场融资,而明规则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绕过《预算法》,在地方政府操纵之下,以融资平台等公司法人为实体举借。这在名义上虽是公司债、项目债,但实际上背后的操纵者是地方政府。”贾康说,最终,潜规则强制替代了明规则,它暴露的是体制改革深化不到位,暴露的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贾康认为,救火式的案例虽然不多,但确有前车之鉴。救火式的平息事态所带来的损失,不光是成本比较高,而且对政府公信力会产生明显的销蚀作用。
5.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发文编号】 沪财企[2010]6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10-9-28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
为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三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对拟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经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补贴方式和数额、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本市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3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四章
资
金
拨
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通过财政部审查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计划,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经委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区(县)经委应在每年度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总结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逐级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除不可抗力外,对于不能达到项目预期效果或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区县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6.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文化部负责对地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文化部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文化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支出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文化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7.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1 存在的问题
1.1 资金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资金申报是“要钱”,各地方高校持有很高的积极性,力争获得最大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但在资金申报管理上却显得相对薄弱。
1.1.1 重资金申报,轻项目论证
部分地方高校在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时,抱有“落袋为安”的心态,只重视争取资金,对申报项目与学校发展规划的符合度没有进行认真的论证调查,也没有充分地调研和论证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资金申报管理很不到位,致使一些申报环节缺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即便获得了资金支持,也无法保证资金按正常的进度支出,有些资金甚至被财政收回。
1.1.2 专业间资源配置不协调,助强不扶弱
为了得到最大化的中央财政资金,争取申报项目高成功率,有的地方高校没有进行全校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存在助强不扶弱的情况。对申报项目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只限于学校的几个特色专业、优质学科,对其他薄弱学科却不敢涉足,使得校内专业间资源配置不协调,几个专业的资金用不完,而其他专业的资金不够用。[1]甚至出现对某一强势学科多次支持而造成类似项目重复申报现象,资金的科学宏观规划和管理很不到位。
1.2 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资金使用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涉及范畴较广,它不但包括项目资金下拨,还涵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出和财务核算管理等。中央财政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
1.2.1 资产重复购置,使用效率低
一些忽略科学论证和规划的资金项目,资产重复购置、各自占用等是常见现象,同时,由于存在大量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从而导致大量固定资产乃至专项资金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1.2.2 项目预算执行存在偏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但是,在专项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为了防止专项资金到期收回,有的地方高校经常出现不按照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现象,不能做到专款专用。高校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还只停留在简单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上,未能体现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有效和规范。[2]
1.2.3 项目实施进度过慢而突击花钱
有的地方高校对项目实施的控制调节功能较差,项目进度信息渠道出现堵塞,导致项目进展情况常常得不到及时反馈,而且,有些项目未按计划进行,实施进度滞后于项目计划,于是出现项目资金在前期没有或很少使用的现象。加之,高校物资、设备必须经过政府招标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又不允许从零余额账户向学校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一些地方高校正因为受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约束,同时又因为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时效性,必须按照进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资金。[3]因此,为避免专项资金到期收回,一些地方高校在项目期限到达前,集中时间突击花钱,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科学研究进展。[4]
1.3 资金运用考核问效存在的问题
责任管理的有效载体之一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所以,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需要地方高校进行监督审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高校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大多流于形式。[5]主要问题为以下两点。
1.3.1 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
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然而,由于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的不健全,目前我国高校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缺乏全面的评价,即使部分高校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了评价,但是这种评价也仅仅涉及专项资金的经济性,且评价指标也非常有限,还没有完全发掘出对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执行起来也缺乏力度。
