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2025-01-30

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精选15篇)

1.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一

甲 方:

乙 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前必须向甲方出示乙方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已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正式证明除非与其所签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是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同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职称证的原件。若乙方出具虚假证明则应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之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经双方协商,本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作。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接受甲方根据其相关规章制度所不时进行的考核,并同意甲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在甲方公司内调整乙方的岗位,同时工资及其相关待遇一并调整。

(二)甲方根据岗位职责赋予乙方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履行各项职责(具体见岗位描述和绩效考核方案)。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2.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二

2008年, 《劳动合同法》的发布和实施, 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了推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2012年末, 针对劳务派遣的有关内容, 国家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逐步完善的法律环境下, 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更应该以法律法规为指导, 结合企业实际不断规范, 以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目前我国企业可以采用的用工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两种。企业既可以采用间接用工的方式, 也可以采用直接用工的方式, 还可以两种方式兼用。直接用工方式按照企业是否自主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自主招聘用工又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不同分为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方式, 公司目前没有这种用工方式。间接用工方式主要指业务外包。公司目前的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和业务外包两种形式, 没有劳务派遣用工。现就有关用工问题做一下初步探讨。

一、几种用工方式的特点及企业实际用工现状介绍

(一) 全日制合同工

全日制合同工是企业的常规用工方式。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 可分为三种:一是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方式相对其他用工方式来讲, 更使员工有归属感, 更能招募和留住人才。目前, 公司大多数员工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以上, 所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居多。公司的核心业务用工目前主要采用全日制合同工方式。对于这种性质的用工, 习惯称之为“正式用工”。

(二) 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辅助性的功能或业务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利用它们的专长和优势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 而自身仅专注于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功能和业务的一种管理模式。业务外包是一种间接用工方式, 企业与承包单位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 与承包单位雇佣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企业通过将某些业务进行外包, 在降低固定成本的同时, 可以将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承包商, 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减少因直接用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将那些企业自身缺少能力的业务部分外包后, 企业可以专注于培养和发挥核心竞争力, 以获得持久竞争优势。但是业务外包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任何企业采用业务外包时, 首先要明白自己的核心优势、潜在优势及劣势, 然后再确定业务外包的范围。选择合适承包商并与之保持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但要注意不能泄露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企业在做外包业务之前, 一定要做好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关系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也有他独特的优势, 劳务派遣的使用, 可以降低招聘、社保办理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劳务派遣是一种雇用与使用分离的就业制度, 用工单位用人而不管人, 派遣单位管人而不用人, 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社保福利均由派遣单位负责。由于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但在实践中, 这种用工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后, 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 提高了准入门槛;从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用工单位, 使用劳务派遣成本加大, 所以, 选择使用劳务派遣要慎之又慎。

企业在《用工管理办法》中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 允许缺员单位日常生产工作中相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 在定员范围内适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专业性公司或相关单位承揽系统外检修运维工程项目时, 新增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适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企业用工风险浅析

大量使用全日制合同工, 因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较小。重点对公司业务外包的管理及其用工风险进行分析。

(一) 业务外包的日常管理

公司业务外包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由拟业务外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内容、工期、费用、质量标准等, 向公司提出外委项目申请。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费用测算, 提出明确意见, 报公司批准立项。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外委项目的立项管理, 生技部负责生产类劳务外委项目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非生产类劳务外委项目的管理, 物资部负责劳务外委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二) 目前业务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

经过初步的调查, 发现公司业务外包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从实质上讲, 业务外包应当是对项

目不对人。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有的单位还有直接参与管理外委用工的情况, 包括安排工作任务等。这种直接参与式的业务外包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讲具有很大的风险, 因为法律更讲求实质重于内容, 这种管理的实质可视作劳务派遣, 容易引发争议。

2. 用工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的界面

不够清晰, 有正式员工与外委用工混岗工作的情况。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司机岗位。一旦业务外包视作实质性的劳务派遣, 公司的用工风险明显加大。因为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扩大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三、关于规避业务外包风险的几点粗浅想法

(一) 摸情况, 查问题, 寻求法律指导

要组织开展一次公司系统内外包业务情况的调研, 对直接参与管理、直接支付相关费用、混岗工作的情况进行摸底。总结突出问题, 积极寻求法律指导。

(二)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努力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 针对业务外包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加强公司相关制度建设, 从制度本身规范和强化业务外包管理。其次, 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外包过程中要真正行使好各自职责, 把好审核关, 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等因素, 合理确定外包价格, 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

(三) 几点建议

1. 在选择承包方时, 要严格执行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法人主体为承包方, 其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履历和专业技能都要满足外包业务要求。既要努力降低外包成本, 又要保证业务外包质量和标准达到要求。承包方要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和素质, 避免频繁变动人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2. 作为发包方, 我们与承包方就业务

外包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要约定明确。在日常运作过程中, 管理界面要清晰, 原则上发包方只对外包业务不对具体人, 但安全监督管理除外。因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监管是全过程的。

3. 即使形式上不是劳务派遣而是业

务外包, 但也要尽可能避免出现正式用工与外委用工混岗工作的情况。因为一旦我们承包方过多地参与了承包业务的管理, 就很可能被界定为实质性的劳务派遣, 存在潜在的“同工同酬”风险。如果现有条件下, “混岗”工作无法避免, 那么就要从定岗、定责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 避免产生“同工”分歧。

