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2024-09-13

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精选14篇)

1.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一

关键词:麻醉品;医院药房;管理

麻醉性镇痛药主要用于急性外伤及晚期癌症等患者,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备用药物(3)。对这类患者如何管理及正确使用麻醉药品,防止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近年来我院加强防范,采取以下有力措施,对用好、管好麻醉药品收到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强化有效管理规范

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关键:

① 组织药剂人员学习职业道德、加强责任心、全方位提高药剂人员的素质;

② 为了使麻醉药品能合理规范使用,医教处首先认真审定了麻醉处方权。凡临床主治医师、麻醉科住院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经考核认定后方可授予麻醉处方权,并下达文件附医生签字样本送药剂科备查,其余人员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③药房发药时严格按医教处下发的“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并核对签字样、医生工号、印鉴后方可发放。医生不得为本人开方取药(2),一经发现药房有权拒发。严格执行用药原则

① 接处方后认真核对处方,严格做到三查七对(三查:查处方药品与麻醉卡药品是否一致、查医生签字样、查用法用量;七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病情诊断、诊断书号、麻醉卡号);

② 对持有麻醉药品使用卡的晚期癌症患者家属取药时,要求必须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并将上一次药品的空安瓶交回药房,以空瓶换实瓶,药剂人员收回后即销毁;

③ 准确填写麻醉药品使用卡,将取药日期、药品、规格、数量填入卡中,最后药剂人员(调配员、复核员)共同签名;

④核对患者户口簿、身份证,为防止吸毒人员冒用、盗用麻醉卡,我院还将患者与取药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写在取药处方上。论文发现冒用便有据可查。

2•健全麻醉药品档案

建立麻醉药品使用档案,对门、急诊临时需用的各类麻醉药品的处方,每发一张都逐一填入,这样就很容易发现在同一天内由不同的医生为其所开的麻醉药品,或连续几天内使用相同的麻醉药品。如发现上述情况,药房立即与医生取得联系,并有权拒发。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1)。

麻醉药品处方完整保存3年备查。每班必交,认真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1)。药剂科主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 论文发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处理。我院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后,即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又积极地防止麻醉药品的外流。受到了患者及社会的好评。

参考文献:

1•郑明新,高绪文.医院药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739~742 2•刘翠芳.肿瘤医院更应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 1998;6(1):41 3•李 巧.我院麻醉性镇痛药应用情况分析.中国药房 2002;1(13):31

2.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二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卫生部于2005年印发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7年2月又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对我国麻精药品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1]。我院于2010年开设急诊药房。作者作为急诊药房的负责人, 也负责管理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现对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阐述如下:

1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特点

1.1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所以不存在晚期癌症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 麻精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也相对较少。

1.2由于夜间急诊药房不但要接待门急诊的患者取药, 还要负责住院患者的临时取药。因此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相对复杂。

2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麻精药品基数表, 根据基数表请领麻精药品。

请领时由请领人和药房负责人双人核对, 验收到最小包装, 并在专用账册上双签字。对于领回的药品按效期远近分别放置, 遵循“先进先用, 近期先用”的原则。管理人定期巡视监测有效期, 以防过期失效, 避免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2]。

2.2“五专管理”班班交接, 日清月结。

专柜存放:急诊药房备有保险柜, 作为周转柜专门放置麻精药品。同时药房有麻精药品专用带锁橱, 放置定量的麻精药品, 每天定时核对使用数量, 并进行添补。专人管理:专人管理麻精药品, 进行登记做账, 保险柜则必须由双人开启, 对回收的空瓶和废贴也在双人监督下进行销毁。专册登记:请领使用专用账册登记, 并执行双签字。账册的登记内容包括请领时间, 请领单号, 药品品名, 数量, 批号, 效期, 每月出库数量, 结余数等。并将专用账册放在麻醉药品专柜中。既保证了账册的安全, 也方便了出入账登记[3]。专用处方:使用规定的专用处方, 规范填写。专册登记:处方调配后立即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有发药时间, 药品名称, 患者姓名, 发药数量。上、下夜班交班时进行麻精药品交接, 并填写交接记录。麻精药品管理人每天清点专用橱中剩余数量, 与专用处方进行核对, 登记。

