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共12篇)(共12篇)
1.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发[2003]232号 【发布日期】 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2-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倍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2.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二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
银行业的改革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稳固、高效和抗风险能力强的金融体系的关键环节。由于受历史和特殊的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债权人“搭便车”和激励机制欠缺等不合理现象,这导致了商业银行的低经营效率、低竞争力和高风险。所以,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已成为商业银行改革的重中之重。
依据公司的组织边界,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把公司治理划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商业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成为债权人,扮演着企业的外部治理者的角色;另一方面,银行作为现代企业组织,也需要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并且,银行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高效和稳健的运行体系,也是充分发挥其作为外部治理者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研究和探索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下称《指引》)。两项《指引》的实施对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现代银行业治理结构提供了制度性的规范与借鉴,也为本研究获取较可靠的公司治理数据提供了基础。近几年,中国商业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抱着“引智”的初衷,希望通过国外老牌资深商业银行的参股持股以及签订合作协议,完善公司治理,移植先进技术。可以看出,中国商业银行试图通过“内外兼修”,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更完整的商业银行市场运营体系,成为真正拥有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优质银行。
鉴于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将以中国沪深两市14家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样本,对其公司治理绩效进行实证研究,揭示中国商业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验证中国银行业相关公司治理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提供实证依据。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至今,公司治理的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定义。公司治理缘起于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经历了从股东至上观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以Philip.L.Cochran和Steven.L.wartick为代表,1988)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应采取更为宽广的定义方式——除股东外,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其他各方的权益也应被包括在内。中国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2001)认为,公司治理是指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大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形式、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董事的组成与资格;(4)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5)薪酬制度及激励计划;(6)内部审计制度等。而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复杂,这主要是监管者、存款人与贷款人的存在而引致的,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难度更大,除一般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需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问题及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9年发布了《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经过对该准则的重审,该准则现已成为全球政策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国际性的基准。该《准则》所包含的公司治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股东的权力和所有权作用;(2)利益相关者的角色;(3)信息披露和透明度;(4)董事会的责任。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准则》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处理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雇员、存款人、贷款人、供货商、政府等。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颁布的两项《指引》主要从以下5个维度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性规定:(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4)信息报告和披露;(5)高级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从理论到实务,从国外到国内,公司内部治理的维度都包含了以下4个层面: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公司治理起源于委托—代理问题,而公司内部最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存在于这4个维度之间。
二、文献综述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司治理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国内外对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下文将主要从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4个维度对商业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研究进行综述。由于所选样本银行和期间的不同,得出的实证结论差别较大。
(一)股东层面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股东层面的重要研究内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证分析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股权集中度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孙月静(2006)采用2001-2004年间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23份年报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金成晓、纪明辉(2006)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结论。而曹廷求(2004)发现这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二是股东性质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王朝弟(2007)采用36家商业银行2005年的截面数据,研究发现,商业银行的股权性质与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另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业主要表现为其所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对公司治理也产生了重要影响。Bonin、Hasan和Watchel(2003)考察了股权结构和银行绩效的关系,结果显示,外资参股银行尤其是拥有战略投资者的银行绩效要明显优于其他银行。中国银行也于2002年开始大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试图通过参股持股和签订合作协议,与国外老牌资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完善公司治理。笔者将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绩效影响进行实证分析,验证其实施效果。
(二)董事会层面
董事会是解决任何组织管理中固有的代理问题而出现的内生机构。目前研究集中于考察董事会组成、规模和银行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但尚未达成一致结论,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所使用样本及其期间不同所致。巩师恩(2006)对中国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独立董事人数与公司业绩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董事会规模及董事会会议次数并没有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与孙月静(2006)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谢东标(2008)以5家A股上市银行1999-2005年财务数据,实证得出董事会规模同商业银行的托宾Q值成负相关关系的结论。
(三)高级管理层层面
在这一层面的研究中,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被广泛关注,《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王朝弟(2007)研究发现,银行高管人员薪酬与银行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李维安、曹廷求(2006)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可能是由于所选样本数据和样本期间的不同,孙月静(2006)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高管人员薪酬对银行的绩效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影响。
(四)监事会层面
监事会规模及会议次数对经营绩效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即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朱建武(2005)以中国26家银行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银行监事会的规模和会议召开次数对银行经营绩效均不存在显著影响。李洲峰(2006)的研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考虑到中国银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职工代表、领取报酬的外部监事等),笔者认为,监事会发挥公司治理实际作用的可能性较小。
三、研究设计
为了研究各种治理机制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笔者将使用银行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不良贷款率NPL)作为被解释变量,对股东层面、董事会层面、高级管理层层面的相关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一)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文献回顾内容以及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分析,笔者从以下3个维度(股东层面、董事会层面、高级管理层层面)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于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提供相应的经验证据。
1. 股东层面
假设1:国家控股(State Owned,STOi)与银行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主体单一且虚置,导致产权界定不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但在产权制度上实质是产权主体单一抽象的产权形式,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通过政府实现的。这种产权结构的制度性缺陷就表现为:所有者越位或缺位同在,“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并存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根源。
假设2:股权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i)与银行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如果股权过于集中,虽然可能导致小股东“搭便车”现象,但是,因大股东对公司所具有的绝对控制地位,其必然为了自身利益而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完善,从而提高经营绩效,增加所能获得的剩余。
假设3: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Strategic Investor,STIi)与银行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中国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移植先进技术,完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行。然而,战略投资者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过低,导致对参与被投资银行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缺失,出现“用脚投票”的现象,甚至在持股锁定期满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润后退出。
2. 董事会层面
假设4:内部执行董事比例(Inner Boardship,I-BOi)与银行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笔者发现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规模都相当大而且人数也很接近,14家样本银行中有12家董事会人数在15人以上(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最多人数为19人),所以,笔者认为对董事会规模进行回归分析,意义不大。董事会构成中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英美治理模式中,实践得出在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的董事会中,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检查、制衡与监督作用被认为得到较好的发挥而得到认同。
3. 高级管理层层面
假设5:高管薪酬水平(Management Payment,MGPi)与银行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激励是被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举措,但是对其影响效果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却不一致。从文化这一层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更高的薪酬水平将激励高管更努力工作。
假设6:董事及高管持股(Management Ownership,MGOi)与银行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按照委托—代理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董事及高管持股,将使其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绩效。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其他公司组织,有着更复杂的利益相关者群体,银行董事持股比例的提高可能导致其与债权人即存款人的利益冲突加剧,损害存款人利益。Dulacha G.Barako,Greg Tower(2006)对肯尼亚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和银行绩效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董事及高管持股与银行经营绩效(资本回报率ROA、不良贷款率NPL)存在负相关关系。
(二)回归模型及变量的操作性定义
根据上文分析及研究假设,构建如下检验模型,使用OLS回归分析方法检验中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及解释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样本数据来源
笔者选取中国沪深两市14家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使用其2007年度财务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所采用的样本数据来自于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深圳国泰安信息有限公司),部分缺失数据经过查看公司年报、手工整理取得,使用Excel、Eviews 5.1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统计计量分析。
(四)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非虚拟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1)银行绩效方面,中国银行资产收益率平均为0.9%,与2004年的0.4%相比有所提高,但是与美国银行业(4)资产收益率平均达1.97%相比差距还很大。(2)内部执行董事比例方面,《指引》中指出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可是中国银行内部执行董事的比例最大达1/2,占比过大。(3)董事及高管持股方面,中国使用股权激励措施的上市商业银行只有4家,并且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平均仅为0.0478%。
(五)多元回归结果及分析
首先对模型(1)、(2)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中Panel A所示。Panel A中,变量CR对ROA、NPL的t值都很小,这说明股权集中度CR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很不显著。删除模型(1)、(2)中的变量CR,再次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中Panel B所示。从Panel B中可以看出,各变量对ROA、NPL的t值都有所增大,这也从侧面说明,股权集中度CR对该模型产生的噪音很大,从而再次证明股权集中度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很不显著。
注:括号内的为自变量t检验的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统计显著。
1. 股东层面
国家控股、股权集中度对银行总资本回报率的回归结果都没有通过t检验,说明国家控股、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绩效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假设1和假设2被拒绝,国家控股和股权集中并不必然导致低绩效。值得注意的是:(1)国家控股STO与ROA回归结果的符号是正号,说明国家控股可能在不显著的水平上对ROA的提高有促进作用,笔者认为,这恰恰就是中国这几年大力进行银行体系改革的成果证明。经过这几年对国有商业银行体系进行市场化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经营绩效不断提高。而且,国家控股也为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市场化经营中提供了国家信用的保证,其业务的扩大和发展必将从中受益。(2)国家控股与不良贷款NPL回归结果的符号也为正号,这说明国家控股可能在不显著的水平上对不良贷款有促进作用。可能是由于历史和制度因素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较高的不良贷款率,贷款的审批和管理不到位。
中国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一个是为了实现其在海外的成功上市,另一个就是希望通过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来完善公司治理,移植先进技术。可是,实证结果显示,这并没有实现我们的预期结果,战略投资者与经营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假设3未被证实。
2. 董事会层面
内部执行董事比例与经营业绩的关系在10%水平上显著,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即董事会中内部执行董事比例越高,经营绩效越低,假设4成立。这说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执行董事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降低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影响其监督职能的发挥。
3. 高级管理层层面
高管薪酬与经营绩效呈负相关关系,假设5被拒绝。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薪酬制度不科学,缺乏激励约束效力;另一方面,可能是内部人控制薪酬委员会现象的存在,导致薪酬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和效率降低。
董事及高管持股与经营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假设6被拒绝。这可能由于中国股权激励还处于小规模试行阶段,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平均仅为0.0478%,不至于引起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银行利益。股权激励的积极效应也为我们扩大股权激励规模提供了实证依据。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使用中国沪深两市14家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使用其2007年度财务报告数据,运用最小二乘估计(OLS)方法,从股东层面、董事会层面、高级管理层层面这3个维度出发,对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基于回归分析结果,笔者认为:(1)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这几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两项《指引》的规范下,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经营绩效也不断提高;(2)虽然中国银行业股权相对集中,但是其并没有对银行绩效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应轻易打破这样的股权结构;(3)鉴于董事会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产生的显著影响,应该加大外部及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保证其职业化和专业素质水平,建立一个独立、高效和负责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内部监督和决策支持的作用;(4)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包括年薪、股票期权、退休保障金和津贴等在内的多元化薪酬体系,并通过提高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的决策独立性来监督其实施,使高管层薪酬与其短期业绩、银行长期发展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一致。总之,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应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经济转型特殊时期以及银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保证中国银行业的稳步、健康和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孙月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3).
