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

2024-08-05

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3篇)

1.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 篇一

当前国内外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

保理是一种集客户资信调查、融资、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国际保理有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两种:出口保理是为出口商的出口赊销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帐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服务;进口保理是为进口商利用赊销方式进口货物向出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

国内保理又可以分为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两种:应收账款买断是以买断客户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服务;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是以保留追索权的收购客户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应收账款保理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上。以中国银行为例,近年来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每年都成倍增长,2003年达到17亿美元。

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国内保理业务所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正有待人们的认识和发掘。2003年5月3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表明监管当局已经降低了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由银行自主决定。

2003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向社会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中资银行。作为试点,建行上海市分行为客户累计提供了近6亿元人民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到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按时回收,无一逾期或发生争议。建行推出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隐蔽保理、有追索综合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和全保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已经普遍列入了各银行的业务范围。

在保理业务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保理业务的内容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3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重新制定并下发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国内保理业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扩大到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之间。此外,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也被纳入了保理业务范围。工行此次颁布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在保理业务市场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以切实保障符合保理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的客户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为保障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控制融资风险,工行在新管理办法中对防范控制保理业务风险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保理业务实行融资额度控制并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尽管保理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逐年增长的对外贸易规模和企业庞大的应收账款数额相比,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都明显太微小和单薄,说明我国保理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2.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 篇二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用

近年来, 世界经济发展的速度放缓, 我国经济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我国很多企业采取宽松的信用政策导致应收账款的数量不断地增加, 流动资金短缺以及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使企业的机会成本增加, 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信用管理, 另一方面从企业外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近年来, 保理业务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中的应用是解决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保理业务在国外应用较早, 20世纪中期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成型, 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 保理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 距今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于国外保理业务的发展, 国内保理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自2012年以来, 国家商务部重视商业保理的发展, 在上海、天津推行商业保理试点, 各级政府也相应号召制定商业保理的管理规定, 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商业保理试点企业, 在不远的将来, 商业保理将会成为银行保理有力的竞争者。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1.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概念

保理业务从字面意思上看就是保付代理的业务, 是保理商与其客户通过签订契约, 客户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保理商, 保理商收取对价并为客户提供资金的金融服务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保理商针对企业赊销形成的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集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它能够解决企业因应收账款占用大量资金不能变现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是当前企业的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2.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重要作用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保理商运用全程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一方面保理商能够凭借自己的管理资金的优势帮助企业分担风险, 另一方面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新路径, 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保理业务能够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率, 虽然保理业务需要收取费用, 但保理业务的费用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如果银行作为保理商, 可以将应收账款的收回速度与企业的信用度挂钩, 不仅可以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 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授信额度。除此之外, 还能够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 银行帮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有效提高企业的流动资金数额, 使企业集中优势和精力开拓销售市场,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理业务的认识存在误区

保理业务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成熟, 而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是以无追索权保理的形式为主。保理业务在国内发展的历史只有二十多年, 国内很多企业大多是接触和了解国际保理业务以后才关注国内保理业务, 他们会认为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的比较可靠的模式, 对国内不同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不能理解和接受。但是, 他们忽略了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 实践证明, 发票贴现业务提供的有追索权的融资适合经营规范的大公司。除此之外, 国内客户对应账款保理认识不够, 尤其是中小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靠贷款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忽略了基于信用体系的应收账款保理这一途径。有的企业和保理商由于对保理业务的认识不到位, 容易夸大保理风险, 甚至质疑保理业务的成本, 这些误区的存在是影响保理业务推广的重要因素。

2.信用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

良好信用机制是保理业务运行的重要基础, 只有信用制度健全保理商才能够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进行控制, 降低保理风险。因为保理商无法控制非客户的信用风险, 只有健全信用机制, 要求买卖双方都要接受保理商的授信管理, 才能更好地实现应收账款的保理。另外, 保理业务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国内的保理业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 对于保理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保理业务的操作也缺乏规范性, 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形式和有效性问题、保理业务合同的有效性的确认以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的空白是导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能够在我国规范发展的重要原因。

3.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

保理业务在国内发展的历史较短, 国内很少有专业的人才理解并推广应用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具有专业水平的新业务。对于目前的银行保理商来讲, 在银行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以结算业务为主, 对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贸易流程等领域不熟悉。有的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 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人才的缺乏, 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是当前推广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个很大的阻碍。

三、提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用水平的建议

1.加强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宣传

由于国内很多企业对保理业务存在误区, 应该加强对保理业务的宣传, 增强国内企业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每个国家发展保理业务都要结合各国实际, 让客户真正了解国际保理业务模式的发展背景以及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内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 还没有很多典型的成功案例, 这使很多国内企业依然处于观望状态不敢尝试。为了使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来, 政府和银行又要加强对保理业务的宣传。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落后, 除了银行的管理意识淡薄外, 企业的经营思想闭塞也是一种重要原因, 通过宣传让企业真正了解保理业务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积极的转变经营观念, 利用保理业务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同时也促进保理业务的推广。

