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共8篇)
1.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 篇一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整治滥发津贴补贴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内容。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镇制定了《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三权在下且经费由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辖机构社团)均纳入整治范围,将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明确了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目标任务、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确保我镇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成立组织,专抓专办。
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确保整治行动高效推进。
三、认真梳理,分步清理。
1、召开会议,自查开头。召开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会议,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自查清理,重点是清理自查违反中央、省、市、县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会议要求对已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采取全额退回并收缴同级财政,同时严格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
2、领导亲查,重点审核。各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镇主要负责人对自查结果亲自开展重点督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3、对照政策,及时纠偏。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四、建章立制,保障有力。
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我镇结合实际,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严明纪律、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着力构建“不想乱发、不能乱发、不敢乱发”的制度,制定了津贴补贴发放规定,加强源头防控,扎紧制度“笼子”,使规范管理津贴补贴发放成为常态化。
2.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 篇二
县纪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关于XXX农业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的通知》(宜纪综【2015】53号)文件要求,我镇党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在7月1日的全镇职工大会上进行学习,并认真开展津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通过认真仔细的自查,没有发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我镇领导对此次违规发放津补贴自查自纠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XXX同志为组长,副书记XXX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还指定专人具体办理并负责反馈。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我镇认真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于2015年7月1日至2日对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检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范津补贴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自今年以来我镇从未出现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包括过节费、年终奖金、水电补贴、电话补贴、加班
费、值班费等。
2、我单位不存在私设 “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镇在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规范津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镇进一步深刻领会了上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们将和上级思想行动相一致,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进行。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4.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 篇四
违规发放的补贴津贴是一种“灰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处于法律治理的边缘地带。
其特点在于:一是权力色彩浓重。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趋权性”非常明显,越有权的部门补贴越多,越有权的职位津贴越多;二是谋取方式“集体化”、“部门化”。各个单位各部门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好处见者有份;三是发放存在理解和现实的“正当化”。应该说,公职人员法定工资水平明显偏低,给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留下空间。问题在于,如何使得这些收入部分合法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否则没有一定之规,由于权力占有的不同,导致不合理、不合法的部门差距、地区差距、单位差距、职位差距等,既使社会民众普遍不满,也使公职人员内部多有抱怨,加剧社会收入不公问题。
该规定共18条,性质上是部门规章,位阶属于行政规章,还算不上法律法规,只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参照”的效力。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广泛,责任范围扩大。适用范围决定有效范围。本规定第2条明确定义所称“津贴补贴”的范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这是一个很广泛的定义,适用对象上具有高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于整治各种各样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或福利好处。尤其最后一个“等”字,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关于责任范围,本规定的一个亮点在于,不仅将行政机关公务员纳入,也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现实中,很多有“创收效益”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情况比之于行政机关有过之而不及。以至人们认为事业单位“效益”、“福利”比行政机关好,而且被关注、被监管相对轻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规定却是空白。本规定将此纳入,有利于治理事业单位这一问题。
第二,列举详细周全,具有可操作性。本规定第4条有12项,具体列举了11种典型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最后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这样,一方面具体清楚,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又周延其他未能列举的情形,避免列举式立法的“挂一漏万”的弊端。此外,该规定的第5条至第12条又规定了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种行为和情形。总体上看,本规定具体总共列举了20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现实中比较突出、比较典型、老百姓意见比较大的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这些列举的行为,即“违规情形”,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在施行中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从实质上把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违法性,避免过于法条主义的机械操作,导致施行不力。
从法律角度看,该规定不无问题。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过低,在诉讼制度上只具有参照效力,面对复杂艰巨而普遍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可能显得力有不逮的问题。因为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有效,应当在将来摸索成熟的情况下,尽快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同时,实质性理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可以得知,由于工资制度不合理,总体收入偏低,部门、地区,职位实际收入差别较大的情况下,通过一些虽然违规但却有合理性、必要性的津贴补贴来弥补,实际上获得人们的一定理解和支持。这也是该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原因之一。因此本规定还需要结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整体改革进行才行。在目前情况下,也只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做试验性推进。
5.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 篇五
202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增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xx镇内满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无车、无注册工商业经营;
(四)申请人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非社保退休人员;
(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三、发放范围、时间和标准
x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x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发放该季度租赁补贴;每户每季度补贴xxx元。