1.3.2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而言,地方高校既是其受益者,也应该是其绩效考核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由于当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地方高校作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主体几乎是缺位的。目前,几乎没有地方高校主动对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全面的自我考核评价,即使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绩效考评时,“积极”应付基本是大部分高校所抱有的态度。因此,绩效考评的最终结果难以反映实际情况。[6]
2 对策与建议
2.1 科学规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地方高校应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应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学校各学科专业发展,以此为基础,制订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项目规划方案。[7]具体而言:第一,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其需求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项目,并向学校提交项目申请书。第二,注重对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经费预算的专业性。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实证评估所提交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同时将项目研究预期成果的社会、经济、理论和实践等价值纳入评价范畴;由项目申报负责人和财务处合作填报经费预算,以提高项目预算的专业性。[1]
2.2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地方高校应制定中央专项资金运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为:第一,资金拨款到校后,应列入财务预算计划,严格预算执行。各项目应独立设置专项资金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第二,制定《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配套措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使专项资金运用管理有章可循。第三,实行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项目的完成时限。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审核、项目进展情况检查,必须定期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才能完成,也有利于项目建设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并严把专项资金运用关。[7]
2.3 注重运用财务内部控制的事中调节功能
首先,财务处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对各项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评价其使用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其次,及时提醒资金使用过快的项目负责人要节约开支,以免后期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完成项目;最后,及时提醒在前、中期没有使用资金或仅有零星资金支出的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资金预算,更好地完成项目。[1]
2.4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地方高校应真正贯彻绩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使自我考核、自我监督与内外考评、内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6]具体而言:第一,从绩效评价的内容出发,设置目标要素和财务两个一级指标,再在其下设置相应的二级指标,以百分制记分,并分别赋予70%和30%的权重。二级指标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价标准进行细化,并选用通用的指标,在设计个性化评价指标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特点。第二,对考核目标进行经济性绩效评价,对照项目申报的计划目标,评价其具体执行完成比例,以考核资金的使用完成率,并作解释说明。第三,对考核目标进行社会效益性绩效评价,社会效益性绩效包括数字化校园系统建设的完成,SCI科研论文发表的数量,建立的学校服务社会的实验室数量等。[1]
2.5 强化廉政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严把项目质量关。具体而言: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规范项目采购。严格采购货物(服务)和基建项目的验收,按采购项目资金限额成立验收小组,该小组由使用单位、国资办、账务处、审计处和专业人员等组成。在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时,为了保证该项目的专业化特点,可邀请校外专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加入验收小组。完成验收程序后,严格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项目资金必须经账务处审核采购和验收等环节相关材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支付。第二,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截留或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应追究责任,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8]
3 结论
地方高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获益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高校既要认真论证申报资金项目,还要在资金申报成功后尽到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的责任,要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为己任,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最终目的,使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地方高校发展中发挥最大效用。
摘要:地方高校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中央财政的支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地方高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研究,旨在发现目前地方高校存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地方高校必须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地方高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管理
参考文献
[1]丁素枚.以两所大学的中央专项资金为例探索医科类高校内部控制的实践[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14.
[2]李华.对高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中国经贸,2015(10):274.
[3]应立新.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5(6):160-161.
[4]贺静.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学术研究,2013(10):273.
[5]李真.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研究——基于简政放权的视角[J].会计之友,2014(22):2-6.
[6]李杰.高等学校专项经费管理研究——以BY大学为例[D].天津:天津大学,2012.
[7]黄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1):175-176.
