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市(精选10篇)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市 篇一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制度设计,对策,建议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设计理念
200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到“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 并对外受理查询。当时规定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把采用贿赂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人员依法曝光, 为社会各行各业进行相关查询搭建资源平台, 以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 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得到保护;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 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 取得了显著进展, 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和肯定。三年来共受理查询57311次, 涉及被查询单位60505家, 个人48741人。其中有254个单位和224名个人分别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有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 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部署要求, 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 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颁布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 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取消限制加大了贿赂犯罪成本, 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此次新规定对查询范围进行修改, 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 体现出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 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 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 这一系统成本低, 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客观上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弘扬和保护, 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此外, 新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更强的警示作用, 使之远离贿赂行为, 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 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 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制度的实践操作
凡进行行贿档案查询的, 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 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 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 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 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 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三、罗湖区检察院近年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情况
2006年罗湖区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 省院、市院的部署, 购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软件, 派笔者到省院参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学习班。笔者来后严格按照《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对案件领域、性质的要求, 搜集了我院立案侦查并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共3起, 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
2006年底我院初步建立行贿犯罪查询档案库。2007年5月我院首次受理某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预防部门工作人员高效的完成查询工作, 及时出具了查询结果告知函, 为企业到外省竞标创造了条件。此次查询是深圳市检察系统受理的首例查询申请, 自此我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开始对外接受查询。2007年当年共受理查询申请5起, 分别是企业参与云南昆明以及重庆工程招投标所需;2008年受理查询申请5起, 除个别增加新的企业外, 还是2007年来申请查询的企业。2009年9月1日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 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按照高检院这一要求部署, 我院将档案文件里所有涉及行贿的立案案件查找出来后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此次修改, 可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 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截至目前我院录入的15条行贿犯罪案件信息, 都是充分利用我院的司法资料, 对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处理的全部行贿犯罪记录的总括, 主要集中在建筑以及政府采购方面, 除一起是单位行贿外, 其余全部是个人行贿案件。与此同时2009年申请查询的数量突飞猛增到20宗, 比2007、2008年增加了三倍, 申请的企业数量也有所增加。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对非罪行贿行为的打击不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暂行) 》第六条中明确要求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受贿犯罪的相对行贿行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和不起诉处理但有证据认定的行贿行为, 不得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提供对外查询。但事实上, 随着近几年各地经济走上快车道, 行贿受贿的行为逐年增多了, 对社会风气的危害极大, 特别是在商业领域的行贿犯罪日益猖獗, 在整个社会来说行贿从过去的生产经营、建筑工程、金融证券、商品流通、房地产等经济热点领域, 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多领域多行业渗透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运行。
但行贿案件数量却增加不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一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1月至6月,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这其中, 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 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 占19.07%。从逻辑关系来看, 有受贿必有行贿, 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 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查处率, 却显得悬殊。究其原因, 是我国司法实践以打击受贿为主, 为了获得受贿案件的定案而把行贿犯罪嫌疑人作为证人对待, 并没有作犯罪处理, 最后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案件多作了不起诉或撤诉处理。这样一来, 很多事实上实施了行贿行为的人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案件的数量就没有与行贿行为数量的增长成正比。
这种社会价值在行贿上的颠覆, 产生的负面效果一是在不少人看来行贿并不可耻;二是对人们预期心理的威慑力很弱, 即人们预期知道自己行贿后也没有太大法律上的危险或触犯法律的“成本”不大。由于行贿犯罪档案库对这样一类“行贿行为”并不录入和提供查询, 这样一来, 行贿档案查询对威慑商业贿赂的力度就被无形中削弱。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不公布不利于群众知晓信服。不论是2006年行贿档案的初次“局部试水”, 还是现如今的全面推开, 最高检目的非常明确, 就是要通过对向公众公开商业贿赂的实际情况, 来加大当事人贿赂犯罪的成本, 从而对商业贿赂形成更为强大的威慑。也就是说, 在最高检看来, 通过对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认真总结, 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确实起到了威慑当初设定的五个领域商业贿赂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进行“扩容”。
但是, 对于最高检来说似乎理所当然的行贿犯罪档案有效性, 对于公众来说并非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这也不难理解, 既然最高检也只有在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基础上, 才作出修改《工作规定》的决定, 不掌握三年来实施情况的公众自然也就没有深信不疑的理由。对于行贿档案查询是否有效, 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争议, 直至如今修改后的《工作规定》开始实施。在没有实证证据的前提下, 对行贿档案查询是否切实有效的结论, 我们都无从得出。
3.地区间未实现联网互查。目前广东地区的查询还仅限于查询广东地区的行贿犯罪记录, 不能对全国其他地区选择查询, 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行贿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遏制。
五、对策和建议
1.扩大行贿档案的录入范围。行贿档案录入的范围应当扩大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不起诉的单位和个人;三是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或者重点建设工程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2.对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进行公布。公开是澄清疑虑最好的方式, 而且公开地回应公众的质疑, 可以让一项举措的所有可能存在的漏洞提前暴露于阳光之下, 有利于制度的完善和推广。既然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总结, 是最高检据以修改《工作规定》的重要依据, 那么向社会公布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情况, 不仅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制度有效性的疑虑, 而且也会让公众相信制度和参与制度建设。
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要靠一点一滴的努力和进步, 这就更需要公众参与其中。有学者曾断言, “一定程度上说, 对行贿罪的宽纵程度足以成为衡量法治水准的一个指标”, 那么, 若要提高我们社会的法治水准, 就要有更为有力的数据和例证来让公众相信行贿档案查询的有效性, 并自觉地使用查询系统而且将查询的结果用于支配自己的行为, 这样才会真正加大行贿的成本。
3.完善相关程序推广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和应用, 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 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 是客观真实的记录, 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检察机关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引领, 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 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 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规解读 篇二
据资料显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2012年启动全国联网查询平台,对这项检察预防专业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日,高检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负责人前往上海指导工作,对这项规定作了具体的解读。
预防专刊:这次新规的出台,是否承载着重要的意义和使命?
