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10-19

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精选6篇)

1.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篇一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

XXXXX基金

产品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前言......................................................................................................1 第二节释义......................................................................................................1 第三节基金概况..............................................................................................3 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 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 第六节基金的投资..........................................................................................7 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10 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14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

第一节前言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2.3.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

5.6.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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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8.9.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 或因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提前结束募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之日

1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合格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3.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4.开放日: 指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1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16.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7.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8.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元: 指人民币元

20.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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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三节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XXX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日。

(四)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予以展期。基金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可安排赎回的开放期以供不同意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合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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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

本基金自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募集, 募集期间自募集起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基金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最低资产要求且认购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的, 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募集, 并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的, 本基金自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基金募集账户

本基金募集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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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合格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追加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

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的持有限额或累计持有限额。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 假设其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30元整, 则其取得的份额为:

(10,000,000 + 30)/ 1.00 =10,000,030.00份

(八)募集期合格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 即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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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二)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依法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与第四节相同。

(三)开放期频率

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期。

合格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关于开放期的信息报告, 妥善行使自身权利、处置基金份额。

合格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期内每一开放日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开放期、开放日即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报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原则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告知基金开放期的有关报告中一并向投资者说明。

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每次开放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不予受理。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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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初次申购不低于100万元,之后每次申购不低于1万元。

基金份额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净值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份额 * 赎回申请日净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T日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2.0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10,000,000 / 2.00 = 500,0000 份。

如投资者T日申请赎回500万份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1.5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5,000,000 * 1.50 = 750,0000 元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2.本基金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有期,即认购、申购在先的份额先于在后的份额办理赎回。份额持有人按赎回总金额的1%赎回费率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费用。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第六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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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含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融资融券、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ETF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含优先级、次级)等品种;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金融机构债券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私募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等;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中小企业集合/集优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其它允许上市流通的债券品种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允许发行的债券品种;其他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固定收益型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私募基金(包括分级私募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有限合伙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优先股、银行理财产品、分级基金优先级等金融工具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3.4.其他可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上述分级产品(含优先级、次级)等;

5.金;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开放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范围的调整自该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金融衍生品: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利率、汇率远期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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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动态地配置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最大化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达到或超过其总股本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其流通股本(即上市公司股本-限售股本,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流通股本”均以此定义为准)的10%;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新股申购”均不含私募股权投资、新股网下配售及定向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上市公司增发”均不含定向增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如因参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股票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应于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调整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2.本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上述投资限制,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采取以不低于交易日跌停板价格抛售相关股票等措施,直至符合基金文件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3.4.5.6.7.基金不得投资于解禁日在本基金到期日之后的股票。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规定作出调整,则相应条款随之调整;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届满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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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警和止损

1.预警: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5(“预警线”)且高于0.8,则基金管理人自T日起立即停止“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直至基金份额净值回升至0.85以上,基金管理人恢复“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

2.止损: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止损线”),则无论T日及以后,基金份额净值是否回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日将全部基金财产进行连续地、不可撤销且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T+1日完成全部基金财产的变现。如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使得全部或部分基金财产不能在T+1日完成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允许的最快时间内完成变现。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 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 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合同全体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可能涉及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 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 以及基金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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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揭示

1.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基金投资标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c)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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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3)流动性风险

a)

本基金后续开放期的安排并不确定, 因此基金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基金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基金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c)

基金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基金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基金利益的情况。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并终止基金, 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3.(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管理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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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另外,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误差。

4.(1)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 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机构的经营风险

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基金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等相关的服务。如果该其他机构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 则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5.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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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承担

1.2.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是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登记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者请详细阅读登记机构有关份额登记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基金资金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 其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篇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人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

不过,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般都洋洋万言,格式与结构千篇一律,重点内容与敏感信息都隐藏在专业术语中,不容易鉴别。把握招募说明书信息披露模板的思路,迅速找到关键信息,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招募书黄金关注点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管理人」栏目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管进行情况介绍,以及拟任基金经理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介绍。优质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研究团队是基金投资得以良好运作的保障。可参考基金公司过往业绩、基金经理从业年限。

二、基金投资的理念和风格。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栏目会介绍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内容。这是投资者直接了解所购买的基金投资操作依据的主要途径。

通过「投资目标」,投资者可以了解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是否和自己的要求相匹配。「投资范围」确定了基金在不同类型资产中的配置比重,这和基金投资风险是直接相关的。「投资理念」虽是一种抽象阐述,对於投资者来说仍是一个学习和思考的机会,可选择和自己理念相符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则描述了基金资产配置的思路和方法,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不同的策略可能会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

