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2024-07-14

特种设备监察建议(精选11篇)

1.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一

强化监管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

特种设备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我市特种设备运行的基本情况,总结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部署今后的工作。现将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和安全监察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特种设备在用数量。

(二)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

(四)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

二、201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我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完善动态监管为主线,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遏制重大事故为目标,立足于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企业自律等综合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整治,促进隐患整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一是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为成员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1

将特种设安全监察工作列为我局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从局长到分管工作的纪检组长、副局长,层层落实特种设备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与合作,分类、分区域、分企业实施安全监察;三是制定《蒙自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划》,明确要求、目标和任务,强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步分阶段实施监察。

(二)加大监察力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1.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防大事故、治大隐患”及“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全面抓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2011年,我局共检查各类特种设备796台件,发现安全隐患180条,短期整改并消除隐患173条,督促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7条,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6份,内容涉及设备超期未检、无登记使用证、人员无作业上岗证、安全技术档案不全、安全附件未检、日常安全巡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等。立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3起。

2.开展电梯维保和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电梯维保单位7家,巡查电梯300余台件。消除电梯未经检验使用、带病运行、未签订维保协议、未按维保规程维保等安全隐患,约谈电梯维保和物业管理单位 15家(次),及时解决电梯消费者投诉 3 起。

3.加强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检查,深化气瓶“两站”治理

工作。开展蒙自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全市4家气瓶充装单位整治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检查。

4.做好重大节假日的节前检查工作。为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按照州局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 “春节”、“五一”、“六一”“十月”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星级宾馆、酒店、大型购物场所的电梯、锅炉和大型游乐场所的游乐设施的检查,创造和谐安定的节日环境。

5.提高设备检验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局采取督促报检、强化注册登记、强化执法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检使用和超期使用的监察力度。目前我市在用固定式特种设备的受检率达95 %以上,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受检率达100 %。同时我局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全面及时掌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已检、未检、检验不合格的相关信息,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三)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目前,我局已与全市176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在日常的安全监察中,我局加大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逾期不年检情况的查处力度,认真检查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宣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提高企业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认识。与州局特检所密切联系,结合蒙自的实际,及时制定培训班计划,严格培训考核, 确保培训考核的质量,切实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三进”活动,粘贴《液化气钢瓶使用须知》,《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印制并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宣传资料。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标语、展版展示等方式,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和政府重视、企业追求、人人关心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宣传活动共制作展版6块,标语2幅,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现场解答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帮助群众进一步了解锅炉、电梯、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强化法制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强检,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2.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二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优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和检验技术机构组成。下放行政监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监督, 检测检验机构作为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 承担技术检验工作。国家、省、地市、县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的“直线监察”、“分级监管”和“委托监管”模式不同,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分级与垂直相结合的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接受国务院领导, 省级及省级以下按属地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理论基础和国外发达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成功经验, 检测检验机构和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最基本的技术依据, 是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重要基础;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是特种设备安全转向事前预防的有效手段;承担技术服务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有效支持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和检验技术机构的有力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中心是应对重大突发事故、补充政府救援管理的关键。

另外,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也需要工会、舆论、相关部门及基层政府和公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社会四方监督力量的有效发挥, 有利于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社会支持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优化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形成以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察体系, 以科技支撑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支撑保障体系的安全监察体制, 有利于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权责不清、脱离群众、资源分配失衡、配置低效和短期治理的问题, 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安全监察模式和事前预防优势。优化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如图1所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的构建

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改造、维修、事故等环节的信息数据库,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 适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利用适时更新的数据库, 建立起各类特种设备的监控、预测以及监控预警系统、安全评估体系、事故统计分析体系;将特种设备有关的各种静态、动态信息通过互联网络联动共享, 实现全国信息化管理, 实时支撑安全监察动态管理;同时, 面向政府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支持, 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1、系统建设目标

以国家为统计维度, 建立特种设备单位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单位)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案例、特种设备事故等数据库, 能够使获得许可的申请单位,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联动共享方式, 完成许可申请的信息交换, 实现电子政务。可以使提供数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单位, 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完善、更新数据库, 使数据库的数据能够实时反映特种设备单位及特种设备运行状态。通过系统实现数据实时查询、统计, 及时上报和社会公布, 达到信息共享, 为全社会服务。利用实时数据实现对特种设备危险源识别、事故隐患跟踪、预警并重点监控。

