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5-0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6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级来文处理

(一)所有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来文须统一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二)为了让学校主要领导能及时、全面了解上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要求,根据发文单位及文件精神所涵盖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一般签送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阅示或签送校长和分管副职阅示;如果上级来文很重要,可同时签送校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三)校领导有可能认为文件要求很明确,只阅读签名而不再签署处理意见,因此,为了让办公室机要秘书准确传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应签明文转单位。

(四)因公文阅办单篇幅有限,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签阅文件时,语句应简明扼要,意见应具体明确,文字应大小适中。

(五)办公室机要秘书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签署的处理意见,依序送达有关校领导阅示和有关部门阅处。一般性通知、评选结果、信息简报传阅不受此限制。

(六)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文件送达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当天签阅,不得积压。机要秘书要加强催办。

(七)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阅文件后,应及时返还机要秘书或叫其取回。为避免丢失,文件不得横传。

(八)校领导签阅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处理后,机要秘书要根据情况将该文再送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视校领导签阅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签署“存档”或再处理意见。

二、校内文件签发

(一)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公文应由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会

签),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须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会签),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领导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领导签发。

(三)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严格控制发文范围,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

三、请示报告处理

(一)请示、报告的概念及使用的原则

“请示”是校内使用的一种报请学校领导或部门对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问题给予指示、做出答复、审核批准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报告”是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和要求时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校内各单位如有事项需向学校请求批示、批准的,应使用“请示”;如需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应使用“报告”。

(二)报请学校审批的请示或报告必须以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呈送,学校不受理越级请示或报告。请示或报告均应一事一文。

(三)凡向校领导呈送的请示、报告(来文应一式两份),均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填写《西南石油大学部门请示报告处理笺》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四)各单位呈送请示、报告前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沟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一般签送呈送单位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阅处。

(五)为防止请示、报告在审批和运转过程中出现混乱或重复签批,所有请示、报告一律不准分送,校领导不直接接受单位的请示、报告。

(六)各学院的请示在上报学校之前,还应根据内容要求,先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送校领导批示。

(七)校领导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请批示的请示、报告应及时批阅或清退,对紧急事项的请示应及时答复,最迟应在一周内答复,对一般事项的请示也应在15天内答复。

(八)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校领导批示的意见反馈给呈文单位和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校领导的批示进行催办、督办。事项处理完毕后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呈文单位,并同时向校领导报告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九)对于不按程序,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而直接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校领导可不予阅批,由此导致工作贻误或造成损失,由呈文单位自行负责。

(十)校内各单位请示学校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周上报,给学校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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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移交时,反映文件办理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单、交办单、处理笺)等都应收集完整、有序。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办结归档。

(一)草拟:按照“谁承办,谁拟稿”的原则,一般由部门代拟稿或秘书科拟稿。对拟稿的要求是:所拟文稿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规范,文章精炼,结构严谨,人名、地名、数字、引文、主题词准确无误。拟制紧急公文时,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序。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附件可用复印件。

(二)核稿:由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若是代拟稿,应由秘书科负责人复核。对核稿的要求是:重点审核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文种使用、行文格式、文字表述、报送单位、紧急程序、密级等是否符合规范,并按要求修改完善。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交有关部门会签。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一到即核;其它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三)审核: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均由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后,送领导签发。对审核的要求是:重点审核文稿内容依据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政策措施是否恰当,与政府工作是否相一致。

(四)签发:县政府(含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经县政府或县府办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⒈县政府文件(包括江府发、江府函):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上述

(一)、(二)、(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⒉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包括江府办、江府办函):属于县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各级政府、业务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书写齐全。

(五)缮印、用印:签发文件后交综合科编号、核实印发份数、填发打印通知单由打印室负责缮印。文件打印必须保质保量,特急件限时印发,急件一天内印发,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印发。复核、校稿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六)办结归档:由综合科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立卷时要反映文件形成过程,完整有序,不得缺漏。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报送文件的程序和要求

(一)凡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统一签收登记。

(二)凡是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要行文。确需印发的公文,要注重实效,行文要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简明扼要,反对文牍主义。代拟稿应具备部门法人代表签署具体意见和姓名,加盖部门印章,直接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初审登记后,再送相关科室和领导审核签发,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或交办公室其它业务科室办理,杜绝公文越级、横向传递和体外循环。

