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化管理(9篇)
1.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一
实施集中统一稽查 规范税务稽查管理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临沂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要求,按照省局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积极探索税务稽查管理的方法和路子,通过实行“一个集中、两个统一”、抓好“四个环节”、完善“三个体系”,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了集中统一稽查,较好地发挥了市级稽查系统管理职能,提升了管理层次和水平,实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
一、实行“一个集中、两个统一”,构建集中统一稽查模式,实现稽查管理规范化
所谓集中统一稽查,就是在科学划分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级稽查系统管理职能,集中县级税务稽查权,统一调配稽查力量、统一制定稽查计划,完善稽查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为税收工作全局服务。
(一)集中县级税务稽查权。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新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需求,重组征管业务,界定职责范围,重点是将税务稽查职能从农村征收分局完全剥离出来,集中到县级稽查局。县级稽查局对辖区内所有纳税户的涉税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征收单位主要负责基础涉税信息的采集、录入,以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税款等事项的审核、查验和动态管理。通过集中县级税务稽查权,规范了征、管、查三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了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有机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较好地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集中县级税务稽查权后,市稽查局的职责也由以实施市区范围内的税收检查工作为主,转变为税务检查与系统业务管理并重。
(二)统一调配稽查力量。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不高是制约稽查工作开展的“瓶颈”所在。为此,我们在集中县级税务稽查权的基础上,着力在充实稽查力量上下功夫。去年四季度,全市各级采取内部挖潜的办法,通过考试、考评,充实稽查人员80余人,使县级局稽查人员平均达到了20人以上。部分整体人员紧张的县级局,还通过考试从征收单位选拔兼职稽查人员近70人,在检查任务繁重时,由稽查局统一调配和使用,基本满足了当前稽查工作需求和发展需要。市稽查局实行稽查人员备案制度,进入和调出稽查队伍都要向市稽查局备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稽查队伍的稳定性,保证了稽查工作的质量。通过统一调配稽查力量,克服了过去因稽查人员少带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流于形式的问题,规范了稽查工作流程,实现了各环节之间的制约和配合。
(三)统一制定稽查计划。县级稽查局综合上级部署及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要求,经过科学筛选,确定稽查计划,经县局批准后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分析后,对实施稽查的时间、对象、目标、任务等做出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的稽查计划,下达县局落实。通过“一上一下”的稽查计划管理制度,解决了县级局由于行业管户少、可比对性差等原因造成的稽查计划方向性不强、目的性差的问题。在制定稽查计划时,市稽查局可确定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或根据县级局的提请,直接组织实施上级稽查或交叉稽查,以排除方方面面的干预和约束。今年,我们提请市政府以临政发[2004]25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综合治税专项行动暨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是清理漏征漏管户和房屋租赁业税收,开展6个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检查,并收到了明显成效。截止9月底,全市共清理漏征漏管户3600余户,清理房屋租赁业税收1560万元,检查行政事业单位928户,完成4个行业的专项检查,查补各项收入5100余万元。
二、抓好“四个环节”,优化稽查工作流程,实现稽查管理精细化 围绕集中统一稽查模式,我们紧紧抓住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建立起了分工精细、衔接紧密、相互制衡、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一)依托信息监控科学选案。实施集中统一稽查,使大量的数据信息集中到市局,为科学选案工作奠定了基础。为此,在选案环节,我们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人工选案的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依据市级数据集中信息,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归集分类、分析对比,从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出最有可能的逃税者,列入稽查重点。二是建立税务稽查信息监控系统。在全面掌握市级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延伸监控县、区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加强同征管部门、国税局的联系,依据内部交换和外部获取的信息,对企业进行数据间逻辑分析、纵横向比对,为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健全群众举报网络。重视税务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新闻宣传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让广大群众、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税护税,以补充税务稽查的线索来源。
(二)实施公示稽查规范检查。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公示稽查办法,除举报案件和专案检查外,对所有计划检查的单位均先进行公示,通过“先公示稽查,后重点稽查”两大循环,增强重点检查的针对性,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检查过程中,以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实行查前辅导、查中约谈、检查限时。检查结束后,实行查后建议,对每一户被查对象,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下达《税收检查整改建议书》,就涉税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同时抄送其主管征收机关。行业检查结束后,综合分析行业检查结果,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送达相关征收部门,有针对性地强化税收征管。通过公示稽查,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实现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杜绝了暗箱操作,切实维护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建立三级审理制度公正审理。在市、县两级分别建立三级审理制度和大要案备案、复查制度,保证了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一是稽查局审理部门初级审理。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初审。市级审理部门对税额20万元以下、县级审理部门对税额1万元以下,且案情简单的案件,可直接提出审理结论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执行。二是稽查局案件会审小组集体会审。市级对税额20—50万元、县级对税额5万元以下,或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会审。通过会审能够提出执行审理结论的,按会审结论执行。三是上级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市级税额50万元以上、县级税额5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纳税人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提交上级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四是实行市稽查局案件复查和大要案备案、复查制度。对县级税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律报市稽查局备案。对案情较为复杂、难以准确定性的案件,经县级局提请,市稽查局在定案前可直接参与审理,以避免重复检查。对上县级局审结的案件,市稽查局还要进行复查率不低于10%的案件复查。通过严格、公正审理,保证了所查处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执法规范。近年来,全系统未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四)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执行。我们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净化税收环境。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全市专项检查和行业检查中,一般统一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稽查案件的处理做到“同质、同性、同标准”,保证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对县级局处罚难、执行难的案件,市稽查局必要时予以协助。去年以来,市稽查局行政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均为100%,县级局行政处罚率达到90%以上,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2002、2003年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分别查补收入5332万元、7373万元,比2001年分别增长47%、103%。其中,市稽查局2002、2003年分别查补收入947万元、1701万元,比2001年分别增长103%、364%。今年1—9月份,又查补收入6142万元,同比增长42%。