[3]朱建武.基于EVA的中小银行绩效与治理结构关系分析[J].财经研究.2005,(5).
[4]李维安,曹廷求.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城市银行绩效——来自山东、河南两省的调查证据[J].经济研究,2004,(12).
[5]王朝弟.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与经营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07,(4).
[6]金成晓,纪明辉.我国商业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6,(4).
[7]李峰洲.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的实证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8]Jenson Michael C,Meckling Willian H..Theory of the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e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e Economic.1976.10(3):305-360.
[9]Bonin J.P,Hasan I.,Watchel P.Bank performance,effi-ciency and ownership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C].Pa-per presented at 9 Dubrovnik Economic Conference.2003.
3.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三
一是发行主体。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此外,《指导意见》还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二是资本工具选择。《指导意见》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同时,《指导意见》規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将来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预留空间。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三是发行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取得中国银监会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四是公开发行的交易机制安排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五是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鉴于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减记条款带来一定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六是非公开发行的监管安排。鉴于非公开发行限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具体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另行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4.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四
(银监办通[2004]265号2004年11月16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现就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原证券业务逾期未开立专户的,应当报告未开立的原因和事由。
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增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干预,提高证券投资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形成证券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或者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等规定,必须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确立风险止损点。
四、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
五、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本通知和有关法规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开办新的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证券投资业务。
六、本通知下发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新的证券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的证券投资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于2004年12月31日前认真规范完毕。
5.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五
银监复[2014]498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住宅金融事业部开业的请示》(开行发〔2014〕26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开业,郑之杰任总裁,张旭光、杨文岐任副总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开行大厦第9、10层。
二、核准事业部业务范围如下:
(一)办理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贷款业务;
(二)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办理软贷款回收再贷业务,专项用于支持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三)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加强对事业部管理,确保事业部依法合规运营、有效管控风险。
四、接此批复文件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部开业前手续,事业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6.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六
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 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 刘明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下发后,银监会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展开,呈现出扎实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加强领导,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银监会党委认为,在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是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银行业竞争行为、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银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要求银行业各级党委从全局的高度,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推动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银行业员工队伍建设的固本工程、树立我国银行业良好国际形象的关键工程。为此,专门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建立了信息报送、工作报告和联络员等制度,全面指导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均按要求逐级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或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银监会于2006年3月3日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授权(授信)管理、产品开发和营销、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信用卡管理、票据承兑贴现、中间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结算、信息科技采购及不良资产处置等12个自查自纠工作重点环节和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信息科技及大宗物品采购、信用卡等业务、广告、不良资产处置6个案件排查重点部位。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如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自查自纠“三类行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和向外单位、下属机构借车)和“三项排查”(商业贿赂案件、员工投资办企业和员工参与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上海银监局针对上海外资银行集中的特点专门就外资银行开展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三)部署动员,明确责任。今年3月10日,银监会召开了有77家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银监会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全面部署治理工作。3月20日,银监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众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了专门部署。4月中旬以来,银监会连续召开座谈会,督导各单位的工作,互相交流进展情况,研究遇到的问题。我们还召开了银行、信托、财务公司三个行业协会座谈会,对充分发挥市场职能、推进各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4月19日至23日,先后在福州、成都、天津三地分片召开了所属36个银监局和部分省市金融机构负责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交流、调研和督导。
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块块监督”的原则,银监会及时明确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各银监局在抓好自身治理工作的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自查自纠,开始启动。按照统一部署,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已经启动。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简报、板报、视频、宣传栏、内部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动员广大干部和员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如中国银行开展了“合规文化年”主题教育。二是深入调查摸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下发调查登记表等形式,了解不正当交易所涉及的部门、分支机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在银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并开始从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和突出问题入手,进行自查自纠。如招商银行下发“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登记表”,在全行范围内对所有员工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调查摸底。
(五)案件排查,同步开展。在开展自查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同时,各单位启动了商业贿赂案件排查工作。一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群众进行举报。二是主动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沟通,掌握本单位商业贿赂的线索。三是梳理以往信访举报件,从中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银监会纪委、监察局作为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案件线索来源,除了公布举报电话,走访司法机关,筛选委、局廉政信息库的信息,还在银监会六个业务监管部门设立了联络员,其职责之一就是随时提供监管中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为全面掌握情况,还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函,全面了解2003年以来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经过初步排查,目前已掌握了一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有的正在着手查处。
(六)建设长效机制,确定重点。银监会强调,治理银行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在长效机制建设上开花结果,长效机制建设要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银监会提出了长效机制建设的六项重点:
一是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通过制定监管指引、发布监管通报等多种方式,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克服重发展轻管理、重业务轻内控的倾向,正确处理业务拓展和合规经营的关系,重建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从源头上遏制不当行为和贿赂案件的发生。
二是提出合规文化建设。开展合规经营、廉洁从业和商业道德教育,强化法规培训,着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广大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直接导致不正当交易和动摇整个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危害性认识,制定诚信、从业人员责任和问责性等行为规范。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等监管规章,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建设“流程银行”和“四眼原则”,健全有明确而完备的反商业贿赂要求的内控体系。四是与时俱进,加大规章制度清理力度,废除隐含、许诺、助长不当竞争和引发商业贿赂的内容。如银监会近期连续制定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三个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面规范自身的监管行为。中信银行组织清理7个重点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是强化操作风险管理。银行业的操作风险大多涉及银行干部和职员索取或接受不当利益,串谋第三者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所以,银监会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操作风险管理。比如,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的问题,开展深度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整改。
六是提出加强透明度建设。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改进和拓宽披露的程序和内容,增强市场约束力。同时规范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科技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阳光工程”,从机制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和案件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确保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银监会将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扎实抓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部署和银监会《实施方案》的落实。
