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冶力关学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1

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保存10-15年。

第五条 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第六条

学校营养餐款项,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食堂采购人员可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第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5、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6、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学区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学校食堂的财务纪律,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饶县教体发[2010]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的稳定,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本、安全卫生、自负盈亏”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堂管理、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食堂会计账目要向学校教职工公布。县教体局财务部门会不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审计学校食堂账目。

第四条 学校食堂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食堂财务发票由校长审批,并设立会计一名(由学校报账员兼任)、出纳一名。食堂要在金融机构开设食堂活期账户,由出纳保管存折,会计保管存折密码,并开设存取款短信通知,校长为短信接收者。食堂要设置总账、收支明细账、出纳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库存商品账、低值易耗品等账簿,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会计电算化记账。

第三章 学校食堂物质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五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六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控制度。一般学校原则上必须实行双人采购,规模较大学校可实行多人采购,也可以实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第八条.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食用油、燃料、调料和其他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表、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规范食堂收支发票管理。

第九条、食堂收到各级单位与个人的补助经费、捐赠经费、出售饭菜票收入、饭卡充值收入、饭卡工本费收入等收入,必须开据教育部门统一下发的***食堂专用发票,做到一人一票。

第十条、食堂发生的粮食(面粉)支出、菜肴支出、调料支出、食油支出、燃料支出、水电支出、维修费、其他材料支出等支出,须取得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如从农户家中或菜市场购买的菜肴、农产品,无法取得正规票证的,可以出售人开具的领款条入账。食堂发生的人员工资支出,由食堂统一制工资表支出。

第十一条 做好发票领用、核销、保管工作,对食堂使用的发票每学期核销一次。

第五章 学校食堂的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采用包餐制的食堂可向师生预收伙食费,应以伙食成本为依据,对预收到的伙食费,在当月月末结转确认月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办法。采用使用充值“饭卡”及饭菜票的自购制式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收入或出售饭菜票取得的收入,记入代管菜金,师生在食堂用餐打卡或使用饭菜票消费的金额作伙食收入,同时冲减代管菜金。伙食收入主要包括(1)学生伙食费(2)教职工伙食费(3)食堂人员伙食费(4)来客伙食费。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用同学生一样结算。

第十三条.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为依据,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学校代收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生活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行政除上级教育部门和县财政规定外对食堂不予经费补助。学校行政上对食堂的补助要列入学校学期预算,取得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助,食堂收到学校行政拨来的食堂补助收入,食堂记入行政补助收入科目。

第六章 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而出”原则,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①伙食支出,具体包括粮食(面粉)支出、菜肴支出、调料支出、食油

支出、燃料支出、水电支出和其他材料支出。②人员支出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费、③商品和服务支出,指食堂日常杂项支出,如维持食堂正常运转和管理所需购置零星器具或材料、设备维护等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种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食堂聘请的临时工所发生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费等支出,不得列入学校行政支出,一律放入食堂列支。对学校来客放入食堂招待的食堂支出,应根据支出成本列出支出清单,向学校行政申请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核同意,方可按当年财政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购入后办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属于学校行政上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食堂进行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食堂应以行政上购置固定资产的相应发票的复印件进行登记固定资产,但不作食堂支出。

第十九条、做好食堂水电费支出管理。对食堂发生的水电开支要与学校行政上发生的水电开支区分开,食堂所发生的水电开支不得列入学校行政支出,食堂不得列支学校行政上开支的水电费用。

第二十条 加强票据管理,结算票据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内容,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做到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同时填写付款方名称,并有开票方开票人或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若因票据篇幅限制项目和内容未能填写齐全,则必须在票据后面附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所有支出项目必须凭有效单据由食堂司务长、学校分管食堂负责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会计审核、经校长

签批后方可支付。

第七章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收支平衡、微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食堂会计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情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亏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消除亏损。

第二十四条.食堂净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师生用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上学期开始使用。

附件:《***学校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表》

《***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

《***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

***教育体育局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根据在国务院日前召开的部署实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表示,教育部门要建立实名制的学生信息系统,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补助范围和对象

全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实名制核实办法 每学期开学十日内,由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送在读学生花名册,营养餐办公室把花名册交由县教育局基教科进入全县学籍系统审验。

