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22

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9篇)

1.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检查

1.1 企业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1.2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2009]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GB 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 16804-1997的要求。——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1.4 企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1.5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2 气瓶运输与搬运 2.1 运输气瓶的要求

2.1.1 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1.2 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2.1.3 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2.1.4 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2.1.5 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2.1.6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2.1.7 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2.1.8 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2.2 搬运气瓶的要求

2.2.1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出提升气瓶

2.2.2 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2.2.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2.2.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2.2.5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3 气瓶使用

3.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1.3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露、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3.2 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3.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3.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3.5 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3.6 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3.7 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所,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3.8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洗,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使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3.9 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止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3.10 应缓慢的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3.11 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3.12 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夹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3.13 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3.14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5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3.16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3.17 气瓶通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处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3.18 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3.19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露,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露的情况下使用气瓶。4 气瓶存储

4.1 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4.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4.3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4.4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面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4.5 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4.6 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放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4.7 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4.8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瓶帽,整齐排放。

4.9 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4.10 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11 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12 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13 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面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篇二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3.天津大学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信息等报学院或管理单位备案。

第六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按季度向学校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资产处负责监督、落实气瓶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监督学院(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按季度汇总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气瓶的使用变化情况,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资产处、保卫处负责学校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气瓶外部周边环境环保卫生工作。第十条 学校所有部门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配合学校气瓶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本单位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本学院(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留档二年备查。

第十二条 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

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系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次,气瓶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一)学校和学院检查内容:

①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②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③气瓶建帐情况。④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

(二)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①气瓶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②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③气瓶使用记录。

第四章 购买和租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上报学院(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学院(单位)负责审验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证明,统计本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留档二年备查。

第十五条 资产处每季度汇总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本季度购买或租用的气瓶种类和数量及气瓶种类和数量的变动情况,并建立全校的气瓶资料数据库。

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

第十七条 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十九条 超过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气体。第六章 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二)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二十二条 气瓶的存放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

(二)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根据气瓶性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三)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四)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气瓶的存放地点应按照《天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0]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即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固定稳妥并安装有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二)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三)气瓶必须使用专用管连接,压力表要专瓶专用,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不能混用同一压力表。

(四)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第二十四条 气瓶的报废分两种情况:租用的气瓶,退回租用单位进行报废;购买的气瓶,报废前报资产处技术安全科审批后,由资产处设备管理科统一报废处理。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院级单位备案。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责任教师应立即通知所在学院(单位)责任人,在学院组织下,按照本单位和实验室制定的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求、使用单位未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 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气瓶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指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4.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Q/SY 1365-2011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压缩气瓶(一下简称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用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车载燃料气瓶、医用和家庭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GB 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志

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2009]552号 3

职责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3.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进、实施本标准。

3.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3.4 企业HSE部门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3.6 员工接受培训,执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4 管理要求 4.1气瓶检查

4.1.1企业应从具备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受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4.1.2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4.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常见气瓶颜色标识见附录A,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见附录B。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4.1.4 企业应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4.1.5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2气瓶运输与搬运 4.2.1运输气瓶的要求

4.2.1.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4.2.1.2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4.2.1.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4.2.1.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4.2.1.5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防具。4.2.1.6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4.2.1.7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2.1.8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4.2.2搬运气瓶的要求

4.2.2.1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4.2.2.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4.2.2.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2.2.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2.2.5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 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4.3 气瓶使用

4.3.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4.1.3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4.3.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4.3.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3.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4.3.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4.3.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4.3.7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 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4.3.8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使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3.9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4.3.10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4.3.11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4.3.12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4.3.13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4.3.14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4.3.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3.1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4.3.17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4.3.18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4.3.19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4.4气瓶存储

4.4.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4.4.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4.3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 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4.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件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4.4.5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4.4.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240 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4.4.7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4.4.8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4.4.9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4.4.10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 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4.11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4.4.12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4.13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1审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企业都应把气瓶使用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组织专项审核。5.2偏离

企业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单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批准;企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5.3培训和沟通

5.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篇五

1 总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 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 作业过程管理

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业。

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 许可证管理

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篇六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6条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6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第6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7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7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第7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73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 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第74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

第75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 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第77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第78条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 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2.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

