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精选8篇)
1.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一
销售收款授信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销售收款流程,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特制定本管理程序。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疆康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符合我公司收款授信资格的优质客户,实行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3 管理职责
3.1公司领导的职责:
对客户收款授信及信用额度的审批。
3.2 市场部是销售收款授信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A、负责收集、保管客户资料与评定结果;
B、对评定结果直接与销售合同一并交财务部,作为发出商品与收款的依据;
C、客户的销售收款授信指标评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D、组织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的纠正预防和监督考评。
3.3 财务部职责
A、负责对销售收款授信评定的确认;
B、已评定为赊销的客户,对其付款记录实施每月跟踪,一旦发生超出信用期限逾期付款的行为,可建议立即停止发货。该客户的信用等级随之降低;
C、负责对销售收款授信工作实施实行不定期检查。内容与要求
4.1 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适用范围
赊销适用于与公司至少有十次经济业务来往,且在经济往来中严格遵守合同,愿持续与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往来,综合各项评定指标,符合公司收款授信条件,被评为A级、B级、C级、D级的客户。
分期付款适用于与公司首次开展经济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客户,如该客户愿持续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信誉良好,经评审,符合公司收款授信条件的,可享受赊销待遇。
4.1.1 赊销客户的确认,以及评定指标与标准
收款记录评定分值= 30 — 累计收款铲除天数/ 回款笔数
销售毛利率 = 销售毛利/销售成本*100%
4.1.2 分期收款客户的确认,以及评定指标和标准相关记录的附件
5.1 客户档案表
2.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二
学生生产实习要求和考核办法
一、生产实习报告:40分
1、生产实习报告中必须说明生产实习所在单位的总体概况。如:该实习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实习指导老师的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和专业特长;对新员工(学生)的基本要求和应知应会;单位(企业)的运营、管理方式等。(10分)
2、生产实习报告中必须说明本人在实习单位和具体部门实习以及实习内容。真实记录一次实习过程。在实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认真记录,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方案。
3、生产实习报告中的最后部分是对三周生产实习的小结,包括:通过三周的生产实习经历,有哪些体会、收获和感想;对生产实习的安排有何建议、意见和要求。
4、生产实习报告要求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图表格式、专业术语和技术用语必须规范,总字数不少于6000字。
二、生产实习日记:40分
1、生产实习日记必须与生产实习的实际内容相符。
2、每天记录生产实习的内容,包括:资料(相关理论书籍)的摘录;指导人员的讲课内容;实习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以及遇到困难或问题后是如何应对和解决的;对某些感兴趣的实习内容,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深入学习和了解,掌握与其相关的工作原理和流程图。
三、生产实习表现:20分
1、生产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因病、因事需按要求履行请假,不无故缺勤;
3、尊敬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
四、生产实习成绩评价
3.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 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
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
(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
(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
(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部和零售业务部。以上部门负责指导辖内机构有序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营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资料,并负责风险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秘书职能;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核;
(四)负责异地集团授信客户的认定、管理工作。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发放审核工作;
(二)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分类审定工作;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工作,督促相关营销部门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四)牵头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业务。第九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
负责移交后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化解工作。
第三章
授信准入标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第十一条 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向注册地为非某某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授信。
(二)企业不在某某注册但在某某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我行分支机构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授信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以在某某注册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非某某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十二条 异地授信业务客户要求
异地授信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客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授信业务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保持盈利,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除外);
5、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授信本金、利息逾期纪录;
6、已在其他银行获得授信且目前有授信余额(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和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授信用途明确合法;
3、授信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借款人的授信业务品种、借款人偿债能力、资金回流状况、银行资金状况等指标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授信产品品种、授信条件、资金成本、与我行合作状况等,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利率方案。
第四章
授信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根据拟申请的授信业务品种不同,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我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依其具体要求执行。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流动资金授信 流动资金借款人向我行业务发起部门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近三财务报告(原则上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建企业按实有年限提供报表)以及申请授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4、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5、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7、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个人授信需要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向我行经营单位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申请书;
2、身份证明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授信人认可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产供销单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客户经理按照我行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入贷前调查阶段。不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退回资料。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在进行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内容坚持全面、真实的原则;调查方式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第十八条 授信贷前调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深入调查,并收集、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
2、通过调查、分析,撰写授信分析报告;
3、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调查报告等,形成完整、独立的授信项目上报审批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调查报告内容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短期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基本情况。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装备、生产工艺、生产能力、产品市场状况,关联公司情况、是否有预警信号,民营企业背景分析(如属于民营企业),集团客户管理模式(如属于集团客户)
2、授信业务基本情况。包含上次授信情况、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贷后管理情况、银企合作情况、企业融资环境状况、授信卡信息状况等。
3、行业风险分析。包括客户所属行业、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行业整体判断等。
4、经营管理风险分析。包括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和战略的合理性及实施情况、产品与市场匹配度、供应分析、生产分析、销售分析、管理层状况等。
5、财务风险分析。对借款人财务报表质量进行判断,对重要科目及附注、销售及盈利能力、流动性、资产管理效率、还款能力分析、汇率分析等。
6、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分析。具体包括借款原因分析、资金需求测算、授信总量确定依据等。