三、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徵。了解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其实也就明白了购买的基金究竟要实现怎样的投资目标。大部分基金采用的是相对收益基准,但也有少数基金采用绝对收益基准。

风险收益特徵则是基金管理人对於产品投资风险的总结。「既能赚钱又没风险」是很多初进场投资者的梦想,但请记住:风险和收益永远是相生相伴的,收益高风险概率也高,风险小收益空间也小。对於理性投资者来说,重要的是明确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相应制订合理的收益预期。

四、基金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会详细列举基金的费用,大致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其他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避开宣传材料的「忽悠」点

目前个人投资者大部分是通过代销机构购买基金产品,摆放在银行、证券公司中的基金宣传单成为最直观的资料。尽管管理层一再强调基金宣传需要客观、审慎,但花花绿绿的基金宣传材料中有不少是需要投资者仔细甄别的。

误点一:用既往产品某一阶段的业绩表现来说明投资能力。既往业绩只能部分说明投资实力,但不是「保票」。既往一段时期的记录不能代表基金的长期业绩,而部分基金公司会特意突出某一段优秀时期的业绩,以吸引投资人。

如果投资者希望了解基金管理人更真实的业绩表现,可以参考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基於长期业绩表现给出的排名。

误点二:暗示基金收益率。根据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承诺收益,不承担亏损(保本基金除外)。但少数基金曾经出现在产品宣传单中暗示投资收益率的情形,同样是不规范的营销手段。

投资者应当依据其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收益特徵选择产品,并非收益越高越好,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要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误点三:用市场行情暗示产品投资价值。当股票市场表现较好时,股票型基金的产品宣传材料中往往给出过往股票市场的历史走势;而当债券市场表现较好时,债券型基金又会给出过往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殊不知,过往的表现不代表未来,也许前期的高收益其实预示着下一阶段的投资风险。

基金是长期投资品种,预测市场走势对普通投资者风险较大。如果对预测把握性不大,应坚持长期投资以获得稳定回报,或选择基金定投,通过分批买入来降低成本、平滑风险。

误点四:新老基金宣传上厚此薄彼。由於新基金的首发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基金产品未来的存续规模,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不可避免的将大部分的营销资源都用在了新基金的发行上,难免出现厚此薄彼、甚至用老基金衬托新基金的宣传导向。

新老基金本无绝对优劣之分,投资者应破除成见,具体分析。对你想买的每一只基金,都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并比较可比的过往业绩(老基金),根据当前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类别。

3.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 篇三

一 基金基本情况

在现有经济发展、行业整合、政策支持、法律完善的环境下,我国的私募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为了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行业整合加速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创的投资机遇,谋求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而设立此基金。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结构型阳光私募基金

基金年限:2年 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

基金募集方式和对象:本基金主要面向投资者定向私募 基金管理方:兴润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为基金总规模的%。

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为30%(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作为最终承诺)

投资收益分配: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认购期限: 基金份额: 最低认购额:

二 投资理念及投资计划: 产品投资理念:做市场的先觉者,为投资决策服务,不做逆产业政策的投资是成功的前提,发现价值挖掘投资标的,遵循趋势把握交易,形成独树一帜的投资体系是做好投资的必然。

产品投资计划:结构化基金,主要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是一只平衡型的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中以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国债、ETF基金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其它金融衍生品合理化配置。

具体操作:

1、用40%--60%的仓位做固定收益的品种,实现年化收益率的6%--8%。

2、用40%--60%的仓位做股票投资,当收益率增加时放大投资比例实现现年收益率的15%--20%。

3、超势投资+短线T+0交易+固定收益品种,实现稳健安全收益,趋势投资以大盘指数为基准,跑赢大盘10%--20%。短线投机实现年化收益率10%,固定收益产现年化8%。三 基金投资的市场分析

想要了解行业的未来,必须了解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受何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的中国经济形势而言,我们认为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较大:

第一、国际经济的影响

1)美元贬值的趋势是否持续,对于美国而言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以及巨额的政府负债使得美国只有选择美元贬值,其结果将逼迫世界各国寻找新替代的货币直至美国的货币宽松政策转向,而新的币种无疑是人民币,这将使得中国的外汇占款不断的上升,国内通胀继续恶化,直到经济滞涨恶化。就现在的形势判断美元依旧保持疲软趋势,而中国的经济还处于良性可控的通胀中。