四、工作步骤
x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应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内向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x.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x.低保家庭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折;
x.低收入家庭出具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证明;
x.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各社区留存复印件作为审批附件,进行备案。
(二)初审。各社区受理时对新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确定的新申请人名单及受理资料报x镇审批,x镇及社区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联合审查。x廉租办负责协调成员单位数据信息审核工作,各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x日前,x镇将上季度享受补贴人员及当季新增人员名单报至x廉租办;此月x日x廉租将数据发送至公安局,第xx日前对申请人员家庭成员数据信息查询完毕;此月xx日x廉租办将数据传至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不动产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第xx日前审核信息查询完毕,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完成后领导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将审核结果报至x廉租办。
注:各部门以最新数据库为准进行查询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四)综合数据。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xx日x廉租办对各单位所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剔除不合格人员,此月xx日前确定拟发放名单。
(五)公示。经审核汇总,家庭状况符合发放条件的,由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x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在x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发放。保障名单确定后,x廉租办向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并将发放名单送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xx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指定银行账户,由银行拨付至个人账户。
(七)归档。x廉租办负责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五、部门职责
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把党和政府对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实到位。
(一)x镇及社区负责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实际人口数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赡养关系,租赁补贴的发放公示,确保准确无误;
(二)x廉租办负责综合数据、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发放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x不动产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的房产信息情况;
(四)x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低保低收入状况及申请人是否在世等情况;
(五)x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
(六)x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纳税情况;
(七)x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在岗缴费、离退休情况;
(八)x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
(九)x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和户籍情况;
(十)x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员的公积金缴纳信息;
以上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并且指定一个专职人员负责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及程序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规定》 篇六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13-11-04 16:03
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关于“津贴补贴”的范围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主要考虑是: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
《处分规定》列举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基本一致。一是综合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常见情况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单位提供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二是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
关于处分档次的设定
7.高龄补贴发放通知 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县政府同意,自20xx年3月1日起,对年满80-8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
在保持原高龄补贴发放范围(90周岁及以上)和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向具有溪头镇户籍的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年满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和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普发高龄补贴。
二、发放时间、标准
自20xx年3月1日起,对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发放,低保对象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按原标准不变。
三、申请审核审批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提供本人在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存折账号复印件(无固定收入的提交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养老金账号),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歙县高龄老人(80-89周岁)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认真核实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本人账号等)上报乡镇。
2.审核。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及《歙县高龄老人(80-89周岁)生活补贴汇总表》(其中属低保对象的另外汇总)等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进一步审核后,完成审批手续,将经审批的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发放,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发放原则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要求有:
1.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高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计发,发至亡故之月止。
2.因各种原因延误申报的.,经审核后,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3.高龄老人亡故的,乡镇、村要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并上报县民政局,从亡故的次月起停发高龄补贴。对隐瞒已故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多领的高龄补贴由乡镇负责予以追回上缴;对故意隐瞒的要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高龄补贴不列入退休费计算死亡抚恤金基数。
五、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低保对象、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仍按月发放),各乡镇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8日前,将审核对象汇总后造册上报县民政局(纸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次季度有人员变化的(新增或病故的),应在次季度及时填报《歙县高龄老人(80-89周岁)生活补贴增减人员花名册》。县民政局审批汇总后,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存折账户。各村委会接通知后,请将1936年7月1日前出生人员(年满80-89周岁)审核并公示后,于20xx年5月31日前统一造册报镇政府。该项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高度重视,确保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特此通知
溪头镇人民政府
8.违规发放津补贴方案 篇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 1 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 3 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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