2.3 落实空瓶回收制度。

药品包装 (空瓶和废贴) 回收是防止药品流失的有效方法之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必须要求将使用过的废贴或原批号的空瓶交回, 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记录回收空瓶的患者姓名, 回收日期, 药品名称, 回收数量和批号。为防止药品流失, 做好空瓶回收工作, 本院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 药房仅将处方打印出来交给患者, 患者到急诊科将处方交给当班护士。由护士持处方来药房取药, 注射完毕后, 护士再将空瓶交回药房并进行登记。住院患者夜间使用麻醉药品, 由物业公司人员来药房取药, 交给病区护士注射后, 将空瓶交回药房并登记。这些规定防止了患者直接接触麻醉药品, 有效的控制了药品的外流[4]。

2.4 处方限量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为门 (急)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 d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 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由于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不存在癌症和中、慢度疼痛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根据本院急诊用药目录, 急诊药房没有储备缓控释制剂的麻精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 急诊处方用药不得超过3 d量。因此, 门急诊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均为一次量。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 d量。住院患者的用量为一次常用量, 逐日开具。

2.5 身份证登记的问题。

由于急诊的患者大多匆忙而来, 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 需要登记患者的身份证号码。由此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 有时甚至发生争吵。对此, 我们首先安慰患者, 同时给予相应的变通。例如同行人员有携带身份证的, 可作为代办人登记, 或是先登记身份证号码, 取药治疗, 而后由家属送来身份证再进行核对等等。

2.6 严把责任监督关。

设定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监管责任人, 每月对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上报药学部。

麻精药品因其特殊性、危害性, 医院应加强使用管理, 真正做到合理应用, 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5]。本院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做法是有效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曾明辉, 陈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体会.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 3 (6) :205.

[2]韦宁, 廖艺.病区麻醉药品紧身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药事, 2010, 24 (3) :270.

[3]李文彬, 扶玲, 欧慧贤.本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体会.中国实用医药, 2009, 4 (21) :266.

[4]林焕泽, 蓝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9, 21 (7) :631.

3.麻醉药品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麻醉;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不同与麻醉药,麻醉药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机体功能受到广泛抑制,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药物。麻醉药品顾名思义就是麻醉性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选择性地减轻或缓解疼痛感觉,但不影响意识、触觉、听觉等,同时可缓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紧张、烦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绪,连续应用会致药物依赖性。

WHO对药物依赖性作出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藥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其中包括躯体依赖和精神依赖。

麻醉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剂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如下。

1 麻醉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临床科室麻醉药品没有按规定配备专用保险柜,没有配备报警装置,甚至有的科室把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在同一个抽屉。手术室、肿瘤科现存药品账物不符,存在药品流失的隐患。个别医生把关不严,门诊、急诊患者的处方信息填写不全,处方登记健全有难度。

1.2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处方登记逐日消耗,登记信息不全,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使用后剩余的药品未及时回收和销毁。临床用药观念滞后,用药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杜冷丁几乎成为我医院医师治疗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选择,使患者受到“成瘾”恐惧症的困扰,导致止痛效果佳、不良反应小的吗啡等其他麻醉药品用量偏低,造成癌症用药种类偏一。

1.3 复诊和随诊记录不全对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未及时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造成药品的流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这是防范杜绝麻醉药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相关制度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医院应成立专管业务的小组,分管负责人负责,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和保卫科参与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且要求药学部门承担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对参与以上工作的应挑选工作责任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对这些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2 麻醉药品的管理 各医院实行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三级管理。药房和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保留基数。麻醉药品设专库、专柜保管、双锁双人专管。保险柜规定一人拿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麻醉药品专库外有保安24h巡逻,保险专柜设有红外线报警装置,建立了麻醉药品失窃应急预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空安瓿销毁时须有药剂科主任、保卫科长、药品管理员、药品采购员共同在场,填写销毁登记表并签字。

2.3 麻醉药品的使用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执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对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实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 结论

在麻醉药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的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五专管理,并且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符合了麻醉药品管理的新要求[1]。现在许多省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已经全面实现网络化及动态监控,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最终达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兴才,邵伯,尹洪波。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商榷。中国药师,2007,10(11):1145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我院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我院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存,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务科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药剂科应当本单位的医疗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害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由药剂科向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在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相对固定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1)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执行。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3)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pu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pu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4)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

