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2024-09-23

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10篇)

1.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篇一

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买受人国籍: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第一条 买受人自愿认购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的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政府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该套房屋认购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出卖人约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四条 出卖人约定在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_________以内协助买受人取得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买受人选择采用(一次性付款、即供按揭、其他)_________的付款方式。

第六条 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在签署本认购书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携带本认购书附件一中所约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相关费用到出卖人售楼处签署《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及出卖人代收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则构成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定金不退。

第九条 出卖人承诺在上述期限内为买受人保留其认购的房屋,如出卖人在上述约定的保留期内未经买受人同意将买受人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则构成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若买受人选择即供按揭或贴息贷款付款方式,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即能够保证在签署《买卖合同》后,按双方约定提交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交付定金后生效,并在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执_________份,买受人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签约须知:

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须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认购书》原件

2.购房定金收据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

5.应付的首期房款

6.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7.公司购房还需要持以下文件:

(1)需提交新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之正本及复印件

(3)上级同意购买商品房批复证明原件,无上级单位持公司董事会决议书

(4)中央单位还应持“国管局同意购买商品房的证明”原件

(5)如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同时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之授权委托书

(6)公司印章

8.外埠人事购房还应持以下文件

(1)外地人在京暂住证

(2)外地人身份证

(3)外地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2.2018商品房房产认购书 篇二

XXX认购协议

出 卖 人: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名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就买受人认购出卖人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 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期_______栋_______层_______号房屋,买受人已到工程现场确认核实该房屋的户型结构,优惠折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折后单价:¥____________元/㎡;折后总价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第二条

买受人签订本认购协议前须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 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转为房款。第三条

买受人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订本协议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全款(含定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并与出卖人签订《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2、银行按揭付款:自签订本协议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首付_______%房款(含定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并与出卖人签订《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交按揭所需全部资料,余款_______%即¥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如因买受人原因贷款审核未被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申请变更付款方式。

3、分期付款:自签订本协议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_______%房款(含定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并与出卖人签订《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于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房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

_______拾_______元)。

于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房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第四条

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____日内,买受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在出卖人指定的签约场所(地址为XXX营销中心)与出卖人签订《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及出卖人代收的相关税费。《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本协议的效力即行终止。第五条

买受人未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房款或未在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签署《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根本性违约,本协议自动解除,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第六条

本认购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房号或姓名。第七条

买受人确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实有效。如有更变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书面、口头或短信通知均视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特快专递7天,均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通知。由于买受人联系方式擅自更变未通知出卖人而导致买受人无法收到通知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第八条

本认购协议一式叁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待签署《XX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效力即终止。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一联(白)出卖人

第二联(红)买受人

3.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范文) 篇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对房屋买卖有关的事项进行初步确认的一种文书,通常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商品房认购书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份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供各位参考。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依据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 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日

签订时间: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商品房的相关情况,购房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小编带来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来写自己的商品房认购书。更多关于商品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房认购书的知识,请到赢了网网站进行了解。

来源:(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http://s.yingle.com/ht/148229.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241.html  公司股东承诺书范本2018 http://s.yingle.com/ht/657240.html  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吗

http://s.yingle.com/ht/657239.html  办房屋租赁合同需什么证件

http://s.yingle.com/ht/657238.html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237.html  如何写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书(2018最新)http://s.yingle.com/ht/657236.html  合同效力有效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23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喝酒免责承诺书’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234.html 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233.html  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http://s.yingle.com/ht/657232.html  新职工入职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231.html 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230.html  租房电子合同能违约吗

http://s.yingle.com/ht/657229.html  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的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228.html 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http://s.yingle.com/ht/657227.html 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http://s.yingle.com/ht/657226.html    服务合同审查要点 http://s.yingle.com/ht/657225.html 合同只有一份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224.html(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又有什么规定(2018)呢 http://s.yingle.com/ht/65722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办理暂住证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吗 http://s.yingle.com/ht/657222.html  提前几个月中止租赁合同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ht/657221.html  租房没签合同交了定金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220.html  房租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219.html 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218.html 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217.html   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 http://s.yingle.com/ht/657216.html 赠与合同附条件合法吗

