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2024-12-29

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精选9篇)

1.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一

上海市 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

(一)总体目标。

按照总书记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关键在人才,活力在市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

(三)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协调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和“雏鹰归巢”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千人计划”,加强上海“千人计划”创业园建设,充分发挥本市驻海外联络处等的作用和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降低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简化申办程序。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四)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

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着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等工作,真正把权和利放到市场主体手中。

(六)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创建人才改革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和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探索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八)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九)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对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人员经费和科研经费给予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为科研创新人才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资助、对外技术服务收益资助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

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绩效奖励、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科研人员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其创新价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各类要素参与分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

完善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长期激励制度。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改革以工资薪金、绩效等短期激励为主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将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和科研骨干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和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十)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制度。

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 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鼓励、引导人才向郊区流动,促进郊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

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充分发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优势,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人才自由流动。

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打造产业技术研究院联盟,整合全市产业技术服务资源,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

(十一)优化博士后培养机构运作机制。

推动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四平台”(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在高端人才发现、博士后人才培养、技术项目研发、院所与企业导师互聘、青年科研人才实践等方面,形成“人才+项目+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试点实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独立招收博士后,扩大外籍博士后招生规模。

(十二)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在研究课题和科技项目等申报时,逐步降低职称、学历等权重。在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和科技项目申报、户籍和居住证积分申请中,探索建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评价人才机制。

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人才,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突出学术、技术水平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对应用开发人才,强化创新创造业绩贡献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产学研结合等,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加大企业人才评价选拔力度,适度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鼓励立足岗位创新创造。

(十三)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对接上海未来发展需求,在高校建设若干国际一流水平的标志性学科,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结合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优化职业教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转型为创业型高校。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产业的支撑。推动高校本科教育改革,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类本科专业。

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在高校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完善创业休学制度,鼓励学生在校创业。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聚焦科技创新,集中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培训。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完善市“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开发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学家、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人才资助计划管理社会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

调整完善全市人才计划,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计划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

构筑人才国际交流和竞争舞台,拓宽本土人才世界眼光、国际视野,提高本土人才国际交流合作能力。鼓励跨国公司在沪建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吸引各类国际组织、学术论坛落户上海。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吸纳当地优秀人才为其服务。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交流合作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科研人员出国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条件,在部分园区增设受理点。充分发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人才实训、科技创新年等活动,促进人才国际交流合作。

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

人才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发展环境的竞争。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引导作用,破解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公共性、基础性难题,大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综合环境。

(十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

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各区县培育发展若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

加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 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

(十六)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天使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并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新保险产品,分散创业者创业风险。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及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等有关审批手续。

(十七)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一批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试行“科技创新券”,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新建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人才发展政策和生活服务信息综合门户网站,建立市场化机构运营、政府机构监管的运作模式,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细致的综合服务。

(十八)优化人才生活保障。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继续推进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并可适当突破面积7%的限制。鼓励区县、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体制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对达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沪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

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海外人才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探索搭建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本市保险企业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统一发布平台。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海外人才就医环境、提升相关医护人员外语能力,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积极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需求。在外籍人员和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研究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其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十九)完善创新创业法治保障。

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举措,推进法治上海建设,把促进创新人才发展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研究促进创新人才发展的地方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优化人才集聚机制、培养机制、流动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等。

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置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探索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国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沟通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完善本市杰出人才荣誉制度,探索实施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上海杰出人才遴选工作,大力表彰在本市创新创业的杰出人才。加强与世界著名文化机构 的交流合作,引进、创办、参与大型国际文化活动,提升城市文化多样性和包容度。

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办好一批有影响的科普类场馆、网站、期刊和广播电视科技类节目,实施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进一步办好上海科技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和尊重创造、崇尚科学、崇尚科学家、崇尚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工作细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沪中央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施行本实施意见。