(一)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银监会将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商业惯例、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案件之间的政策界限。加强道德思考和道德抉择指引,确保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做得既深又准。
(二)建立督查制度,实行问责制。为确保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走过场,银监会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派出调查组直接查处。对因以下六种情况而造成重大案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法人的责任:一是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进程,缺乏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条款的;二是内部稽核工作不到位或敷衍塞责的;三是操作部门或关键岗位不执行制衡制度并引发案件的;四是掩盖案件情况,不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五是有内部控制制度却不严格执行、存在大面积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六对内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重的,进行用人不当、用人失察的向上问责制。
(三)实施“排雷工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银监会将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信访举报件核查等形式,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六个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案件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纳入银监会“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建立市场性的自律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银行业、信托业、财务公司三个行业协会职能,在去年已签订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维权、文明服务三个公约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商业贿赂承诺活动,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联动制裁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7.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七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影响银行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1] (P8) 。它是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评判因素。近年来, 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比比皆是, 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和学术基础。股份制改革以来, 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其公司治理并未引起相应的关注和重视, 甚至在学术界和业界存在一些质疑。国有商业银行的“一股独大”、政府行政干预、内部监控机制以及市场约束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和完善。因此,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进行系统地总结和归纳, 提出下一步治理重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系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否彻底、经营是否健康稳健、金融系统是否安全等重大问题。本文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历程, 对当前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治理现状和特色进行总结和归纳, 并提出优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 研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 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银行的改革历程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发展历程
1.1949~1978年:大一统的银行治理结构。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 我国的经济在单一的计划体制下运行, 造成银行体系完全依赖于行政力量的管制, 银行的公司治理远没有得到重视。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远没有得到实现。行政力量的干预使得银行的产权、内部管理处于混沌状态之中, 各项权利都集中于国家和政府。银行管理人员均由国家指派, 银行业绩以是否完成中央的计划任务为准。由于缺乏内部激励机制, 管理层和员工的工资基本上没有区别。银行的监管也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 银行缺乏约束和创新动力, 运行效率极其低下。
2.1979~1993年:公司治理萌芽阶段。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开放作出了明确指示, 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随即在1979年2月,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 恢复了农业银行从事农业和农村信贷的主要功能。之后,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离出来, 成为专业性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式被赋予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至此,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 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这一阶段, 由于四大专业银行实行了企业化管理, 允许业务交叉, 竞争机制被引入到金融领域, 银行的所有权开始由纯粹的国家向以国家为主的、包括地方政府和国有机构的多元化主体发展;董事会、监事会成立, 市场化运作的监管机制开始显现, 但计划色彩依然比较强烈, 主要表现在产权的高度集中[2]。
3.1994~2002年:公司治理起步阶段。1993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现代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同年12月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逐渐得到制度上的保障。然而, 计划经济体制固有的弊端给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发展带来诸多困难。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但效果不明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与日俱增。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 国有银行开始由行政化管理向商业化运作方向改革。然而由于缺乏制度上的创新, 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公司治理的缺乏使银行的商业化很难实现, 因此公司治理逐步得到重视。
4.2003年至今:公司治理不断完善的阶段。2002年前后, 受原计划体制的影响, 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巨大的资金问题和系统风险, 严重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的发展, 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且损失率惊人;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效益严重低下;产权主体缺失, 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2002年, 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 强调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权利。同年6月份,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3年开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试点;2004年3月和2006年4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3]。经过近10年的努力,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处于历史最好的水平, 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等各项指标均处于世界前列。总体来看, 这一时期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得以真正建立和完善的关键阶段。
(二)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现状
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但从发展脉络不难看出, 其治理效果甚佳, 水平不断提高。
1. 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产权进行了改革, 实现了从“单一产权”到“多元产权”的转变。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绕不开产权改革。不进行国有产权的改革, 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遗留下来的问题并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 也不可能真正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股份制改革之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完全属于国家所有。2003年年底,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被选为实施股份制改革试点单位, 拉开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序幕, 至2010年7月15日和16日农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革。尽管改革还不够彻底, 依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但这一改革的实施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添上了浓厚的一笔, 也为其公司治理提供了最好的保障。
2. 初步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 实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
1997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为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监事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随后, 在一系列的政策指引下, 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稽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等机构, 这些组织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 它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硬件设备”和内部环境。
3. 内部监控和风险防御能力不断增强。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的建设,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随着内部监控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不良信贷和不良信贷率出现了“双降”的良好局面, 在金融危机中也抵御住了风险, 凸显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后取得的巨大成效。
4. 完善了外部监管制度和环境。
公司治理是一个内外互动的动态过程, 外部环境的优化也是企业公司治理的必备内容。2003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界人士的期待中诞生, 为发挥有效监管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完善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环境, 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与此同时, 我国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也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提供了外部条件。资本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形成了巨大压力,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竞争, 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朝着更加健康、稳健的方向前进。
5. 形成了较为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披露是股份制企业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可以为投资者及其相关利益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是体现企业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股份制改革以来, 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实行了每年发布年报的制度, 积极公布自己的财务现状和相关信息, 接受市场的考验。这既能体现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决心, 也能充分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色与存在的问题
在长期的改革过程中,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借鉴了国外的成熟经验, 也根据自身条件和因素形成了独具一格的治理特色。同时, 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特色也决定了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中国特色
1. 文化特性产生的特有治理模式。
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的文化特性、社会实际等因素加以选择。文化的高度渗透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深刻体现, 也是决定我国公司治理能否真正得到完善的核心要素。我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是崇尚儒家文化、缺乏法治意识, 而西方的文化则注重平等自由、尊重法律制度、崇尚科学管理, 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 这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儒家文化中的权力距离、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较低的不确定性规避、女性气质的倾向等特点导致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出现人事任命上的行政指派、激励约束制度的扭曲、经营上的行政干预过多等现象。这不仅造成问题的解决靠的是人缘关系而非规章制度, 而且严重束缚了人们的自主性, 压抑了人们的创新精神[4]。
2. 党组织领导的鲜明特色。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党组织在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引领地位,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 除了需要充分考虑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基本的治理组织外, 还需要考虑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这是我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区别于任何其他国家的鲜明特征, 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中国特色之一[5]。