三、完善“三个体系”,保障集中统一稽查模式有效运行,实现稽查管理科学化
我们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稽查岗位职责体系、稽查管理监控体系,对稽查行为和管理行为实行严格的跟踪考核和过程控制,确保了集中统一稽查模式的科学、有效运行。
(一)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一是开发使用税务稽查软件系统。我们与北京用友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兼容性强、功能齐全的税务稽查软件系统,该系统包括案源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领导审批、稽查报表、综合查询分析和系统维护8个功能模块,实现了从选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的自动化处理和无缝连接。同时,该系统还与现行税收征管、社会综合治税管理等软件实现了数据共享,为稽查工作各个环节提供了可靠的数据。该系统已在市稽查局和沂水县稽查局试运行成功,并将在全市稽查系统推广运用。二是推广应用标准化电子文书。采用统一标准的表格形式设计了22种税务稽查文书,并将所有稽查文书纳入计算机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化、程序化的稽查文书管理体系,保证了稽查资料的标准化,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稽查效能。如我们分税种、分行业设计检查工作底稿,把各项必备指标全面反映出来。检查人员只要将所有调查取证资料纳入计算机管理,就可以相互取证、逻辑核对,形成检查结论。
(二)完善稽查岗位职责体系。一是科学设定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和科学效能的原则,制定《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将整个稽查工作分为综合、选案、检查、审理、执行5大类,设置局长岗、分管局长岗、科长岗、计划分析岗、案源管理岗、检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等18个岗位,定岗、定人、定责。二是实行主查(审)人负责制。在市稽查局、县级稽查局实行主查(审)人负责制,明确主查(审)人的职责、权限,突出其在稽查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主查(审)人全面负责检查(审理)工作,并对所检查(审理)的案件负永久性主要责任。去年10月份,通过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在全市稽查系统共选拔39名主查(审)人,并纳入市稽查局人才库管理。三是加强稽查人员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查代训、以考促学等形式,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岗位技能,适应稽查工作需要。去年以来,我们先后抽调县级局240人次参加市稽查局专项检查,基本使稽查人员轮训一遍;先后有2人进入国家级稽查人才库,10人进入省级稽查人才库,并有1人获得去年省级稽查能手考试第一名的好成绩;在前不久市局开展的“国庆杯”地税知识竞赛活动中,有6名稽查人员进入前十名。
(三)完善稽查管理监控体系。一是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完善了税务检查、税收执法、队伍建设、优质服务、行政管理5大类52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责任,形成了内容齐全、形式统一、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并下发稽查系统人员人手一册,严格执行。二是严格落实稽查执法责任制。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健全落实稽查分级审理制度和案情分析、通报制度,完善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和稽查错案追究制度,对稽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控,切实做到了稽查权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就延伸到哪里,减少了人为因素和执法的随意性。三是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市范围内逐级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把稽查各项工作全部纳入考核中,并按百分制折算纳入市局对县局的综合考核中。市稽查局既考核县级稽查工作,又考核内部科室,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考核体系。今年,我们又根据省局基层“六好”创建的要求,将稽查工作分解量化为400分的考核指标,规定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六好”基层单位。
集中统一稽查强化了市级稽查系统管理职能,既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又提高了稽查执法水平;既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又优化了税收环境;既推动了税收征管质效的提高,又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持续高幅增长。今年1—9月份,全市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14.07亿元,同比增长26.48%,增收2.94亿元。
虽然实施集中统一稽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省局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始终按照“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工作思路,求真务实,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各项工作水平,为地税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二
一、当前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追求私利, 滥用自由裁量权
税务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 追求不当利益, 导致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其处罚职权的行使不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而是基于税务执法人员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 如被处罚者与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之间的利害关系, 该处罚的不予处罚或该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 或者不该处罚的予以处罚或该从轻处罚的从重处罚假公济私, 使行政处罚权成为个人谋私的工具。
(二) 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标准不统一
一是, 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统一的细化标准, 导致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主要表现为是反复无常, 朝令夕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无任何确定标准, 面对相似的违规情节, 表面上虽然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 但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失去起码的标准。二是, 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对法定因素或常理因素思考不全面。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没有认真考虑违法情节的轻重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大小, 而是凭直觉或臆断就作出了裁量决定。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审慎的裁量才能保证裁量的合理性, 单凭直觉或臆断绝非合理的自由裁量。
(三) 有些执法者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 程序合法就成为税收执法中的一个要件。但是有些执法人员认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 更有甚者以方便工作甚至以方便纳税人为由, 任意变更执法程序, 造成同等纳税人同等事项的处理程序不同的问题, 这严重的弱化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建议
税务机关一直是高度重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问题, 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规范措施, 如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制定了细化的标准等。税务机关应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同时进一步探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保障税收执法公正公平, 保证纳税人正当权利。
