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理论文(精选12篇)
1.法律管理论文 篇一
场馆法律纠纷律师巧妙化解
和其他为世博场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联合国馆特聘律师徐伟奇为场馆的装修、布展、运营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进行知识产权维护;起草与审核合同、规章等。从他接手任务以来,一切都在井然有序地运作着,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联合国馆方面的要求,请他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制止一家赞助商的违约行为。徐律师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这家赞助商曾在协议中承诺为联合国馆提供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并承包联合国馆内部分论坛区域的招募工作,联合国馆授予其相应的权益。然而,直到事发,这家公司既未付赞助费,也未能依约履行招募义务,相反却利用联合国馆的授权进行过分商业化的不实宣传。
几经权衡后,徐律师向联合国馆作出以私下发律师函代替公开声明的法律意见。在得到认同后,遂起草了律师函。而事实证明,私下律师函同样起到了警告对方,让对方停止不实宣传的作用。而正是徐律师的“多虑”,避免了对场馆形象、甚至整个世博会氛围的损害。
园外社区稳定,律师出谋划策
上海律师队伍服务世博的范围不仅覆盖世博园区,还遍布了世博园外的各个社区,为居民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服务。
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李慈玲法律工作室,为虹口区历届上海市劳动模范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为妥善处理虹镇老街动拆迁问题,虹口区律师志愿团每周一次坐堂值班,为动拆迁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瑛明律师事务所也组织律师参加到社区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并成为上海市首个“迎世博”律师志愿者工作室———陆家嘴社区法律志愿团的成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
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的吴明耀、蔡立庆两名资深律师,与老西门街道、陆迎居委会、明日星城居委会结对,定期值班。至今为止,两位律师共参与咨询百余场,为数百居民提供了法律服务,解决了数百起纠纷矛盾,其中不乏涉信访、动拆迁、家庭关系、劳资关系、环境保护等与居民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
2.法律管理论文 篇二
一、研究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意义
我国十分注重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 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思想理念为基础, 悉心开展调查研究用于指导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的延伸和社会化的不断进步, “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式必将成为主流。政府会将更多的权利下放社会行业组织。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其重要性彰显无遗。
只有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法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 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并传承我国社会优秀美德的社区管理制度, 才能够使我国的社会发展更加健康迅速;只有将严谨的法律制度加入到社区管理中去, 才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如何制定
(一) 详细分析以往社区管理制度的利弊
1.以往社区的定位。社区是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下级部门, 职责是对特定区域内的基层社会成员实施管理。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社区的定位等同于居民委员会,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条例》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 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 调节居民间的纠纷等。因此, 社区就是代替政府下属的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社区居民行使行政权力的载体, 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为主, 但是性质属于群众组织。2.以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组成。以往的社区干部的产生以主管机关指定为主, 同时存在下派、选拔、选调、和居民自选等方式, 但后几种方式产生的干部所占的比例极少。如此产生的干部优点是政治理论水平较高, 善于掌握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各个要素。缺点是缺少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 自我定位于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3.以往社区行使管理权的特点。社区作为群众组织, 行使的确是类似与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工作的职责是贯彻落实街道办事处下派的硬性任务。优点是和主管机关即街道办事处保持一致, 可以参照机关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奖惩以及问责。缺点是形式主义严重, 不能很好的反映广大社区居民的诉求。4.以往的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往的社区管理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 十分硬性僵化。就拿考勤制度来讲, 社区规章制度所规定是照搬政府机关, 早上八点半上班, 中午十一点半至一点午休, 晚上四点半下班。遇到病假需要事先请示, 如无请示按旷工处理。主管机关不定期巡检, 对于无法达到规章制度要求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或是问责。社区干部应该体会群众的劳苦, 扎根需要帮助群众的周围, 在办公室的时间应该不会很多。以政府机关的考评方式去规范管理难免会造成偏失。
(二) 用法律思想和创新的方式研究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的组成。法律精神提倡以人为本, 和我国的治国方针是相同的。社区是群众性组织应该由群众选举中诞生;应该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 反映广大群众的诉求。社区工作人员应由该社区居民组成, 社区干部则可以打破地域界限, 采取公开招聘、选拔选调等形式, 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可以提高社区干部队伍的素质。2.社区工作职责。社区的工作职责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 传递亲情、友谊提供社区居民间沟通的平台, 并用法律手段保障社区居民的权力。社区工作者应树立, 恒心、耐心、信心意识, 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从事!从而带动社区居民间的融洽相处, 促进社区和谐。3.创新管理制度引入“幸福指数”概念。社区的量化考核、评估、奖惩以及问责等相关管理制度应该以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的高低来衡量, 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作为社会最基层组织的一员, 应时刻为群众着想, 扎根需要帮助群众的周围, 带给需要帮助群众以人文关怀。可想而知真正为群众服务的干部, 在办公室的时间不是自己能够掌控的, 换句话说总在办公室里的干部, 为群众办事的时间会少很多。所以以往的量化考核、评估、奖惩以及问责等相关管理制度不再适用。社会应该为民众建立“幸福指数档案”来体现幸福, 只有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物价稳定、生活水平提高、权利得到保障、居有定所、衣食无忧、老有所养、幼有所教。才能够提高民众的幸福感;只有群众满意并感到幸福, 才说明我们社区工作人员称职;才能说明我们社区工作开展的出色;才能说明社区民众关系的融洽;才能以点带面促进社会的和谐。
强化共驻共建。通过社区居委会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双向服务, 建立共驻共建机制, 以吸引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 互利互惠。
财务制度, 公开、透明。利用社区内公共设施赚取的费用, 应该用之于民, 甚至以现金形式还利与民!