(5)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调配。

(8)药剂科应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编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2)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7.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实行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处方医师应当每四个月对患者亲自诊查或到病人家中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的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pu,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pu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8.发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向规定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篇五

(玉医2007,9,1)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

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药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方可入库及领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及安全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专用保险柜进行保管,存放地点的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2)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保卫科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地点的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专用账本,设专柜保管并双人双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严禁外借。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实库存管理,每天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管理人员应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7)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分管领导、玉溪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汇报,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8)住院药房管理负责人须协助医务科每季度检查各临床科室小药柜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保管、质量、有效期及数量。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应给予指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处理。

9)药库人员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及时更换印鉴卡。

10)药库人员须严格执行注射剂“计划制”和其它剂型“备案制”的采购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印制、保管及领用管理

(1)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定量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后勤服务中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认真记录专用处方的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统一由科室护士长到后勤服务中心处领用,科室须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认真记录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做到妥善保管、登记发放。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在医院网站上进行通告。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处理。

(7)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两年以上,其专用账册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统一由医务科管理。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病历由医院保管。

(3)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给患者注射,并带回空安瓿和残留液,24小时内交还药剂科。

(4)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到院外使用时,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者的身份证明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且医师应在相应的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4个月,医生应要求患者复诊,确定需要继续使用的方可开具处方;以后每4个月患者必须复诊一次。

(6)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实行限量管理。

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③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

3)门诊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交由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后,方可将药交给患者。配药人员和发药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署全名。

(3)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4)成人注射室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门诊药房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时,不发药品实物给患者,由药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针剂注射单交患者,患者持注射单即可到成人注射室注射。

(5)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6)药剂人员须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

4)住院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

(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须在处方上签全名。

(3)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士,并要求护士在处方背面签名。

(4)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要回收空安瓿并登记。

(5)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6)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出院带药时须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7)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科室必须以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剩余原因)。

(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药剂科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管理

(1)药剂科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科室护理人员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登记制度;住院药房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严格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

(3)门诊护士按医嘱为患者注射完麻醉注射剂后,须立即收藏空安瓿并按时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登记并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管理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六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 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7.浅析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篇七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环节管理培训,不良反应报告

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 2005年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 同时发布了新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在2007年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 公布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至此,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构成了完善的管理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是为了防止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堵住毒贩等不法分子利用医院管理漏洞骗购麻醉、精神药品。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点, 各级医疗机构在实施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各级医疗机构对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因此执行起来也不尽相同, 现就存在的问题做总结分析, 为大家在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提供一些参考。

1 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1.1 制度管理

市卫生局针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情况, 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并统一印发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 由于卫生局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在了前面, 使各级卫生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制度管理及登记进一步规范化, 此项工作值得在各地进行推广。

1.2 培训管理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的深度不够, 虽然多数参加了培训, 亦拿到了培训合格证, 但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知识掌握得不够, 说明培训的时间, 培训的内容还缺乏规范, 没有规范性、针对性的培训, 对于医师、药师、护士等各类使用管理人员应有不同的培训重点, 才能让麻醉、精神药品的培训落到实处。只有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政策法规学习和规范化培训, 才能使医师、药师、护士等使用管理人员在临床管理中实现统一, 不致于出现执行上的差异。做好登记的目的是进行药品的批号管理, 以便对本医院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批号进行追踪。

1.3 病区管理

病区管理是医院的难点, 普遍存在无保险柜的现象, 只是简单的锁在抽屉里, 没有起到防盗的作用, 虽然只是少数的几支, 但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更是过于松懈, 与普通药品散放在一起, 没有专柜加锁存放。对于各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上的登记项目理解也是不尽相同, 所以登记本的记录也不够完善。查其原因: (1) 培训不到位, 无针对性, 管理人员没有完全理解; (2) 管理人员对于登记记录不够重视, 认为只要不丢失麻醉和精神药品就尽到了责任。

2 麻醉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

2.1 处方使用

医师普遍对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保管不够重视, 对自己领用的处方没有严格管理, 散放于诊台或与其它医师混用, 写错的处方亦未按规定要求回收销毁, 因此也就无法执行处方的计数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因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 计数管理, 建立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上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处方的冒用[1]。

