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4-09-17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精选5篇)

1.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篇一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发展历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提出重新登记申请。

2002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 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2 年6 月,公司取得,注册资本32,500 万元,其中出资12,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36.92%;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8,000 万元,出资比例24.61%;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出资比例15.385%;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出资比例15.385%;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500 万元,出资比例7.69%。

2004 年4 月,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15.39% 股权转让给中植集团;受让后中植集团出资17,000 万元,持股比例52.31%。

2006 年2 月,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的中融信托股份改由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代表哈尔滨市财政局持有。

2007 年10 月8 日,公司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7.69%股权转让给大连新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8 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15.385%股权转让给中植集团;受让后,中植集团出资22,000 万元,出资比例67.69%。

2009 年3 月,全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升级,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2,500 万元。

2009年12000666)于以12亿交易价收购中融国际信托36%股权成为中融国际信托第一大股东。

20多年来,中融信托始终致力于提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银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快速发展,为高端客户财富管理开拓了广泛的空间。2009年至2012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323亿元、1820亿元、1784亿元、3057亿元(其中信托资产规模2994亿元,自有资产62亿元),居同行业前列;2012年底公司净资产48.43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要求;全年实现净利润15.24亿元。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2年在“财富管理合作发展论坛暨第5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颁奖典礼”上,公司荣获“中国优秀信托公司”、“最佳研发团队”、“优秀理财管理团队”的光荣称号。在“2012年21世纪资产管理年会暨第五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评选颁奖典礼”活动中,公司荣获“2011-2012最受信赖信托奖”和“2011-2012最佳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奖”两项大奖。

2.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篇二

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 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需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 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流转税、所得税, 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此外, 外国税制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减税或免税。本文列举日本和英国的信托税制来启示我国的信托税制构建模式。

(一) 日本的信托税制

1.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

在信托设立环节, 对受托人来说, 不涉及任何税种的缴纳;对公司型委托人来说, 需要缴纳所得税;对受益人来说, 可能涉及所得税、赠与税等税种的缴纳。

(1) 所得税。

从委托人角度看, 委托人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委托人是个人时, 对于发生的私人信托一般不征税, 对于发生的公益信托, 信托财产的转移可视为特定捐赠支出, 依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当委托人是公司时, 不论受益人是谁, 一律将信托财产的转移视同在市场上公平销售, 依据市场价格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 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受托人角度看, 由于受托人不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权利, 并非财产的所有者, 因此受托人无须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受益人角度看, 受益人因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而需承担的所得税因受益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受益人是个人, 受益人获得的收益权利将按照市场价值视为偶然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受益人是公司, 则信托财产的收益将作为捐赠收入按市场价值计入受益人的应税所得。由于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被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 因而, 原则上在信托收益发生年度, 信托收益就应当并入受益人的所得额中, 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是, 由于某些信托品种的受益人众多、计算上不方便等原因, 主要的信托品种的信托收益均在受益人实际取得时课税。

(2) 遗产赠与税。

设立信托时, 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 设立信托的行为就不是赠与行为, 无须缴纳遗产赠与税;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个人, 而且不是同一人, 设立信托就是遗产赠与税应税行为, 应视为委托人对受益人做出的遗赠行为, 由受益人缴纳遗产赠与税。

(3) 消费税。

在日本, 由于信托财产被认为是受益人的财产, 因此, 在信托设立环节, 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益人的转移本身是不征税的, 因为它并没有带来经济利益。

2.信托存续期间的税收

信托存续期间, 对受托人来说, 不需要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但是要缴纳消费税或地方财产税;对受益人来说, 信托存续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地方财产税或登记执照税。

(1) 所得税。

从受托人角度看, 在日本, 除信托银行外, 禁止任何人从事信托业务, 几乎所有的信托业务都以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这些信托银行收到的信托报酬构成它们的毛所得, 对于受益人或委托人来说, 这些报酬支出可以在其总收入中扣除。信托存续过程中, 由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权利, 因此不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受益人角度看, 日本《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 在税法上直接视为受益人的收益, 因此对信托收益的课税, 是对受益人的课税, 而不是对受托人的课税。