3. 政府干预的决策模式。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的行政干预, 这是与西方现代企业的最大区别。政府的参与往往扭曲了公司的发展目标, 将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带入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 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与经营性任务并存的局面[6]。政府干预也使得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由政府决定, 董事长由各行的党委书记兼任, 众多决策通常都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产生了诸如人事任免和决策研判由政府负责、职能分割、监管混乱等特殊现象[7]。
4. 独特的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机制的建设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 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 而是采取了两者兼容的措施, 形成了既有监事会也有独立董事的监控机制。2006年的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列的决策监督制衡机制, 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与外部独立董事同时并存”的独具特色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关系[8]。
(二)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 国有股权的绝对控股问题。
经过近10年的股份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虽然发生了改变, 但依然没有扭转国家对整个银行的绝对控制地位。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国有股份分别达到了67.6%、70.7%、57.13%和82.7% (1) , 均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国有绝对控股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包括政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过度干预、股东至上主义的泛滥、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等问题。由于政府股东“一股独大”, 缺乏市场竞争, 使得其完全依赖行政手段动员和分配金融资源, 国家必须为此支付高昂的信息成本并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9]。因此, 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对银行的业绩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从长远来看, 国有控股银行由于内部缺少制衡机制和国家的过度保护会产生巨大的风险, 最终不利于其公司治理。
2. 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健全是影响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 高层管理人员均由政府任免, 这造成银行内部各管理层的权力界限不明确, 各级监管力度不够, 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此外,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严重问题, 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设置问题。目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数量有限且大部分身兼数职, 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监事也成了公司的摆设, 其与董事会成员有密切关系而成为了旁观者, 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督效能[10]。
3. 激励约束不足。
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员工和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风险防范的责任感, 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银行内部出资人缺位现象比较普遍, 导致没有人对经营者提出要求, 所以也不可能真正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薪酬是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主要指标。目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薪酬基本上是以短期激励效应的现金激励为主, 而没有形成长期激励效应的限制性股票奖励和股票期权等薪酬形式[11]。以2011年为例,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各董事长 (行长) 薪酬分别为97.14万、102.8万、100万和106万;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行长年薪却分别为150万、535万、511万和869万 (2) , 均高于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这样就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约束流于形式, 不但管理层的工作业绩会因激励不足而下降, 风险控制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4. 缺乏公司治理的法治环境和文化熏陶。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没有法律作为支撑, 公司治理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这造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构架之间职能不协调, 即所谓的“形似而神不似”。我国的银行同时受全国人大立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部门行政法规、银监局文件、地方政府法规等多重制约, 法规间的冲突与摩擦不断, 有效法律的供给也严重滞后于银行的实践。且司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还受到行政的有力干扰和腐败的困扰[1] (P84) 。文化因素也是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大潜在内因。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所倡导的公平、法治、科学管理等人文素养, 造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很难建立相应的企业治理文化, 往往导致内部治理权限边界的逾越和监管的模糊, 产生法治道路上的文化阻碍效果。
5.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待改进。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为“股东至上”, 忽视了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利益者的权力和利益, 而且还造成了治理的低效率[12]。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国有产权的一股独大有很大渊源。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造成所有者产权约束弱化, 忽视了债权人、投资者等的利益, 进而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系统风险等问题。
6. 外部治理环境与内部治理需求难以匹配。
当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确立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稳健和健康的公司治理目标, 但是很多外部因素却制约着这一目标的实现。这些外部因素主要是来自市场的配套要素, 包括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等。由于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未真正形成, 即使制度上允许通过市场进行高层的任免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也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现。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有助于使银行管理层的经营成果具有可比性, 克服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下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为解决代理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但由于产品市场的不完善, 商业银行之间缺乏竞争, 导致了外部约束不足。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也不是很完全, 缺少相应的机构投资者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当然, 这些要素的培育和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四、优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对策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永恒的话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就必须进一步优化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 逐步解决诸多治理问题。
1.逐步改革“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产权改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争议较大的议题。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进行了一定的改革, 但还远没有扭转政府行政过度干涉、权力边界模糊、监管不力的传统局面。因此, 长期来看, 由于产权决定利益分配和治理模式, 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份有必要再进行缩减, 可以将现有的国有绝对控股改为制为国有相对控股。在市场要素比较成熟的条件下, 还可以尝试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试点。当然, 私有化也可以有国有股份的参与, 但股份不宜太多。
2.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职权分配, 厘清公司治理权力边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中, 既有代表党对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党委会, 也有对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既有代表股东行使各项权利的董事会, 也有政府组建对银行进行外部监督的银监会。这样一种格局反映了国有产权集中造成的决策机制行政化色彩浓重, 既不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也模糊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督制约作用。因此, 要想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 必须弱化行政控制, 妥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职权的划分, 厘清各部门的权力边界。
3.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监控机制的选择不在于形式上模仿与否, 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降低监督成本[8]。因此, 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机制就应该在不影响监控效果的前提下用最有效的方法简化组织机构, 提高法律制度在公司内部的运行效果, 加强治理文化对公司治理的正向导向作用, 强化董事会、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等。例如, 可以尝试取消职能重叠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 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健全权力监督制度, 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4.逐步从“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共同治理”的模式。对于上市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来说, “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充分体现了国有股权的弊病, 虽然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却侵害了投资者等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国有商业银行可持续性的竞争力来源于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治理机制的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该建立在国有控股的产权基础之上, 遵循共同治理的原则实现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统一, 在治理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又要强调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13]。因此, 在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的过程中, 有必要通过投资者、客户、职工、政府参与公司治理来弥补“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缺陷, 并通过共同治理模式保证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各方利益的均衡。
5.通过实施外围突破, 完善商业银行外部治理环境。目前,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较大成效的情况下, 内部治理很难得到直接突破, 通过外围突破来完善公司治理是一条比较好的途径。这里的外围突破主要是指通过市场的要素分配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的市场治理。市场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并购市场、经理人市场等等。这些市场对银行的管理层构成持续的外部约束, 其市场环境与竞争程度越高, 越有利于银行治理的改善[14]。因此, 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可以通过形成公平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发展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以及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 以实现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外部监督和外部治理的效果。
6.加强商业银行法治建设和治理文化的培育。要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治建设, 有必要减少政府对司法的行政干扰, 厘清政府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外, 还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等的法律建设, 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治建设铺平道路。对我国传统文化中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公司治理的部分也需要尝试改变。首先要加大现代企业制度的宣传, 对员工和管理层进行专门性的培训和教育, 构建现代企业团队文化, 其次, 政府应减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干涉, 以缩短权力距离, 改善权力在企业组织中的不平等分配程度;再次, 强化法治观念, 营造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最后, 通过长期和短期的激励约束制度从文化和制度的结合上来调整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五、结论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自1992年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地改革, 在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逐步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组织架构, 银行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不良信贷取得了“双降”, 公司治理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 成绩的背后依然存在较多问题。目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框架已经形成, 但运行效率和独立性还不如人意。主要问题表现在国有产权的“一股独大”所导致的内部监控制度的不完善、约束激励不足、监管权限模糊、外部市场治理不力、法治环境和治理文化缺失等方面。今后,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既需要内部治理结构的不断升华, 也需要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市场机制的完善等配套措施的改善加以推进。