(一) 完善税收行政立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归因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法律语言的内在模糊性、法律稳定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为了规范执法可以通过加强税收行政解释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将其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要素和处罚口径,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确实改变有关自由裁量过于宽泛、“自由度”过大的局面, 以便具体操作中可以适度的把握, 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 改善执法环境, 强化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 改善执法环境。加强宣传税法, 提高人民群众的纳税意识;向政府领导普及税法知识, 减少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外部干涉;利用网络公布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信息, 将税务行政处罚置于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中, 保证税务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加大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尤其是事中的监督, 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税收执法检查, 全面提升执法质量。
(三) 提高税务行政执法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
首先, 通过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税务人员政治素质, 增强抵制各种落后、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其次, 引进激励机制, 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再次, 大力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特别加强对执法人员程序知识、意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认证制度, 持证上岗,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从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奠定基础, 避免随意裁量。
(四)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为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可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应加强和落实回避制度、说明制度、时效制度等制度。回避制度保障执法公正;说明制度保证裁量过程公开;时效制度避免久拖不决的现象;分级审核制度有利于缩小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 减少行政执法权利的过分集中, 保证自由裁量权限度运行;案件类比制度, 避免随意裁量, 细化处罚标准。
参考文献
[1]龙朝晖, 方佳雄.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浅议[J].税务研究.2007 (03)
[2]李华.论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7 (02)
[3]李学昌.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 (05)
3.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三
【关键字】内部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税务文化
一、引言
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中,构建税务文化,应该明确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的内容与目标任务,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推进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下本文对此做具体介绍。
二、强化税务内控行政管理的作用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强化其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实现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构建税务文化,不仅是反腐倡廉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建设党风廉政的重要载体。强化税务部门内控行政管理,可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效对税务风险防控。并且还可以规范权力配置,切实保障税务财政收入,真正实现“两权”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同样,强化内部行政管理,也可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税务干部廉政水平,完善反腐工作机制,能够围绕税务部门中人、财、物、权、钱、事等六个环节,全面整合税务管理工作规程,监督每个执法环节与岗位,提高税务部门中干部的廉政水平。同样也可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税务部门可以“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纳税人权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取信于民,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当前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弊端
对于税务部门在其内部行政管理中,应该正确认识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有效杜绝其管理弊端,以下对此做具体介绍。
1.思想误区
税务部门行政管理中责任不明晰,管理不全面、工作运行紊乱,重视税收业务,忽视行政管理,导致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不能有效做好管理工作,难以实现齐抓共管,降低税务部门管理力度。
2.工作偏差
税务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中,存在凭经验办事的弊端,沿袭传统工作经验习惯,凭主观意志办事,采取“求快”方法处理税务事情,忽视工作质量。而且忽视平衡协调,忽视了系统管理的导向性。如在评先表优、奖惩处罚等方面,往往想尽可能的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从而忽视了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和舆论导向。
3.管理不足
人治管理、人情服從仍占一定地位。虽然有利于发挥其决策快、效率高、约束少的优点,但也有因“人治者”素质差异或不稳定,带来了工作随意性和局限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效率。内部行政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制订出台了许多新制度、新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适用、不常用、用不好的现象。内部行政管理中的精细化管理不深,内部行政管理机制缺活力,对于内部行政管理中,其激励评价机制还不全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还存在岗位职责不明、操作流程不优、管理措施不细、协调配合不当等问题。
四、浅析强化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的措施
1.强化思想引导
通过加强教育,让税务部门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行政管理的防范风险意识,并且内部行政管理中对源头治理的关注度,可以建设推进税务惩防体系,在税务部门树立“防治风险、抓好管理、促进管理规范、提高人员上进水平”的管理理念,将监管力度加大到工作中的细节中去,使税务监督可以贯穿在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有效监督制约税务内部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中,降低实际中的行政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这,实现内控建设目标。可以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应用辩论赛以及知识竞赛的形式,将廉政理念融入到工作之中,使廉政思想可以入脑入心。
2.完善管理制度
可以在内部行政管理中,完善税务部门的岗责体系,落实税务部门责任制度,科学配置税务部门的权力,能够全面排查风险,界定制约监督的重点,实现税务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同时,明确岗位廉政责任,完善岗责体系明确税务部门的权责、规范税务部门管理流程、风险排查、完善税务部门制度;还需要创新工作方法,以税收信息化为契机,提高税务部门税收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税务部门的人事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税务部门每个岗位、环节的实时监控。
3.强化监督
可以完善税务部门制度规范,内部行政管理中,可以发挥干部的积极性,维护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刚性,严格监督检查,深化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运行,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力量,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监管的效果。
五、构建税务文化的措施
税务部门在内部行政管理中,应该强化构建其税务文化,这样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增强我国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其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为有效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趋势,优化构建税务文化的措施如下。
1.明确税务文化内涵