2.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二

在我国,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来以地方实践为主。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平均规模在200亩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到87万家。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同,家庭农场的商品化程度高,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并且家庭农场以亲近自然、土地,注重农产品食品安全,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赢得了公众欢迎。

2月24日,农业部顺应近年来各地农业形势发展需要,从相关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十点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面对当前我国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 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 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 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二、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 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 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 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 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 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 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 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 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2月27日, 农业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宏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家庭农场肯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 土地经营权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必然出现流动。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他表示,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不管从事什么产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的承包权, 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大势所趋, 也是一个需要牢牢把握的方向。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

3.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三

(一)适度发展游艇经济是“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水上旅游业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为加强对我省游艇俱乐部项目(以下简称游艇项目)建设和营运的管理,促进游艇经济适度、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本意见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拥有一定使用水域和设施,为会员提供游艇运动、休闲、商务服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组织。游艇项目是指俱乐部营运所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一 游艇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统一规划原则。游艇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需求水平以及资源与建设条件的可能,择优选址,提出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防止出现一哄而上、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游艇项目建设要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市场准入、项目设立、资源获取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与旅游、体育产业互动发展原则。要结合省旅游、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通过游艇项目建设,深度开发休闲、娱乐等旅游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与旅游度假区、水上体育项目等建设结合起来,以促进旅游、体育产业的集聚发展。

二 游艇项目建设的布局要求

(七)鉴于游艇项目建设在我省刚起步,处在实践探索阶段,“十一五”期间,重点在经济相对发达、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的资源条件又较好的地区布局。全省游艇俱乐部项目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

(八)水域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洋、江河湖泊的水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水域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洪设施。

(九)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岸线利用规划,集约利用岸线。

(十)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使用基本农田。

(十一)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三 游艇项目建设的内容及标准

(十二)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域、水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水上加油设施、配套会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各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

(十三)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水上泊位数相对应,原则上单个游艇项目水上泊位数最少应在50个以上,每百个泊位陆上配套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

四 游艇项目的核准管理

(十四)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地应在省有关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提出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类建设和经营条件后,择优确定项目。在项目核准前,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法出具前置性审批文件或行业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十六)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游艇项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游艇项目的选址、核准、建设和验收管理。对已核准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管理,及时纠正出现的违规现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营运。

(十七)项目业主管理。游艇项目可积极尝试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建设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游艇经营管理活动。项目一旦核准并设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变更土地用途,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 游艇俱乐部的营运管理

(十八)游艇俱乐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不得从事变相的旅客运输。俱乐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本俱乐部会员学习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会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意识和技能。

(十九)游艇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对游艇俱乐部建设和经营活动中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事宜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六 附则

(二十)游艇项目建设不得使用政府性资金。

(二十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指导我省游艇项目发展的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与本办法有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二)其它游艇服务机构项目参照此意见执行。

4.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其发展直接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成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不断提升我省广告业的集聚规模和内涵,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提高企业适销对路产品的市场份额,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将广告业作为高端现代服务业和重点文化产业,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人才优先、品牌带动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文化内涵,加快转型升级,以创意设计为核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广告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广告经营额翻一番,达到550亿元以上。培育一批本土龙头广告企业,建立起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力的优势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广告创意设计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从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高度,组织系列广告大策划,打响我省广告业品牌,实现广告创意设计由“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加快我省广告业由分散化发展向集聚化发展转变、由自然演进式缓慢发展向创新驱动式快速发展转变。构建结构合理化、布局科学化、发展集聚化、服务高端化的创新驱动型广告产业体系,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龙头,向东西两冀和北部山区拓展,粤港澳台深度合作的发展新格局,将我省广告业打造成更具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文化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龙头广告企业。

重点培育由广告企业、传媒集团和其他行业企业投资组成的大型综合服务型龙头广告企业,以创意设计、品牌代理和媒体服务为核心业务,打造行业“航母”,提高广告企业的规模化、集聚化水平。