查询中心:近年来,由于社会查询需求不断增长,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数量不断攀升。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139万次,被处置单位1983家,个人3075人。尤其是2009年之后,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5%。与此同时,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更加严格,寄予的期望更高。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必须加强查询工作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简称《2009年工作规定》),已无法满足现有的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订,对信息收集、录入,查询受理、查询告知,查询期限、事由与条件,查询结果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及其处理等作全面的规范。
《工作规定》的出台还与诚信建设息息相关。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强烈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化解诚信危机,加强诚信建设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也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9年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诚信建设的功能,切实在诚信建设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预防专刊:与《2009年工作规定》相比,新规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
查询中心:这次对《2009年工作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一是由于增加条文较多,所以增列了目录。二是删除了四条,即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是关于查询工作职责由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的规定;关于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内容具体信息项的规定;关于查询工作纪律、要求的规定;关于非罪行为信息的规定。三是对另外七条作了修改或进一步细化。四是增加了28条新内容。
《工作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六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
预防专刊:近年来,部分基层检察院建议将非罪行贿行为纳入查询范畴,以期进一步扩大贿档查询的影响力,新规在这方面持什么态度?
查询中心:由于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查询和应用十分特殊、敏感、复杂,为避免将非罪行贿行为信息和行贿犯罪信息一起规范可能引起不解、误解和分歧,对《工作规定》所规范的信息范围作了限制,即完全限于行贿犯罪信息,而不包括非罪行贿行为信息。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录入、查询和应用将适时作专门规定。
预防专刊:新规总则第一条,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似乎作了略微修改,如何理解?
查询中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将“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修改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使表述更为直接、准确;二是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修改为“促进诚信建设”,与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的要求和表述一致。第二层次是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工作规定》将《2009年工作规定》中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改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使得服务的着眼点和范围更为广泛、更加准确,更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预防专刊:新规提出的六项原则性要求,可以详细说明吗?
查询中心:“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原则。这是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依法”是指录入、修改、删除信息要严格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客观”是指应当客观、真实地记载单位和个人的行贿犯罪历史记录,要与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内容保持完全一致。“及时”是指应当依据《工作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便利”是指要为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查询服务。
“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原则。这是对单位和个人应用查询结果的要求。“正当”,即要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正当的方式应用查询结果。“诚实、守信”,即在应用查询结果时应当诚实、守信,完全按查询申请提出的事由使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滥用”是指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查询结果,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不参与、不干预”原则。这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的是服务经济建设、市场诚信和社会管理,不能借查询工作具体地参与、干预经济建设和市场运营。过分参与或者干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经济、社会活动,有越权之嫌,且效果不好。这项基本原则既是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也是为了避免查询工作中发生越权、越位的现象,以确保查询工作的综合效果。
“跟踪、了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情况进行跟踪,以了解情况,避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时出现遗漏、迟缓等问题,同时,也能有效制止或者纠正那些违反《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各部门的管理规定,对查询结果置若罔闻,或者滥用结果,以及伪造、变造查询结果的行为。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予以认同,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相互之间配合默契,共同推动了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已建立了成熟、有效的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机制。
“权益保障和保密”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主动接受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姚培琪 331657113@qq.com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州 篇三
红河州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现有弥勒市2014年弥阳镇大树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的需要,特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
附件: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申请
2014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红河州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现有弥勒市2014年弥阳镇大树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招标的需要,特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
附件: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申请
2014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红河州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现有弥勒市2014年弥阳镇大树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三标段)施工招标的需要,特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
附件: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申请
2014年月日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篇四
(存根联)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查询
(个人、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编号: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个人、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年 月 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 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 承诺单位经办人: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篇五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询单位名称的全称)为了 山西省(投标项目等项目名称的全称)需要,现委托本单位员工 范映伟(经办人的姓名全称)向你院申请查询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郝鹏彬(法定代表人姓名全称)、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全称,无此项查询需求的不填)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山西省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市 篇六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局限性;完善建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明被申请人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并据此出具查询结果的服务。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申请程序、查询内容、处置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和对各地查询工作的指导。201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的效率及影响力得到显著提高。2013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进行完善。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到广泛推广及应用,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便捷化、常态化的轨道。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