http://s.yingle.com/ht/657215.html  房屋租赁税要去哪里申报

http://s.yingle.com/ht/657214.html  二手汽车租赁协议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213.html   承揽合同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ht/657212.html 购车合同违约没有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http://s.yingle.com/ht/65721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口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210.html  收了买家定金,不想卖了可以吗 http://s.yingle.com/ht/657209.html  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有效吗,无效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208.html  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657207.html  门面收定金书写格式2018收条 http://s.yingle.com/ht/657206.html  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ht/657205.html 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无限期保密吗 http://s.yingle.com/ht/657204.html 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203.html  民事合同中主体资格条款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657202.html 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201.html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http://s.yingle.com/ht/65720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ht/657199.html 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http://s.yingle.com/ht/657198.html 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2018)无效合同的情形 http://s.yingle.com/ht/657197.html  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196.html 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195.html  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194.html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ht/657193.html  公司不跟员工签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http://s.yingle.com/ht/657192.html  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http://s.yingle.com/ht/657191.html  机动车辆买卖是以过户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吗 http://s.yingle.com/ht/657190.html  购销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http://s.yingle.com/ht/65718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形 http://s.yingle.com/ht/657188.html  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2018最新)要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187.html  写用工合同有哪些要求

http://s.yingle.com/ht/657186.html  房屋租赁没达到可使用状态合同可以生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185.html 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区别 http://s.yingle.com/ht/657184.html  有效合同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http://s.yingle.com/ht/657183.html  不动产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http://s.yingle.com/ht/657182.html  借款合同的效力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181.html 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180.html 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179.html  经济合同纠纷具体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17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劳动法规定(2018)在什么情况下要签订长期合同 http://s.yingle.com/ht/657177.html  租赁房屋未到期房东是否可以提前招租 http://s.yingle.com/ht/657176.html  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175.html  签了居间协议没付定金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174.html  购房合同签订后名字还能改吗 http://s.yingle.com/ht/657173.html  协商解除合同该不该付赔偿金 http://s.yingle.com/ht/657172.html  合同中工种类别怎么分类

http://s.yingle.com/ht/657171.html  实习协议算雇佣合同吗

http://s.yingle.com/ht/657170.html  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657169.html   居间人需要资质吗 http://s.yingle.com/ht/657168.html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http://s.yingle.com/ht/65716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民事合同欺诈会否判刑

http://s.yingle.com/ht/657166.html  租房不是本人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657165.html  房屋租赁争议找什么仲裁

http://s.yingle.com/ht/657164.html  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163.html   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 http://s.yingle.com/ht/657162.html 买房交了定金没签合同可以退吗 http://s.yingle.com/ht/657161.html  合同一定要加盖公章吗

http://s.yingle.com/ht/657160.html  用工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http://s.yingle.com/ht/657159.html  查封财产时保管人须签字吗

http://s.yingle.com/ht/657158.html  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吗 http://s.yingle.com/ht/657157.html  合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156.html  已盖章合同叫什么 http://s.yingle.com/ht/6571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劳动法规定(2018)员工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657154.html  劳动用工合同最多可签多少年 http://s.yingle.com/ht/657153.html  店铺转让合同需要中间人吗

http://s.yingle.com/ht/657152.html  刚签租房合同房东违约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151.html  店铺经营转让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ht/657150.html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 http://s.yingle.com/ht/657149.html 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请示

http://s.yingle.com/ht/657148.html  员工还在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止吗 http://s.yingle.com/ht/657147.html  门面合同没有写违约金条款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657146.html  表见代理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ht/657145.html 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关系 http://s.yingle.com/ht/65714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ht/657143.html 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ht/657142.html

4.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篇四

预约的目的在于因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关于认购书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意向性法律文件,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包括:1。主体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情况如:坐落位臵、房屋面积等)3。房价款及单价、折扣等4。付款计划5。签署契约时限等注意、说明事项。

对认购书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买卖成立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认购书权利、义务,仍需双方另行签订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以认购书约定内容作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附件,我个人认为,认购书为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较为妥当,也更符合实务。

在学理上,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尽管其中约定了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双方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

1、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而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2、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谈判义务即使达不成本约,也不承担责任;其属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之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其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此外,还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许多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