(四)扶持本土中小型专业广告企业。

大力扶持创意设计和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广告制作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充分发挥其主业突出、专业精熟、经营灵活的优势,将专业特色作为中小广告企业求生存、谋发展、做大做强的基石,提升我省广告业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五)打造广告业发展载体。

建设广东现代广告创意中心,构筑珠三角地区广告产业发展示范平台和专业研究培训基地。依托南方报业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羊城创意产业园等园区,集聚优质广告企业和高端广告人才。依托现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广告创意产业集聚区域,构建我省广告业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的集聚发展平台,最终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中心,以创意产业基地为支撑,辐射全省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进一步带动市场调研、广告制作、广告媒体等广告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六)加快广告人才资源开发。

按照国家和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落实“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将广告人才列入文化人才引进需求名录,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建设高素质的广告人才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广告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如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纳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将以下广告企业纳入每的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研发和实施广告业重大项目;广告创作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等国家级广告奖,获得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的广告企业,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告企业上市融资,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上市的广告企业予以奖励。

(九)积极争取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的融资和配套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广告业的特点,对广告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广告创意设计竞争优势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质押品范围,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改善合同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产品和流程设计,积极争取提供信贷支持。

(十)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优先支持广告产业用地。广告企业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照顾,在符合有关条件前提下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予以供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价值的“三旧”建筑保留改造升级用于广告设计和创意研发等新兴文化产业;对于广告企业用地在报批及供地上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

(十一)支持公益广告创作。

积极推动我省公益广告地方立法。建立公益广告活动激励机制,对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以国家中心工作和重大社会事件为题材的公益广告创作版权,可由政府购买并组织刊播。建立公益广告研究、创作、人才培养一体化的公益广告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服务社会建设和文化强省建设的积极作用。

(十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创新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户外广告监管职责以及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利义务,建立户外广告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机制,促进户外广告管理法制化和科学化。

(十三)构建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

采取有关部门牵头主办、广告行业协会协办等多种形式,举办广告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和广告创意推介会等行业交流活动,加强广告业界与学术界的交流,促进广告企业的创意优势与广告主的品牌资源有效整合,提高品牌服务水平和效率。组织广告业界参加国内外各种广告大赛,提高我省广告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四)培养广告专业职业技能人才。

鼓励广告企业接收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完成毕业设计;鼓励广告企业与有关高校联合建设工作室、广告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广告专业职业培训技术研究开发,培养广告专业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广告专业职业培训服务网络。鼓励技工、职业院校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广告专业职业培训;鼓励境外专业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与省内高校、企业共同开展广告职业培训。

(十五)加快广告人才交流与合作。

加快在我省实施兄弟省(区、市)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广告从业人士广告设计职业资格鉴定、广告职称评定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台广告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四地广告职业资格互认。

(十六)建立广告人才信息库。

由广告行业协会与专业院校合作,建立广告人才信息库,在广告行业与专业院校之间形成人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广告人才的开发利用效率。

五、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将促进广告业发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文化强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税务、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十八)建立健全广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完善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广告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广告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规划、广告专业职称评定、企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与政府间的对话机制,积极反映行业诉求,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媒介广告刊播的实际价格认证和媒介发行量、收视听率第三方权威认证,建设广告行业诚信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广告业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机制。

依法研究完善广告业相关调查统计方法,建立工商、统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对广告业运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涉及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等信息,逐步实现广告经营单位网上填报经营情况,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促进广告业经营信息、诚信信息的交流,为宏观监管和投资主体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十)建立健全广告理论研究机制。

不断深化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和理论研究,鼓励理论创新,建立体现广东特色的广告与品牌理论体系。引导专业院校、广告企业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探索,促进广告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五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委发〔2010〕3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事企业单位,垂管系统驻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川委发〔2009〕14号文件。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是指导我省今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自觉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清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州有30.69万残疾人,分布广、困难多、情况复杂。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保障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努力使全州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凉山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历年来我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开创我州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凉山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