8.以市政债破解地方债危机 篇八
从国际经验来看,巴西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过三次大规模的州政府债务危机(1989年、1993年、1999年),三次危机的根源都是由于州政府过度负债,导致在出现宏观经济冲击的时候,州政府出现偿付危机,并且每次危机的结果都是由联邦政府施以援手,这严重加剧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最后甚至导致了银行危机。上个世纪90年代,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也出现过地方债务危机,危机导致了宏观风险的加剧。
以中国国内的经验来看,2009年以来地方平台债务大幅上升到GDP的20%左右,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随着监管层收紧银行对平台贷款,2012年开始,地方平台开始转向以信托贷款等方式融资,地方债务风险开始又以新的形式体现出来。
一方面,由于城镇化的需要,中国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为基础设施融资的需求巨大;另一方面,地方自主财力十分有限(房产税在近期内难以成为主要的地方财源),自主财力并将由于“营改增”而明显下降——目前为主要地方税税种的营业税,将在几年后基本不复存在,地方的卖地收入又受到中央政策的限制,中央要求大幅度提高对农民征地的补偿。因此,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求和资金来源的短缺之间的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在目前基本不允许地方独立发债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被迫不断采用变相的、不规范、不透明、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的方式融资,会不断重复如下恶性循环:第一阶段,在经济增长相对比较低迷的条件下,中央和监管部门为了保增长,对各种融资渠道减少管制,此后便出现大量不规范和不透明的地方政府和平台的融资活动;第二阶段,这些不规范的融资活动导致经济过热和部分地方政府偿债风险,并使金融体系面临系统性违约风险;第三阶段,监管层面突然收紧政策,叫停各种类型的不规范融资活动,随后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和经济活动的大幅减速。如果现行体制不变,上述三步将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如果监管收得比较及时,经济的波动会出现小周期;如果监管收得过慢,则可能会导致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银行和金融体系(包括信托公司)面临大量不良资产,甚至使金融市场出现崩盘。
我们建议,应该建立一个以市政债市场为基础的,有自我约束(风险控制)机制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并设想了过渡到这个目标的具体改革路径。
简单地说,这条改革的路径可以被称为从行政管控地方债务向建立市场纪律过渡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的建立,加上立法、增加地方财政透明度、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建立预警体系等改革将会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与目前的以行政管控为主的体制相比,这个新体制的好处就是有更好的透明度,即将许多隐形负债(如平台债)转化为公开的政府直接负债,因而容易在早期识别和化解决风险,避免风险扩大和从地方向全国转移;同时,这样的体制有自我约束机制,即对风险较大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会以较高的乃至惩罚性的利率抑制其融资的能力,甚至完全切断其融资的渠道;投资者有足够的分散度(来自于银行、保险、基金、其他机构、外资、个人等),不会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因此降低了系统性风险;通过提高中央政府不“买单”(或“不完全买单”)的可信度,降低道德风险,减少地方政府因上级政府的“隐性担保”而过度借债的冲动,同时减少投资人因为“隐性担保”而低估风险、过度投资的倾向;通过有透明度的法规(如财政部和地方债券法中规定的发债条件和上限)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约束、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预警体系、地方人大对地方债务的审批和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避免地方过度融资和地方投资的大起大落。
9.徐州市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筹集规定 篇九
为贯彻执行南京军区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联合下发的《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1994〕联字第1号)规定,以及江苏省人防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江苏省地方人防建设资金雉规定》(苏防办字〔94〕第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徐州市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筹集规定。
一、人防建设资金筹集范围
根据国家关于人防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共同负担的规定,我市市区(含规划区、开发区)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邳州市、新沂市(规划区范围内)地方人防建设资金包括: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徐企业)缴纳的人防建设资金,指按国务院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人防建设资金。
企业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三资企业;(4)股份制企业;(5)私营企业;(6)部队兴办的企业。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资金。
4、个体工商户应的人防建设资金。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费,指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办公室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公室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中央、省、市和外省市驻徐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驻军、座落在市区范围内的铜山县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外资、合资、独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批国家规定的工程使用费收入,下属单位上交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二、人防建设资金筹集标准
1、市(含县级市)财政应按国家要求,在地方年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人防建设经费,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防建设需要再相应增加。
2、徐州市区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防建设资金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3元。邳州市、新沂市每人每年缴纳12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3、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单位,按“满堂红”面积,徐州市每平方米2400元。邳州市、新沂市每平方米20元。
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徐州市每平方米24元,邳州市、新沂市每平方米20元。
三、人防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1、市(含县级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预算,核拨同级人防办公室。
2、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资金,由人防办公室委托征收部门按各单位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开出委托收款(劳务)凭证,实行划拨。
个体工商户应交纳的人防建设资金,由人防办公室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