四、结语

3.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电力集体企业存在多种用工形式,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员工身份,不同类型员工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多种用工形式引发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出现许多问题,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关于用工管理的规定和政策,提高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现状

目前,电力集体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主业支援集体企业职工、集体职工、劳务派遣员工、直签外聘人员、农电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1.主业支援集体企业职工。此类人与主业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属于集体企业借用人员。

2.集体职工。此类人与集体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集体企业长期用工。

3.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集体企业工作。

4.直签外聘员工。此类人与集体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制员工。

5.农电用工。主要是指在供电所从事农网配电工作的员工。

二、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职工未来归属存在隐患。集体职工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用工形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办大集体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要求,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因此,集体职工未来归属如果处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

2.劳务派遣员工存在管理风险。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新的阐述。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对三性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临时性是指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支持的岗位,替代性是不在岗休假、学习,需要找人临时替代的岗位。并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改案等一系列规定的发布,电力集体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以达到依法合规使用。

3.直签外聘员工缺乏归属感,流动率较高。以某电力集体企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2年,该企业外聘员工流动率在15%左右。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集体企业直签外聘员工整体工资和福利水平不高,一旦有待遇更好的就业机会,便会选择跳槽;二是由于配套激励机制不健全,缺少晋升机会,导致外聘员工流动率较高。高离职率主要有以下影响:第一,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离职人员大多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员工,离职不但给企业带来人才损失,而且给后续工作带来影响。第二,增加人工成本。新进员工在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方面不仅需要投入资金,企业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影响员工队伍稳定。人员的不断流失,从心理上会对现有人员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人心不稳。

4.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素质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目前,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学历、技能水平相对较低。以某电力集体企业为例,劳务派遣和直签外聘员工212人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6人,占比仅为26.4%;中级及以上职称25人,占比为11.8%;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13人,占比仅为6%。

鉴于电力集体企业用工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迫切需要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和岗位履职能力,以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三、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建议举措

针对目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从而促进集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1.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妥善解决集体职工归属问题。按照国家关于规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要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电力集体企业应结合公司实际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集体职工归属。对能力强、素质高的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工龄较长、再就业困难的集体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电力集体企业要逐步消除不符合“三性”特点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并减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一方面,对劳务派遣用工,一是要加强定岗管理,在关键岗位上避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防止出现同工同酬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定员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编制确定用工人数,避免超员。另一方面,电力集体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详细了解派遣公司的资质业绩、管理水平、运营情况,从而降低用工风险和法律风险。

3.建立健全用工机制,增强外聘员工的归属感。电力集体企业要健全外聘员工用工机制,通过科学招聘方式选人、合理的配置方式用人、健全的培训体系育人、完善的薪酬保障留人。首先,招聘的实质是选择适合岗位的员工,电力集体企业应根据职位确定选用人才的标准,综合运用笔试、面试、测评等多种方式,确定录用人选,真正做到“以岗择人”。其次,按照人适其事、事宜其人的原则,根据员工不同的素质和要求,将其安排在各自最合适的岗位上,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真正做到“人岗匹配”。再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用性,从而增强员工的岗位履职能力。通过构建岗位胜任素质模型,评估员工目前能力与要求能力的差距,真正做到“人岗相宜”。最后,留住企业关键人才成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感情留人、薪酬留人、事业留人”的思路,优化人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真正做到“人企和谐”。

4.加强培训力度,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现有人员培训。电力集体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任职资格,有针对性地制定员工培训方案、培训课程,通过开展岗位技能、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改善工作业绩。二是要建立员工退出机制。对于能力低、业绩差的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营造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最终目的是通过建立退出机制,从而增强员工的学习意识、危机意识,促使员工始终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要引进素质高的人员。电力集体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补充计划,提高就业门槛,通过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多种方式,有效为企业发展引进高素质人才。

综上所述,劳动用工管理是影响电力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力集体企业需要妥善解决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选人、用人、育人、留人水平,建立以员工自身为主体、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泰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10).

4.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四

(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

雇佣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签订时期年月日

甲方负责人

施工地址

乙方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工程增减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二、施工作业标准

2.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2.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2.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三安全责任

3.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3.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3.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经济损失。

四违约责任

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五、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5.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5.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五

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工、复工前,应当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五)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一)至

(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

第二十九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6.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篇六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7.县供电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探讨 篇七

1 县供电企业劳动用工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劳动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1.1.1 县供电企业在性质上仍是金字招牌的国企, 全民所有制形式让

企业和员工有一种惯性思维, 员工一旦经过相关的录用程序进入企业后, 就算捧到了“金饭碗”, 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 只要不干违法乱纪的事, 一辈子旱涝保收, 难怪被称为“铁杆庄稼”。企业和员工都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的契约性, 没有能用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规范约束双方的雇佣和管理关系。最终让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成为应付上级和他方劳动管理部门检查的资料, 以致于企业和员工对什么时候以怎样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的内容漠不关心, 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对员工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这种状况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又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价值的体现。

1.1.2 不能光说职工没有对劳动合同重视, 同样, 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也不够重视。

