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1篇)
1.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保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务署保密项目(以下简称保密项目)发包活动,确保符合保密要求,在《招标组织机构及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项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务署组织建设的保密项目有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发包,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均按有关规定在相应部门组织发包活动。
第四条设立保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代行议定保密项目发包事项职责。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保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由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及招标工作小组组成。
(一)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1、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由署长、招标工作分管副署长、项目的分管署领导、项目所在处处长、合同预算处处长、机电处处长(涉及机电设备招标议题或参考品牌时参加)、项目主任及署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署长任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主任、招标工作的分管副署长任副主
任。
派驻纪检组派人列席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会议。
2、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为保密项目招标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批准发包方案、审议批准投标报名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审议投标人须知的重要内容、审议评标办法、审议合同专用条件、审议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审议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审议决定没收保函及记录不良行为,审议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议确定招标的投诉处理,及工程变更等。
(二)保密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为招标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般由项目主任、项目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监理人员、造价咨询人员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项目主任任组长,小组成员名单由项目主任确定。
主要职责:拟订招标方案、起草招标公告、起草招标文件;组织发标、现场踏勘、答疑补遗、截标、开标;组织标底编制及送审(需要送审时);组织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起草招投标情况报告;发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按主管部门规定备齐办理施工许可的资料等。
第五条根据工程需要,由招标委员会主任决定,不定期召开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会议,合同预算处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六条根据市保密项目的要求,项目组、合同预算处分别指定
专人负责办理报建事宜。
第七条保密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直接发包或直接委托等。
特殊情况下,保密工程的发包方式先由署长批准,再上署保密工程招标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根据深建市场【2006】31号文件,保密项目工程发包应在符合条件的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下称“改建施工企业”)中招标或抽签确定中标人。如根据保密项目特点,不适宜在改建施工企业中确定中标人或改建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则由项目组提出确定投标人的方案,经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保密工程货物及服务发包时,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采用推荐方式产生,并报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确认,其中:机电设备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的推荐工作由机电设备处成立的保密项目推荐小组负责,其他货物及服务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的推荐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推荐合格投标人时,应优先推荐在工务署承接过项目且履约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企业;推荐参考品牌时,应优先推荐在工务署其他项目中使用过且反应良好的品牌。对于我署已经采用批量招标确定入围单位的造价咨询发包,合格投标人应在入围的单位中确定。
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条采用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时,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合同预算处分管副处长、项目主任、机电处代表1人
(设备采购招标时参加)、项目组专业工程师、项目组造价工程师及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各一人组成。
第十一条保密项目的发包价格和推荐的品牌应具有竞争性。第十二条工务署自行组织招标的,应邀请审计局、监察局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参与保密项目的有关人员及单位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并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的其他事项,参照工务署《招标组织机构及程序》执行。
2.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施工项目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郑州2-3项目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所确定的制度创新内容之一, 是由项目部集体研究决定的。主要制定依据为工程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度规定和《项目管理手册》, 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具体策划和宣贯, 行政副经理负责监控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强化薪酬分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控制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无效人工成本, 更好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理顺项目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责、权、利关系, 以充分发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1 绩效工资构成
(1) 本项目部班子成员及生产人员的薪酬依据《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施工项目员工薪酬分配办法》 (豫水二局【2009】61号文) 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2) 其他非生产人员采用全员绩效薪酬制, 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 对不同岗位的员工采用统一的考核办法和不同形式的工资分配标准, 经考核后计发。 (3) 工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其薪酬的构成中考虑了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工作的特殊性, 其休息日、夜间施工、雨天作业、高空高温高寒等均包含在内。 (4) 项目部统一标准基本工资, 根据项目部所处于工作环境状态, 选定一个每日工资标准。 (5) 岗位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的系数, 区分为部门负责人正职、副职、业务骨干、现场技术及辅助生产人员、学员等, 其岗位系数依次为1、0.9、0.8、0.7、0.6、0.4;当人员所处岗位变动时, 岗位工资随着变动。 (6) 绩效工资按基本绩效工资乘以考核系数和出勤天数, 由于施工项目的不均衡性, 基本绩效工资需要根据当月施工进度、效益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由项目部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基本绩效日工资标准。 (7) 奖励工资包括安全及质量奖, 系根据项目部安全及质量奖罚细则, 按季度评比, 另行计发。