2、系统架构设计

系统采用B/W/D三层结构架构设计。数据库服务器层负责系统数据库存储与管理;中间应用服务器层负责系统业务逻辑功能的实现, 服务器根据用户端的请求做出响应, 调用相应的功能处理模块, 并把相应的处理结果按照设定的显示模式, 以电子地图或统计报表等文字方式显示给用户。客户端可直接利用终端浏览器从数据表现层分级监控系统中获取所需的数据 (成本低、系统维护方便、资源共享) 。安全监察系统网络框架结构见图2。

3、系统功能设计

(1)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数据库。系统的数据库建立在特种设备普查的基础上, 根据普查结果录入, 按照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不同区域录入数据库, 作为基础数据库。系统能够自动接收企业按照一定格式的网上申报的新特种设备数据和现有特种设备的动态变化数据, 并实现对企业申报数据自动进行分级处理;能够接收安监会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和上级领导的指示;自动根据需要访问和提取下级政府机构管辖区的特种设备数据库的数据, 实现对特种设备数据的动态监控。

(2) 特种设备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功能。系统能够显示系统按区域、类型、指定范围分别查询、统计分析特种设备和该单位的相关简介, 能显示每个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能按特种设备所在地区、主管单位、所在行业等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并生成统计分析报表。

(3) 数据库管理和维护功能。特种设备的信息包括:特种设备名称,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改造、维修、事故等主要资料。可通过此类基本信息的分析、统计, 做好所辖区域特种设备监察、维护等管理工作。系统可提供特种设备基本资料的新增输入, 资料修改, 错误资料删除, 特种设备信息的查询等功能, 并提供资料打印功能。同时, 通过将GIS系统与办公系统和申报系统集成, 实现日常办公处理的特种设备信息自动反映到GIS系统中, 免去了二次输入数据的出错隐患, 并提高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数据库的完整数据情况, 可以对区域数据库的联络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联动共享的区域加以督促, 保障数据传输正常。

(4) 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生变化时, 能自动提醒采取相应的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出台新政策、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标准、新举措、新规划时, 系统能实时发布、传达信息。

三、结语

建立特种设备层级动态安全监察机制, 使安全监察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能够及时地纳入安全监察机构、科技支撑体系和社会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 符合特种设备登记规定的能够及时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能够及时地处理, 存在隐患的能够及时治理, 应该取缔的能够及时取缔, 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参考文献

[1]曹霞: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法创新的思考[J].企业技术开发, 2009 (6) .

[2]敬东:我国特种设备安全评价分析[J].化工机械, 2010 (4) .

3.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篇三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新购买、新安装的设备不知是否为特种设备,根本不把它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特种设备,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使用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未登记特种设备、超期未进行安全检验的设备长期被非法使用;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长期“带病”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

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

4、企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虽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企业的认同,但事实上,有不少的企业在这方面认识不足,舍不得投入,未设置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没有针对应急预案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存在 说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便防患于未然。

二、要掌握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一)以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为重点。

从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原因看,有50%以上是发生在使用环节,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此,要切实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监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是要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二是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制度;三是严格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强制检验制度;四是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五是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六是强化气瓶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七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八是实行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二)以实现“四率”达标为重点。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到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 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事故结案率。

(三)以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工作为重点。

现场安全监察工作主要是加强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尤其要加大元旦春节、两节两会、安全生产月、“十一”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着力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三、要强化服务,构建和谐的质企环境

特种设备监管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在服务企业方面出实招,见实效,赢得社会有关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一)在特种设备使用监管方面。

企业从成立到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现实中的实际困难。就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而言,在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很多企业对此不太重视,存在漠不关心的态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特种设备方面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时发现以前遗留下来的安全隐患也愈加突出。如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安装时未告知、未经检验验收等问题。遇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处罚他们?不是目的,全部停止使用?企业就无法生产,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此时,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大局为重,积 极服务于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完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没有告知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告知;设备未检验的,立即为企业联系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等。但是,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则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淘汰的淘汰,确保特种设备不带“病”运行。