(三)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一律按规定标注签发人,签发人为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报告应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不得多项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送机关只有一个,杜绝多头报送,确需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同时,不得越级报送,除抢险、救灾、突发性事故、事件等紧急事项外,一律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

(四)各乡镇政府、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除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或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急件外,一律不得通过传真件形式报送。

(五)所有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公文一律按一式二份报送。

(六)凡是不按上述规定报送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其责任由报送部门承担。

四、公文受理回复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对乡镇和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的请示、报告实行回复制度。

(一)对请示性公文,县府办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情况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紧急重要事项随到随办、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⒈已转县府有关部门办理;

⒉已送县府办分管主任、主任、分管县长、县长阅示;

⒊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集体研究;

⒋来文不符合要求,退回来文单位按规定办理。

对县政府领导已明确签署意见或会议已讨论决定的,县府办及时退还来文单位或以公文批复。

(二)对乡镇和部门交县政府的报告,县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县府办在领导签署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批示意见予以办理或返回来文单位;若无明确批示的,县府办原则上不再予以回复。

(三)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请示,承办部门应于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来文单位,同时抄报县府办;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于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府办协调办理。

(四)回复方式为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

附件:⒈公文规范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⒉公文主题词表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公文规范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文种的问题。公文种类: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用纸的问题。所有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公文格式,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60-80克/m2胶版印刷用纸或复印纸(含文件附件、文件审签首页)。文件审签首页必须使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

三、格式的问题。

(一)结构层次清晰,第一层次为“

一、”,第二层次为“

(一)”,第三层次为“⒈”,第四层次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如:二00六年)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主送机关和正文、成文时间、印章。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接收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注意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时间为准;成文时间置于正文右下方。

(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公文只一个附件的只标注其名称,不标序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则应在附件名称前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在正文中已写明附件的名称,在正文之下可不作附件说明。附件另起一页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还要标识序号,如“附件1”、“附件2”等,并在后标全角冒号。

(四)签批时间和印发时间。文件中标明的签批时间要先于印发时间或与印发时间相同。文件版记中不注明“打字、校对”等人名。

四、字体、字号、行距。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五、请示、报告文件,必须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一般应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附件2:

公文主题词表

使用说明

一、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别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7个)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投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械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 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 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5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劳教 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墓地 殡葬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实验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馆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综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集团公司2013年中会议精神,结合目前财务核算的现状,对各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要特别把握好时点与时期的界定。

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同时确认。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收益、负债、费用,同时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4、各项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履行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各单位必须明确设备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尤其是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大宗低值易耗品,台帐登记齐全并及时更新。

5、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所属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管理,集团财务部负责监督。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集 团 办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子分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完善总结的书写与编制,提高总结的编写质量,现将编写总结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了规范,请按照通知要求编写和上报今后的总结。

附件:1.工作总结材料写作编排格式

2.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

工作总结材料写作编排格式

正文标题: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例:

XX单位(部门)X月份工作总结及X月份计划

正文:仿宋GB2312,四号。子标题(各要点): 一级标题:三号,黑体。

二级标题:小三,仿宋GB2312加粗。三级标题:四号,仿宋GB2312加粗。表格:统一小四。标题编号:

一级标题:

一、;二级标题:

(一);三级标题:1.;四级标题:(1);五级标题:1)。

编写材料一律不允许添加图片。落款处:

写上日期“二〇一X年X月X日”,统一用汉字表示。在正文末尾与日期落款处至少有一空行。

段落:

正文段落首行缩进两个字符。行距:固定值28磅。页码:

运行“插入-页码”菜单,页码位置为“页面低端”,对齐方式为居中。

附件2:

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一、上报时间:

次月2日下午下班前通过OA报送,编写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年终总结时,月度总结不再报。

二、内容要求:

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将机关部室、子(分)公司工作总结内容编写规定如下:

(一)机关部室:

1.工作亮点(不超过3条,没有可以不写); 2.本月主要工作(不超过8条);

3.存在问题与不足及改进措施(不超过3条,要抓住本部门主要存在的问题,没有可以不写);

4.下月工作计划(不超过5条)。

(二)子(分)公司:

1.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列表表示,某项指标未完成月度计划的要进行说明);

2.本月主要工作:从安全、一通三防(瓦斯区域治理)、生产、机电、经营、政工等方面分别叙述,要着重总结提炼其中的亮点,一些日常例行的检查、考核、会议等不作叙述,计划外的工作要进行说明,对每项工作中采取措施的概括不超过3条;