在税务机关中,税务文化不仅是组织文化,同时税务文化可以引导税务干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其可以树立起服务理念,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效率。在新形势下,勇于创新税务文化,创建服务型的税务机关,打造我国内部行政部门的和谐税务活动。应该明确税务部门的税务文化原则,坚持把税务文化渗透到税务部门中,形成税务部门管理文化,实现税务部门中各项管理活动中的良性互动。将文化建设应用到税务部门的各项建设中,打造富有创造力、充满人性化的新型税务文化。
2.树立税务文化理念
在税务文化构建中,首先,税务部门应该树立法治理念,必须做好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目的。同时,也要抓好对税务部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工作,防止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文明税收执法的机关形象。其次,还应树立其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理念,通过优化办税手段,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形势教育,强化观念更新,立足科学化管理要求,跳出传统行政事务的复杂繁琐,找准规律实施人本管理,还要具备团结互助理念、学习理念以及创新理念,能够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的各项学习制度,以创新的思维意识,增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升税务文化建设水平。
3.强化税务文化宣传
税务部门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宣传组织到位。在我国税务部门中,建设税务文化,对于税务部门的领导层,既要在思想上对于文化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又要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应该积极倡导、亲力亲为,引导人们做好税务文化建设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认识度,为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的其他成员,树立起好的榜样,认真的做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组织好各项活动,做到有备无患。
六、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税务部门中,强化其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细分目标任务,构建税务文化,建设节约型高素质人才精英,打造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廉洁高效的行政队伍,全面提升推动税务部门整体行政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谢红生.关于加强地税部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24(32):54-57
[2] 国税系统预算定员定额改革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J].改革与开放,2013,14(12):76-77
[3] 汪康.优化国税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21(14):56-57
4.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四
(国税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汇缴机构在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汇缴机构名称):
经审核,确认(新增或取消)以下分支机构由你公司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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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情况│ ├─┬─────┬─────┬──────┬──────┬─────┬────┬────┤ │序│纳税人识别│分支机构名│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汇总申报│汇总申报│ │号│号│称│││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 ├─┼─────┼─────┼──────┼──────┼─────┼────┼────┤ │ ││││││││ ├─┼─────┼─────┼──────┼──────┼─────┼────┼────┤ │ ││││││││ ├─┼─────┼─────┼──────┼──────┼─────┼────┼────┤ │ ││││││││ ├─┴─────┴─────┴──────┴──────┴─────┴────┴────┤ │
二、取消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情况│ ├─┬─────┬─────┬──────┬──────┬─────┬────┬────┤ │序│纳税人识别│分支机构名│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取消汇总│取消理由│ │号│号│称│││关│申报有效││ │ ││││││期起││ ├─┼─────┼─────┼──────┼──────┼─────┼────┼────┤ │ ││││││││ ├─┼─────┼─────┼──────┼──────┼─────┼────┼────┤ │ ││││││││ ├─┼─────┼─────┼──────┼──────┼─────┼────┼────┤ │ ││││││││ └─┴─────┴─────┴──────┴──────┴─────┴────┴────┘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分支机构名称):
你公司报送的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核,现分项确认如下:
┌───┬───────┬──────────┬───────────┬──────┐ │序号 │涉税项目│纳税人申报情况│税务机关审核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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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5.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五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税务所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基层税务所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充分展示地税部门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基层建设纲要》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豫地税发„2009‟16号)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应于河南省地税系统的所有基层税务机构(包含税务所、中心税务所、城关税务分局和税务分局),重点是基层税务所(包含税务所、中心税务所)。
第三条 河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建设标准的总体目标是:功能完善、执法规范、管理有序、整洁美观。
第二章 功能完善
第四条 功能完善是指基层税务所的办公设备、房屋、车辆等保障充足,能够满足税务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基本需要。
第五条
功能完善的原则是:因地制宜、统一实用、满足需要、保障有力。
第六条 办公、生活用房。
(一)办税服务厅(室)。一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办税用品齐全。
(二)办公室。设臵所长办公室、所副职办公室、集体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办公室。条件不宽裕的单位,副职与集体合署办公。
(三)值班室。值班室必须单独设臵,保证人员值班。
(四)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设臵,专人管理。
(五)票证室。按照票证管理的要求设臵,专人管理。
(六)活动室(场所)。有一处可供税务干部职工锻炼身体、文化娱乐的场所。
(七)会议室。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满足单位全体人员开会、集体学习用。
(八)宿舍。根据住房情况设臵单人、双人或多人宿舍。
(九)图书室。图书、杂志定期更换,报纸及时更新。
(十)荣誉室。主要用于摆放、陈列近年来取得的各种奖牌、奖杯、荣誉证书等。
以上
(七)(九)
(十)三项,可合并为一个多功能室。
(十一)小浴室。
(十二)餐厅。
(十三)小伙房。
(十四)车库。
基层税务所与县(市、区)局机关合署办公的,县(市)、区局可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没有条件的城区所可不设臵
(八)(九)
(十)(十一)
(十二)(十三)
(十四)项。
第七条 办公设备。原则上由县(市、区)局统一配臵。
(一)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设备。计算机平均每人不少于1台,打印机配臵要满足工作需要;内部网络安全畅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偏远地区基层所可配臵移动征收系统。
(二)办公桌椅。每人1套。同一所内款式、规格、颜色一致。
(三)计算机桌椅。计算机桌椅要求1机1桌,桌椅款式、规格、颜色一致。
(四)办税服务用品。外厅放臵方便纳税人使用的桌椅、沙发、茶几、纸笔、宣传材料等物品。
(五)会议桌椅。根据会议室大小配臵一套可供全体人员开会、学习用的桌椅。
(六)冷暖设施。办税服务厅室、办公室、餐厅有冷暖设施,为纳税人和税务干部职工提供冬暖夏凉的适宜环境。
(七)柜子。配臵档案、资料、图书、奖牌等用柜,柜子颜色与房屋色调基本一致。
(八)通讯。至少开通一部固定电话。值班电话保证畅通。
(九)安全。办税服务厅(室)、档案室和票证室安装防盗门窗及其它防盗防火设备。
(十)车辆。每个基层所确保配臵一辆公务用车。人员数量较多、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的可按照规定配备。
(十一)其它办公用具。包括计算器、会议、学习记录本、文件夹等由县(市)、区局统一配臵。
第八条 生活设施
(一)小伙房用品。消毒柜1个、电冰箱1台及其它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品。
(二)餐厅用品。餐桌、座椅若干,为税务干部职工集体用餐提供方便。
(三)宿舍用品。1人1床、1柜、1套被褥;床、柜颜色一致。盆架、脸盆等其它用品配臵统一。