3、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建设许可证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建设许可证。
4、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收取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四、加强人防建设资金管理
1、市(含县级市)人防办公室是人防经费的主管部门,上述各项人防经费由人防办统一收取。筹集的人
防建设资金,由人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统一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经市(含县级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和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实施。各级人防办公室要坚持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2、人防工程使用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免缴各种税金。
3、人防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代收单位代收的人防建设资金,应按月转存财政专户列“人防建设资金”专存。人防建设所需经费亦通过财政专户统一支出。
4、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各缴款单位必须主动、足额、按时上缴人防建设费。
5、邳州市、新沂市人防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由该市人防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执行。
贾汪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市属企业仍归市人防办执收外,其余由贾汪区人防办公室按本规定征收。
6、按省有关部门规定,贾汪区人防办按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总额(不含财政安排)为基数,缴徐州市人防办公室3%全部上缴省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7、过去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8、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徐州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10.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2013~2015年项目建设规划
子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名称:
申请学校: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
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
规划论证报告
(一)XXX实验室现状 简述基本情况;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指导思想 规划的方针(理念)、战略思想以及总体考虑。
(三)总体目标 1.总体建设目标;
2.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可行性分析。
(四)主要建设内容 1.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各项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建设目标密切呼应);学校的政策措施;实施周期与步骤;资金预算与用途等。
2.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3.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4.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建设任务(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5.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校园网基础条件、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三方面建设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围绕建设目标展开);规划期内各建设项目及内容等。
6.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
建设目标(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及必要性分析;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培育与扶持、师资队伍培训与交流三个方面建设任务的具体建设计划(具有可操作性、与建设目标密切呼应);学校的政策措施;实施周期与步骤,资金预算与用途等。
(五)建设资金预算及主要用途 1.规划总资金预算及预算 2.中央专项资金及主要用途 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主要用途 4.学校自筹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5.其他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六)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预期效益分析
11.审计地方债 篇十一
这个信息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地方政府债务“黑洞”已经引发中央高度警觉。
有评论认为,此次全面审计将得到一个正式的官方数据统计,不仅有利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把握,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为中央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等地方行政管理改革提供有效的支撑。美国CNBC财经网站援引法国兴业银行专家的分析称,中国政府宣布如此急迫和规模的审计,这似乎表明一种政策平衡的考量,即既要稳增长,又不能增加金融风险。
近两年,在投资资金需求的拉动下,特别是在影子银行体系的便利下,许多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迅速。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相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
而全国债务数字更是惊人。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已达到10.7万亿元。除此之外,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曾在今年“两会”上表示,估计目前各级政府总债务规模在15万亿至18万亿元。IMF首次公布其对中国政府债水平数据评估称,2012年广义政府债务已超过CDP~45%。
除了地方债总量居高之外,一些重点城市负债率也明显偏高。2012年,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到219.57%。
地方债的融资方式越来越隐蔽,除传统的银行信贷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信托、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有6个省本级和7个省会城市本级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1090.1亿元。
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下滑,经济形势不乐观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都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地方债务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一些城市债务率和偿债率本已偏高,但迫于发展投资的需要,只好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审计署数据表明,2012年,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有11个省本级和13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规模比2010年有所增长,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增长率超过20%。