3.上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

4.本月存在问题与不足(要抓住当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超过3条);

5.下月工作思路及打算(不超过6条)。

(三)编写要求:

1.主要工作:内容要详实、文字简练、用词准确、层次分明、安排合理。

2.下步打算:不要面面俱到,但要条理清楚,有思路、有目标、有措施。

3.编写材料不要“穿衣戴帽”,切忌空话套话,既要有总结性的语言,还要把主要做法列明清楚。

4.总结材料字数:矿井月度不超过8页,季度、半年、不超过12页;机关、分公司不超过5页;基层区队向矿(厂)报总结不超过2页。

三、管理要求:

(一)机关部室未按时上报的,早调会通报,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未按以上要求格式和内容编写材料的,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二)子(分)公司未按时上报、未按要求编写材料的,将通过办公网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总结要经班子讨论或班子成员传阅,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要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总结的编写工作,将姓名、联系方式于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鑫龙煤业企业规划部。

(四)编写的总结材料,将按保密规定的原则在全公司适当范围内发布,供各单位学习交流。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2013年12月17日)

为解决一些地方对村小学(不含乡镇学校)和教学点不够重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运转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责任,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1.高度重视。长期保留并办好一定数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巩固“两基”成果、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村小学和教学点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面保障。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投入责任,加强省级统筹,督促市县落实分担资金。对于特殊困难地区,应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承担地方分担部分。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2.加强统筹。各地要统筹有关资金,努力改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办学条件。要逐步提高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校舍日常维修的比例,并优先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义务教育项目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困难。要同步推进村小学和教学点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和补充有关基本设备设施。

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部分可以由各县统筹用于提高规模较小学校保障水平。

3.足额拨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切实落实。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中心学校(指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区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及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各县在编制年度预算核定学校公用经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运行成本,在保证公用经费总额不减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适度向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校倾斜,提高这些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其日常需要。对办学条件已满足需要的小规模教学点,县级在安排公用经费时可按实际需求拨付,避免浪费;其余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其他规模较小的村小学,但不能滞留在县和乡镇中心学校。

4.严禁挤占。乡镇中心学校因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以及安保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老师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应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挤占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部分。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

5.加强指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县级的指导和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中心学校要将村小学和教学点收支情况在会计账目上分校(点)单列反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中心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校长和老师进行财务知识培训,给他们讲解国家政策,“手把手”教他们理财,让他们知道可以拿到什么钱、多少钱,这些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多了解他们的需要,多听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参与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6.规范使用。村小学和教学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开支,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得出现校舍年久失修、附属设施设备不全、有门窗无窗扇和玻璃、自带课桌椅或桌椅高矮不一和长期破损、有篮球架无篮筐、有灯座无灯泡、有旗杆无国旗以及孩子喝不上开水等问题;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旅游、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的校舍维修等。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强化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行中心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要强化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将审计、检查结果对外公布。

8.及时公开。各地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中心学校阳光理财,每学期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统一要求,公示中心学校本部、村小学和教学点财务收支状况,年初和年底分别公示预、决算数据,并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页上保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长期跟踪。各地要探索建立经费监测机制,实时掌握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运转水平、支出结构等信息,为调整经费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卫生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2014‟34号文件、******†2014‡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

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清点工作必须在本月10日之前完成。

防疫专干要严格接种报告,每半年将本单位接种二类疫苗的品种、受种人数向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请示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严格禁止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规范疫苗宣传,杜绝夸大诱导

接种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由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我院要积极宣传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相关政策,在做好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规范告知二类疫苗接种知识,群众自由选择。

防疫专干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不得在接种门诊内张贴、发放二类疫苗宣传材料。

四、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院要高度重视二类疫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切实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的全程管理,从现在起本单位采购、使用二类疫苗一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防疫专干具体执行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今后,凡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因接种二类疫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存在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必要时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本单位相关评优资格。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XXX:

为落实上级单位有关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进一步增强各施工队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灌输到每一位作业班组人员,切实减少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各施工队班前安全教育工作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管理办法

(一)各施工队需安排专人对本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分钟。

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参加,并拍摄视频,发送至微信群(群名:XXX班前教育视频发布群)。