劳动合同到期后, 单位对员工没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 单位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估, 只是到期后统计一下哪些人到期, 通知到人事部门办理续签手续, 续签只是例行公事, 没有任何考核, 这就让员工产生了一种思想, 只要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 就算与企业签订了一份"生死契", 这份劳动合同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还牢固, 期限还长, 劳动合同的签订实际上成了一种形式, 对员工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1.2 企业人才入口单一

人才进入企业的管道应该多渠道、多入口、全方位。目前, 供电企业人才的招用主要渠道是:一是, 通过省网公司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二是, 通过市民政局安置退伍军人, 且指标很少。这种狭窄的人才进入通道会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应届毕业生大多没有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为了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企业一般要花一两年的培训, 增加了企业劳动员工培训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 而具有一定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 他们往往是在社会上打拼了若干年的, 却达不到我们要求的应届生的门槛, 因而无法进入供电企业。

1.3 企业用工形式单一

前文已经阐述, 基层县供电企业的用工形式大都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实际上长期处于从计划用工制度转向全面劳动合同制度过渡阶段, 主要存在4种现象:管理机构臃肿, 富余人员多, 人事费用率居高不下;管理层次多, 管理费用大;工作效率不高, 管理效能低下;政策执行不严格、标准不统一, 造成攀比现象严重, 政策执行困难。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且易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和用工隐患。

2 劳动用工管理的对策和举措

2.1 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和责任

首先, 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接触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合同前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 劳动合同是劳动力的使用契约, 企业和员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 企业和员工就要认识到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对其中的条款应严格遵守, 并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加大违约成本, 使双方明确自己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

2.2 加强劳动合同期管理, 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目前, 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 不能简单的办理续签手续, 必须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 视考核情况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利用劳动合同续签给员工一个自我总结、自我反思的机会, 同时也给企业对劳动者重新进行选择的机会。对于表现不好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要坚决的终止劳动合同。对确定给予续签的员工, 看考核情况而定。对表现较差但不够终止条件的可签订短期限合同, 使其有危机感, 给其敲响警钟;对表现一般的可签订中期合同, 使其有紧迫感, 给其提出警示;对表现好的生产骨干可签较长期合同, 使其有安全感, 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这样才能打破员工"铁饭碗"的思想, 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企业人员合理流动, 达到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目的。另外,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应增加一些相关条款。如企业实际减员增效, 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能上岗、待岗后再竞争上岗, 连续两次未能竞争上岗的, 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完备的约定事项, 达到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目的, 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2.3 规范用工方式, 使企业用工形式多元化

2.3.1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中介单位进行资格辨别,

要保证与其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需具备对劳务派遣资格, 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注册资金、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劳务派遣一律禁止由企业下属的多经企业向主业派遣。但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 大多数县级供电企业所在地没有合法的劳务派遣中介单位, 那么应该由地区供电企业协调联系, 地市级劳务派遣中介与其建立劳务输出协议, 总之, 要保证劳务输出中介的合法性。

2.3.2 按照集团公司职系梳理和规范企业岗位设置。

将主要、长期的岗位和辅助短期的岗位区别开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企业辅助、短期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主要的、用工期限超过6个月的岗位一律禁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2.3.3 对一些易于整体或部分进行劳务外包的工作, 应积极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

比如一户一表的抄录工作, 可以采用劳务计件的方式进行外包, 县级供电企业线路巡视维护等工作也可以走劳务外包的路子。

2.4 拓宽人才进入通道

建立人才进入的常态化, 什么时候需要人, 就什么时候进行选聘工作。选聘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大专院校, 而是应该拓宽到整个社会人力资源市场, 这样才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招募到杰出的人才。在选聘的时候将应聘人的工作经历提到突出的位置, 招聘到的人是企业所需岗位的熟练工, 使选中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胜任工作, 这样既能很快的为企业创造利润, 又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岗位培训投入。

2.5 深入推进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以前的国企是很重视身份的, 干部身份好像是高人一等, 是提拔进步的必要条件。但事实证明, 学历不等于能力, 有些学历层次并不高的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得更加出色, 可却往往因为身份学历的原因阻碍了他们上升的脚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不仅仅是薪酬上的体现, 更应该是全方位的体现。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外资、合资、民营企业那里借鉴, 打破职工的身份界限, 企业员工只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理清岗位工作的职责和上岗标准, 加强员工日常绩效考核, 不管员工是什么身份, 什么学历, 只要达到上岗标准就可竞争上岗。上岗后, 员工不分身份, 拿该岗位相同的薪酬待遇, 打破员工固有的“铁饭碗”思想。

总之,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用工数量逐渐增多, 我们必须要在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深化改革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建立稳定和谐、可持续的劳资关系。S

[责任编辑:王迎迎]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县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根据工作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8.浅谈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一、员工招聘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员工招聘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完善招聘制度是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通过完善招聘的流程、修订招聘系列表格可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规避由招聘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入职前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入职前资格审核特别是社会员工的招聘就更应该严格把关。招聘过程中的入职审查是对入职者的身份、履历、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求应聘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大学毕业生的成绩单、履历证明、各种获奖证明、证书等等,其中履历证明是证明求职者的学习、工作经历,并要求应聘者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做出相关承诺,防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进入本企业。