7、担保分析。主要分析担保人、担保物的担保能力、担保意愿等。
8、评级及盈利性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信用评级状况、现有授信分类、我行收益状况等。
9、综合结论。主要描述授信安排,包括授信品种、期限、利率/保证金比例、担保、还款来源等主要授信要素,同时要对贷后管理要求作出安排。
具体可参照《关于规范公司授信业务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焦商银发[2013]115号文)所附的调查报告模板。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评估。借款人概况;偿债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履约能力分析;发展潜力分析;对新建客户或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客户的补充分析。
2、项目概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工艺技术及设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建设是否达到经济规模;项目环保方案是否获得环保部门的正式批准。
3、产品市场评估。行业及产品概况;产品市场现状及预测;项目产品竞争力分析;项目单位销售能力评估。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投资估算主要参数;投资估算;流动资金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评估;自有资金评估;项目筹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效益评估。测算依据及参数;项目成本、收入、税收、利润的评估 ;项目现金流量分析;项目盈利能力的分析;项目还款能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我行授信综合效益评估;效益评价结论;关于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
6、授信担保评估。保证评估;抵(质)押评估;其他担保方式评估。
7、授信风险评价。政策和地区风险;借款人风险;项目风险;担保风险;其他风险;综合风险评价。
8、项目评估结论。
(三)个人授信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经营地址)、身份证号码、有无不良嗜好、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和诚信程度等。
2、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3、借款用途及合理合规性。消费类授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合同、自有资金情况和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借款金额和用途;经营类授信根据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利润、本的购销合同签订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自有资金情况、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合理的借款用途和金额。
4、还款来源。对职业稳定、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根据其工作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与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对比,并通过调查确定其真实收入水平;对流通类、建筑类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进货单、销货单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制造业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消费、电费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其他类型的经营户可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特点,以合理方法确定经营收入数据。
5、授信的担保人情况及担保能力。房地产抵押;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抵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自然人保证;企业法人保证。
6、授信的支付方式。贷款支付按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7、授信的风险点。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款人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担保方式的有效性;授信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风险分析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授信发放前的条件、授信发放与支付及贷后的管理要点。
8、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品行和在单位的表现,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9、调查结论。对借款人申请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是否授信、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审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对新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审查以授信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为主,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供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信项目、授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二)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三)授信项目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度;
(四)授信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五)根据授信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外异地授信、房地产异地授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授信均需由总行统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经营单位直接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经经营单位行(部)务会研究后实行客户经理、客户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三级审批,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将授信项目报行长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行长审批意见下发授信批复。
第六章
异地授信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授信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授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授信除外。经营单位应在授信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产品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对授信批复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对需要报备的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在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办理的前提下方可安排授信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授信前,经营单位应根据授信批复中对授信方案的要求,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并将相关资料报发放审核部门审核。
经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授信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授信发放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授信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授信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授信支付方式、停止授信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授信发放后应将授信业务按相关监管要求将授信相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数据库。
第七章
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按以下条款规定的频率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
一、授信客户的现场检查
1、初次发放授信后7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的,至少每月一次进行现场检查;
3、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特殊情况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1、授信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
2、授信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
3、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4、客户发生可能影响授信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非正常变更、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二、贷后检查报告
(一)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按季撰写一次贷后管理报告;
(二)授信分类为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撰写一次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至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审阅。
三、除现场检查外,客户经理还应通过非现场手段对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担保人、担保物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过程中,及时通过一些与授信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指标来预测授信风险,发现授信存在的潜在风险。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授信、担保的日常贷后管理和公众信息发现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授信资金安全、担保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时,应将重大信息详细情况、对我行授信影响、经营单位的处置预案等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至总行信贷管理部,并抄报风险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
第二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经营单位分管客户经理填写授信业务本金和利息等的到期授信通知书。在短期授信到期前7日、中长期授信到期前30日,客户经理必须发出到期授信通知书,经借款人签收并经我行和担保人确认后,存档保存。授信到期三天前,客户经理应确保结算账户上在有充足的偿还授信本息资金。