2 绩效考核办法
(1) 绩效工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考核分四个层次按单元进行, 由分管副经理组织。首先为内部员工民主互评, 然后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经理考评, 最后由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组织项目班子对部门绩效进行考核, 最后由劳资员将考核结果汇总、公示, 交财务部门发放。 (2) 项目部员工工资的计算发放, 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考勤按照项目部《管理手册》中规定的《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逐月公示。 (3) 本项目部共设7个职能部门, 分为3个考核单元。1单元为工程技术部和物资机械部 (约15~30人) 、2单元为计划合同部和质量检查部 (约10人) , 3单元为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财务管理部 (约20人) 。 (4) 部门内部考核连续四个次处于末位的人员, 自行淘汰, 项目部通知工程局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解除与本项目部的聘用关系。 (5) 员工绩效考核每月的26~27日完成, 25日前各部门本月工作总结上报项目部, 内容结合月计划,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 (各部门结合实际报) , 未能如期提交考核表内容的部门、部分和考核结果的, 不得发放工资;其他相关内容根据《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南水北调郑州2-3项目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6) 按照豫水二局【2009】61号文1.4款的要求, 项目部将与参加项目施工的一般管理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及生产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实行固定月薪酬, 计入考勤后发放, 不参加绩效工资考核。
3 绩效考核内容
3.1 项目部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工程局的绩效考核办
法及《项目管理手册》, 制定了《豫水二局郑州2-3项目部综合绩效考核评分表》。
3.2 绩效考核统一分为10个层面:分别为文明道德
(6分) 、岗位作业进度 (20分) 、报表作业资料管理 (10分) 、质量控制 (15分) 、成本控制 (10分) 、安全管理 (15分) 、团结协作 (5分) 、劳动纪律 (9分) 、临时任务 (5分) 、奖罚分 (-5~+5分) 。
(1) 文明道德 (6分) :主要为敬业爱岗, 遵纪守法, 按制度办事, 客观公正, 态度端正, 文明服务, 保守秘密的 (表现不好的扣1~2分) 。 (2) 岗位作业进度 (20分) :主要为根据工作进度计划, 项目部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 要求及时、正确完成各自部门岗位工作任务的;各自部门岗位对外业务工作联系的主动性、能动性, 及时准确相互沟通有关信息的 (未及时完成的扣3~10分) 。 (3) 报表作业资料管理 (10分) :主要为认真编制有关各自岗位工作报表, 做到计算准确, 编制及时、规范的;工程、计划、质量、物资、财务、综办等相关业务统计的台帐、旬月报、流水账等编制及时、完整和准确的。项目部有关对内、对外合同等各种文件的管理, 做到妥善保管, 存放有序, 查找方便的 (有错误或不及时扣3分) 。 (4) 质量控制 (15分) :主要为工程质量“三控制”落实情况, 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 (丢失一份一次扣3~5分等) 。 (5) 成本控制 (10分) :主要为涉及部门各自岗位作业结算 (如工程结算、劳务承包等结算) 、层面验收等工作协作, 按时间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 (错一笔或不及时扣3~5分) 。 (6) 安全管理 (15分) :主要为班前三分钟教育记录详细及时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人员作业、物资财产、机械车辆运转、职工食宿、防火防盗等安全要素, 紧急避险的 (违反操作规程的扣8分) 。 (7) 团结协作 (5分) :主要为岗位工作积极主动, 团结同志, 搞好相互协作工作的 (发生一次口角扣2分, 打架扣5分) 。 (8) 劳动纪律 (9分) :主要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班, 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的 (迟到一次1分, 早退一次1分, 旷工一次5分) 。 (9) 临时任务 (5分) :主要为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积极参加本项目部单位的各项活动的 (不服从领导、完不成任务扣1~5分) 。 (10) 奖罚分 (-5~+5分) :岗位任务完成出色的、给项目部创新增收节支的等;消极怠工的、因故造成浪费或损失的等 (出色及节约奖分, 损失罚分) 。
3.3 所有考核填表均为不记名, 考核打分过程要做到
集中、公开和独立进行。考核表中满分95分;表10项奖罚分正常为0分, 项目部决定对完成出色的 (如成效的合理化建议等、因故造成浪费或损失的等) , 给予个别人员适当加减-5~+5分。
3.4 考核表内容和形式设计简单明了, 综合贯穿每个
人的工作全过程, 在很短时间完成, 不断总结, 提高工作效率。
3.5 绩效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一致的, 然后与考核系数
挂钩, 所以最终的工资总额差别, 即综合体现了每个人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
4 结语
从该制度运行的过程和效果上来看,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和说明。 (1) 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在运行过程中, 维持了较大的工资差异, 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没有员工就工资问题要求项目部做出解释, 说明对考核的成果认可度较高。 (2) 如以单一个体或一个小团体为单位, 对其足够长的绩效考核系列实证资料进行数理统计和系统分析, 则对于施工项目员工效能提升的研究更具价值。比如选取工作经历、年限、学历、偏好、岗位甚至性别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找出分析对象在时间序列或样本间的效能变化或差异, 就可以从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 就如何提高和稳定员工效能状态, 如何纠正员工效能偏差提供管理行为的依据, 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从而通过员工效能保障项目管理绩效的提升。
摘要:施工项目绩效工资考核制度是为较好地促使员工提高工作质量,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制定的。
关键词:施工项目,绩效工资,制度试行
参考文献
[1]田儒洲.高强度厚壁钢管卷制施工技术[J].价值工程, 2013 (08) .
[2]王燚.浅谈企业实行绩效工资的意义[J].经营管理者, 2012 (09) .
3.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关键词:项目化教学;课程改革;实践应用
长期从事中职电子专业教育的工作者一定都有这样的深刻体会:看似简单的理论知识,学生理解起来却颇费力气,而且这样的现象一直贯穿在整个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让主动教育者很是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这枯燥的理论知识在感官上接受并在主观上能认可,学好专业课,爱学专业课,这是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工作中不断思考、改革、改进、突破的一个研究课题。中职教育电类专业的学生,要培养成为能够直接面向工作岗位、推向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性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充分地锻炼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当然,在动手能力加强的同时,学习兴趣自然也会随之提高。
社会对中职学生的操作能力提出要求,教育工作者们也深深地感觉到,传统的一支粉笔、一本书的教学模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学生能力提高的要求,项目化教学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产生的,本文主要介绍了本人在13级电子技术应用班级实施项目化教学的尝试过程,在教学成果上还是有成效的,共同学习、探讨,以求更大的进步。