(2)欧债危机是否会不可遏制,其实欧债危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 a、欧元区没有自己的央行,无法像美国那样随意的增加货币的供给。b、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的负债国财政赤字很难下降。c、劳动力价格高和消费思想成为欧元区大多数国家经济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问题的关键是欧债危机会否恶化,以目前的形势看并未到此境地,估计欧元区各国共同发行统一欧债应该是可以解决的,短期内该策略是否实施应该有答案。

(3)国际投机资金的流动的方向受美元贬值的影响除外,国际资本避险的情绪日益加深,基本上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同时他们也进入到这些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另外还有一部分进入到香港和大陆。第二、国内经济的影响(1)政府的策略

a、一个是中长期的规划:主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领域的发展规划及战略----国防,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改善生态环境等。b、就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矛盾采取的灵活措施。(2)整体经济的发展的趋势

自从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后,政府注入4万亿资金拉动经济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的时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如何呢?基本上每年保持了8%经济增长速度,各领域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国家比是非常突出的。但是受美元贬值和能源价格高起的影响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在攀升,进而逼迫央行采取连续提高存准率和利率方式压抑通胀,由于造成通胀的因素不单是货币释放过度因此央行的利率工具基本上是失灵的,其结果却是将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逼迫到生存极限。以近期的数据看通胀依然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提高消费需求也是近期政府的目标之一。(3)国内资金的选择方向

受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力打压国内的资金开始从地产行业和制造业领域流出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后开始选择向利润更高的行业流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资金拆借 b、金融市场 c、国外

通过观察前段时间大量的国内资本集中在资金拆借领域和银行,近期这些资本开始选择进入金融领域,例如:史玉柱增持民生银行,上市公司开始回购股票,有资本还进入到国际领域进行收购等基本上可以大致确定资本正从实体经济中撤出。

四 基金的投资策略

首先对国内外市场做出系统研判,确定市场的趋势和风险以及市场综合价格区间,同时进行行业研判,其次根据市场研判确定投资组合,评估组合的风险级别。

(一)投资组合

1)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理由:美元贬值的大趋势下,通过配置该类品种可抵御通胀风险。---性质(防御类)

2)金融行业---理由:该板块的整体估值被严重低估,处于市场的底层区间,未来的业绩增长依然在30%左右---性质(中性)

3)医药---理由:主要是中成药,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文化必定传播的更远更快---唯一具有中国品牌和特色的行业之一。(逆市型)4)稀缺资源---理由:物以稀为贵,主要配置和未来性需求较大的品种。---性质(进攻型)

5)机场,高速,港口,以及交运----理由:该行业除航空运输外,现金流比较充沛—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寻找到好的企业。---性质(防御)

6)高科技、新能源---理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力量,主要以航天,军工,新能源,云计算等为主要目标。--性质—(进攻型)7)垄断型企业---理由:具有价格垄断性的企业其利润稳定,并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禁入价值。---性质(中性)

8)金融衍生品关联企业---理由:在金融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广的发展空间。--性质(进攻型)

9)指数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理由:指数型基金没有印花税,在波段操作中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货币型基金在熊市中能获取稳定收益率。性质—货币属防御型,指数型基金属于潜在对冲交易品种主要是为了将来打基础,同时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是横盘震荡调整时交易的品种。

(二)国内行业的发展态势 第一、行业划分

1)过去都将行业划分成周期性和非周期性行业,但是就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看各行业受外围经济的影响及政府政策的影响较为严重,那么再以这种划分去判定行业的发展难免有失偏颇。2)我认为采取产业结构的方式进行划分比较合适: a、第一产业链:资源类和基础建设类。

b、第二产业链:主要以重工业制造和轻工业制造为主。c、第三产业链:主要以服务行业为主如:金融、旅游等。第二、行业分析

1)第一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就第一产业链的企业来看,其受输入性通胀的影响较为严重,在通胀初期和中期其收益率会明显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政府的干预对影响民生的行业企业还是应该保持谨慎。

b、能源品种:受国际油价的上涨影响石油,煤炭等能源类品种的价格继续保持强势,但是该类企业的股价明显过高---而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资源的稳定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就目前的新能源来看--核能源是相对成熟的替代品,因此在日本核危机过后核能源开发将会再度提上议程,可以考虑买入该类企业的股票。而风电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在过去的几年内各地政府都迅速上马这类企业使得该类企业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建议回避。