(四)健身、娱乐用品。配臵适当的健身、娱乐用品。
(五)浴室用品。配备洗浴设备和必要的更衣设备,保证春、夏、秋三季时间洗浴使用。
(六)厕所。有条件的使用水冲式厕所,条件不具备的使用瓮式旱厕。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九条 执法规范是指基层所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流程规范、征管文书规范、税收政策执行规范、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第十条 征管制度规范的标准是:日常征管制度健全、对各项征管制度学习掌握到位、应用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日常征管制度健全是指以省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完善简便宜行、实用够用的基层日常征管制度,并汇编成册指导基层所征管工作。具体制度可以参考《关于加强基层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征管制度学习掌握到位、应用落实到位的标准:
(一)通过深入学习,分类掌握各项征管法律制度,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
(二)按照征管质量、数据质量和执法质量的要求,在各业务环节熟练运用各项征管制度规定。
(三)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四)税源管理方面工作质量标准:
户籍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底数清、税源监控到位、基础数据真实;
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标准:按照省局《税收管理员作业标准》(豫地税发„2006‟127号)执行,做到“四清一会”,即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资金情况清、发票领用情况清、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会运用上述资料进行简单日常纳税评估;
税额核定的工作质量标准:核定程序规范、基础信息准确、核定税额合理;
发票管理工作质量标准:票种核定适当、代开发票规范、以票控税严密;
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质量标准:事实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五)纳税服务方面:
宣传咨询工作质量标准:掌握税收政策和各项业务的流程,能够给纳税人进行基本的政策辅导和解释。熟练掌握服务规定即能够掌握纳税服务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及基本服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礼仪、文明用语;
限时服务工作质量标准:各项涉税事宜的办理按照省局《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89号)执行;纳税人减负工作考核为加分项目,即有了加分,没有不减分:纳税申报方面,能够加强与金融、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为纳税人进行多元化申报提供便利条件;具体涉税事项办理方面,中心税务所可设立代办点,实行定期办理和预约办理;税款征收方面,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农村所,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委托代征、开通流动征收车等多种征收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方式;其他为纳税人减负工作。
(六)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不同系列、不同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征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制约。
第十三条 征管业务流程规范的标准是统一岗责、统一流程,确保业务流程操作顺畅、前后台业务衔接顺畅。
第十四条 征管业务流程的执行标准:
业务名称:暂时按照《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征管规程修订下发后按规程统一执行;
业务环节:统一按照《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定的环节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操作岗位: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所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岗责配臵﹙试行﹚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4号)中设臵岗责为准。可以结合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信息化建设的水平高低等条件,采取一人多岗,既分工又合作的方式,实行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将工作重点放在征收、管理,征期过后则集中力量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办理时限:以省局《关于基层所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岗责配臵﹙试行》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4号)和《关于明确纳税服务时限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89号)中业务办理的总体时限为依据,《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环节上的划分时限为建议时限,基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岗责体系》和《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行落实,确保业务流程操作顺畅、前后台业务衔接顺畅。对现有流程不能满足征管工作需要,有必要对流程进行改动的,必须报经省局同意后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十六条 征管文书规范的标准是合法统一:即文书应用合法、统一。
第十七条 文书规范格式的标准: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中规范统一的式样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文书填制的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填制指南》中规定标准填制。
第十九条 各地市可以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但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技术规范印制。
第二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规范的标准是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并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标准是实行“两库制、一户式”:建立纸质资料档案库和电子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征管资料信息“一户式”管理模式。基层税务所要设臵纸质征管资料室,并由专人负责。征管资料要收集齐全、保管安全、使用方便、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较高、具备相应条件的要建立统一的电子税源档案数据库,对纳税人所有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信息共享,逐步提高征管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和分析应用水平。各工作岗位根据职责和分工采集、整理数据,并凭借相应的授权分级调用数据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有序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有序是指税务所组织体系完善,岗位设臵清晰,岗位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工作秩序井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组织体系
(一)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党章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正常进行。
(三)需要成立其他组织的,按照地方党政部门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岗位设臵
(一)基层所正职、副职及兼(专)职监察员岗。
(二)按税源管理类型设臵若干管理岗。
(三)基层所正、副职除担负领导责任外,兼任一个业务岗位(或税源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岗位责任
(一)所长岗位职责。
(二)所副职岗位职责。
(三)兼(专)职监察员岗位职责。
(四)税源管理(责任人)岗位职责。
(五)办税服务室综合服务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 管理制度
以省辖市为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指导基层所征管工作。具体制度可以参考《关于加强基层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为了保证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所要制定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定期对本单位各岗位人员进行目标及效能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五章 整洁美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整洁美观的原则是形象统一、标识统一、简约实用、布局合理。
第二十九条 整洁美观的具体目标是达到“三个统一”。即外观形象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统一。
第三十条 外观形象统一
(一)基本色彩。基层税务所建筑外观形象的基本色彩统一。
(二)基本要素。外观形象的基本要素为门楣、文字、檐口、窗沿、建筑物外墙面和围墙(栏)。