(三) 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与时俱进的制定管理制度
据统计我国涉及社区方面的法律法规多达200种以上, 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再不断的更新, 所以制定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要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不断修正。
自《物权法》颁布以来, 商品房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问题提上了社区治理的议事日程, 业主所拥有的物权具有“对世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任何行政组织或者非业主自治组织都不具有对该物权的干预权。这就更使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难以适应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先进的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出台要充分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结合本区域实际, 通过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见, 进行制定。随着制定时间的延续, 存在法律变更补充的问题, 管理制度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修改更新, 力求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如何保障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实施
(一) 编制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实施方案
明确社区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以人为本, 求实创新, 与时俱进、学用结合”的原则, 结合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翔实的制定实施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 确保方案能够落实贯彻。
(二) 强化保障机制的理论研究
加强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可以为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加快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促进社区和谐融洽的氛围。更好的为制定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 对于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环境、条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 理论研究必须要紧跟形势需要。因此, 在制定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期间, 要动员一切有志于研究社区服务的法学界人士, 以及基层社区工作者, 献计献策并以与时俱进的精神, 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 形成一套科学指导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伟的理论体系, 使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 保障机制需要监督激励
检查监督是落实社区管理的法律体系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 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对查处的违法问题,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理, 并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纠正, 以保证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落实。
凡是优秀的社区和社区管理优秀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应给予奖励。在政策制定上和硬件上应给予支持。提供资金去改善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 能够更好的使社区工作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 认真做好年度考试, 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
1.幸福感考核。在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下, 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估机制和以往应有不同, 社区工作人员的勤勉应体现在为社区居民做了多少实事, 提供了多少服务上。时间上应该应社区居民的具体需求来定, 不能再以朝九晚五固定时间考勤。应该以社区居民感受到的幸福程度的高低来作为考核制度。2.管理法律制度条文。坚持“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考核体系”, 保障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需要有高素质的社区干部执行。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对社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条文熟悉, 并能够活学活用, 用以帮助和服务于社区居民。
四、结语
3.构筑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篇三
扁鹊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二哥治病于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这个故事可以借用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医学防范的是人类肉体上的疾病,法律预防的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风险。作为企业风险防范,大家更希望是故事中的第1种情况,在病情发作之前就把它消除于无形,或是第2种情况,成本耗费也不是很大。到了第3种情况,恐怕即使是扁鹊在世,有时也无能为力了。
据某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调查,目前,企业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有2个。一是公司治理风险;二是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股东、管理层方面,这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企业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很多活动需要通过合同安排交易,导致合同管理风险也成为企业重大风险之一,这在进出口企业中反映尤其明显。
这并不是说,企业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只能被动地事后救济,事实上大部分交易的潜在风险跟企业自身有莫大关系。根据对银行业的调查研究发现,银行业的金融纠纷,在诉至法院后,所有败诉案件中80%都与银行内部因素有关,包括其自身机构和员工因素。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避免、转移或降低绝大部分风险。
法务部门的尴尬
中国企业的法务部门目前还不能提供像欧美发达国家企业法务部门那样的优质法律服务。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经费投入上,中国企业法务部门的投入只有国外的1/50,人员投入只有国外的1/4。
这导致国内很多企业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往往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借用外部力量——律师事务所;二是靠自身企业员工或部门解决。后一种方式也分两种情况,一是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二是由相关业务人员兼顾法律事务。
在外贸企业业务中,很多涉及合同管理。业务人员在慢慢积累之后,相应的法律知识也会增加一些。但对整个企业来说,如果有经验的人走了,很多业务有可能都要从头再来,不仅是经济利益(客户资源),包括法律风险防范在内的整套机制都不复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
国内企业法律部门目前的定位很尴尬,即使在一些大型企业,专职的法律部门很难介入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无法预测法务部门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只有在发生纠纷时,企业管理部门才想到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在企业中更多扮演的是“消防员”角色。
没有有效的预防途径,所以法务部门大多数作用只能体现在个案中,并容易与业务部门发生冲突。业务部门出于考核压力,考虑的是业绩完成,法务部门更多从企业风险控制角度考虑,业务部门可能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因此法务部门常被业务部门认为是工作的绊脚石。
从企业管理层角度来说,因为其本身定位与业务部门的关联性,往往认为法务部门除了在打官司方面能挽回公司的一些损失外,在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上作用很小,慢慢对法务部门的存在价值产生质疑,因此法务部门的地位被不断边缘化。
这一现状,造成国内多数企业目前的管理模式无法做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在2007年广交会上,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郑顺炎副教授建议广大外向型企业建立一种以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法律活动从事务型转为管理型,使风险控制纳入计划管理下,并注重重大风险的控制。
从法务角度说,企业法务部门应该起协调的作用,整个公司作为一个主体,对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责任明确,而且与业务部门结合紧密,使法律部门对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在这种体系下,法律风险管理就如同企业财务管理一样。众所周知,每个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财务质量都非常关注,每个季度、每个月的财务指标他们都会过问。如果企业法律部门能够形成一套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就可以让企业高层像关注公司财务一样关注公司的法律风险。
如何实现这一点,郑教授说,首先,通过信息流的收集,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测评,做出定向分析。然后确定实施战略,实施监控,在监控过程中不断评估、改进,重新进行循环。最终建立一整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收集信息的来源,包括企业外部信息,以及企业之前的相关经验信息。每个企业的经验都是企业的财富,将这些信息整理,识别出可能成为企业潜在风险的再进行测评,看哪些是企业最大的风险,之后分配到企业各部门、岗位中,形成控制计划,由一个部门为主协调,进行执行、监督,最后再统一评估并改进。
贸易合同的风险管理