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 各地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各县市政府要积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利用社区内的人力、物力、财力、文化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城镇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要建立特殊教育

学校(中心)。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方案积极和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措施。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拒收或歧视残疾学生。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给予住校学生生活补助。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要做好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各地地税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当地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和代扣工作,保证应缴尽缴,足额收取。拓宽使用渠道,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落实好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措施。

(十二)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制定我州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的服务。在州公共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引导、支持、鼓励以残疾人事业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体育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体育。文化部门在艺术辅导、器材提供等方面给予帮助。体育部门要把残疾人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并积极配合当地残联选拨残疾人运动员积极参加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在训练指导、器材和场地提供上给予支持。积极组织参加州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五、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已落实国家对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补助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划拨建设用地。加大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设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和残联、老龄办等依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我州无障碍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监督检查、处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我州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灾区恢复重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老年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方便和经费支持。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全州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力争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州电视台重要新闻节目应争取加配手语,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七)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为精神、智力、重度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州、县市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城乡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后享受相同保障水平,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无障碍的信息服务。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州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展示我州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积极借鉴先进市(州)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凉山州残疾人优惠办法》,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市、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二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制度,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拓展政策理论研究领域,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州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县市财政也要予以相应安排。

(二十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

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

(二十六)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八)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川委发〔2009〕14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

6.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六

陈恩堂:谢谢。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副司长陈恩堂,非常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在线与关心体育产业的各位同事朋友互相交流有关文件的认识问题,也欢迎大家对我进行提问。

陈恩堂:首先我想说一下这次文件的出台历时不到半年左右的时间,从起草到最后国务院正式颁布,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快的速度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我觉得至少有三方面的功效或者是特征:首先,它是体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体育工作,但是以国务院文件出台专门体育方面的文件为数还是很少的。这次是以国务院常务会最后确定下来,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对体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可以说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又一个重大里程碑式的事件。

陈恩堂:第二,这个文件又是很重要的经济方面的文件。这次的文件名字是以“产业”和“消费”作为主题词,那么它就是经济生活中的主要文件,不仅仅是体育,我们最后是落到“促进体育消费”,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非常关键、特殊的发展阶段的时候,体育在经济社会中,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日益被大家所认识到,而中国经济的改革也需要体育在这方面发挥进一步的更加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这次的文件应该说是发挥体育经济功能,对促进整个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非常重要的文件。而且这次还提出了非常明确的经济指标, 就是到2025年中国的体育产业要达到5万亿,对中国GDP的增长会比现在体育产业的贡献率有大幅度的提高。所以这也是这次文件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陈恩堂:第三,这个文件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这也是民生的重要文件。通篇贯彻了消费、落脚是在民生,是让人民群众更加健康,促进人们健身和健康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也应该说是中国这届政府更加注重和关心的一方面。所以这个文件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也是一个民生的文件。所以我说这个文件至少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体现出它是一个体育的、经 济的、民生的三个特征集于一体的文件,所以我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从它的提出、启动,从我们中间做一些具体的工作, 最后国务院来颁布,充分展示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在特殊时期对这样一个体育诸多功能集一体的重大推动,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

主持人:您刚才讲到体育的经济功能,具体讲讲都体现在哪儿,而且体育产业都包括怎样的门类,体育消费又包括哪些内容?这5万亿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陈恩堂:好,体育的经济功能是一个在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逐渐体现出来的。体育的经济功能为我们新中国所认识应该说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以前体育都是作为一种事业来发展的,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体育的功能除了它的健身强体之外具有经济功能, 它附带了很多的经济价值在里头。我国大概是在90年代前后开始提出了体育产业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在西方早就有了,比我们至少早了一两百年的时间。到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提出体育产业的概念是因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体育产业的经济作用。比如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竞赛表演业,自然而然地就把经济的功能给展现出来了,但是那个时候应该说中国的体育产业伴随着经济增长的自由发展阶段、自然增长阶段。