(二)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方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是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因此,相关管理、考核、培训教育部门和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用高质量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为安全生产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首先要全面增强企业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认识。要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中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促使其负责人重视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经费投入,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其次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统一安全指导思想。安全文化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职工安全意识的强弱,要把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当作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营造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的浓厚氛围,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最后要突出以人为本、双方互动的教育方法。人的行为受思想意识支配,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违章作业或一念之差,但归根结底还是安全思想意识树立不牢固、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不论是管理制度也好,安全 思想教育也好,均应把着力点、出发点放在“人”这一安全工作的根本点上,要时时处处体现尊重人、理解人、塑造人的原则,使人在宽松和谐的环境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此外,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还要突出全员参与,起到经验大家学、教训全员吸取,取长补短、互相提高的作用。

四、要协调好“三个”关系

(一)解决好与县政府的协调问题。

处理好与县政府的关系很重要。质监局虽然是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但仍然处于当地政府的监管之下,离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也难以顺利开展。所以,应当积极地向县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让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了,特种设备不发生安全事故,必将推动县域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解决好市、县局的工作配合问题。

要合理确定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作为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要加强检查和考核,处理解决县局处理不了、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作为工作最基层的县局这一级,要坚决贯彻市局部署的各项工 作,自觉接受市局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的配合市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在“四率”达标上下功夫,在现场安全监察、查处隐患上下功夫,决不能好干的就干,不好干的就少干或不干。

(三)解决好与企业的沟通问题。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联系函 篇四

信息验证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施工人员信息验证工作,确保上述信息在我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准确性,从而保证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登记及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办理许可信息验证的对象

(一)首次来深施工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

(二)生产的特种设备首次进入深圳市场的制造单位;

(三)首次来深施工的作业人员;

(四)原验证的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办理验证需提交资料

办理前请先登录市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http://app01.szaic.gov.cn/tzsb),录入待验证信息(操作指南见网站右上角“业务申报用户手册”,首次验证应先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注册,单位资格范围应填写到每一种类的具体级别、参数),生成相应验证项目的申请表格(办理单位许可信息验证的生成《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验证申请表》,办理人员资格信息验证的生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驻深施工人员登记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制造及作业人员许可信息的每一项验证均需按本指引的要求提供单独的申请表格,同一次申请的营业执照复印机等其他资料只须提供一份)。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单位许可信息验证

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信息验证验证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验证申请表》(从系统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单位授予经办人办理特种设备单位资格验证手续权限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且需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5)特别注意事项: a.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

b.取得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级别锅炉(除筒体外)的锅炉受热面和管子等部件的维修和更换;取得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级别锅炉的改造、维修以及相应级别锅炉锅筒、联箱的挖补。

c.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安装、改造、维修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d.取得1级或2级锅炉安装许可的单位可安装全部压力容器;取得3级锅炉安装许可的单位可安装锅炉房内与相应级别锅炉相连接的分汽缸;

e.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可安装全部压力容器;f.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即第一类压力容器和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g.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可以改造、维修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但改造需要有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

h.取得锅炉安装许可得单位可安装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总长不超过200米的联接热力管道。

采取制造许可开通安装许可的情形,应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验证申请表》里的“许可证的类型、施工类别,级别”详细注明情况,例如,用锅炉制造许可证开通锅炉安装许可,应填入“锅炉 制造 B级(仅限于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作业种类仍选“安装”,许可证编号填制造许可证编号。其他情形类推,例如采取安装许可开通维修许可的情形以此类推。

2、制造许可信息验证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单位应在市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录入相应的验证信息并打印出申请表(无需盖制造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络方式),同时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受理业务窗口传真。

当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开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资格等其他许可资格时,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验证”流程办理。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单位许可信息验证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验证申请表》(从系统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单位授予经办人办理特种设备单位资格验证手续权限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且需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制造许可证件包括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及型式试验样机试安装批文);

5、广东省内在深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业务的单位首次验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驻深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证明;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包括质量手册、组织架构图、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及相关工作记录);

3)人员清单及其证件和聘用合同;

4)仪器装备清单(应按许可要求配备,各种仪器装备至少1套以上,属计量仪器的应提供检定校准报告)。

6、广东省外单位在深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业务的,其驻深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的维修许可资质,提交材料为上述1-4项。

(三)人员许可信息验证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驻深施工人员登记表》(从系统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出来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授予经办人办理特种设备人员资格验证手续权限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且需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需提供备查,证件聘用栏需有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三、办理单位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单位应到公司所在辖区分局办理;