结息日前,客户经理应确保授信客户结算账户上有足以偿还授信利息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归还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及费用后,我行释放抵(质)押物,协助客户办理解押手续。我行与客户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异地授信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营销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异地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按我行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办理异地授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
(二)授信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办理授信业务的;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办理授信业务的;
(六)放任借款人将授信资金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授信业务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授信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落实审批条件办理授信业务的;
(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商业银行辖内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四
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九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十章 附则
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
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六条 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我行授信的客户,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客户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分公司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七条 因规定未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一)由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加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二)母公司虽不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三)根据章程或协议,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母公司任免的子公司;
(五)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子公司。
第八条 共同隶属于一个集团的两个及以上的授信客户,即使其母公司未曾获得、目前也未申请我行授信,该授信客户也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九条 授信品种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涉及形成我行资产或有资产的各类业务。
第十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在分析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内部控制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授信是指对集团客户不予公开授信额度,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是我行向客户公开、允许其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我行确定的授信额度的承诺。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严格限定于AB级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以达到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竞争能力的目的。公开授信所做的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由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结合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状况确定,但不能超过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的最小一项确定:
(一)借款人申请的授信金额;
(二)根据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借款人资金需求金额;
(三)通过信贷分析确定的还款能力;
(四)限制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限制(如适用);
(五)银行自身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六)银企关系。
第十五条 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一)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正常类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次级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二)对于为申请的次级额度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客户,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核定该次级额度。
(三)如果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已有授信额度,则维持现有额度,并逐步减少。
第十六条 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方式、融资习惯、资信状况、银企关系等方面,按需要的授信业务品种设置一个次级额度或多个次级额度。在子公司授信额度内,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不同授信品种的次级额度。
第十七条 由于公司业务分析框架的很多要素不适用于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授信应单独设立额度。
第十八条 作为对客户风险敞口的计量,应包括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信息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分支行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有总行级授信客户名单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作信息记录,指定牵头行,并将信息通知所有分行和总行授信管理部。
(二)现有总行级集团客户新增子公司时,所在地分支行须(辖属行通过管辖行)告知牵头行,并由牵头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增加信息记录后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
(三)凡发生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总行级新的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所在地分支行均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应确认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 重视对集团客户各母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共享,特别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更要防止因缺乏信息共享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列示的可能对我行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协同牵头分行办理总行级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当地下属企业进行调查。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通知涉及所有可能借款的集团成员所在地分支行,以确定是否建立信贷关系。
(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所在地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对当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报本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和贷审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牵头行收集汇总各行所有经审查后上报的申请,并负责与总公司的统筹协调,经汇总审查后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四)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意见送总行授信管理部和贷审会审查。
(五)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牵头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总行公司业务部所提意见以及相关授信审批规定进行审查,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和行长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分行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分行级集团客户。管辖直属分行根据本行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分行级集团客户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中因借款主体、担保以及其他法律问题造成的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须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后,发生增加新的关联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进行信息记录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因重组或其他情况,使原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隶属于该集团客户的,应将该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从原核定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总额度中扣除,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总行级集团客户核定批准后的各母、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次级授信额度的相互调剂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授信管理部审查报行长批准外,原则上均须按授信申请程序进行。
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授信额度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循环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只能针对短期授信业务品种。
第三十条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付后,不得对偿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授信对象通常为本行没有信誉记录的新授信客户或老授信客户的临时性、一次性的融资需
求。在这种情况下,如需再次使用,必须重新经过正式的授信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不得对未包含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以内的其他成员企业自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 一个客户的不同次级额度可以设置不同的授信期限,因此,表述客户授信期限需要对不同次级额度分别表述。