2.2 临床使用

医师在诊治病人, 特别是急诊病人时容易出现未按阶梯用药的情况, 易于被吸毒人员钻漏洞, 如有个别吸毒人员用不同的身份证找不同的急诊医师开盐酸哌替啶使用的现象。对此药房人员、执行医嘱的护士应有足够的警惕。亦有的医师因怕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麻烦就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这也使急需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疼痛病人没有得到救治。医院普遍对麻醉、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不良反应的监测和防治重视不够[2], 医师和临床药师应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不良反应的报告, 因为麻醉、精神药品容易形成麻醉药瘾, 滥用可能导致中毒、肺水肿、感染并发症、呼吸抑制。

3 讨论

因此, 在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的原则, 即“专人负责”“专柜储存”“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药师在调配麻醉、精神药品时, 应仔细核对, 做好登记, 发现不合格处方一律拒绝调配, 积极配合医师、护士做好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合理使用, 促进麻醉、精神药品用药水平的提高。并认真按批号进行管理, 完善登记制度, 消除怕麻烦就减少登记项目的抵触情绪。医疗机构应逐步细化麻醉、精神药品培训、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 使医师、药师、护士在使用、管理上易于操作。

参考文献

[1]沈旸.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药学实践杂志, 2007, 25 (6) :405.

8.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八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9.405

麻醉药品是医院手术室的必用、必备的药品,使用量大,防止其滥用或不合理及流失是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作为县级医院手术室护理师,根据长期临床工作实践,介绍一下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经验。

增强法律安全意识:每年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条例,进行闭卷考试,成绩作为年底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针对县级医院人力、技术资源有限的实际情况,结合多年对麻醉药品管理的实践经验,手术室协同相关科室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坚持照章办事,责任到人,检查到位,落实奖罚。①麻醉药品领取制度:县级医院没有专职的麻醉护士,麻醉药品领取相关职责由护士长履行。护士长到住院药房领药前,需凭手术室具有麻醉处方权的麻醉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及空安瓿录入医院计算机系统的电子处方,确认三者数量和种类一致后,再前往住院药房与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一同核对电子处方与手工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确定信息无误,交回相应批号的空安瓿,在护士长与药师共同签字后,才予以领发药。该制度确保按需安全领药。②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的管理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3年备查。手术室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存有一定基数麻药,贮藏于离手术室最近的房间,所有麻醉药品必须锁在设有密码的保险柜里。麻醉保险柜分长期麻醉柜与值班麻醉柜,钥匙及密码由麻醉科主任和护士护士长分别保管。夜间设立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基数放在值班麻醉柜供夜间急诊所用。药品品种、数量由药品管理员与值班麻醉医师共同清点并签字后,钥匙交由值班麻醉医生保管,做到班班交接清点并登记。③麻醉药品使用制度: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时,护士长按麻醉师开具的麻醉处方提供麻醉药品,此时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核对。核对严格遵守三查七对一注意原则,核对时需读出药物名称、剂量,确认无误才可使用。麻醉药品由麻醉师用药,1名护士在场作证监督。使用后登记在规定的登记本上,两人一同签名,然后立刻把麻醉药品空安瓿交由当班护士回收登记。麻醉药品注射人员必须为医院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④剩余麻醉药品销毁办法:麻醉药品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注射剂1次用量不足1支造成1支未用完而有余量的问题,处置办法是剩余者需经两人共同销毁,并填写余量销毁单,销毁过程在麻醉师监督下,用注射器抽取剩余的药液,并将它推入水槽用流水冲走。麻醉药品禁止合用。⑤麻醉药品检查制度:手术室每个月由负责人牵头共3人做1次自察,对麻醉药品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结果确认后共同签字备案;每季度接受1次院领导到场的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出现问题可追本溯源,找到责任人。⑥意外事件处理办法:出现麻醉药品意外摔碎破损时,首先报告护士长与麻醉科主任,在他们的监督下,对渗漏麻醉药物进行彻底销毁,同时向住院药房汇报,并填写意外事故表。携碎安瓿及意外事故表到药房。由专职药师签字并保留此表备案;麻醉药品一旦丢失应立即报护士长与麻醉科主任。由这两人报分管药剂与医疗副院长与保卫科科长。首先启动第1步院内应急预案,并由保卫科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进行必要侦查。⑦麻醉药品管理奖惩制度:结合相关规章制度,手术室针对麻醉药品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遵规,依法安全管理。行为后果作为聘用、升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解聘、开除或相应行政处分,若触犯法律则依法追究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县级医院手术量快速增長,而麻醉作为手术开展的重要环节,对手术*的成功以及患者的康复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作用,而且麻醉药品做为特殊药品,流失到社会可能变为毒品,尤其在边疆地区,对社会安全稳定的危害效应极大,因此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尤为重要,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麻醉药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在各个环节把好关,为用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蔡怀友,赵兴红,陈峰,等.对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思考[J].解放军药学学报,2008,24(3):272-274.