c、稀缺资源:稀土,钛,钽,钨,锰等稀缺资源存在稀缺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该类企业的盈利性预期如何?以及目前的股价是否过高?建议选择股价较低未来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少量配置。d、贵金属:受国际金价不断上涨的影响,我国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价格也不断的上扬,如果预期通胀还将延续那么这些品种应该是要配置的,黄金上市公司主要以中金和山东为主,新上的紫金矿业前几个交易日累积涨幅已经超过20%以上,建议等回调后可以配置。白银上市公司主要以豫光金铅和中金岭南为主,建议也应当适当配置。e、粮食类资源:在国际通胀形势的影响下,粮食类等生活必须品必然会保持强势不过受政府政策影响该类品种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选择具有品牌优势和稳定盈利的公司进行配置。

f、水资源:近年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水逐渐成为稀缺资源特别是清洁的水资源,建议可以配置水务方面的公司股票。g、交运行业:主要涉及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运以及港口机场等。这类企业中又可以区分现金流充裕的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机场、高速公路、码头都属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航空和铁路都属于负责率较高的企业,我们认为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可以依据处于不同的区域进行选择配置,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可以作为配置的对象,而航空主要是受原油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影响,我认为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政府放宽民航线路的因素影响下该类企业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不过相对于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而言其受到外围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波动的幅度也会随之增加,建议适当配置。

h、其它资源:如南宁糖业、海南橡胶、吉林森工、伊利股份等都具有行业的垄断性可以根据通胀发展的阶段进行波段配置。2)、第二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重工业:钢铁、水泥、建材、房地产类得企业在政府的投资带动下基本能维持住微薄利润不至于威胁到其生存,但是其业绩不会有太好的变现,只能根据其股价和净资产的比较进行选择波段投资。b、机械制造业:高端的重工业得生存力是很旺盛的,特别是涉及到军工产品比如:中船、西飞、航天动力等这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技术并且产品开始向国外销售,因此在地区冲突较为紧张的时候可以进行配置作为中短期投资。而医疗器械行业是我国12,.5规划的项目之一,由于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数相对较少,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发展相对较弱大多数情况还需要进口,建议可以配置该类公司。另外某些领域的机械制造业可以关注:比如振华港机等。c、发电行业和电器制造业:对于发电行业首先要区分为火力发电和其它方式发电如:水力发电(长江电力)、及风力、核电力发电,其次其供电的对象是谁?是民用的还是商业用电?第三政府选择的电价改革的方式。

就以上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火力发电企业短期内业绩增长的压力非常大,在2011年想要实现高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其二级市场股价不断的下跌,因此只具有技术性反弹机会,建议做完反弹后撤离。而水力发电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其成本因素不一样其业绩将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变化,其具有长期稳定的业绩支撑,建议可以做中长期配置,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目前的技术并不支撑大规模的跨省运送,并且其供电总量占比非常的小,其成本相对而言比其他发电方式只高不低,因此该类企业主要考虑其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预期,只适合做短期投机。对于核电企业而言其机会就相对较大了,其科技含量较高,处于相对封闭的企业具有垄断性,因此该类股票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建议做重点配置。

除了以上因素外近期各省电力出现紧张的原因外主要是市场价格水平太低造成的,政府将会出台政策进行调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的用水用电,燃气等都面临着价格上调的压力因此如果需要配置电力股得话可以对水,燃气等生活用品进行组合配置将会在板块轮动中受益。

对于电器制造业而言受政府投资因素的影响该类企业的机会相对更大些,首先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弱电制造企业和强电制造企业,对于弱电而言主要是电子元器件企业,由于日本地震海啸对此类日企冲击很大因此今年的电子元器件的出口将会增加其利润增长,因此今年下半年该类企业将会有机会建议可以少量配置。而强电行业主要是受政府投资的影响因此关注那些大型的国有控股的企业即可,相对于发电企业而言机会是较大的。

d、轻工业:基本上可以看淡该类公司,受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基本上被封杀掉,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具有抵御能力外其他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这些企业转型是必须的,而我国这样的企业规模事实上相当的庞大,因此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可怕的地雷之一。

e、信息技术制造业:这类企业主要的生存动力在于其是否具有科技含量,同时这类企业的发展方向或者说发展战略才是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需要通过考量其业绩而是考量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对于中国而言这类企业的确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企业的数量庞大,其产品的重复性比较大,因此需要选择具有技术垄断性的企业比较合适建议配置具有军工和通信类的企业。

f、其他的制造业比如家用电器行业受政府提高整体消费水平的影响也会有机会比如:青岛海尔等。

3)第三产业链(服务行业)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基本上将服务行业分为高端服务行业和低端服务行业,而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也是将缩减工业总体产能加大服务行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b、高端服务行业:金融、物流、信息技术、医疗等,这类行业将成为我国12.5规划的重点发展的对象。