第三十三条 次级额度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但对于正常类客户的次级额度,期限可以设置为3年以内。
第九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负责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各有关分行负责对本行辖内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客户监控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和贷后监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于每季后十日将《集团授信额度使用报告》通知同级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对使用和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此前制订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5.授信业务精细化管理调查报告 篇五
一、关于产品创新能力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严峻,有效信贷市场空间逐步趋小,为争夺有限的信贷资源,金融同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农行要从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仅仅依靠传统的同质化竞争手段显然难以成功,必须通过差异化的竞争才能取得突破,这对我行的产品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行新产品的推出由各条线业务部门分头进行,各自为政,存在市场反应速度慢、推出效率低、通用性不强、缺少特色产品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
一是要建立通畅的市场信息反馈通道。目前,我行缺乏专门的市场信息反馈渠道,基层行获取的市场需求信息很难及时传递,并引起足够重视,转化为合适的产品。以动产质押贷款为例,机械制造业、造船行业是泰州地区的支柱产业,钢材是这两个行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流动性强,易于变现,属于优良的动产质押物,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且风险可控,流动性优于房产抵押,我市其他金融机构早已推出了相关的动产质押产品,而我行一直无法开办此项业务,导致我行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有部分客户出现了流失。
二是加强市场调研,丰富产品类型。对内而言,在推出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强化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多种业务品种开发复合型产品。对外而言,一方面,加强金融市场的深入研究,以方案营销为手段,及时捕捉市场需求信息,适时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产业链金融产品的研究,通过打造行业产业链整体解决方案,开发新产品,推动相关业务的有效发展,既能加强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又能拓展市场的宽度。
三是加强产品实施情况的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已有产品。新产品推出后,与市场要进行不断的磨合,因此,还需要加强产品推出的市场反应情况调查,及时根据市场要求对产品进行修正完善,使产品更趋合理。
二、关于提升经营管理层次
1、推行管理行前台部门的事实部制模式。将管理行前台部门直接营销职能单独划出,实行事业部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管理行前台部门的精英团队优势,成为农业银行城区业务和辖内大客户拓展的主力军,真正启动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推动系统性、行业性大客户的直接营销、维护、管理的高效和科学运行。
2、加强集团性客户的扎口管理。集团性客户具有组织机构复杂,关联企业隐蔽,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信贷监管和风险控制难度系数高,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连锁性、扩散性和数额大等特点。因此,集团性客户,特别是跨区域的集团客户应作为提升经营管理层次的重点,但要面对市场实际,不能一味等轧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单个客户可单独授信,由轧口行汇总。协办行要定期向主办行通报成员企业的评价情况及获取的相关信息,集团主体所在行应定期牵头对集团进行整体评价,对集团整体风险及时反馈和提示,通过主办行与协办行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集团信息,甄别真伪,在动态中控制单个客户的授信,在把握风险的同时,有效提高运作效率。
3、建立以风险程度为核心的分层管理模式。提升经营管理层次,应该是风险管理层次的提升,即将风险难以控制和难以把握的业务提升层次,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审批权限的提升,对风险较低的客户和业务,不仅不能上收,还应该适当的下放权限。目前,我行的客户分层管理模式,实行的是大额客户和大额业务的权限上收,大额客户和大额业务就其风险绝对额固然可能相对较高,但并不能单纯以业务的额度来确定风险程度,对于某些黄金重点客户,相同额度的业务风险程度要远远低于相同额度的中小客户业务集合,因此,我行建议,管理行最重要的是把好客户的准入关,从严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在准入资格已确定的一定时期内,对黄金、重点客户应尽可能将具体的业务权限下发,缩短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提高信贷运作效率,增强农行的同业竞争力。
三、关于行业信贷政策
总行从就提出了行业授信的概念,出台了《行业授信管理指引》,今年新颁布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首次引入了行业风险评价,将行业特征作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的一个修正指标,省分行从开始对部分受宏观调整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实施“支控压”名单制管理,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我行的行业信贷政策管理仍显粗放。目前,我行信用等级测评系统中,只有31个行业的风险评价指标,而建设银行已细化到251个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可以细分为95个大类、396个中类、1200多个小类,同时,我行对钢铁、水泥、纺织等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严禁新增信用,而实
际上,这些行业可以细分为很多子行业,其中有部分子行业仍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我行在控制了总体行业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些发展机遇。
四、关于基础管理
解决操作环节制度执行力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制度执行的意识问题。制度执行的意识须要通过加大检查、整改、处理力度来不断强化,对检查、整改、处理的相关责任需要通过岗位描述来明确。我行提出了管人、管事、管业绩的要求,从自律的方面强化制度执行保障,并拟通过分管行长七个一来推动,即每月检查一次客户经理工作日志、组织一次上期业务回头看、检查一户信贷档案、参与一次贷后管理、召开一次风险分析会、检查一次营销业绩、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在他律方面,除审查、监察、外部监管外,各部门、各条线均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自律检查要求,但内容大多是大同小异,但因提出部门不同,基层行均要一一执行,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仍然难以完全到位,处于应付状态,影响了检查的效果,难以达到制度出台的初衷。目前,基层信贷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自律监管要求)、一次授信执行情况检查、一次贷后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每月要进行一次大额客户现场检查,每半年还要进行一次“三化”验收检查,上述检查内容还与前台相关部门的检查有相当重复,建议上级行能进行合理整合,减少检查的种类,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制度执行力的提高。
二是制度建设的操作性、实用性需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张力得不到发挥,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制度未对执行环境进行规范。如低风险业务的操作问题、合同文本的使用问题、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现金流量的预测等均未能深入研究。目前,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办法,着重点在于贷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环节,对贷时的发放、贷后的管理环节,大多只是框架式的要求,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标准。就贷款发放而言,其操作要求散落在各种具体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之中,要求不一,而且只是泛泛要求先办理好有效的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等,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操作的步骤、文本填制审核的要求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上级行能够出台细化的贷时操作规范,对客户经理的操作行为明确到每一个步骤。
此外,现行制度未能考虑业务量对制度执行力的影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量不断加大,在业务繁忙时,难以按规范完成工作,导致部分制度执行的弱化,因此,建议上级行对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量进行规范,强制业务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增加人员数量,避免因工作量的问题降低工作质量。
目前,我行前台营销人员的薪酬主要来自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行计件制考核,根据其业务营销实绩确认,而客户经理的风险控制行为难以在薪酬体系中体现,只能通过事后的处罚来控制,导致客户经理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业务营销上,缺乏主动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因此,我行认为应从客户经理的薪酬体系入手,来调动客户经理进行风险控制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从工资中切出一块,根据其信贷管理质量来考核;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业绩工资中提取部分进行期酬管理。
六、关于客户经理等级管理
客户经理的等级管理是为了加强客户经理(公司及机构业务、个人业务)队伍建设、拓宽其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而设立的,是一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选拔、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全面提高我行核心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解决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关系问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应该在技术含量高、劳动复杂程度高、替代成本高、非管理性质的核心业务关键岗位进行统一设置。他行一般按照创新性强、附加值高、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规划,现阶段大体有客户经理、交易员、产品经理、信息技术工程师、法律顾问、执行会计师、风险经理、财务师、审计师、研究分析师、培训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我行应加紧研究出台相关办法。
二是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级差设置问题。级差设置应以不同级次的考试作为必要条件,考核认定应以能力为主,业绩为辅。级差一级分行可在6级左右,二级分行在四级左右。
6.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是指有权人根据授责权限向授信业务经营机构签发的授信业务书面审批文件。