在新形势下,各大院校在教学方法上都在实施摸索性的改革,项目化教学是目前很盛行的方法之一,其主旨是将数字电路模块化,即将整本书的内容整合成为几个和生活相关的学生容易理解的实例,把书本乏味的知识贯穿其中,让学生先在具体的生活感受中体会这个项目的成果,在大脑中有一个产品的轮廓,在做中学,在学中做,让离散的知识点,在实例中串烧起来,让学生在操作过程中逐步地去感知书本知识的真正含义和价值,并能够主动地把理解了的知识应用到实践操作中去,恰如其分地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被动学习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主动学习,学生此时就成为主导,成为学习的主人。项目化教学是“行为导向”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有固定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团体合作独立操作的教学模式。教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策划、引导、指导、总结的工作。项目化教学策划很重要,教师要根据书本的知识结构,根据大纲的具体学习指南,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包括兴趣爱好,对知识点难易程度的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的掌握等情况,提出具有可实施性的项目计划,制订相对应的项目课程。这样的教学理念对于中职的老师来说,是教学手段的一个改革,更是一种突破和挑战,对教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尤其体现在对书本知识的恰当的把握,能提出合理的项目计划,并且这个计划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协作意识,之后对整个教学环节能很好地引导和控制,对中职生来说,表面上是拥有了一个较好地而且是相对轻松的学习氛围,但实际上是迎来了更具有挑战性的学习过程,因为中职生本身知识水平有限,整体知识构架的基础薄弱,对知识点的深入理解和变通还需要一个实践过程,这就需要老师的不断指引和同学之间的团队合作相互配合,经过多次的尝试和锻炼,方能见成效。
为了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获得很好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的质量,更为了能够激发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兴趣,本人在13级电子技术应用班级简单尝试实施了项目教学法,就数字电路的某些章节项目化,以变音门铃的设计和制作为例,其实施步骤如下:
1.明确项目任务:教师分析项目的要求之后给学生下达任务书,让学生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查阅相关的资料,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和团队的合作力量,做好对任务的理解、准备等工作,如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请教老师的方式或者保留到后继的实践中逐步解决,最终能够成功地设计和制作出一个符合任务书要求的变音门铃电路系统。而此次实践的变音门铃就是用NE555集成电路组成的多些振荡器,其任务很简单,就是利用电容的充放电的时间来控制门铃声音的长短。
2.制订计划:学生仔细研读任务书,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之后,制订符合要求的实践操作过程的目标和计划,组员之间可以进行讨论交流,教师参与其中指导,组内成员分工明确,教师审查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3.实施计划:根据制订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学生四人一组分成若干组,明确分工。各自再制订符合自身模块要求的计划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可以通过组内交流和协作的方式消化,经过组装、调试、检测、维修的过程,以期达到制订计划和教师任务书的要求。
4.检查评估:变音门铃电路制作完成之后,学生根据任务单中的各项任务标准和要求,先自我评估,包括焊点的要求、连线是否合理,各个元器件位置是否准确,电解电容的极性与图纸要求是否一致,NE555集成芯片各个引脚接法是否正确,按下按钮时,能否听到符合预先设定的铃声(任务书中的长短音),如何调节门铃的铃声的长短等基本的情况,然后教师再评价,评价时一方面对学生的作品做表面的工艺分析,对学生在制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分析和点评,另一方面对变音门铃的工作原理进行讲解,对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总结归纳。
5.总结:教师对这次项目工作整个的过程进行总结,肯定学生认真学习研究的合作精神,不足之处给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学生同样也对作品、对自己及合作团队在这个项目中的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和总结,做好记录和反思。
变音门铃电路的制定和实施,采取项目教学法的理念,通过这样一个小小的而且简单的项目尝试的理念,确实取得了不一样的教学氛围和效果,至少在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兴趣方面明显是一个跨越,学生真正体会到了自己是学习的主人,自己必须动脑动手才能完成这项任务,分工明确,也就不存在抄袭、模仿等现象了。看到学生个个都在为了自己的计划努力寻找答案埋头苦干的样子,还是很让教师欣慰的。
项目教学法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相对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具有典型的实践性、自主性、合作性,是一个综合性的教育教学手段。对于中职教育中较为枯燥的专业课程,采取这样的教学手段,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越发增强,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更是明显提高,教学质量自然而然走向一个新的台阶。只有不断地加强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使项目化教学更加细化和完善,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中职教育专业课中的应用会更恰当。
4.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作用,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医院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集中采购活动是指医院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采购;大型设备、大宗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较大的大宗物资的采购;服务的采购。
第二条 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项目集中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条 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协助医院抓好采购和项目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了解、过程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法,对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三)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相关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拒不纠正的可立即要求采购人暂停或中止招标活动。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泄密、围标、串标等行为,立即向纪委报告,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受理群众对有关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采购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督促采购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坚持原则,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正常采购活动;不接受采购单位或相关企业的宴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娱乐活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医院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项目按程序经审批确定后,及时通报、交流信息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项目情况。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运作时,项目执行部门要提前以书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种类、项目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主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宜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填写《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手续,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并及时将各种表格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主动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采购,阳光操作,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执行部门的《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和《项目资金采购事前记录表》后,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参加,并告知执行部门。