摘要:近年来,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治理结构不断优化,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框架, 具体体现在治理中的政府干预、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传统文化对治理的深刻影响、独特的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还存在国有股份“一股独大”、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治理模式有待改进、缺乏法治环境和治理文化、外部治理环境与内部治理难以匹配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有赖于逐步改革股权结构、完善内部监控制度、转变治理模式、发展外部市场要素、加强法治建设和培育治理文化等。
8.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八
中国企业家难以受益西方管理理论
随着发达国家(其实主要是美国)管理大师们的理论不断通过全球化传媒和商业运作被引入中国,中国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直线上升。杰克·韦尔奇、达文波特等几位大师来华访问的场面虽然热烈,实况却并不如人们想像精彩。面对李东生关于如何将刚刚收购的汤普逊电子扭亏为盈的问题,韦尔奇居然真诚地建议卖掉,完全不顾这将使TCL作出的购买决定显得相当愚蠢。这种匪夷所思的对话倒也是人们追随先进理念和概念所能推出的惟一结论。如果一个没有背景知识的人认真地观看了这类电视节目的全程,他完全可以得出结论,中国企业家的理论水平和智慧显然应当远在对面的老外之上。这些声名遐迩的跨国公司总裁和管理大师,不但不能如预期般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就连发人深省的智力冲击也已经无法做到。
这当然不难理解,如果他们阐述的理论见解和经营经验不能普遍适用世界各地,中国企业自然无法从中受益;其理论如果普遍适用,大多数中国企业恐怕也难以借用,因为他们的全球对手将在同样的理论武装下,以更多的资源而轻易获胜。即使中国企业得以海外上市,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员,最后也难免被合并入跨国公司,成为证明全球化和收购兼并理论普遍适用的案例。
以中国本土的手机品牌为例,它们的陨落并非完全是失误的策略。无论是重视研发还是渠道控制,本土厂商都在尽可能短暂的时间内建立了相当规模的队伍,许多公司进行了全球化采购(设计原型甚至直接进口代工产品)和资本市场融资。这些做法比诸多现在跨国公司对手在成长初期所表现的试错其实已经优异许多(对此存疑的读者可以参阅摩托罗拉在1980年代和爱立信在1990年代的挫折)。可是即使它们的思路是如此的成熟和正确,仍然近乎绝望地在四大国际品牌的反击下无力回天。
在一个GDP为主要指向的国家,本人断言,西方管理理论和MBA教育的盛行将使天平更加倾向于跨国工业公司。由于受到类似的教育,未来的管理人所偏好的管理体制和竞争策略将不可避免趋同,这将导致全行业的利润水平低下。一个行业从高利润到低利润过渡过快,会使主要参与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发展自己的性格和独特的生存空间,从而失去存在的意义。最终的结果是该行业迅速加入全世界的整合,而整合后得以生存的公司常常是已经具有相当历史和多地域市场的跨国公司。
建立民族品牌是追求GNP的必然结果
在本人与一位曾经以提倡“民族品牌”著称的中国家电巨子谈话过程中,民族品牌的提倡与该公司正在宣扬的全球资本市场逻辑(为了海外上市)发生了本质矛盾。中国人持大股的公司是民族产业吗?显然,你不能因为一家中国公司的股东中51%是中国人、49%是外国人就称之为民族产业——海外上市必然会带来类似的结果,即外国人成为股东。在实践中,如果有跨国公司出动巨资收购这类上市公司(民族产业)时,即使是中国人(管理层)拥有控制权,也很难以“民族产业说”否决明显的溢价收购,否则也会引来海外证券监管机关以保护小股东权益为导向的追查。
但是,当这位企业家转而论证民族品牌是GNP的必然结果时,本人却深以为然。换个角度,如果美国突然发给最富有的一批中国人加入美国国籍的机会,设想他们接受了,那么,中国的GDP丝毫没有变化,GNP却会急剧萎缩。毕竟GDP是中国本土生产产品价值的反映,GNP却是中国公民获得的国民收入的反映。中国的产业界和民众已经日益认识到品牌的价值——掌握晶牌比代工生产能够获得产业链中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品牌的分布也侧面反映了国民收入的国别分配。难怪各界对中国的主要汽车厂商未能建立品牌如此失望,即使他们在财务上有短期的收入,然而,丧失了品牌的建立机会意味着从长远看中国还是失去了这个巨大工业所创造的主要财富。
在未来的GNP争夺战中,许多美国思想家早已高屋建瓴,罗伯特·希勒就建议美国向全世界拍卖移民额度,使全球精英都可以最方便地加入美国国籍,而这种国籍可以立即生效,使入籍者可以在全世界寻找最有利于其积累个人财富的地方——应该就是他的母国——只要他们向美国政府依法纳税。能力、精力过剩的年轻人还可以获得分期贷款,然后用未来的现金流来偿还。大量技术移民到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发展中国家青年恐怕要三思了,可能未来各国对于有能力公民的争夺会跟银行抢客户一样竞争激烈,推销手段花样繁多。
尽管此种提案在美国精英界只是产生振动而未必有实际结果,但是GNP的这种国家性却绝不可忽视,毕竟一代中国人的智慧和汗水并非为了满足跨国资本的回报。按照资本回报建立起来的各种管理理论当然有利于当期就业,却无法带来本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持续上升,这种限制在各种带有公共性质产品成为消费主流的时候更是明显。
本土黏性是创造伟大商业公司的先决条件
以“核心竞争力”著称的哈佛学者迈克尔·波特就指出:“企业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全球整合资源来加强母国基地的重要技能和技术,以利于创新(中信出版社《竞争论》)。”企业的国别性不言而喻。任何认为引入外国企业可以加强本国企业竞争力,从而提高本国财富水平的看法,长期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本国企业或许可以在学习外国企业的过程中提高其绝对竞争优势,但是无法提高其相对于被模仿者的相对优势。
以电子制造业为例,几乎所有人都对中国崛起世界级的电子制造业厂商抱有发自直觉的信心。中国已经是“世界工厂”和“最大市场”,即使是单纯的技术扩散和满足一般家庭的小康生活也可以使有志成为中国“索尼”或“三星”的企业家们获得一个丰厚土壤,甚至,在许多人的预期中,中国可以成为硬件的标准的产地,从而获得产业链上更加丰厚的利润。然而,以视频播放设备为例,以VCD起家的厂商未能成为世界级的玩家,正在媒体上炒作的EVD也未见光明。这是因为,这个似乎单纯关乎制造成本问题的产业,事实上仍是更大的价值创造的一部分,它决定了相关视觉产品的制造标准。VCD的消亡并非因为它需要两片光盘来记录一部影片而DVD只需要一张,作为中国本土诞生的一种光盘影视产品载体,VCD几乎从未得到全球最大的影视产业联盟的正式承认。而在DVD诞生的过程中,全球——主要来自日本的制造巨头索尼、松下、三洋、VCTOR、飞利浦等,几乎一直保持着与好莱坞的机构性对话。在出现两种不同技术解决方案对峙的情况下(SD和MMCD),硬件巨头分成了两大阵营,最终是来自内容制造商的压力使它们放弃在市场上决一雌雄而选择了合作创立标准。而中国的硬件厂商无论是在国内和国外似乎都缺乏与内容行业的对话能力或沟通渠道,因此,无论他们如何努力学习海外巨头的经营策略,都无法上升成为世界级玩家。
所以,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终来源不可能是对国外管理理论的学习,惟一的希望在于产业界不断对本国知识界和社会基。 础设施的回报性投资,本人称之,为“本土黏性”。例如,成长在同一背景下的本国的企业精英自然容易理解政界精英制定的法律法规,容易与 市场各个层面的参与者沟通。在中海油收购尤尼科的案例中,中国舆论 显然无法理解美国朝野的情绪反应,作为一家国家级大企业,中海油作出的没有国别利益的表白也令美国人难以置信。即使是在现代管理理论的主要发源地美国,工商界、学界和政界精英们的互相沟通也异乎寻常地顺畅,他们是同学、校友、邻居、教友和挚友。这就是当地企业(欧美企业)的“本土黏性”。如果不是显得过于民族情绪的话,似乎这种社会精英的彼此沟通必然会导致商业上的互相呼应。一家美国公司公开声称其经营的成功是美国富强的基础是相当正常的。
9.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九
次级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精神,为尽快补充本行附属资本,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在分析论证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特别是异地扩张经营对资本的损耗和市场同业实践的基础上,拟定了次级债券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二、发行方式:聘用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公开发行。
三、发行品种:发行人具有选择权的10(5+5)年或15(10+5)年期限品种。
四、发行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等因素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计入本行的附属资本,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六、发行进度:根据市场情况分期择机发行。
七、发行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金额、发行品种、发行利率、发行时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就上述授权对本行高级管理层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上述议案已经过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大会审议。
附件:次级债券发行方案
2010年10月15日
附件
次级债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
按照相关规定,次级债券发行额度不超过核心资本的30%。预计我行2010年12月末核心资本净额达到125亿元,以此计算,我行最多可发行次级债券37.5亿元。考虑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不断提高和我行业务发展,特别是异地扩张经营对资本的损耗,建议本行次级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35亿元。高级管理层将根据发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实际情况在授权内尽可能发行最大金额。
二、期限
建议发行期限为10(5+5)年或15(10+5)年、发行人具有选择权的次级债券。根据余期5年内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折扣要求以及同业实际状况,发行赋予发行人选择权的10(5+5)年和15(10+5)年期限品种对本行是较佳的选择,这样本行可在5年或10年后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选择赎回并重新择机发行,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
三、付息方式
建议本行采用固息的付息方式。
四、发行利率
市场对10(5+5)年、15(10+5)年两个期限档次的次级债一般分别以5年期和10年期债券定价。具体发行利率以5至10年期国债为基准,根据本行的外部评级及市场利率情况确定。预计本行的发行区间在5.3%—5.8%之间。
五、发行方式
建议本行次级债券采用聘请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六、发行时间
由于债券利率受市场影响较大,与发行时机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步骤关系密切,因此,建议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按市场化利率择机发行。
七、中介确定方式
建议通过招标确定承销机构(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八、有关财务成本或费用
发行费用一般为募集金额的5‰,其中承销费为1‰-3‰,其他费用包括评级机构评估费用、律师费、审计费、路演宣传推荐费、债券发行托管费等。
九、评级
我行应争取获得较高的评级,以降低财务成本。目前,上海农商行次级债的主体、债券评级分别为AA、AA-。重庆农商行次级债的主体、债券评级分别为AA-、A+。两者发行利率差0.2个百分点,以20亿元规模计算,前者比后者每年少支出利息400万元。
十、投资对象。
由于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有限制,故对商业银行营销债券难度加大。目前,次级债主要的投资对象已经变化为以保险机构为主。保险机构对次级债的投资一般是发行主体为A以上,资产规模为2000亿元以上(预计我行在2010年末可达到)。
十一、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债券将在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计入本行的附属资本,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在资金到位后,高级管理层将根据本行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运用于业务扩张经营、投资。本行将通过对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在资产高效增长的同时实现股东的合理回报。本期次级债的发行将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效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提升本行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发行进程
建议根据市场情况分期择机发行。
十三、发行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债券发行事宜,董事会可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转授权。考虑到监管的审批需要一定时间,加上发债时机需适时把握,因此,建议其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关于启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前期准备工
作的议案
各位股东: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行自2009年12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开业以来,各项业务取得良好业绩。至2010年8月末,各项存款余额1655.7 亿元,比年初增加132.02亿元,增长8.66%;各项贷款余额1097.64亿元,比年初增加183.01亿元,增长20.01%,实现经营利润28.44亿元,资本充足率11.4%。目前,本行在资产、规模、效益等方面位列全国农商银行前列,在广州地区金融机构中位列四大国有银行之后居第五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效益持续增长,未来发展态势良好。最近在国际权威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0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我行排名全球银行第377位,居国内84家上榜银行第22位,在2010年我国新上榜的32家银行中排名首位。
按照原定的改革目标,我们在成功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后,计划用3至5年时间,在条件具备时,考虑借助资本市场,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银行。我们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本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继续抓住机遇,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必要手段,是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适应现代金融业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行上市的政策,也体现了本行股东的共同愿望。目前,本行良好的经营业绩、运营机制和治理结构,为未来上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此,本行拟于近期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考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个过程环节众多、历时较长且专业化程度高,结合相关监管规定,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此项工作的质量与效果,提供上市项目专业化辅导服务的中介机构必不可少。为此,本行拟通过招标程序,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工作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最终中标的中介机构由本行评标委员会或大额采购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