第三条 根据授信业务的最终审批结果,审批书分为“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类型。
“同意”是指有权人同意经营机构按审批书所同意的方案叙做授信业务。“不同意”是指有权人不同意经营机构叙做所申报的授信业务。
“续议”是指有权人对经营机构申请叙做的授信业务暂不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而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或落实相关条件后再作出决策。
第四条 根据审批内容的不同,审批书分为授信项目审批书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授信项目审批书适用于对完整授信方案的审批。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适用于对已审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的审批和对授信执行过程中某些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 所有的授信业务均应按规定申报,并取得有权人签发审批书同意后方可按所同意的方案叙做。“同意”型审批书是经营机构叙做授信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执行依据。
第二章 行文规范
第六条 审批书行文应遵循“用语专业、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要素完整、数据准确、条件可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基本格式
授信项目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授信申请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申请人客户号;申请品种;申请金额;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业务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原授信申请编号;原授信方案审批书编号;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第八条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授信方案。授信方案由以下要素组成:
1、受信人;
2、授信品种;
3、敞口类型;
4、循环类型;
5、授信金额;
6、授信币种;
7、授信币种选择;
8、授信利率、费率;
9、授信期限;
10、偿还方式;
11、还款安排;
12、额度分割;
13、授信用途;
14、与历史授信关系;
15、担保方式;
16、授信方案补充;
17、授信启用条件;
18、放款前提条件;
19、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20、关键操作设定;
21、其他特别要求;
22、提请关注事项。
授信方案补充是指对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授信方案要素采用文字方式补充说明并简述授信方案,授信方案补充是完整授信方案的一部分。
授信启用条件是指目前尚未具备或达到、在签订授信合同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取得政府许可、获得授权、完成增资等。授信启用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授信合同。
放款前提条件是指发放具体授信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担保措施落实、资本金到位、符合特定抵质押率等。放款前提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发放具体授信。
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是指授信期内需执行的条件,如资金监管、抵押率控制、追加担保等。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属时点性的应明确条件落实的时限,属时期性的应明确达到条件的时期,未明确的,时点性条件默认为贷款到期前完成,时期性条件默认为整个授信存续期均必须达到。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未达到要求的,经营机构在获得新批准前应停止发放新具体授信并进入预警。
关键流程设定是指对授信业务叙做过程中的关键操作流程进行设定。关键操作流程设定的内容可以是授信启用和放款前的,也可以是授信期内的,分别作为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和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一部分。经营机构应严格按关键流程设定的要求叙做授信业务。
其他特别要求。无法归入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其他条件归入“其他特别要求”。经营机构在叙做授信业务时,须满足“其他特别要求”提出的要求。
提请关注事项。对不属于必须执行但需提请经营机构关注的事项,归入“提请关注事项”。“提请关注事项”对经营机构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授信业务的叙做。
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1-15项应在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归入“授信方案补充”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用文字表述;16-21项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 用文字表述。其他补充意见栏的内容与电子数据的内容不得冲突。
在手工制作审批书的情况下,应采用文字和表格方式清楚表述授信方案的各项要素。
第九条 同意型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条 “不同意”型审批书
“不同意”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述不同意意见和不同意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 “续议型”审批书
“续议”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示续议的意见和续议的要求。第十二条 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
一、有权人发现对其授信决策具有约束力的前手意见存在可操作性疑问的,应要求前手重新明确。
二、有权人对拟批准方案可操作性存在疑问或拟批准方案与原申报方案差异较大的,应与申报机构沟通,不得通过设定不可操作条件实质否定项目。
三、有权人发现有重大事项未调查落实影响授信决策的,应在补充调查落实后进行决策,不得将落实贷前调查中应落实事项作为授信审批条件。
四、有权人不得在“同意型”审批书中阐述与授信执行无关的事项。第十三条 有权人同意叙做非标准授信品种时,应详细表述区别于标准授信品种的个性化授信要求。
第十四条 有权人对于符合默认规则的事宜,无需在审批书中予以表述。审批书的默认规则如下:
一、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其他授信叙做和管理的各项事宜均应按我行制度执行。
二、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所有担保措施必须在放款前依法办妥手续。
三、为落实授信审批条件需要使用非标准法律文本的,该文本使用前必须经我行法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章 签署和生效
第十五条 审批书由有权人根据受责权限和行内相关规定采用纸质手工签字的方式签署后生效。审批规则规定需要其他人员共同签字或加盖审批机构印章方可生效的,应由其他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六条 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有权人应先在系统中完成电子审批书的签发,然后打印出纸质审批书并按第十五条规则尽快完成签署。
纸质审批书可以是电子审批书的简化版,但必须记载电子审批书的基本要素。纸质审批书与电子审批书内容矛盾或冲突的,审批无效。
第十七条 有权人签署审批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有权人应在其授责范围内签署审批书,并遵循我行授信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在授信产品、金额、期限、利率、还款安排、担保条件等方面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下级审批机构、本级贷审会决议提出的条件。
三、有权人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申报方案和下级审批机构同意的内容。
四、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授信条件不得宽泛于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贷审会决议所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八条 审批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经营机构可以依据审批书的要求对外签订授信合同启用授信,授信启用后,审批书一直有效至授信结清终止。审批书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审批书意见执行,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九条 纸质审批书原件及其电子扫描数据由最终审批机构下发给经营机构,再由经营机构逐级下发。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在没有接到纸质审批书原件(或扫描件)之前,不得根据系统中已生成的审批书擅自叙做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书,审批书未明确事宜,按本办法确定的默认规则和我行相关制度执行,不得以审批书没有明确而擅自变形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营机构对审批书存在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有权解释的人员或机构予以书面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和有关人员发现审批书违反我行管理制度的,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我行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执行审批书时,发现审批书存在错误的,应报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更正。
第二十五条 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审批书电子文件修改工作,并建立专人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修改审批书须填写“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并经终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审批书修改工作结束后,由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通知终审人,并由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签署审批书纸质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书修改生效按本办法的审批书生效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批书修改生效的同时原审批书作废,原纸质审批书原件交回最终审批机构。最终审批机构将审批书原件收回后,加盖“已作废”印章,同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存档
第三十条 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经营机构信贷业务重要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最终审批机构应制作纸质审批书的复印件和电子扫描数据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及作废的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修改后的审批书的附件,一并存档保管。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批书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文质量、差错率、授信条件可执行性、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授信评审部应将审批书的质量纳入对有权人的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终审的各级审批意见和审查意见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其他类授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解释,审批书由签发人或签发机构依据本办法解释。