不过,实际从狭义上讲认购书是可以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期间(类似于内部认购)内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暂未订立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认购书的不详细、不具体对开发商有利——因为“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立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明确、具体、详细(尽)、条款齐备,就可认为无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也没必要在已无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情况下按照存在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情况要求来操作),否则构成欺骗欺诈(因约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此时就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即由诺成性合同转化为实践性合同。而开发商这样做是为更

最大限度约束业主而签订买卖合同预留一手,实乃高明也!(连环之计)

有关定金问题 从学理上解释,定金有5种:

1、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3、违约定金——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设立之定金

4、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定金

5、解约定金——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认购书中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定金。“订金”虽不是法律上“定金”,但经常使用,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若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定金或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那么此时定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性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是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罚则规定呢?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如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或缓建,开发商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总之,因不能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签订认购书之故已发生费用,并放弃众多其他机会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之民事责任。

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t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事宜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t42项下所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承受的不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此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当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实质影响的条件已确定,但尚不具备预售条件,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说此时开发商已具备签订认购书即预约合同的条件,在认购书中可以对商品房销售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待条件成熟时即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即本约)。条件不成熟到条件成熟的时间段即为签约期限——如7天(例准备首付款及有关资料等,开发商准备签约之相关准备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两种规范行为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规制而非对预约的规制,前者属强制性规范,后者属任意性规范。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之双方应承担之责任、义务是合同义务。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径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预约系债权上的契约,其标的即系主契约之订立行为,自不能根据预约诉请履行,为主契约之义务,如以处分行为为标的时则非契约。预约之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法订立主契约时,事先对当事人加以约束。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即是克服“事实或法律上障碍”的过程,预约合同履行完毕,“事实或法律上障碍”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转化为本约。我公司项目都是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后才签订正式认购书的,从狭义上讲,预约已不属必要;当然,即使“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也可签订预约,再行签订本约,这也是开发商常采用的手段,以此更多、更好地约束业主使其按时签订本约。关于认购书的效力是否以取得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有的认为是必要条件,有的则持相反观点。我认为,认购书签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存在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只有这些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消除后才得以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且这些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预期消除的。(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只能签订 “内部认购书”,此时不宜收取“定金”,若收取,当认购人提出退订的,开发商应予退订,返还定金)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根据开发商当时的条件,可以合理预测到许可证的取得,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

销售许可证,认购书未必无效.其实,即使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

销售许可证,只要在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高法解释》t5: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即使未交首付款,只交定金),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解释及时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对认购书性质的困惑。实践中如果认购书缺失了其中几项,认购书是否还可以直接认定为预售合同呢?

1、通常认为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t16后三项外其他各项原则上不能缺失,否则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是有特殊性的,买方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对房屋所有权有效地完全行使,而《办法》前10项内容恰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之必备条件,否则买方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这里的购房款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其实从法理上讲,只要具备第一个条件,就应认定为正式的买卖合同。因为,只要合同条款齐备,不存在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无论合同名称如何,都应认定为本约无须附加实际履行内容。本条规定“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作为买卖合同成立要件之一,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商品房买买的实际情况,商品房交易实务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多是订有日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的条款,尽管认购书具备本约内容,且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签订预约合同,以这种从认购书内容和开始实际履行两个标准来认定认购书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区分预约与本约,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也利于对认购书认定上的统一性。

5.《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篇五

第甲方(开发商):

地址:

电话:

乙方(认购方):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座机手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签定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方拟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毕节市开行大道与望城路交汇处 天厦.新座商品房物业;

二、乙方拟认购物业为号楼单元(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最终面积均以毕节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测量核定为准)

三、乙方须于签定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纳该物业的认购诚意金人民币(大

写)元(小写)元,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乙方所交纳之认购诚意金于双方签定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

按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折抵入该物业的销售总价,如选择分期或按揭付款方式的则优惠折抵部份不计入首付款;

五、甲方承诺如乙方按约定签定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给予优惠折扣:

1、全额付款:该物业的销售单价按开盘公布单价的折进行计算;

2、按揭付款:该物业的销售单价按开盘公布单价的折进行计算;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按揭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可取消给予乙方的相关优惠折扣;