在2007年广交会上,共有14574家中国境内企业,以及来自57个国家和地区的480家企业参展。其中,生产企业7959家,占54.61%;外贸企业4869家,占33.41%;工贸企业1663家,占11.41%。
这一切表明现在进出口贸易形式越来越多,进出口贸易的行业也更加宽泛。每个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有共性,也不乏特殊性。企业在收集信息时,不仅要关注其他企业的教训、自身的经验,以及自身企业内部各业务岗位在工作过程中的体验也不容忽视。比如交易主体资格、资信调查和履约能力调查,这些风险点应该根据具体合同予以细分。
在进出口合同相关信息收集完之后需要进行识别,识别进出口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存在于哪些环节,形成一个法律风险清单。这其中包括一系列细节问题,如法律风险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风险涉及的企业机构、岗位,还有风险涉及的企业业务管理流程等。
测评是把直接影响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的几个要素拿出来进行评估,像在跟印度等国家企业交易时,测评的要素包括,这个国家的法制水平,法律严密程度,法律执行力度等。
另外,是对自身的风险评估,包括所在企业有无专门的法务部门,整个法务部门的水准如何,人员配备怎样;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准怎样,业务流程如何。
还有交易对象的评估,他们的综合情况如何,是新交易伙伴还是老交易伙伴。
在进行这些风险评估之后再考虑整体的风险水平,用外部数据校正,然后进行测算。
通过对合同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计算,以及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的损失估算,得出该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风险值,风险值越高风险越大,以此划分进出口合同及其中的法律风险等级。
不同规模的企业对风险等级的划分是不同,每个企业可以测算出不同风险在其企业所处的法律风险等级,列出一个对其属于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清单,优先控制。
重大风险测算完之后,可以考虑这些风险在企业不同部门、岗位是如何分布的,形成每个部门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评估报告,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评估报告。
最后确定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防范法律风险所需采取的策略,有几种方式。如采用投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承担;评估后,认为绝对不能发生,这就需要在事前予以预防;有些风险,是企业为了进入新兴市场必须付出的代价,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4.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诉讼、仲裁与非诉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纠纷系指因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集团公司或其属下经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
第三条 法律纠纷依照法律业务环节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被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纠纷起因人或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
第二章
法律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
第五条 民商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公司经营行为产生,具体可分为:合同纠纷(含公司与劳务外包服务单位的纠纷)、交通事故(含车厢内服务事故)纠纷、股权转让/并购纠纷、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纠纷。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一)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之间事前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或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应按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真实存在的;
(三)依照纠纷性质及管辖权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于劳资双方之间,一般因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或劳动关系异动产生。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
(一)劳资(包括劳务外包服务单位)双方和解或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劳资双方和解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劳动争议和解或内部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性;
-及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第九条 各经营公司办公室设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法律业务管理员为各经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事务机构和承办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非重大疑难的交通/服务事故纠纷(包括车主为集团,实际用车方为本单位的事故类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纠纷,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维权活动;
(四)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授权,独立开展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工作时,有权要求纠纷所涉单位和部门配合,并不受干涉;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六)对上报集团处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申报;
(七)说明纠纷处理需外聘律师或律师团队的理由,并对集团法律室选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
(八)每月向本单位管理决策层及集团法律室报送本月纠纷发生情况、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第十条 集团法律室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之间属业务垂直管理关系,具体管理方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集团法律室法务人员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统称为公司法务人员。
第十一条 纠纷起因部门(单位)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公司法务人员,并呈报公司领导。
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起诉或申请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说明案情并提供全部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公司法务人员
-诉或第三人)”及“各经营公司纠纷处理流程(被诉或第三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应纠纷办理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属于各经营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各经营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纠纷起因部门(单位)为纠纷处理的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准备纠纷相关的证明事实材料,填报相关表单,负责跟进纠纷处理的全部过程,配合纠纷处理工作。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关于有关该纠纷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我方作为原告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主要资产/财产情况说明);
(三)关于纠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面函件、实物、数据电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受指派或受委托承办纠纷处理事务的公司法务人员为承办责任人。承办责任人根据经办责任人提供的证明事实材料对纠纷事项初步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补充资料。承办责任人应将根据上述事实证据材料形成的初步分析意见及时反馈给经办责任人,并可要求经办责任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八条 承办责任人及聘用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第三十条 承办责任人以及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承办责任人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责任人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申请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应注明纠纷基本情况、涉案标的额、申请代理权限范围及授权期间;申请授予和解、调解等特别权限的,还应当注明和解、调解的范围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承办责任人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由承办责任人不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重大疑难案件,经办法律人员必须在两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应同时施用。
经济处罚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除被处罚人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罚款的以外,应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被处罚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或与公司达成其他约定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责任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或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他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诉讼与非诉讼工作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集团法律室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在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5.物业管理法律分析 篇五