(二)各施工队要结合本班当日工程施工情况、作业环境、作业项目技术要点分工情况等方面讲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等,具体讲解内容详见附件。

(三)组织“三个检查”,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态、劳保用品佩戴正确齐全、设备设施工具安全。

(四)各施工队要每日上午九点前把安全教育视频发布到微信群里(隧道的工班组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者每日11点前说明未开展原因。

XXX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各施工队发布的班前安全教育进行点评和统计。

(五)XXX要定期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纳入月底考核,并每月5号前对符合奖励工班进行奖励。

(六)XXX经理参加班前教育工作每月不低于5次。

(七)请各XXX于两日内将已复工点班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至XXX安全监督部。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XXX安全监督部每日做好各个施工点班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评比。针对当月积极开展班前会、开展效果突出的两名XXX管理人员,各奖励500元;三名施工队,各奖励1000元。

(二)评比标准

1.当月积极开展班前会,未出现无故未开展情况;

2.班前会视频质量高,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衣着整齐符合规范;

3.班前会覆盖全体作业人员,要求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均需参与班前会活动;

4.班前安全教育内容条理清晰、讲解全面;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医学的范畴已经扩容至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特种医学、医学技术、护理学共11个一级学科,医学名词的应用与生物学、动物学等邻近学科日益交叉渗透。在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医学名词》过程中,发现有同一名词在不同学科间定名不同、规范名词与同义词相互又称、热点名词与语言类权威工具书有差异等问题。这些问题常常出现在同一本书内,给出版物的编辑加工和质量评判带来困惑,有必要对此做进一步规范。

一 同一术语定名不同

基础医学名词是医学名词的基本构成。基础医学学科规范名词工作开展较早,公布审定名词量较大,但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甚至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之间同一名词定名不一致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现象也见于中西医学科之间。试归纳举例如下:

1.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基础医学规范名词定义严谨、应用广泛、使用频率高,统一使用于其他学科是最便捷的方式。如统一采用“耳郭”“嗜碱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心输出量”“包含体”“唾液腺”等术语,这样也符合审定名词“临床服从基础的原则”[1];尤其是 cardiac output在临床学科由“心输出量”改为“心排血量”或“心排出量”,又称“心输出量”,另外还有“每搏输出量”。其实,作为机体血液循环的“泵”,心脏输出的只能是血,而不可能是别的。在日常审稿中发现,几乎每部相关专业书稿都有“心输出量”一词出现,而使用“心排血量”“心排出量”者寥寥。

但在涉及疾病名称时,建议以临床医学规范名词为标准,如统一采用“视网膜脱离”“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术语。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有交叉的,建议进一步统一规范用法,如将“视神经盘”“视盘”“视神经乳头”和“视乳头”等诸多用法统一规范术语为“视神经盘”(参见表1)。

表1 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名词

2.基础学科之间

基础学科之间,鉴于生理学具有历史较悠久、影响面较广的特点(例如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以及使用的严谨性和广泛性,建议按表2中间学科栏的术语,如组织胺(histamine)、包含体(inclusion body)、弓形虫病(oxoplasmosis)、逆转录(reverse transcription)、生精小管(seminiferous tubule)做进一步规范。但有关“袢”和“襻”的用法,二者英语等价术语均是loop,指形状或功用像襻的东西[2],应首选用“襻”并统一其涉及的名词(参见表2)。

表2 基础学科名词

3.医学及其他学科

表3中同一术语两种表述方式并存,相对而言,肌酐(creatinine)、食管(esophagus)、纤维连结(fibrous joint)、宿主(host)、单核吞噬细胞系统(mononuclear phagocyte system)、中性粒细胞(neutrophilic granulocyte)比较简洁、准确,且使用广泛,建议以此作进一步统一规范。

表3 医学及其他学科名词

4.中西医学之间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阴阳学说源远流长。阳痿是一个典型传统病名,并且被现代医学所引用,得到中医和西医广泛认同[3]。 “痿”和“萎”同见于汉语推荐使用规范名词,不利于名词统一,建议这里采用中医诊断学的术语,统一规范名词中的“痿”字(参见表4)。

表4 中西医名词

二 规范名词与同义词相互又称

“流行性出血热”与“肾综合征出血热”相比较,虽然“肾综合征出血热”能直观体现疾病的病理实质,但“流行性出血热”更突出了疾病的传播性,社会意义大,并且使用频率高,建议统一把“流行性出血热”作为推荐使用规范名词(参见表5)。

