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

2024-12-0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6篇)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 篇一

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就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方式选聘乙方为其开发的“国际写字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国际写字楼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西大街12号 占地面积:17143.34㎡ 总建筑面积:64268.5平方米 公共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032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验收、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接待等工作。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的服务

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配电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采暖设施、消防设施、二次加压设备、电梯、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监控、地下车位(包括道闸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灯。

5、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协助工作。

9、消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须持有消防专业资质、职称),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负责消防相关部门的检查、维保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0、电梯的运行、日常维护及电梯维保工作、与电梯相关部门签订维保协议,负责电梯相关部门的年检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13、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6、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7、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应按照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权进行监督。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本合同按整进行延续,直至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由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各入驻企业和个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住建相关部门要求执行。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入住时业主预付的物业 服务费和次物业费缴纳时间,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第八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乙方接受上述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地下二层停车场采暖设施配备齐全,如需采暖,办理采暖的手续与相关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收取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2、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内,甲方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逐步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属于甲方保修的(在保修期内),乙方可协助业主向甲方办理修理申请,经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原施工单位返修或自行返修;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或其他单位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安排修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①、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寿命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二年;②、保温工程、外装修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④、供热为二个采暖期:⑤、室外的给排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6、甲方将写字楼所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管理维护。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

2、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 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9、不属于甲方保修的或已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维修基金,由物业安排维修单位修缮。

10、乙方负责九鼎写字楼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物业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否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11、乙方负责物业用房的搭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协议终止后,物业用房留给甲方使用。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十二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提前解约责任 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l、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己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2、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补充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建设(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电子版;

2、写字楼图纸及室外图纸电子版;

3、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

4、微型消防站明细。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单

1、路灯、监控(详见图纸)

2、室外疏散通道玻璃房(7个)

3、室外消防水池

4、屋顶消防水箱间

5、十一层屋顶送、排风机(详见图纸)

6、中跨一层消防控制室

7、微型消防站两套(后附详单)

8、一层正压送风机(3个),东跨十二层屋顶正压送风机(1个)

9、负一层风机房(4个),风机(8台)

10、中跨负一层二次加压房(1间)

11、东跨负一层热力间(2间)

12、负二层风机房(2间)

13、负二层高压配电室(1间)

14、负二层集水坑(5个),污水泵(10台)

15、电梯7部(直梯6部,扶梯1部)

16、车库出入口道闸杆系统

17、负二层车库出口不锈钢服务房及房内电脑系统一套 注:图纸内包含的所有设施设备都已施工完毕,完成竣工验收。以上设施设备具体数量以图纸为准。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 篇二

国际项目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对于走出国门不久的部分油服企业,要干好国际项目,签好合同乃是重中之重,那么理解合同则是签订与执行的重要前提。理解有两个层面,首先要从字面以及条款的层面懂得文字意思,更重要的是从技术以及商务层面把握业主的意图,尤其对于第二层面,我们在合同谈判的时候就要注意,力求在这一阶段维护自身利益并规避风险。

英文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目前占主体地位,尤其对于油服项目,几乎全部采用英文合同。英文合同实际传承英美法系的理念,贯穿着许多英美法的概念和思维,这与理解中文合同不但存在语言的隔阂,文化上的差异更需要注意。油服项目的英文合同多由行业内的主要业主与承包商起草,历经长时间的磨合,形成了许多格式化的语言与条款,主要内容其实大同小异。下面就英文工程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分析。

一、定义

出于合同语言精确的特点,多数合同都包含定义条款,明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概念,比如工作范围、工作地点等,虽然不涉及风险,但为保证吃透合同,精确理解合同,仍然要仔细阅读。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涉及合同生效日期与终止日期。

合同的生效问题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的成立是指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完成签字。有些合同在正文的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的开始时间,这与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

合同终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由于油服业务尤其是钻井服务面临诸多风险,有来自地层的原因,有来自操作的失误,有来自恶劣天气的破坏,也有来自设备的故障,甚至来自战争冲突。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会造成施工中断、工期延误、井喷等污染事件甚至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影响,这都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有些也会使项目失去意义或导致项目亏损,此时,一方或双方都会想到终止合同。