陈恩堂:体育产业的发展从萌芽阶段越来越走向一个有一定规律、规模相对更大一点,又有着显著特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间体育总局又出台了若干的关于这方面的指导意见。应该说在那个时代有力地推动了体育产业进一步发展。到了2010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应该是从我说的那十几年自然增长的阶段到了政府指导的发展阶段了,给了体育产业明确的界定,出台了一些方向性的政策,也是一个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里程碑式的文件,是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来的。

陈恩堂:到了当下这个年代,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应该说中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们那时候的政策现在看起来有些政策力度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体育产业的价值还可以进一步挖掘,我们自身体制机制方面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创新的地方,正是在这么一个背景下,我们出台了这次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应该说这次文件的出台,从政策的含金量、政策的操作性上来讲,如果网友感兴趣的话可以比较一下,是大幅度地增长, 操作性大大增强,直接涉及到税的政策、费的政策、投资的政策、融资的政策、土地的政策等方方面面。

陈恩堂:应该说是在这么一个阶段如何围绕着十八大所提出的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围绕着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的着力点,应该说是大幅度地改进了我们当前中国体育产业市场的问题和政府的问题, 政府要进一步地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市场机制的整体设计上更加完善,更有利于体育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所以这个文件从经济上来说我们就设定了一个目标,也就是说经济首先作为一个产业必须要有一个经济的目标,我们的经济目标就是以我们若干年来发展一直推算到2025年,究竟经济上会是什么样。我们有一个跟国家统计局做的体育产业的统计,就是2012年我国体育产业的总规模9500亿,这是由严格的统计指标测算出来的。

陈恩堂:从2006年到2012年年增长率是16.1%,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计后面若干年,我们经济增长的速度大体上是什么样的,我们提出2025年中国体育产业的总规模要超过5万亿的目标。我们对经济的贡献率从0.5要上升到1.3,整个对GDP的贡献的比重至少有0.8个点的增幅的空间。这个指标是一个什么水平呢?如果了解全世界体育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就会知道,体育产业发达国家对经济的贡献率大概是1-3之间,1之下的就属于不发达的,应该说中国体育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经济总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的贡献率。

陈恩堂:所以我说这次出台这样的文件,将会大大地推动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因为本身我们就有很大的可以增长的空间在里面,0.8个点是很高的一个贡献率了,而且根据我们现在的这些政策如果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的话,我们达到1.3个点的贡献率希望是非常大的。到了那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可以接近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就是中国体育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到了2025年如果我们实现了超过5万亿目标的经济目标,我们就可以达到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还不是最高的水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的经济功能到了2025年以后会有一个更好的展现,而且这个展现实实在在地是惠及民生,是让老百姓的生活方式,体育的消费方式都有很大的改观,我觉得这就是它的经济功能。

主持人:好,那这个体育产业的门类要作为普通网友来讲可能不一定特别清楚,那咱们要这样跟网友讲一讲,就是说在体育产业当中的哪些领域对GDP的贡献是最大的?在体育消费当中有哪些领域对经济发展贡献最大?未来您讲到我们体育产业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大的,那么哪些领域又是重点发展的领域?

陈恩堂:体育产业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产业的一个新门类,包括了很多方面,大家在这些方面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也有一些大家都能够理解的业态。比方说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体育用品业。

主持人:对,大家都在买都能够理解。

陈恩堂:全世界大家都知道阿迪的服装、耐克的服装, 这个很容易理解。再有一个体育竞赛表演业,说明这作为一种体育消费已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巨大的吸引力。从结构上来说应该说中国的体育产业目前占比最大的还是体育用品,大概是因为中国,前若干年是以制造业为主要特征的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中国体育用品是占了全世界的60% 左右,所以中国的体育用品业对全世界的贡献都是特别大的,但是现在我们也确实面临着经济的转型。这次在文件中特别提出来体育用品业要转型升级,要造出中国的耐克、中国的阿迪,让这样的整个用品业不仅惠及中国的人民群众还要惠及世界的人民群众,让它从低端、终端向高端发展。这是从结构上来说。

