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买卖协议

2024-10-06

集资房买卖协议(精选5篇)

1.集资房买卖协议 篇一

集资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就下述集资房买卖事项在共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以集资方式取得栋单元 室楼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将栋单元室以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三、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款全部付清,甲方在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据,并将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手续一并交给乙方。

四、甲方在办理权属甲方名下的产权费用,比如:契税、交易费、工本费(印花税、评估费、测绘费等)涉及到办理产权证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甲方在出售本房屋给乙方后,乙方在办理产权证时,(例如:契税、工本费、印花税、评估费、测绘费等)涉及到办理产权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费用,但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并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六、甲方保证所出售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已交清该房屋所有费用,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之后,该房屋所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并盖章)

乙方:

(签字并盖章)

2.集资房买卖协议 篇二

在签字仪式上, 任云表示, 这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前期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努力的结果, 他希望建设方在合作中认真履行协议, 抓紧时间做好工程的实施, 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 力争把综合机房楼工程建成一个示范性的样板工程。

出席签字仪式的中大元通集团副总裁兼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可超表示将全力支持其在成都的子公司四川思源科技开发公司的工作, 并承诺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全力以赴推进建设, 力争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把综合机房楼项目打造成标杆工程和精品工程, 树立定制合作的一个典范。

3.集资房买卖合同(集锦) 篇三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集资房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资房买卖合同1

甲方:姓名:

住址:

乙方:姓名:

住址: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吉埠新村返迁地拥有住房一栋。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乙方现金方式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第四层左边一套(面积为壹佰伍拾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所有权归于乙方。

3、甲方确定乙方取得的本处集资房第六层右边一套(601)房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房屋产权乙方名下期间,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吉埠新村(自建房5栋)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集资房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吉埠新村返迁地一梯2户九层。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鉴于第二条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3、整栋楼梯间为甲乙双方共同通道。

第二条、集资房交付、产权的办理与取得

(一)房屋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直接交付予乙方。

乙方即可行使实际产权人权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自建房5栋第六层右边全套(601)壹佰伍拾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付)。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至该房屋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义下,乙方为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和纠纷。

第三条、除集资款的费用承担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除收取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集资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合同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合同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甩有成员,共同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六条、该合同签订,代表甲方签订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

共同权人的意愿。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甲方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不能损害乙方的权益。

第七条、附加条件

如果乙方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3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2

甲方(出让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集资房产一事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拥有的集资住房转让给乙方,转让房产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栋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住房一套。

第二条、房屋售价:房屋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集资房产交付给甲方时所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电视入户初装费等款项由甲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3、付款其它约定: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以甲方的名义并协助乙方办理交纳集资款、按揭、物业等手续。该房屋全部手续及产权证由乙方保管。该房屋交付后归乙方占有、使用和受益,甲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上述甲方单位集资住房具备上市交易时,自该房限制交易期限届满30日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条件具备时,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并继续为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除外。

第八条、有关争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按最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纳手印):_______乙方(签字/纳手印):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

见证方(签章):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单位集资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在单位集资的住房转让给乙方,单位名称:房产地址:面积㎡。元整(大

二、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写:)。

三、付款方式:

1、单位集资的款项由乙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以本人的名义办理交纳集资款、按揭、物业等手续。

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务必向乙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六、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4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____太原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 __________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__________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甲方不包办理房产证。但有关建房许可证、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归甲方办理,所需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责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 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十、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立约人:

甲方: 电话: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5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上海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潘林妹,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二)房地产座落:

(部位: 3楼)。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为 元,(大写):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全款付清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3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四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款内容办理。

(一)每预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款内容办理。(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二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中介执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集资房买卖合同6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在____市(县)区(镇)____街____巷____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栋(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权属为私产。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付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1、付款方法: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以及截止合同签定之日前发生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人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房产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公正签定。

第九条本合同一页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7

甲方:姓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_________村返迁地拥有住房一栋。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乙方现金方式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第四层左边一套(面积为壹佰伍拾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所有权归于乙方。

3、甲方确定乙方取得的本处集资房第_________层_________边一套(_________)房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房屋产权乙方名下期间,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_________村(自建房_________栋)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集资房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村返迁地一梯_________户_________层。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鉴于第二条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3、整栋楼梯间为甲乙双方共同通道。

第二条、集资房交付、产权的办理与取得

(一)房屋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直接交付予乙方。

乙方即可行使实际产权人权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自建房_________栋第_________层_________边全套(_________)_________拾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付)。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至该房屋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义下,乙方为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和纠纷。

第三条、除集资款的费用承担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除收取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集资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合同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合同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甩有成员,共同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六条、该合同签订,代表甲方签订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的意愿。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甲方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不能损害乙方的权益。

第七条、附加条件如果乙方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3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8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__区______镇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一套房屋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套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平方米);房屋售价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所欠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自行支付。