摘要:购房已成为中国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同时大量的物业纠纷也随之出现,并且纠纷难以解决。纠纷难以解决根源于没有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各自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物业管理中各主体的地位和相互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本文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物业管理中各主体的地位和相互的法律关系,提出对《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部分评析意见。
关键词: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35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就是在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物业管理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138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如下:
(1)业主是指物业的主人,通常意义上是指商品房的主人,他拥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所有权表现在他对该商品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表现载体为房产证上标明房产地址和业主姓名。通常意义(可以说是狭义层次上)的“业主”是指购房者,而从广义上来看还包括开发商,因为会存在房屋未售完的情况。各个业主不是互不相干的,因为业主们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商品房小区,或同一栋商品房内。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区分所有权关系。区分所有权由单独所有权、区分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单独所有权是指各业主对其屋内的房产拥有独立、排它的所有权,具体范围可根据房产证所标明的范围;区分共有权是指各业主对楼道、小区内的草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楼层外墙等各单元房以外并且已由各业主在支付购房款时一同支付对价的房产所拥有的共同所有权;成员权是指各业主是全体业主的一员,拥有参加会议权、投票权和收益权。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得到全体业主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为了全体业主利益,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各项权益的组织,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组织。因为其不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更不是责任主体,除非成员个人实施了个人的加害行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同时业主委员会都必须在法定或授权范围下行使各种权利。
(3)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法人,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都是小规模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保安服务、保洁服务、代收代缴服务、基础设施维护和运营服务。因为物业公司有着专业的服务队伍、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关系,同时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单个业主无法完成或做起来十分麻烦的事项,所以物业公司有着广阔的市场。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中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用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业主的授权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行为。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全体业主的议事会议,表达业主意愿;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定是业主。而物业公司是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与全体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当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的义务时,全体业主有权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物业公司也有义务退出小区,主要的权利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当然,物业公司也有权在全体业主违约时取得救济的权利。所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简单地说就是内部的代理关系和对外的合同关系。
二、物业管理中人们的几个误区
1.物业公司是来管理小区物业的
物业公司只是提供物业服务的法人企业。除了经营范围的不同,物业公司与市场中其他法人企业没有大的区别。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是提供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管理是存在上级与下级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但理论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关系,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所以物业公司应该被称为“物业服务公司”,而不应为“物业管理公司”,从法律规范中扭转物业公司的“管理者”角色,表明立法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只管理共有财产,不管理私人财产。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共有物业。物业即财产。“小区内的财产,要么是私有财产,要么是共有财产。私有财产完全属于财产所有人个人的权利,是否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完全由财产所有人决定,法律或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干涉,所以,物业管理,只能是对小区内共有财产的管理。”所以,物业公司是来提供小区共有物业服务的企业。
2.业主委员会承担一切责任
业主委员会是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因此不是责任主体。
6.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篇六
一、工作联系制度。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1日入校,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宣传制度。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 法律工作者入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县司法局每对“一校一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的业务
1、就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村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材料,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村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协助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向村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村各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7、办理村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学院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积极学院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和经济合同签订工作,对学院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积极协助学院依法调处涉及法律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帮助学院制定和完善规范性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学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法律顾问要以教职工反映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协助学院解决当前难点、热点问题。针对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等问题中出现的影响大、难度大、易激化的矛盾,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和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学院的团结和稳定。
四、通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是每个学生都能懂法律、用法律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明白人。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参与“一村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1日入村,围绕每月3号的信访接防日和5号的民主议政日,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制宣传制度。根据村民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村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入村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7.婚姻档案管理的法律分析 篇七
一、婚姻档案管理及其法律意义