先说一下金融,从2007年开始关于金融行业的利空消息就不断,而金融股得价格也不断下滑,而事实上从2007年到现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每年以30%以上的业绩增长发展,同时金融行业又是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其股权结构目前只允许国外资本持有25%的比例,但是在加入WTO后政府承诺将逐步放开金融领域,因此就目前的股票价格而言金融股应该作为主要仓位进行配置。而物流行业政府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提高国内的消费水平,减少各省市的贸易壁垒,将会在各领域出现成熟的物流企业,如快递、航运、仓储、以政府目前的态度看这个领域的上市公司将加大,加快行业整合力度。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人按照其交付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

2、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六 基金的主要费用

1、基金的费用包括: 基金的发行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它费用。

2、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总规模2%的管理费。

3、本基金交由银行托管而须向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为 %

4、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5、基金各投资者应按国家法律、当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 基金的风险控制与承担

本着对投资者审慎负责的态度,特此提示本基金潜在投资者,对基金投资可能存在以下投资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规避策略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作为我们这些专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有能力根据投资目标的发展状况和权益价值体现,随时择机退出,实现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二)其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a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条幅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呼,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面对基金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论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经,本基金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d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八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定向募集 定向募集对象: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募集规模: 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认购

基金认购期限为 2011年

日至2011年

日 最低认购额: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

认 购 意 向 书

本人

有意参加XXX基金份额的认购,本人了解xxx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认可XXX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同时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本人在此确认:愿意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本人保证在签订《预约认购意向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出资额的50%。在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后支付剩余的50%资金。

认购人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4.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篇四

本项目总资金支出23.16万元,其中直接支出19.3万元,间接费用3.86万元。具体预算编制如下:

(1)设备费

设备改造和租赁费0.9万元。

A.设备改造和租赁费0.9万元。主要用于本课题实验相关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正常的维护费。主要设备包括:荧光定量PCR仪、显微镜、原子吸收光谱等的维护和易损部件的定期更换。0.30万元/年×3年,共计0.9万元。

(2)材料费

材料费预算总额为8.3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耗材、分子生物学试剂、生物化学试剂和普通化学试剂,试剂盒等。

耗材,计0.6万元。其中塑料易耗品共100包,计0.5万元;玻璃易耗品共50(件/套),计0.1万元;

普通化学试剂,计1.7万元。包括:微生物生长以及分析用无机盐类,共10种,计0.5万元;微生物实验室培养用碳源、氮源和辅因子,共12种,计1.0万元;分析用抗生素、IPTG、X-gal、dNTPs等化学试剂,计20种,100元/瓶×1瓶×20,计0.2万元;

分子克隆各种试剂盒,计5.0万元。项目拟消耗凝胶回收试剂盒、PCR产物纯化试剂盒、蛋白定量试剂盒、逆转录荧光定量试剂盒、免疫共沉淀试剂盒等共20盒,计5.0万元。

酶制剂,计1.0万元。项目分子生物学实验如PCR等采用生物酶制剂计1.0万元。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及化验加工费预算为5.8万元。主要用于免疫共沉淀后的高通量测序,蛋白质分离与质谱分析,原子吸收测定等。具体包括:Illumina测序2.6万元,常规DNA序列分析,0.6万元;蛋白质质谱分析,2.0万元,原子吸收分析测试,0.6万元。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差旅费预算为0.9万元。用于参加年度学术会议、课题协作以及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按排如下:

省内差旅,4人次×2000元/次,计0.8万元; 市内交通费,40人次×25元/次,计0.1万元;

(6)会议费 无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无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费用总计为1.6万元。预算包括:拟发表论文2-3篇,版面费和论文修改等费用计1.4万元;资料费及相关文献检索费0.2万元。

(9)劳务费

本项目劳务费预算为1.8万元。用于参与本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劳务费费用。3年共投入60人月,计1.8万元。

(10)专家咨询费

无。

(11)其他支出

无。

(1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总计3.86万元,其中:绩效支出0.965万元。

(13)项目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

(14)合作研究资金

5.国家创新基金申报填写说明-吕注 篇五

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5/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201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将继续围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为做好2012年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2年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根据科技部发布的《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

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同时,拓展支持方向,增加涉农领域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良种培育、节水灌溉、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加工贮运、循环农业等。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二、申报要求和截止时间