同时,本行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子励董事长任组长,王继康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上市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的上市准备工作。上市工作办公室设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上市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易雪飞副行长兼任,成员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本行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度适时调配、补充上市工作办公室成员人选。
上述议案已经过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大会审议。
10.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十
《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31日 中银资[2000]61号)
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第一条
第二章 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
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
第五条 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 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现业务引起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办理再贴现业务解决。
第七条 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第九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以便于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条 转贴现的投向要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 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转贴现业务的规模由总行按下达,各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指标。第四条 转贴现业务的开办仅限于经有效授权的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含地市级分行)办理。第十三条
第三章 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为保证我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原转贴现金额赎回票据。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各分行拟定,并经过各行法律部门的审核和认可。第十四条
第四章 转贴现申请行的条件
转贴现的申请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人民币票据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
第十八条 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分行。
第十九条 转贴现申请行、汇票承兑行均需由我行金融机构部门对其授信。
第二十条 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我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第五章 部门分工
总行资金部是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规划、拓展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分行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审批和业务授权工作;
(二)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转贴现业务的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
(三)负责对分行转贴现业务的检查指导及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负责对转贴现申请行的法人机构进行授信,即转贴现业务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风险由金融机构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辖内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营业部门是转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对票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技术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代替)。第二十四条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在收到转贴现申请行的申请后,应先将所有材料交由营业部门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审查承兑汇票及查询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背书转让连续性;
(二)审查转贴现凭证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签章是否清晰、齐全。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有关材料移交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将审查以下内容:
(一)转贴现申请行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转贴现的投向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三)转贴现申请金额是否超过总行的授权额度。
(四)总行是否对转贴现申请行的法人机构给予授信额度。
(五)汇票承兑行是否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
(六)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真实。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转贴现票据的登记、保管工作,并定期由其他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转贴现行的营业等部门负责票据的提示、收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兑行拒付的票据,转贴现行要及时进行追索,并上报总行。
第三十条 省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于季后10日内填制《中国银行转贴现情况表》,上报总行资金部。
第七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订,中国银行资金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情况表(略)
11.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十一
美国在金融海啸后疯狂印钞,以量化宽松的名义向市场大量注资,而欧洲和日本也同样地由央行进行,令银行体系获得充裕的资金。可惜,银行面对信贷风险而不愿意授予贷款,企业不能因此受惠,经济难见起色。事实上,中国的印钞工作同样地启动了,只是形式有别于西方社会,通过影子银行更为疯狂的刺激经济,效果明显,经济增长数字使人惊讶,但后遗症则令人担心。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主权评级在第二季已遭下调,中国是时候认真地整顿影子银行的发展了。
影子银行的主要受争议之处,不单只因为金额庞大,约占100万亿金融贷款的四分之一,而且贷款质素存疑。监管机构对银行全方位监控仍见不少问题贷款呈现,主导资金流向非房地产的其他项目亦不见得随心所欲,那么这些非银行的金融贷款的质量和去向就更不可想象了。主权评级被降是新一次金融海啸的警号,不整顿影子银行将把中国的泡沫经济危机推向悬崖。有伦敦分析师在早前预言,由于创纪录的信贷扩张和资产价格飙升,中国在今年爆发银行业危机的可能性高达60%。
影子银行类别
中国影子银行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说法,但主要的离不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型贷款融资和银行的表外理财产品。第二类理财产品近期已受到监管部门积极跟进和严格治理,包括银行界高度关注的银监会8号文(全称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且银行透明度高容易配合,故改善可期。
至于第一类的新兴非银行金融机构十分多,包括成千上万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六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六百多所“金融租赁公司”、四间“消费金融公司”,不同类别的名称琳琅满目。由于都是新生生命,制度和监控皆未成形,所属性质和运作手法有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然而,这些金融机构仍需向不同监管机构申领牌照,受不同的法规监管,跟进和关注并不是不可易。近月,不少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征询意见陆续出台,改革或改变是必然之事,关键是要调控贷款,令资金导向合适的实体经济。
经济增长元素
量度经济增长的GDP可简单地视作四项元素组成:政府支出、投资、消费和贸易出口,看来中国处境面对的困难占了大多数。
最后一项的出口增长,在外国需求减少、人民币汇率上升、生产成本上涨等不同压力下不能寄以厚望;而前二项则需要投入资金,惟改革影子银行将令印钞减缓,恐有下行压力。余下便惟有从消费方面打主意。
其实中央早以部署和推动转型,把“出口转内需”,参考美国等西方世界,通过国内消费而带动经济向前。然而,成效不大,部份分析归咎中国人的传统储蓄习惯不易改变。但事实上,推动消费的模式仍未全面落实。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寥若晨星。
消费金融公司角色
“消费金融公司”是另类的信用卡贷款提供者,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特点是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2010年起已试行成立了4家消费金融公司,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捷克金融集团和成都银行分别与不同公司合资组成,于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试办。
可惜的是,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不单只是少数,而且主要股东仍是银行。它们对仿似信用卡模式的业务兴趣一般,并未把业务做大。在统一的利率制度下,贷款空间已被吞吐量巨型的大企业占去,风险相对较高的信用卡贷款业务自然引不起银行的兴趣。故此,改革中国影子银行的方法应是多元化,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贡献的“消费金融公司”可望给予支持,鼓励非现有的大银行参与,由提供服务和出售产品的大型机构协助,借助其掌握消费者行为模式的经验,强化“消费金融公司”角色。
陈凤翔:具三十年经验的资深银行家,目前担任香港城市大学兼任教授、香港银行学会高级顾问、香港教育局资历架构的银行业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委员。他分别于英国和香港取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及金融学等三个硕士学位。
12.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 篇十二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基本特点
由于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特征, 准政策性贷款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信贷计划优先安排, 信贷资金足额供应, 实行基准利率。
2.承贷主体多元化, 包括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集团客户等。
3.对借款人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4.实行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统一, 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5.财政不兜底, 自负盈亏。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作用与成效
(一) 鸡西市2006—2008粮食年度粮食生产情况与总体趋势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 鸡西市粮食种植面积、总产和商品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详见图1。
(二) 近几年准政策性粮食收购情况
2006粮食年度收购准政策性粮食72万吨, 占商品量的28.57%;2007粮食年度收购44万吨, 占14.33%;2008粮食年度收购16万吨, 占5%;虽然受2007粮食年度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 2008粮食年度国家全面启动托市收购等因素的影响, 准政策性贷款发放逐年减少, 但其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视。
1. 政治作用巨大
前几年粮食丰收, 物价连续上涨, 粮食销售市场价格低迷, 受产业政策、出口退税等因素影响, 外地粮商少, 市场销售不畅, 企业利润空间狭窄, 局部地区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 鸡西市分行迅速确认辖区内收储企业的贷款资格, 核定最高额度, 及时发放准政策性贷款, 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保证了农民利益, 保持了社会稳定。正如虎林市市长所说:“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使广大农民可以坐在家中甚至田间地头有选择性地售粮, 并能卖上好价钱, 从中获得了实惠, 尝到了甜头, 为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也带动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使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地方经济建设工作”。
2. 社会作用突出
粮食企业季节性收购明显, 融资量大, 有效资产少, 融资困难, 不采用全额抵押担保的方式, 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农发行顺应粮改的需要, 在推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上, 适时启动了准政策性这一贷款品种, 填补了“政府想办的、农民所需的、商业银行不想涉足的”特殊领域的需求。仅鸡西地区2004—2006粮食年度在国家没有启动政策性收购的情况下, 累计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2.31亿元, 共支持4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收购粮食145.77万吨, 收购辐射46个乡镇、459个村屯和11个国营农场, 受益农户19.3万户。2006年以来累计为地方增加税收达1.2亿元, 提供就业岗位5 000余个。农发行也是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最高的银行, 充分发挥了支农领域的骨干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3. 经济效益显著
2006—2008年鸡西市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0.23亿元, 支持收购粮食131.62万吨, 帮助企业实现收入22.28亿元, 获利1.05亿元, 达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 农发行也实现收息7 459万元, 间接带动了存款、中间业务等全面发展, 为完成全行利润计划等各项经营指标奠定了基础, 实现了三赢。
(三) 准政策性贷款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 非传统购销企业所占的比重稳步提升
2006年, 将收购贷款的对象明确界定为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首次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 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纳入了准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 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准政策性贷款政策的多元化局面。
从以上数据看, 随着粮改的进一步深入, 准政策性贷款支持的行业覆盖面有较大的拓展。
(四) 准政策性贷款效率较高, 杠杆作用明显