表5 规范名词与同义词

三 科技名词与语言类工具书的异同

从大众熟知的艾滋病缩写词——AIDS对比来看,《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热点名词艾滋病的英语名词定义简单明确,汉语释义也比较详细[4],用 immune deficiency较好于 immunodeficiency。相关学科审定科技名词用“穹窿”,汉语工具书用“穹隆”,并且有关穹隆的英语等价术语有3个,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参见表6)。

表6 公布名词与工具书的比较

四 定义欠准确,不便于理解的词

儿科学名词“注意缺陷障碍(伴多动)”,英语等价术语为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像审定名词“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一样,“注意缺陷”本身已经是异常了,再加上一个异常词——障碍,岂不等于“否定之否定”?实际应用中,称“儿童多动症”的常见,可能用“注意缺陷(多动症)”更好理解一些,但又与心理学的审定名词“注意障碍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不一致。

从疾病名称标准化、格式化要求出发,《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定义有“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5];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次修订本)》中定义有“通常在童年和青少年期发病”的“多动性障碍”(F90)并且被我国推荐标准(GB/T 14396—2001)等效采用[6];国内专业权威学术书中称“儿童多动症综合征(hyperkinetic syndrome)”,简称“多动症”,又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7]。 如此多种定义,应在审定名词的过程中进行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语言文字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科技名词亦应随着语言文字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不断提高其影响力。采用使用频率高而又符合科技名词本义的术语应当是审定名词发展的趋势。

[1]医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医学名词(四)[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

[3]李艳红,杨雪军.阳痿和阳萎的用词规范探讨[J].中国科技术语,2006,8(3):42.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6 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4,972,1065.

[5]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M].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T 14396—2001疾病分类与代码[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一、认真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3号公告, 加强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行为监管, 从源头上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进行遏制。加强调研, 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塑料袋生产企业有关情况, 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生产企业转产、停产情况, 核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 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积极推动和抓好超薄塑料袋的禁止流通、使用工作。

二、认真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行为的督查, 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在抓好超市、商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基础上, 继续加强集贸市场、零售摊贩、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

三、做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的宣传工作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涉及到居民消费模式的根本革命和消费观念的根本转变, 国内外都高度关注,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组织电视媒体播放公益广告, 开展系列宣传报道, 重点宣传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商场超市有偿使用先进典型、社区、集贸市场落实情况, 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超薄塑料袋生产和使用所带来的健康和环境问题等;在各大超市等重点场所张贴告示或宣传画。

四、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有关问题研究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紧急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方针,加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本院卫生防病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院务会多次讨论决定,特对本院相关科室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做了如下规定,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一、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按照《法定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等相关标准诊断法定传染病,包括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做好门诊记录。

2、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均要进行疫情登记和疫情报告。

3、疫情登记

各相关科室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登记。

(1)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2)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基本项目。

(3)传染病报告卡:临床或检验人员在诊断传染病后,立即通知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认真记录传染病登记簿,并按要求使用钢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字迹清楚。病人现住址填写必须详细,不漏项。14岁及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须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未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死亡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4)实验室登记: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项目。

4、疫情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9种传染病。

甲类包括:鼠疫、霍乱2种。

乙类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共25种。

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共10种。

(2)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在发生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时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防保科,防保科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时限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6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应于1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注:为了杜绝此类传染病迟报、漏报,巿、县级主管部门要求将上报时限24小时改为12小时上报)。

6、报告方式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由防保科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7、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由疫情管理人员实施网络订正报告。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并注明死亡日期。

(2)对结核病、艾滋病、鼠疫等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

(3)对乙肝的诊断与报告,必须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对就诊的乙肝病例作出“急性”或“慢性”的确诊或疑似诊断后,对“急性”(包括疑似病例)乙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对“慢性”乙肝病例,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发病日期(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既往是否已诊断等,医生只对首次诊断的乙肝(包括疑似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如果该病例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已被诊断,则只需在“门诊日志”中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不再进行网络报告。对于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和AFP病例,接诊医生要及时报告防保科,由防保科以电话方式报告县区疾控中心,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报告。

(5)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卡进行重卡检查,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并不再录入网络。对已经通过网络重报的报告卡,应通过网络做出删除标记。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误报等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内注明原因。