1、门楣。税务所主体建筑大门门楣上方有“税徽”和“河南税务” 标识图案(具体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视觉识别系统》B-)。办税服务厅(室)门头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悬挂。
2、文字。门头标准字为“河南地税”和英文“HENAN LOCAL TAX”
3、檐口。建筑物檐口、封沿板、围墙顶部的檐口图案,用钴蓝色颜色的涂料喷涂。
4、外窗沿。用钴蓝色的颜色的油性彩漆或涂料喷涂(具体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视觉识别系统》B-)。
5、室内墙面。
6、围墙(栏)。具体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视觉识别系统》B-;围栏采用铁质黑色围栏,围栏基座按墙裙确定的图案和色彩喷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标识标牌统一
标识、标牌分别按照统一的材质、规格和色彩配臵,标识标牌包括:税务所名称标牌、房间标牌(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档案室、图书室、娱乐室、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岗责制度标牌、文化标牌等。
(一)主体建筑物上方悬挂“中国税务”字样的标牌。
(二)所名称标牌。大门左侧悬挂长方形所名称标牌,标牌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
(三)房间标牌。设臵办公室、会议室、所长、副所长、值班室、档案室、图书室、娱乐室、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标牌,统一为长方形板式标牌,安臵于房门上侧居中位臵。
(四)岗责、制度标牌。标牌为长方形样式,按统一材质、统一按规格设臵于房间左或右侧墙壁上方居中位臵,数量为两块。
(五)文化标牌。标牌为长方形(与岗责、制度标牌一致)或正方形样式,规格、材质、字体制作统一,并根据院落和建筑物的布局合理部署或悬挂于院内、走廊和办公室内。
(六)宣传栏。长方形用不锈钢材质,院内架设,用于政务公开或文化宣传等。
(七)公开办税专栏。统一设臵于办税服务厅室,板面为便于及时更换的活页式,规格、用材与岗责、制度标牌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附件4 致。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统一,物品摆放布局统一。
基层税务所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由县局统一调配、购买和配臵,按功能完善的要求,在一个所内实现用具、用品规格,颜色的一致。
第三十三条 绿化、硬化布局规范
(一)绿化、硬化要求:庭院美观、整体和谐、布局规范。
(二)绿化、硬化面积适当,配比协调。绿化做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修剪整齐,草木葱郁,情调自然,赏心悦目;硬化做到完整无损,地面整洁,划线清晰,区域明显。有菜园的所,要做到畦垄有序,园无杂草,三季菜果常青。
第三十四条 卫生管理要求规范
(一)卫生管理要求:清新入目,干净舒适,整洁美观。
6.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篇六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税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 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量化、排序、控制、监督、评估和改进,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行为、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防范和控制企业不登记风险、不申报风险、申报不实风险和不缴税风险等税务风险。
第八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税务风险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第九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
— 1 — 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企业规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向企业规划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将本部门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地向企业税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反馈如下信息: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企业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情况;
(八)其他对企业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税务风险识别和认定、风险量化和排序、风险原因分析,以查找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为实施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影响税收遵从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行为。税务风险分为一般性税务风险和特殊性税务风险。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共性的、与税款没有直接联系的税务风险, 包括风险意 — 2 — 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二条
特殊性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按照自身的经营特点,在不同税种和不同领域存在的、与税款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其中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减免税优惠、财产损失扣除、企业重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性调整等方面。(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取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照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和税法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税务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计算机化。
第四章
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手工控制和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和限制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防范和限制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方式和措施主要包括:
(一)健全组织机构控制,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参与风险管理,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二)建立制度控制。包括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制度,委托第三方审计制度等;
(三)明确税务处理程序和规则控制,实行税务处理和审核分开,执行与监督分开;
(四)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通过计算机对风险实行自动提醒、对管理权限进行合理限定;
(五)提高人员素质控制,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和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各方面人员素质,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处理能力;
(六)绩效考评控制,通过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七)过错追究控制,通过严厉的过错追究,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八)其他控制,如通过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沟通关系,及时掌握了解税法知识,咨询相关业务税务处理的正确方法。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第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
— 3 — 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企业应当跟踪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合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外部监督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强化对企业执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规范。
第六章
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出具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结合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分析、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三十九条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参照本规范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7.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七
纳税服务规范》落实情况的汇报