(二)省内在深成立分公司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到分公司所在辖区分局办理;

(三)其他单位应到验证后首次开展业务所在辖区分局办理。

四、验证程序

(一)单位许可信息验证

1、业务或窗口岗位人员接收企业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业务岗位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3、分管领导批准;

4、业务或窗口岗位人员自接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证信息上网。

(二)人员许可信息验证

业务或窗口岗位人员接收企业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

(一)单位许可信息验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人员许可信息验证即办。

六、验证时间及地点

(一)福田分局: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三楼窗口,电话:83456015;

(二)罗湖分局:

单位许可信息验证:时间:每周二、周三,地点: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工商物价大厦八楼507,电话:25655887;人员许可信息验证:窗口受理,每天;地点: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电话25655901;

(三)南山分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南山市场监管分局(原南山工商大楼)216室,电话:26897927,26897929;

(四)盐田分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电话:25251177;

(五)宝安分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2楼大厅,电话:27836223、27836225;

(六)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行政大厅,电话:28932629;

(七)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塘明路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88211000;

(八)坪山分局:坪山新区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一楼,电话:89369397;

七、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八、各分局将对首次在深办理验证的施工单位的首次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九、许可信息验证不收费。

十、本指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附件2 生产单位信息验证工作系统操作指南

1、登陆特种设备业务系统,点击“工作任务管理”的“本人工作任务”栏目,见下图:

2、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别,输入验证单位代码,点击“未完成”,查询该单位已申报未受理的业务,见下图:

3、选择对应的业务,点击“进入”查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验证申请表》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驻深施工人员资格审核》。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单位验证核对无误的,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意见,提交验证有效期,并将资料送交领导审核。信息有误的,退回申请单位修改。

对于人员信息验证的,在审核通过的人员资格信息后打勾,点击“提交”。

4、审核人审核单位许可信息无误的,在“审核通过”处打勾,点击提交。信息有误的,退回经办人。

5.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五

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对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和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当向省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安全生产情况。

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鉴定评审。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四 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效能测试;(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相应许可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产品质量证明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禁止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手段,从事化学清洗、防腐、保温等作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备和分析手段;(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二)在用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三)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不得继续使用。禁止使用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者具有的相应许可以及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气瓶除外)暂停使用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该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停用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该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并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跨登记地区使用超过一个月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验周期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方可使用。气瓶安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气瓶所有权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气瓶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气瓶的检验、报废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推行气瓶产权集中管理制度,由气瓶充装单位向个人、单位提供气瓶并负责气瓶安全检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充装无电子标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二)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错装、超装或者给残液量超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四)非法改装或者翻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五)未粘贴、悬挂警示标识;(六)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七)移动式压力容器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向气瓶充装、气瓶向气瓶充装;(八)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不得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应当具有相关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一)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过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三)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四)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来自:),并立即向该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的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收取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费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

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察:(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二)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三)开展大型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即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并保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需要可以调用相关单位的物资、器材和专业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由省或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的特种设备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来自:);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未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两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章 附 则

6.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六

2009年,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必须继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论,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深入地排查治理隐患,构建完善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完成省、市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力争无重特大事故发生,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管理能力和全社会特种设备常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举措

1、深化安全责任制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考核内容,通过各级政府间的签订考核,将特种设备安全融入到政府的大安全工作之中,以进一步抓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落实分解工作,形成广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二是要根据内部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要求,抓好抓细各项工作,力争全县无证生产查处率、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重大隐患整改率、较大以上事故结案率均达到100%。

2、深化动态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网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乡镇和企业安全管理员网络的整体优势,切实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消灭安全监察的死角盲区;二是要完善信息化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动态监管数据库,形成一个能反映真实面貌的信息数据库。

3、深化完善全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工作。一是细化、充实县级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家组,组织应急救援抢险队伍。二是指导督促部门、乡镇、企业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三是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和省市质监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在政府的指导下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县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深化内部协调制度建设。在现有的部门、镇乡、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基础上,真正建立起监察机构、乡镇及企业之间的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报告、及时处置解决的工作氛围。