7.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以下称投信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分行同城及异地分行授信业务档案(包括正常授信及不良授信清收档案)原则上同城集中管理。
第四条分行同城及异地产行应为档案管理设臵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在放款中心配备专人保管档案,并尽量保持档案管理员岗位的稳定性。
第五条授信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 授信业务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 授信业务档案依重要程度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对不同级别的授信业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档案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承兑汇票、国债和企业债券、保险单、提货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第八条二级档案指投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调查、审查的资料。二级授信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诉讼法律文书、企业背景资料和其他资料。其中借贷法律文书和担保法律文书是二级资料的核心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包括: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借据、保函、授信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证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申请书、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贷款展期协议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等材料。
(二)担保法律文书。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一级资料复印件、汇票查询查复书、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及保证金入账、出账资料。
(三)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授信调查及产品开发报告(含项目评估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授信审查报告,各级审批意见。
(四)企业背景资料。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贷款卡状态查询记录、殉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五)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证书或执行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书。
(六)其他资料。客户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借款人和担保人各一份),诉讼保全及执行的文件,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第九条 三级档案指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贷后管理的有关资料。三级档案包括:
(一)一级、二级档案的复印件或副本。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有关资料、证明。
(三)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报表及其工作计划、业务总结、经营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
(四)项目经办人员参与授信调查的调查表、贷后检查表。
(五)申请人(担保人)贷款卡复印件及银行信用记录。
(六)对借款人信用评级资料。
(七)与借款人一般往来函件、会议纪耍。
(八)其他资料。
第三章 授信档案的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放款中心集中保管二级档案原件、一级档案的复印件,三级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一条放款中心原则上应将客户全部档案按照一户一册进行管理。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多个客户分享一笔授信额度时,所有分享额度的客户可立一个卷宗;若客户的业务量较多时,也可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只有零星业务的客户,可以按机构或业务品种集中若干客户建立一个卷宗。
第十二条 放款中心将每个客户的全部档案原则上按客户基本资料、审查审批及放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见附件4-1)三类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同一批复号项目的审查审批卷、放放款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以防遗失部分资料。一个客户有多笔投信档案的,每笔业务审查审批及放款档案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存档,但额度内单笔业务审查审批及放款档案应统一集中与投信额度档案一起存档;多笔授信业务共用某一份或某几份档案资料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从授信信息系统中打印投信台账,与授信档案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授信资料结卷。一笔业务结清后,档案管理员将相关授信档案进行结卷处理。结卷后的档案仍按户保管,原则上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但多个客户分享一笔授信额度时,所有分享额度的客户立一个卷宗;只有零星业务的客户,可以按机构、业务品种集中若干客户建立一个卷宗。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将已结卷的授信档案装订成册,每册封面上列明该册内所有业务的索引以便查阅。
第二节 一级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审核
项目经办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一级资料时,需核对一级资料与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质)押品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有效。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办理交接手续。放款中心审核人员收到项目经办人员交来的一级档案,验阅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员登记《授信一级档案登记簿》(见附件4-2),并报放款中心主任签批。签批人必须查验《授信一级档案登记簿》登记的物品和准备入库的物品是否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入库
一级档案的入库按照我行会计部门规定的重要权利凭证管理规定执行。一级档案入库后,重要权利凭证入库单连同该一级档案的复印件交放款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 出库
(一)一级档案入库存档后,除审计、稽核及上级检查部门确需查阅或进行法律诉讼的情况外,在贷款合同结清前原则上不允许借阅、复
(二)授信结清、变更抵押物需要提取存放在营业部(或会计部门)库中的重要权证类档案原件时,需由项目经办部门提交授信结清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司投信业务解除/变更担保通知单》,由放款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三)处臵抵质押物、法律诉讼或因其他业务需要提取或借阅存放在营业部(或会计部门)库中的重要权证类档案原件时,需由项目经办部门填写《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3),经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调阅或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中或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用于单户授信质押的存期在6个月以下、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存单可不交由分行集中保管,但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存单须入支行金库保管,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由会计人员专夹保管;其他一级档案须集中分行营业部或会计部门统一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分行放款中心应对存放在支行的一级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擅自借出或出库的,应责令支行立即整改并取消支行自行保管一级档案原件的权利,支行原保管的一级档案原件由分行营业部或会计部门保管。
第二节 二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归档
(一)授信业务发放后,项目经办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日上午内将借款凭证交放款中心,放款人员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其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放档案库(柜)保管。
(二)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催收、处臵过程中形成的二级档案,项目经办人员应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存放相关业务档案,档案管理员需将这些资料名称及归档时间补充登记在档案清单上。
(三)企业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已在之前叙做业务时在我行存档的,则无需在每笔业务中重复存放相关资料,放款员可在每笔业务的档案清单上注明档案索引。企业背景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新的背景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借阅
授信二级档案内保存的法律文件、资料,除审计、稽核及上级检查部门确需查阅或进行法律诉讼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借阅手续,如确需借阅的,须经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如借阅已归档的法律文件、资料之外的二级档案时,须填写《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经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管期限与销毁
(一)尚未结束授信业务关系客户的投信业务档案须永久保存;
(二)结清全部授信业务的客户的授信业务档案,从该客户与我行的最后一笔授信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5年i公司投信业务档案销毁清册(见附件4-5)须永久保存;对于超过保管理年限、确需要销毁的授信业务档案,按以下程序销毁:
1.由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客户名称、档案编号、档案内容、授信金额、应保管年限、巳保管的年限、册数、销毁时间等内容。
2.(分行或异地支行)主管行长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项目经办部门应陪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在投信业务档案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确认,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主管行长。
第四节 三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三级档案的归档。项目经办部门将一份三级档案交放款中心保管,同时保留一份自行集中保管或由项目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 借阅