根据总局以及省、州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以及相关通知文件的精神,我局采取多项措施保证《规范》的不折不扣执行。根据相关要求分别制定下发了规范(1.0版)、(2.0版)以及(2.1版)的《三都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施行工作方案》,明确了组织领导机构、分解安排了具体的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为保证《纳税服务规范》落实到位,我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总局以及省、州局关于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指示。对《纳税服务规范》如何有效落实做了专门部署和安排。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推行《纳税服务规范》不仅是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手段。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服务规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落实运行工作,对各项规范的落实进行指导督办,制定后续考核管理措施,为《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落实进行把关。从局领导班子到全局中层干部每天轮流到办税服务厅值班,及时了解纳税人所需、所求、所想以及窗口一线服务人员的诉求,并及时给与解决,着力解决征纳矛盾,提升服务质量。
二、落实责任,强化衔接协调
由办税服务厅牵头,制定出《三都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施行工作方案》,下发《任务分解表》,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求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协同配合,确保《纳税服务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加强前后台和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要求各部门在做好份内工作的同时,也统一根据《纳税服务规范》中的要求做好衔接协调工作,保障业务流程畅通。形成领导带头,部门分工、各司其职、上下协同的推行与落实机制。每月的征收期由局领导轮流值班,非征收期由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强化科室互动职责,分局、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文书审批,确保税收业务前后台对接流畅。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纳税服务规范》咨询服务团队,负责接待纳税人咨询及对前、台事项进行解答。成立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督导小组,每天对照《纳税服务规范》进行检查督导,每月召开分析座谈会,按月通报,纳入考核。
三、迅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迅速将《纳税服务规范》电子版发放到局内各部门,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下载学习《纳税服务规范》电子版,传达贯彻省局潘建总会计师在全省《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为县局推行《纳税服务规范》打牢思想基础。通过制定《三都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培训工作方案》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2月30日和2015年2月16日分别对1.0版、2.0版和2.1版出台的背景、目的及意义,以及结合一些真实案例详略有当地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等9大类中常办的业务、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讲解,明确了报送资料和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通过开展全员学习,有重点地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长期开展各部门学习活动,突出《纳税服务规范》与现行情况的差异加以讲解。要求全局工作人员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纳税服务规范》,针对国税工作规范要逐条逐项逐字学习领会,根据新的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为检验学习培训效果,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学习培训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抓实梳理衔接工作
我局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具体要求,对目前工作中实行的业务规范、各类限办及即办事项、限办时限、报送资料、涉税表证单书等进行了专项梳理自查,逐条规范对照自查,重点关注纳税服务规范2.1版与原1.0版和2.0版的差异,组织各职能科室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和要求,2.1版相对于1.0版新增业务事项33项,删除业务事项5项,变更业务事项141项,共涉及9大类190项。通过梳理比对及时调整存在细节差异的业务流程,对不符合《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的进行改进、撤销和流程再造,对以前没有规范的事项按《纳税服务规范》执行到位,确保基本规范内容全部落实。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等业务科室的协作,以确保办税流程通畅,及时解决前台业务问题。
五、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首先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国税之窗等平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纳税服务规范》,利用“税企QQ群”发送政策提示累计近50条,推送各类业务宣传近60次。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大厅公示牌等宣传媒介连续发布相关业务提示公告,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纳税服务规范》出台的背景、实施的意义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影响,积极引导纳税人对办理涉税业务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纳税服务规范》内容宣传到位。其次,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台,向纳税人和群众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20余份,导税台共接待咨询80人次。通过导税台、意见簿以及深入企业与纳税人沟通交流,虚心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征集到意见建议21条。最后,除了在办公楼和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宣传标语外,还结合纳税人学堂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面对面向80余纳税人进行讲解,主动向纳税人宣传《纳税服务规范》相关内容,对纳税人进行新表证单书填写、办税流程培训辅导,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宣传讲解,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以取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配合。
六、全面落实便民办税
在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过程中,我局继续督促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免填单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为不影响办税服务厅的正常运转,全体工作人员主动放弃休息,利用午休时间和下班后一小时组织前台人员对前台业务所有事项进行了系统学习,将所学熟练应用在CTAIS的操作上,通过在每台计算机上安装的“一键通”,使服务标准更加统一,办税流程更加清晰,办税效率提升20%以上。工作中始终坚持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使纳税人一次性及时了解相关税收事宜,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自2014年10月1日《纳税服务规范》实施以来,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业务371笔、申报业务6470笔,发放发票267887份、代开发票5064份、税务认定7户,优惠类业务237户、证明类业务22笔,入库税款5338.03万元。通过严格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我局目前已将41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并提供115项业务、53种表单“免填单”服务,对48项办税业务实行即时办结、28项办税业务限时办结,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大幅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七、强化持续改进,健全长效机制
我局把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中,进行跟踪问效。通过严格把控纳税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节点指标,明确考评标准,让纳税服务绩效管理有对象、有要求、有标准,不留死角地推动各项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结合上级指标要求和当前工作重点,将落实“春风行动”要求、纳税服务效率指标、网上办税推广率等关键服务指标列为基本指标,在日常工作中以月报、季度通报等形式通报评价结果。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绩效管理工具,分析查找纳税服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以及评估工作进度、质量、效果等方面的情况,确保高质量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及时总结推广纳税服务工作措施、经验和成效,剖析问题并明确改进措施或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促进重点工作落实,推动纳税服务再上新台阶。同时也将此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任务,加大督办力度,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试行工作顺利推进。在确保“基本规范”全面落实到位的同时,积极拓展“升级规范”,密切关注运行情况,实时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接纳税人服务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见实效见长效。