从鸡西市情况看, 准政策性贷款占全口径贷款比的7.27%, 虽然占比不高, 但是其作用是高效的, 特别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作用尤为突出。加工企业经营严格遵循市场规律, 以质论价。有的还采用订单方式收购, 如鸡西市兴达、海泰及农垦爱邦等公司均与农民签订种植协议, 从选种、播种、田间管理直至收购粮食全程参与, 这样就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 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 企业也获得更高收益。企业效益提高, 带动了地方税收的增长, 企业规模扩大, 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仅鸡西兴达制米有限公司一家, 在2004年接收鸡西市第一粮库下岗工人就达110余人, 同时, 对农发行经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三年来, 鸡西市分行此项贷款累计获得利息收入4 000多万元, 中间业务收入50余万元。
本次调研重点针对连续三年得到鸡西分行信贷支持的5户企业进行对比分析:资产总额保持增长的有4户企业, 占比80%;所有者权益保持增长的有5户, 占比100%;实收资本增长的有1户, 占比2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有4户, 占比80%;利润总额增长的有3户, 占比60%。可以看出, 通过对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空间得到稳步提升。如鸡西市兴达制米有限公司, 在农发行信贷支持初期, 是单一的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 几年来, 通过农发行信贷支持, 成为了以种植、加工、销售、仓储为一体的中型粮食加工企业, 是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 企业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再如, 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发行支持初期是年加工原粮3万~5万吨的小型加工企业, 通过几年投放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 现已成为年加工原粮近15万吨, 集粮食加工、麦芽发酵、稻壳发电、城镇供热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资产也由原来不足5 0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亿元以上, 由过去抗风险能力较低转化成现在的经济实力雄厚、物资保证充足的优质企业。
三、准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贷款的有益补充和必要延续
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特点体现为:政策性强、制度规范、管理成本低、贷款份额高。
(一) 目前政策性收购存在局限性
1. 保底收购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政策性收购是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等需要, 而实行的国家及地方各项储备的粮食收购, 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具有保底收购属性的最低价收购、托市收购和国家临时储备粮食收购, 是政府在特定时期所采取的必要手段。2006至2008粮食年度, 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鸡西市收购中央储备粮共46.36万吨。2007粮食年度, 鸡西市启动了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收购水稻42万吨, 启动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市场价格比国家制定价格 (0.82元/斤, 国标三等) 低, 而玉米未启动最低价预案, 原因是当年玉米市场购销活跃, 市场价格高。2008粮食年度, 鸡西市启动国家粮食调控政策, 指标218.4万吨 (含佳木斯桦南县、七台河市) , 在鸡西地区实际收购160.8万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经济动荡, 粮食市场价格起伏较大, 国家推出临储粮收购政策, 有效缓解了农民卖粮难问题, 确保了农民利益。从几年来的粮食购销实际情况看, 政策性贷款应对粮食市场特殊情况具有明显优势, 而在市场的常态下, 发挥的作用受自身先天特性的制约, 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有限。
2. 严格的质价政策性有其局限性
一是质价政策性强。2008年度粮食质量较好, 2009年度粮食质量较差, 等外粮多, 农民如何销售手中的等外粮将是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二是国家临时储备收购定价限量存在片面性。2008年末, 在水稻市场形成稻强米弱的格局, 加工企业不敢轻易入市收购, 国家及时出台了临时储备收购政策。但计划指标分批下达和政策宣传不到位, 既给相关部门协调运作增加了难度, 又引起了大量农民恐慌性卖粮, 使本来能保护农民利益的、较为合理的定价, 却没有让农民得到实惠, 大部分利润被粮食经纪人等中间环节侵占了, 国家的好政策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三是扭曲市场价格。当政策性粮食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较多时, 指导价格占据了主导地位, 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市场丧失调节和引导种植结构的能力, 会使某一品种产量居高不下, 收储压力增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 对各粮食品种价格定位的合理性进行调研, 以达到通过利益驱动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的目的。
3. 代储企业的被动投入容易转化成农发行贷款的隐性风险
有些企业原有条件差, 为了达到临储库点的标准, 前期投入大量资金, 但临时储存时间的不确定性, 极易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 最后形成新的亏损或外欠债务的增加, 直接给农发行贷款造成隐性风险。
4. 实行政策性收购对加工企业乃至下游产品的冲击
一是政策性粮食大量收购后, 对加工企业和相关的农副产品冲击加大。政策性收购启动后, 市场粮食价格会被硬性提高, 增加了加工企业的收购成本。同时,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成品价格无法相应提高, 形成了不收购、不生产、不亏损, 收购越多、生产量越大、亏损越严重的怪圈。以2008粮食年度大豆收购为例, 国家收购临储大豆的价格为3 700元/吨 (三等) , 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为3 300元/吨左右, 差价400元。为了减少亏损, 有的油脂加工企业被迫采购进口大豆进行加工, 这对我国的大豆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二是“国进民退”的情况更加严重, 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和粮食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政策性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 而指定的收购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粮食企业。因此, 其他企业低于政策价格入市收购, 根本收不到, 高价收购又要亏损, 由此, 导致粮食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这也是造成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投放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完善政策性收购的必要手段
1. 农发行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履行自身社会职责的需要
一是受政府财力的限制, 以增加政策性储备规模来保障收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国际国内粮食起价较高, 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较小, 即便能够启动, 客观上存在着时间、地域和品种的限制;三是粮食产业属弱势产业, 利润率低, 季节性收购明显, 资金需求量大, 商业性贷款业务受到资金和计划的双重约束, 难以对粮食收购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 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难以有效解决收购问题的现实情况下, 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2.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支持民族粮食加工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 粮食价格也形成对接机制, 国际粮商和跨国公司正陆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 对我国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如在“2004年大豆危机”之后, 国内近70%的大豆压榨企业停产, 大量企业倒闭, 国际粮商趁机低价收购和参股。目前, 我国80%左右的小包装食用油控制在国际大粮商手中, 而且还有继续向其他品种扩张的趋势。跨国企业已掌控我国植物油定价权, 如果进一步取得粮食流通的控制权, 将会造成我国粮食定价权旁落, 给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影响。隶属世界四大粮商之一ADM公司的益海嘉里集团, 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或并购多家粮食加工企业, 2009年在鸡西市也进行了相关布局的调研和运作。在这种形势下, 我们必须加大对国有或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 使其迅速发展壮大, 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增强我国粮食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是多年来农发行对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已经形成了贷款投向的清晰化、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化。我们认为, 这项业务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二是随着粮改深入, 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将逐步健全, 粮食物流将会逐步顺畅, 国家除掌握必要的储备外, 市场流通将成为主导, 这是准政策性贷款快速发展的有利契机。三是通过多年来的信贷支持, 已发展了一批有实力、有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群体, 继续支持, 可把他们打造成大型的粮食骨干和支柱企业, 实现农发行贷款业务持续有效的发展。四是通过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 对农发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 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促进加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对粮食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 是农发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 积极支持多种形式收购的重要手段。鸡西市分行2006—2008三个粮食年度累计对16户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7.72亿元, 收购粮食46万吨。
在实际操作中, 加工企业真正能够提供优质资产进行抵押的并不多, 为方便粮食收购, 企业多建于县 (市) 郊区, 部分经营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租赁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农发行现行规定, 设定不了抵押价值或抵押价值较低, 直接影响到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受此限制, 农发行投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也较低, 职能占到企业贷款总需求的10%~30%, 个别甚至连10%都达不到。同时, 加工企业自身流动资金不足, 原因为:一是大部分自有资金投入到固定资产;二是粮食原料收购季节性强, 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三是粮食产业利润率较低, 完全是靠量的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盈利;四是企业多采取先货后款的经营方式, 这样就形成一部分结算资金占用, 影响了资金的周转。通过分析, 可以看出, 商业性贷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加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这是因为: (1) 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准入门槛较高, 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以上, 一般要采取担保的贷款方式; (2) 加工企业可办理有效抵押的资产较少, 以全额抵押方式投放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无法满足企业收购资金在量上的需求; (3) 找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原本利润率就较低的加工企业获利能力将更加有限; (4) 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粮食的, 农发行仍采取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必须做到购贷销还, 不能周转使用, 这与加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矛盾。所以说, 加工企业迫切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
四、当前准政策性贷款业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 准政策性贷款的社会敏感度提高, 政策刚性增强
2010年以来, 受物价上涨过快、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紧张等因素的影响, 农业和粮食生产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在这种背景下, 支持粮食收购已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 更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 关系到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 关系到保证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是国家宏观调控、长远规划的重要一环, 政策性十分突出。
(二) 准政策性贷款的市场环境复杂, 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一是粮食市场化程度提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竞争的加剧和风险的加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 市场放开后, 各类市场主体为争夺粮食资源而展开的“收购大战”频频发生, 导致市场供求扭曲、价格波动频繁。二是部分农产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 突出表现在大豆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三是企业经营的一体化程度提高。目前, 大部分市场主体实行“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生产经营环节增多, 市场风险点也在增加, 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营。四是市场经营方式的多元化程度提高。从市场交易的方式看, 目前, 除了现货交易之外, 还出现了期货交易、电子撮合交易等新型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这在规避传统风险的同时, 也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三) 准政策性贷款的对象基础薄弱, 倒逼贷款现象使农发行监管责任加重
目前, 一方面, 由于市场主体发育缓慢, 导致准政策性贷款投放缺乏足够的市场载体。几年来, 受应急、应季缓解局部性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制约, 择优投放贷款的空间非常有限。截至2009年末, 鸡西地区全辖42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中, A级以上客户13户, 只占31%。全市16%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资格是由地方政府推荐取得的, 实际达不到农发行的认定条件, 因而贷款的发放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 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不到位, 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其贷款主要用于委托粮食收购, 导致贷款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如果市场价差超出风险保证金, 委托客户续存难度大, 就会将风险直接转嫁给企业和农发行。粮食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一年一度集中收购, 分期销售, 光靠对报表、现金流、产成品的监督远远不够, 第二还款来源较弱, 因此, 只能靠加强粮食库存监管来保证贷款安全, 农发行监管责任日益加重。