身份证明的审查在入职审查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公安部门现有专门的查验公民身份证真实性的平台,对新入职员工的身份情况进行查验。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身份证丢失、正在办理中的情况,那么又该如何弥补这一漏洞呢?我们的企业一般采用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提供“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的办法。该证明是由居民户籍地派出所在核实其真实身份、家庭住所等情况后,出具的证实此人户籍、身份、住址及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证明,并加盖有当地派出所的公章。此证明可以为给企业在人员招聘上加上一道防火墙。

(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動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由此可见,国家对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是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的,也是不能小觑的。那么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呢?这就首先要求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进行完善,内容要严谨,其次就是要在涉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有明确的合同文本,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尽管说目前法院认可公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但是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意保留存根。

二、绩效考核制度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绩效考核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强有力的手段。有效的绩效考核可以提高每个员工的效率,帮助企业确定每位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或不足,为员工职位的晋升、降级提供决定性的评估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度要结合本企业特色,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绩效考核中的主要要素岗位职责必须以及完成企业工作任务及奖惩办法直接体现在绩效考核制度中。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主体资格变成了平等的双方,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再依据此条例制定相关奖惩办法,企业只有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诸如降薪、调岗等实现对员工的管理权,而这方面的制度往往体现在绩效考核制度中。

员工奖惩体现在考核制度中,要做到合法又合理,最重要的是要有公示程序。一套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定到实施经过与员工面谈、审查制定、公示征询意见、考评、考评意见反馈、考评结果的应用等若干环节,每一个员工都参与其中,每一级主管都层层考评,其公告公示的过程是具体的、明确的甚至是书面的。

三、培训制度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

培训,能使员工迅速成长、能使企业永葆生机。企业内的培训多种多样,从一个员工的角度看分为入职培训、专项技能提升培训、管理技巧提升培训等。培训能够使一个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企业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掌握本企业某项专门的技能,从而提升新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尽管国家法律对企业培训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仍有缺憾。企业往往在招聘员工后第一时间进行上岗培训,为了使员工尽快上岗,往往对其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但是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却不受上述条款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走就走,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企业在此期间对其进行了有偿的培训。这种情形下,企业是人财两空。

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首先在试用期的约定上,并不是越长越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是防范风险的办法之一。其次,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可以选择企业文化、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基础培训。尽量避免有偿的、专项技能的培训。如遇特殊原因必须提供专项培训的,可提前终止试用期。最后培训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也非常重要。制定合理的年度培训、各种专项培训计划,在培训计划中规避有偿的专项技能培训,从源头上杜绝试用期内的有偿培训。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调整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内部“法律”,合法合理的制度能够使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更可防范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愈加明显,企业应对风险的观念应当与时俱进。防患于未然,完善企业人事制度刻不容缓。

9.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九

为依法加强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根据市人社(*市人社发[2013]65号)精神和要求,区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区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区结合实际,于2013年7月1日起至8月14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专项大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专项行动提出的总体要求,区人社局领导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扎实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工作。我区这次专项行动大检查工作从2013年7月1日开始至8月14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

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7月6日至8月9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阶段: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8月10日至8月14日)。对第二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及时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全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进行检查。此次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我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领导组及检查组的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对于推进我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建设,依法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这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12户建筑用人单位。检查劳动招用工人数970人;其中农民工845人;这些农民工来自河南、四川、山东、云 2

南、江苏和吉林周边等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有7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992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5家,涉及劳动者474人。工种包括:木工、力工、瓦工等。工作时间早6点至晚6点午休一个半小时,最低工资每天力工120元(月工资2400元)其余工种了解到瓦工每天500元左右、电工150元、钢筋工300元、架工180元。本次检查采取听取用人单位汇报与书面审查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改正。从而,切实有效地加强了我区建筑施工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推进了我区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做法

为了认真扎实做好对我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我区主要坚持以下做法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较为宝贵的经验。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区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专门成立了区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铁成任组长,区人社局党委副书记房振波任副组长,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法制科陈本祥科长、劳动关系孙洪勇科长、信访办跃主任、医保中心侯大勇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全力配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企业贯彻实施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2、营造氛围、宣传有力。利用此次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的契机,扩大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影响和辐射力,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发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待咨询劳动保障相关政策达200多人次,拓宽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途径,扩大了宣传影响力。

3、以摸底排查、自查自纠为突破口,摸清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底数。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对其开工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摸底排查、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求用工单位做出整改方案,并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通过这次调查、摸底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4、完善机制,规范到位。在过去的监管工作中,我们

一直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建设单位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健全,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把催缴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专项检查重中之重,以此确保施工单位足额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区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尽管没有发现严重的违法用工行为,但也发现了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在劳动招用工管理不到位,多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甚至违法分包,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监管机制,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监管。在专项行动大检查结束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讨,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台账,对在我区建设和施工单位都备存了劳动用工相关资料。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监控,及时掌握施工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支付情况。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辅导咨询等形式的服务,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招用工。从而,完善建筑市场施工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管理,加快推进和谐龙潭的建设步伐。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我区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并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让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真正落实

到实处,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深入企业仔细排查,确保实效,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砖厂、加工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宣传用工备案政策,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集中力量对本辖区的用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2、依法催缴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依法责令其缴纳。

3、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施工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区劳动监察大队

10.销售企业用工合同 篇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B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AB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依据A方工作需要,B方同意从事_岗位工作。经AB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B方应按照A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条 A方安排B方执行(选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B方每日工作时间_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B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小时

第五条 B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A方应保证B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第六条 A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B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A方有义务负责对B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B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元。

第九条 B方试用期满后,A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B方实行综合工资制:(1)基本工资为_元;(2)提成工资:按照月销售量考核,具体为_.