三、钻机检验

油服行业尽管可以细分为几十个分支行业,但钻井业务绝对是不可或缺,正是由于钻井业务处于油服行业的基础层面,钻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油服行业的基础设备,因此,业主非常重视钻机检验环节也就不足为奇,很多合同对钻机检验环节有着丰富的规定。

1.钻机验收检测,是指开钻前业主依据合同工作范围对钻机的检测,目的是为保证钻机运转正常操控得当,并检验承包商人员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程序恰当操作。业主对于检测到的所有问题将记录在案,承包商应及时整改,并应在开钻前达到业主的满意。

此处应注意,对于业主提出的整改要求,作为承包商,我们要想到,完成整改后,业主应及时验收,以避免由于业主拖延验收,耽误开钻时间,影响工期。

2.作业期间的验收。业主将根据合同相应条款在作业期间开展钻机检测,主要是针对安全、机械、电力系统,以确保工作安全高质量运行。

当然承包商要根据合同要求配合业主,并及时整改业主发现的问题。这时如果业主发现问题,将对承包商非常不利,有些合同规定此时发现问题,如果对于大包项目,承包商无权要求额外工作时间;如果对于日费项目,承包商整改期间将适用零日费;但此期间的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责任与赔偿

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而且突出体现了英文合同的专业性语言。责任与赔偿条款不仅在形式上专业,内容上也很专业,集中了作业中的主要技术风险,如钻井作业中的井下工具、井喷、污染及油层损坏等。这部分内容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其专业性,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事件,比如事故亡人、工具损坏甚至井喷事故,都足以使项目一亏到底甚至酿成像2010年BP墨西哥湾漏油那样的全球瞩目事件,当然也有巨额亏损与赔偿。

1. 人员与财产。

承包商将免除业主所有责任,包括法律成本,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下列事件:承包商及其人员的财产损失,承包商人员伤病死亡,承包商过失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样,业主也将免除承包商任何责任,包括法律成本,与合同有关的下列事件:业主财产及业主人员财产的损失,业主人员伤亡,业主过失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井下工具。

在日费作业过程中,如果承包商井下工具发生损坏,而且由承包商之外的原因导致,业主应当赔偿其损失,当然要扣除正常磨损。由于业主过失所造成的承包商设备的损失,业主将负责赔偿,扣除折旧,业主将自行选择赔偿维修或替换二者中的较小额度费用;但每次事故赔偿额不超过上限。

3. 业主物品。

承包商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保管的业主设备免受损害,对于由其过失所导致业主设备的损害,承包商将负赔偿责任,但要扣除折旧,而且每次事故赔偿额最多不超过上限。

4. 污染责任。

承包商对于其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与任何污染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将豁免业主,污染漏油、漏气以及管线破坏等多种形式。相应的,业主的污染责任与承包商相对称。

5. 油层损害。

业主对于作业过程中油层或其他矿藏的损害导致的赔偿、责任将豁免承包商。

6. 井喷控制。

井喷可谓是钻井服务中甚至是整个油田服务中最大的风险,后果不堪设想,损失不计其数,在合同中必须要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大包作业中发生井喷,包括但不限于由承包商过失导致,或在日费作业中全部或部分由承包商过失导致,承包商将对此负责并免除业主赔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封井或其他控制措施,但每次井喷事故的赔偿额不超过上限,这体现了大包服务的高风险特点。

如果在日费作业中发生井喷事故,业主将承担责任并对承包商豁免,而且承担封井或其他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但对于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商过失导致,业主将只负责超过承包商上限部分赔偿。

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意识早已深入人心,尤其在石油行业,资源国对环境的重视大大超过了对利益的重视,业界早已形成了共识,重视环保是公认的准则。这一观念需要中资企业理解并接受,这也要求我们在投标以及预算过程中事先纳入环保理念与成本,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污染和井喷等与环保相关事件的处理思路。

五、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早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显著特点,在油服业务中也不例外,合同中一般规定,任何一方无权使用另一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用于执行合同之外的目的。