(6)疫情登记资料要齐全,分科、分月装订成册。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二、结核病管理

1、报告:凡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新发现结核性胸膜炎,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应于12小时内报告防保科。防保科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

2、结核病人的转诊(1)转诊对象:

①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3周、咯血、发热、盗汗、乏力、胸痛等)。

②胸腔积液、疑似肺结核(X线检查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③确诊为肺结核(细菌学、病理及临床诊断者)。④结核性胸膜炎。

⑤遇有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救治,及时报告。(2)工作要求:

①放射科是诊断肺结核的首要科室,必须建立《医院放射科活动性肺结核病例首诊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转诊率、登记率均要达100%。

②对转诊对象接诊医生和放射人员均须开具转诊单,督促患者尽快到县疾控中心结防科就诊,以便归口管理。

③防保科负责及时收集登记全院每天的结核病报告卡和转诊单,对同一病人由不同大夫开具的转诊单都要认真登记,转诊费则平均分配给转诊医生。

④门诊肺结核病人必须由接诊医生直接转诊到县结防科进行免费治疗,住院肺结核病人要有县结防科的住院通知单,如确因病情危急未来及办理住院通知单者,患者入院后由主管医生负责督促患者家属到县结防所领取住院通知单,主管医生负责将住院通知单报送到医院防保科进行存档。

三、性病艾滋病管理

1、性病疫情报告

(1)报告性病病种包括: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梅毒、淋病、非淋、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围产期新生儿性病感染和淋菌性眼结膜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只报告初发病例,不报告复发病例。

(2)性病报告卡内容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漏项,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和工作单位。

(3)HIV初筛实验室按月向县疾控中心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检)测数及阳性人数月统计表》,按季上报《HIV抗体监(检)测数季报表》。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咨询服务。承担县疾控中心规定的疾病监测任务。

2、传染科被定为艾滋病定点科室,负责对全县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免费制定治疗方案,并协助县疾控中心完成艾滋病诊疗的耐药监测、副作用监测等相关监测和检测工作。

四、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报告

1、在确保AFP病例报告敏感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病例报告的特异性、AFP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麻痹14天内采双份合格大便,每份8克以上,时间间隔为24-48小时。并接受AFP漏报检查。

2、在发现临床诊断麻疹病例及疑似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对每一例疑似麻疹病例必须采集血标本。

3、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报告,在及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

4、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旬对各科室认真进行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主动监测搜索,杜绝漏报。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执行《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民教(2012)35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教民(2012)36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教民(2012)37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教民(2012)38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财务规范建账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管民办学校进行财务规范建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市管各民办学校。

二、规范财务建账实施方式

本次规范建账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本次规范建账工作采用以各民办学校自行规范整理为主、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指导提供咨询意见为辅的方式进行,由市教育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学校建账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专业指导,费用由市教育局支付,各学校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规范建账具体内容

(一)认真做好2012财务决算工作,为规范建账做好基础工作。

1.及时做好收入结算工作,对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及时催收,于12月31日前做好收入结算工作。

2.认真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对各单位和职工暂借款项和备用金及时进行报销冲账。

3.做好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家具、教材等的盘盈、盘亏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二)对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各项会计政策的核对调整工作,包括坏账政策、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等,为规范财务做好准备工作。

(三)根据《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体系,做好财务数据转换、衔接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新帐套的建立与老帐套的结账备份工作,切实做好新旧帐套数据衔接工作。

(四)对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基础工作规则》和《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2012年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为加快工作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专人组织财务规范建账工作,确保财务建账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法人代表和校长要指定专人组织财务规范建账工作,财务负责人要在人员、时间等方面做好妥善安排。

(二)做好与咨询机构的配合工作。在规范建账工作期间,咨询机构到现场工作时,学校要安排专人对接,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做好接待安排工作。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财务建账工作的民办学校,将在郑州教育信息网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郑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进行相应的处罚。

各学校的财务建账工作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结束。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 行政机关设立, 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 (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以下统称保证金) , 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 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 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 一律取消。

(二) 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 要严格落实到位, 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 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 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 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 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 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 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 统一缴纳标准, 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 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 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 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 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 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 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 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 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 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 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 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 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 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额度) ;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 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 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抓好落实,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统筹安排, 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级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六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

行核准。)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具体样式见附件2))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方可办理退休。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具体样式见附件3))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

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

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北京市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

审核告知书

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登记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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