第九条 A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B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延。A方支付B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A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B方工资。

第十条 B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A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B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A应按国家和海口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B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A方可从B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AB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A方应按有关规定为B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B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A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应向B方公示。

第十四条 B方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A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二)服从A方安排,忠于职守,珍惜A方声誉,维护A方利益,保守A方秘密,全心全意为A方服务;

(三)B方违反劳动纪律,A方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积极参加A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AB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经AB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B方有下列情形之一,A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A方规章制度,按照A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A方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B方患病或者非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B方:

(一)B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AB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方可以随时通知A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A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A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A方未依法为B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B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三) B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AB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B方仍在A方工作,A方未提出异议,B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产生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A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B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人民币_元。

第二十四条 B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A方解除本合同,且给A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B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A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A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它

第二十七条 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

(二)______.

第二十八条 A、B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认真地进行了阅读,其内容均已熟知,并积极自愿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AB双方各执一份。

A方(公 章) B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1.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低油价;用工总量;控制;降本增效

油价下行给石油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迫使企业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调结构转方式步伐,促进整个石油行业走出一条低成本发展之路。面对挑战与机遇,我认为要迅速转变思想,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寻求对策,勠力同心迎战低油价。

一、当前面临的形势分析

低油价下影响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问题主要矛盾是:用工总量控制及队伍结构调控与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面对低油价的形势与挑战,2016年公司用工形势十分严峻:公司迎来员工退休高峰期,一线队伍老龄化严重。油田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用工总量控制力度,继续严把入口关,压缩各类指标,并对公司部分指标下达了工作目标,多措并举几乎将公司人员补充渠道卡死。员工退休而人员补充渠道缩小,队伍结构性缺员现象严重,将出现人员无力应对项目、岗位、新增工作量的需要。因此,如何在有限的编制空间下优化人员配置,有效盘活用工存量,满足自然减员及业务量增加带来的刚性需求,将成为我公司的首要问题。

二、严峻形势下的应对策略

面对油价持续低迷、效益下滑等挑战,我们应本着 “持续降本增效”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发挥科学管理增效益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优化完善用工模式,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一是在保持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架构整体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组织机构设置。以“降成本、减层次、精干管理人员”为重点,完善各机构的工作界面,优化整合重叠业务,特别是做好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的工作界面梳理、科室设置和编制定员工作,确保上级工作落实不漏项、下级工作有组织。及时修订岗位职责描述,分配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权限和任职条件,推进一人多岗的复合型岗位设置,优化岗位结构,持续减少管理层次,提升组织保障力。

(二)建立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配置平台,有效盘活用工存量。通过用工分析,及时把握公司空缺岗位和缺失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在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关鼓励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定期轮岗的管理模式,打破“一人一岗”,“一事一岗”的局限,推进公司人力资源余缺调剂,有效盘活用工存量。

(三)深化定员对标管理,加大定员定岗专项调研力度。对公司机构编制进行逐级分解,总结提炼简洁有效的定员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定员标准,优化基层排班定员,提高劳动生产率。探索定员跟踪调整变更体系,充分结合生产、安全、设备管理流程,摸索以工作强度和劳动效率为依据的新的人力需求测算方法,本着“精干、高效、从紧”的原则,核定岗位定员,定期进行岗位分析,针对工作技能单一、工作量偏低的岗位进行优化,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个人才能的有效发挥,减轻公司负担。

(四)优化基层劳动组织模式,全面掌握分析基层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设置,推行更加优化的轮班倒班制度,优化班组内部人员配置,促进兼岗并岗、优化排班的实施,实现人与岗位工作量的合理匹配。优化人员搭配,提升技能水平。做到强弱搭配、新老搭配、性格搭配,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促进人员配备精干高效。

三、强化员工队伍建设,为降本增效提供有力保证

立足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科学培养各类人才,大力建设以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等复合型人才为主的新型高效员工队伍。积极开展管理者能力培训,拓宽管理人员专业视野,丰富管理知识,自主提升管理水平。大力推行兼岗轮岗、一人两岗等措施挖掘员工潜力。倡导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打破“专人专岗”的局限,解决业务领域无交叉、岗位协作困难、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着力打造知识丰富、管理能力与执行力强,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管理人才队伍;通过全面推进专业技术后备人才培养以及开拓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双序列”成长通道,建立健全核心骨干人才梯队,打造具备技术支撑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不断强化员工素质,将操作岗位员工纵向的技能等级成长通道拓展为横向的“一专多能”成长通道,打破工种和岗位的界限,在基层单位间推行操作岗位轮换交流制度,灵活配置人力资源,着力培养一支“主岗精、多岗通”的技能过硬的复合型操作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劳务项目用工“蓄水池”的作用,完善“能进能退、有奖有罚”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项目用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建立并落实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实行统一的奖罚标准,强化业务素质、工作表现和业绩考核,不断促进项目用工增素质、学技能、快成长,成为推动公司发展的骨干力量。