婚姻档案在很多方面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 这样就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化。档案管理工作要在记载婚姻状况、个人隐私的保护、为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判断依据三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方面。
1. 婚姻档案管理要求保证档案准确记载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目的就是准确记载居民的婚姻状况,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婚姻档案的主要功能。因此婚姻档案管理首先就要求对档案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准确记载, 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档案材料包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台居民证明材料及其相关翻译材料等;撤销婚姻的档案材料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办理离婚登记的档案材料包括:《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办理补发婚姻登记的档案材料包括:《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要包括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从当事人结婚开始的所有婚姻变动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办理的程序性材料都要包括进来, 为居民的婚姻状况提供最有权威的记载。
2. 婚姻档案管理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对于婚姻档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要从查询主体和查询内容两个方面的限制来进行。在查询主体方面要严格对个人查询进行限制。婚姻档案的利用主要就是查询, 婚姻档案的查询主体有两种:一种为个人查询, 另外一种为单位查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个人查询与单位查询的要求是不同的。个人查询包括婚姻档案当事人本人的查询和婚姻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的查询。对于婚姻档案当事人本人的查询无需进行限制, 而对于委托查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对于律师查询的特殊性将在后文详述) , 委托书还要写明查询事项, 这样又能够在内容上进行限制。对于单位查询来说主要分为公检法机关的查询和其他机关的查询。在单位查询当中有一个是非常特别的主体, 就是法律服务机构的查询, 此时的法律服务人员一般是经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 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本质区别, 在查询程序上如果仅仅凭借单位介绍信进行查询则视为单位行为, 法律服务所没有权利进行婚姻档案查询的, 因此此时如果没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不可以进行查询的。关于在查询内容上保护, 是一个在婚姻档案管理过程当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如何既要限制委托查询的查询内容又不影响婚姻档案的利用效果是一个很难把握的界限。当然, 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人严格委托范围, 其次就是如果是因为财产关系进行的查询对于当事人的婚姻恋爱过程、子女信息以及夫妻生活方面的信息予以保护, 这样既满足了合法利用者的要求, 又可避免个人隐私被泄露。
3. 婚姻档案管理要保证档案的利用。
婚姻档案管理人员对于婚姻档案管理活动在理念上一定要准确定位, 婚姻档案管理活动不是一项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专门为了提供服务便于利用的活动。在当前的婚姻档案管理当中存在着误区, 总认为婚姻档案管理就是一种行政管理, 对于当事人的查询就不负责任有些甚至设法刁难谋取好处, 这些都是错误的。对于婚姻档案的管理活动保护档案的必要前提, 保护档案内容也是工作的重要部分, 但是工作的核心还是婚姻档案的利用, 其他工作做得再细也不能忽略这一核心。
二、婚姻档案管理的法律难题及应对方案
1. 保证利用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保证婚姻档案的利用是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 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如何做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直是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律师凭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由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进行调查。那么对于婚姻档案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材料呢?婚姻档案的查询与调查是当今社会财产纠纷的重要证明材料, 婚姻档案管理机构也经常面对因为民事诉讼而进行的婚姻档案查询, 有些是当事人自行查询, 有些则是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那么律师能否进行查询就是当前婚姻档案管理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了规定, 规定的精神就是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进行了授权就视为将该案件的一切信息对律师不予保留, 这也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 因此, 婚姻档案就是个人隐私, 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只要是案件的委托律师就可以凭借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进行查询。至于个人查询的隐私保护, 至今仍然为档案管理的最大难题, 如何解决婚姻档案的利用和档案隐私保护的矛盾至今没有完美的方案。笔者认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要从婚姻档案管理的上游进行, 在婚姻档案入档之时就要将婚姻档案按照不同的隐私程度进行划分, 在当事人委托查询的时候要在委托书上明确查询的范围, 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
2. 档案管理如何处理律师调查问题。
档案管理人员处理律师调查婚姻档案的事情还有另外一个问题, 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造成了档案管理工作在适用上的困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修订) 修订以前, 并没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 在婚姻档案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前不久, 在律师实务界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凭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调查专用证明、个人律师执业证书到民政部门和婚姻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调查, 然而该调查被民政部门和婚姻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拒绝, 拒绝的理由就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律师对婚姻档案进行查询要出具经过国家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事实上这种拒绝是违法的。在上述案例当中, 拒绝调查的单位的领导是这样解释的, 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为的, 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用来规范民政部门和婚姻档案管理部门的, 因此当这两部法律规定不同时他们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来处理而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来解决问题。事实上, 这种理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法律效力的错误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按照效力不同层级进行了划分, 其中除了《宪法》以外法律是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比法律的效力层级稍低的是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性文件;比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更低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中部门规章是由中央各部委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 它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则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 属于部门规章, 很显然其效力等级远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 多个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 按照效力层级判断, 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效力。因此, 在律师对婚姻档案进行调查的时候, 民政部门和婚姻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予以提供方便, 而不得依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予以拒绝。据此, 应当认为律师在从事案件调查的工作当中对于所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婚姻档案是可以查询的, 而且这个查询过程只需要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个人执业证书即可, 不需要再提供经公证的当事人委托书。
婚姻档案是对婚姻档案当事人婚姻状态的记载, 婚姻档案涉及当前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 因此对婚姻档案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管理和保护工作, 另外一方面还要解决管理过程中隐私保护与档案利用的矛盾, 还要处理好律师查询过程中的法律难题, 这样才能保证婚姻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摘要:婚姻档案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 因此在保证利用的同时要做好婚姻档案的隐私保护。同时, 由于婚姻档案在社会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要解决好律师查询和其他主体的查询问题也是婚姻档案管理中的法律难题。
关键词:婚姻档案管理,隐私保护,档案利用
参考文献
[1]黄克玲.婚姻档案的特点及管理利用[J].山东档案, 2009 (2) .
[2]许国兴.当前婚姻档案利用中的若干问题及思考[D].架阁库文丛, 2005 (2) .