对于一方在合同开始后或在合同之外产生或改进的知识产权,完全使用其自身的数据、设备等条件,由其享有该项权利。

一方要免除另一方的责任,针对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知识产权所导致的损失,除了这种违反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或指导。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本就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很多时候双方的文化理念与风俗习惯甚至宗教信仰千差万别,出现争议纠纷无可避免,所以纠纷解决机制也有重要意义。合同中一般规定,承包商要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依法获取当地法律要求执行项目所必需的各种许可,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当地关于反腐败以及反洗钱法律,除此之外,还要遵守英国以及美国的反腐败和反洗钱法律。

很多合同都有类似说法,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要向英国或美国法庭提起诉讼,有的合同也以欧美商业中心的仲裁庭作为最终争议解决途径。

从以上合同内容不难看出,国际贸易的话语权还掌握在行业巨头手中,发达国家仍为国际贸易的强势群体,中资公司要想在国际贸易舞台上获得一席之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合同与商务规则把握方面肯定还需要下更多功夫。

摘要:近几年,中资油田服务企业不断进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层次有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这在油田服务领域更是显露无遗,所以在油田服务项目中,对于合同的理解与把握对于项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有偿服务。

第四条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

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有偿服务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

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3、乙方的合理利润;

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每个停车位______元/月计收;

(4)特约服务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2、缴费办法

(1)_____________(住宅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以个为单位计收。

(2)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总费用3‰的滞纳金。

(3)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服务费,交房日期在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5)停车(场)库车位交付后无论是否空置,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6)特约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公摊水电费

首次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以物业对首月公摊水电核算完成后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交房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装修,被占用,公摊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住宅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核算公摊水电费,按月将上月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费用进行公布,按实际发生额逐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公摊,每月和物业服务费一起进行缴纳。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帐务接受业主监督。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本月的公摊水电费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信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电费的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井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物业维修基金收取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一定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如下: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

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系统、风机、水泵、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8、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高层建筑中超过市政供水高度的楼层将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由市政专业供水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水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专业供水公司公示标准进行收取(如因国家能源价格或政策调整,此费用作相应变动,以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六条_____________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管理,为期三年(自__________”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小区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关于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委托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房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宇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统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承担解决查验时发现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 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养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四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8、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面积千分之 计平方米建面积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规定进行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物业管理经费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9、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计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和员工宿舍平方米及员工食堂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由乙方无偿使用;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以上管理用房比例可各地区规定填写)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13、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此条款主要针对外接楼盘,可放在补充协议。)

17、补偿乙方前期开办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浙江一般为6-12元/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方行情拟定)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业主交房前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8、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和楼盘的品质的形象,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甲方进行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楼盘,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20、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21、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22、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23、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5、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6、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7、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分户验收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8、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结合本物业情况,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

保修期满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15、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1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8、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或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费用,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 (注:同第四十九条!)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五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一般为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小区交房后纳入乙方管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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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公司前期介入服务合同 篇五

(示范文本试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居住的物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6、本合同文本 [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在签订合同前,委托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关证书及资料。、本合同签订后,在 15 日之内委托方应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9、本合同文本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乙方要本着对全体业主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条 对物业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的行为进行劝阻,视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为 元/每月/每平方米;非住宅为 元/每月/每平方米。、房屋交付时,业主预缴一年物管服务费,之后每半年预缴一次。、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 70%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用车库、楼道灯等)运行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另行按实分摊。

第十八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汽车泊位:______________ ;

2、自行车:______________ ;

第十九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负责在物业销(预)售时将本合同的内容向购房人进行明示,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本合同内容。

2、参照浙江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产生业委会前,审定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4、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产生业委会前,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成立产生业委会前,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负责返修;

[2] 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3] ______________。

7、房屋交付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承担偿付责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向乙方缴纳未交付使用房屋及自己拥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费 元,具体协商确定;

13、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承租方交纳,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制定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明示;每半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规划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经征得利害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至业主大会召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应于签订之日起 天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 一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附件:

一、招标书文件或协议方案

二、本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 篇六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通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物业验收阶段

1、组建物业管理处;

2、招聘员工;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培训;

3、确定物业管理和服务所达到的标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各类方案;