(四) 准政策性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较弱, 安全措施无法覆盖风险全部
粮食购销类企业一般以贸易为主, 流动资金多, 固定资产较少, 因此, 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较弱。截至目前, 占用农发行贷款的粮食企业有效资产值仅为3.7亿元, 其中, 粮食购销企业2.82亿元,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0.88亿元, 有效资产抵押值为1.85亿元。而鸡西地区年均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量为30亿元左右, 有效资产抵押值仅占贷款需求的6%, 而且变现难度较大。大量的信用放款仅靠10%~20%的风险保证金来覆盖, 贷款风险难以防控, 一旦发生风险, 安全措施无法到位。如果要求企业实行抵押担保的方式, 一是抵押率不足, 难以满足贷款需求;二是贷款费用支出较大, 企业难以承担, 并且个别企业也难以落实担保公司的条件。
(五) 准政策性贷款的发展定位尚不够清晰, 在操作中存在两难选择
随着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 作为农发行收购信贷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准政策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之间, 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补充, 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对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来讲, 如果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 增加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 就会使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增强, 市场价格上扬, 导致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可能性下降, 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减少, 市场风险增加, 并通过准政策性贷款向农发行集中。相反, 如果采取从紧的信贷政策, 压缩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 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削弱, 市场价格下降, 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上升, 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增加, 但同时政策风险增加。
(六) 准政策性贷款承贷主体的多元化, 使信贷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客户结构复杂。目前的贷款客户, 既有购销流通企业, 也有产业化加工企业;既有国有企业, 也有民营企业;既有股份企业, 也有上市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需要农发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二是客户贷款种类复杂。有的企业在农发行既有准政策性贷款, 又有政策性贷款, 有的还有商业性贷款, 各种信贷资金相互交织, 分类监管难度较大。三是客户市场复杂。目前, 不少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向涉农优质客户渗透, 客户竞争日趋激烈。同时, 新型市场主体增多, 但发育不完善。不少中小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或合作组织通过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等方式逐步成长为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 但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需要在客户营销与培育方面有所突破。
(七) 准政策性贷款性质界定的不足, 限制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范围界定偏窄, 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 农发行把准政策性贷款仅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贷款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收购也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二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业务范围与个别商业性贷款业务存在交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收购粮食所需的资金, 目前, 既可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即收购贷款, 也可使用商业性贷款, 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由于对准政策性贷款允许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 使得准政策性贷款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综上所述, 准政策性贷款在制度设计上需更加完善。
五、结合鸡西地区实际, 提出推动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从全局的高度, 明晰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战略定位
一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整个收购信贷业务的发展战略, 应该围绕“因地制宜、防控风险、力争多投”的指导思想, 来确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二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应有助于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从综合效益来讲, 政策性贷款要优于准政策性贷款。对于粮食收购应尽可能地促成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 以提高调控贷款在支持收购中的比重。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为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对既符合准政策性贷款条件, 又符合商业性贷款条件的, 应尽可能地选择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如加工企业就更适合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二) 强化管理, 准确把握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中心环节
在经营管理中, 鸡西市分行始终严格执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 抓好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重点环节, 明确工作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 行长、主管副行长承担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 层层签订库存监管责任状。按程序操作, 依制度管理, 规定动作不得简化或省略, 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必须有据可查, 杜绝在坚持基本制度上走过场。支行承担贷款发放并按进度供应资金, 监督收购, 市行抽调力量监督库存和法人代表, 并严格执行库存动态监管、企业法人离城报告制度。
2008粮食年度, 为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力度, 鸡西市分行创新了检查方式, 成立了贷后督查大队, 重点履行粮食库存督查职能。2009年1至8月份, 督查大队对全辖13个新粮库点进行每月两次巡回检查, 采取倒查法, 直接深入到企业专职检查库存, 如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直接追责到基层行行长、主管副行长、驻库信贷员, 有力地保证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为全市粮食贷款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如虎林市农垦庆丰粮油加工厂异地储粮, 督查大队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 追回了1 000多万元粮款, 避免了贷款风险的升级。截至2009年10月末, 鸡西市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实现本息“双结清”。2010年, 为加强对2009年度收购的新粮管理, 在各基层营业机构正常监管库存的前提下, 市分行组建了三个库存监管小组, 配备专车, 坚持每月50%的时间深入到基层检查库存。粮食库存是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库存有保证, 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就可规避。
(三) 通过信贷手段创新, 破解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两难”的问题
1. 监管手段的创新
在加大库存监管的同时, 鸡西市分行还加强对企业法人进行全方位的道德风险监管。一是在资格认定时, 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 通过查看法人代表出差票据, 根据出差日期看前后有无可疑资金流出或流入, 通过企业纳税情况来判断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真正遵章守纪。如法人代表道德不过关, 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在日常库存监管时, 定期对企业法人代表的道德行为进行跟踪监管, 并由支行行长最后做出判断, 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如2009年, 在对某企业监管时, 发现一户重点贷款企业法人有做期货交易的传闻, 市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调查, 最后发现是竞争对手制造的传闻。三是在贷款全过程中, 重视并建立与“法人代表面谈”制度。四是在贷后期间, 通过在粮食企业中开展“信用企业”和“信用法人代表”活动, 形成讲究诚信经营、防范法人道德风险的良好氛围。
2. 贷款方式的创新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时, 鸡西市分行在实行有效资产抵押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 还采取了浮动资产抵押、保险和与法人代表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方式, 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敞口。目前, 鸡西市分行正在探索加工企业联保制, 这是一种区域内加工企业联合会的形式, 是在企业内部规范行为, 形成互为制约的一种模式。
(四) 引入准入与退出机制, 净化信贷整体环境和提升客户竞争力
鸡西市分行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营销原则,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发展潜力以及对农发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进行分类排队。在逐步收回存量贷款的前提下, 稳步实施客户退出机制, 对市场竞争力差、经营效益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弱、资信不好的企业逐步使其退出鸡西市分行的支持范围。2009年1至8月份, 累计强行退出7户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差、抗风险能较弱的粮食加工企业;逐步退出6户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历史包袱重、内部管理混乱、不配合信贷监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对象时, 始终坚持区别对待, 不搞一刀切或遍地开花。特别是经过2008、2009两个粮食年度的审慎经营, 明确重点支持:一是大中型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原料;二是有常年固定合同的军供粮加工、外省地储粮收购等粮食企业;三是大型集团客户进行委托收购。禁止:一是对纯贸易类企业收购贸易粮赌后市的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对国有购销企业自营收购发放贷款;三是对政策性与准政策性混收的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实施分类排队和客户退出机制引入, 进一步优化了客户和贷款结构, 使鸡西市分行掌握了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权, 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了信贷风险。
(五) 立足可持续发展, 着力构建更加有效的准政策性贷款业务, 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继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准政策性贷款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产品特性, 体现的是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 受惠的应当是整个农村社会经济, 因而不能把准政策性贷款简单等同于粮食收购贷款。建议根据农发行支农职能的调整, 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内涵和外延。二是争取政策支持, 加快健全自我补偿机制。鉴于准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 应该建立比其他贷款业务更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认同和认可, 在财政不承担补贴责任的情况下, 允许农发行提高对准政策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比例, 以区别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三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从执行政策和防范风险两个方面来综合衡量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运作成效, 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中, 与工资、费用以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摘要: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的特点, 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在鸡西市的实践, 分析准政策性贷款的优缺点, 查找准政策性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对准政策性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准政策性,贷款,调研报告
参考文献
[1]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
[2]全球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协会, 胡志伟, 等.银行风险与监管国际认证[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推荐阅读:
(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07-2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07-03
银监发[2006]9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08-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08-0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08-09
2011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09-0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09-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