5、深化监管方法的创新工作。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法,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创新监察手段,深入推行电子标签技术在电梯、气瓶安全监管上的应用成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实施“查、治、管、扶、建”五管齐下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有效性。“查”就是要采用拉网式检查方法,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逐一查清,不留死角。“治”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制造、安装、修理特种设备等行为,取缔非法充装气瓶行为。“管”就是要严格准入许可,严格监督检验,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使用行为,督促企业进行治理。“扶”就是要帮助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宣传优质安全的特种设备产品,宣传安全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建”就是要积极促进特种设备名牌产品、优秀锅炉房等的创建活动,营造争创安全、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6、深化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万人培训工程,不断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一是要一如既往地做好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理的意识和水平;二是要开展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三是要组织好乡镇质监安全员的学习交流和提升实际工作能力的各项活动,不断增强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四是要与教育、宣传部门配合,加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常识的普及教育力度,从娃娃抓起,扩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常识的普及面。

7.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七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含个人,下同)出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或质监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事项和内容,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监察人员每次检查,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可以将情况记录在案,邀请证人签字,或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五、被检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在限期内整改,整改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由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指派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并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立案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七、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不符合原许可、核准、登记条件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应当上报发证机关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由发证机关下达许可、核准、登记撤消决定书。

八、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必要时应予以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

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九、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7日之内报告上一级部门;需要支持、配合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予处理。

十、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要按照执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对现场处罚以外的案件、群众举报并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案件、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十二、安全监察人员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使用《赣质监特发[2006]12号<关于规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执法文书》,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十三、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需要

立案办理的案件移交本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查处,移交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移交书》。

十四、专职执法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时,认为有必要应当邀请安全监察员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参加。案件结案后,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报送本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十五、在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8.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八

实施方案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和全区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根据水磨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安委办„2012‟8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12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今年召开的“两会”可谓不同寻常,意义重大。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职能部门来说,也是实现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良好开局的关键期。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局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重要性,把组织好此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检查,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落实好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跟踪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分工协作

成立全国“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带队,划分区域,分工协作,确保效率。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长:祁军局长

副组长:樊宇星支部书记

帕尔顿副局长

成员:李宁、亚克甫、曹茂荣、王占文。

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李依俐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实施步骤

1.企业单位自查自改。要求区内各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和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并加强与质监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部门检查。由我局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进行专业检查,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查找事故隐患,制定整改和监控措施,把好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3.总结完善。对本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制度和体制,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更加得心应手,做出实效。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应涉及辖区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和单位,重点检查单位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情况、设备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强化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要严格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筹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的监控和巡查;继续做好干部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9.特种设备监察建议 篇九

XX年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市局和区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开展“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基础

准确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和设备的详细信息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成效。由于区是皖江产业承接带,加上大规模拆迁,导致许多新企业上很多新的特种设备,城区拆迁拆除了部分老旧设备,为了准确掌握特种设备变化情况,我们结合省局要求的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和市局的“三确认”工作,拨专项经费,配备无线上网卡,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了普查,全面排查和信息核对,经过近4个月的摸排,我们对原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库进行了清理,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原先的596家,变成现在的427家,共清理废、旧信息169条,保证了特种设备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合市局和区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区作为市经济、商业中心,各种大型活动较多,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事故,影响很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通过四个结合抓重点。确保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的安全。

一是结合日常巡查对重点检查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拆迁地区、重点生产企业、特种设备集中使用单位等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巡查频率,进行重点巡查。

如:液化气站、大型商场等。

二是结合省、市局和区安委会下达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监管,对不合格特种设备开展全面检查清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了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开展了对液化气充装站和钢瓶检验站“镙丝口”钢瓶强制报废专项整治工作,并与各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定承诺书9份。

组织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进校园、进社区的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地宣传报道。

三是结合元旦、春节、“3·15”、安全月、质量月、国庆节、中秋节和省市党代会期间等检查,对重大节假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治,确保了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四是结合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告知和作出承诺的工作,安全监察人员深入辖区内每一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宣传,督促使用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对开展安全生产作出书面承诺,提高企业履责的主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我们没有秀恩爱啊,那种什么话,我们都是私聊的截至XX年11月底,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20多家,在用电梯787台,起重机械339台,锅炉229台,压力容器196台,厂内机动车32台,大型游乐设施15台。辖区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为9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长期保持95%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率为100%。全年共出动特种设备监察人员200多人次,车辆100余台次。全年共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件10起,下达安全监督指令书43份,查处事故隐患3处,整改3处,确保全年辖区内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年度工作总结 篇十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以自学为主要方式,认真学习各种业务书籍,阅读各种党报党刊,增加知识面,认真学习新条例及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2、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个人工作总结。