六、本协议签定后,正式开盘前甲方将通知乙方签定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至天厦.新座营销中心签定该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物业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对外另行销售;

七、乙方签定该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本协议书原

件、《收款收据》原件;

八、乙方须确认所填写之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与通达性,因乙方原因导致通知无

法到达,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放弃该物业的认购权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所交纳之认购诚意金;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定该

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失效,并由甲方收回本协议及其诚意金之收款收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经办人:

审核人:

6.商品房认购意向书 篇六

(龙域·香醍半岛住宅小区)

出卖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

购买人: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商品房团购意向书

出卖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人: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原则

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意向购买甲方龙域·香醍半岛项目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事宜。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依法取得“龙域·香醍半岛”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占用的所有土地符合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并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

2、甲方保证所建设的“龙域·香醍半岛”项目开发手续齐全,并且已为所开发的土地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该块土地不存在任何债务、瑕疵;

3、甲方保证所委托的“住宅小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具备合格资质;

第三条 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有权协调处理购买“龙域·香醍半岛”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购买人所购商品房状况

1、建设规模:该住宅小区位于邕宁区龙岗大道东面,总建筑面积271648.06㎡,分二期建设。

2.乙方所团购房为第一期住宅,意向认购建筑面积约17194平方米。

3.第一期“住宅6~10楼大约5种户型(不含赠送面积,最后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1):6楼E、F型,二房二厅一卫 ,建筑面积:64.88平方米

(2):7楼、9楼A型,一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43.51平方米

(3):7楼、9楼B型 ,二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57.98平方米

(4):8楼、10楼H型,三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76.75平方米

(5):8楼、10楼J型,二房二厅一卫 ,建筑面积:65.74平方米

户型面积最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第五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一期“住宅小区”购房者按选定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为4980元,总价款约8562.6120万元,分三次付款:

(1)甲方取得第一期“住宅小区” (6~10楼)的《预售房屋许可证》后5日内,由甲方和购房者个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内容应与《商品房团购意向书》一致,并由乙方个人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30%(由乙方统筹安排),计2568.7836万元。

(2)第一期“住宅小区”住宅楼(6~10楼)主体全部封顶后五日内乙方个人再付至总房款的70%(由乙方统筹安排),计5993.8284万元;

(3)第一期“住宅小区” 住宅楼(6~10楼)住宅落架后5日内乙方再付至总房款的95%,计8134.4814万元。

(4)乙方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结清剩余房款,计428.1306万元(以最终产权证实际面积结算)。 #############

(5)乙方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的税费按各税缴付。

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房款由乙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统一安排由甲方派人现场收取。

第六条:工期及工程进度

1、收到首付款之日后24个月完工(包括室外工程)。

2、第一期工程进度

8月底前开工

年9月底,基础部分完工;

元月底,楼房主体封顶;

3月底,楼房落架

月30日,住宅(6~10楼)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交房约定

1、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开工后24个月内,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整体向乙方交付:

(1)所意向认购的第一期“住宅小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2)商品房和小区景观配套设施符合《合同书》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标准。

2、交接手续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视为交房。[物业管理机构的收费,按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购买人的知情权

因乙方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目的为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故甲方应保证乙方获得如下内容的知情权: #

1、有权获知项目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并明确知悉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等机构及相关资质;

2、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影印件;

3、有权了解所认购住宅商品房的配套设备、设施的商家及品牌。

4、甲方要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一套经乙方确认的完整的施工图,并在工程竣工后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互相遵守,如乙方在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须在2010年8月30日获得南宁市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本《意向书》项下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证》,乙方则须在甲方获取上述《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上述《意向书》内容的正式团购《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对本《意向书》项下的商品房另行销售。

第十条: 本《意向书》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在本《意向书》签定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十二条:本《意向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购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7.紫金花园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篇七

预定人姓名发生变更证明文件

商品房协议书中预售人: 太仆寺旗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商品房协议书中原预售人:(以下简称乙方)现更改姓名后的预定人:(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曾签订了一份《紫金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由于乙方将原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房屋出让给丙方,其原《紫金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预定人姓名需变更为丙方姓名,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紫金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预购商品房为:紫金花园小区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的原预定人姓名:需变更为丙方姓名:

二、本证明文件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告生效,该证明文件形成后,上述房屋由丙方(姓名)与太仆寺旗紫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丙方直接与房地产公司办理该套房屋的所有相关手续。

三、附件文件:乙方、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本证明文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篇八

(示范文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自主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下列商品房屋(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

(或)产权证号:

补偿安臵协议编号:

房屋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号___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户型平面图:附后。

二、认购房屋的价款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三、认购期限

甲方承诺为乙方认购的该商品房保留________日(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此期间,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锁定该商品房源。

乙方承诺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达到补偿安臵协议约定签约比例后,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四、认购款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认购定金人民币(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五、合同签订

乙方须在补偿安臵协议生效后3日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该商品房的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认购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价款。

六、付款方式

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由

以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款按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统一支付给甲方。若有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按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履行。

七、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将认购定金10000元退还给乙方,同时,商品房锁定状态解除:

1、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因补偿安臵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时,补偿安臵协议的签约比例未达到约定比例的;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日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3、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八、履约责任:

1、权利瑕疵。如甲方在房屋锁定期间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其他第三人,则甲方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的10000元损失。

2、乙方违约。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行为,乙方己经支付的10000元认购款将归甲方所有。

3、甲方违约。如果发生甲方违约行为,甲方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认购款双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否则每延迟1日将支付300元违约金。

4、双方均未违约。如果双方未就该商品房签订买卖(预售)合同的,则甲方承诺将在3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认购款10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否则每延迟1日将支付500元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

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附则

1、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买受人支付认购款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9.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篇九

(2005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5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海光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许腾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宁杰,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水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李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妙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因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宁杰、郑水园,上诉人实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妙华、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包销合同》,双方约定:

一、实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实华公寓”楼盘全部交由东方公司包销,该楼盘建筑面积93602.7平方米,其中店面5174.4平方米,住宅85727.1平方米,车位224个。

二、包销权限:东方公司作为该物业的包销商,全权负责该楼盘的销售及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实施及整个楼盘园林景观、绿化的设计施工。

三、包销期限: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0个月内,车位包销期限为42个月。

四、包销保证金:东方公司应向实华公司支付200万元人民币的包销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保证金100万元,余下100万元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三个工作日未交足第二笔保证金,实华公司有权没收第一笔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上述保证金在房屋销售和交房后退还。

五、包销底价及包销利润:住宅2600元/平方米,店面6000元/平方米,车位7万元/个,合同销售价超出上述底价的溢价部分,作为东方公司的包销利润全部归其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实华公司在东方公司售楼人员填定合同后,最终对售楼合同签章确认(合同样本经实华公司认可后生效);东方公司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达之日起45天内,景观绿化投入量达20%,半年内达40%,一年内达80%,一年半内投入量达100%。

七、包销业绩确认:购房人与实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分期或按揭),分期付款的首期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按揭付款在银行正式收件前,即确认成交,计入东方公司业绩,但东方公司不得就该部分溢价款主张权利。银行正式收件后,则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八、包销进度及期限:第一阶段,东方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0天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20%的销售业绩。第二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180天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50%的销售业绩。第三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240天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60%的销售业绩。第四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15个月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70%的销售业绩。第五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18个月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85%的销售业绩。第六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24个月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95%的销售业绩。第七阶段,东方公司保证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30个月内完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楼体销售面积的100%的销售业绩。第八阶段,车位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年零六个月完成80%的销售业绩。

九、违约事项:实华公司应在2003年11月30日前办妥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逾期三个月,实华公司应双倍返还东方公司已付保证金,东方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或继续履约。

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向实华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委托他人进行景观设计、绿化施工和广告发布,投入费用达603100元。实华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12日、3月18日、5月11日分三批取得该楼盘19幢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东方公司对实华公司迟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出异议,但对销售业绩计算起始日及其确定的开盘日期提出异议。2004年2月23日,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召开“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并形成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一条载明:实华公司分批向东方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华公司根据“实华・蓝湾雅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批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分批所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给东方公司;实华公司以实际所取得预售楼盘幢数考核东方公司销售业绩。在此期间,东方公司与部分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购房者的定金。此外,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还对部分房产的售价、购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及销售业绩的确认等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以函件形式进行过协商。