涉及银行商业机密的,一般不得外借,如内部需要借阅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业务部门填写《福州分行三级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4-4),由经办人员阐明借阅原因,经业务机构负责人、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档案管理人员凭以办理借阅手续。
原则上,经办机构只能借阅本机构办理的业务档案。
(二)未经批准不得影印三级档案文件。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限及销毁
(一)结清授信的档案视金额大小、重要程度保管三至五年。
(二)三级档案管理需要销毁时,应列出销毁清单,报请项目经办部门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监销。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四章 授信业务档案的存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辖内各分行应在本单位设臵专门的投信业务档案室(库),配备铁皮密码柜用于存放档案。
第二十九条 授信业务档案室(库)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防有害微生物的功能。第三十条 授信业务档案室(库)由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本单位负责人对投信业务档案室(库)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对毁损、遗失、擅自销毁授信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投信业务档案内容,涂改、伪造授信业务档案,出卖授信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授信业务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辖内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分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4-1.授信资料归档分类 4-2.授信一级档案登记簿
8.钢贸通达授信管理办法 篇八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授信决策机制运行质量,明确授信项目现场调查范围、程序及调查内容,根据《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授信集中审批实施方案》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项目现场调查(下称“现场调查”),系指尽责审查人员在对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重大风险点、可疑事项、资产核实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活动,目的是为尽责审查提供第一手现场调查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调查人员,系指获得我行尽责审查岗位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于尽责审查岗位的风险经理或助理风险经理(下称“现场调查人员”)。
第四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独立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调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调查范围、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下列授信项目纳入现场调查范围: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授信项目中,属总行、省行问责审批人审批权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
1、新准入客户的授信项目。
2、含有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授信项目。
3、申请核定授信总量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存量客户的授信项目。
4、申请新增授信额达到或超过上期核定授信总量金额30%的授信项目。
5、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执行期间,出现贷款分类降级、未按批复规定落实授信条件、发生重大事件报告所列情形的授信项目。
6、上期非总行、省行审批的授信项目。
7、省行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项目。
(二)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由省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现场调查的业务分工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现场调查人员,负责本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二)省行风险管理部现场调查人员,负责省行本部及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三)省行风险管理部也可根据需要,指派辖内各级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对非本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 现场调查的工作程序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业务,由所在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由省行风险部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二)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授信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省行尽责团队主管)指定1-2名现场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三)现场调查人员接受任务后,对业务发起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查内容,结合授信项目实际,制定现场调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1、确定现场调查的内容;
2、拟定对客户进行访谈的提纲;
3、提出察看生产经营现场的计划;
4、提出向行内外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的计划;
5、在与业务发起部门协调一致后,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和进度。
(四)现场调查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后,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撰写现场调查报告,连同授信申报材料一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尽责审查。
第八条 在确保现场调查人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并确保独立性的前提下,业务发起部门可申请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发起阶段提前介入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章 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规定调查内容和选择调查内容两部分。规定调查内容是指通过规定方式对规定内容进行的现场调查;选择调查内 容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授信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不含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及调查要求:
(一)对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客户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等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明确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
(二)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了解其经营发展略、产供销情况、资金需求形势、借款用途,以及察看相关生产经营现场的形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作出判断,对授信项目金额设定、授信品种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三)对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人员访谈,察看其主要生产经营现场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对客户存货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主要存货现场,察看客户存货信息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存货明细帐、仓库进出明细帐等),以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存货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存货周转水平是否正常、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虚高、存货潜在损失所产生的影响等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通过现场了解客户主要原材料供应方式和结算方式,判断客户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制约原材料供应的重要因素,如有必要 可延伸至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客户主要产品销售对象及应收帐款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客户销售资料、应收帐款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如对主要应收帐客户走访或询查)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应对客户产品销售对象的分布、销售对象的结构变化、对主要销售对象的依赖度、议价能力、制约客户产品销售的主要因素作出分析和评价;应对应收帐款分布、与销售对象的业务往来及结算是否正常、应收帐款帐龄变化,以及呆坏帐对客户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应对应收帐款集中度较高的销售对象(原则上为应收帐款前五家)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如有必要可延伸至销售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六)对客户主要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者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关键人员访谈,察看相关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现场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财务等资料的分析,对其主要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者的经营是否正常(要求参见本条第三款)、存货情况(要求参见本条第四款)、销售对象及应收帐款情况(要求参见本条第五款)等作出分析和评价。
(七)对抵(质)押物状况的调查。采取现场察看抵(质)押物和走访政府权属管理部门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抵(质)押物相关资料的分析,应对抵(质)押物实际状况、权属状况、合理价值状、变现难易程度、是否设定他项权利等作出分析和评价。
(八)对担保人真实担保意愿的调查。采取现场了解担保人担保意愿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对担保人真实担保意愿作出判断。
(九)对上期授信总量批复的执行情况(不含新准入客户)的调查。采取向授信执行部门、国际结算部门、营业部门等调阅相关档案或了解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对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条件(包括先决条件、约束性条件和争取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对上期授信总量中批复授信方案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含有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外,还应对以下规定内容通过规定方式进行调查:
(一)对合规性批文真实性、有效性的调查。采取现场核查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土地、规划、开工等批文)或向有关部门查证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上报授信申报材料中合规性批文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障。
(二)对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和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落实有关情况,以及查询客户在我行资金帐户往来等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能够真实反映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析到位的方式及与投资计划是否一致,真实反映客户是否遵守关于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客观反映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除我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三)对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和实施进度。
(四)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情况的调查。通过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的方式进行或项目监理公司查询、工程进度明细帐。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
(五)对项目技术水平及工艺流程的调查。通过查询行业、产品市场资料和技术、工艺来源,反映项目设备先进性和工艺可行性,其产品生产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含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内容外(其中第二款涉及资本金的调查内容相应改为对自有资金的调查),还应对以下规定内容通过规定方式进行调查:
(一)对“四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调查。采取现场核查“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证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上报授信申报材料中“四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障。特别是自有资金投入的方式、金额,以直接投入申请项目为分析对象,以分析所有者权益为辅。
(二)对“四证”所载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性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四证”所载内容与项目现场情况的一致性得到确认。
(三)对楼盘(预)销进度及资金回笼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要求客户提供销售进度资料、实地察看销售进度、查询 客户银行帐户售房款回笼情况以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楼盘销售进度和资金回笼情况。
第十三条 如果是新准入客户必须调查股东构成和背景、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包括从事业务、社会背景、市场反响、对授信项目的影响力等。
第十四条 除上述内容外,如果授信项目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金额较大,应调查分析其潜在风险、资产质量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选择调查内容的确定,由现场调查人员在阅读、分析授信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授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证涉及项目重大风险点、可疑事项等。可关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点,进而选择确定调查内容:
(一)法人治理风险。关注客户股东构成及变化、法人治理架构、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以及法人治理机制的实际运转情况和运转效果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关注客户发展战略,与目前主业的关联度,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吻合度等。
(三)管理者风险。关注管理者(包括主要控制人、主要高管人员)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道德水准等。有无违反社会道德、在同业和地方上的反映、个人诚信,包括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及其他途径的借款履约记录、从业经历和记录。整体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驾驭企业、市场的能力。
(四)合规性风险。关注客户及授信项目是否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不符合我行授信政策的情况,特别在行政审批、环保、土地方 面。
(五)产品风险。关注客户产品定位、市场份额、分散度与集中度、品牌知名度、产品研发等情况。特别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的市场销售纬度。
(六)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关注设备状况、技术状况、人员素质状况等。
(七)行业风险。关注客户所属行业及特征、所在行业竞争力及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所属行业发展阶段、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及产品可替代性等。
(八)投资风险。关注客户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的变化情况,有无短期投资及投资品种。
(九)财务风险。关注客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整体情况,资金运用的合理性,负债来源渠道情况及变化趋势,债务承受能力的变化;重大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况变化;财务指标的其他变化等。特别是现金流的分析、成本与毛利润、毛利润与贷款利率、销售收入与总资产、销售收入与应收帐款、管理成本变化的比较。
(十)融资结构风险。分析客户主要融资渠道、国有股份制银行与地方股份制银行的融资比例,授信条件。
(十一)客户交纳税收、国家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对职工的相关保障费用等情况。
(十二)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法律变化和影响。
(十三)其他情况。其中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情形要做重点关注。
第十六条 对选择调查内容的调查方式,除采用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访谈、现场察看有关情况外,还可采取登录相关网站和我行信息系统,包括相关部门(如授信执行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国际结算部、金融机构部、个人金融部、稽核部、监察部等)、查阅客户公开信息、征信资料、相关行业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查证、咨询有关情况,以及向上级行或兄弟行查询客户在异地关联企业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现场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查基础上书面形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调查报告只记录现场调查的情况,不重复授信发起部门已有情况的描述。现场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工作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调查内容的确定过程及确定理由;
2、现场调查的时间安排以及所采用的具体调查方式;
3、现场调查期间看到的实际情况;
4、对现场调查内容逐项作出调查结论。
(二)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上期授信总量批复的执行情况(包括先决条件、限制条件和争取 条件);
2、对上期授信方案使用效果的总体评价。
(三)现场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在现场调查基础上,对影响授信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2、对该授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报告作为尽责审查人员、专职评委、问责审批人进行尽责审查、授信项目评审和问责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报告由现场调查人员独立作出,不接受所在机构的审查或审核,但济南及各市分行相关负责人可作为决策是否发起业务的参考。
第五章 现场调查工作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辖内各级机构应创造良好的现场调查工作环境,并为现场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或减省程序操作。
第二十二条 授信发起部门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现场调查工作,并全程随同现场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活动,协助取得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现场调查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业务发起部门提报材料反映情况有明显遗漏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权要求业务发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二十四条 尽责审查人员在使用现场调查报告过程中,如发现现场调查有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权要求其补充或重新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尽责审查人员可以不采纳现场调查报告所提建议,但不得要求现场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集团客户的现场调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延长。对单一客户的现场调查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报告,原则上在现场调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单独接见客户,不得接受客户、业务发起部门以及其他利益方的吃请、礼品馈赠和任何形式的消费,并遵守风险管理条线人员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现场调查人员的问责
第二十八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现场调查工作的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本办法规定的现场调查要求不作为的,省行将对其实施问责,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调查失实或利用不恰当分析,误导尽责审查人员、专职评委或问责审批人的,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相关尽责审查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行建立现场调查工作违规举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省行监察部和风险管理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省行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和省行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项目或其他授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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