(2) 地方财产税。

在信托业务中, 受托人以其名义进行财产登记, 对信托财产负有缴纳地方财产税的义务, 所缴税款作为受益人或委托人的信托费用支出。

(3) 登记执照税。

在信托业务中, 仅仅把财产转让给受益人, 并不构成登记执照税的应税行为。但是, 如果受益人要对该财产进行所有权登记, 则需要缴纳登记执照税。

3.信托终止环节的税收

信托终止时, 对于一个固定的受益人来说, 用实物方式收到的收益无需缴纳消费税, 因为信托财产被认为属于受益人所有。在这一环节中,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均没有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也均不因信托关系终止本身而缴纳遗产税或是赠与税。但是, 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 那么在信托终止环节受益人应就获得的信托收益缴纳赠与税。

(二) 英国的信托税制

1.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

在英国, 信托设立环节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印花税。

(1) 资本利得税。

从委托人角度看, 委托人在信托设立环节无需缴纳所得税, 但是信托设立时需对委托人征收资本利得税。不管是可撤销信托还是不可撤销信托, 也不论委托人是否是受益人, 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的应税利得扣除财产成本和其他允许扣除的支出后的部分, 负有缴纳资本利得税的义务。从受托人和受益人角度看, 信托的设立不会引起对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所得课税, 从而受托人和受益人均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2) 遗产税。

从委托人角度看, 如果委托人在生前转让信托财产给授予人, 该转让为生前转让, 主要由委托人承担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从受托人角度看, 设立信托时, 虽然委托人负有遗产税的根本纳税义务, 但如果遗产税应付未付, 受托人在税款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况下, 也应对遗产税负有纳税义务。

(3) 印花税。

信托设立时应对信托合同或文件征收印花税, 由委托人缴纳。除非信托文件授权从信托资金中交纳印花税, 否则不得以信托资金交纳印花税。

2.信托存续期间的税收

信托存续期间, 各有关税种的缴纳只会涉及到受托人, 其他当事人几乎不承担纳税义务。

(1) 所得税。

受托人应纳所得税实际上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获收益的所得税。如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益负有最终纳税义务, 税收最终用托管基金交纳。在某些特殊的信托业务如裁量信托或者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对税款负最终纳税义务的情况下, 信托产生的所得应视为受托人所有, 受托人应当就其所得承担最终纳税义务。如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收入负有代理纳税义务, 受托人仅是税款代缴人, 最终税收负担由收入归属人承担。在一般信托业务中, 所得发生时, 受托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 受托人为信托所得的代理纳税义务人。信托终止时, 受益人将已经分配的所得和已扣缴税款部分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之前受托人已经扣缴的税额可以抵扣。二是信托报酬的所得税问题。如果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托人的是固定报酬, 这种报酬将被认定为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奖金, 由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信托报酬时源泉扣缴税款, 然后再将减除税款后的净报酬交付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的报酬不是固定的金额, 而是一种索取报酬的权利, 受托人由此得到的收入将和其他应税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

(2) 资本利得税。

信托存续期间, 如果信托财产收益计入受托人的应税收入, 应由受托人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权, 委托人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资本利得税。受益人从受托人处获得的利得分配不需要再缴纳资本利得税。

(3) 遗产税。

持有收益权的受益人被视为拥有收益财产, 当其成为所有人时无需缴纳遗产税, 但如果受益人将收益权转让并获得与收益权等值的利益时, 需要缴纳遗产税。

(4) 印花税。

信托存续期间, 如果受托人在信托管理期间重新调整投资, 受托人对据此购买财产的行为, 要按与购买个人财产相同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使信托资金的价值没有因此增加, 也应对每一项交易都要缴纳印花税。受托人退休或指定新受托人的文件, 或者与此有关的文件如将股份从原受托人转移给新受托人的文件, 由于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而此种转移又导致受益人利益的变化, 受托人需缴纳印花税。

(5) 增值税。

在信托的经营管理过程中, 如果受托人提供应缴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 并且收入额超过最低限49000英镑, 受托人还应缴纳增值税。

3.信托终止环节的税收

信托终止时, 就所得税而言, 对受益人终止信托的行为是不征收所得税的, 但是由于受益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对以后产生的收入应当负有纳税义务。就资本利得税而言, 由于信托财产的绝对财产权发生转移, 需要由受托人缴纳资本利得税。就遗产税而言, 信托终止时, 受益人对分配的财产无需缴纳遗产税, 即使其将财产返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配偶, 也无需缴税。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信托税制模式的启示