3.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

第79条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 夏季应防止曝晒; 7. 严禁敲击、碰撞;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出台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分明、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的许可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瓶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燃气外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本部门依法获得的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有权处理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证据。

其他涉及气瓶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处理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气瓶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发现瓶装气体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气体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

第六条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和用气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使用瓶装气体,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对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危险性警示要求,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引导正确使用瓶装气体。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投保人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安全责任保险范围,使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得到更多保障。

第八条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应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管理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的气瓶。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条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气瓶投入充装前,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二)对没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的气瓶进行登记前,以钢印的方式在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三)在每只登记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清晰涂敷使用管理人的登记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对提供给瓶装气体使用者的气瓶安全性能负责。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查验销售方出具的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出厂资料等,保证所购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除因使用管理需要从瓶装气体使用者回购或者因气瓶使用管理人兼并重组外,不得购买不能提供合法出厂资料的气瓶。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送检工作,发现存在明显损伤、距检验合格有效期不足一个月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五)对充装到气瓶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气瓶安全。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制定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

(六)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七)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八)向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九)建立台帐制度,对气瓶采购验收、气体质量进货验收、瓶装气体销售以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等进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以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售的瓶装气体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十)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

(十一)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充装车用气瓶的气瓶使用管理人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在本单位首次充装的车用气瓶,应当验明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确认车用气瓶的制造、安装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燃料种类相符;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安装信息、检验信息、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以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对擅自改装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级市以上政府规定的车用气瓶,或者使用重新投入使用的老旧车用气瓶的,不予登记,不予充装。

(二)发现充装的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应当督促车用气瓶使用者及时送检,并在验明车用气瓶的最近定期检验报告后更新登记信息。不得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

(三)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气瓶登记建档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和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未经登记,或者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不得充装,不得出站。

第十三条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已采用电子档案记录的,可以不再采用纸质档案记录。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在气瓶瓶体或者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实行基于商标专用权且气瓶使用管理责任和充装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的连锁充装;书面告知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可在连锁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其他气瓶使用管理人登记的气瓶;涉及多个地级以上市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四条自用气体的非经营性充装行为,由充装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气瓶的检验质量负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和数据交换;检验结束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反馈气瓶检验信息。

(二)在检验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记录处理后气瓶的`流向;处理方法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的方式,确保消除其使用功能。

(三)在每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下次检验日期;距设计使用年限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按照设计使用年限涂敷使用截止日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规定经安全评定合格可以延长使用期的,涂敷终止使用日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以制造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四)因检验需要消除气瓶瓶体涂敷的登记标志的,应当在检验完成前予以恢复,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五)对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本体相对应,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

(六)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使用管理人登记标志;禁止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禁止冒用他人的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或者冒用他人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气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气瓶使用管理人将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交予除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外的第三人;禁止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将未经破坏性处理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交予他人。

第十七条从事瓶装气体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运前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得装运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

第十八条 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气瓶使用管理人直接从事瓶装气体经营的,应当直接提供销售凭据;经由代理商经营的,应当要求代理商或者经由代理商提供销售凭据。

经由代理商经营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代理商的经营资质,不得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气体。

第十九条 瓶装气体经营代理商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发现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时,应当立即逐级退回到气瓶使用管理人并做出记录,不得继续销售。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退回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度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至少一次入户的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瓶装燃气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告知书。有关指导情况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下经营行为:

(一)个人或者非企业的单位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三)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四)经营、储存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第二十二条瓶装气体使用者有权要求瓶装气体经营单位提供销售凭据并对充气气瓶进行验收,发现气瓶本体涂敷的登记标志与销售凭据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盛装的瓶装气体时,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6小时内予以调换。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下使用瓶装气体的行为:

(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向已充气气瓶内充装其它物质;

(二)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三)使用明知未明确使用管理人、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报废气瓶等盛装的瓶装气体;

(四)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靠近热源和明火的场所使用;

8.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

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l4194—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l5383—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 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充装站职责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l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并建档案. 充装站基本条件

4.1 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

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 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

事气体充装工作.

4.3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4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

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5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4.6 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

器和工器具。

4.7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 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5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5.2 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5.3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

气瓶管理员.

孓4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

班不得少于两名.