2004年3月30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致函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函称:根据购房者的投诉,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经查,东方公司未在该局进行房地产中介企业资质登记备案,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请两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同日,实华公司函告东方公司,除依照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必须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外,东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保证金,实华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东方公司收到实华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直至起诉前未提出异议。2004年7月29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致函东方公司和实华公司,撤销了其2004年3月30日向上述两公司的致函。

东方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以实华公司严重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为由,将实华公司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实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实华公司退还东方公司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由实华公司承担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实华公司辩称,东方公司的违约是导致《房产包销合同》终止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实华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东方公司要求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既然双方签订的《房产包销合同》已于2004年3月30日终止,东方公司则不得依据已经终止的合同主张未实际包销房产的可得利益;东方公司要求返还包销保证金100万元违背了《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据此,实华公司请求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华公司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合同》已经依约终止;判决实华公司对东方公司已交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不予返还;判决东方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东方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全额支付包销保证金的条件没有成立,根据包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实华公司应于2003年11月30日办妥全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2004年2月和3月实华公司才办好部分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5年6月,而实际交房是2005年8月,由于实华公司没有履行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义务,导致东方公司无法履行保证金的交付义务;由于实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东方公司的绿化设计和绿化施工无法进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通知从形式到内容均违法,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该局已自行撤销了该行政行为,故应驳回实华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合同》中对包销期限、包销保证金以及违约事项的约定来看,东方公司应当自第一份预售许可证颁发后即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如果将包销保证金的支付时间理解为全部预售许可证颁发之后,显然与约定保证金的目的和保证金的属性相悖。实华公司未在《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时间内办妥实华公寓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东方公司未选择解除合同,也未请求实华公司双倍支付包销保证金,而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即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义务。东方公司在接到实华公司通知后,未在第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实华公司依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东方公司未如期支付包销保证金,实华公司可以终止合同并没收东方公司已交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房产包销合同》终止前,东方公司已经与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定金的部分房产,可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包销溢价。合同终止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依原合同约定计算包销溢价。东方公司主张实华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包销保证金,并赔偿合同解除时未包销部分房产溢价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实华公司反诉东方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其已支付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不予返还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遂判决:

一、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合同》从2004年3月30日起就已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东方公司已经支付给实华公司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不予返还;

三、实华公司应支付给东方公司在《房产包销合同》解除前,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交纳定金,并在《房产包销合同》解除后实际支付首期款的部分房产的溢价3776604.8元;

四、驳回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6501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240010元,实华公司负担2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

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方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以东方公司未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认定实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根据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100万元包销保证金的期限是包销楼盘的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个月,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实华公司直至违约终止合同履行时,尚未取得全部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故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一直未成就。保证金是履行全部楼盘包销义务的保证,而取得全部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是包销合同能够全部履行的前提。根据合同约定,实华公司未能在2003年11月30日前办妥预售许可证,东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东方公司不行使解除权并不等于支付保证金的条件也同时改变。因此,一审判决东方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违背事实和法律。实华公司通知解约的理由是房管部门要求解约和东方公司未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东方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即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房管局已正式发文撤销了该通知。实华公司作为违约一方,根本不享有通知对方解约的权利,且东方公司已在时效内提起诉讼,故一审判决认定东方公司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此外,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将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作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理由没有依据。第三,一审判决关于东方公司实际销售事实的认定错误。一审期间,东方公司提交了厦门宏隆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房屋实际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315套住宅和51户店面的定金收据,还申请法院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实华公司对此未提交任何反证,并对定金收据等证据当庭确认。故一审判决认定实际销售184套住宅和41户店面的情况不符合事实。据此请求: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实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东方公司损失5000万元,退还东方公司所付包销保证金100万元,驳回实华公司的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实华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东方公司可以对合同终止前已经与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定金的部分房产计算包销溢价,与《房产包销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是自相矛盾的。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东方公司主张已售房产的溢价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他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是收取不低于30%的首付款。此外,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东方公司主张已售房产的溢价款还必须完成整个楼盘的全部广告和景观绿化并承担其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支付第二笔保证金100万元等。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东方公司在《房产包销合同》终止前,仅签订了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依约收取已签《商品房预售合同》部分30%的首付款,也没有依约履行整个楼盘的销售广告及景观绿化等合同义务,根本不具备主张已售房产的溢价款的条件。据此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东方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二审查明:

一、东方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接到实华公司关于第一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办妥的通知后,当日即向实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指出:“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为实华・蓝湾雅境楼盘的部分许可证,而非全部。”

二、2004年2月23日,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在“关于‘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经双方协商,对实华公司分批向东方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达成了共识,但对实华公司“分批提供”的时间和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保证金的时间未明确约定。

三、截止2005年8月5日,实华公司承认由东方公司实际销售的住宅189套、店面42户,按照《房产包销合同》中双方约定计算房屋销售溢价的标准和方法,东方公司共计实现销售溢价为3896074元。此外,双方还一致确认:由东方公司收取定金但实华公司没有出具合同签收单而合同实际履行的有住宅65套、店面2户;由东方公司收取定金但实华公司没有出具合同签收单并由实华公司转售他人的有住宅58套、店面7户。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实华公司终止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东方公司认为,由于实华公司直至“违约终止合同履行时”尚未能取得全部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故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一直未成就。实华公司认为,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余下100万元人民币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三个工作日内未交足第二笔保证金,甲方(实华公司)有权没收第一笔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而第一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04年2月12日颁发,东方公司也于2004年2月19日知道了颁发的事实,故东方公司应当在2004年3月19日之前支付第二笔保证金。

东方公司与实华公司关于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争议,缘起于双方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的不同理解。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东方公司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逾期三个工作日内未交足第二笔保证金,实华公司有权没收第一笔保证金,并终止该合同。这里强调“颁发之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是指单个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凭该条款中的文字表述尚难以准确判定。在《房产包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曾多次使用“签发”、“颁发”、“下达”和“办妥”来表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双方除对“办妥”是指“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存异议外,对其他“签发”、“颁发”和“下达”因约定不明而存在分歧。从《房产包销合同》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包销进度”和“违约事项”的约定来看,合同约定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如何理解“颁发之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成为判断实华公司终止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重要标准。

本院认为,对《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的约定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全文、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解释。首先,从《房产包销合同》第三条关于包销期限的约定来看,双方一致确认包销期限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0个月内,其中车位包销期限延长一年即车位包销期限为42个月。因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之日也就是开始计算东方公司包销期限之日,办妥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东方公司在包销期限内履行全部包销义务的必要条件。其次,从《房产包销合同》中关于违约事项的约定来看,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实华公司)应在2003年11月30日前办妥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条明确约定了实华公司办妥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具体期限,而这一期限应当成为解释合同中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颁发”、“下达”等不同用语的逻辑基础,也是当事人双方计算包销期限、确定包销保证金支付条件以及判断一方是否违约的时间界限。由于实华公司在2003年11月30日之前不仅未能办妥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在此之前也未能办妥该楼盘中任何一份单个楼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实华公司率先违约已成为本案中不争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探究“颁发之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失去意义。再次,从东方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给实华公司的回函中可以看出,东方公司对双方在《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中所约定的“颁发之日”,一直主张是指整个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妥之日。东方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接到实华公司“关于‘实华・蓝湾雅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批准发出的通知”,后当日即提出了异议,明确表示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为部分而非全部,由于该异议的提出是在双方诉讼发生之前,所以应当成为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一审认定东方公司对实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03年11月30日前办妥“实华公寓”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未曾提出异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此,一审判决仅凭《房产包销合同》中个别用语的不同,将“签发”、“颁发”解释为“单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签发或颁发,而将“办妥”解释为整个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妥,无充分的证据支持。