(一) 采取分税补充模式, 不单独设立信托税收制度

目前信托税制的构建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分税补充模式, 即对于信托行为有效成立后, 信托财产与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在涉及与现行各税法有关课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及征缴程序部分分别制定于各税法中。与之相对应的另外一种模式为制定单一的信托税法。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 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 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

鉴于目前我国信托业运作并不十分成熟, 制定单一的信托税法的条件并不具备。较理想的做法是在既有的税制基础上修改或增订税法条文, 以矫正因信托制度对原有税制所造成的扭曲, 而并非否定既有税制本身的实质属性。这也符合目前国际上针对信托课税立法的通行做法, 即尽可能地使本国现行税法与信托税法相融合, 促进税法体系更加完善。

(二) 合理选择纳税环节, 避免重复征税

对信托业务应当选择合适的征税环节, 不因信托业务本身的特点而重复征税。由于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 应直接视为受益人的收益。因此, 对信托收益的课税, 是对受益人的课税, 受益人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就承担纳税义务, 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除。但在受益人课税有困难或受益人不确定、财产没有分配的情形下, 可以把信托财产作为课税对象, 受托人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缴纳基于信托行为的各类税款, 从而防止税款流失。如英国、中国台湾规定受托人负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信托收益所得税的义务, 而日本则要求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就各自收入申报纳税, 受托人没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三) 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鼓励公益信托发展

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 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我国对公益信托的立法始于《信托法》的制定, 在《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作了十五条规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 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机制不健全, 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 有效管理无法落实;二是动力不足, 即各项鼓励措施 (如税收等) 还未出台, 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因此, 需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加快推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公益信托的优惠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上。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所得, 不征所得税。”英美两国规定, 在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 成立公益信托的阶段, 减免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在公益信托成立后,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 信托财产所生的孽息, 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 只要用于公益目的, 免征所得税。”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这条规定在强调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具体措施, 所以今后我国需要逐步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法规, 从而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

摘要: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 其发展水平与信托业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信托税制不完善, 是制约我国信托业务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 借鉴国外的信托税制, 对我国信托税制设计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以构建与现代信托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信托财产,信托收益,信托税制

参考文献

[1]中国税收科研代表团.日本金融税制及其启示[J].涉外税务, 2008 (6) .

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篇三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报告摘要摘自报告全文,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报告全文。

1.2 公司独立董事王晓林、罗群芳、邢成声明: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3 董事长隋运生、总经理陈明理、会计部门负责人李峰声明:保证本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概况

2.1公司简介

2.1.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UA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公司英文名称缩写:HUARONG TRUST

2.1.2公司法定代表人:隋运生

2.1.3公司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

邮政编码:830002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huarongtrust.com.cn公司电子信箱:hrxt@chamc.com.cn

2.1.4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

联系人:孟娜

联系电话:010-63409999-8366

传真:010-63434162

电子信箱:mengna@chamc.com.cn

2.1.5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证券时报》

公司报告备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

2.1.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住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十二楼

邮编:830002

2.2组织结构

3、公司治理结构

3.1股东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为四名。

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情况

3.2董事、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表3.2-1董事会成员

表3.2-2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3.3监事会成员

3.4 独立董事情况

3.5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3.6公司员工

4、经营管理

4.1经营目标、方针、战略规划

4.1.1经营目标

本公司经营目标是:在有关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坚持依法合规、讲求效益、控制风险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营销,大力发展信托主业,使公司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4.1.2经营方针

稳健、创新、和谐、发展。

4.1.3战略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面向全国,以市场营销为中心,以控制风险和成本、增加赢利为目的,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发展理念,以人为本,量力而行,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公司发展成为规范经营、特色明显、务实创新、业绩优良,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国内一流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

4.2所经营业务主要内容(合并)

4.3市场分析

4.3.1有利因素

1、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显现,监管部门已经并将继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发展,将为信托公司发展创造较好的制度环境;

2、在降息通道中,居民对稳健性理财的需求会持续增长,信托理财特别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更受青睐;

3、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银行理财产品的份额已经超过一半,今后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深度、层次等将进一步提升;

4、扩大内需保增长背景下的基础设施类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盈利点,各地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公司拓展信托业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5、依托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源和品牌,在业务开展方面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

4.3.2不利因素

1、国际金融危机蔓延使我国实体经济受到一定影响,随着经济景气度下降,寻找适合投资的优质项目难度加大,对项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判断难度加大;