8.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篇八
关键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6-0069-02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存在物权关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的专有所有权及共有所有权的支配权,以及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等;也存在债权关系,即通过合同关系约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协商地处理物业管理中的各项事务;同时还存在人的行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的成员权的行使及进行的管理,以及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内部自治管理的行为等。综合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1 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二是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于合同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即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也包含有物业管理的内容,即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临时业主公约、服务合约等。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即应由業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对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
1.1 物业管理与服务理解上的误区
有的物业管理抱着以我们是管理者的地位,与业主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真正角色。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是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像家里的主人与保姆的关系,物业不是管理者的身份,而是服务者的身份。所以,物业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个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目前仍倾向“服务”和“管理”并重的思路,因为物业企业要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物业公司不能只强调“服务”了,特别是对小区内的秩序要严格管理,以保障大多数业主的权益。
1.2服务地位不平等
物业公司是企业,企业的目的是赢利,许多的物业公司不但不赢利甚至还亏本。有人会问:亏本的事,有人肯做吗?有些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旗下的公司,是房产公司品牌的重要组成和延伸部分。为了房产公司品牌,物业公司亏本也得做下去。往往这类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注重服务和品牌形象。物业管理费收不来,不计个人面子上门做工作,经常要看业主的脸色。服务应该是平等的,物业管理费,应该说是业主自觉交到管理处——物业,而不是物业公司上门索取,完全把角色颠倒了,就像自己家里请的保姆一样,到了时间就应该给人家发工资,而不是保姆向你天天哀讨。所以,物业公司自己也应该认真反思,正确定位。
2 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也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负责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其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多少;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对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中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对物业管理中的服务收费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进行管理;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在实际的工作中,政府的职能部门对物业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①有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态度是一“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对物业管理的行政监督和支持不得力。②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不清,相互推委。例如,某住宅小区大门口,一个业主无视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不配合小区保安的工作,把车停在小区大门口中间扬长而去,小区保安苦口劝说反招辱骂,无奈之下拨打交警电话请求支援,可交警却说小区门口不是他们管辖范围。保安又拨打110,110接警说应该找城管大队,于是保安再拨打了城管值班电话——他们说应该找派出所处理。最后,还是没有一个部门肯出面处理。请问:物业公司管不了的事,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呢?
3 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9.法律与民营企业管理 篇九
一、法律的由来及其作用。
人生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的需要。在人类刚刚从动物界脱离出来的幼年时期,人们的生产技能十分有限,为了抵御自然灾害和野兽的侵袭,人们不得不结成群体,满足自身需要的方式是采集野果和打猎,人们生存、生产和生活所用的一切都是直接从自然界索取。随着人们在适应环境中积累的经验越来越多,新的生产工具被发现,人们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在大江大河形成的冲积平原上,由于土地肥沃,气候适宜,农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但一年一度的洪水泛滥依然威胁着人们的长久生存,为了长久的生存和发展,人们不得不兴修水利,而水利工程是一项需要集体协作的活动,必须进行组织和协调,这样氐族首领担当起了这一重任,水利的建成使土地和剩余产品进一步增加,氐族首领们在组织兴修水利和管理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占有了土地和余产品,成为君主,他们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分封给功臣,功臣成为了贵族。君主和贵族将土地交由自己拥有的奴隶耕种,奴隶们的生产所得除维持自己的生存外,全部归君主和贵族所有,由于有较多的土地,所以大多数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而因为兴修水利和农耕都是一项繁重的体力劳动,主要靠成年男子来完成,人们认为自已的一切都是君主、贵族和成年男了给予的,因此形成了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为特征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在海洋周围狭小的岛屿上,由于土地稀少,气候又不适于农作物的生长,农业生产所得不能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大多数人不得不从事手工业劳动,用手工业产品换取自身需要的农产品等,而手工业产品能否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农产品等,就要看所生产的手工业产品是否对他人有用,另外为了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所换取的产品必须能弥补生产手工产品所付出的代价,但是要维持这种交换,交换的双方必须在地位上平等,有意志自由,且必须诚实,因此便产生了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契约自由为特征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人的`需要创造了人们满足自身需要的方式,而人们满足自身需要的方式又创造了人们管理自身的方式即政治、法律和文化,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神仙皇帝们创造的,而是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即经济,是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人类赖依生存的资源有限性这一对矛盾的产物,但是法律自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历来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如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大大促进了秦国经济的发展,为秦国最终灭六国奠定了基础,《罗马法》的施行缔造了一个地跨亚、欧、非的强大帝国,《拿破仑法典》伴随着法国自卫和对外扩张战争在欧洲大陆的施行,摧毁了一个个封建堡垒,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近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并对整个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相反我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重农抑商的法律政策大大扼制了人们的创造性,最终使我国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落伍。正是由于法律有如此重大的作用,所以拿破仑在他被反法联盟击败后关押期间所写的自传中无不骄傲地说:“我一生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泸之战将抹去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永远不会被人们忘记,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二、企业制度的分类及其优缺点分析。
从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企业制度可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类型。
1、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由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人类最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企业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2)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3)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4)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5)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风险较大,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2)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
10.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多选) 篇十
1、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 符合《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B 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C 中方控股
D 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E 申请的测绘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须取得相应部门的批准
2、下列属于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应具备的相应素质和能力的是()A 具备测绘专业技术素质
B 几倍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C 具备统一的测绘生产能力
D 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E 统一收费的能力
3、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时,不得从事的活动有()A 大地测量
B测绘航空摄影
C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D 与原单位进行沟通交流
E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 申请报告
B 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C 测绘作业申请表
D 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E 测绘人员职称目录
5、下列情形中,有关于注册测绘师不予注册说法正确的是()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C 因在测绘活动中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 因本人过失造成利益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6、下列条件中,属于注册测绘师应当享有的权力是()A 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B 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C 接受继续教育