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可以惩罚行贿者,提高其犯罪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限制其准入,取消其投标资格,降低其信誉或资质,中止业务关系等,让行贿犯罪者承担巨大的代价,让其他人员不愿、不敢实施行贿犯罪。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际上减少有行贿犯罪记录者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机会,从客观上减少了犯罪机会、条件,消除行贿隐患,从而防范贿赂犯罪发生。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加大了行贿者的犯罪成本,其强大的警示作用让潜在行贿人或者经济活动参加者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在比较利益得失后,往往会放弃行贿,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这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使经济活动参与者依法、依规办事,守法、守信经营,形成人人抵制行贿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局限性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不及时、不全面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才能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期间长、程序繁多,等最终结果到达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人员的手中时,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这期间存在时间差容易被行贿者钻法律漏洞。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时,为了鼓励行贿者交待犯罪事实,普遍存在着对行贿犯罪不予追诉,最终受到法律追责的行贿者属于少数,因此大部分这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者未录入到查询系统中,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震慑力,进而无法起到预防和减少行贿犯罪的作用。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力缺乏约束力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主管机关,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要求相关行业、系统、领域或者部门在招投标、人事管理、资质、资信审查等环节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市场准入机制。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检察建议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文的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在从事特定活动需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4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即检察机关只出具查询结果,不介入查询结果的处理,处置权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掌控。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部门、单位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处置不统一、不规范,甚至有的部门置之不理,不作相应处理或者敷衍了事。
(三)无法防范恶意规避的行为
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只能查到被查询单位名称、被查询个人姓名或证件号码,为此,一些有行贿犯罪档案的个人或者单位则利用这种规则逃避查询,如选择重新注册公司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的方式加以规避。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后,涉案公司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行贿档案制度形同虚设。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不灵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23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多次行贿的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即只要行贿者被判处刑罚,他们就会在10年内被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但是,这样规定不管犯罪情节轻重均规定10年查询期限有失公正,对行贿者影响过大、过长,不利于他们改过归正。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全面及时录入行贿犯罪信息
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需要加强衔接,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录入行贿者的犯罪记录。同时,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高检预发2号文件的规定。要录入犯罪记录时,对行贿犯罪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涉案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犯罪情况、案情简要、判决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同时,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员,亦要记录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的时间、手段、数额,行贿的对象,行贿的目的,没有刑事追究的原由等,以便出具查询结果告知有关单位提醒他们小心注意。
(二)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增强约束力
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与联系,通过协议或者联合发文等文件形式,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配套制度,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强制力。对于通过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建议招标负责人或主管单位对这些个人和单位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置,使行贿者受到必要的制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对不处置或者处置不正确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检察意见有关建议单位或者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内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联合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实现信息无缝对接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内容,从而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用性。建议利用科技手段设计信息共享软件,当涉案企业更名或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该信息共享系统可以马上发送信息至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方便检察机关录入人员及时更改行贿犯罪档案中相关的信息,使查询结果能够反映涉案企业的变更情况,减少规避行为的发生。
(四)合理设置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期限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贿犯罪者案件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设置合理的查询期限。建议参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于个人或单位犯行贿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检察机关永久提供查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以下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规定10年对外提供查询期限;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刑罚的个人或者单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规定1至10年的查询期限;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如再次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7.行贿犯罪查询申请书 篇七
申请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申请查询事由:我单位于2014年1月28日去江苏省xx市规划局的xxxxxxxxxxxx项目参加投标工作
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
被查询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xxx(33xxxxxxxxxxxxxx)
申请查询的时间:2013年1月1日至今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和介绍信 篇八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将于 2011 年 11 月 08 日在海安县开展 2012年海安县乡道维修工程勘察设计投标 工作。根据招标公告要求,现向你院申请查询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2011年10月28日
介绍信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因我单位参加 2012年海安县乡道维修工程勘察 投标,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院无行贿受赂记录告知函,兹委托我单位员工刘闯,身份证号: 32***74634 到贵单位办理。
盼予办理,谢谢!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9.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市 篇九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xxxxxxxxxxxxx拟实施xxxxxxxxxxxxxxxxx(投标、采购)项目,该项目位于xxxxxxxxx地方,因办理xxxx手续,需要行受贿档案查询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贵院查询xxxxxxxxxxxxx公司及法人xxxx,从公司成立至今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请贵院为我公司出具行贿档案查询证明。
申请单位:xxxxxxxxxxxxx(加盖公章)
10.行贿犯罪申请表 篇十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我院因去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投标其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洗浴热水井工程 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望贵单位予以办理。
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查询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王军领(***036),系我公司法人代表;苗兴杰(***516),系我公司(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洗浴热水井工程)项目经理;苗兴杰(***516)系我公司(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洗浴热水井工程)授权人,需检察机关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望贵单位予以办理。
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金水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需要的证件
1、授权委托书
2、查询申请(上面的表格,红字部分改成正确信息即可)
3、招标信息
4、营业执照、安全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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