2、居民理财意识、理念和需求等受到金融危机影响,更趋于理性和谨慎,客户开发难度加大;

3、宏观政策调整后,银行贷款规模限制放开,信托融资在与银行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

4.4风险管理

4.4.1风险管理概况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及多变的市场环境,华融信托高度重视对风险的认识及防范,遵循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理念,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风险问题上绝不讨价还价。从组织机构上形成上中下级垂直、前中后台平行的立体化的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流程上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道程序防范控制风险。

4.4.2风险状况

4.4.2.1信用风险状况

公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风险。

4.4.2.2市场风险状况

市场风险指公司因股价、市场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审查的风险。目前涉及公司业务的市场风险有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

4.4.2.3操作风险状况

主要表现在公司内部人员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出现的风险。

4.4.2.4其它风险状况

主要是合规风险和政策风险。

4.4.3风险管理

4.4.3.1信用风险管理

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公司一是采用资产五级分类、信贷资产评级等信用度量指标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不断改进信用分析方法和技术;二是严格按照规定对信用风险资产合理计提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三是公司始终坚持抵押品确认原则,抵押品必须足值、足额、合法、有效、容易变现;四是密切关注融资企业的信贷征信系统变化情况,对有风险迹象的客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4.3.2市场风险管理

开展各项业务时,全面客观的分析经济形势,谨慎选择项目,对风险难以把握的项目,不轻易进入;在项目开展前,对金融市场有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尽量采取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办法;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决策。

4.4.3.3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指定部门定期对业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进行修订完善,多种方式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员工培训;多层次设置防火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一是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风险;二是风险合规部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分析项目风险并向公司提交风险报告;三是审计部门同步跟进;四是公司经营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风险报告。

4.4.3.4合规风险管理

为管理合规风险,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岗位,自觉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引入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法律人才,对所承做业务的交易模式、法律要点、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问题进行专门把握,确保每项业务重点法律问题的合法、有效和严密。

5、报告期末及上一年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

5.1自营资产

5.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华融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融信托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8的经营成果、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合并现金流量。

5.1.2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31日 单位:元

5.1.3合并利润表

5.1.4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单位:元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合并现金流量表

5.1.5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31日 单位:元

5.1.6母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2 信托资产

5.2.1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31日 单位:元

5.2.2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6、会计报表附注

本信息披露中会计报表附注和数据按母公司口径披露。

6.1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6.1.1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6.1.2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公司本年因转让持有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而未将其纳入本合并范围。

6.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3或有事项说明

1、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无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无为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6.4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风险分类情况如下表:

6.4.1.2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资产损失准备金情况如下表:

6.4.1.3自有资金投资情况如下表:

6.4.1.4自营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前三名企业情况如下表:

6.4.1.5公司2008年末自营贷款情况表:

6.4.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信托资产年初数、年末数

6.4.2.2本已经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状况如下表:

6.4.2.3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

公司作为受托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财产,严格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公平、公正的处理信托财产,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达到或超过了预期收益。

6.4.2.4本公司本无因自身责任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及赔偿情况。

6.5关联交易情况

6.5.1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6.5.2关联交易方的情况及与本公司的关系如下:

6.5.3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6.5.3.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6.5.3.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6.5.3.3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的总体情况

6.5.4关联方偿还资金及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垫款的情况

截止2008年末没有发生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为关联方垫款的情况。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08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3,798,928.0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449,732.02元,净利润为25,349,196.02元,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亏损后,按可供分配净利润提取5%信托赔偿准备金515,963.02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031,926.04元,剩余可供分配净利润拟按照投资比例全额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7.2主要财务指标

7.3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8286号文件精神,2008年10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1.5亿元人民币,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745万元,公司资本金增至15.177亿元,对本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业务开拓提供了充足的资本金支持。

8、特别事项揭示

8.1报告期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78号文批准,同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组,并受让新疆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4.14%的股份。经公司2008年4月8日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8286号文批准,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35032万元增加到151777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占比97.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0.69%、新疆恒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0.33%、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占比1.48%。2008年10月,公司资本金达到151777万元。