9.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九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

根据****《*******》(******)文件精神,由****卫生局、***医院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各医疗单位麻醉药品能严格执行“五专”制度,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为安全有效地使用麻醉药品提高可靠的保证。对配送的药品认真作好入库登记, 在入库登记本上填写药品名称、规格, 入库时间、数量、批号、有效期、入库人和复核人等。由专管药师负责请领, 与药库的人员双人核对后在出库单上签字领药。

(二)开具麻醉药品全部使用专用处方。使用淡红色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只限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使用, 并且将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姓名签字备案留样, 专管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处方时, 认真查看处方前记, 正文和医师签字, 审查合格后方予以调配, 调配处方后由药师以上职称的同志核对后发出药品, 切实做到双签字, 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能按制度执行,并安置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按规定对药房值班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巡查检查。无发生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部门能对药品和空安瓿每班交接、每日清点、每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空安瓿销毁有药剂科与医务科共同清点,并有记录。

二、存在问题

(一)缺少药学专业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与考核的相关资料。

10.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十

我院按照卫计委关于各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使用的自查通知要求,对全院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科室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院使用的麻醉药品有:哌替啶(针、片)、芬太尼针、瑞芬太尼针、舒芬太尼针、吗啡缓释片、可待因片。我院使用的精神药品有:第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麻黄素针(按麻醉药品进行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钠、氯硝西泮、地佐辛、曲马多、右佐匹克隆片等。

一、麻醉、精神药品出、入库管理

(一)麻醉药品的采购是通过具有麻醉药品经销资质的公司:德阳荣升药业购买,购买过程是按要求通过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在网上操作,符合规定。

(二)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即“五专”管理。医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分为:药库管理、药房管理和临床科室管理。

(四)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到各小组应做到双人复核,双人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并签字。

二、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三、麻醉药品的处方量:癌性疼痛和非癌性疼痛的处方量均符合规定要求。

四、医师在开具麻醉和精神药品电子处方的同时开具了手写处方,处方医生签名,配方和核对人员双签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存放符合要求。

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人,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中包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的贮存均按要求配备保险柜,有监控和防盗设施。

七、在临床科室的使用管理中,临床各科均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使用有详细的登记,做到使用批号可追溯,做到帐物相符。

11.门诊麻醉药品的应用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门诊;麻醉药品;应用

【中图分类号】R45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2)09-0190-02

门诊麻醉药品是临床医学上必不可少的药品,麻醉药品的使用可以减少患者的病痛,麻醉工作开展得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有利于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对麻醉药品临床情况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帮我我们进一步管理门诊麻醉药品,有利于麻醉科工作的顺利开展。

1资料与方法

回顾性分析2011年8月到2012年8月门诊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情况。每日都针对所使用的门诊麻醉药品进行记录,一般都是采用WHO 推荐的限定日剂量和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统计之后,根据固定的公式来算出用药频度。理论上,我们主要是按照使用数量× 规格/日限定量为主要公式进行计算。通过这样计算,进一步了解门诊麻醉药品在临床的应用。

2结果

在所有的门诊麻醉药品中,用药频度最大的是多瑞吉贴剂,用药频度第二的是美施康定片,用药频度第三的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3讨论

麻醉药品在医学临床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下面,笔者就工作经验,就门诊麻醉药品进行具体介绍。

3.1多瑞吉贴剂:多瑞吉贴剂是所有的门诊麻醉药品中用药频度最大的麻醉药。从医学的角度上来看,多瑞吉贴剂是属于强阿片类镇痛药,多瑞吉贴剂也是一种芬太尼透皮贴剂。作为一种镇痛强度较高的麻醉药,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病人的疼痛。多瑞吉贴剂的镇痛强度是医学上使用吗啡的100倍,是哌替啶的1000 倍。使用多瑞吉贴剂可以让患者在三天内平稳患者疼痛,并且,不容易让患者产生对药的依赖。