1.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3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5月14日。

2.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报送方式见《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附件);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及表格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的《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3.纸质材料A4纸双面打印、白色封面胶装。书脊上标注项目名称、推荐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项目材料一式一份,服务机构及风投

项目材料一式两份。深圳市高新区内企业材料报至虚拟大学园,深圳市高新区以外企业材料报送深圳市同业公会。

4.联系方式

市科技创新委高新处业务咨询电话:82002244

地址:市民中心C区4048室

联系人:武欣

虚拟大学园业务咨询电话:26551969

地址:南山区科苑路虚拟大学园B208

联系人:于波

科技中介同业公会业务咨询电话:83213382,82099656

地址: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南山知识服务大楼301-302

联系人:朱雯、林俊波

附件: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

6.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篇六

14-1

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

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释义

参见《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隆鑫地产信托基金)(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一条。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概况 2.1.1历史沿革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百瑞信托的前身,原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来,始建于1986年4月,2002年5月改制,同年9月完成重新登记,并更名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2.1.2经营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1.3治理结构

为实现做中国信托业百年老店的经营目标,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核心的经营团队的组织结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在经营团队内部,设立了基础设施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创新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理财中心、研究发展中心、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14-2

总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合规法律部等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同时,设立了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稽核部,以加强公司运作的整体风险控制。

2.1.4经营业绩

2006年,受托人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投资方向,推出了“百瑞富诚”、“百瑞宝盈”、“百瑞恒益”系列信托理财产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受托人累计发起设立信托项目372个,管理信托财产规模超过680.91亿元。所有到期的信托项目均圆满清算,信托本金、收益兑付率100%。

2.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马宝军先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济银准〔2002〕221号)。

总 裁:马磊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豫银监复〔2006〕68号)。

副总裁:石笑东先生,清华大学EMBA,硕士。经济师。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05〕370号)。

副总裁:刘英辉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经济师、会计师。2010年7月26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0〕296号)。

财务总监:王克槿女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秘书职业资格三级。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豫银监复〔2011〕250号)。

首席风险官:方晓军先生,南京农业大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豫银监复〔2011〕250号)。

副总裁:罗靖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副总裁:苏小军先生,西安交通大学,EMBA。会计师、注册高级咨询师。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第三条 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3.1计划名称: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3.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作为信托利

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14-3

益的来源,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3.3交易对手简介

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房地产企业,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权威机构联合评定的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隆鑫地产具有十余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目前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酒店经营及物业管理三大板块。全国开发的各类项目近30个,开发面积总计逾300万平方米,具备花园洋房、高层、别墅、酒店、写字楼等多种物业类型的开发经验。

3.4项目公司管理 3.4.1组织管理 3.4.1.1公司治理

(1)信托计划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共同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2)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组成项目公司股东会,对项目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项目公司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派出董事,项目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所派出的董事担任,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后通过,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4)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受托人派出的监事担任。3.4.1.2人事管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由受托人委派。

3.4.2运营管理 3.4.2.1日常管理

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目标项目的开发,包括监督管理目标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审批、建设、营销、销售和财务管理等。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章程等约定,行使对项目公司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3.4.2.2经营管理

(1)信托计划投资前,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包括项目规划、施工、销售、投融资以及现金流的预测;信托计划形成投资后,项目公司应按、季度和月度制订经营计划,对本期内的项目开发和销售进度做出规定,项目公司董事会与项目管理团队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相应进度延误的罚金制度。

(2)受托人根据商业计划书及经营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营进度做出对比,并通过项目公司层面,采取相关激励措施,督促项目管理团队按时完成计划进度。

3.4.3财务管理

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14-4

3.4.3.1项目公司应按制订项目财务预算,并在开始60天内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季度/月度制订本期财务预算,项目公司发生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费用支出,应事先经受托人委派的副总经理书面同意。

3.4.3.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项目公司从隆鑫地产拆入资金,或隆鑫地产从项目公司拆入资金,拆借年利率=项目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1%/年,如项目公司无对外借款,则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1%/年。

3.4.3.3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确保项目公司的现金在任何时点(包括目标项目实现销售后)都能满足未来3个月的正常用款进度需求(以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计划、预算和方案为判断依据)。

3.4.4后期监管

受托人有权派驻人员或委托房地产专业顾问机构进行项目公司后期监管,受托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关后期管理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后期管理条款细则及罚金机制。