陈恩堂:参与性消费、实物性消费应该说从消费的角度来说一个是直接参与的,另外是购买的。这两方面应该说都有很大的空间,中国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也做了一个统计,中国体育消费的参与性消费目前仍然是比较低的,这就说明我们仍然有很大的消费空间,还可以促进消费,所以这次文件中发展产业是促进消费,一促进了消费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到一个既是起点又是落脚点的位置, 那么它对经济的贡献率就会大大提高。所以这里面体育产业尽管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说法,但是我们对约定俗成的大家切身能感受到的它的若干门类还是有感受的。还有一个就是除了我说的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之外,还有培训业,这个也是我感觉将来中国会有巨大发展的。

陈恩堂:我自己孩子很小的时候就送他去打网球,都是自己花钱的,而且我看了这么多的小孩都是这样的。因为中国家庭对孩子教育的投资、体育的投资还是很喜欢的,他们都愿意让自己的孩子身体很好,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还有一项运动的技能,能够更好更完美地展现人生的意义。

主持人:包括男孩子的冰球等冰上运动都很火。

陈恩堂:都成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了。所以产业这个东西尽管现在有不同的说法和争论,其实都没关系,关键是在于我们是否认识到了产业作为新兴业态的生命力所在。然后从政府的角度是否为它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政府是否对整个业态的发展进行了良好的推动。我觉得我们只要把这些东西做好了中国的体育产业还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主持人:刚才您介绍了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出台过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当前为什么要再就发展体育产业出台专门的文件呢?

陈恩堂:这就是我刚才说的,这两个文件一个是出台的层次不一样,上次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这次是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的,整个的层次力度是不一样的。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文件?就是因为正是经过了这么短短几年, 中国经济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体育的改革发展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所以就在这几种变化的复杂环境中,领导敏锐地、高瞻远瞩地感觉到中国的体育产业还可以有大的发展。首先它是一个绿色产业,是一个环保产业, 是一个服务业,中国的经济转型升级区别于我们以往的那种以重工业、制造业为主的经济形态,特别要转移到以大力发展服务业为主的经济形态。

(未完待续)

7.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XX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构建起以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为引领,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为支撑,以“五小”产业为补充的乡村产业体系,初步走上布局区域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营销品牌化、经营产业化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径,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增幅高于一产增幅,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7%,以两个“三品一标”为支撑的“甘味”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大幅提升,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二、充分挖掘“寒旱”特质优势,培育壮大乡村产业

(一)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根据全省寒区、旱区不同气候特点和地理类型,变劣势为优势,优化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一带五区”产业布局,建设以高原夏菜、都市型农业为主的沿黄产业带,以现代种业、种养业循环、戈壁生态农业为主的河西灌溉农业区,以优质苹果、现代肉牛肉羊产业为主的陇东雨养农业区,以中药材、马铃薯等为主的中部旱作农业区,以林果(苹果、花椒、油橄榄、核桃等)、蔬菜、现代畜牧业为主的天水及陇南山地特色农业区,以牦牛、藏羊、藏药等为主的甘南及祁连山高寒草地农牧交错区,形成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产业为重点,地方特色产品为补充的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产业体系。建成一批整乡整县整流域区域化、标准化、规模化连片种养基地和产业大县。(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二)大力发展戈壁生态农业。充分利用河西地区光照充足、温差大、病虫害少等独特优势,集成有机营养枕、水肥一体化、保护地栽培及光伏新能源等技术,着力发展绿色有机蔬菜、瓜果等设施农产品,推进农业生产园区化、企业化、循环化和产业化。(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农科院等负责)

(三)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支持种养大户发展。鼓励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各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开展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把利益分配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倾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完善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林草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四)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挥省级六大特色产业产销协会作用,联合市县经销队伍抱团出省扩大农产品销售。强化XX大宗特色农产品产地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发布中心和仓储物流中心功能,探索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结合的营销体系,全面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等负责)