从另一方面来说,是药三分毒,使用多瑞吉贴剂也有一些副作用。使用多瑞吉贴剂会让患者的心率减慢,能够不同程度地降低患者的血压,同时患者会根据自身体质的问题会恶心、呕吐、便秘等问题。从使用频率来看,一般患者都是3 天贴1 次,三天贴一次可以使慢性疼痛患者减少用药的麻烦,并且,多瑞吉贴剂的用法简单,极为方便,有利于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水平和效率。从临床医学的角度来看,多瑞吉贴剂一般都是中晚期癌痛患者使用,相对于其他的癌症止痛药来说,多瑞吉贴剂的效果更为理想。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多瑞吉贴剂列为第三阶梯镇痛药物,在临床上的应用最为广泛。

3.2美施康定片:美施康定片是临床上应用同样广泛的麻醉药,美施康定片从药物的本质上来看是吗啡的一种控释制剂。服用美施康定片可以让患者减少痛苦,能够确保患者的释药曲线平稳。美施康定片同多瑞吉贴剂一样,是当前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癌症三阶梯治疗"的麻醉药物之一。

在临床上,多瑞吉贴剂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往往都是在治疗癌痛的时候才会使用,如果其他病情,对于美施康定片使用的剂量在不同程度上都做了限制。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药监局明确规定: 对于癌症现患者镇痛使用吗啡,由医师根据病情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用量的限制。就笔者此次对我院 美施康定片的使用情况调查来看, 美施康定片的用量相对比较大,占吗啡制剂消耗量的97. 6%。另外, 美施康定片不会让患者上瘾,服用比较方便,患者也很容易接受这种药品,不会从内心排斥,目前在临床应用较为广泛。

12.我院关于麻醉药品的管理体会 篇十二

本院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各类相关规定, 从临床麻醉药品的使用、麻醉药品的收入和支出、药品的使用管理等多方面入手, 对该类药品进行管理。目前未有滥用及流失的现象, 现对本院该类药品管理分析如下。

1 加强对麻醉药品在各个环节流通的管理, 是管理麻醉药品的关键之一

1.1 实施专人采购, 严把采购关

根据本院对麻醉药品需求的数量、种类制定本年度的采购计划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在经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 按照要求凭借“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当地指定地点购买。在购买量不足时, 可根据相关规定续购。

1.2 严把药品入库关

药品采购完毕入库时, 需药品采购员、仓库管理员共同核对入库。入库时记录药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 核对入库后需两人共同签字。

1.3 严把药品的存储、发放关

该药品的存储需设置专用保险柜, 安装可靠的报警设施和防盗设施, 双人双锁。对于院内的麻醉处方也应设置专柜并加锁, 保证合理库存。对于麻醉药品的处方应严格核对, 避免出现滥开药的现象;在发药时, 要严格核对药品的数量、规格、种类、批准文号, 避免错发, 发药时需双人核对、双人签字。发药后必须注意回收安瓶, 核对相关内容确定为本院发出的药品。做好交班记录, 保证药品发放正确。

1.4 及时落实回收空安瓶[2]

空安瓶的回收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药物流失、交换。回收的空安瓶要及时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厂日期、发出日期、数量、使用人姓名, 并做好相关记录, 以便调配时回收核对。

1.5 损坏、报残、销毁、丢失及退回的药品管理

对于损坏、过期、变质的药品在登记时应及时挑出, 填写报损单并签字, 再由当班护士、护士长、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 医院审批盖章后交到药监局备案核实, 核对正确后由相关人员统一销毁。临床退回的药品要认真核对, 确定为本院发出的药品方可回收。丢失的药品要立刻核实, 上报科室主任、医院领导、药监局, 积极调查处理。