3.4.5重大事项决策

3.4.5.1项目公司签署正常经营需要的重大合同(所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2除本身正常经营需要外,项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签署其它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3项目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5.4项目公司招投标过程中的决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6信息披露

隆鑫地产及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受托人书面披露目标项目运营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4.6.1项目施工进度情况; 3.4.6.2项目销售进度情况; 3.4.6.3项目成本变动情况;

3.4.6.4项目法务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法人治理变动情况、重大合同签署情况、逾期债务清收情况以及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3.4.6.5项目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

涉及目标项目运营的其他重大信息,如总包单位选择、广告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其他合同数额较大的合同的签署等,隆鑫地产应促使项目公司及时向受托人披露。

3.4.7问题解决

3.4.7.1对于日常运营中受托人的意见,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应该积极予以回答和解决。3.4.7.2如受托人不能与项目公司就上述答复和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隆鑫地产负责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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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3.4.7.3隆鑫地产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的形式予以解决。3.4.8项目公司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1)项目正常开发经营所产生的税费;(2)信托基金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费率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项目公司根据受托人要求于每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按信托计划对每个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占信托计划全部存续股权投资金额的比例向受托人支付该日所在信托的信托计划管理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计划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作为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成本费用,在计取顺序上先于项目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溢价等,并不含在项目公司红利和股权转让溢价之内。

(3)资产变现费用;(4)印花税及其他税费;(5)审计费;(6)律师费;

(7)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1信托计划受益权类型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4.2信托计划期限、规模和受益人预期收益 4.2.1期限:2+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后前2年为持有期,第3年为回收期。隆鑫地产可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是否再存续1年,但隆鑫地产应在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作出决定,否则视为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再存续一年。

4.2.2规模:68000万个信托单位至80000万个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高于75%,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低于25%。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下限,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终止募集时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2.3受益人信托收益(1)优先受益人

①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由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构成,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基础预期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1款。

② 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则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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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浮动收益,浮动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2款。

(2)一般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实际收到收益为准。4.3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4.3.1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4.3.2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4.3.2.1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4.3.2.2信托计划设立投资过渡期,投资过渡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6个月,在此期间,由基金投委会筛选、确定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在投资过渡期内,信托计划资金可以债权方式运用(包括贷款给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运用于符合监管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该种情况下:债权年利率=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年收益率12.5%+2.5%,实际收取利息=债权本金规模×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债权存续天数÷360。如超过投资过渡期,依然有信托计划资金以债权方式运用,则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的债权年利率在上述债权年利率基础上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2.3信托计划资金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可作循环投资(即前期投资收回后,投资于新项目),具体事项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1)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受托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4.3.4信托计划的退出 4.3.4.1正常退出

(1)项目公司所开发物业已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面积的90%,或信托计划存续届满34个月,或信托计划存续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的,隆鑫地产应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由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以清算项目公司或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收购项目公司非现金资产。信托计划终止日前,隆鑫地产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信托计划正常清算。

(2)如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的,隆鑫地产应首先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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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下列价格中孰高者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下非现金资产:①资产评估价值;②信托计划本金金额×(1+13%×2)+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3)上述股权收购价格或非现金资产的收购价格均需经基金投委会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关评估值的计算遵从以下原则:

①对已销售的物业,销售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②对未销售或持有物业,若市场评估有充分的估计基础的,按照市场评估的价格进行收购,否则按评估时最近三个月可比物业销售价格的85-90%计算,且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成本;

③对已发生的成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④对尚未发生的成本,按评估值计算;

⑤评估值应充分考虑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预提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管理团队奖励等费用。

4.3.4.2非正常退出

如所投资项目出现停工停建、重大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导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项目无法实施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投资额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包含信托计划投资过渡期)收购信托计划所持该项目公司所有股权。

因隆鑫地产原因(含隆鑫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隆鑫地产未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等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信托计划本金规模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年限)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

4.3.5担保措施

4.3.5.1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分别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3.5.2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以各自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4.4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4.4.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依其信托受益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4.2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构成:

(1)借款利息、项目公司的分红及其他收益;(2)信托计划持有股权退出获得的溢价;(3)其他依法可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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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收入计算出优先信托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

注:

◆ 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但不含收回的贷款/投资本金,下同。◆ 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信托计划已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下同。◆ 隆鑫地产根据信托合同8.5.1款、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对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补足时,应将资金划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但该款项不视为信托计划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之中。

4.4.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算和分配:

(1)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

(2)优先受益人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

(3)按同顺序分配(如有):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4)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