5.5 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1 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l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

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1.2 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

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

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6.1.3 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6.1.4 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6.1.5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 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1.6 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外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6.1.7 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和专用消防栓以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

器的配置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

6.2 充装站设备及管道条件 ·

6.2.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6.2.2 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J 235的规定。

6.2.3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联接件等不应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特别是能导致燃烧爆炸 的材料.

6.2.4 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l5383—94附录A的规定.

6.2.5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

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6。2.6 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 50030及GB 50177的规定。

6.2.7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6.2.8 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6.2.9 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6.3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6.3.1 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 50058和GBJ 232的规定.

6.3.2 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

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6.3.3 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6.4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6.4.1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n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

测试.

6.4.2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3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6.4.4 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

收或处理装置.

6.4.5 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6.4.6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

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小7 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备有阻火器。

9.气瓶管理规定 篇九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对全公司所用气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3.2 各分厂(公司)设备副厂长(主管副经理)

对在本厂(公司)范围内所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负全责。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 对山焦气瓶充装站和山焦气瓶检验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3.3.负责所持有的气体充装许可证范围的各种气瓶购置计划的批准。

3.3.4 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安全监督管理部

3.4.1 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2 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 各分厂(公司)机动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 各厂(公司)安环科

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焦化二厂安环科负责全公司空气呼吸器用空气瓶的管理工作。

3.7 供应公司

3.7.1按照公司气瓶充装站的计划,负责购置合格气瓶。并保证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3.7.2 为公司提供瓶装气体时,应选择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并保证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的合格气瓶。

3.8 公司气瓶充装站

3.8.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及充装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3.8.2 氧气充装站除了对氧气进行充装业务管理外还要负责对呼吸用气瓶的使用、充装、检验进行业务管理。

3.8.3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氧气充装站包括呼吸器用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3.8.4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

3.8.5 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

3.8.6 负责自有产权气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依据需求计划向供应公司提出购置计划。

3.9 公司气瓶检验站

3.9.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9.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9.3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9.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3.10 各使用单位

3.10.1 负责气瓶的领取和临时保管。

3.10.2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购置

由气瓶充装站根据需要提出购买计划(各类呼吸器用气瓶由安监部、氨瓶由各使用厂或公司提出购买计划),经机动部批准后报供应公司购买。

4.2 充装

4.2.1 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充装工作。

4.2.2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它国家质检部门批准的气瓶也可以进行充装),但所充装气瓶的技术档案必须留在充装单位,否则不允许进行充装。

4.2.3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4.2.4 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充装质量具有可追踪检查性。

4.2.5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2.6 到检验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转检验单位。若公司气体检验站无资格检验的气瓶,气瓶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动部外委进行。

4.3 运输

4.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乙炔气瓶并严禁倒置。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3.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3.4 装卸可燃气体气瓶的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4.3.5 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4 储存

4.4.1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4.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4.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4.4.4 毒性气体气瓶和气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乙炔瓶库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4.4.5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5 使用

4.5.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和已报废的气瓶。

4.5.2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5.3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

4.5.4 使用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

4.5.5 使用中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时,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4.5.6 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度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4.5.7 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4.5.8不得改装使用,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5.9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及焊接修理。

4.5.10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4.5.11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6 检验与报废

4.6.1 气瓶检验站在取得气瓶检验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进行气瓶的检验工作。

4.6.2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4.6.3 不得改装气瓶。

4.6.4 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4.6.5 对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充装单位,并将气瓶压扁或将瓶体解剖处理。

4.7 事故处理

4.7.1气瓶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7.2 气瓶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立即报告机动部和安监部。对于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为严重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机动部必须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监部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7.3 气瓶发生事故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2 气瓶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 报告和记录

5.1 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公司气瓶充装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5.2 检验记录,公司气瓶检验站保持至气瓶报废为止。

医用氧气瓶安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院医疗安全,加强我院特种设备(医用氧气瓶)的使用及存放管理,根据我院相关科室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医用氧现存状况,特制订制度如下:

1 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强调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 科站内的氧气瓶需有专人管理,并应建立《科站医用氧安全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现场操作时,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 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初次使用氧气瓶进行试压检验,检查钢瓶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如发现有出气口破损严重、开关闸阀失灵等情况应及时调换。结合每日安全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医用氧使用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医疗供氧安全。

4 操作人员在安装减压阀前,应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5 保管和使用氧气瓶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室内 存放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烟火在10m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凃有规定颜色标记。

6 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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