2 对麻醉药品实行“五专”[3]管理

(1) 专人管理: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 管理人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本院选取的管理人员必须有药师资格, 工龄在5年以上, 工作期间认真负责, 参加专门的麻醉药品使用培训, 有很好的关于麻醉药品使用专业知识。管理期间, 主要负责特殊药品的专册登记、药品每日消耗登记、特药处方合理性核对、每日特药处方整理、特药核对等。药品每日要做到“三查五核对”, 保证药品无发错药事件。每日要及时联系临床, 回收空安瓶并检查核对。以上工作需双人监督, 双人签字, 确保安全。 (2) 专柜加锁:院内存放特殊药品的药房、仓库等均需加防盗锁、防盗门, 配置专用的保险柜, 做到双人双锁, 避免药品流失, 保证药品安全。 (3) 专用账册:领用以及发放麻醉药品, 需有专用的账册登记, 药品的出库、入库、消耗都需详细记录, 双人核对双人签字, 保证出账入账、账物吻合。该账本可放置于特药专柜中, 保证账册安全, 记录方便。 (4) 专用处方:临床上应用该药时需开专用的粉红色麻醉处方, 并且只限于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使用。发药时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所患疾病、医师签字, 正确后发药。 (5) 专册登记:本院印发专门的登记册, 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疾病名称、病历号、发药人、发药日期、核对人、取药人等, 定期核对检查。

3 对相关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普及特殊药品的使用规范

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学习《麻醉药品管理办法》[4], 普及麻醉药品的应用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增强工作人员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及服从管理意识。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进行特殊培训, 掌握麻醉药品的应用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轻患者痛苦。临床医生对于麻醉药品使用的规范是管理特药的基础。

4 小结

在用药期间, 本院对特药应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药品保存安全措施的检查、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的检查、三查五专的落实情况及账册的检查、麻醉药品入库出库等各个环节的检查、麻醉处方的相关检查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集中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不断完善特药管理, 积极发挥麻醉药品的医疗应用效果, 避免不良影响是本院一直坚持的原则。

摘要:目的 分析本院对于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 以便于做好本院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 杜绝药品的滥用。方法 探究本院对于麻醉药品现有的管理方法并分析。结果 医院对该类药品进行特别加强管理, 杜绝滥用和流失, 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结论 对特殊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杜绝临床中的滥用药品及药品的流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麻醉药品,管理,杜绝滥用

参考文献

[1]杨建峰.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几点体会.医院管理, 2009, 11 (47) :57-58.

[2]李文彬, 扶玲, 欧慧娴.本院麻醉药品使用的管理体会.中国实用医药, 2009, 7 (4) :266-267.

[3]刘必铿.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海峡药学, 2008, 20 (1) :110-111.

1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为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对毒麻药品加以限制,做到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案,帐册保存五年备查。

二、调配“毒麻处方”按有关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毒麻处方量不超过2日,所用完的安瓿由专人收回保管。

三、凡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有麻醉处方权,并留有本人签字式样。

四、所有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严格按麻醉药品管理法规定处理。

附:麻醉药品有:

杜冷丁针剂

芬太尼针剂

盐酸曲马多针(片)剂

磷酸可待因片

氯胺酮针剂(手术室及麻醉师管理)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2、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查,账册保存五年备查。

3、调配“麻醉处方”应按有关规定,需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品不得缩写。核对药品名、数量、计数发放。

4、各科室持处方和空安瓿由专人领取药品。

5、麻醉药品的处方、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6、开写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职业医师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有麻醉处方权,并应将本人签字式样在药房留样备案。

7、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成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方,并且十年内不得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监督下销毁。

9、药房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14.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 篇十四

20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与各科室签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书。

一、实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院长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院长对所分管的科室负领导责任;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

二、医院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院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护理部对全院病区(诊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总负责,具体的病区(诊室)及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则实行护士长负责制。

六、药学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七、病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房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经病房护士长、护理部主任、药学部主任签字后,到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由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备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手术室须配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设施,有全院统一的存放区域及标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三)专人管理:备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须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登记表”,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四)批号管理:病房须详细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登记表”各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诊断、医嘱者、用药剂量、取药批号、用药批号等,使开具的药品可溯源到患者。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备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或废贴领取;无备用药品的病房凭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或废贴。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院各病房、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并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登记表”上双签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或废贴必须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医师开错,各病房备用数量过多或不需备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八)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1 并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九)效期管理:药学部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定期检查,各病房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十)病房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病房第二类精神药品须单独保管,专柜或专用抽屉存放,并有全院统一标识。

(十一)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各病区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学部,不得私自处置或增加为基数。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窃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八、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按照责任书中的职责落实责任,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如有领导变动,由接任者继续执行。

院长签章: 科室主任签章:

科室护士长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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