第七条 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及时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执行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向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前,监督人员应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抽取评标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
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开封、唱标,并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专家组人员评标:宣布评标纪律和保密措施,重申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并监督实施。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竞争性商务谈判可在技术谈判后进行,监督人员应监督竞争性谈判全过程,督促谈判人员严守纪律,确保公正。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监督人员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受理相关质询、投诉和举报,并协调答复和查处。执行部门及时填写、上交《项目资金采购事中记录表》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监督人员要督促采购单位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协议(合同)和廉洁协议(也可做为采购协议主要内容之一),并监督双方严格履约。采购活动结束后,执行部门要组织对采购活动验收检查,及时填写上报《项目资金采购事后记录表》。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要对《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等采购资料建档保存,随时组织检查项目运行情况,回访供应商执行廉洁协议情况。
5.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测绘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及海洋测绘中的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业务范围中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二)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1∶5000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10000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
(四)1∶500比例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房产测绘;
(五)长度3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编制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九)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60天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三)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
(五)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市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同一测绘单位在同一地区承担的由同一投资方发包的同一类型的测绘项
目,应当按一个测绘项目进行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总揽或主要承揽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测绘项目抄报、抄送测绘项目所在地的上一级及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测绘作业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五)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需提交合法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七)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需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用信函、网上申报或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测绘项目备案单位,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依法对测绘项目发包方及承揽方进行处理:
(一)测绘项目备案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
(二)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的业务范围的;
(三)测绘项目属于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项目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不予备案的,测绘单位不得组织施测;属于重复测绘的,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或批准机关撤销该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由测绘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风电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生产运营工作的重点。为了切实加强各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不断提高风电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客观、公正、注重效益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公司和风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风电厂负责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三章
引用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电价批复文件 《购售电协议》
第四章
内容与要求
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互相关联、有机统一、对项目经营效益起着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三项工作都做好了,项目收益才能有保证。因此,对于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五章
电价管理
第六条 风电厂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即:销售电价)和下网电价(即:外购电价)两部分。
第七条 上网电价管理
(一)上网电价政策:按照目前政策,风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批准后的上网电价一般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两部分组成。其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定的《购售电协议》确定,电费由当地电力公司直接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为批复上网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值,电费由财务部定期核算后由当地电力公司转为支付。
(二)上网电价申报:风电厂要在项目核准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电价核算和申报工作。