第四条 严格程序 营养餐办公室根据审验结果,把核定的营养餐补助学生名单下发、公示、存档。

第五条 动态管理 各校要将学生变动、流失情况及时报送给营养餐管理办公室,以确保营养餐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人性化管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能建立学籍的在读学生,由学校另附情况说明报送给营养办公室,经核实,给予营养餐供给。

第七条 强化信息管理 报送的学生信息要真实、详细、准确,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各校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实名制管理,实行班级、学校两级公示的办法,确保受助学生“一个都不能多,一个都不能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是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更是一项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民族振兴工程和民心工程。为了很好的落实此项工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营养餐工程”,为我校学生长期食用营养良好的午餐,改善农村小学学生营养缺乏现状,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营养含量,提高农村学生饮食质量,发挥学校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我校1-6年级现有100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均可享受营养餐。营养餐配发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600元,标准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三、领导机构及各自职责

1、领导小组:

组长:郭正伟

副组长:赵亚妮

组员:各年级班主任、学校财务、后勤及炊事员等人

2、职责分工

(1)、校长负责制定本校“计划”实施方案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完善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等各项基础性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学生营养与健康状况跟踪监测。

(2)、学校必须健全专项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需要和专款专用。

(3)、各班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营养餐食品的发放及学生用餐的安全及进行综合监督,做好本班学生的用餐记录,定期开展班级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

(4)、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的日常监督,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

(5)、学校采购人员做好学生食品供应环节的监管,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

(6)、学校财务人员负责对“计划”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7)、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家长、学校学生意见,改进计划,并向社会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8)、学校其他职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的相关工作。

(9)、学校负责落实好 “计划”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好营养餐食谱的搭配制定、食品的保管加工、组织分发、学生健康教育和特困学生救助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

1、建立实名制管理

学校以学生实际人数实际姓名建立花名册,每餐后学生必须签名,并在备注栏内填写满意程度。

2、建立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从变化大、无明显变化、变差、不适四个方面,通过学生自评、家长评、老师评,每月一评,然后汇总。对健康状况变差或不适的学生要具体分析,研究切实可行的营养方案。

五、监督机制

太白梁学区成立了如下学生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袁宏奇(学区主任)

副组长:李武堂(学区干事)

魏千年(学区干事)

刘宽祥(学区会计)

郭正伟(四坪小学校长)

成员: 戴显鹏(众义小学校长)

毛东春(吊井小学校长)

毛伟文(俄河小学校长)

苏明发(吴家岔小学校长)

付学杰(高山小学校长)

王鹏鹏(巴山小学校长)

王龙龙(无量山小学校长)

张晓明(王渠小学校长)

徐海霞(中合铺小学校长)

路通(贾山小学校长)

苟世川(新兴小学校长)

李文玉(吕家塬小学校长)

韩伟(庙山小学校长)

柳宝林(柳树庄小学校长)

张永春(嵇家湾教学点负责人)

李汉卿(太平教学点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学区,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李征鹏负责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1、学生营养餐工程的管理职责是负责实施学生营养餐

供餐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负责学校做好学生发育情况的检测和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对营养餐发放过程实施监管,建立学生营养餐供餐企业遴选和和淘汰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2、各学校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各小学必须具备营养餐工程储存基本条件,并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确保安全,有序推进”的原则,要确保学生营

养餐工程的营养价值,按照标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定时发放、定量供应。不得采用学生轮流、隔天(周)发放、集中发放等做法变相降低工程实施标准;

3、不得用含乳饮料、面包、馒头、稀饭、方便面或营养 价值较低的其它食品替代学生营养餐

4、领导小组对进入学校的营养餐食品进行抽检。发现异常产品时应及时向学区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配送和发放。

5、学校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对学 生营养餐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学生营养餐工 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营养餐工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组 织实施工程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对违法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食品供给

1、学校暂时采用食堂供餐方式,与该食堂签订送餐协议。

2、饭菜入校前严格验收,如实登记,作好记录。

4、食品运输工具要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5、“营养餐工程”每天有接收清单,送餐人员签字,食用品要合格,实物要留样检查

6、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防疫卫生部门体检,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持证上岗。

七、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食用品要合格,实物要留样检查,此项组织机构全面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关,确保安全关。