四、细化用工管理行为,有效提升管控水平

一是以用工管控为中心,规范用工管理建机制。建立健全各类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提高用工管理规范性和严肃性。通过制、修定《天然气公司请销假管理制度》、《天然气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天然气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员工考勤管理、加班管理及请销假审批手续,对各类用工的考勤管理及工资处理进行规范,及时、认真的核实员工加班及休假的实际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做到严格控制、严格审批,全面掌握员工动态,避免用工风险,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12.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十二

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订立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作了限定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用工自主权”“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破坏了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有的企业甚至规避法律实施, 突击裁员, 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还有的企业则通过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人的工龄“归零”, 或将工龄长的工人解雇。种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那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如洪水猛兽吗?答案是否定的。恰恰是一些企业对法律的误解, 使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质的区别, 它仅仅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不确定, 并不意味者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合同条件事由也是多方面的,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作了一定限制, 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些限制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呢?这里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制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劳动力市场直接涉及到个体劳动者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问题, 劳动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无疑是平等的, 但事实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双方的势力及权利并不平等, 弱势的劳动者无论如何也难以抗衡资金实力占优势的用人单位。所以对企业用工自主权, 不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必须受到一定制约。从国际范围来看, 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西方国家, 对企业解雇员工也作了诸多的严格限制。如法国规定:企业只有在员工出现重大过失或经济问题时才能解雇员工。瑞典《就业保障法》也规定:雇主决定终止合同应建立在客观原因基础之上, 职员的偶尔过失、失误以至不轨行为不能成为解雇的充分理由。在我国, 用人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所以以立法形式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限制, 不仅不会损害到企业用工自主权, 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终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二、《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后, 有人认为该法超出了我国国情, 降低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 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 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也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被大打折扣。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并未增加企业成本,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 实施这部法律有可能从三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必要条款。同时,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行为, 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赔偿金、行政处罚, 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责任条款。对照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 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有所规定,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乡镇企业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但是多数大型正规国企、民企却执行情况较好, 对一直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来说, 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相反, 因为新规定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有最高限制, 还会使这些企业成本有所降低。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大影响是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成本, 具体体现在:一是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不为员工 (尤其是农民工) 入社会保险的作法被明令禁止, 这部分成本约占到企业工资的20%。二是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受到限制。客观地讲, 对违法企业确实增加了部分违法用工成本。违法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畸形表现,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律经济, 只有对所有企业给予平等的约束和保护才是公平的, 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 《劳动合同法》消除了违法企业的违法利润, 对守法企业却间接增强其竞争力, 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一些企业的倒闭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 主要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身绝不会导致企业倒闭。如果把企业倒闭和法律的实施相联系是对这部法律的误解。

最近一段时间, 以广东省珠三角、山东半岛部分韩资企业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离, 甚至半夜逃离, 引起各界关注。这种现象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导致?答案是否定的。据调查, 遇到困难的企业及倒闭企业一是这些企业投资人实力普遍不高, 大多从事工艺品、鞋类、皮革、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抗风险能力弱, 宏观经济的变动给他们造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增加, 如青岛市内职工的最低工资由610元增长到760元, 远离市区的郊县也有明显增加。随着土地稀缺性显现, 企业用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被取消, 企业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这些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一倍以上。三是人民币升值负面效果明显。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已累计16%, 且大幅度升值趋势没有改变, 这对出口型贸易企业影响巨大。四是全球性的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大多数产品成本提高。五是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也给一部分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生存困难。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或淘汰。六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随着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 银行采取保大压小的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资金链受到空前压力。

综合以上企业倒闭的部分原因, 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靠低端的加工、低成本、低利润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 有外部因素, 但关键是企业自身原因。只有投资发展大中型先进企业、现代服务业、高薪技术产业、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才是克服困难的途径, 而《劳动合同法》本身绝不会造成企业困难、倒闭, 将企业困难归咎于法律本身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也是不负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是否削弱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公民劳动权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 才能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 许多规定和条款也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利益, 如该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等事由,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专项培训、成本费用的支付、服务期的约定以及对违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内容。尤其是该法解决了多年困扰企业的竞业限制问题, 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这对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企业只有树立现代管理的理念、以人为本, 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才能使职工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据调查, 一些发展好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 无不是关心员工日常生活、工作问题等诸多困难, 这些民营企业有的在重大节假日为职工提供带薪外出休养机会, 有的提供免费餐饮, 有的提供免费交通, 使企业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大为增强, 企业也因此得到员工的更好回报。有的企业经营者颇有感触, 称:“企业要想做大做强, 小胜靠智, 大胜靠德啊。”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里所体现的权利倾向劳动者, 但同时注重和企业利益的均衡立法理念, 完全符合企业的发展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法律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劳资矛盾调节器的功能。

良法固然重要, 但法律的贯彻执行更为重要, 法律不落实等于无法。鉴于上述情况, 笔者呼吁尽快加大执法力度, 使这部凝聚国人心血的法律尽快全面落实, 以造福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为此建议:

首先, 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经营者、企业领导层全面知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 增强守法积极性。

其次, 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 但目前普通存在执法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情况, 执法缺位明显, 执法主体的现状已无法满足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执法实际需求, 所以, 完善执法主体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增加执法人员, 提高内在素质, 同时加强执法效果评估、执法行为考核也十分紧迫。