三、拓展乡村产业,促进融合发展

(一)做强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规模扩张,不断提升农产品深加工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产业强镇,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加工强县,争创一批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充分挖掘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统工艺,促进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森林人家和康养基地,培育一批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县,着力打造一批特色旅游村镇和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片带。(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负责)

(三)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改造农村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等,发展批发零售、养老托幼、环境卫生等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加强数字农业农村系统建设。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实施农产品依托互联网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快递物流园区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等负责)

(四)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要素,促进产业深度交叉融合,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意农业、功能农业等;推进农业与加工流通业融合,发展中央厨房、农超对接、直供直销、会员农业等;推进农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等。(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负责)

四、科学合理布局,实现联动发展

(一)强化县域统筹。在县域内统筹考虑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形成县城、中心乡镇、中心村层级分工明显、功能有机衔接的格局。立足县域资源禀赋,突出主导产业,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创建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形成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发展的态势。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完善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搭建技术研发、人才培训和产品营销等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推进镇域产业聚集。采取重点扶持、梯次推进的方式,推动建立中小城镇、重点镇、特色村合理布局、统筹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以县城所在镇、中心镇和特色镇、沿国道城镇带为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小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以乡镇所在地为中心的产业集群。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支持镇(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有条件的村建设农工贸专业村。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加工车间等,实现加工在镇、基地在村、增收在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三)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巩固和扩大产业扶贫成果,持续加大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投入,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开发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大型加工流通、采购销售、投融资企业与贫困地区对接,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农产品销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户进入大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五、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绿色质量标准体系。大力实施质量兴农战略,着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主要特色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体系、生产加工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品质监测评价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建设一批产业大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县。(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强化肥、农药、兽药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分级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系列品牌。围绕两个“三品一标”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建立“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完善“‘甘味’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市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体系,加强“甘味”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品牌保护,引导企业与农户等共享共创“甘味”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四)强化资源保护利用。大力发展节地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业。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有效推动畜禽粪污、秸秆、废旧农膜、尾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强化科技引领,推动创新创业升级

(一)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和科技创新。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联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园区、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联合攻克一批农业领域关键技术。积极研发现代丝路寒旱农业配套技术,强化新品种选育,支持种子产业园、种质资源库、县级种子质量监测中心、玉米种子加工线、种薯企业恒温库建设和肉牛冻配改良等,推进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种业企业。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促进创新创业。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引导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入乡人员和“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创新创业。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创建农村创新创业和孵化实训基地,加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创新创业主体培训,提高创业技能。(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七、健全政策措施,强化乡村产业发展制度保障

(一)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保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乡村产业技术创新。按规定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农业企业给予相关补贴,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创新乡村金融服务。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支持乡村产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适用于乡村产业和农村创新创业。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通过实施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支持乡村产业贷款担保,拓宽担保物范围。允许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加大乡村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力度。支持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的纯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人行XX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省金控集团等负责)

(三)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坚持互惠互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商资本进入乡村,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落实用地保障政策。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配套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加乡村产业用地供给。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五)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向农业农村领域延伸覆盖,引导各类人才到乡村兴办产业。加大农业重点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完善农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和农民技能培训,推进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支持职业学校扩大农村招生。深化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开展面向农技推广人员的评审。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农业企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实施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农科院等负责)

(六)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防范自然灾害能力。持续推进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和目标价格保险。围绕重点产业培育,构建中央、省级、市县补贴品种互为补充的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争取将一批特色农产品纳入全国农产品大宗期货交易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等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村产业振兴落地见效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把乡村产业振兴作为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二)强化指导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作用,为从事乡村产业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乡村产业监测体系,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8.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出版产业自主创新、优化升级,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现就促进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市促进发展的数字出版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