2、班主任负责本班“营养餐工程”的日常管理,负责食用品的发放工作,每天对食用品的发放造册登记,每月汇集成册入档,以备检查和审计。

3、学校安装餐具摆放卫生柜,实行餐具定点摆放,避免学生乱用他人餐具。

4、食品提供商必须讲究卫生,发放前必须洗手,食堂内外必须天天打扫,橱柜等经常擦洗,保持洁净。

5、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庆城县四坪小学

5.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九条 出纳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收款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伙食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作营业外收入,短款赔偿。

第十条 保管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对购进货物开四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为保管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7天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于当月26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一条 采购员最高借款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轮流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值班人员陪同。采购当时须开具采购清单,当时不能开具的,回食堂交货后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食堂物资的安全性,原则上要求食堂主要原材料要通过大型超市的物资配送中心购入,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要加强对食堂财务监督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学校既不要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发票须有经手人和学校保管员验收签章。

第三章 会计核算

食堂支出的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饭菜票、卡券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饭菜票、卡券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

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填写四联入库单,出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出库单,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实物采购单由采购员签名,经保管员(或证明人)验收货物核准后签名,购物资的发票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再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由校长批准后报支,最后由会计审核制作记账凭证,交出纳付款并登记日记账。

每月25日清查存货,会计协助监督进行,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盘点存货,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食堂固定资产由会计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食堂相关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区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学校后勤的审计工作。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学校食堂膳委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严格控制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利润控制在5%以内。学校食堂财务要一月一核算,成本利润一月一张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附件:

1、食堂每日菜谱公示表

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加强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审批权限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社会化公寓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分为三档;具备一般条件的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具备较好条件的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条件较差的公寓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的内容

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与物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和创建符合教育特点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的意识尊重学生的意愿。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l、公寓门外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

2、公寓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保卫、收发传达等工作;

3、定期为住宿学生洗涤被套、床单、枕巾(一般每月一次)。

四、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一般条件

学生公寓标准一般按4-6人间设计,生均居住面积(含阳台、客厅但不含卫生间)达到或超过4平方米;

每间公寓配有窗帘、漱洗间、厕所;或按套房设计:3-4间共用激洗间、厕所,有共用客厅;

每人配备一套住宿设备,包括:床、桌、椅、橱架等。

五、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具备一般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中等收费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为:每间宿舍住4人及以下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每间宿舍住5-6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l000元;每间宿舍住7-8人的每生每年不超过7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中电量限为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限为每生每年40吨。

(二)条件较差的社会化学生公高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寓由于是利用社会闲置房改造而建成的,没有完全达到如前所述的一般条件,如每楼层共用一个漱洗间、厕所,或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其收费标准应在中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相应级别降低200元收取。

(三)具备较好条件的社会化学生公寓执行较高的收费标准。有些学生公

寓在达到一般条件的住宿条件基础上,每间宿舍还配备了电话、电热水器(容量不得少于80升)或供应管道热水等,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收费标准为:4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500元(套间需每4人配一台电热水器),5-6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套间需每5人或6人配一台热水器)。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的水电量在一般公寓水电限量基础上另加:使用热水器的电量每生每年240千瓦时,水量10吨;使用管道热水的热水量限为每生每年12吨。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成本收费。

(四)个别民办高校学生公寓装备了更高档的设施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六、应允许学生自由选择与自己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学生公寓。为照顾经济困难的学生,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学生的需求,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中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在1000-1200元,含l000元、1200元)的学生公寓的比例不得少于50%,条件较差(收费标准在l000元以下)的学生公寓比例不得少于20%。

七、现行学生公寓不再区分校内校外,统一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八、未达到社会化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年500元

九、中专校、成人高校、高等学校委培研究生社会化学生公寓达到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同类收费标准执行。

7.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三章 编 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第四章 学 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

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第五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其出具《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社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学生辍学报告制度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第八章 学生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四十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中小学生处分规定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三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第十一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的;

(五)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表、册、卡由省教育厅制订基本样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作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8.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瓜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4.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5.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6.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管理。