13.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 篇十三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1

甲方: 茶尔塘冷水鱼养殖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如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地点:遵义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1)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吃、住由乙方自行解决,经乙方同意,乙方工资每3个月发1次。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为每三个月的第 日劳动用工合同书(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给予乙方奖罚,具体奖罚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承诺: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奖罚制度属于本合同的附属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奖罚制度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养殖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旷工、怠工、早退等;有特殊事情离开养殖岗位,需经甲方同意,一年内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养殖任务,乙方如不能履行职责,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依据甲乙双方确定之《劳动纪律》、《奖罚制度》的约定,扣除或不发乙方工资。(劳动纪律需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此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建议删除)建议改为: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违规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操作规程》需单独形成文本,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天然鱼塘均未设立安全栅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与养殖场无关的人带入场内,尤其是小孩,如有违规,在养殖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追偿。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养殖操作规程,定时反应养殖状态,爱岗敬业,若因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有权向乙方索赔。

八、若因乙方所提供的科学养殖方案,甲方采用后获得了计划外的收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奖励给予乙方回报,奖励数额根据收益情况而定。(奖罚制度中应包括该奖励的内容)

九、乙方在上岗前应持有在国家三类甲级医院的体检报告,不得有传统疾病;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及各种传染病,若乙方隐瞒病情带病上岗,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如若乙方工作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若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一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三 年(3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制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派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劳动用工合同书

1、劳动报酬:公司采用计件制,多劳多得,核算工资。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告知乙方,计件单价以甲方的制定的标准为准。

2、乙方在工作中应发挥积极主动性,进行工作创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减少损失的,甲方会给予奖励。

3、甲方于每月31号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4、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在乙方办理了工作交结后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以暴力、威胁、监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场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薪水与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擅自离职的;

2、乙方旷工十天以上的;

3、由他人代领薪水的;

4、乙方上班怠工以消极思想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5、偷窃;

6、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7、因生产特殊性乙方在合同期间均要接受甲方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36个月。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参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偿付甲方培训费用。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后,结清应支付的报酬,结清工资后双方合同自动失效。

六、劳动争议 处理

1、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重大疾病,已患其它伤痛的基本情况,甲方许诺保证不歧视。如有隐瞒,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企业相应规章制度视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进厂前必须认真阅读,理解企业制度。合同签定时,视同乙方对企业相关制度知悉并认可。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用人单位: 职工姓名: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企业劳动用工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按小时计算,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四条施工中,往返回家路上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出现不安全事故自负;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按级请假,写请假条。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

第六条乙方应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一旦进入生产区域或工作场所,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专业人员的管理,接受安全监督。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自觉按照消防人员指令的内容处理现场,认真排除场地隐患,决不允许无监督人员在场私自动火。

第七条进入容器施工时要先做好严格的防范防护措施,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万无一失。

第八条使用设备和工具,要坚决按照安全和工艺要求操作,不允许违章拆卸和盲目使用,做到先学后用,爱护设备。

第九条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检查梯子是否牢固、不懈、不晃,保证安全。

第十条安装仪表及电路,一定要检查好线路,严禁带电作业,停电时需要挂警示牌,接头用绝缘胶布包不准漏电发生危险。

第十一条车辆和其它作业人员的安全,要严格按照自己行业的规程执行,出现安全问题影响工作,视情节轻重实行处罚。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解除协议,对乙方予以辞退;乙方违反用工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14.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细则 篇十四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发[2010]2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煤劳发[2010]149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阳政办发[201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阳煤集团及所兼并煤矿、荫营煤矿和固庄煤矿除外)。

第四条 全市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煤矿企业提出的用工需求申请,制定招生标准和办法,招生按照“优先招用煤矿原有工人(差额部分招用新工人)、优先招用煤炭院校毕业生、优先招用大型煤炭集团企业合同期满的农民协议工和优先招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则,依托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也可向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推荐务工人员。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报名,报名人员需要提供必要证件或相关证明原件。

报名完成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医疗体检,审查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生资格。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合法证件(本地人员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地人员持有有效身份证和暂住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是年龄18—50周岁的男性公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5周岁),招用人员必须有60%以上的本市公民(执行市政府就业安置会议精神);

(三)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

(四)具备特定工种或岗位所要求的最低学历。

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完成后,按照从严从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培训人员,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成绩较优人员、优先学历较高人员、优先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从事过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报名人数或确定的拟培训人数不足时,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扩大公布用工信息范围,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统一培训。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拟培训人员培训计划,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按培训计划,组织拟培训人员到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六长)必须在具有二级资质的煤炭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具有三级资质的煤炭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具有三级资质的煤炭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新招一般从业人员必须在具有四级资质的煤炭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培训机构了解培训情况及合格人员情况,并根据培训合格人员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 向用工煤矿企业发放拟招用人员基本情况介绍资料,向拟招用人员发放煤矿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料,并组织召开煤矿企业和拟招用人员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确定煤矿企业招用人员。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三年。合同书一式三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各持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公开、透明;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煤矿和职工本人签订;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煤矿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招聘费、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扣押职工的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劳动合同条款必须按特殊工种从业要求明确细化;