4、协助甲方编制业主手册;

5、协助甲方做好工程扫尾阶段的成品保护措施;

6、参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组成的联合质量检查小组,对物业单体工程、综合工程及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初、复验,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

7、做好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第三条 物业交付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有偿向业主提供私家报警接警服务;

2、有偿向业主提供贵重物品和车辆保管服务;

3、有偿向业主提供会所管理服务;

4、有偿向业主提供其他的特约服务。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七条 每期物业交付前三个月接管准备阶段的人员工资及食宿费由甲方按 拾伍万 标准向乙方

支付,或乙方提出预算由甲方按预算支付。(不包含资料印刷费、交付现场布置费)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交付后的空置房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缴率差额部分费用(按每期应收物管费总额第一年为20%,第二年为15%向乙方补齐),差额部分费用补齐时间:在乙方预收年度物管费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预收。

第十条 因一期交付面积大,管理成本支出大,为确保乙方工作正常运营,甲方需向乙方补贴管理成本 ,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私家财产保险和保管费)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小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实收(不包括电梯、水泵运行费、楼道照明电费,每月按实向本单元业主分摊);

2、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实收(楼道公共照明电费每月按实向本单元业主分摊);

3、非住宅(包括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包括政府规定的人行道门前三包的费用);

4、小区公共能耗费按实按月按户向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摊交纳,空置房分摊能耗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业主应于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的原因不能按时入住或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综合服务费标准第一年按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二年全额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12个月向业主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若开发商与业主在销售合同中未确定由谁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则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取物管费。

第十五条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第十六条 停车场收费及经营收入分配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收费标准

(1)露天机动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泊位费;

(2)地下机动车位属甲方所有的,甲方应按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泊位服务费;委托乙方经营的,甲方应按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

乙方从泊位费中按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泊位服务费。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的,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停车场按除成本后收益部分按乙方50%,全体业主50%进行分配;

(2)其他物业按除成本后收益部分按乙方50%,全体业主50%进行分配。全体业主分配的50%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十九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如下:

1、户内报警系统的接警服务费按/户·月标准收取;

2、业主和使用人要求乙方对车辆及其它贵重财产进行保管的,应另行签订财产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保管费;

3、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4、其它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销售前制定《东方红郡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与买受人签订合约。物业销售同时,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东方红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东方红郡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东方红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应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小区交付前及时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进行装修及配备乙方日常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如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空调、办公文件柜等),员工宿舍食堂装修配置由甲方负责,达到使用条件并在当期物业交付前三个月交于乙方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6、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7、公共楼道照明安装均分器,楼道公共能耗费用向业主实施分摊制;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催交工作,如因为产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条件等因素而导致业主不缴的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9、按照国家优秀住宅示范小区标准,制作、安装各类标识系统(内容由乙方提供);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本住宅区公共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前期顾问咨询服务费用,向甲方收取每期交付前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接管准备阶段费用,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向甲方收取物业交付后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差额部分费用、收缴率差额部分费用、第一届业主大会费用;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8、每12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会所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并上墙公布(另订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物业单体的共用部位(屋顶、墙体、楼道等);

2、道路市政设施;

3、环境绿化设施;

4、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遗留问题的;

2、因材料质量问题未达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共用设施设备未能达到正常使用寿命的;

4、保修期内进行更新和关键部件维修更新的。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

2、委托乙方维修,承担费用;

3、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或相关部件,重新承担维保期。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由甲乙双方和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的三方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有关物业销售方面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三十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小区交付前三个月甲方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装修及必需的办公设备)、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具及装修,产权归全体业主),并提供安保人员及管理值班人员宿舍、食堂用房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设备清单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五条 协助乙方与施工单位或安装、供应单位共同订立三方维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供标识系统清单由甲方负责制作及安装;同时提供承诺的配套活动场所,并按正常使用状态配置设备。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新乡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业买受人代收代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芜湖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因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需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应书面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仍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约定的费用,经催讨无效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利按服务费3‰·月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四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乙方已履行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义务,造成业主生命及财产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自11月10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五十二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2 种方式处理:

1、向新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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