8.2报告期内因公司重组,股东变更原因,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08]79号、[2008]88号文件核准,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事项进行了变更。变更后董事为隋运生、马肯、陈明理、王晖、王文杰、杨佩,其中隋运生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马肯为公司副董事长;变更后董东庆、张春如、曹戈、刘庆英、盛占银、付巍、李小莉为公司监事,其中董东庆为监事长;变更后陈明理为公司总经理,徐波、陈鹏君为副总经理。

8.3报告期内因公司重组,股东变更原因,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08]89号文批准,公司名称予以变更。变更后公司的汉语名称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HUARONG?INTERNATIONALTRUSTCO.,LTD.”。本公司已换领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本公司此次名称变更,对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8.4报告期内因公司重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08]92号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5报告期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08277号文件批复,同意本公司结束过渡期管理工作,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8.6 本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8.7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到处罚的情况。

8.8 本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8.8.1报告期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78号文批准,同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组,并受让新疆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4.14%的股份。该事项于2008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C84版进行了披露。

8.8.2报告期内因公司重组,股东变更原因,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监事、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等事项进行了变更,该事项于2008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C7版进行了披露。

8.9 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无。

9、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公司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经全体员工努力,华融信托顺利完成了新公司组建,通过抓管理、促发展,建立和健全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业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势头,为公司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本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认真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也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2008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国际信托实习总结 篇四

截至本周末,我在公司实习已累计四周,让我对信托业、信托实务、公司概况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具体总结如下:

1、信托行业

信托业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其后续发展引人关注。信托行业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托公司自身实力的壮大以及信托认知程度的提高,信托社会和经济功能的体现,以及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明晰等多重利好因素的综合实现,信托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从2007年的“信托新政”到2011年“银信合作”监管,监管部门不断努力规范信托行业,也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个人,能有幸进入信托行业这一金融行业的金字塔顶实属机会难得。2011年,我于复旦大学出版社购买了一本高凌云老师著的《信托法原论——被误读的信托》,让我了解中国信托与西方信托的差异所在。时隔两年的今天,我恰好参与了中国信托业的前沿实务,也算是一种缘分安排。

2、信托实务

根据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可将信托计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总体来说,通过这个月的事务接触包括查阅档案,我接触了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也看了集合资金项目。单一资金信托操作性强,管理方便,但随着银信通道的竞争日趋激烈,其管理费用也有所下调。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虽然收益大,但毕竟涉及人员较多,故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稳求新。

根据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在项目中扮演的角色可分为主动管理型与被动管理型。主动管理即自主寻找项目,作为中介方促进资金与项目的对接,但对信托经理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被动管理则相对稳妥,坐等第三方找上门来,配合实现其相关需求即可。目前看来,我们应该在做好被动管理角色的基础上,提升自我的业务能力,向主动管理的方向前进,方可在业绩上更上一层楼。

3、工作氛围

在公司实习这一个月来,我深刻感受到公司良好融洽的工作氛围。不同于律师事务所那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况,这里的工作压力相对轻松。公司中午的午餐丰盛,且可午休半小时,下午正常下班时间为5点整。

相对于居家的环境,办公室的整体感觉催人向上,与其在家中看电视打发时间,不如在办公室继续学习。我是一个希望过得充实的人。公司良好的办公环境,也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加班条件。在后半个月里,我基本每天晚上都到公司写毕业论文,也有部分员工愿意在办公室待到6-7点左右才离开,甚至待到10点左右的。

5.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篇五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 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 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 占16%, 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 占79%, 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 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 较为保守的估计, “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 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 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 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 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 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 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 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 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 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 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 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 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 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 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 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 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 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 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 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 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 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 全程自主操作, 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 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 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 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 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 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 积极拓展信托业务, 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 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 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 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 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 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 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 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 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 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 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 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 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 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 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 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 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 (机会) 、靠管理人员 (投资管理人) 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 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 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 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 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 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 自主管理能力极低, 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 作为专业理财机构, 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 (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 的影响波动明显, 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 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 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 研发投入十分不足, 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 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 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 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 收益分配处于劣势, 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 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PE) 业务, 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 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 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 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 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 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 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 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 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 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 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 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 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 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 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 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 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 明确公司市场定位, 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 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 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 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 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 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 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 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 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 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 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 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 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 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 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 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 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 (CRM) 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 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 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 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 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 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 完善相关尽职调查, 加强信息披露, 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参考文献

上一篇:杭州野外实习报告下一篇:美丽蝴蝶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