年初召开了全市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上与xx家气站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充装站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今年又向全市xxx余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告知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义务,并与他们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xxx余份,使这些单位内部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得到了细化,岗位安全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3、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六月“安全生产月”及9月“质量月”期间,我局与安监等有关部门在xx进行了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派发xxxx年第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资料xxx余份,接受咨询xxx多人次。使广大群众得到了广泛宣传,为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构筑了坚实的柱石。

4、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深入开展设备普查和专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个人工作总结。

为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及全国安全月”期间的安全,对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开展了详细普查和x次专项安全大检查。检查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监察单位xxx家,检查特种设备xxx台(部),查处事故隐患xxx处,立案查处xx起,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x份,查处无证非法运营特种设备xx台(部),无证操作人员xx人。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限期落实整改。

5、严把新增设备手续,加强监察与检验,确保了新增设备的安全投入运行。

今年来共新增锅炉xx台、压力容器x台、压力管道三条计xx米、电梯xx台、起重机(拉拉队口号)械xx台。这些新增设备从选址、定点到安装、监检,监察人员均到场实施了监察。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在用设备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年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xxx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xxx个,使数据库得到进一步完善。

6、全面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消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现象。

今年来监察人员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人员培训。日前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含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xx人。

7、制定了xxx年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计划。

今年x月份我们印发了(xx)质监发[xxx]xx号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年度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xxx份,分送有关单位,在x月份对全市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检。全市锅炉xxx台,在用xxx台;压力容器xxx台,在用xxx台;电梯xxx台,在用xxx台;起重机械xxx台,在用xxx台;厂内机动车辆xx台,在用xx台。按定检周期规定,应检锅炉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应检压力容器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应检电梯xxx台,已检x台,定检率xxx%;应检起重机械xxx台,已检xxx台,定检率xxx%;应检厂(场)车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

8、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监察与查处相结合,着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我们对xxxx公司等xx家单位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已按程序全部结案,维护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处罚后的管理工作,杜绝罚后放行,消除安全隐患。

9、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全心全意服务企业。

1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十一

2007-01-18 09:52:50.0 本信息已浏览2657次 【编辑录入: 】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或者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所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设计图纸和文件制造,其中,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四)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型式试验或者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五)制造单位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

(二)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保证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所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国家规定开工前审批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项目,应当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经过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四)安装、维修、改造项目经自检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具有 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检验合格后,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四)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每次使用前,客运索道、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于游客易于注意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对其自有和托管气瓶的安全状况负责。不得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以及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不得充装非本单位自有或者托管的气瓶,不得由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车用气瓶的充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应当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清洗结束后,清洗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

(二)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办结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负责许可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下列情形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的;

(二)使用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的;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开展重大活动的;

(四)已取得特种设备许可,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未检的;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在查封、扣押后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收到《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封、扣押的设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生产或者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销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

第三十条 对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安装、维修和改造中影响安全性能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下列检验:

(一)对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大型压力管道元件、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及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新型设备和有关安全附件、保护装置进行型式试验。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不得拒绝检验。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负责,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部门。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不得重复收费,对同一特种设备不得重复检验。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图纸、文件和非法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超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可以并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相应资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设计图纸和文件报送审批的,责令改正,没收设计图纸和文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以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制造资质:

(一)使用应当进行审批而未经审批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制造特种设备的;

(二)应当接受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擅自出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或者型式试验不合格而批量生产的;

(四)擅自变更生产场地制造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所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安装、维修、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国家规定开工前应当审批的,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的;

(二)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的;

(三)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而擅自使用的;

(二)实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或者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的;

(四)在公众场所进行特种设备作业,未设置安全隔离区、明显安全标志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户、停用、报废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充装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充装资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使用无相应资质人员进行作业、检验活动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解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的,处以被查封、扣押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检验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资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虚假的证书、证明、证件、报告,有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资质证书的;

(二)转让资质证书,或者给无资质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的;

(四)盗用、伪造、涂改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实施。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附则

上一篇:小学小课题研究方案下一篇:净水设备售后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