(三)上网电价批复:公司要明确专人跟踪电价申报程序,并保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前两个月取得电价批复文件。
(四)下网电价管理:目前各地方对于风电厂下网电价还没有统一的政策,一般由风电厂与当地电力公司营销部门谈判确定。在电价谈判时,应该首先争取“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
(五)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需要向电力公司提供项目和电价的支持性文件、办理发电许可证、进行入网安全性评价验收等。要避免因准备不足被电力公司执行临时电价,造成不必要的电费收入损失。
(六)如由于客观原因,风机在调试期内必须执行临时电价的,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电价执行情况说明》。
(七)特许权项目凭中标通知就可取得电价批复和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更应提前办理相关工作,确保上网电量能全额全价结算。
第六章 电量管理
第八条 各风电厂要加强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电量报表要按时分析、整理、上报并存档。
第九条 上网关口电量数据管理
(一)上网关口在《购售电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设在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关口计量电度表一般有两块,一块主表、一块备用表。
(二)为了确保关口电量数据准确,要求每月对关口电量进行一次核算,尤其要对设在对方变电站的关口表计加强核对工作。电量核算可以采取母线电量平衡、线路电量和理论线损平衡、主表和备表比对等方法进行。在厂用电率或线损率异常增高时,一定要认真核算关口电量准确性,找出异常原因。一旦发现异常,应该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快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妥善解决。
(三)月度上网电量和上网电量由《购售电协议》中确定的
月度和关口表抄表时点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四)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的电量数据以电力公司和风电厂双方确认的月度和上网电量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五)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数据取各风厂上网关口的累计上网电量。对于多期项目共用一个关口表计的风电厂,上网电量按各期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或按与电力公司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七章 电费管理
第十条 风电厂要加强电费结算和回收管理,确保电费足额按时到账,提高电费资金效益。
第十一条 风电厂负责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十三条 各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周期不同,各风电厂要密切跟踪结算动态,确保第一时间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
第十四条 电费结算时间要求如下:
(一)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有结余的项目和特许权项目,要求每月按批复电价进行结算,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上网电量电费全款结算到帐。
(二)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存在缺口的风电厂,每月按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电费,要求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标杆电价的电费结算到帐。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要求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
第八章 附则
7.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8.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9.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赣财教[2013]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
(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
(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省财政厅。
1、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审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3、按规定拨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4、按规定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评审、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
1、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2、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会同省财政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4、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前期调研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
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开支要求详见附件。第十一条
前期调研费是指省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财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科技活动基础性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为加快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省科技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经费的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按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除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实施进度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预算申报书随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立项论证时一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立项论证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核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经费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费可根据总预算按安排预算。首批经费拨付后,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预算安排。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通过追减预算等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避免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的经费预算减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转经费的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项目的承担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决算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进行财务验收。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时一并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因故终止,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预算评估、中期检查、财务验收、专项财务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建立承诺机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省科技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补偿、担保(保险)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还在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其中未涉及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工字[1999]02号)停止执行。