D 只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E 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7、下列情况中,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被单位收回的是()A 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B 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C 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行为的 D 出入小区时,出示测绘作业证的 E 使用测量标志时,出示测绘作业证的
8、发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来完成。发包的方式包括()
A 招标发包
B 直接发包
C 委托发包 D 投标方式
E 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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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多选)
9、下列选项中属于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的是()
A 测绘项目设计
B 测绘项目技术咨询
C 测绘项目技术管理 D 测绘成果质量审查
E 测绘资质前期审核
10、下列选项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降低资质或者核减业务范围的是()A 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B 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承担合同额为100万元测绘项目 C 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D 测绘单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E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11、根据《合同法》规定,关于订立合同应遵循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B 自愿的原则 C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 D 守时的原则
E 诚实信用的原则
12、下列情形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 商业贿赂行为
B 利用广告对商品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C 搭售商品行为
D 通过专利后,对商品进行专利宣传行为
E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和限制商品地区间正当流通行为
13、下列情况中,属于投标中禁止事项的是()A 互相串通投标 B 以他人名义投标
C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D 法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某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A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书 B 立项批准文件
C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D 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该系统的文件 E 工程项目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5、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有()A 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B 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C 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不超过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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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多选)
D 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E 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16、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是()A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B 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C 列入省级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D 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E 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7、测绘基准的特征包括()A 保密性
B 统一性
C 法定性 D 稳定性
D 科学性
18、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是()A 必须是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B 确实需要建立
C 必须经过批准
D 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 诚实信用原则
19、测绘系统包括()
A 大地坐标系统
B平面坐标系统
C 高程系统 D 地心坐标系统
E 重力测量系统 20、下列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是()A 三角点
B 基线点
C 导线点 D 军用控制点
E 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
21、下列行为中,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是()A 擅自移动使用中的临时测量标志
B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的
C 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M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D 路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E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2、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测绘单位中,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的是()。
A 甲级资质测绘单位
B 乙级资质测绘单位 C 丙级资质测绘单位
D 丁级资质测绘单位 E 测绘监理单位
23、下列情形中,应当无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有()A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的
B 国家投资完成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的 C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D 国家投资完成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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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多选)
E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电子导航地图制图的
24、出版地图时,应当在地图上注明()A 商标
B 广告
C 宣传画
D 国家线画法的依据来源
E 国家线画法的依据资料
25、下列地理信息数据中,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是()A 沿海省海岸线长度
B 国家版图重要地貌 C 国家面积
D 省级行政区域面积
E 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6、下列情况可以不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地图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等,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是()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地图作品 B 为了赚钱,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地图作品 C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地图 D 为学校教学翻译已经发表的地图,供教学使用,但不出版发行 E 将为发布的地图修改成盲文出版
27、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A 形状
B 大小
C 空间位置
D 数据
E 基础 28 我国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几种。A 保密
B 隐秘
C 秘密
D 机密
E 绝密
29、地图审核的内容包括()A 地图质量审查 B 保密审查
C 国家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D 重要地理信息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E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30、国界线测绘的主要成果是()
A 边界线测绘条约
B 边界线位置和走向的文字说明 C 界桩点坐标
D 边界线地形图
E 边界线的划定
31、地籍测绘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 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
B 监督管理地籍测绘资质 C 地籍测绘成果社会公开化
D 监督管理地籍测绘成果质量 E 地籍测绘标准化管理
32、下列关于地图出版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A 出版会有国家线的地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 教育出版单位可以出版未经审定的小学地图 C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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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多选)
D 普通地图一般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也可以由其他出版社出版
E 地图出版的规格、开本、板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出版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3、下列选项中,属于房产测绘内容的有()
A 土地变更调查
B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C 房产面积测算 D 房产面积预算
E 房产图测绘
34.1:2000地形图数字航空摄影测量任务,一般应编制的专业技术设计有()A 航空摄影测量内业专业技术设计
B 基础控制测量专业技术设计 C 数字航空摄影专业技术设计
D 权属调查专业技术设计 E 航空摄影测量外业专业技术设计 35.GPS 测量成果质量元素包括()A 数据质量
B 点位质量
C 资料质量 D 卫星质量
E 飞行质量
36.摄影测量影像平面图的编制包括()
A 纠正和复制的方法、仪器类型、影像质量及精度情况
B 采用正射投影仪作业时,断面数据点采集的密度、扫描缝隙长度等有关技术参数 C 成图精度和图幅接边精度 D 成图的质量和精度 E 采用的方法和使用的仪器
37.空中三角测量成果计算质量的主要检查项包括()
A 计算软件的可靠性
B 基本定向权
C 内定向、相对定向精度 D 多余控制点不符值
E 公共点较差
38.下列内容中,属于卫星遥感影像中影像质量主要检查项的有()A 摄影面积
B 影像反差
C 影像清晰度
D 影像色调
E 像片数量
1.ABCD 2.ABCD
3.ABCE
4.ABCD
5.ABD 6.ABC
7.ABC
8.AB
9.ABCD
10.ACDE
11.ABCE 12.ABCE 13.ABCE 14.ABDE
15.ABDE 16.BCE
17.BCDE 18.ABCD 19.ABCDE 20.ABCD 21.ABC
22.AB
23.ABCD
24.DE
25.BCE
26.ACD
27.ABC
28.CDE
29.BCDE
30.BCD 31.ABDE 32.BD
33.BCDE 34.ACE
35.ABC
36.ABC
37.BCDE
38.BCD
11.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十一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及所属单位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进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中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原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给企业带来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的履行情况与预期的合同管理目的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现状分析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低。一些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存在空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风险以及造成的影响认识不足,一旦风险发生,企业只能作为“消防员”事后补救。还有一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缺乏制度支撑,没有规范合同管理的体系,无法防范合同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合同订立管理不规范