(三)煤矿凡使用农民工,必须将工资的兑现和保障权利列为合同条款。

煤矿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必须在10日之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填发并发放《就业资格证书》和《劳动保障手册》,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煤矿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煤矿企业必须在7日之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备案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十三条 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安全责任保险和其它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率达到百分之百。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确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填写煤矿从业人员派遣单,派遣单一式三份,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驻煤矿企业安监机构、煤矿企业各存一份。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建立“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及时补充因季节、市场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所导致的煤矿企业缺员。拟招用人员未被煤矿企业招用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录入“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

试用期内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清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统一管理。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实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件的人员,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劳动用工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劳动手册由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妥善保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年检和台帐报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15.2022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篇十五

最近几年, 在我们国家的浙东南、闽东南、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用工难。企业出现用工难的问题主要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笔者主要从企业方面也就是微观方面分析劳动密集型出现用工难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难现状与原因分析

对劳动密集型地区的企业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解,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所有企业中, 从未出现过用工难的企业只占到了10.1%, 而出现用工难的企业却占到89.9%, 在这其中出现只是偶尔、阶段性出现“用工荒”的企业占到51.5%, 而2~3年内持续性发生招工难的企业占到38.4%。此数据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近几年内不同程度遭遇招工难的困境。下面就企业方面进行招工难的原因分析。

1. 福利待遇比较差、薪酬低。

在很多企业都存在着劳动条件恶劣、待遇差、工资低等现象。在目前, 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纺织、服装和制鞋等企业都普遍具有工资过低的问题, 有的甚至是比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还要低。笔者曾经在这些地区了解过许多女工, 她们每天工作很长时间, 但是工资仅有3000元左右, 还要经常加班, 并且工资增长的缓慢。近几年以来, 虽然提高了一线工人的工资, 但是跟不断上涨的物价来比, 工人工资的涨幅还是比较低, 甚至有的工人经常会出现没有剩余的情况。福利待遇比较差, 甚至是有的企业就没有什么福利, 一线员工往往就享受不到他们本应该就有的住宿、午餐补贴、班车、过节费等福利。企业招不到合适的员工、留不住员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福利差、薪酬低。

2. 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陈旧。

一些企业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暴、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 不能善待员工的问题。在很多企业中依然采取“人治”的方式, 不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也不根据员工的特点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管理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

3. 不能够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

有些企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不重视甚至是漠视, 只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在企业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超时加班加点。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 我国加工制造企业当出现赶制订单的时候, 很多企业工作的时间都要超过8个小时, 但是加班工资却并不高。有的企业甚至是采取计件工资的方式, 没有给发放加班费, 还会出现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当员工在遇到职业中毒、欠薪、职业病等问题需要进行投诉的时候, 就拿不出任何凭据。没有为员工办理今本的社会保险, 当员工在遇到职业病和工伤的时候就没有能力进行医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难的解决对策

1. 改善工作环境, 减少劳动强度。

在我们国家, 企业员工的主力主要是第二代农民工, 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区别就是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 具有较强的自我承认与自我保护意识, 能够比较及时的指出一些企业的侵权行为, 由于他们没有很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当企业不能够达到他们的要求时, 他们往往会进行反抗甚至是宁愿待在家里也愿去企业工作。除外之外, 人们对于环保意识的增强及对健康的关注, 国家环保立法的不断健全, 这也就要求企业要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减少劳动强度, 增强劳动保护, 否则企业就有可能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从具体方面来讲, 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改善员工的劳动环境, 为员工创建舒适、卫生、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逐渐才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员工加班时间, 降低劳动强度。许多年轻人不想到工厂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够忍受高强度的劳动, 他们在选择工作的时候首先选择的是能够轻松一点的工作, 希望具有更多的娱乐时间和休息时间。

2. 企业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

企业要依据劳动力供求的市场变化适时对员工的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大多数员工最关注的事情就是薪酬, 这也是企业能否留住员工的决定性因素。但是, 劳动密集型企业获得的利润比较低, 而且竞争也比较激烈, 企业能够盈利的可能性也随之下降, 甚至有的企业就不能盈利。企业老板们往往通过压低薪酬的方式来增加盈利, 而不管员工的流动。如果一个企业的薪酬过低就会留不住员工, 当企业需求大于劳动力供给的时候, 企业就会找不到所需人员。因此, 笔者认为企业老板在进行薪酬的制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内部员工的薪酬要公平, 要做到同工同酬, 不同工不同酬。本企业薪酬要等于或者是多于竞争企业, 这对于留住员工及招人有很大的帮助。保证员工薪酬有一个增长的趋势, 让员工具有希望, 切忌降低薪酬。

3. 改进企业管理方式,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作为企业经营者要注重研究员工的个性、动机、需要、情感等, 尽量满足员工对于精神、制度、物质等要求。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善待员工, 创建以人为本的工作环境, 并且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企业要适当投资建立一些娱乐实施, 为员工提供一个能够休闲娱乐的地方。经常开展一些能够增强员工凝聚力的体育文化活动, 如郊外旅游、拔河比赛、登山比赛等。尽量帮助员工解决遇到的困难, 完善员工的内部管理, 使每个员工都具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将粗暴式管理转变为温情式管理, 激发员工工作的创造性与主动性, 增加员工的归属感、自豪感与优越感。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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