7.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9.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关于寄宿学生营养早餐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沧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临沧市推进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方案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实施与管理,依据《凤庆县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实施方案》、《凤庆县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管理细则》结合我中心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寄宿学生早餐计划实施的领导,中心校成立由校长张绍斌任组长,鲁映忠、杨继学任副组长,中心校各室成员和四村教师组长为组员的寄宿学生早餐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心校办公室,由鲁映忠任办公室主任,杨继学任副主任。组织、指导、开展好各项管理业务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简称学生早餐计划),是指每个住校学生每天早上起床洗漱后由学校免费发给一个熟鸡蛋食用。

(二)实施对象:学生早餐计划实施对象是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包括学前班)。

(三)实施时间:学生早餐计划实施时间从2011年9月开始。

(四)实施时段:学生早餐计划具体实施时段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课前。每学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五)实施主体:学生早餐计划实施的主体是中心校,校长是学生早餐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教师组长是学生早餐计划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各班主任是学生早餐计划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三、规范管理

1.学校要设置专用的早餐储藏室,确保食品储藏、加工安全卫生。

2.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早餐鸡蛋的保管、加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鸡蛋变质,确保鸡蛋质量。

3.实行严格的鸡蛋采购、验收、储藏、加工、分发登记和签字制度,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4.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依据实际在校的寄宿学生人数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和留样。

5.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能吃到新鲜、安全的熟鸡蛋,绝不允许以金代物、拖延隔日、以生代熟。发放鸡蛋的具体时间为每星期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上课前。

6.学校要指导学生科学食用,发放前要给学生讲饮食卫生知识,防止因食用鸡蛋引发不安全事件。学生必须在班主任的看护下当场吃完。7.建立健全档案(包括:资金收支凭证、账册,鸡蛋采买票据、登记册,鸡蛋存放记录,发放记录册,学生营养个案资料等均要求有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8.中心校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好所辖学校学生早餐计划的实施,强化督查落实,确保工作安全、有效落实到位。

9.各校要对营养早餐的享受对象进行公示,对符合享受条件但不愿食用的学生和符合享受条件但由于自身身体不适不宜食用的学生要登记造册,并由学生签名。

10.对符合享受条件但不愿食用的学生和符合享受条件但由于自身身体不适不宜食用的学生不发放鸡蛋,不得其他人代领,也不作其它形式的补偿。

四、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管理指导好学生早餐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学生早餐计划安全、顺利实施。要切实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加工安全管理,当天加工当天发放完。确保鸡蛋质量,确保学生食用安全。建立发放登记签册。

(三)做好学生早餐计划实施情况收集,建立健全实施过程痕迹档案。

10.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国办发[2004]20号)、《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教财[200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寄宿制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

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

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

增加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按要求使用好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调整、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寄宿制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办好学校农(牧)场等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用于补助寄宿生生活。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建立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档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第九条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

卫人员应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二条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加强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位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安排专人组织路队,负责学生离校,组织学生乘坐经检验合格的交通工具。集中供暖时宿舍必须留设通风门窗。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第十七条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十八条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十九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饮食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营养配餐,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办好学生食堂。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物资采购登记,饭菜留验和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聘任专门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每学期体检一次。

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办好清真灶。

第二十三条定期足额发放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生活教师,小学低年级寄宿生原则上要配备生活保育员,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

第二十七条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二十八条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工作的实施

意见

川办发[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切实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4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翻印发至市、州、县)。现对《意见》在我省的适用范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实施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我省实施的《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及省内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建设项目。

二、实施《行动计划》和“两基”攻坚的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拨付。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我省实施的“寄宿制工程”、《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境内外捐赠款建设的教育工程项目均应予免收或减收各种建设规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适当比例减收。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民族地区《行动计划》实施州、县减免收费的情况将作为获得奖励资金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确需征用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承包)的学校,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供给土地。要确保学校和小农(牧)场建设用地,民族地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按200人以下2亩、200至500人2至5亩、500人以上5亩的标准为寄宿制学校划拨小农场建设用地,纯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学生规模为寄宿制学校划拨相应的草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学校和小农(牧)场建设用地要特事特办,搞好优质服务。

民族地区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民族地区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有效施工期短,“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一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经费即经落实,即可开工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民族地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和部门定点联系制。州(市)、县“两基”攻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领导要固定联

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要通过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推进工作。对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高,按时完成“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任务的地方,将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管理差、质量低,挪用、挤占、拖欠、贪污工程款和寄宿制学生补助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省级教育对口支援部门和内地各支援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对口支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坚强情感语录下一篇: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