(二)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

(三)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

(四)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

(五)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

(六)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

(七)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

二、本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做好人才培养、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质认定和权益保障等领域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形成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数字出版领域、从事数字出版经营业务,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环境。

禁止违法设置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

五、支持数字出版企业发起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字出版企业间、行业间交流协作机制。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将可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各种管理、服务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组织行使。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数字网络领域列为打击盗版专项执法重点。鼓励研发数字版权保护共性技术,探索开展适合数字出版企业特点和需要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按照《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经费资助办法》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和企业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七、鼓励国内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入驻上海。这类企业总部移至上海的,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本市出版单位与高科技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从事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并对其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高科技服务企业予以帮助和支持。对本市出版单位符合本市数字出版产业引导目录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九、对数字出版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和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财政性资金予以优先采购。

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十一、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数字出版产业,主要支持起步期、成长期的数字出版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上述国家项目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数字出版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数字出版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按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五、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六、对列入本市数字出版引导目录的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可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数字出版重点项目,按照该《办法》规定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政策扶持。

十七、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八、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一、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数字出版产品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且属于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的(如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代码为准),出口实行免税。

二十四、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其自主研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数字出版企业投资建设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二十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引进人才,可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七、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内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9.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篇九

我国是海洋大国, 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海洋渔业快速发展, 结构不断优化, 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 渔民收入显著增加,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 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 设施装备条件较差, 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 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 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 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 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以下简称捕捞渔民) 转产转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 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海洋渔业经营制度, 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坚持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 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村建设, 改善渔区基础设施条件, 推进渔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渔民生活水平。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海洋渔业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 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 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 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 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 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 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 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 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 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 科学确定可捕捞量, 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 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 重点调查濒危物种、水产种质等重要渔业资源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 完善监测网络, 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五) 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积极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 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完善海洋渔船管理制度, 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发展海洋牧场, 加强人工鱼礁投放, 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 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 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强化监测能力。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水体排放, 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 强化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管理, 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完善和落实好补救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 加强投入品管理, 减少养殖污染。切实加强“三沙” (西沙、中沙和南沙) 捕捞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 减少对近海、外海和远洋的环境污染。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 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等相关涉海规划, 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 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 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 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和良种培育, 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良种生产基地, 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饲料研发, 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八) 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 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 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

(九) 大力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发展海水产品精深加工, 加快研制加工处理机械、生产线和废弃物处理设备, 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 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 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强化海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 降低流通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 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升级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 发展钢质渔船, 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全面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 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强渔船建造管理, 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 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 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 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一) 加强渔业装备研发。加大对渔船装备技术研发的投入,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 整合科研资源, 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 培养渔业知识和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兼备的人才队伍, 系统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二) 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完善渔港布局, 加快建设进度, 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 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加强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同步建设和完善港区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水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 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 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五、进一步改善渔民民生

(十三) 积极推进渔村建设。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区村庄整治, 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饮水安全、用电、道路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落实扶持政策, 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 切实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 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 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海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 延长产业链, 提高渔业效益, 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增收渠道。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渔民就业。

六、提高海洋渔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 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海洋渔业龙头企业。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 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 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 加强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 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加快培育新型渔民和渔业实用人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发挥各级水产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优势, 鼓励和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 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 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三无” (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 、“大机小标” (实际功率大于铭牌标定功率) 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目录。

(十七) 强化涉外渔业管理。深化双多边渔业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 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加强渔民及渔业企业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十八) 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加强宣传和培训, 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 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管理, 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尽快普及配备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渔船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海洋渔业气象服务, 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 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 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海洋渔业的支持, 加快渔政、渔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支持海洋渔船升级改造、水产原良种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并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研究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 调整油价补贴方式, 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继续实施渔业海难救助政策。保障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加大对水产育种、病害防治、资源养护、渔业装备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 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 简化贷款流程, 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 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 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二) 强化法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工作指导, 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 减少办证数量, 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做好海洋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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