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的争议源于《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不明。2004年2月23日,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就“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所出现的问题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进行协商后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关于‘实华・蓝湾雅境’楼盘包销等相关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双方对实华公司分批向东方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项达成了共识,但对实华公司“分批提供”,的具体时间、最后期限以及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未明确约定。如前所述,实华公司向东方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东方公司完成包销义务和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必要条件,而“一次性提供”和“分批提供”又直接决定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由于双方对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约定不明,故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尚不能认定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据上所述,实华公司在双方对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存在分歧且争议未解决的前提下,即以东方公司未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单方宣布终止合同,显属不当。因此,实华公司应当对其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内办妥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约行为以及单方宣布终止合同给东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东方公司已交付给实华公司的100万元包销保证金应否返还。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东方公司应当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华公司支付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该保证金是东方公司对自己履行合同的保证。2004年3月30日,实华公司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要求终止合同以及东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单方以书面形式宣布终止了与东方公司的《房产包销合同》后,东方公司即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7月29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撤销了由其于2004年3月30日做出的关于要求实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终止《房产包销合同》的函件。东方公司又于2004年10月27日以实华公司违约为由将实华公司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实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00万元,请求实华公司退还东方公司所付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以此作为对实华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一种异议。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要求实华公司返还第一笔包销保证金的请求及理由能否成立,取决于东方公司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根据《房产包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东方公司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付清第二笔包销保证金,逾期三个工作日内未交足第二笔保证金,实华公司有权没收第一笔保证金,并终止该合同。因此,东方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第二笔保证金,是实华公司没收第一笔保证金的必要条件。如第一个问题所述,由于双方在《房产包销合同》中对单个楼体还是整个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之日”约定不明,故东方公司对支付第二笔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持有异议。在异议未解决之前,双方之间的包销合同因实华公司的单方终止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包销保证金作为对东方公司的一种履约保证已失去意义,实华公司理应返还东方公司已经支付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一审判决以东方公司未如期支付第二笔包销保证金为由,认定实华公司可以终止合同并没收东方公司已交付的第一笔包销保证金10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第三,东方公司主张溢价款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实华公司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通知为由,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之前,单方终止《房产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因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3月30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实华公司终止与东方公司的包销合同,其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后果也不能完全由实华公司承担。此外,东方公司也认可了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在本案诉讼中未提出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实华公司单方宣布终止合同之前,东方公司在广告投入、景观绿化等方面也未能完全按照《房产包销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综合以上因素,对东方公司主张溢价款和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房产包销合同》已经履行和已经部分履行的范围之内,并参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东方公司实际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实华公司的赔偿范围。

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在实华公司单方宣布终止合同之前,由东方公司实际收取购房定金的有住宅312套和店面51户,扣除购房人退房并由实华公司转售他人的住宅58套和店面7户之外,应当认定由东方公司完成销售和已完成前期销售工作的有住宅254套和店面44户。参照《房产包销合同》中双方计算包销溢价的标准,东方公司可以实现的包销溢价款为7310061元。虑及东方公司在广告投入、景观绿化等方面履约不足以及实华公司在后期销售过程中需要支出的费用和付出的劳动等综合因素,应当在东方公司可以实现的包销溢价款7310061元中酌减80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终止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房产包销合同关系;

三、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包销保证金100万元,并向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包销溢价款和其他损失费共计6510061元。

四、驳回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30020元,由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万元,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2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松有

审判员 纪 敏

审判员 贺小荣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10.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 篇十

(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双方应履行的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废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扣除乙方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其余款退还乙方,其房屋将另行处置。

2.办理房屋贷款的客户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者甲方除扣

地址:御河西路西侧联系电话:6029444、6024333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西侧兴旺佳苑第幢层号 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元人民币,总价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单价元人民币,总价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首付总房款的%即元;余款元主体封顶时全部交清。

3.按揭贷款:首付总房款的%即元;贷款元。4.其它:

本合同付款方式按以上第项执行。

三.如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其所购房屋另行处置。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外,其余款退还乙方,预定房屋另行出售。

3.甲方定于年月交工,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 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⑵.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⑶.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⑷.其它。

五.住房面积最终以房管局测绘科测定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六.经房管局产权办核实面积后,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负责完善建设及产权手续,产权证由乙方自己办理。

七.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应当通知一次,乙方未按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通知的第二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买售人须使用实名制,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所购楼房只作住宅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楼房的结构和用途。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约定协商解决,或签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编号:

签于年

日签于

年日品

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一篇:月末总结讲稿材料下一篇:详解雅思写作Task1常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