附件
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有关说
明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精神,现将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与编列要求明确如下:
一、直接费用
(一)支出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省科技厅批准备案。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二)编列要求
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间接费用
(一)支出范围
间接费用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核定要求
10.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学校双主体协同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度,形成校企从招生、培养到就业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深化教育链和产业链融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聘请企业、行业等各界专家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项目遴选、管理、评估与验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定期举行会议,审议试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日常工作的开展,拟定各类工作草案或建议,组织专题研讨和培训,管理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试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督促、推动各试点项目全面实施。
办公室实行试点项目事务专员制度,负责试点工作专项任务的督导检查。事务专员实行月检和年检报告制度。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研究,负责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释疑解惑,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定期举行专题会议,必要时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各区市应当成立教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市领导小组),定期会商和解决所属单位有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设立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责任制,对所属单位的试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区市领导小组应当向市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九条 试点项目遴选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库,规范申报登记。
(一)申报主体。本市辖区内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可牵头申报试点项目。
鼓励区市、校企共同组建的职教集团、职教园区联合申报试点项目。
(二)申报材料。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20××--20××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1)、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市属、行办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市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由区市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四)评审程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试点项目入选学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依法设臵的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具备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近3年未发生学生(含实习期)重大安全事故。
(二)申报专业至少举办3年,专业特色鲜明,并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进行重点建设,每年招生原则上超过100人;专业实训装备先进,基本对接合作办学企业实际使用的生产设备;拥有教学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团队;本专业社会用工需求量较大。
列入国家、省、市示范性或特色学校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入选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守法、诚信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高,业内口碑好。
(二)属于行业领军企业或者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实习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备;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引领带动自身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潜力;能提供试点项目专业轮训的所有岗位,能够选派足够数量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学徒(学生)的企业导师。
综合实力较强、行业地位较高、校企合作3年以上、企业培训机制完善、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大中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园区优先选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制度。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培养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权利和义务。
试点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试点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试点项目单位在公布遴选入围1个月内编制、报送《20××--20××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2)《20××--20××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单位设立试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所申报的专业学制为一个试点周期,具体负责本单位试点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建设,确保试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预期目标。
(二)校企双方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合理分担人才培养成本,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学徒(学生)双身份管理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工作方案,鼓励采取多元招生与招工方式,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
企业、学校、学徒(学生)、家长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企业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学徒(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试点项目学徒(学生)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双导师聘用制度,实行双向流动管理。校企双方按照双导师的选聘标准,共同遴选现代学徒制实验班的班主任、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并签订聘任协议和工作责任书。