三都县国家税务局
8.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八
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税务”的重要意义“服务型税务”,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也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政府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因此,我们构建“服务型税务”也是落实市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思想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本质在执政为民。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税收执法中对征税人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征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税收的公平原则,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确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税务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益。
(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是体现税收本质特征实现税收职能的客观要求。从本质上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我们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规范行为,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税务,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服务纳税人水平,即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及时的和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大幅度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服务地方经济水平,就是说既要依法组织完成税收收入,又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政策导向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此,我局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
(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纳税服务八公开我局与各部门及各岗位按责任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在执法主体中根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确定了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目标及执法考核。同时,根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我局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使有效监督税收执法权成为可能。为加强执法公示的指导性和时效性,提高执法透明度,我局对外庄严承诺实行纳税服务八公开,即:公开税收法律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的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注重发挥职能,实现业务过程法制工作规范化地税局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我局将税收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龙头”和抓手。征收局将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统揽,基本实现了对依法征收的全过程控制;稽查局紧把审理关,实现了对稽查案件的控制;政策法规科着重实现在政策落实、制度协调、减免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各管理局能够处理好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维护纳税的合法权益,在向“服务型”税务转变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管理职能。
(三)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法制培训工作坚持不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进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学习的培训。在对象上侧重于一线的执法人员和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在内容上,重点抓住执法中易出差错的重点环节,突出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行政的责任承担及执法人员“两个维护”意识的教育,在方法上,加大执法实务培训,通过剖析案例,以案说法,保证了专题业务培训的完整性。
三、强化监督,切实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税收法制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的体系。
(一)强化事前监督,涉税文件的会签会办与备查备案根据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凡是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本局单位或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区内具有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的文件等,我局均由政策法规科进行专门的会签会办及上报备查备案。两年来,我局共会签会办相关涉税文件38件,切实落实了《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制度》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做好事前监督。
(二)注重事中监督,减免税合议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有效实施为强化税收执法的事中监督,充分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我局在征管环节制定了减免税的合议制度与在稽查环节重大案件的审理制度。凡依据法律法规及xx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的,在审批减免税时均进行集体合议,通过减免税合议制度的实施,严肃政策,加强
管理,杜绝了减免税中的不正之风,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纳税人的充分好评。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是对前期稽查人员工作结果的检查过程,又是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进行鉴定的过程,更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过程的依据,因此,做好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时,均采取集体审理合议的形式,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又保证了审理工作质量。
(三)坚持事后监督,执法检查与案件的复查工作成效显著为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我局一直坚持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的分析,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检查的内容上形成“以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为核心,适用政策详查,规程必查”的工作思路,在检查方式上实行“科所按月自查,按季互查,区局定期抽查”和核查结查通报等措施,保证了执法深度与广度,检查结果和岗考及执法责任制挂钩。通过全局上下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局的税收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体税收执法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上下一条心,咬定目标,扎实工作,我们才一定能够通过建设与完善“服务型税务”,推动依法行政,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9.税务规范化管理 篇九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国税函[2011]382号颁布日期: 2011-7-11所在地区: 中国
所属税种: 增值税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项目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文件,取消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区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一律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培训,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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