2.完善社会信用机制

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能够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障, 信用机制不完善会增加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 为了将保理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 我国应创建信用数据库, 在信用数据库中能够查到买卖双方的信用数据, 有利于保理商对非客户风险的控制。同时, 利用这样一个开放的企业信用平台, 能够规范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 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目前, 保理业务市场的主角仍是银行保理, 因此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 加强自身的经营意识, 在保理业务中重视对买卖双方的授信管理, 促进保理业务的又快又好发展。

3.完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理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保理商和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法律的调节, 保理业务中各个主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在很多问题上还没有法律的规范, 因此完善保理法律体系是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保理业务在起源于国外, 在国外的发展比国内时间长, 成熟度高。在完善我国保理法律体系时, 要借鉴国外保理业务发展的优秀的经验, 依据我国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出基于我国发展实际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使之既能很好的指导我国保理业务的操作执行, 又能有国际接轨。

4.加强对专业人才素质的培养

保理业务自引入我国以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从目前来看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很广阔, 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专业人才的缺乏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保理商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为发展保理业务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因此, 银行及其他保理商要注意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为专业人才创造出国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积极学习国外保理业务的操作经验, 在国内积极组织专家学者的交流, 提高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此外, 加强对从事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建立保理资格的认证体系。最后, 在高校开设保理业务有关专业的课程, 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后续人才。

5.加强国际合作, 拓展业务范围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区域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保理业务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市场, 这对于我国保理业务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 需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弥补我国保理业务上的空缺, 国外贸易的发展也要求我国保理业务要不断创新, 不仅能够应对多种形式的保理业务而且要把我国的保理业务做细做精。同时, 我国也应该抓住这一机遇, 大力发展国外贸易, 将做得精细化的保理业务推向海外, 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海外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任晓英.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运用方法与策略[J].财会通讯 (综合) , 2010, (4) :76-77.

[2]赵玉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用分析[J].财会通讯 (综合) , 2014, (9) :21-22.

3.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 篇三

一、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

(一) 基础商务合同的类型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

1. 政府采购合同: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合同。

2. 军队采购合同: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合同。

3.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 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4.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货物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方式

1. 卖方经办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协议”, 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2. 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 交卖方签章后上门送交买方并取得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买方回执上可加盖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等签章。

3. 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 交卖方签章后用公证送达方式发送给买方, 并取得邮寄收据与公证机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

4. 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 交卖方签章后用快递方式或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给买方, 并取得邮寄收据与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回执签章要求同上。

(三) 国内保理产品的类型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保理、隐蔽保理、逐笔保理、池保理、短期保理、中长期保理、信用保险保理、工程保理、融资租赁保理、定向保理等, 一般而言隐蔽保理较公开保理风险大, 池保理较逐笔保理风险大, 长期较短期保理风险大。实际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几种保理形式的组合:如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工程保理或无追隐蔽型短期池保理, 因此具体保理业务的风险程度是参与其中组合品种的风险叠加。

(四) 保理当事人双方的信用等级水平

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客观、准确地揭示客户真实的风险水平的有效手段, 可以成为我们衡量保理卖方和买方履约能力进而推导出应收账款真实价值的重要决策依据。

二、应收账款评估价值影响因素的风险系数设置

根据前述风险因素及实际风险程度的高低列表如下:

注:风险系数含义是对交易风险的直观衡量, 比值越高, 说明应风险资产越小, 扣减的风险损失越小。

三、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测算方法

参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综合风险度的测算方法, 笔者将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计算公式设定为:应收账款评估价值=应收账款原值×基础合同风险系数×债权转让方式风险系数×保理品种风险系数×信用等级风险系数。

举例来说: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1200万元的电器贸易合同, 其中应收账款1200万元, 并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开有追索权的普通保理, 期限6个月, 甲、乙公司评级分别为AA级、A级, 可签订明确债权转让的三方协议。该笔货物买卖合同可向银行申请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金额是多少?

按照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计算公式及上表中设定的风险系数计算过程如下:

由此可见, 经过类此房地产估价中市场比较法的调整, 我们量化了上例中的贸易背景和交易双方资质等风险程度的高低, 从而近似得出了该笔应收账款在现有条件下的评估价值。当然评估的准确程度有待于风险因素及系数设置的进一步准确及细化, 本文权当起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摘要:文章通过对当前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的观察, 较为深入了解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的认识误区, 并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方案, 通过简单易行的价值评估测算方法, 使得银行能够较为准确衡量应收账款评估价值, 并加强保理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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