第十六条 建立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学徒(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制定试点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定期调整完善机制。
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标准、岗位群轮岗实训标准、质量监控和考核标准,开发相应课程资源,建设特色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分段育人、多方参与评价的教学管理制度。校企双方负责组织现代学徒制实验班的教学、岗位轮训和考核评价,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学徒(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学徒(学生)的企业实践课程与学校理论课程学分可以相互臵换,中职段学制可缩短1学期或延长1学期,高职段学制可缩短1学年或延长2学年。
(二)学徒(学生)在学校期间实行班级管理为主、小组管理为辅;在企业期间实行小组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合作管理模式。
(三)学徒(学生)实行毕业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试点院校和企业的有关现代学徒制政策、学徒岗位申请、教学管理与考核、课程资源等信息,实现数据采集、日常监测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确需进行较大变更或调整的,应报经市领导小组核准。
第二十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工作进展报告以及典型案例。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负责试点项目的考核评价。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对试点项目做出考核结论。试点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考核按照内审与外审、动态与静态、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校企协同育人机制、人才培养制度与标准、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双导师队伍建设、学徒(学生)培养与管理、保障措施、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成果转化和推广情况以及创新点等。
第二十四条 试点项目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对考核优秀的试点项目单位,授予市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示范单位称号,在全市宣传推广成功做法及经验。
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单位,应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考核;再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在建设期内因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本试点项目中止。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策保障。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双导师”人才库,对试点项目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定期进行培训。
校企双方建立学校导师与企业导师双向聘用与挂职实践制度。鼓励校企双导师共同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和技术研究。
(二)建立激励制度。将学校导师在企业的实践和服务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将企业导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带徒经历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学徒(学生)给予表彰。
(三)企业应当给予学徒(学生)以准员工待遇,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根据学徒(学生)的实际工作贡献并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学校等多元投入机制。市级财政、区市财政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试点项目的奖励津贴、企业的水电、耗材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实施。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监督。
(一)校企双方对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和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的考核结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试点项目、收回补助资金、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1.以虚假试点项目套现建设资金的; 2.在试点项目建设中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
3.在试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的;
4.在试点项目建设中不听从工作安排,不能及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情节严重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11.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一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要求: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学校需主动联系辍学学生家长,积极帮助学生返校。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不从事有偿补课。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
中国政府采购名单剔除苹果产品
目前一场由国家主导的针对美国科技公司的运动正在中国形成势头。彭博社报道,7月下发的政府采购名单剔除了10款苹果产品,包括iPad、MacBook Air和MacBook Pro。而6月这些产品还在列。8月初,俄罗斯的卡巴斯基实验室和美国的赛门铁克也被排除出中国的政府采购名单。
苹果公司发言人克里斯汀·于盖拒绝就此事发表评论。彭博社称,这份清单并未包括智能手机产品。目前确认仍在名单上的有中国的联想,以及美国的戴尔和惠普等。下一次清单调整将是明年1月份。权威人士称,并非中国政府禁止采购苹果产品,而是苹果放弃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华为称不再玩超低端机
今年上半年,华为智能手机发货量超过3400万部,同比增长62%,位列全球第三,也是全球前五大手机厂商中增速最快的一个。定位中高端的华为P7两个月内销售超200万部。这些捷报坚定了华为终端董事长余承东对手机趋势的判断——“超低端手机没有未来,华为没兴趣玩下去。”
余承东称,“华为以前在欧洲一度卖了很多手机,都是低端白牌,开始还挣一点,后来参与的厂商多起来,就不挣钱了。”运营商3个月换一代机器,经常推出超低端手机。“如果不是用户喜欢什么做什么,而是运营商喜欢什么做什么,结果就是没有精品,款式繁多,利润率低,无法形成品牌。”
个人公共号未经批准不得发时政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百度诉360案一审宣判
百度诉360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案,8月7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法院判决360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百度要求360停止抓取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百度此前起诉奇虎360违反“Robots协议”,强行抓取、复制其网站内容索赔经济损失1亿元。
“Robots协议”由荷兰籍网络工程师Martijn Koster于1994年首次提出,是一个被放置在网站中的TXT文件,为搜索引擎爬虫做出提示,设置允许与不允许两种语句,网络爬虫据此“自觉地”抓取或者不抓取该网页内容。该协议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保护个人隐私,尽可能地让互联网健康发展。
中国因反恐封锁KakaoTalk和Line
中国政府已经确认封锁了移动聊天应用KakaoTalk、Line,原因是这些应用成为传播恐怖主义信息的工具。这是Line服务一个月前在中国中断以来的首个官方解释。
被封锁的应用还包括Didi、Talk Box以及Vower。中国通知韩国,恐怖组织正通过移动聊天应用或视频网站密谋或煽动发动袭击,并传播如何制造炸弹的信息。KakaoTalk、Line在中国服务于今年7月初中断。韩国工信部称,“将继续与中国相关部门协商,确保KakaoTalk、Line服务的中断问题以及为中国用户带来的不便能尽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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