与不断攀高的政府性负债相比,作为偿债主要来源的土地出让收入增幅却在下降。至2012年底,4个省本级、17个省会城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比2010年减少135.08亿元,下降2.83%,这些地区2012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需偿还本息2315.73亿元,为当年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1.25倍。
在楼市调控政策持续严厉之下,地方债的偿还能力有限,而负债却在不断扩张,引发许多人的担忧。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地方政府债务隐忧已逐渐显现。
业内人士认为,城镇化过程必然涉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此外,公共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也需要大量资金。而现行以融资平台为基础的地方政府债务机制,已难适应融资需求。
摸清家底才能盘活实体
政府性债务,是政府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举借、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也是政府“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地方不断加大开发力度,改革创新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依靠政府性债务进行地方建设,曾经为城市经济发展、规划提升起到过重要作用,并极大加强了地方资金运用活力。
但随着地方尝到“甜头”,不断扩大举债,把一些所谓的“发展建设”弄得越来越形式主义大于实质内容,将惠民工程变成形象工程,债务越滚越大,老百姓也从当初的为城市新面貌而欣喜,变成对没完没了的修葺建造而腻烦。与此同时,舆论也开始对政府性债务问题感到担忧。
目前,中国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增长较快,部分地区和行业债务风险凸显,债务偿还过度依赖土地收入,高速公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规模增长快、偿债压力大、借新还旧率高等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在重要场合提出:盘活信贷资金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个要盘活的存量主要是两个:其一,借给产能过剩行业的低效率贷款;其二,是地方政府性债务。
盘活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可这个存量如何盘活做起来并不容易,需要有充分的数据支撑,需要首先摸清底细。
据2011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数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而2012、2013年将成为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期,如果地方政府如期按时偿还债务,那么盘活存量资金并不是难事。但事实上,从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来看,依靠税收还债很难。
因此,必须首先弄清社会上对地方债务问题的担忧是否属实,地方债务到底窟窿到底有多大,強推会不会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违约,进而破产等金融政治风险。
对此,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只有摸清家底,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马光远称,“目前流动性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地方债、还有房地产。究竟是个怎样的情况,对未来整个中国经济的复苏会有怎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摸清底牌非常重要。”
马光远认为,一、必须搞清楚地方政府还债能力如何,安全系数怎么样;二、地方究竟有多少,还债能力整体怎么样,局部怎么样,还不了怎么样;三、地方债务风险有多大?“未来中国如果真的流动性有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举措、对策,来防范地方债的风险问题。”
地方债问题是我国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推动地方债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更是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而要盘活地方债问题,必须要对地方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到知自知彼,方能找到化解的灵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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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还债?
来自审计署的资料显示,未来3年我国将有超过35%的地方性债务到期,其中2012年、2013年到期的额度分别约为1.8万亿元和1.2万亿元,合计占2010年底债务余额的28%左右。
截至2012年底,在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分别占45.67%、25.37%,是举借主体。从债务资金来源看,在2012年底债务余额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分别占78.07%和12.06%,仍是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地方政府在今年换届完成后,极有可能产生新的投资冲动和较大规模投融资需求,从而使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总量控制面临较大压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系统内部会议上表示自己的担忧。
尚福林称,贷款到期时间较为集中,财政代偿压力较大,预计共有3.49万亿元贷款将在未来3年内到期。2012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3万亿元,已超过2012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5倍,如果加上通过债券、信托等渠道融资的债务规模,这一比率将更高。
中投证券的研究报告亦称,未来2-3年地方政府债务面临偿债高峰期。同时2012年和2013年的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最为沉重。
事实上,尚福林与机构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除此逾期债务也是银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根据审计署报告显示,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期181.70亿元,其中2个省会城市本级逾期债务率超过10%,最高的为16.36%。以高速公路债务为例,调查显示,3个省本级已出现逾期债务17.15亿元。同时对二级公路债务调查显示,3个市本级和1个省本级已出现逾期债务31.094亿元。
对监管来说两难的是,对地方债政策放松,那么坏账兜底的是银行;而如若收紧政策,让缺钱的地方政府更加雪上加霜,同时银行的存量贷款也将面临坏账风险。
面对两难,监管层正在有意识地纠正地方政府的大举融资行为。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10号文)要求,对今年到期的平台贷款,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
问题是,一面是高额平台贷款陆续到期,另一面受地方政府较高债务比率和政府信用影响,部分区域的地方融资平台短期偿债能力有些不足,审计署就警告“部分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
在还款延期无望的情况下,此时拿什么来偿还债务是包括地方政府、监管层、银行共同面临的问题,“借新还旧”、“卖地依靠土地财政”成了多数地方政府的选择。根据审计署报告显示,一些省会城市本级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调查中,5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最高的达38.01%。同时,截至2012年,有8个省本级通过举借新债偿还高速公路债务453.85亿元,其中4个省本级高速公路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50%。
报告显示,“借新还旧”率更高的还有二级公路债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有6个省本级和1个市本级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170.69亿元,借新还旧率高达66.92%。