第一,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企业在订立管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如果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诚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存在缺陷,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法律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二,合同文本不规范。企业的合同文本应该文字规范、严谨、表述准确、具体,但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无法主张权利。
第三,合同的签订主体设置不当。有些企业签订合同是往往是合同双方的代表人负责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签订主体和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一旦代表人无授权或授权不明,就会导致合同因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3.合同履行管理不规范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管理不规范。合同履行进度管理是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只有控制过程才能把握结果。但有些企业不注重合同变更、交货、付款、提货、收款等基本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不及时做好书面记录,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不注重档案管理,对于合同订立、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保管不当,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会因无法找到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合同纠纷管理不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无外乎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企业通过哪种途径解决纠纷应依据合同纠纷性质而定,不能一味的追求一种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产生的法律风险是不同的。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建议
1.合同管理模式设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健全管理机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各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既要注重动态管理,也要注重静态管理,不仅需要企业法律部门还需要各个层级的人员与部门的共同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的选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完全由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必要时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业务方位选配专业人员进行辅助,达到取长补短的作用。
第三,合同管理流程体系的完善。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流程并非越紧密越完善,太过细致导致企业反映速度降低,但是太过笼统又会缺乏跟踪把关,将潜在的风险变为实际的损失。一套有效的合同管理流程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机构设置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异常情况做出快速的反应,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
2.合同订立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证照、合同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财务履行状况、诚信情况的审查。企业可以建立合同对方当事人准入制度,使之规范化。
第二,合同授权委托管理。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合同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审核。合同对方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证明其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第三,完善合同文本。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等专业、非专业人员制定符合企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内容合法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清楚,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重复使用。
3.合同履行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合同履行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履行期间,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履约情况,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
第二,合同档案的法律风险与防控。企业应加强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标准,对合同类别分类整理并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实现动态管理。
12.简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篇十二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一) 代理说。
代理说将民法上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破产管理人之中, 认为破产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的代理人。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 破产程序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 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 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代理人地位。
代理说的缺陷:
1、根据代理制度, 代理人只能以他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破产管理人在从事清算事务的过程中, 均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开展活动。
2、依照代理理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行为, 须以本人的利益为最终归属, 。但事实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管理处分行为, 有时是为了维护破产人的利益, 有时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破产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始终处于利益相对立的地位。
3、代理人的代理权只能等于或小于而不得大于本人所有的权限, 但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在某些方面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比破产人更大的权利。
显然, 代理说不能自圆其说。
(二) 职务说。
该说认为, 破产程序在法律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 因而破产管理人类似于执行机关的公务员, 其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
职务说的缺陷:第一, 破产管理人尽管由法院所选任, 但其仅为破产清算而存在, 本身也不是国家机关。第二,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破产管理人作为清算当事人参加诉讼, 这显然与国家机关的社会职能相矛盾。第三, 如破产管理人于破产程序中有不法行为, 则作为国家公务员或法院执行人员, 依法应以渎职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实务中, 破产管理人承担多为民事责任。
(三) 破产财团代表说。
该说起源于德国。它认为, 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独立存在的财产, 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 破产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 以破产财团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团代表说的缺陷:
第一, 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财团始终都是作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客体。迄今为止, 未见各国立法及判例对破产财团法律主体地位的肯认。
第二, 依破产财团机关说, 破产管理人为人格化的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 但是,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破产管理人始终都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
第三, 如果将破产管理人视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 那么, 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就应当依照破产财团的意思处理破产事务。然而在实际上, 作为客体的破产财团根本无从表达其主观意思。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个较为合理的定位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 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 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 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必须指出的是, 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接管人尽管名义上是公司的代理人, 但实际上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并且他的管理职责仅仅为实现这个目标”。
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 破产人是委托人, 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而债权人为最终受益人, 破产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破产宣告后, 作为委托人的破产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 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这样,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它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当然, 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享有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并非是基于其与破产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而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可见, 选择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中, 是法律解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势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2]、陈菲.试论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J].科学咨询导报, 2007, (4) 。
[3]、姜鹏.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5, (5) 。
[4]、陶政.刍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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