4、甲方负责在甲方单位把金盾苑单元房的集资人姓名改为乙方姓名。如未能更改为乙方姓名,本合同第3条所述肆仟元欠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5、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前所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管费由甲方负责结清,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付清全部款项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9

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渝北区朝阳镇中和路金盾苑 单元 楼 号一套房屋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套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房屋售价共计人民币()。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付

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所欠重庆市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肆仟元整(4000。00元)剩余房款由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自行支付。

4、甲方负责在甲方单位把金盾苑 单元 房的集资人姓名改为乙方姓名。如未能更改为乙方姓名,本合同第3条所述肆仟元欠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5、双方合同签订之日前所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管费由甲方负责结清,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付清全部款项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0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2、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据上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集资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集资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时还带来了集资房的类型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集资房买卖合同11

甲方:姓名:住址:

乙方:姓名:住址: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吉XX新XX返迁地拥有住房一栋。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乙方现金方式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第四层左边一套(面积为壹佰伍拾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所有 权归于乙方。

3、甲方确定乙方取得的本处集资房

第六层右边一套(601)房 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房屋产权乙方名下期间,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吉XX新XX(自建 房 5 栋)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集资房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吉XX新XX返迁地一梯 2 户九层。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鉴于

第二条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3、整栋楼梯间为甲乙双方共同通道。

第二条、集资房交付、产权的办理与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直接交付予乙方。乙方即可行使实际产权人权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 3 个____月内,将自建房 5 栋第六层右边全套(601)壹佰伍拾平方 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付)。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至该房屋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义下,乙方为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和纠纷。

第三条、除集资款的费用承担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除收取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 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 甲方的集资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合同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 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合同的签署 取得了其家庭甩有成员,共同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六条、该合同签订,代表甲方签订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的意愿。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甲方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不能损害乙方的权益。

第七条、附加条件 如果乙方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 3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2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保存好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起全部付款予乙方。

二)注意事项

1、乙方只与本校教职工签订房屋合同。

2、乙方应督促建筑商做好顶层房屋的防水、防热设施。

3、乙方应统一规划水电入户到家。

4、乙方应做好房屋的排水等附属设施。

5、甲方应按学校规定遵守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只向乙方交住房集资款外,学校的附属设施建设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集资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____太原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 __________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__________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

集资房买卖合同13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拥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3、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76。9平方米。面积如有不符的,无论实际面积是大于还是少于76。9平方米,甲乙双方均同意接受,均不得以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76。9平方米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三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行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甲方积极配合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并在可以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条第一款集资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四条、集资房款

甲方以人民币的总价出让其集资房予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年月日,先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同时甲方将房屋及该房屋相关的手续、证件交给乙方。至甲方于年月日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将余款人民币付给甲方。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共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六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将房屋转让于第三方时,甲方必须应乙方要求,按本合同格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甲方:乙方:

证明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承担与甲方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房款后12日内交付房屋给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万元。

2、协议签订后,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万元。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报酬。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意一方以本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对方万元经济损失。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共有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且本次交易的集资房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共二页,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集资房买卖合同1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职业: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方式建设住楼,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 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办理房屋产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五条、甲方转让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单位集资建房名额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给付甲方相应转让报酬(元)。

第六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转让报酬 万元整(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因办理房屋产权

而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转让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单位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转让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报酬。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_年月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年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1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xxx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xxx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4.集资房买卖协议 篇四

邹 岿

[摘 要] 目前,对于所有人为牟利而订立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政策性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其价格包含了国家财政补贴,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所有人并不具有完整处置该房产的权利,是一种有限产权的房屋。所有人私自转让该集资房的行为不仅使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落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所有人私自转让该集资房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关 键 词]划拨土地 集资房 合同 效力 公共利益 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单位集资房二手交易中,单位职工为牟利而擅自将集资房指标、在建或已竣工集资房对外转让,而买房人出于集资房低廉价格的强大吸引力,在明知有风险甚至明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地产双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卖房人签订了所谓的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其中相当数量的纠纷被当事人诉至法院。对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和争议。究竟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笔者在此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对解决相关问题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论争 对于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在法学理论上无效论者和有效论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尖锐的对立:

(一)关于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和《合同法》第52条能否作为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据

无效论者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合同法》第52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规定,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前签订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有效论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前虽然双方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确实存在着障碍,但出卖人一旦取得了房地产证也就同时取得了对房屋的完全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而非合同效力性规范,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房屋出卖人而不能及于合同相对方即房屋买受人,即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从上也可以推出,无论是无效论者还是有效论者均认为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后签订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二)关于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能否作为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据

1.无效论者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2.有效论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而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过程中,其使用权类型的处置审批[1],即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关于适用《合同法》第79条第一款能否作为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据

1.无效论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一款“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集资房资格的取得是建立在职工特定身份的基础上,而非职工根本不具备依附性的身份关系,因此在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2.有效论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集资房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内容既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相关案例、司法解释的矛盾性展开及其引出的问

对于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尖锐的对立:

(一)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的类似案例的判决截然不同

由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样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却可能大相径庭,笔者现仅撷取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两则案例进行剖析: 例1,2004年2月24 日,经人介绍,小玲和武某签订《房屋购置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武某自愿将其单位的集资建房购置权以人民币4万元转让给小玲,房屋购置中的手续由武某配合办理,所产生的房屋购置、过户等费用由小玲承担。如果任何一方单方毁约,将处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好后,小玲一次性支付了武某4万元,并分别以武某的名义先后两次交纳了房款和办证费共计10万余元。去年11月,武某自行交纳了最后一笔房款、房屋大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共计3万余元后领取了房屋钥匙。12月7日,小玲以武某在房屋尾款交付期间拒不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某继续履行该房屋购置协议,配合其办理购置房的尾款交款、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该房屋为单位的福利集资房,单位规定不得私自转让。并且认为他和原告签订的房屋购置买卖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购置转让协议,但由于集资房本身体现了单位福利,而对单位福利的享有,须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武某和小玲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使不具备单位职工身份的小玲享有了作为该单位职工才能享受的单位福利,这一行为使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对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按其过错程度赔偿对方因订立、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可就返还、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例2,2005年4月,在郑州一家单位工作的郭某单位集资建房。郭某不想要,就加价转给了赵某。当时,双方约定,赵某购买郭某在本单位的全额集资房,总价款126万元。交钥匙时首付120万元,待办理完土地证、房产证后结清余款。合同签订次日,赵某支付郭某120万元。同时,郭某将钥匙及该房屋交付赵某使用。后来,郭某单位对该栋房屋办了房产证。但由于房价上涨,郭某一直不想为赵某办理房产证。催了快5年了,对方一直拖延。实在无奈,赵某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提出反诉,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截止到2007年4月7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自己一直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因失效自动解除。他希望法院判令原告赵某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赵某 与被告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时起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被告也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郭某必须协助赵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郭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中都涉及到了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但不同的法院对此理解不同并由此作出的判决也完全不同。

(二)对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始终摇摆不定

相关司法解释对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识也经历了了如下反复:

1.认为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争议的批复》中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移转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可以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中又规定:“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各合同无效;如果其中某一合同的受让方已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对土地投资开发利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

2.认为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司法解释

认为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司法解释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受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2)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三)从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中引出的问题

究竟应当如何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以往的认识往往只具有片面性,现笔者欲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深度分析。

三、基于公共利益视角的新分析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①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均明确规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

②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而《意见》第十一条和《办法》第三十条也均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由此可以看出,在《意见》和《办法》出台后的背景下,目前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二手交易原则上应遵循《意见》和《办法》的相关原则规定。

那么上述《意见》和《办法》能否作为认定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据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4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上述《意见》属于国务院颁布的公文公报类的政策性文件,而不属于行政法规;上述《办法》也仅属于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④和税务总局七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因此,无论是《意见》还是《办法》在具体实践中也只能起参考作用,而均不是必须遵守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故无论是上述《意见》还是《办法》均不能作为认定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据。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种合同效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和福利房性质,该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达此目标,集资房建设所需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同时行政事业收费减半、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因此,无论是允许集资房指标、在建或已竣工集资房由当事人自由交易,还是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规定上市交易,都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相符,也与集资房设立的初衷不相符,从而造成了住房保障资源的浪费,有违社会公平原则,侵害了其它集资房保障对象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更影响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最终损害的必然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我们完全可以明确提出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结论。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是为了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兴建的,该种集资房具有明显福利性质,它必然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许多方面都采用了补贴性的优惠措施,故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远低于商品房。基于社会公益性的目的和土地取得方式的无偿性,因而所有人对该集资房无法亨有完整全面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权能必然会因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而仅亨有有限产权。如果城市低收入家庭为牟利而擅自处分该集资房屋,既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税收规定,也剥夺了本单位和其它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可能性,妨碍了正义的实现,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类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我们精心甄别并结合案件各方面的情况才能作出综合判断。注 释: ①《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③《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参考文献] [1]白新亚.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J].国土资源,2006,(11):

43.[2]丁全平.转让集资房购置权法院认定合同无效[EB/OL].(2007-3-14)

5.集资房转让协议 篇五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背景及内容

甲方与乙方系朋友关系。据目前经济现状,甲方不适宜作房地产投资,但为了不丧失甲方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的权利及名额,考虑到乙方需要购置住房,且与乙方朋友关系因素,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黄平名义参加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集资建房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权利无偿让与乙方,且将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廖*,由乙方履行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额支付集资建房款,享受该集资建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乙方拟购房屋为桂林市**路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建筑面积暂未定。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集资房的集资指标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3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时,已征得甲方所在桂林市木木公司同意。

2.因该集资建房以甲方黄*名义参与集资,故应以黄*名义办理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等(还包括水电等税费),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义务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集资建房指标费壹拾万元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2.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如果迟延履行超过一年以上的,还应按乙方已缴纳所有集资房款的20%年利率支付利息。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

七、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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