上述核算分配顺序之中,前一项能够得到足额核算分配后始进入下一项的核算分配【但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跳过第(3)项的分配】,直至核算分配完毕信托计划财产为止。如信托计划财产核算完毕后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率未达到12.5%/年的,则隆鑫地产有义务补足,直至优先受益人收回信托资金及按照12.5%/年计算的基础预期收益为止。

4.4.5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

4.4.5.1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及信托资金的分配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按日计算,日基础预期收益率=年基础预期收益率÷36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12月15日为分配基准日,受托人于分配基准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扣除截至该分配基准日信托计划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下同】不足以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分配基准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受托人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

(2)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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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

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起,不再计算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如有)。4.4.5.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

4.4.5.2.1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的计算

(1)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为零。

(2)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按如下方式计算:

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3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4.4.5.2.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4.4.5.3信托计划终止时,如隆鑫地产未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足义务的,受托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向隆鑫地产进行追索。就可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计划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4款确定),受托人按照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

4.4.5.4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受托人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该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4.4.6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隆鑫地产作为一般受益人,以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利益保障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和基础预期收益的实现。隆鑫地产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之后的余额,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如有)。

注:

◆ 在计算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时所加计的部分金额【即“∑(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视为已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在向隆鑫地产分配信托利益时不再分配,如该金额超过应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时,隆鑫地产应退还差额部分。

4.5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4.5.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5.2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印花税、监管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4.5.3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5.3.1信托计划发行、管理和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账户管理费、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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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财产清收变现费用等),据实支取;

4.5.3.2客户服务费用(即因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和存续期间内的客户维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推介费、代理费、客户服务费、会务费、销售佣金、印刷费),以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总金额为基数,费率不超过2.5%,于第一个信托内据实支付;

4.5.3.3信托计划各类报告的审计费; 4.5.3.4律师费;

4.5.3.5直接向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管理顾问等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4.5.3.6保管费; 4.5.3.7受托人报酬; 4.5.3.8诉讼费、仲裁费; 4.5.3.9信托计划清算费用;

4.5.3.10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支取的费用不予返还。其中,因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服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标准,以受托人与上述相应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6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和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4.6.1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标准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受托人可于每个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收取该日所在信托的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最后一期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

4.6.2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超过12.5%/年以上部分的10%,即: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1×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4.6.3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归受托人所有。4.7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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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将由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依据审计报告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4.7.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4.7.3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4.7.4受托人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4.7.5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4.7.6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交付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代保管财产,保管期间的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利益无法交付的,受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4.7.7信托计划如需通过变卖、拍卖或司法途径进行财产清收变现的,则信托计划顺延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清收变现后再进行终止清算、分配。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5.1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从 2012年 月 日开始,至 2012年 月 日截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计划推介期限。

5.2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日,委托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5.3 推介机构

5.3.1 推介机构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5.3.2 推介机构简介:详见本说明书第二条。

5.4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将信托资金付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5.5 推介对象

5.5.1信托计划的推介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除外)。

5.5.2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5.6 加入方式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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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项下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不低于壹佰万元;超过壹佰万元的,超过部分金额应为壹拾万元的整数倍。

5.7信托计划的成立

5.7.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或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不低于发行规模下限;或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发行规模下限,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推介;

(2)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占比不高于75%;

(3)隆鑫地产、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涂建华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4)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完毕。

5.7.2推介期满,信托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信托计划不成立;或推介期内,尽管信托计划达到成立条件、但受托人认为继续实施信托计划风险较大的,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在推介期满或受托人做出信托计划不成立决定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及该资金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相关责任。

5.8委托关系的确认

委托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其委托行为得以确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合同生效后生效。

5.9 成立通知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内容包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间等。

5.10 受益权证明书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开始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明书,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单位份额等。

第六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房地产业务部门组成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李二东先生,金融学硕士,经济师,长期从事信托领域研究和实务操作,具备丰富的信托业务设计和管理经验。

籍仁孝先生,金融学硕士,多年任职于外资银行及信托公司资本运营相关部门,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和金融理论沉淀。

史倩颖女士,法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具备称职的信托产品设计和项目风险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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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

受托人聘请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对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关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公司,具有设立本次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拟设立的信托计划,未发现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第八条 风险揭示、防范和承担

见信托合同第十七条。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www.brxt.net)上公布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确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9.2定期信息披露

9.2.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9.2.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计划账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6)信托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它内容。

9.2.3信托计划保管人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由受托人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9.3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9.3.1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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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信托计划相关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9.3.3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9.3.4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9.3.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第十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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