除“借新还旧”之外,审计署报告显示,土地出让收入也为偿债来源之一。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就是地方政府的支柱性财政收入,部分城市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60%以上。
根据审计署数据显示,地方平台结构中,省级融资平台占比仅为30%,地市级和区县级加起来为70%,这些小城镇高企的地方债务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面对此监管层如何缓释风险?对监管层来说,银监会10号文明确要求:压缩县区级平台及高资产负债率平台的贷款规模,特别指出“对于财政收入较低、负债水平较高的非省会城市的地市级平台以及各县区级平台,应减少贷款发放、加大清收力度”。
如何搭建债务与风险间的“平衡木”
城市建设总有周期性,合理举债是各国通例,市政项目的公益性强、回报率低,有些阶段性偿还压力也属正常。
事实上,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从地方政府成立融资平台进行债券发行,到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地方融资体量在全新模式下逐渐壮大。
国际经验表明,市政债券已成为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建设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满足城市化建设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市政债券的大量发行均与本国的城市化进程紧密相连。
美国是市政债券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国家,市政债在政府债务的占比约为20%,其市场化发展模式和监管体制已比较完善。从风险监控框架体系建立的角度看,为了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美国逐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规模控制、信用评级、风险预警、危机化解等为手段的风险监控框架体系,在政府层面为有效防范市政债券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源头性保障。在地方政府进入财政紧急状态时,通过提高税负和收费以增加政府收入,保证债务的偿付以化解危机。
在法国,每一级政权都有自治的政府和议会,各级议会负责对本级政府预算进行监督。各级预算是相对独立的,并且有各自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查通过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议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国议会把审议、批准和监督财政预算当作监督政府和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议会对预算的审查非常严格和细致,直接审查到部门、单位,对政府的每一项财政政策都要进行激烈的辩论,提出质疑,由财政部门作出解释。议会除靠自己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外,还委托审计法院对预算执行以及对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
虽然制度相对完备,但这并不能完全规避掉地方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搭建债务兴城与风險防范之间的“平衡木”?
澳新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刘利刚表示,中国的地方债务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改革,让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发行长期的市政债券,而不需要走地方城投平台这样的道路。地方政府发行几十年计息的长期市政债券的做法在美国、日本都很普遍且成熟。
然而,解决过于膨胀的地方债务问题,不只是解决钱的问题,而是显现政府深化改革的决心、力度和勇气的一步。中国黄金集团首席经济学家万喆认为由于缺乏监管,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乐于享受好处,却不去考虑责任和担当,与市场、社会间无法形成良好的融通,反而造成市场的困扰和社会的担忧。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此次国务院部署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就是这种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财经评论员周子勋也表示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成为和房地产泡沫一样令人担忧的风险。如何才能彻底化解地方债危机?这需要制度性的改革。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不能靠堵,只能靠疏导。所以,要逐步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权力,只有债务更加透明,风险才更容易防范。
(本刊编辑综合整理)
12.今年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大幕渐进 篇十二
今年的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大幕即将拉开。财政部网站5月14日公布了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相关通知。
两会期间公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报告显示, 2014年地方财政收支差额4000亿元, 比2013年增加500亿元, 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一数字也创下2009年地方债发行以来最高。
在2013年的代发地方债过程中, 财政部于去年6月公布了第一次地方政府债券代理发行计划, 并于当月14日发行三年期及五年期地方政府债券, 合计代理发行共422亿元, 全年一共发行了3500亿元。今年的预算案显示, 去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993亿元。
2009年为缓解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的资金困难, 国务院首次批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地方债券, 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期限为3年。财政部当时解释称,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比较规范的途径。
2011年, 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债,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四地被列为试点范围, 不过, 四地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
然而, 中央代发地方债难解地方资金之困, 由于受到发债限制, 地方政府更多选择通过影子银行借钱, 负债流于表外。这一情形自2010年开始已经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2013年下半年大举摸底政府性债务, 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对于地方债管理, 上个月三审的预算法修订案提出应当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举债“禁区”。
三审稿建议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用途“应当为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 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偿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三审稿还建议“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除了对地方政府举债“开前门”, 同时也对地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草案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将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 预算法修正案自2012年6月份上会二审后, 搁置两年再度提交人大常委会。但在“三审”之前, 学界已经普遍预计由于出现大幅调整, 预算法不会三审就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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